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聘老师管理办法(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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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聘老师管理办法(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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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一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日或次日到车队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周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机关车队副队长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各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车队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车辆调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为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凡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每日补助标准按3元计发,凡超过10日者,(非特殊情况)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公司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公司负责核报每人每月50元手机接听费)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外聘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下超时工作的补助办法另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由车队提出警告;第三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9、任何个人未经车队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否则视情节轻重,第一次提出口头批评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情节特别恶劣的,发现一次立即退回市平安劳务派遣中心。

10、用车部室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车队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部室负责人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二

为规范中心临时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人员是指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或基本素质,在一定时间内临时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职责任务界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种类型。

第三条 外聘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对司炉工、电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机构核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四条 外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外聘人员时,每年12月15日前须事先向中心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员需求计划申请(见附件一),经中心人事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年内聘用人员原则上控制在需求计划之内,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聘用岗位的,须单独提出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中心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员相关材料。

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要严格控制,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六条 外聘人员聘用,需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

人员初聘根据空缺岗位报名情况,经部门审查后,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交社会保险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如仍保留原工作岗位设置,且该聘用人员在上一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技术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续聘。原工作岗位撤销,聘用人员可申请到其它符合聘用条件的岗位工作,无空缺岗位或其不能胜任申请岗位要求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 外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

第八条 外聘人员劳动报酬或报酬标准的核定:

(一)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相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二) 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技术员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三) 外聘人员的报酬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20xx年起,对续聘的外聘人员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基本津贴。

第九条 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门须为外聘人员办理中心出入证件,该出入证件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部门负责收回。

(二)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门应负责督促外聘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所得税及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

(五)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和续聘建议。

第十条 用人部门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员,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对外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或出现违反中心有关规定的,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外聘员工队伍的管理,规范外聘员工聘用管理制度,提高外聘员工素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外聘员工是指各学院、各单位聘用的不纳入学校人事处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用工)。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外聘员工必须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量,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校内富余人员。

第四条 校人事处是学校外聘员工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依法用工。

第五条 校劳动服务中心是学校外聘员工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发布用工信息,提供人才信息,统一收取、交纳各种保险费和用工管理费,审核工资发放花名册,管理用工个人资料,督促各单位依法用工,调解用工纠纷,处理有关外聘员工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聘用外聘员工,要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规,依法办理用工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使用外聘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全由用工单位承担,如利用学校计划内经费聘用外聘员工,必须事前提出用工计划,报人事处审批后方能聘用。属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需事前向劳动服务中心报送用工计划。

第八条 外聘员工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道德品质好,具备从事某项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劳动者。

第九条 招用外聘员工应本着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优先招用校内富余人员和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及市内下岗人员,不得招用无《计划生育证》的外来人员。

第十条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工种的外聘员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第十一条 外聘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 天。

第十二条 经考核确认聘用人员后,用工单位须持被聘人员的健康体检

发放。

第十三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聘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在试用期满后30 天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交校劳动服务中心统一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

第十六条 外聘员工参加有关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和外聘员工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第十七条 外聘员工参保手续由各用工单位造册交校劳动服务中心统一

办理,参保时间从试用期满算起。

第十八条 外聘员工在合同期内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等参照学校教职工待遇,由用工单位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单位参照正式职工发给外聘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外聘员工每年必须与各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标准由用工单位制定。

第二十一条 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外聘员工,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由校劳动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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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四

1、驾驶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鄂州供电公司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公司和机关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细则。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管理制度。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车队负责人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5、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疲劳车,酒后不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贯穿文明行车的优秀品德。

6、 随时保持车厢内外部的清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办公区域。

二、外聘驾驶员工作准则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日或次日到车队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周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机关车队副队长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各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车队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车辆调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为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凡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每日补助标准按3元计发,凡超过10日者,(非特殊情况)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公司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公司负责核报每人每月50元手机接听费)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外聘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下超时工作的补助办法另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由车队提出警告;第三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9、任何个人未经车队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否则视情节轻重,第一次提出口头批评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情节特别恶劣的,发现一次立即退回市平安劳务派遣中心。

