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时间的安排以及风险的评估等,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推进医院安全秩序 停车场安全管理方案篇一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2015年6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推进医院安全秩序 停车场安全管理方案篇二
在夏季施工作业阶段,施工主要以预防为主,采用防雨措施及加强排水手段,确保夏季正常的进行生产,减少季节性气候的`影响,为了安全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特出台夏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1、成立夏季防汛小组,指挥现场的防汛布置工作,并进行明确的内部分工,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2、按文明施工区段划分防汛排水责任区,制定详细的职责与权限,并责任到人。
3、对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措施的总体思想及具体布骤。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提前备好充足的雨具及防汛物资。
5、每天认真收听收看本地天气预报,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决定要执行的方案,并由专人牵头负责事先通知及布置防汛工作。
6、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
1、雨鞋、雨衣等雨具配备齐全。
2、防洪物资准备齐全。
3、员工防暑降温药品等急救医疗器具。
1、遇大雨或暴雨,应停止露天施工。
2、雨期要保证施工道路不被雨水浸泡。
3、施工区域要及时清理或引排积水,局部做集水坑或渗水井。
4、雨后应暂停可导致基坑塌方的作业,待晾晒后达到可施工条件时,再行作业。
5、潜水泵及其它雨期使用的电器工具必须使用水线(或防水电缆),并定期检查,防止短路或触电事故的发生。
6、若遇特大降雨,排水沟排水不及时,或采用沙袋垛防水堤坝的方法。砂袋可在搅拌站集中装好,然后用机动翻斗车运至筑坝地点,卸车后人工垛筑。
7、雨期中不得进行人工挖方作业,防止塌方和滑坡,高耸机械在雷雨天气时停止作业,其附近不得有人逗留,防止雷击。
8、基坑马道雨后48小时不准走机动车,打滑难走时,可铺设石子300mm一层。
9、雨后应立即对临时设施和用电设施进行断电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然后再通电施用。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按期进行绝缘电阻检查和接地电阻测试,并及时调整。
10、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不得为赶工期随意加班加点,要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方法或轮换作业的办法,避免高温日照曝晒、疲劳作业和防止职工中暑。气温在38度以上应停止施工。同时应积极主动、热心关怀施工人员的身体,要为员工提供足够的食品饮料和发放清凉油、仁丹、风油精等防暑降温药品。
11、对职工进行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职工知道中暑症状。
12、对在高温季节中中暑的人员,首先应将中暑患者迅速转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解开衣服、脱掉鞋子、让其平卧,头部放低,保持患者呼吸畅通;用凉水或50%酒精擦其全身,直到皮肤发红,血管扩张以促进散热、降温;对于能饮水的患者应鼓励其多喝凉开水或其他饮料,不能饮水者,应将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13、对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人员,经常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作业禁忌者,及时调换岗位。
14、为防止高处坠落,心情不好时,身体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者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外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准上高空作业。雨天高空作业要有防滑措施。
15、施工现场严禁赤膊和穿拖鞋上岗,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检查,确保劳动防护措施的真正落实。
16、遇高温、大雨、雷电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与露外作业。加强台风暴雨期间(尤其是夜间)对塔吊、深基坑和职工宿舍等临时设施的巡查,落实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7、做好已到设备的维保工作,露天放置的设备应做好防雨措施,随设备供应的仪表以及其他精密设备应入库保存,设备裸露的接口应可靠封闭。
18、雨季来临前,应组织一次电气设备接零、接地的检查,塔吊、门吊、等高空作业机械应安装避雷装置,雨天施工机械的电动机应进行覆盖防雨;电源开关箱要防雨,露天照明灯具设防雨罩,如有大风警报,行走式起重机械应提前系好风缆绳,固定好夹轨器。
19、在容器内工作,循环水管防腐要加强通风措施和监护工作。从事切割工作时,应在容器外点燃割具,不得在容器内用氧气吹扫,以防发生爆炸事故。
20、在压力容器的施工过程中,气焊、气割已经成为施工的经常性操作。将气瓶直接放置于施工现场,这是一些施工单位的一贯做法。夏天气温比较高,高压气体在烈日的照射下温度上升,体积膨胀,严重的会发生气瓶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爆炸还会带来二次事故(比如说火灾),使损失变大。可见,压力容器在夏季作业中的使用和存放非常重要。
21、架子工、电工、塔吊司机、指挥等特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2、杜绝“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3、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4、定期对临时用电进行检测,每个电器设备必须做到“—机—箱—闸—漏”的要求,配电箱要搭防雨棚;每天下班有电工拉断电源,并巡查施工现场。
25、特别要加强对电缆线及接头的绝缘性能进行检查,如发现破损现象应及时进行绝缘处理,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26、在潮湿的环境里从事焊接作业,应采取防触电措施。
27、炊事人员必须有健康证,并配有纱门、纱窗,严格做到生、熟食分开。同时要积极落实工地灭蚊蝇、灭鼠、灭蟑螂等措施,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各类生活垃圾要每天按时清运出场,确保职工饮食健康和有良好的休息环境。
28、严禁在住宿房内使用电炉、煤炉、燃气灶;施工现场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涂料氧气瓶等的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及监护制度。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灭火器材的使用进行培训,制定应急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29、施工现场电焊时在下层火花着落处要设有围板拦住防止扩散,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氧气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曝晒工作。
30、台讯、暴雨前后对工地的脚手架等各类附着物、悬挂物的拉结点、坚固点、塔机的锚固和限位装置、工地围墙、基坑沟槽支护状况,工地用电线路、电箱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要整改,保证其完好有效;要严密监控工地围墙、基坑沟槽支护、塔机等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以及现场排水等情况。
31、对各类剧毒物、危化品、放射性物质从业单位的夏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监督,从严落实高温气候的日常监控、监督措施。
32、对于特别恶劣的天气,如大风、大雨。雷电等应暂时停止室外作业。
33、夏季施工应保证茶水的供应。
34、严格控制人员中午加班加点,夏季施工抢两头。
35、每月5、15、25号在安全质量排查活动中,要重点检查夏季施工防洪准备工作情况。
