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方案 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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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方案 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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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方案 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共篇一

为了规范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院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财务管理。

财务科

负责年度预算数据

的提供。于预算编制前(通常是每年10月份左右)提供本年度各预算科室实际收支数据,供各科室编制下年度预算参考。

每月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各责任科室,季度作详细总结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协助院长对年度预算进行布置,对各预算科室上报的预算进行汇总,上报院长审核。

各科室主任(主管)

根据医院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科室的预算。

对本责任范围内的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带领本科室人员努力完成预算指标。

对本责任范围之内的预算执行差异进行分析,对不利差异提出整改办法并贯彻执行。

各线分管领导

院级各分线管理领导,负责对本分管线各科室的预算进行审核,保证预算按医院总体目标开展。

对各分文秘公文管线的科室预算执行中的不利差异进行分析,指导相关科室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对因情况变化,需要超预算开支的,负责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负责组织医院各科室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开源节流,促进医院卫生事业的发展。

负责全院汇总预算的审核,确保预算按院务会的要求进行展开。

对超年度预算5c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院务会

负责对院长提交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医院顺利完成职工会确定的经营目标。

负责对超过年度预算5~15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批。

职工大会

对年度医院经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针目标,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负责医院年度汇总预算的审议和批准。

对超过年度预算15以上的开支重新进行审议批准。

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医院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根据预算收入,安排相应支出,保证医院卫生事业计划能够顺利完成。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要按照上年度的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可变因素,将收入打足,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分别轻重缓急,将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要广开财源,增收节支,力争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依据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卫生事业发展计划。

依据以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

依据本院职工会通过的业务规划及工作目标。

编制医院预算是通过编制预算表来实现的。包括基本数字表;大型购置明细表;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表;维修费用预算明细表;收入支出预算表以及专项计划开支预算表。这几个表格相互衔接,组成医院预算体系。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方案 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共篇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科学安排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经区管〔2016〕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开发区各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申请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支出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项目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以国家、省市及开发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能为依据,与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二)绩效优先。将绩效理念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优先安排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度高、绩效目标明确的项目。

(三)充分论证。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部门、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按照相应的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审,确保项目科学可行。

(四)流程管理。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节点的管理,强化项目储备与预算编制衔接,提高项目预算管理工作效率。

第二章 项目支出范围及编制要求

-1-第四条 严格界定项目支出编制范围。项目支出必须依据部门职能、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设定,不得在项目支出安排日常办公成本性支出,除因部门职能涉及的特殊事项外,严禁将“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运转经济科目在项目支出列支。

第五条 严格编制项目支出要素内容。项目支出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体、编制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6要素。预算部门(单位)要按项目要素详细编制预算,确保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要素内容及预算编制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

严格项目支出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包括项目支出分级管理、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期限管理等3个方面。预算部门(单位)要按分级分类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分级分类及预算编制要求见附件二)。

第七条 强化项目储备论证机制。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做好项目论证工作,从必要性、可执行性和项目绩效等方面进行论证。项目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储备的前提条件和是否纳入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强化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全部编制绩效目标,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至部门;对项目执行过程绩效监控,年中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自评;项目执行完毕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绩效自评;重点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2-第九条 强化项目支出流程管理。项目支出编制管理包括部门(单位)储备、预算评审、预算报批三个工作阶段。

根据项目支出预算流程完善项目库系统,实现对项目预算管理关键环节的可查询、可追溯。项目库系统由部门(单位)储备库、财政预算库组成。

第十条 强化项目支出成本控制。坚持厉行节约,做好项目支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部门(单位)的支出责任。严格审核项目支出明细内容,准确选择具体的经济科目并测算金额。

第十一条 财政局与预算部门(单位)就项目的申报、评审、报批全过程会商沟通,共同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储备申报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通过储备库维护项目储备数据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储备、管委会批准、申报预算3个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要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要求配套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第十四条 项目在纳入储备前,预算部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论证,明确项目论证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等要求。

(一)论证原则。项目论证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3-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论证依据。

(三)论证内容。项目支出论证从项目的必要性、绩效性、可执行性、合理性等几方面入手。

(四)论证方式。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内部论证、专家论证以及委托第三方论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后录入预算部门(单位)储备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项目起始时间、具体的支出内容、资金测算标准及数额、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支付计划等。

第十六条 对新增项目或支出政策变化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前需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论证结论及管委会批示,经本部门(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确定后,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通过预算项目库系统,将本部门所有单位的申报预算项目(包括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项目)提交至财政预算库,并上传项目政策文件、论证结论和管委会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统一申报预算,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底(“一上”前)。工委、管委会在截止日期之后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工作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纳入评审的项目包括新增项目、申报金额较上年变化较大项目。

