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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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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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篇一

xx村村委会:

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依法保护文物的力度,做好我街道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特颁发本责任状。

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xx书院》文物点等委托你村管理与保护。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报批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其它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三、加强安全,切实做好文物的防火与防盗等工作。当文物保护单位出现险情或发生文物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四、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若需维修,则一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报批工作,并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五、经常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利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和宗教道德教育,自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六、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好文物点管理保护职责,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文物点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签定双方各执一份。

xx办事处主任: 村委会主任: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各文物保护点安全保护工作,预防文物被盗、被抢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二、责任目标

1、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树立热爱文物、珍惜文物的观念,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文物保护成为每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保养维护等制度,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开展全面细致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大巡查。发现隐患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建立完备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安全保护巡查记录。一旦发生文物消防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健全各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岗位制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制度,文物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重大案件、灾害事故、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及节假日工作预案,法人、分管领导、保卫机构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4、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向上争取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经费,并上报当地政府将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按文物安全防护级别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风险等级,建立技术防范系统,设立防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报警装置与110联网,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完好。

5、清理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拆除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的违章搭盖;清除在古建筑周围存放的柴草、木料、纸箱、塑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套管保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寺庙、祠堂等宗教活动用火和生活用火行为;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6、组织各文物保护点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每年协同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两次以上消防大演练,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要求人人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掌握防火自救能力和消防技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报批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其它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四、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好文物点管理保护职责,对因责任 不落实, 工作不到位, 造成文物点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乡(镇)文化中心:(盖章)

文物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签订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

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

5、因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曲阳县文化文物旅游局(盖章) 乡(镇)(盖章)

曲阳县消防支队(盖章) 村(盖章)

曲阳县宗教局(盖章) 使用、管理单位或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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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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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段的长城况令人担忧。大量游人涌入,给长城带来了显而一见的破坏。塑料袋、矿泉水瓶、废纸、果皮等垃圾随处可见,城墙被乱涂乱画。当地村民“靠山吃山”,在垛口处和通往长城的小路上私自搭设梯子,设点收费。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保护区内建起了许多与长城很不协调的建筑物,加速了长城周围自然景观的破坏。

这让文物古迹受到很大的损害. 所以我们要加强对长城进行保护!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长辈们、同学们,积极行动起来,保护好长城文物,让长城文物更好地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篇三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二、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一年来,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不误”。

外业:

1、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力度,真正使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得以增强和提高。为此,我们今年又恢复出版了单位主办的《平泉文物》小报,每季一期,全年共出版四期,200余份。上刊登有关我县文物工作的新动态,文物法规、政策及职工撰写的专业文章等。我们坚持每期都及时发送至盛市、县有关领导和各乡镇文化站和市内友邻单位,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同时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分布于我县城乡不可移动古文化遗存的安全保护工作。几年来,对几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建立起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在遗址所在地聘请一至两名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保护员,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工作总结《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文物保护员于景阳电话,称石羊、石虎古墓群又发现盗坑。为此,我们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与乡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局进行电话和书面汇报,并及时将盗坑回填,要求保护员加强责任心,发现情况及时汇报。11月中旬,我们又接群众电话汇报,称榆树林子镇郑杖子村村民在盖大棚挖地基时,发现石砌起拱物体,怀疑为墓葬。我们及时组织所内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探。结果证明是一晚清时期石拱桥,并向围观群众进行了解答,同时进行回填。即教育了群众,同时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当地群众的文物意识。

3、三月中旬,我县党坝镇围场沟村民在修平青乐公路时,出土一缸古代钱币,当场被群众哄抢。我们得知消息后,及时与县公安局和党坝镇派出所联系,在他们的配合下,经实地向群众讲文物法规和政策,部分群众主动上交了手中的钱币,计400余枚。

4、5月上旬,我县杨树岭镇许杖子村民在村中挖自来水管道沟时,于距地表约1.5米处出土一口对口扣置的酱釉大缸和六鋬铜釜。缸在下,铜釜倒扣于缸上,由于当时为机械作业,大缸已完全被打碎,铜釜底部亦被打碎,缸内装有瓷器、铁器近30余件,部分瓷器已被打碎,其中20余件完整的瓷碗、盘及铁器被当地村民拿回家中。我所得知后,及时前往现场,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通过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村民-主动将存于家中的20余件文物如数上交。经初步研究,此批文物的历史年代为金元时期。同时,我们根据《文物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奖励。

