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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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工作总结
时间:2023-09-10 21:21:17 小编:HT书生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税务代理工作总结篇一

(一)分摊纳税期间 分摊纳税期间是税务筹划最常用的方法。此方法是指将要发放的收入平均分摊到尽可能长的纳税期间,以达到降低适用税率,减少应缴税额的目的。但高校在采用这种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时往往忽视校内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与配合,没能在整个经济业务开始之前统筹、计划,而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本应是筹划过程执行的最后一环——财务部门,要求财务人员带着各类已经成型的发放通知、表格进入时光隧道,大玩穿越技术。如此,早已丧失了税务筹划的前提,实则一种掩耳盗铃。例如,高校新进教职工一般都集中在学期初,但一些新增人员的人事手续常不能在教师到岗的当月完成,有的甚至会一拖数月甚至是一年,等到所有的人事审批结束,一纸当月需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的起薪通知飘然而至财务部门。若当月执行,个税适用税率必然畸高;若延后执行进行分摊,则又会有拖欠工资之嫌,而且自认为事不关己的人事部门通常也不愿意再增加以后数月下发通知的工作量,而没有人事通知就不能随意改变发放时间,无奈之下财务人员只能选择依法代扣代缴,当事职工既迟领了工资,还多缴了个税,矛盾也就由此转嫁给了财务部门。如果人事部门能从职工调入当月就先按估计标准预发工资,待正式起薪时再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执行时必然可以降低甚至免除(现行税法如果月工资未超过3500元)职工的税负。还有,教师的月津贴本应按月考核发放,但二级学院通常要等到学期甚至学年末才进行考核,并计算整个学期或学年的发放金额,自然极易产生较高的税负,若此时再来要求财务部门进行税务筹划,无异于逼迫财务人员去完成不可能的事情,让财务人员有苦难言。所以,高校要减轻教职工税负,应该明确决定发放总额和发放时间的部门才是筹划的主体,财务部门积极配合,税收筹划才能合理有效地实施,否则只会是纸上谈兵。

(二)避开纳税盲区 根据《国家^v^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第二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和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采用单独的优惠办法,此优惠办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在这种计算方法下,由于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级税率间都会产生一个区间的纳税盲区,如果在设计薪酬制度时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就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税负。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义务,少纳税是错误,不纳税是违法,多纳税是失误。

当前,多数高校在薪酬发放上存在很多不合理、不经济的地方。例如某高校决定年末奖励教学质量高的教师,一等奖发放11万元的奖金,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约万元,最后个人仅仅能得到万元。二等奖发放万元的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约万元,个人却能得到万元。虽然高校为一等奖多设置了奖金额,获一等奖的教师实际获得的奖金却低于获二等奖的教师,难免打击一等奖老师的积极性。获一等奖的老师就是遭遇了我们常说的“纳税盲区”。这是由于在设计薪酬激励体系的时候,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致使单位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没有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如果人事部门在薪酬制度设计之初不考虑税收筹划,事后再讨论降低税负就是一纸空谈,缺乏实际操作的空间。

(三)改变发放方式或路径 为了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些高校将私人消费公务化,把本应发放的部分补贴转化为可报销费用,让教职工通过寻找各类 “子虚乌有”的发票进行报销,或是为教师发放购物卡,这样,本应正常发放的劳务报酬摇身一变成了各种办学或科研成本。有些高校甚至提出用奖金额直接冲抵职工购买私有住房的房款或者少发奖金,降低房价。总之,似乎认为只要没有发放现金,就都可以躲避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其实《^v^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可见,并不是只有发放现金才属于个人应纳税所得。而且《财政部和国家^v^关于单位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中第二条还专门强调:“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法律规定就是要遏制通过改变发放方式来隐瞒收入,减少应缴税金的做法。

此外,由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一般只检查学校一级财务,在改变发放方式难以为继后,一些高校转换策略,另辟蹊径,将经费划拨到工会或后勤食堂的账户,再通过这些账户购买实物发给教职工,或是将一定金额充值到教职工的食堂ic卡上。再不就是将各种个人奖励变为集体奖励,由获奖部门自行造册发放至个人,一石二鸟,既逃避了个人所得税,又规避了税务稽查的风险。事实上,这种利用二级单位银行账户,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所谓“变通”行为,早已偏离了税务筹划的轨道,本质上就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

