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案件案例分析(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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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案件案例分析(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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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案件案例分析篇一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总铬浓度为,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倍和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刑行衔接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合规情况,主动做好刑行衔接工作,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贪贿案件案例分析篇二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xxx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xxx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xxx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xxx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贪贿案件案例分析篇三

这段时间以来,我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让贪污腐败无处藏身》,对于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

一、执法观念严重错误,权力异化,把党和人民赋予权利当作自己的东西。对于腐败分子而言,手中的权力就是他们敛财、“称霸”的“法宝”。当一个人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是追求享乐,把对权力的追逐和对金钱的挥霍当作目标时,就会借权力牟私,借权力生财,成为权力的寄生虫。人格的失衡和品德的低下,助长了其贪婪自私和鲜廉寡耻,以至恶招损术层出不穷,搜刮民脂民膏,坑害国家,无所不用其极。

二、缺乏执法监督机制、体制漏洞,民主建设形同虚设,出现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以个人意识代替法律。从制度层面看,我们的一些制度缺失,或者虽然存在但是形同虚设,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防腐拒败的基础,务必长抓不懈;现有的法律规范更多的是关注和惩罚已然的职务犯罪,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性立法远远不够。立法的欠缺和法律监督权限设置上的结构性缺陷,也给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要防止腐败,需作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廉洁清正。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这些腐败分之地下场警示我们: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

四是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出了问题不但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实现权力、责任、风险共担,促使各级领导下大力气抓队伍管理、抓执法质量。

因此,我们要从警示教育片中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贪贿案件案例分析篇四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问题形成原因

(1)服务意识不够牢固。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性子就有些急躁,态度不够热情,遇到需重复解释的问题时,显得没有耐心,存在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的思想,以致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化。

(2)创新精神意识欠缺。虽然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得也不错,但为大局的工作做得较少,未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大的起色。

(3)理论学习意识不够。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我偏重于日常工作事务,对理论学习、自身素养的提高有所放松,特别是对新形势下理论学习的重要性、紧迫性理解不深,缺少刻苦钻研的精神,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理论系统学习钻研不够深入,今后要把刻苦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途径,争取运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业务知识钻研不够。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不重视对业务知识的深入学习和掌握,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应付目前的工作就行了,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不多,无法应对。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时会采取逃避的方法,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二、下一步整改措施

(1)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修养。树立党员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牢记党员要求,履行党员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特别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讲政治、顾大局,在任何时候都要明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善于从政治上认识问题、处理问题,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注重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创造性开展工作。

(2)培养使命感悟,努力提高责任意识。把做好本单位和个人本职工作,作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必要步骤和环节,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和工作对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求同存异,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尽量为基层排忧解难。处理好工作中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好卫生部门的形象,主动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信息,对自己的工作要做到心中有数,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摆正位置,把握好分寸,不能把本部分的事推到其他单位,努力在改进工作作风上下功夫。

(3)加强自我改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尤其是电脑网络和信息知识的学习掌握,一定要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努力做一名党和人民满意的机关干部。

贪贿案件案例分析篇五

朱某系柯达(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在2002年期间因受工伤并在2006年1月被省劳动部门最终鉴定为七级伤残。2004年六月底柯达(无锡)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最后一份为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04年9月份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朱某于2006年7月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柯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规定和法律理论,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系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案情结果】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规定和法律理论,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系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规】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规定和法律理论,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系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贪贿案件案例分析篇六

民事案件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要注重从证据证明力、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并作出正确认定。

案情

2016年7月29日,陈焕堂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高志辉借款100万元。同日,陈焕堂出具借条一张给高志辉收执。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应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即于每月29日前支付3万元,如逾期应多支付每月2%的违约金,以款项到达双方约定账户为准。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条中盖章担保。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责任方式。陈焕堂出具借条后,高志辉于2016年9月8日通过陈慧通的中国银行漳州古雷支行账户,向陈焕堂的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浦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转入50万元;同年9月12日,高志辉再次通过陈慧通的上述银行账户向陈焕堂的上述银行账户转入50万元。借款后,陈焕堂于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志辉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款合计18万元,余款经高志辉多次催讨未能归还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陈焕堂偿还高志辉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2.判令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焕堂辩称,涉案借款100万元已经归还,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借条项下的借款本息陈焕堂已经偿还,其也已履行了保证义务,请求判决驳回高志辉对其的诉讼请求。