5、今年以来,省文研所进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考古发掘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专业技术人员少,省所要求我所派一名同志前往配合。为锻炼职工,提高所内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单位人员少的情况下,我们派李健同志前往参加。主要工作地点为保定和邯郸,为期半年之久。

6、配合省文物研究所进行小寺沟至遵化西铁路和平泉至铁门关公路沿线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计发现古文化遗存6处。同时于12月中旬进行了勘探,并写出了普查和勘探报告。

内业:

1、按市局的工作安排,进行五处省保单位的维修情况调查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由4名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了光盘和全部文字资料。

2、按省文物局统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省开展全省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我们组织部分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下乡调查了解情况,拍照部分文物,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及时上报了电子和纸质材料。

3、面对我馆即将投入使用的实际,为全面反映我县浓厚的地方文物特色,拟举办《辽代文物精品展》和《平泉县出土文物展》,为保证展览的质量和效果,我们组织展厅人员撰写了陈列大纲。

4、为确保馆存上级文物的安全,在县有关领导的大力协助下,将存于县人行档案室的60余件文物移至县工行金库中保存,增强了安全系数,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三、积极努力,确保新馆的投入使用

由于缺少资金,新建办公楼一直不能投入使用,即不利于文物的安全,同时又影响了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为此,今年以来,在县主要领导的关怀下,由县人大一名付主任出面与施工单位协调,同时又经主管局领导和单位领导的多方努力,在向县财政借款10万元,同时将一楼两间底商抵押施工单位使用12年的基础上,最终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于11月下旬,终于将新办公楼交付使用。

四、精心组织,认真进行单位搬迁的准备和搬迁工作

(一)、面对新办公楼的投入使用,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单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进行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及时与省文物局博物馆联系,将新办公楼报警设备安装完毕;

2、投资4000元进行文物库房的加固改造工作;

3、投资3000元安装了办公楼

二、三楼楼道口铁门及文物库房窗户的防盗窗;

5、为增加文物安全系数,从县档案局新购置两套保险柜,同时将办公楼大门按上卷匣门。

(二)、精心进行搬迁工作

11月上旬,施工单位将新办公楼交给我单位。为此,将文物搬运回新楼事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向市、县及局主管领导汇报,并经领导同意后,我们首先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强调搬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同时进行分工,责任到人。之后,挑选平时为单位搬家、有责任心的运输工人四名,在向他们强调工作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于11月25-27日,利用三天时间,将全部文物安全运回新的文物库房。并于12月10日,将存于县工行金库的三箱上级文物也安全运回。目前正在进行文物的清点工作。

五、积极组织筹划文物展厅的布展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篇四

z百货大楼购物广场自20xx年2月2日正式开业以来,得到了政府和贵局给予的大力支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营业楼原有设施没有电梯,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需求,同时也给顾客造成了很xxx烦。为服务社会,方便广大消费者,提升企业基础形象,我公司特提出申请:在主体营业楼增设观光电梯一部。

我们申请安装的观光电梯具有乘客电梯所具有的一切功能,它的轿箱可视玻璃是采用特殊材料做成的,具有透明度强,球状晶体结构、高强度、耐高温、耐震动等特性;先进的微机控制和驱动系统,确保电梯平稳舒适、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运行。我公司的原有建筑将因增设人性化设计、独特造型的观光电梯变得生动而充满活力,也将为z区凭添一道亮丽的风景。

为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观光电梯的质量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与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施工,不违章操作,严格按照贵局的规划和要求落实工程细节!

望贵局予以批准为盼!

z百货大楼购物广场

20xx年11月11日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篇五

一、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受国家法律保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乙方)负有保护本文物保护单位的一切保护安全责任。

二、乙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并落实防火、防蛀、防盗、防破坏等措施,确保文物单位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负责对文物的保养维修、环境整顿的工作,但不得乱拆乱建,需要及时维修(包括抢救加固)的,要拟出方案报甲方审批后,由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保持原来风貌”的原则进行修复。

四、乙方要组成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并报甲方登记备案,接受指导、检查与监督。

五、本责任书从20xx年8月25日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六、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地址:普侨区后寮村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篇六

上海xxx旧居位于茂名北路120弄,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xx年被评为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自20xx年12月旧居免费开放以来,年均接待的参观人数超过8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近年来,因周边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施工频繁,对建筑本体造成一定影响,屋面渗水严重;此外,场馆内部展陈形式老化,征集到的史料亟须陈列展示。为此,我局在今年启动了上海xxx旧居修缮项目,由我局下属单位静安区文物史料馆作为建设单位具体实施。目前,按相关流程办理,设计方案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设计资质的上海建筑装饰(集团)设计有限公司编制、设计,编制费为万元。施工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为能更好地发挥社会教育功能,进一步凸显上海xxx旧居的特点,特向贵局申请修缮经费补助,望能予以支持。

