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衣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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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衣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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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成衣采购合同篇一

需方:_____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数量、型号、价格

注: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按原厂质量标准包装

第三条验收方法:货到验收

第四条货款费用等付款及结算方式:预付定金20%,余款结算后提货

第五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自取

2、交货地点:汽车南站货运部。

3、交货日期:自合同生效期内45日

4、运输费:由需方自负

第六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10%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需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成衣采购合同篇二

乙方(供方):

供需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商品类型 麻核桃树码子 ; 附报价单明细:

特别约定:

1、供方按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的商品类型供货。

2、需方按供方所供商品的品种统一验收。

3、所有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

4、供方所供商品包括:麻核头树码子、免费嫁接。

第二条 商品价格

1、供方向需方提供报价单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印章确认后,即有效,并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

2、如供方所供商品有价格变动,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并提供新的报价单,,经协商一致,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确认。凡给需方的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高于在本协议适用区域内同类供货价格。价格应包括运费、嫁接费、后期保活维护费有。

第三条 付款 1、 2、 3、付款期:付款方式:在签约时,一次性给需方履约保证金元,本协议届满后保证金由需方如数退还供方,如供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需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罚金。

4、如双方对供货量及供价存在对帐差异,则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数量为准。

第四条 退换货

1、需方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和品种要求,供方无条件退货。

第五条 商品验收

1、供方应保证树码的完好性及100%存活。

2、实际供货品种数量按需方实际收货记录为准。

3、上述验货,如产品质量责任由供方承担完全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产品质量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处理。

2、因质量等问题给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和损失由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需方的信誉及商誉,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对供方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补充: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总经理: 总经理: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成衣采购合同篇三

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并且是双方联系的共同语言基础。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

购销合同

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

协议书

;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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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衣采购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工服制作业务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价格、数量

后附详细报价单。此价格经双方认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交货地点及时间

2、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

第三条 加工形式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装款式及面料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批量生产。

2、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辅料的方式。

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体时间,保证人员齐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甲方将扣除乙方千分之二/每日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结算方式

1、支票结算。此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须预付百分之五十的货款给乙方。

2、终结付款额,依据实际制衣件数,经双方认可后的款额支付。

3、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须在三十日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如有延误,每日须加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第八条 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内欲终止合同,需赔偿对方百分之三十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成衣采购合同篇五

______(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基本合同。

1. 本基本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之间采购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所有个别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的约定。本基本合同与个别合同之间产生矛盾时,除非甲乙之间明确表示个别合同优先适用外,本基本合同优先适用。

2. 个别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订单》。

甲乙双方应在个别合同中注明订货日期、标的物的名称、物料代码、规格型号、品番、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到货检查及其他交货条件、采购内码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方式等。依据实际情况,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以事先对个别合同的部分内容另行规定。

1. 甲方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乙方对此予以承诺后该合同成立。乙方不得接受任何非书面形式的订单。个别合同有规定的,个别合同优先适用。

2. 乙方应于收到《采购订单》后____个工作日内签名回传,否则订单失效。

3. 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需经甲方有权人签名或加盖章后方为有效,乙方回传的《采购订单》需经有权人签名或加盖章后方为有效。授权委托书及章样另以附件的形式进行确认,发生变更时应事先提交书面通知。

4. 甲方或乙方认为需要变更个别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对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因一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5. 《采购订单》中任何项目发生变更时,变更一方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注明变更原因,经甲乙双方授权人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

6. 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除《采购订单》之外的其它个别合同。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样品生产和供应产品,如有任何变更,甲方负责知会乙方更新有关图纸等,乙方应积极跟进相关的变化。因此引起的交期延迟,责任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应保证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均符合国家环保法律规定及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特殊产品必须有国家特殊规定的质量认证书,并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等其他有关所供货物的文件。

3. 乙方应于首次报价或操作人员、物料、机器和作业方法(以下简称4m)变更时无偿多送_____备品。以备甲方质量检查部门检查来料时做实验。个别合同有规定的,个别合同优先适用。

4. 品质检查标准按国际通用的aql检查标准进行检查。具体适用哪一款,由双方品质部门进行协商确定。

5.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品质保证期限(产品保修期限)为最少_____个月。个别合同有规定的,个别合同优先适用。

1. 乙方应保证4m符合甲方要求,如有变更,必须提前书面报甲方确认。

2. 乙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

3. 乙方供货前应严格按要求自检,其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甲方标准和图纸所规定的进货检测项目,并有书面记录。

4. 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要求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及时解决和整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解决和整改,甲方有权中止乙方供货。

1. 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3.对因运输与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 交货时间:_____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个别合同所确定的标的物的交货期。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交货的,应提前____天通知甲方,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2. 交货地点:_____甲方注册地之工厂仓库。个别合同另行约定交货地点的,另行约定优先。

3. 乙方应依据个别合同,添附甲方指定的单据后交付标的物。

4. 甲方在接受乙方交货的同时应向乙方开具收货证明,作为乙方完成交付的证明。标的物完成交付时起,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标的物完成交付前,除甲方责任引起外,由乙方承担风险。

1.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附上《送货单》或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甲方收货人员确认数量及要求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名盖“收货章”确认。

2. 《送货单》上必须注明甲方的物料代码、物料名称、采购内码、数量等事项。

3. 甲方来料检查部门依据双方约定的品质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案,并参照原样品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是否合格。

4. 甲方对乙方产品所行使的检验,并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即使检验合格入库,但在甲方装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或者因标的物缺陷引起人身损害的,乙方仍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并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

1. 甲乙双方应综合考虑每个标的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期、货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材料价格、劳务费、运费、市场动态及适当的管理经费以及利润等,协商决定交货价格。