-4-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具体项目内容及资金支付计划、绩效目标设定等方面准备评审材料,做好项目评审汇报并接受评审专家质询。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论作为是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局在项目评审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纳入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程序管理,项目单位在“一上”申报阶段不得漏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补报。

“二上”阶段新增、调整项目,必须是“一上”后因政策调整明确要求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五章 预算报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财力预计水平、预算执行考核结果,财政局在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提出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结合当年的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编报区本级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经法定程序报批后,批复预算部门。硬化预算约束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除政策影响之外,部门(单位)不得追加或调整预算。

第六章 后续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滚动管理,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至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预算部门(单位)要对预算项目库中本部门的项目提出清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调整出库。

(二)因职能转变,不再属于政府职能的项目、不再属于本单位职能项目;

(三)入库三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会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清理后保留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项目或项目论证不够充分,致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件一

一、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得将项目编制依据、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作为项目概况填列,项目要素之间填写的内容不得相互重复。

二、项目主体。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

三、编制依据。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相关文件、批示、会议纪要等。须填列文件名称、文件号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内容摘要,涉及多个文件无需全部列举,仅提供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最新的文件。

四、绩效目标。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效果,包括总体目标、产出指标(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五、资金测算标准及数额。项目资金支出的测算标准、测算过程及测算结果。涉及特定专业的项目支出,要对项目的支出对象、标准、补助范围等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7-间安排计划(即实施主体、实施时限、实施进度),以及与项目实施计划相适应的资金拨付时间及金额,并明确资金拨付完毕具体时间。

-8-附件二

项目支出分级分类及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支出分级管理。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分为一级项目支出和二级项目支出。

一级项目支出根据部门(单位)职能以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设定。严格控制一级项目数量,原则上同类职能要对应到一个一级项目,一项职能不得分解对应两个以上一级项目。除部门(单位)职能调整外,一级项目设定后相对稳定。

二级项目支出是对一级项目支出的进一步细分,具体为实现一级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按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具体工作任务设定,一个一级项目可设置多个二级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对金额较小的二级项目进行整合。二、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按其支出性质分为保障运转类和发展建设类两大类,具体分为8小类。

保障运转类:包括经常性业务经费、专项业务经费2类; 发展建设类:包括政府性投资公益性项目(基本建设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民生类项目、维修类项目、资产购置类项目、其他项目等6类。

-9-三、二级项目期限管理。二级项目按实施期限分为一次性项目、跨项目、常年项目。其中跨项目、常年项目须分、分类测算编报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方案 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共篇三

第三条 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第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遵循的程序。

(2)该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厂家销售该产品的授权;

(3)在县内有售后服务人员,且上门服务;

(4)其提供的单台产(商)品价格应比协议供货当日价格低5%;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方案 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共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二〇〇四 年 月

1.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承担单位财会部门共同编制,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单位名称、开户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不一致,需做出说明。

2. 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确定的工作(研究)内容、目标、执行周期、技术路线、参加人员、考核指标等内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

3.与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得列入项目预算。

4. 预算书及其有关附表的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做到准确、无误。

5.预算书应按照预算编制提纲要求,编写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对各项预算内容的编制标准、编制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6.项目编号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

7.根据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要求,单位开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等财务信息必须真实规范,不得使用简称、缩写,并经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核实。

项目预算说明是预算评估和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表的同时,必须编制项目预算说明。项目预算说明请按照以下要求逐项编制。

一、预算来源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项目来源经费总体情况,国家其它拨款、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及其它来源经费的来源渠道、经费落实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费支出说明

简要说明设备费、相关业务费和管理费占项目总预算的比例,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

1. 设备费

详细说明设备费的预算理由及计算方法。购买、试制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应逐项列出,需要说明理由及其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使用年限、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数量和累计金额较大时提供必要说明。

2. 相关业务费

详细说明下列相关业务费的预算理由、依据及计算方法。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 会议费;

(5) 其他费用。

3. 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预算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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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方案 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共篇五

浙财预字〔2007〕11号

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专业职能,需印制数量大、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业务用房,确需承租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业务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九)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专项公用类项目。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条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好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要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

名称、内容、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指每个财政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一个财政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在一个财政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须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一)省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将对上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将对当年部门预算中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省级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按年初预算布置要求设立的专项经费,列入专项公用类项目。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第三十九条动用机动经费须按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我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列入省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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