此类筹划方案目前在一些高校得到普遍应用已是不争之事实,但它却非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而且是与纳税筹划背道而驰的,因为这种所谓的“筹划”丧失了合法性前提,与纳税筹划根本就是不同性质的问题。这种公然违反税法规定,主动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目的的行为,顶多只能算是一种拙劣的偷税漏税,一旦税务机关查阅二级单位财务记录,所有情况必将真相大白,参与和实施“筹划”的有关人员必然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侥幸逃脱了税务机关的检查,恐也难逃审计机关日后的财务审计,到头来很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财务部门作为执行者也难逃“知法犯法”的嫌疑,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做了一系列纳税减免或优惠的规定,利用这些规定也可以减轻一定的税负,但是这些减免或优惠都有详细的范围界定,不能望文生义将减免或优惠范围随意扩大。个人所得税法中免税范围涵盖了多种奖金、误餐费、安家费、福利费等,一些高校便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以这些名义发放的奖金或补贴便可以免税。这种误解多是因为对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得不够全面而致。比如对于误餐费的界定,根据《财政部国家^v^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所以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并非法定的免税收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前高校进行个税的税务筹划方式还有很多,笔者难以一一赘述,但无论怎样筹划,无外乎平均分摊纳税期间、避免进入纳税盲区、依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选择性条款等几种途径,不可能潜力无限,任意挖掘,也不是任何人都有能力有权限参与和实施筹划。一部法律的颁布是经过许多法学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士反复商讨、论证,最后由立法机关通过才得以实施,不可能留下许多空间容许我们在其中随意腾挪,而且稍不留意就可能踏入法律的。

二、高校税务筹划对策选择

(一)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虽然具体的税务筹划途径有千条万条,但其前提和基础只有一条,那就是每个公民都必须增强纳税意识,依法纳税。税务筹划无非就是在税法的框架下,通过适当的谋划,把由于设计安排不当而导致的税收不合理增加部分予以减除的过程。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每个人都必须严格履行,一些人试图通过“合理避税”,想方设法绕过税法,逃避纳税义务,事实上已经超越了税务筹划的界限,本质上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在进行各种税收筹划前,必须让每一个参与筹划的人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二)尊重教师选择权利 即便是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也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高校内部不同教师的收入渠道和收入高低差异极大,统一性的筹划无法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在高校现有的工资津贴发放方式之下,任何一种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都难以照顾到每个教师的具体情况。前述税务筹划途径一个共同的关键因素是收入实现的时间,因此,如果要对高校教师实施个人所得税筹划,除了前面提到的需要加强校内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之外,更为关键的是要把纳税方案的选择权还给教师个人,其中最主要的是将除工资之外各项收入发放的时间交由教师自主选择决定。

(三)完善相应软硬条件 要合法有效实施针对每个教师个人的个性化纳税筹划服务,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模型。具体说就是要编制一个工资津贴发放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在这个系统软件里,首先由各个学院或部门根据教职工承担岗位工作任务情况为每个教职工下达一个岗位收入预算控制数,在控制数之内,教职工可以自主决定收入实现时间和数额,向财务部门提交发放申请,财务部门将全校教职工提交的发放申请汇总后发放。对于教职工临时承担额外工作任务获取的报酬,则由支付报酬的部门负责调增承担任务教职工的收入预算,教职工可以将增加的收入预算与岗位收入预算合并,统筹考虑发放时间和金额。如果教职工未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则由学院或部门相应调减其收入预算。由于政策原因,工资收入部分目前暂不宜于让教职工自主决定发放时间。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的血液和命脉。高校教师作为社会精英和守法公民,理应带头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理性对待“纳税筹划”,对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耿耿于怀,锱铢必较。同时,高校内部的管理部门也应该以人为本,从教职工的利益出发,精心设计,合理谋划,在合法前提下尽量为教职工提供纳税筹划服务,以减少不合理的税负。

税务代理工作总结篇二

根据美国一百多年来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监督方面的历史经验,以及我国目前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我国的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督制度必须从立法开始。只有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基本法律,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才能依法行事,企业年金计划的出资人、参与及服务机构才能有法可循。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立法既可以通过对现有的《^v^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进行修改、增加有关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条款来实现,也可以根据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特点另立新法。

企业年金财税政策方面的监管与国家其他税务管理的着重点有根本的不同。国家税务管理工作的着重点是以为国家多收税、多聚财,为国家的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为最终目的。而对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的监管则必须集中于保证国家通过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待遇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这一目标就是通过计划的职员覆盖率、即得受益权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使企业年金能够为广大企业职工提供足够的退休收入,从而使企业年金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一个主要支柱。在保证实现这一最终目标的基础上,确保企业和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交款时和在职工个人从计划中提款时免税、减税和征税的准确性,从而严防骗税、偷税和漏税的腐败现象。因此,不管是在对现有的《征管法》的修改增补还是另立新法的内容中,都应该考虑和反映监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这一特点。