10、用车部室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车队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部室负责人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出车前和返程后应及时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应立即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和申请维修,否则在下次出车后由此造成车辆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并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违法、违章的行为所受到处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吊扣证件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13、驾驶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车匙锁,若被丢失,相关补证手续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14、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及核定车辆状况,擅自进行维修,(或未送指定厂家)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车队将不予报销。

15、凡修车、洗车、装饰、过境费等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据实报销,有弄虚作假、侵害公司利益者,一经发现追回相关费用,并按超出部分的10倍罚款,并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6、每日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时间,但因工作需要(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可计加班补助外)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其加班补助标准按第三条执行)

三、工资、出车补助及奖励

1、外聘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为700元。

2、凡鄂州地区以内的出车补助标准每天按6元计算。

3、凡超出鄂州以外地区的出车补助标准每天按12元计算。

4、每日出车因工作需要,凡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每次再补加3元 。

5、四个(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出车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6、驾驶员安全奖每年1200元。全年无事故按照100%计发;有事故但无过失按95%计发;有事故又有过失并负同等责任的理赔维修费合计不超过15000元的按50%计发;凡负主要责任事故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7.其他保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者将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中心另派他人。

a、凡酒后开车的。

b、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0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c、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15000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承担50% )

d、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次要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1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承担80% )

e、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f、肇事不报,未经同意私了的;伪造现场或逃跑的;造成车辆被扣或公司损失的。

g、未经批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和无内部准驾人员或非本公司人员驾驶的。

h、油卡管理不按相规定执行的。(限站、限车、限号)

i、不服从工作按排,屡教不改或打架斗殴的。

g、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财物的。

2、当日出车返程后,必须自觉将车按规定有序地停放在公司大楼院内,未经车队主要负责人同意,任何时候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带回住地。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将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凡因私自带车给车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1.1监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是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成都公路局及建设指挥部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的监理管理规范性文件,构建结构清晰、职责明确、内容稳定、体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监理部管理制度。

1.2本篇规定了监理部须建立的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监理部应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监理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1.3监理部应将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每一个监理人员并报建设指挥部。总监应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动态检查,纳入对监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15】64号)和成都公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1工程开(复)工报告的审批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10天,审查施工单位提报的合同标段和特大桥、长大隧道、跨省道桥梁等重点关键工程的开工报告,5天内完成审查、签发,并报建设指挥部。其它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4天报监理部,由总监工程师组织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提出意见;同时,现场核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进场人员申报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进场施工机械报验单》、《进场材料报验单》和《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审核其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具备开工条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1.2工程开(复)工应具备条件

1.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已签订;

6.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2.2.1  总监工程师应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建设指挥部。

2.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附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批)。

2.2.3  审查主要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分包单位的业绩;

4. 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 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2.4  对审查发现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部须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报告,不得隐瞒事实。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修改后备案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照审查意见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建设单位核备。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并重新报审。

2.3.1  审查主要内容:

1. 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4. 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 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6.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8. 施工单位内部签认手续是否完备。

2.3.3  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3.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随工程进展若需修改或补充,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报送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批准后,按修改或补充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2.3.5  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于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监理部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必要时,与建设指挥部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2.4.1  监理部应对所有拟用于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进场时必须按规范、规程、验标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及使用,禁止先用后检。

2.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进行复验,填报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2.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材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验收标准规定的比例采取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复验。

2.4.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及时签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批准进场使用。

2.4.5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离施工现场。

2.5.1  监理部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熟悉和预审施工图。

2.5.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

2.5.3  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时,应核对建筑、结构、水电、通讯、设备安装等各种图纸相互有无矛盾,是否有否错、漏、碰、缺等情况。

2.5.4  在熟悉和预审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监理部及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会审记录,并将提出的问题提交建设指挥部和勘察设计单位。

2.5.5  在施工图会审的基础上,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签会议纪要。

2.6.1  参加、监督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1) 交底的内容是否涵盖了该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所有工作;

2) 是否详细阐述了控制质量的依据、规定和标准要求;

3) 是否规定了施工工期或用时;