1、加强雨季施工期间的安全值班制度,雨季施工前对现场职工进行雨季施工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现险情及时报告,组织好抢险工作。
2、加强雨季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施工检查力度,组织暂电工经常对现场内的各种配电箱、施工机械、电焊机等进行检查、维修。将施工隐患提前控制住。
3、现场安全员负责检查落实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机械防雨措施,即防雷接地设施的认真贯彻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4、井口采取封闭防护措施,并做好防雨遮盖措施,避免出现雨天路滑,坠入通风井内。
5、施工用脚手架上及行人道路上采取防滑处理,检查铺设的脚手板牢固可靠性,增加防滑条。
6、要求施工班组加强执行对施工人员的班前讲话制度,明确强调雨期施工的安全施工注意事项,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7、加强检查现场堆料场的防雨、防雷击、排水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将现场制定的预防措施及交底要求,向下认真进行传达、落实,做到管理跟踪到位。
推进医院安全秩序 停车场安全管理方案篇三
为巩固20xx年“医院管理年”所取得的成果,继续深入开展“管理年”活动,根据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的统一布暑,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通过管理年活动,使医疗服务更加贴近患者,贴近群众,贴近社会,使群众亲自感受到加强医院管理带来的实际效果。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召开专题大会,对20xx年度“管理年”工作活动重新安排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1、针对20xx年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2、按照20xx年医院管理年工作目标和要求,狠抓落实。
(1)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组织医务人员重新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诊疗技术规范。健全质控组织,完善核心制度,强化质量管理,特别是要注重急诊急救、院内感染、分级护理、传染病疫情报告、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临床检验和临床用血管理,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强化运行病历监控,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性。
(2)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
优化流程、简化环节,院内服务标识规范醒目,规范服务用语,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改变门诊“三长一短”状况,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3)加强财务管理,控制医药费用。
完善价格公示制,费用查询制,定期进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为患者提供费用清单,主动接受社会和病人对医疗费用的监督,降低医疗成本,控制人均医疗费用。
(4)强化医德教育,纠正不正之风。
认真组织开展以“xxxx”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健全医德医风考评和奖罚制度,完善接受投诉、信访、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认真完成卫生下乡、支农、救灾等政府指定性任务,不断加强内涵建设。
3、每季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总结和完善阶段(20xx年4月)
迎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召开医院“管理年”活动总结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下一步开展医院管理评审工作,推进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探索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管理年”活动的领导,医院成立“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院长xxx任组长,副院长xxx、xxx、xx、xxx、xxx、xxx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成员由院办公室、医务科、质控办、护理部、院感办、门办、药剂科、政工科、财务科、物价审计科、信息中心、开发部、总务科、物供科、保卫科等职能科负责人组成,活动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联络电话xxx0),全面组织协调本次活动的开展。
推进医院安全秩序 停车场安全管理方案篇四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推进医院安全秩序 停车场安全管理方案篇五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年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理念,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监督考核机制为手段,以推进企业快速发展和安全管理为目标,以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为重点,提升安全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推动企业快速、安全、平稳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通过开展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考核活动,在公司内逐步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化、运行服务规范化的先进管理模式,提高燃气安全管理保障能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
(一)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制度建设。公司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公司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升各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安全、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根据公司领导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由公司一把手担任组长,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根据需要至少设立1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日常安全工作,同时,公司至少设立2-3名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公司日常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做好相关检查的记录工作,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完善安全制度建设,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保障安全投入和管理。