2. 初次报价及变更价格时,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书面报价单。

3. 乙方应于送货次月之日前将《对账单》书面递交至甲方,经甲方确认,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按照甲乙方双方确认的付款时间付款。

4. 因乙方原因,超过对账期未提交付款必需单据的,货款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下个付款期。

5. 付款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见个别合同。

1. 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开具《品质通知书》给乙方。乙方应在___个工作日内回复对策报告给甲方。

2. 乙方产品存在品质问题,甲方因生产要求不能退货,要求乙方来甲方选别或返工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或邮件之时起,__小时内到甲方处理。

1.1. 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2. 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双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4. 双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1.5. 双方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交货不能或付款不能的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3. 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真实有效。

4. 乙方确保所接受的业务在企业营业范围内。

5. 乙方保证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工作人员指定的其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好处。

1.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 乙方不能交货或有证据表明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品质通知书》后逾期未回复,每延迟一天,甲方按乙方当月货款的千分之一扣款。若一个月内回复对策存在敷衍、不切实际的情况超过两次,甲方按乙方当月货款的千分之二扣款。根据乙方回复改善对策,甲方有权不定期去乙方工厂查核,甲方若发现乙方未按对策执行,甲方按乙方当月货款的千分之五扣款。当月内同样的品质问题不能重复发生,若同样问题点有超过两次(含两次),每超过一次,甲方按乙方当月货款的千分之二扣除款。

备注:_____本项扣款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

3. 乙方存在品质问题,甲方因生产需要不能退货,要求乙方来甲方来选别或重工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到甲方处理。逾期未到,每逾一天甲方按乙方的当月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扣款。经过双方同意。如果乙方不能派人来甲方选别时,由甲方安排人员代为选别,乙方应承担每人每小时伍拾元人民币选别费用。

4. 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5. 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百分之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7.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8. 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_____对方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以及对方可能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判处先行赔付的赔偿款等。

9. 乙方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五款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款项、单方面终止合同,移交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范围同第十三条第八款。乙方另需按甲方应付款余额的20%支付违约金。

10. 其它:_____。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2. 在供应期间内,不能满足甲方数量及品质要求,无能力供应时;

2.3. 被政府机关停止或取消营业资格等处分时;

2.4. 受到第三人提出的查封、强制执行或拍卖的申请时;

2.5. 自己或受到他人提出的破产、整顿、清算、重组的手续时;

2.7.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履约能力的事项时。

3. 如甲方在一年内无需求业务,则此协议自动解除。

4. 协议一旦解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归还甲方所提供的模具、图纸、技术文件等。

5. 协议一旦解除,甲乙双方应偿还一切债务。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 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_____

乙方地址:_____

3. 一方出现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公司帐号、经营范围、分立或合并、减少注册资本、营业资格被停止等涉及履行合同的重要事项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成衣采购合同篇六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成衣采购合同篇七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1)房屋面积=外墙柱外边长×宽×层数;

2) 室外走道、楼道面积=每层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楼梯4.5平方每部,楼房走廊雨棚75%面积计算一层平房雨棚50%计算。

3)总面积=房体面积+室外走道,楼道面积+雨棚面积。

2,、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已包括材料采购、运输、包装、税金、利润、附件、卸车、安装、等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单价不包括土建及水电安装项目费用。 3、计量方式:最终按实际完成合格的总面积进行计量。

4、合同总价按照:最终结算按合同单价×实际完成合格的总面积进行计算。 三、本工程工期为合同签订当天起算,要求在20xx年2月7日前完成。 四、本工程安装布置依甲方出具的平面布置图为准。

第二条 材料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一、乙方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进场并开始安装施工,由甲方确认并指定材料、设备堆放地点。

2三、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出厂合格证、政府质监部门的质检报告和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乙方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本单位红章的复印件应在产品进入现场交付的同时,一并向甲方提供,质量证明书要与实物相符合,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第三条 工程施工、验收:一、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活动板房安装施工,所需材料均按双方约定时间进场到位。

二、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及乙方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工程验收单(表)上签字盖章。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造型方案为准;需改设计方案的,须经由双方协商同意。

第四条 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最终按实际完成合格面积进行结算。二、结算资料经甲方项目部确认由甲方项目经理并经甲方公司预算中心审核盖章后,方作为最终结算凭据和要款依据。

三、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人民币:四、付款方式:本活动板房工程竣工验收后付结算总价的55%,余款40%作为保质金,若无质量问题3个月内付清,5%六个月内付清。

五、甲方付款时乙方应开具同等金额的乙方本厂收据。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责任:

1、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

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交工,每迟交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10%。如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由于安装不符合甲方的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4 、安装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对甲方的设施、人员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5 、乙方应为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及工伤保险,安装施工过程中若非因甲方原因而对乙方人员、设备造成损害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6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4、甲方如需调整材料规格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

5、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由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含产业政策变化等人为因素)

第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本合同标的物质保期为年,该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如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均由乙方无偿更换或维修,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并派人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积极进行维修,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或拒不修理时,甲方有权派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因乙方所供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及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

第七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应本着诚恳谅解的态度来妥善解决双方在合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约定的活动板房工程乙方不得再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及所用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

二、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含产业政策变化等人为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临电、临水源头,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付款和索赔已结清为止。

五、甲方提供的图纸,由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本工程的施工方案说明书及其他文本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有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甲、乙双方实地按行业标准验收,工程安装结束后柒天内,甲、乙双方进行验收,若甲方在乙方安装结束柒天内,既无说明又不进行验收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年月 日 年 月 日

成衣采购合同篇八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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