4) 是否清楚地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预案;

5) 是否明确了该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质量责任人、进度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6) 是否准备了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交底双方是否都在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3. 监理工程师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将该项工作自始至终地坚持下去,确保施工过程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4. 如条件具备,监理人员应监督或审查施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

2.6.2  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的交底

1. 技术交底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等;

3. 技术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4. 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就各自所属专业向施工单位做监理细则交底。

5. 技术交底意见经各方会签形成会议纪要。

6. 各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均应向施工单位做监理细则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2.6.3  监理部内部技术交底

1. 总监应组织监理部全体人员进行设计图、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方案等技术交底。

2. 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设计要求

2)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规程等

3)施工措施

4)监理检查、验收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3.   技术交底会议应认真记录,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交底内容、登记情况等。形成会议文件,监理部存档。

2.7.1 工地例会形式

监理部应参加或组织有关工地例会。工地例会一般分为:第一次工地例会、日常工地例会两种。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在工程开工前适当时间举行;日常工地例会应与各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约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制度定期举行。

2.7.2 工地例会主要内容

1. 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指挥部主持,监理部负责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应由各方会签。会议主要了解工程准备及施工准备情况,明确各方职责及主要负责人;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商定今后各方参加会议人员及召开时间等。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介绍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作基本程序、办法和手段等。

2. 每月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就上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存在问题和下月工作计划及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等进行点评和安排。必要时,可邀请建设指挥部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调及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7.3 专业、专题会议

监理组应根据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或专题会议制度,如:周(旬)汇报协调会、月工作计划总结会、专题研讨会等,监理部可根据工程实施过程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对工程施工尚未明确的一些事情进行讨论。如涉及投资的,须邀请建设指挥部派代表参加,达到加强沟通和管理、明确标准、统一行动、交流经验之目的。

2.7.4 会议记录整理

1. 所有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并形成会议纪要;

2. 会议记录应注明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整理人、会议的主要议程、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及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3. 有施工单位参加的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其中:由监理部组织召开的会议,监理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统一文号的红头纪要下发,办公室存档;监理组组织召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施工单位,并报监理部办公室存档。

4. 会议结束,应及时在监理日记中登记,并简要记录会议的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2.7.5 闭环管理

在各类会议上,如对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或责令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回复,作为附件装订于纪要后面。

在下一期会议上,监理人员应对照上期监理会议纪要,核实上期会议落实情况,防止管理漏洞。对于处理时间较长的,要建立问题销号制度,将问题在网上或各级人员易了解的地方进行特殊标识,提醒注意,跟踪闭合。

2.8.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两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监理组应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副监理工程师至少每月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

2.8.2  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巡视完工地,及时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铁监监-02),交办公室存档,对存在问题需整改上报的,将“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下发监理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填报“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整改回复单”(表格见附件1),经各级签认后,办公室存档。

2.8.3  日常检查巡查主要内容

2. 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5.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6. 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

1. 监理旁站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要旁站的工程部位和工序等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安排进行旁站监理。

2. 监理组及时将要旁站监理项目工序或部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前,提前24h通知主管监理工程师。

3.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该旁站监理人员学习旁站监理要点。旁站监理人员无权更改、增减旁站监理的工序或部位。

4. 监理人员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后,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岗。

5. 认真填写旁站记录,真实反映实际,不得弄虚作假。

2.10.1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及其它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2.10.2 安全质量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10.3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监理部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5. 向建设指挥部及时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事故报告,并将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公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7. 监理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擅自隐瞒不报。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铁道部及成都公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2.1 监理报表格式和时间

1. 本月(季、年)工程动态: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施工情况的变化等。

2. 工程形象进度:细化到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工点或施工区段。

3. 工程质量情况:本月质量情况,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控制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 变更设计;

6. 工程质量事故或存在问题;

8. 下月(季、年)工作重点及建议。

2.12.2 当安全及试验内容较多时,监理部可以每月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和试验工作专题报告,向建设指挥部通报工作的主要内容。当工程项目较小,可在监理工作月报中增加安全和试验有关内容,使安全和试验工作月报与监理工作月报合并进行。