(三)确立绩效目标、加强管理考核。按照公司目标经济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进一步确立和量化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并纳入公司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日常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到年终考核工作中,继续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深化隐患排查工作,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各公司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并长期开展下去,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管理力度,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相关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及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管理,坚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工作会议、宣传标语和定期培训等方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安全防护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在全区域内形成“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相关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天然气注意事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统筹规划,定期培训,着力完善公司级、部门级及班组级的安全培训体系,建立一支能够胜任培训工作的专兼职教育培训队伍。进一步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切实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渠道,为公司培养更多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培训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要设立对外投诉电话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对用户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跟进落实,并做好解释工作;加大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运营、加气站等有关部室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客户反映、投诉问题解决处理档案,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对客户反映的问题、解决处理结果详细记录清楚,并存入档案,以便查阅,对用户投诉问题拒不落实或因落实不到位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和完善事故处理程序、依据、权限、标准,切实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通过书面材料在公司内给予通报公布。同时,根据年初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部室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内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各公司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提高安全人员监督履职能力。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装备,完善监督管理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提高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能力及效率。继续加强对各燃气用户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用户的安全意识,严禁私自改管、私自安装燃气器具的违章违纪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要及时进行处理,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公司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工具,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公司人员进行实战演练,全面提高公司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遇到突发事故时,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九)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公司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活动,及日常公司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做好值班期间的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要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对外公布抢险抢修电话,确保24小时人员值守,对值班期间发现的各类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妥善处理,对日常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对瞒报、漏报、迟报或对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已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或当事人严肃处理。
推进医院安全秩序 停车场安全管理方案篇六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二、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食盐定点许可规定的范围(全国或全省)内销售。
五、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要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购销凭证保存2年以上备查。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
六、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七、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同时,为满足特定人群需要,可供应不超过总销量10%的未加碘食盐,零售点要有明晰的未加碘食盐标识牌,提醒消费者遵照医嘱等购买食用未加碘食盐。在碘缺乏地区,食品加工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使用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
八、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零售点应有明晰的标识,提醒消费者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应购买食用未加碘食盐。
九、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十、严禁非法生产、储运、销售侵权假冒食盐及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食盐。
十一、严禁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严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十二、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食盐或用非食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工信、公安、司法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推进食盐专营执法与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造证据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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