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发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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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发工作计划表
时间:2023-09-09 01:21:29 小编:雁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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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发工作计划表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v^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v^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培训

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煤矿开发工作计划表篇二

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办案规范。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注重仪表,文明执法。

五、上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外出及时向领导请假。

六、每周五下午为固定集中学习时间。

七、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案件研讨活动。

八、水政科每年组织一次与各执法单位之间的执法交流活动。

九、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有关执法培训活动。

煤矿开发工作计划表篇三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煤矿开发工作计划表篇四

市煤炭局先后到我矿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

我矿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_44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成立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专组,制定了安全整改方案和安全隐患排查措施,做到整改“资金、责任人、措施”落实。

安全整改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提高工人安全意识,矿每星期周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专题学习,由矿长、工程师、安全矿长组织培训和受课,并进行了考核合格上岗。

1、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完善通风系统增加安全监控的设施,对瓦斯、煤尘、火灾的防治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不留死角。每周定期对主要巷道洒水冲洗。

2、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了排查整改,地面线路排查,井下线路设备检修整改,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

3、对排水系统进行了改造和完善,新增排水管路和水泵,排水能力满足矿生产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改使我们更加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要性的认识,据有关文件通报煤矿安全事故案例,使我们全矿职工深刻认识安全责任大于天,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一、成立隐患排查小组

组长:林开运

副组长:曾庆峰

池晋峰

成员:林琪、汪寿明、黄兆清、曾发新、郑清然、王文喜、张永平、王汝碰

二、安全隐患排查项目:

1、“一通三防”负责人:曾庆峰、池晋峰、林琪、汪寿明

2、提升运输

负责人:郑清然、黄兆清

3、排水系统

负责人:林琪、郑清然

4、机电设备

负责人:郑清然、林琪

5、瓦斯监控系统

负责人:曾庆峰、郑清然、林琪、

王汝碰

6、从业人员培训

负责人:林琪、汪寿明、白植格

1、“一通三防”完善通风系统管理,主扇运转正常,巷道风路畅通,局扇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对密闭进行检修加固。

2、掘进工作面风筒管理严格按标准要求,吊挂整齐平直,不拐死角,风筒无破口,出风口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

3、监控系统、线路、传感器、仪器、仪表进行效验并按规定安装,确保完好,使用正常。

4、防尘系统重新更换管路,增加阀门喷头,完善防尘系统。

5、运输提升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及时填写记录,提升钢丝绳每天定时检查,确保安全系数不超标,发现不合格及时更换。

6、井下电器设备,无失爆现象,并检测风电、瓦电闭锁和三大保护装置。

1、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矿长24小时调度值班,跟班矿长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现场。

4、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现场。

5、坚持值班矿长,班组长首先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无安全隐患后作业人员才进入工作面制度。

6、严格执行各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开发工作计划表篇五

(一)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煤矿矿长严格进行《七条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七条规定》内容入脑入心,并把七条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培训、复训和必考内容之一,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确保《七条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把“打非治违”活动与隐患排查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重点时期、重点区域,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建矿,从严管矿。

(三)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决策部署,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手段,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方针,确保抽采达标。

(四)提高水灾、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煤矿防治水规定》专题学习,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煤矿水害专项整治工作;淘汰明令淘汰设备和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完善机电设备的“三大保护”,杜绝失爆现象,加强防灭火基础工作。

(五)推进“六大系统”健全完善。加强对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六)严格安全监管检查执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安监、公安、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专项大检查。

(七)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通过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劳动用工安全培训管理。

(八)加强煤矿隐患排查管理。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向县局报告备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九)严格证照管理,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十)煤矿要按时每月和县局进行图纸交换(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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