2.12.3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向建设指挥部反映或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专题报告,向建设指挥部汇报。

2.12.4 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部应组织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作为监理意见纳入竣工资料整理范围。

2.12.5 监理组应注意对日常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正常情况下将施工情况随月报一同上报监理部;遇到特殊问题,编写专题报告上报,由监理部汇总上报建设指挥部。

2.12.6 监理部应不断总结,注意对自己工作的经验积累,定期向建设指挥部提交年度、季度或阶段性工作报告,以利于建设指挥部对监理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2.12.7 及时填报建设指挥部要求的各类报告。

2.13.1 监理日记是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必备的专用记录手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料。监理人员应逐日逐项认真填写,特别是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上级指示,有关质量、进度、安全检查、投资等有关事项,都应详细写入日记。

2.13.2 文档管理。监理部应建立有关往来函件、电话处理、日常监理工作技术资料整理与归档管理的相关台帐。所有文件收发、文档资料均应严格按监理(咨询)公司贯标工作的规定进行管理。

2.13.3 工程监理台帐

各类台帐是文件化的施工信息分类记录,监理部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内容选择建立,以加强对内业资料的管理。

1、开工报告审批台帐

2、工程进度台帐

3、见证取样检验台帐

4、平行检验台帐

5、见证检测台帐

6、旁站监理台帐

7、工程变更台帐

8、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台帐

9、验工计价台帐

10、建设指挥部要求建立的其他台帐

上述各类监理台帐必须定期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各类台帐的记录要求和规定。监理部办公室必须认真对台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台帐资料的及时、完整和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2.13.4 各类监理台帐与监理日记、监理技术文件应能互相印证,主要内容一致,不得互相矛盾或无法对应。

2.13.5 对于大型公路综合建设项目,监理部应建立监理日志,记录监理部主要人员的动向和工作内容。监理日志由监理部办公室负责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审签。

2.14.1 监理部组建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开展集体学习、集体巡查、集体验收“三集体”活动。

2.14.2 “三集体”活动内容及要求

1. 集体学习活动内容、要求:

2) 验标、规范、规章、管理制度、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 上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总结;

4) 下周主要工作内容及监理工作重点,拟订下周集体巡查计划。

5) 要求:每次学习前,由监理组长针对工作实际情况,列出学习重点。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本周工作小结、下周工作安排做好记录。每月25日将“集体学习记录表”上报监理部。

2. 集体巡查活动内容、要求:

1) 按照拟订的巡查计划组织检查;

2) 对上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 根据时间,每次安排2~5个单位工程,对其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施工情况重点进行细查。

4) 简支箱梁、连续梁混凝土灌注,预应力初张拉、终张拉,孔道压浆,隧道支护、防水板施工、混凝土施工措施等,为必选检查项目。

5) 监理工程师对巡查发现问题认真记录,并及时发出整改指令。监理组长将当日巡查情况填“集体巡查记录表”、“本周工作重点和落实责任人表”,于当日18时前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检查记录列出重点,指派专人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 集体验收活动内容、要求:

1) 路基:基底处理、路基本体第一层填筑、基床表层第一层级配碎石填筑、第一段挡墙基坑检查、第一层土工材料铺设、过渡段基底检查及级配碎石第一层填筑。

2) 桥涵:明挖基坑、第一根钻(挖)孔桩、墩台身第一次绑扎钢筋、立模、灌注混凝土、移动模架第一孔梁模板安装、底腹板顶板钢筋绑扎、波纹管安装、混凝土灌注、预应力初与终张拉、孔道压浆、移动模架过孔、桥面系施工。连续梁0#块预压、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

3) 隧道:支护(锚杆、钢架、钢筋网片、喷射混凝土)、防水板安装、衬砌混凝土灌注、仰拱开挖与混凝土灌注。

4) 其它需要集体验收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

5) 参加人员:监理组长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安排的其它监理人员。对于重点工程,将由监理部组织进行。