妥否,请批示。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局

xxxx年xx月xx日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篇七

文物保护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我国的文物保护的指导原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这些原则所指导出来的文物保护工程却让我们窥探出其隐藏在表面之下的潜原则。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史迹、陵园墓地、建筑物、纪念物以及民俗用品、民族传统文化典籍资料、岩画等。

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城市中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破坏文物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未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具有一定价值的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大价值的申报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从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较大价值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推荐申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保护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动工前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涉及已登记公布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文物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测绘、记录、照相等资料收集工作,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对迁移的建筑物,按原状、原材料在新址修复。

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三条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的,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可以将其注销,在注销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

责任书

,约定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十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洞穴、地下、水域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有。

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的危险,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考古发掘单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生产或者其他妨碍考古发掘的活动。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新闻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局部或者全部停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变卖、侵占或者损坏。

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条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和藏品档案,对所收藏的文物要逐件登记,分级造册,账、物分别指定专人保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文物的等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博物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库房和设施的建设以及安全保护设备的配置给予保障。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除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物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文物销售专用标识。文物销售专用标识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伪造、变造。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文物征集由依法设立的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收藏单位的征集人员在征集文物时应当出示文物行政部门制发的证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

合同

,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有关机关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

应急预案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公安、工商行政、海关、旅游、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利用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风险等级,并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防护管理。

辟为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保卫人员,配置文物保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库房和其他存放文物的场所不具备文物安全技术防范条件的,禁止存放文物,其保管的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保管。文物安全技术防范不达标的展厅,不得陈列国有一、二、三级文物。

文物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以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应当建立档案,不得泄露。

(一)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在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的作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六)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七)其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文物利用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

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禁止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搭架临摹古代岩画、石窟造像、墓葬壁画和测绘古遗址、古建筑、纪念建筑等。

第三十六条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需要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需要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进行拍摄或者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文物管理者签订协议,约定文物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教育基地、旅游景点,可以利用馆藏文物举办展览、进行科学研究。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八条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用于文物保护,具体上缴数额由经营者与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中约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文物临摹、测绘图纸的,依法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文物丢失、损坏、损毁的;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移交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私自占有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四)来源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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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篇八

影响地下文物保护法律实施的因素有社会环境、文物保护体制、社会主体、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下文是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宣传,营造保护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围。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依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献研究结果,实际考古调查、勘探情况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并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书面提示的情况同时告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土储单位和建设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发掘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域的日常巡查,并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及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时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对地下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资源调查积极推进。自20xx年以来,经过全国近5万名普查人员的艰辛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视。全国长城资源调查田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长城资源信息系统。

重大文物抢救保护和考古工程取得突破。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主体修缮工程竣工,并启动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台文物、鸡鸣驿城、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等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灾后文物抢救保护有序开展。文物保护被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积极开展藏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茂县羌族博物馆新馆、北川羌族民俗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灾后抢救保护工程竣工。

考古和大遗址保护扎实推进。三峡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内项目已基本完成并通过验收。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第一、二批控制性项目顺利实施。以西安片区、洛阳片区和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等“两片三线”为代表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初步确立。良渚、大明宫、隋唐洛阳城等考古遗址公园初步建成。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安阳殷墟、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山西五台山、河南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西湖文化景观等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世界遗产41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有序推进,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全面启动。

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中国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科技馆、山东省博物馆等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开放。在博物馆数量和类型持续增长的同时,博物馆质量也有显著提升,现有国家一级博物馆83座,二级博物馆171座、三级博物馆288座。

免费开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全国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1804个。除基本陈列外,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超过10000个。20xx至20xx年,接待观众共17亿人次。免费开放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会的步伐,博物馆的文化辐射力和社会关注度得到空前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增强。

国家投入珍贵文物征集经费,征集商代“子龙”鼎等重要文物1万余件。成功开展多次影响较大的文物追索行动,追回流失境外中国文物3千余件。

政府间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我国已与1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开展柬埔寨吴哥窟、蒙古国博格达汗宫保护维修和肯尼亚合作考古、研究等项目。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增强了我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话语权。

文物出、入境展览和交流亮点纷呈。《中国元代艺术展》、《大三国志展》、《中国古代帝王珍宝展》、《丝绸之路展》、《华夏瑰宝展》、《西藏文化艺术与考古展》、《秦汉—罗马文明展》等对传播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人文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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