在内容方面,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有关法规应该就如下方面做出明文规定: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执法的主体;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的主管政府部门和机关;主管部门和机关监管的职权范围、监管范围;企业年金在建立、运行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税务申请、税务登记申报、财务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资助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年度申报和在提款时纳税申报的要求;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计划其他行政管理的有关服务的金融机构所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银行和其他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账户时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有关证件中登录其账户账号的规定;企业年金计划账户财务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年度的由独立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要求;负责监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税务人员的专业标准和要求;企业年金计划向计划参与者就其财务情况做年度披露的要求;对企业年金财务政策进行稽查的制度和检查方式;对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款时进行征税的税务控制的规定;对整个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的信息化的要求;以及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和制度等。

法律条款方面,对主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政府部门、它们的职权范围、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检查制度等方面尤其重要。这是因为,作为执法部门,基层一线的税务人员税收执法权利较大,再加上社会上犯罪分子千方百计的拉拢腐蚀,如果不对税收执法权从机制上强化制约,就极易出问题。从国际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以及我国税收管理的实践看,税务系统反腐倡廉要从源头上根本解决问题,必须从立法的基础上和从机制上分解、上收、制约有关企业年金财税监管政策的执法权。此外,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部门和被监管的企业年金计划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上门申报、登记、申请免税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款时上门申报缴税的制度。

该法律法规还应该就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的信息化和管理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应该收缩基层管理机构的管理权,规定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的信息化、专业化,并将管理执法权从有关部门的基层第一线上收和分解,以从法律的机制上减少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执行权的随意性。

二、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设置

由于对企业年金发展和普及的鼓励手段是通过给予税收优惠的待遇来实施的,负责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主管部门应该由税务局来承当。另由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基本上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中央级税务方面所享受的优惠待遇,目前存在的税务管理的两个系统,即中央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监管应由中央税务系统来统一负责。

政策法规处应主要负责组织起草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优税改革的建议;拟定企业年金优税合格要求的规章实施并负责对这一方面所指定政策的调查研究。此外,该处还应与国家^v^下所设的政策法规司相互协调,保证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同整个国家的税务政策的制订相符合。

运行管理处则负责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运行至终止整个过程中财税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其职能包括接受和审批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税务等记和申请并对计划的建立进行建档和备案;审阅企业年金计划优税合格资格;监督、检阅和审查企业年金计划所需填报的各种表格并将表格中所要求的内容输入中央电脑备案系统;同国家^v^下直属的所得税管理司、征收管理司进行协调和合作;并负责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

稽查处的主要责任是负责对企业年金计划对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项要求执行和遵守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指导各个省市国家税务局分支机构中所设的企业年金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稽查的部门的工作监督和实施;办理企业年金违章运行的案件和立案的调查及有关事项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和统一国家税务系统中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稽查工作。

财务管理处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的财务管理制订规章和制度并对其财务和账户管理方面实施监督和检查;同运行管理处和稽查处密切合作确保企业年金计划建立透明、公开的财务制度;并对计划将其财务情况向计划参加者进行年度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以上对企业年金财税制度监管的中央级的体制的建立的建议旨在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的统一监管,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管理、稽查和征收的分工制约的机制和制度。

除以上的中央级的管理体制以外,还应在目前国家税务局在各省、市、自治区和其他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国家税务局地方分支机构中建立与中央级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制度相对称的地方分支机构,如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建立下属的企业年金财税管理处,并下设同样的四个科。这些地方分支机构的主要责任和职能是按照中央级部门所制订的方针和政策,具体实施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的监管。

三、建立专业化的监管队伍

税务代理工作总结篇三

*恒新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6年,目前主要从事传统中医*研发ctm战略、生产、销售、技术转让。本公司以现代中医*人才、现代制*技术作为商业化运作的基础。

第一部分代理

本公司以代理方式运作。目前考虑通过原有直销代理系统(如安利)进行,因为直销系统有良好的促销人员,地域广阔,不用投入大批和没有必要的广告费用,这里称为第一选择。也就是在某个区域找到一个到两个合适的主任。选择美容院系统进行销售,美容院系统**强、连锁店多、客户集中,易推广,这里称第二选择。

地区*大代理,有实力背景的大代理商是理想的选择,其可能进入了*店、超市、连锁店、茶叶店等。但是要看是否有一线推销队伍和是否需要大量的广告费支持为选择的关键。称第三选择。以下是按正规,理想化市场考虑的,实际*作应灵活处置,逐步达到本文的规范化*作。