6) 集体验收由两人以上监理人员同时检查,共同决定该检查项目是否合格。检查合格后,由主管监理工程师在检验批上签字。集体验收的内容,在监理日记上明确记录,填写“集体检查登记表”上报监理部,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除上述检查内容外,监理组还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集体验收的其他项目。

2.15.1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2.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3. 经主管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4. 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规程、规范等;

2.15.2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2) 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提交全部竣工文件进行审查;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组织复查,认可后签发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ta14)。

5) 施工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将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监理部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2. 工程验收程序:

2)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有关单位组成的验收委员会;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对本专业工程的检验或检查;

4) 监理部应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初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委员会对本标段工程进行的验收,会签竣工验收报告。

3.1.1 开工前施工复测检查

4. 对重点工程或地形复杂地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抽测或局部复测,确认测量数据正确性,审核并签认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3.1.2 施工过程复测检查

2. 对于有沉降要求的路基工程或隧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测量成果进行检查,确认路基或隧道的稳定性。有问题时,及时上报监理部处理。

3.2.1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报送隐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建设指挥部驻工地代表或质量监督站人员参与检查重点隐蔽工程。

3.2.3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工程师于隐蔽检查48h前或特别商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对于工期较紧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适当调整时间,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3.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施工单位质检人员配合检查。

3.2.5 监理工程师确认隐蔽工程合格后,办理签证,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2.6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或检验批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ta8表)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严重的,可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重新报验。

3.2.7 特殊设计的、与原设计图变动较大的或监理认为需要设计单位参与检查的隐蔽工程,还应要求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

3.2.8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停工超过一定时间,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应重新检查验收;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复工手续。

3.3.1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自检。

3.3.2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及相关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

3.3.3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复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于地基处理、沉降观测、路堑开挖及支挡结构基坑开挖、桥梁地基及基础、隧道衬砌、线路基桩等分部工程验收,根据验收标准要求,请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在相关资料上签认。

3.3.4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认相关资料,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签认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3.5  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自检合格后,监理部重新组织验收。

3.3.6  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验标要求向建设指挥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3.4.5  平行和见证检验工作无论合格与否,均需保留真实的记录资料,统一归档管理;监理部配有试验室的,由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平行检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现场监理负责见证检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3.4.10 监理部办公室日常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对平行和见证检验的资料最终归档。

4.1.1 定期检查

内业资料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文件学习传达情况,内业资料整理是否完善等。

2. 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3. 按“三集体”活动要求程序,监理组负责人每周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安全质量综合检查,并填报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入监理日记。

4.1.2 专项(季节性)检查

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专项或季节性安全专项检查,如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隧道、防火防爆、节假日前后、雨季、冬季、台风前后等;要对定期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各监理组现场安全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4.1.3 日常检查、巡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管段内施工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应现场把关;对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及建设指挥部提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反馈信息,并作好记录。

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4.2.2  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和有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员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

4.2.3  监理部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h。

4.2.4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建设指挥部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或交底。

4.3.1  监理部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

4.3.2  总监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置安全工作。

4.3.3  监理部和各监理组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

4.4.1  监理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如:隧道开挖、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支架、临边围护工程、模架制梁、水上作业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

4.4.2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措施,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下发执行。

4.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逐级细化施工方案和措施,细化的施工方案措施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

4.4.4  经过审查批准的方案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逐级召开专题会进行交底,做到逐级交底签认,责任到人。

4.4.5  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并记入监理日记,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同意施工作业。

4.4.6  凡未达到以上要求、施工单位强行施工的,监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暂停令,暂停该工程施工、检查与验收,并上报建设指挥部。

3. 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6. 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签认后报监理部,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备案。

4. 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应急救援机具、物资完好齐全,存储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熟练进行。

5. 监理工程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的动态管理,根据工程的推进,适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方案或措施、救援物资的补充与完善。

4.7.1 监理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即: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应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

4.7.2 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水上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经五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

4.7.3 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强化措施,以做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保证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及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7.4 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7.4.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

4.7.4.2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

4.7.4.3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应一式四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受人及建设指挥部安质部门和监理部分别存档备查。

