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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篇一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以及即期付款信用项下卖方押汇融资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议付,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作为可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的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本协议所称卖方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的一种以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能够正常收款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短期融资业务。
第二条 议付及卖方押汇的条件
(一)议付及卖方押汇的条件
1、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议付的信用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开证行评级须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并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
(2) 乙方已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的确认电(函);且
(4) 基础交易项下交易真实、合法,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
(5) 乙方为可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的议付行;
(6) 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2、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卖方押汇的信用证需满足如下条件:
(1)开证行评级须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并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
(3)基础交易项下交易真实、合法,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
(4)信用证项下经乙方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5)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乙方对于上述条件的认定具有最终和完全的决定权,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1、 融资逾期的利息/罚息。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2、 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4、 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为人民币。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四条 具体融资交易需要签署的文件
甲方向乙方申请议付/卖方押汇融资时,应与乙方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单笔议付融资项下向乙方提交《议付申请书》或《卖方押汇申请书》(以下统一简称为“申请书”)。该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的议付/卖方押汇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并由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印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2、在具体的单项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五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前向乙方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具体议付/卖方押汇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结算业务量符合乙方的要求;
6、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7、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8、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申请书;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4、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议付/卖方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将议付/卖方押汇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3、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4、甲方同意乙方将议付/卖方押汇项下单据寄单索偿所得款项作为议付/卖方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相关融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货款于议付/卖方押汇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议付/卖方押汇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7、对于议付业务,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债权;(2)甲方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8、对于卖方押汇业务,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国内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2)无论国内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3)如国内购销项下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9、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10、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相关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事件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出现下列情形:(1)开证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2)开证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3)开证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4)开证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5)开证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6)开证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
4、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一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相关法规。
(1)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协议有效期一年。
到期前如任何一方拟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期满后将自动延展一年。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国内信用证篇二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账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率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日期:____________
国内信用证篇三
法定地址: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信用证:由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通知编号为____的____信用证。
1-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和用途
2-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
4-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间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7-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七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8-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于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其他
9-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日期: 年 月 日
国内信用证篇四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出口贸易融资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融资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或同意提供的一种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贴现,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贴现率有追索权地从甲方买入经国外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票据的行为。
第二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的条件
(1)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
(2)信用证项下经乙方审核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且
(3)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2、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贴现的信用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贴现的承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且
(2)乙方已收到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电(函);且
(3)信用证/票据期限不超过180天;以及
(4)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3、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任一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乙方对于上述条件的认定具有最终和完全的决定权,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押汇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融资逾期的利息/罚息。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3、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5、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融资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帐户中扣款时,如该帐户币种与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对于甲方的出口收汇款项,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或甲方要求进行结汇时,乙方有权按照结汇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四条 具体融资交易需要签署的文件
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时,应与乙方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单笔出口融资项下向乙方提交《出口融资申请书》。该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的结算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并由乙方授权人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公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2、在具体的单项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五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前向乙方提交相应的业务申请书;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具体单项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7、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单项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单项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4、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出口押汇/贴现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贴现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5、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3、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4、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贴现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贴现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如果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货款于押汇/贴现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出口押汇/贴现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7、在出口信用证押汇项下,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出口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2)出口融资项下的结算业务全部委托乙方办理,并提交全套出口收汇单据;(3)如出口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8、在出口信用证贴现项下,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债权;(2)甲方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9、无论出口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10、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在出口信用证贴现项下,出现下列情形:(1)承兑行/承付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2)承兑行/承付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3)承兑行/承付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4)承兑行/承付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5)承兑行/承付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6)承兑行/承付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7)承兑行/承付行由于其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而无法支付相应的外汇;(8)承兑行/承付行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自然灾害、金融危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不能按期付款;(9)承兑行/承付行或其所在国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承兑行/承付行偿付能力的其他事件。
4、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本协议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国际惯例。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协议有效期一年。
到期前如任何一方拟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期满后将自动延展一年。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国内信用证篇五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 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 %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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