裁判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对本案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时,借贷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出借人的高志辉可随时向借款人陈焕堂催讨,经高志辉催讨后陈焕堂仍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志辉据此起诉请求判令陈焕堂偿还借款本息及判令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利率约定偏高,应予以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高志辉该超过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予以驳回。陈焕堂、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一、陈焕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高志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焕堂追偿;三、驳回高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中院审理中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2017年9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漳州中院制作(2017)闽06民终207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认为,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从证据证明力考量,被告抗辩理由明显证据不足。原告高志辉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两份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陈焕堂由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借条向其借款100万元,约定按月息3%每月29日之前支付利息的事实;2.中国银行转账交易凭证2张,证明借款100万元已于2016年9月8日、9月12日通过陈慧通在中国银行账户实际支付给陈焕堂的事实。高志辉提交的两份证据能够与其陈述相互印证,并且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而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证明力应予以确认。陈焕堂围绕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7张,证明陈焕堂与高志辉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从而欲证明高志辉起诉的借条中的借款100万元本息已经偿还完毕,而2016年9月8日借款50万元及2016年9月12日借款50万元合计100万元,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继续进行担保,该借款已经分六次归还本金18万元,至今实际尚欠借款本金82万元的事实。陈焕堂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可以确认,但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多次资金往来情况及2016年9月12日借款之后已经支付款项18万元的事实,对于其要证明涉案借条项下的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明显证据不足,应不予采纳。

其次,从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考量,被告抗辩理由缺乏说服力,也有悖常理。本案借款100万元属于大额借款,陈焕堂辩解还款后借条没有收回不符合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陈焕堂还辩解2016年9月8日之后的借款100万元没有约定计付利息,这也与之前双方交易习惯和商事活动不符。当前,企业融资相当困难,本案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所需,如果没有特殊的私人关系,个人为企业提供大额的无息借款,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原告高志辉与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焕堂仅是一般的朋友关系,因此,陈焕堂、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辩解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应不予采信。

本案案号:(2017)闽0623民初2412号;(2017)闽06民终2078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贪贿案件案例分析篇七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湖北省自2021年起被纳入全国第二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范围,正在大力推广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从上述《意见》、《办法》的内容来看,目前我国试行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的对象为涉企犯罪案件,其中既包括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也包括企业相关人员涉嫌实施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人犯罪案件。

因此,本次数据统计的对象,我们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位犯罪案件,而是与《意见》、《办法》的内容相一致,同时包括单位犯罪案件和企业相关人员涉嫌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本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采集日期为 2022年6月 1日至2022年6月7日。为了在大量数据中更好的检索出有效案例,检索条件设置为:全文以各罪名为关键词检索,如“职务侵占”等33个涉企常见罪名;一级案由“刑事案由”;裁判时间“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5月20日”;法院地域“湖北省”。

在该前提下,共搜集到 1036份裁判文书。通过梳理,删除重复文书、程序性文书、不公开文书、与涉企犯罪无关文书,共筛选出 323例案件。

又以“被告单位”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经过筛选得到单位犯罪数量数据,与上述323例案件对比去重后又得出21例单位犯罪案件。

当然,由于案件审理程序、裁判文书公开程度与时间等原因,统计样本数量与现实数量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外,为考察去年以来不断推进的保护民营企业、少捕慎诉慎押等司法政策、精神对涉企犯罪案件的影响,我们专门将二审发生于2021年度的涉企犯罪案件情况,也纳入了本次统计,以期观察相关政策对该类案件产生的作用。

以客观、真实、全面为原则,本文对上述344例涉企犯罪案件进行了整理和统计,下文将以图表的形式,多方面、多维度呈现 2021年度湖北省涉企犯罪的特征,并对这些特征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2021年湖北省涉企犯罪案件总体分析

一、涉企犯罪案件数量

在我们统计到的344例涉企单位犯罪案例中,仅自然人为被告人的案件有283例,占比;单位和自然人均为被告人的案件有61例,占比;仅单位为被告人的案件1例。全部统计案件中,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为62例。(详见图1)

图1

二、涉企犯罪主体情况

(一)单位性质

本次统计到的344个案例中,涉及到的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 12 个,占比4%;民营企业 327个,占比 95%;基层自治组织5个,占比1%。(详见图2)