第一选择:*直销代理系统*作方式

一、产品定价及费用安排

1、定价每6袋一盒每盒75。00元

销售额超过30万以上15%,此为累积差额返点方式。

3、业务员奖励:买二赠一(33%)

4、总经销费用(含培训、差旅、破损、侵害等)8%

5、税负约9元占12%。

6、运费0。5%

7、推广试用品,采用简单包装5%。

8、厂家和总代理成本+利润约26。5%

二、代理商运作:

1、只设一级代理(县、区级);市级与行业代理另行商定。允许行业代理在本地连锁美容中心、俱乐部范围内销售。

3、第一次代理费用若不足2万元仅有1万元者,其中7,500。00元购买茶品,代理费中剩余2500。00元作押金,但是前提条件为30天内销售完毕,并有第二次订货优惠条件同前,若无第二次订货*方有权在本地区、县另立代理商。(视代理商具体所处的地理位置,本地区的消费能力等具体问题采取灵活处理的原则。)

同者,*方按代理商的诚信度、销售业绩等综合情况给与按月结算或压批结算。第二年代理商若不与*方续签合同者代理商最后一次购货的收益仅在年终返还。

5、代理商发现有本茶品的假冒伪劣出现有权向*方及时报告并协同*方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缴,根据查缴的结果金额给与1%的奖励。者。若有违反使用者,出现诸多不良后果责任自负,与*方无关。

7、代理商不得诋毁*方及其他代理商,不得扰乱*方及其他代理商的正常经营秩序。

8、代理商不能执行或违反销售制度的*方有权提前终止与其的合同,*方有权在本地区或县行政区域内另立代理商。

9、鼓励发展代理商机制:介绍人介绍成功代理商,代理商第一次订货后,介绍人按订货金额的1%提取中介费,代理商第二次订货后,介绍人按订货金额的2%提取中介费,代理商第三次订货后,介绍人按订货金额的3%提取中介费,此后介绍人的中介费终止。

10、代理商的培训机制:代理商的业务员人数20人以上,*方可上门培训,业务员人数少于20人时,进行光盘培训或热线培训。

第二选择:美容院代理系统*作方式

这里应分为单系统(某个著名连锁系统)代理,和城市范围代理。

一、单系统代理(一个或数个连锁系统内销售的代理商)

1、基本参照第一选择执行。

2、原则上欢迎大的连锁系统。

3、可以进行深度合作,提供本公司开发的其他技术项目,如去斑面膜、活血面膜、增白面膜;各种霜剂、乳剂、酊剂;养*茶、降血脂茶等等。欢迎深度开发与合作生产等项目的进行。

4、按协议不得超出本系统外进行销售。

5、允许本地区直销商销售。

二、城市范围代理。(可以在几乎全城区美容系统、*店、超市、连锁店进行销售)

1、参照第三选择进行。

税务代理工作总结篇四

近年来,高校教职工收入问题一直是个热议的话题,无论是教职工收入总体偏低还是收入分配不均,都引起了广泛讨论。国家对此逐步出台了相关政策,教职工收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而同时,广大教师都在抱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针对此现象,笔者对高校教师收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研究。

1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构成

高校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大概分成3个部分: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一般来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以教职工职称(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为计发依据,这两部分工资相对固定。在此基础上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之后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教职工对此无异议,也没有纳税筹划的需要。奖励性绩效是教职工经过考核后获得的收入,考核内容既有学校层面制定的标准,又有各学院、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方案,包括课时费、科研奖励等,具有收入内容复杂、发放时间不固定、发放金额不确定等特点,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2现行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分析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

现行模式下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模式可以看出,现行计税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教职工收入来源复杂,各部门之间不清楚其他部门给教职工发放的金额。由于涉及个人收入隐私等问题,各部门之间也不适宜相互交流发放金额,导致各部门在发放时未能及时、科学地做好税收筹划。而财务处了解教师的个人收入,从流程上来说是所有环节中的最后一环,执行的是发放任务,代扣个人所得税也是在此环节进行,而如在此时进行纳税筹划,则经过筹划后发放的数据需重新回到流程的起点,增加了许多工作量。财务人员利用软件虽然具有减轻核算工作量、及时发放经费等优点,但是也未能在纳税筹划上发挥更多作用,如对可优化计税方式的教职工进行提示等。

3个人所得税纳税优化设计方案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纳税操作方案,达到节税目的。纳税筹划必须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

