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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联盟章程意见篇一
联盟名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成立的国际间基于发展创意产业联盟为目标的协作组织。联盟以网络为平台,支持各类创意产业的经营主体发展,包括国际交流考察、著作权申报审批、品牌顾问在内的多项经营项目,以加强其创意业务与各产业之间的联系。平台由专业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媒体、法律专业机构、创意产业经营者等发起。联盟将成为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更将成为实现跨国交流合作的平台。联盟平台将发挥其自身优势,保持理事、成员单位以及成员个人之间的良好沟通和联系。联盟平台将成为一个展示创意理念、创意实力以及通过协作达成的计划、项目,在给予建设性专业意见的同时,打造富于创造性的交往和互动的平台,构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第二条 联盟的主旨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价值的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是现代文化产业的高端和前沿。作为xx省文化产业的创新先锋力量,联盟将通过不同领域的人们的相互协作,以创意产业为核心,形成最广泛的产业合作联合体和国际合作平台。发掘世界各民族伟大创造力传统的当代价值,促进国际创意产业力量间的共同理解与合作,促进创意经济在各个国家的深入发展,是我们创意产业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促进及中国其他城市创意产业与国际创意产业力量之间的合作,落实xx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xx省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将秉承自愿、友好、公平、开放的原则,以之推动及中国其他城市与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资源的深度交流和有效合作为目标,极力整合创意文化产业力量,构建中国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最终成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作为“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我们将以联盟网站为依托,旨在整合文化创意产业力量、构筑创意产业集群、园区及创新空间发展合作平台,推动及全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此基础上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与全球创意产业发展对接与共识。在发展自身文化创意产业同时,通过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推动国际创意产业项目合作,促进国际经验、资源和人才交流。联盟还将致力于邀请国际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学者,促进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合理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秩序。通过专家级的咨询顾问系统,构架创意产业发展投资和建立评估体系。联盟还将充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资源,为政府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顾问建议。
第三条 联盟构成单位
邀请xx省工业设计学会、xx省企业形象设计专业委员会、xx省品牌战略研究设计中心、香港、中国台湾、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多家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加盟
第四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由发起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单位享受联盟的各项权力和义务,发挥本身优势,整合联盟力量,提升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理事和理事兼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的各个职位通过轮流担当的方式,保证理事会的公正、公平性。理事会还将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扩大,联盟会员单位可通过对联盟的特殊贡献加入理事单位。
2. 理事会设国际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构成,负责对联盟工作进行指导和顾问。
3.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单位委派专人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
4.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年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召集人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1. 领导联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 决定联盟组织构成及相关章程
3. 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宜及发展方向
4. 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和撤除
6. 负责组织召开理事年会及联盟大会
7. 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开展以下工作: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协调联盟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及沟通
3. 推选适当人选担任秘书处秘书长一职以及其他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4.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 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做出决策并报理事会审议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国内外各城市创意产业促进机构或促进中心等
2. 法律、咨询、评估等行业致力于推动联盟发展的组织、机构
3. 立志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组织、机构
4.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加入联盟
具体事项参照会员手册,根据会员手册对联盟成员采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等级,联盟会员享受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执行其义务。
以下为联盟成员基本义务:
1. 遵守《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协助提供所在地的行业信息
3.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 定期缴纳年费(暂不收费)
第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接受社会和政府的捐助、联盟成员定期交纳会费、组织交流活动及策划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及合法经营的各项收益。所有收益将用于经营和维持联盟的日常运营、维护联盟网站、国际交流、联盟实体运营和各项联系等开支。
第十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所缴付年费亦不获退还。
第十一条
对于背离《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联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理事年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产业联盟章程意见篇二
第一条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为""。
第二条联盟的性质:联盟由在境内从事生产、经销、技术研究的知名企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目标:营建有序、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环境,提升行业整体市场形象。
第四条联盟的宗旨:凝聚联盟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
打造以产、学、研、工程多赢的产业平台,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提升行业在国际市场的总体竞争力。
第五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呼吁联盟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
第六条营建行业文化,建立联盟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长短互补、共同发展的环境。
第七条不断完善和成熟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标准,定期举办联盟内的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项工作。
第八条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联盟内外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合作。
第九条透过媒体平台,提高联盟影响力,向社会推荐联盟企业,在联盟成员内优先采购和选用的合作。营造成员沟通、学习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与行业外资源支持企业在产品、技术、方案、服务的合作,推动产业链和产业发展环境进步。
第十条保护联盟内各企业的专利、着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外解决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
第十一条 联盟发起单位:
第十二条 联盟执行单位:深圳市乾坤公共安全研究院
第十三条 联盟组织架构: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
常务理事
1.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
2.热衷于推动楼产业及技术标准的发展。
3.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填写《加盟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3.经主席团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1.享有《产业联盟》徽标的使用权;
2.享受联盟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发布内容要以联盟成员共享的版块和栏目主题内容为准);
3.以优惠价参加联盟主办的培训、研讨、联谊会、展览会及论坛等活动;
4.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
5.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遵守《系统技术创新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联盟成员须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着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3.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推荐联盟新成员。
第十九条 对于背离《系统技术创新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联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二十条经费来源
1、联盟副会长单位会费为每年50000 人民币,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为20xx0人民币,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10000 人民币,企业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5000 人民币;
2、赞助;
3、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经费支出
1、联盟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2、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3、其它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联盟日常事务由秘书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主席团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
产业联盟章程意见篇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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