4.7.4.4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4.7.4.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4.7.4.6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应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4.7.4.7监理人员对方案和措施进行监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违规、违章、违标作业,应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监理组长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暂停报验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4.7.5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清晰、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4.7.6 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类安全技术资料,需现场核实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实,严格按规范和有关要求把关签认。同时,应及时整理归档,严禁补签漏签或违规乱签盲目签字。

5.1.1 变更设计指经审定后的设计文件自交出施工图起到工程竣工为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与增、减。超出此范围,不按变更设计处理。

5.1.2  凡需变更设计,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由提议单位项目总工或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监理部及建设指挥部,由建设指挥部会同原设计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必要时请地方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

5.1.3  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建设指挥部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部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办理。

5.1.4  监理部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有关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施工承包合同处理变更设计。

1.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并按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实施。

2.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经建设指挥部审定,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指挥部组织的有关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单上会签。

4.1.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变更设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变更设计,监理部不得予以计量。

4.1.6  变更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单(tc2)、变更设计通知单、工程量计算单、个别概(预)算和现场变更会议纪要等。资料不全,监理人员不得进行验工计价。

5.2.1  监理部按交通部及建设指挥部现行文件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所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5.2.2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季(月)度验工报表的工程数量,确保验工计价项目不超验,不漏验。

5.2.3  验工计价的程序

1. 施工单位统计质量合格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程量,填报验工计价表,同时提交计算明细表、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施工图增减数量表,有必要时,需提供质量验收记录表、工程检查证及试验报告等。

2. 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和经建设指挥部确认的施工图工程数量,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数量,并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对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量予以签认。

3. 施工单位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按照要求编制验工计价表,经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部。

4. 总监理工程师对验工计价表、工程数量表进行审核,审查无误后签认,报建设指挥部。

5.2.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 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新增的部分工程量;

3.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内业资料、计量不完善的;

4.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签认,施工单位自行封闭的;

5. 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变更手续不全的;

6. 计价工程的名称、计量单位、综合单价与中标价款不符,且没有任何手续的。

1. 监理部在组建项目机构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对现场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和控制。

2. 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监理部应及时明确施工单位编制进度计划的时间、格式、上报份数等相关内容,并在监理内部明确逐级审批责任。

3. 监理人员在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同时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安排,不符合建设指挥部《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

4.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时标网络图的要求编制,明确每月或每季度完成工程实物量,以便于对节点进行控制,对计划的实施与实际进度的偏差进行对照比较。

5.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召开工地例会前应先对工程实体的形象进度进行调查,将实际进度与计划相比较,分析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偏差,初步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在召开工地例会上,把工程进度纠偏在会议上进行点评,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6. 监理人员在现场的检查过程中,随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进度滞后,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无具体的改进措施时,监理人员应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7. 监理部应根据进度控制方案,定期编制进度分析报告,对各个施工工点存在的进度偏差进行统计和分析,明确进度超前或滞后的具体偏差,分析产生的原因,将报告上报建设指挥部。有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施工单位,以引起施工单位重视。

8. 监理人员应根据会议纪要要求或专题报告精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纠偏实施进行跟踪,督促其根据会议要求予以落实。

1. 监理部进驻工作现场后,配备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并及时安排进场,编写“环保监理细则”,积极开展对当地现场环境的调查工作。

2. 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内容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在交底会议上,对环保的工作要求进行交底。

3. 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建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体系,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其运行情况。

4. 监理部应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现场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进行整改。对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发“工程暂停令”进行停工整改。

5.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地,配合有关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噪音等进行检测,不达标的监督完善。

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保障外聘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x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解决用人需要,通过合法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的非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岗位需要,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精河县地税局办公室是外聘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外聘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外聘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聘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与上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需要,确需外聘人员的,应认真核定招聘岗位数量及上岗条件,报州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面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数量、人员要求、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同时应明确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聘人员一般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外聘人员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外聘人员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财经类专业优先,道德品质好,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20周岁以上。

第十二条 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考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两个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综合分析能力、情境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及外貌形体是否符合要求;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工作 岗位需要的基本知识及和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也不得从事具有税收执法权的工作。