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一般教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工资薪金为核心,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v^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每月发放工资金额进行最优组合,达到承担最小税负的目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基本固定,不适宜再做调整。而最优组合的抉择必须在考虑已发放月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相同的月工资和不同的奖励性绩效、或者不同的月工资和相同的奖励性绩效应采用不同的组合发放方式,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刘老师、王老师、张老师的月工资相同,奖励性绩效不同,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计税的结果不同。刘老师和王老师应选择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而张老师则应选择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由表2可见,刘老师、王老师、张老师的月工资不同,奖励性绩效相同,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计税的结果也不同。刘老师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王老师应选择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而张老师则选择两种方式都可以。这两种方式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已知教职工全年个人收入的情况下,而根据教职工的收入特点,当年收入确定的时候也就是完成整年工作的时候,如果选择了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意味着教职工的收入将最多滞后12个月。在对收入内容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更具操作性的方法如下。首先,在奖励性绩效中,课时费是能进行事前规划的,教师的任课课时在学期开始前就已安排好,课时费也基本固定或有制定好的增长机制,如无特殊情况,每月课时费的核算相对容易,可考虑按月发放工资。其次,如金额较小的监考费,可考虑当月发放;如金额较大的费用,可利用寒、暑假收入较少的月份进行发放。最后,科研奖励以及其他奖励性绩效可于年底由各管理部门核算,再交由财务处汇总后,采用按年终奖计税的方式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设置税务专员岗位

财务处应设置税务专员岗位,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有公告、通知、批复和地方政府依规制定的政策等。仅国家^v^的相关法规就有200余项,需要税务专员对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整理出与高校教职工相关的税收政策。同时,税务专员还要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在地税局的指导下,正确理解政策,避免在实务操作中触碰“红线”。

鼓励教职工参与纳税筹划

高校财务处应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让教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并鼓励教职工参与到纳税筹划中来,给予教职工选择计税方式的权利。即使在有更优的计税方式的情况下,教职工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是最优的纳税方式及时获得应得收入。

4结语

学校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作为代扣代缴的具体执行者,在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也应该结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为教职工做好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能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的税种。高校教职工作为纳税人,也应提高意识,维护自身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税务代理工作总结篇五

(一)财税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工作人员欠缺培训

很多电力企业的财税筹划工作还是以传统的工作方法为主,其信息化程度较低,甚至在实际的办公中一些关键性的工作仅仅依靠财税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和简单判断就做出决定。很多电力企业的财税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还不是很熟练,或者很多财税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身兼数职,专职的财税工作人员很少。这样的情况就导致了财税工作人员事务繁多,跑税务局、加班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不能够专心投入财税工作,更没有充足的时间研究财税方面的工作。

(二)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养

在具体财税筹划管理中,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过关就会造成整体配备的缺乏和知识结构的单一,严重影响财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电力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存在着体系不健全和组织方式不统一的现象。并且,在具体的应用中,财税管理人员身兼多职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就使得在具体工作中,相关人员的精力和时间极为有限,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财税管理的工作中,难以有效地实现财税筹划,并得到基本管理。

(三)财税政策和企业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财税政策中,一些对电力企业非常重要的政策没有很清晰的界定和标准,这就会导致电力企业出现“主观理解”的问题,在进行了一定的财税筹划工作后发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相异,导致财税筹划工作出现问题。除此之外,不同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有不同的要求,都需要当地的电力企业去不断熟悉。从电力企业的财税制度上来说,很多电力企业的财税相关部门没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这就导致了财税筹划工作没有明确的工作规范。

二、电力企业财税筹划的相关管理路径

(一)避免纳税过程中的额外税负

避免纳税过程中的额外税负是税收策划过程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对财税人员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公司在这项工作中,要求做到:第一,保证财务账目清晰;第二,会计核算方法准确;第三,完整保存、保留各项财务凭据;第四,正确填报各项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申报;第五,按规定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款。这项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可以避免因自身原因或错误导致多缴纳税款,防止因工作失`违反税法的规定,造成税务机关认定的偷、漏税行为,从而受到税收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财税人员的责任心和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是避免纳税过程中额外税负的保证。同时,财税人员对税法政策的深入理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范税务主管部门不规范性的征收,防止在具体税收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理解的偏差造成的涉税损失。税务主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合理、合法纳税,并运用财税理论结合实际情况避免重复或多缴纳税款。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上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规定认定和缴纳税款,不应在税法尺度和理解上混淆不清,造成税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规范性的征税行为,避免因此遭受的涉税损失和风险,从而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在“营改增”税收改制中,电力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不同程度上享受更大的税收改革利得,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降低税收成本而带来的既得利润,从某种程度上对电力企业发展和资本性结构带来变化。在增值税进项税实行抵扣的过程中,要做到应抵尽抵,把税赋降到最低,更加规范、合理享受“营改增”带来的成果。

(二)大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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