图2

数据反映,尽管单位犯罪案件数量下降,但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相关人员在涉企犯罪主体类型中,仍然占据较大比重。

(二)地域分布

在344个案例中,我们统计到的武汉市的涉企犯罪案件数量最多,有92例,占比27%;宜昌市、黄冈市、孝感市相关案例分别为37例、33例、32例,数量相近,占比均约在9%到11%;襄阳市、荆州市案例数量,分别为24例、22例,占比约在7%左右。

根据湖北省xxx发布的数据,湖北省gdp前五名的城市(含地级市、自治州、省辖县级市)分别为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该前五名城市相关的涉企案件数量也较多。可以看出,各市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涉企刑事案件发生数量也相对较高。(详见图3)

图3

(三)行业分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对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我们对上述344个案例中企业所属行业进行了统计。

案件中涉及行业领域前五名为: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详见图4)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基数大,相应出现的涉企刑事案件数量较多。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服务类型企业和电子信息类企业给居民生活带来较大便利,企业数量也相继增多,该行业领域的涉企犯罪也出现一定增长。

图4

三、涉案人员特征

(一)性别

在344个案例中,涉及到的被告人共有611名,其中男性507人,占比83%,女性104人,占比17%。

图5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单位犯罪案件数量的减少,涉企犯罪案件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仍然较多。这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涉企犯罪案件,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涉企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故意犯罪,体现出对涉案企业既要“厚爱”也要“严管”。

(二)年龄

611名被告人中,90后人数中最多,有164人。80后、70后和60后人数相近,分别为161人、131人、126人。50后有15人,40后有4人。值得注意的是00后,在2020年单位犯罪大数据分析报告中尚无00后人员,而在2021年涉企犯罪案件中首次出现00后身影,有3人。(详见图6)

图6

(三)职务

我们将上述611名被告人的职务情况进行了梳理,各类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人员共有375人,数量最多,比例高达61%(详见图7),分别为:法定代表人129人;项目负责人84人;实际控制人74人;董监高61人;股东27人(详见图8)。

企业中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职务类型,具有一定决策权力和管理职责,更易出现刑事不合规行为,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较大。而在这些职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企业或部分事务的决策人员,刑事法律风险最大。此外,涉罪的股东一般为参与企业实际经营决策的人员。

图7

图8

四、罪名及合规风险

(一)罪名

344例案件共涉及29种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最多,共有53例;其次是职务侵占罪案件,共有46例。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行为、手段特点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如果将该两罪名合并统计,则涉企犯罪案件中诈骗类犯罪案件数量达73件,不仅位居各类涉企犯罪之首,且数量远高于排名第二的非吸类犯罪(53件)。

(二)案发环节

从企业涉及的各管理环节来看,在344个样本案例中,生产经营环节案发数量最多,有135例,占比达到39%;财务管理合规的次之,有132例,占比38%;税收环节有33例,占比10%;安全生产、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案例均较少,分别为12例、8例、5例,占比4%、2%、1%;其他环节有19例,占比6%。详见图9、图10)

根据案例显示:

税收环节易涉罪名为虚xxx罪和逃税罪;

安全生产易涉罪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贪贿案件案例分析篇八

近日,按照上级,我学习了《反腐倡廉警示录》---气象部门部分案例剖析,我认真学习某气象局樊某贪污受贿案。樊某是组织培养多年的干部,但是却倒在了金钱的诱-惑之下,本案给我的教训是深刻的。下面我仅谈一下自身的一点认识和体会。通过警示案例我发现,樊某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他也曾满怀理想踌躇满志,也曾踏实工作,他从一点一滴做起,十多年时间就从一个学校毕业生成长为基层气象局局长,不能不说是一个出类拔萃的人,也确实为党和人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后来逐步淡化了党性修养,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为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贪污受贿,独断专行,扭曲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观念陈旧,执政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理论学习不够,放弃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没有过硬的思想武器去抵御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诱-惑。有鉴于此,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关于理论学习,筑牢理想信念的大堤,否则将从思想的落后发展到生活上的腐化堕落,最终因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被社会所淘汰,被党和人民所抛弃。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学习达到教育作用,坚持制度达到保证作用,坚持沟通达到督促作用。严格遵纪守法和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真正做到思想作风过硬,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服务。在生活上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顶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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