(一)纳税人涉税征管资料的受理、录入(办理)、导出和导入。

(二)纳税人各种证件及涉税证明、批复的发放。

(三)纳税申报受理及税款解缴。

(四)向相关部门传递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资料和信息。

(五)代开发票。

(六)各种征管资料的整理(分户或分类)和归档工作。

(七)税务登记的办理。

(八)其他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穿着工装,工装管理按照《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工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应自觉维护地税机关的形象和荣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一)职业道德、法纪观念教育。

(二)税容风纪、言行规范、工作态度教育。

(三)税收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服务礼仪、沟通技巧、阳光心态、压力释放等培训。

(四)其他项目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外聘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外聘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外聘人员工作考核。用人单位应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项目、量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章 薪酬与社保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薪酬待遇基数参照当地用工支付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聘人员能级收入体系,完善薪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相关费用。属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章 解聘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外聘人员,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外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六)外聘人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精河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七

外聘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师德,较强的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4、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担任专业教课或实训课程),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可放宽学历要求。

5、按我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遵守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聘用程序

1、各系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学期末的前两周确定下学期拟外聘教师、拟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2、各系负责对符合我院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应聘教师,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初选并同时对拟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各系(部)须对应聘者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查:(1)《外聘教师登记表》 (2)学历证书 (3)职称证书 (4)在读研究生的学生证明 (5)各类资格证书(6)身份证,以上证件验证原件,各系(部)保存复印件二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3、系部对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格职资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统一上报学院批准。

4、经学院审核批准的外聘及兼职教师,由各系与其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向外聘教师解释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惩规定,保证正常教学。

5、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各系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教学效果差者,各系应及时停止试用,另聘他人。

1、外聘教师管理实行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双重管理。

2、各系按学院统一要求建立本系(部)外聘教师档案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原职称、原职务、原工作单位、地址、可任课程等内容。连续在我院任教者,要有每学期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分数。教务处汇总各系部教师档案,建立全院外聘教师档案库。

3、教学系应注重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对连续被聘任为我院外聘教师,且教学效果优良者,系可在教务处备案,聘为长期客座教师。对教学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外聘教师各教学系可报请教务处特聘为我院客座讲师或客座教授。

4、各系部每学期应召开外聘教师的座谈会,教务处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

5、各系具体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和其它系与本系外聘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6、外聘教师教学情况按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教学监控与管理,对出现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外聘教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处理。

7、对学生评教意见强烈、教学效果差,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和各系协商后调离教学岗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8、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要填写《外聘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表 》2份(其中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1、外聘教师应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时间按时上、下课,系部和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考勤。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更换教师或让他人替代上课。

3、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所教课程的教案及授课进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学期末必须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85%。

4、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教务处、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抽查和了解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如果发现没有进行以上工作的,学院要严格按照的教学事故与过失认定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外聘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师授课计划》并呈报系,由系审核后入档备查。

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告业务员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业务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公路广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广告业务员是指由**广告装饰公司向社会公开聘用的公路广告发布业务推广人员。

第三条**广告装饰公司负责广告业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外聘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由**广告装饰公司颁发聘书,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外聘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告装饰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广告业务活动。

第六条外聘人员应严格保守公路广告商业秘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泄露。

第七条外聘人员应遵循****的作息时间,不得在外兼职。

第八条**广告装饰公司负责外聘人员的统一培训、指导工作。

第九条公路广告牌租赁合同由**广告装饰公司与业务单位签订,外聘人员不得私自签订。

第十条公路广告牌结算由**广告装饰公司与业务单位直接结算,外聘人员不得私自结算。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文明礼貌,注意形象,不得因个人行为影响企业信誉,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待遇及利润提成 转摘于http://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和劳动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月底薪为300元,招租指标为每月1块广告牌。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在完成每月招租一块广告牌的前提下,享受每月工资600元的待遇(含底薪300元),并报销差旅费、招待费500元。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按照双面广告牌**元/年,三面广告牌**元/年的底价开展广告发布业务,超出部分按6:4的比例(外聘人员为6成,**广告装饰公司为4成)提取业务酬金。凡提取业务酬金的人员,不再享受月工资600元和报销差旅费、招待费500元的待遇。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当月发布广告牌超过1块的,超出部分仍按第十五条规定提取业务酬金,且超出的发布指标向下月顺延。

