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力应急预案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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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电力应急预案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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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力应急预案方案篇一

组长:孙庆平

副组长:

1、接到停电通知的情况:

在接到停电通知的情况下,行管科应事先将停电线路、区域、时间、电梯使用以及安全防范要求等情况通知师生员工、学院各系、部门(特别是饮食中心、教务科及宿管科)及学校教职工住户,以网络、广播、粘贴停电通知的形式发布停电消息。同时,行管科应做好停电前的应变工作。

2、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突然发生停电的情况:

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突然发生停电的情况下,行管科全体在校电工应立即到行管科办公室集中,确认是内部故障停电还是外部停电。若系内部故障停电,应立即派人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若系外部停电,一方面要防止突然来电引发事故,一方面致电供电公司查询停电情况,了解何时恢复供电,并将了解的情况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

1、对于有多路电源供电或配备自备应急电源的,而用电单位应通过隔离故障点(如故障点出现在该单位)、各电源间倒闸操作或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应按正确操作方法,尽快恢复对本单位重要用电负荷的电力供应;若外部故障停电,须拉开低压总开关、拉开进线开关,防止来电后可能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

2、学校重大会议及活动,根据需要租用供电公司发电车。

3、根据停电范围与可能的停电时间启动相应应急保安措施,门卫、保卫人员应加强警戒与巡视,加强重要部门、重要设备的保卫工作,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根据突发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突发停电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要根据情况做好对宣传公告、妥善安置、紧急救援或疏散,稳定学校学生情绪,防止引起学校学生不必要的恐慌。

4、配备自备保安电源、应急照明灯、必要的应急物资(处理内部电力故障需要的一些常用维修设备和材料)。平时定期对内部的保安电源及设施进行检查,如自备发电机、应急灯、出口指示、人流导向指示灯(牌)等,有效提高突发停电事件应急能力。

5、电梯、公共场所停电应急管理规定。24小时救援电话:

①、在电梯里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保持镇静,可做屈膝运动,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耐心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可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救援人员指挥。

②、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保持镇定;如果停电时间较长,一时不能恢复正常秩序,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应急灯指示的线路有序撤离。公共场所突发停电进行人员疏散时,特别要注意保持镇定,一定要与大多数人的前进方向保持一致,不要乱跑乱挤,以免引起踩踏的事故。

6、

教学

楼晚自习大面积停电的紧急预案:

若出现停电情况,教师首先将学校学生控制在教室内,维护秩序,稳定学校学生情绪,等待来电或在教师指挥下,带领学校学生安全离开教学楼。(正常情况也要保证所有学校学生安全离开教学楼);值班教师迅速了解情况,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维修、安排值日教师稳定学校学生;如停电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须疏散学校学生,防止踩踏的事故;疏散学校学生时,老师控制楼道、楼梯口,组织学校学生有序疏散,学校学生下楼梯一律靠右边行走,禁止学校学生在疏散过程中停住弯腰去系鞋带或捡丢下的物品,各楼层疏散必须错开时间,防止拥挤、践踏。

7、宿舍停电的紧急预案:

管理员在第一时间通知值班领导,并听从值班领导的安排;停电后,各个宿舍学校学生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嬉闹,不准私自点蜡烛;室长指挥本宿舍学校学生迅速就寝,并注意安全;在此期间,住宿学校学生严禁互串宿舍或到楼下来;值日教师一定要负起责任,拿手电到宿舍督促学校学生就寝并处理应急事件。

自备电源发送电应以照明、生活用电为主,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局部重要建筑因某种原因不能由自备电源提供电源,向供电公司申请移动发电机来供电)。

供电范围为:

1、白天供电范围:

白天以水泵房、学校学生食堂为主要供电对象,兼顾行政楼与教职工宿舍。关闭新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电教中心以及附中的电源。

