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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一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文书送达期间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场交付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附卷的法律文书或者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或者代收人在附卷法律文书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消防救援机构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二
第六十条 对于火灾现场和其他场所进行勘验,应当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和补充证据,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六十三条 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进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在首次制作检查笔录后,逐次补充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三
20__年1季度,随着施工现场工作面的逐渐增加和3月20日掀起了大干百天的活动,安全生产的压力越来越大,为确保实现安全生产与建设质量双达标,安全科以增加安全责任为己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的保证了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1季度未发生任何人身和机械设备事故,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第一季度主要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安全生产文件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1号文件精神,1月6日安全科及时制定了济矿阳城筹发【20__】1号文件《阳城电厂筹建处关于做好二oo九年度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了09年度安全奋斗目标,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和保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筹建处安全生产领导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月14日制定了济矿阳电筹发【20__】2号文件《关于重新公布阳城电厂筹建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及时更新了安委会成员。
2、采取新举措,细化安全管理
2月17日安全科推出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日报》,内容有:当日存在的隐患及处理意见,隐患限期关闭时间,现场安全管理有哪些亮点等。安全科每天联系监理、二公司安监部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查出的问题由原来的口头告知和现场纠正改为每天书面通知,安全科专人负责考核,对现场的隐患治理又增加了一道安全防线。
到3月31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日报》共查处隐患117条,其它应注意9条,安全管理亮点7条,隐患整改率达100%,有效的做到了事前防范。
3、坚持安全专项检查
4、坚持安全联合大检查
安全联合大检查是一次人多面广的检查,集中多人的安全管理经验对整个现场进行全面的细查,每周五进行,各单位安全员参与,发现问题现场安排,及时整改。1季度共进行联合检查11次,提出问题52项,整改关闭率达100%。
一季度安全联合大检查配档表
5、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安全例会是对一周安全工作的总结。由单位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参加,通报、研究、协调、处理本周出现的安全问题,对于好的给予表扬,差的进行批评指导,提出并讨论下周安全工作重点及相应控制措施、方法等。
6、参加站班会和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会
安全教育是事故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科不定期地参加二公司组织的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站班会。参加活动不仅增加我们自己的安全知识,还能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切实让施工人员能够受到教育,减少施工中的违章违纪。1季度共参加18次。
7、组织春季安全考试
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3月18日安全科组织了09年度春季安全考试。
8、外出学习,借鉴先进安全管理
1季度安全科组织在2月4日和2月18日分别去运河电厂和济宁电厂进行对口学习,汲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回厂后消化学习,制定了阳城电厂安全管理制度21项初稿。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四
第十四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十五条 行政案件由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管辖分工办理。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消防救援机构。
原办理案件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在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直接办理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通知当事人。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五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本规定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涉外案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六
第七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当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收集证据;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七十六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
(四)依法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七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七
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第六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三)影响证据合法性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收集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二)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三)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四)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二)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三)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第七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v^行政处罚法》《^v^行政强制法》《^v^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
(五)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包括消防在内的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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