第十七条外聘人员连接三个月没有完成业务指标,从第四个月起不再发放每月300元底薪。

第十八条外聘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带来较大经济或形象损失,**广告装饰公司有权解除聘约。

一、驾驶员行为规范及职责

1、驾驶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鄂州供电公司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公司和机关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细则。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管理制度。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车队负责人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5、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疲劳车,酒后不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贯穿文明行车的优秀品德。

6、 随时保持车厢内外部的清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办公区域。

二、外聘驾驶员工作准则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日或次日到车队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周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机关车队副队长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各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车队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车辆调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为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凡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每日补助标准按3元计发,凡超过10日者,(非特殊情况)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公司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公司负责核报每人每月50元手机接听费)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外聘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下超时工作的补助办法另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由车队提出警告;第三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9、任何个人未经车队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否则视情节轻重,第一次提出口头批评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情节特别恶劣的,发现一次立即退回市平安劳务派遣中心。

10、用车部室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车队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部室负责人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外聘老师管理办法篇十

外聘工的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外聘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为规范中心临时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

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人员是指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或基本素质,在一定时间内临时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职责任务界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种类型。

第三条 外聘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对司炉工、电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机构核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四条 外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外聘人员时,每年12月15日前须事先向中心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员需求计划申请(见附件一),经中心人事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年内聘用人员原则上控制在需求计划之内,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聘用岗位的,须单独提出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中心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员相关材料。

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要严格控制,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六条 外聘人员聘用,需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

人员初聘根据空缺岗位报名情况,经部门审查后,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交社会保险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如仍保留原工作岗位设置,且该聘用人员在上一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技术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续聘。原工作岗位撤销,聘用人员可申请到其它符合聘用条件的岗位工作,无空缺岗位或其不能胜任申请岗位要求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 外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

第八条 外聘人员劳动报酬或报酬标准的核定:

(一)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相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二) 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技术员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三) 外聘人员的报酬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20xx年起,对续聘的外聘人员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基本津贴。

第九条 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门须为外聘人员办理中心出入证件,该出入证件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部门负责收回。

(二)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门应负责督促外聘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所得税及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执行中心各项

规章制度

及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

(五)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和续聘建议。

第十条 用人部门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员,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对外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或出现违反中心有关规定的,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保障外聘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x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解决用人需要,通过合法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的非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岗位需要,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精河县地税局办公室是外聘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外聘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外聘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聘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与上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需要,确需外聘人员的,应认真核定招聘岗位数量及上岗条件,报州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面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数量、人员要求、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同时应明确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聘人员一般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外聘人员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外聘人员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财经类专业优先,道德品质好,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20周岁以上。

第十二条 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考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两个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综合分析能力、情境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及外貌形体是否符合要求;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工作 岗位需要的基本知识及和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也不得从事具有税收执法权的工作。

(一)纳税人涉税征管资料的受理、录入(办理)、导出和导入。

(二)纳税人各种证件及涉税证明、批复的发放。

(三)纳税申报受理及税款解缴。

(四)向相关部门传递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资料和信息。

(五)代开发票。

(六)各种征管资料的整理(分户或分类)和归档工作。

(七)税务登记的办理。

(八)其他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穿着工装,工装管理按照《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工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应自觉维护地税机关的形象和荣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一)职业道德、法纪观念教育。

(二)税容风纪、言行规范、工作态度教育。

(三)税收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服务礼仪、沟通技巧、阳光心态、压力释放等培训。

(四)其他项目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外聘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外聘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外聘人员工作考核。用人单位应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项目、量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章 薪酬与社保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薪酬待遇基数参照当地用工支付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聘人员能级收入体系,完善薪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相关费用。属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章 解聘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外聘人员,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外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六)外聘人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30天提交

辞职报告

,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精河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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