2、夜晚供电

晚间供电以水泵房、学校学生宿舍及图书馆为主要供电对象,兼顾行政楼与教职工宿舍。关闭教学场所及附中的电源。

1、行管科要经常对学校的配电房供电设施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用电。

2、行管科继续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夜间的守护,确保学校的校园安全。

3、按规定时间检查应急灯是否完好,如不能用,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修理。

4、经常教育所有的老师和学校学生要安全用电。

电力应急预案方案篇二

1、对所属辖区的供电线路、杆塔、拉线、线路弧垂、变压器等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报告供电所所长,通知全所职工对线路进行巡视检查。

3、分段巡线人员如查出故障点,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通过认真检查巡视,如没有发现故障点,由所长在确认线路上无工作人员的情况下,通知调度员再次试送。

1、根据季节和时段,对所属辖区的`供电线路、杆塔、拉线、线路弧垂、变压器等进行检查维护,测量接地电阻、变压器负荷、检查漏电保护的当中灵敏度,高低压避雷器的接地和完好情况,检查接地线和零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一旦发现某变压器损坏,由负责人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所长。

3、如果变压器确实雷击或烧坏,由供电所物资保管员组织物资迅速运到现场。

4、更换前,应将该台区跌落式熔断器拉下,将低压保险拉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根据季节,对所属辖区的供电线路、杆身、拉线、线路弧垂、杆根等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立即与调度取得联系,将该线路开关断开。

3、将线路倒杆、断线情况向所长汇报,联系抢修物资。

4、如线路不能在当天恢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电线被盗。在物资到达后,集中力量全力抢修,争取尽早恢复供电。

电力应急预案方案篇三

1.1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对社会的影响,保证电力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电力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1.2.2统一指挥。县电力公司成立电力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1.2.3分层分区。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按照电网结构和管辖范围,制定电网事故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电力用户根据自身重要程度,自备必要的保障措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灾害。

1.2.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将事故限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电力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各类事件引起的对地方安全、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本预案用于指导和规范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建立自上而下的分级负责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2.1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王清利

副组长:陈成印田爱华

成员:李自锁杨闯潘守用张晓辉张宏光贾振平

2.2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法规、规定;

接受县政府及唐山供电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请求应急援助;

统一领导本辖区大面积停电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督促制定应急预案,下达应急指令;

宣布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

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

宣布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负责信息反馈。

2.3应急组织及任务

2.3.1快速反应力量

由调度室、客户服务中心、修试所、吊装队、各电力所有关人员组成。接受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进行电力设施受损抢险,确保应急救援与处理期间的指挥畅通。

2.3.2基本救援力量

基本力量:安技科、修试所、吊装队、各电力所人员。

3.1预测

根据天气及供电负荷的变化做好电力事故的预测工作。

3.2预警

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损坏、重要变电站遭受破坏和打击,电力应急进入预警状态。

3.3信息传送与报告

电力客服中心电话:95598调度室电话:

客服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报领导小组——进入应急状态——组织抢修队伍——供电急修——汇报县领导机构

3.4预警级别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地区电网进入预警状态:

红——因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40及以上;

橙——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损坏,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50及以上;

黄——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及以上;

蓝——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70及以上。

4.1响应程序

4.1.1基本应急

4.1.1.1当电力生产发生突发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损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时,电网调度机构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同时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尽快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4.1.1.2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大面积停电报告之后,根据严重程度,召集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1.2扩大应急

应急领导小组在研究决定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之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并就应急救援与处理工作接受领导,视情况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2指挥程序

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警后,按照事故预案、保电方案,结合当时电网实际情况,指挥公司各运行、维修、试验单位进行异常处理。

事故辖区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异常情况现场进行处理。

5.1善后处理

5.1.1事故调查

大面积停电之后,除按照政府部门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县,电力公司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事故责任等,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5.1.2改进措施

事故发生后,要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改进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5.2

总结

5.2.1大面积停电之后,及时组织安技、变电、用电等部门联合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5.2.2及时总结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6.1通信保障(基本保障、应急保障)

公司客户服务系统和公用网通讯系统齐备、畅通,可以应付随时出现的突发情况。

6.2设施设备保障

6.2.1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快统计出电力抢险所需电力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数据,立即申请调用本单位的事故储备。

6.2.2组织专业施工人员成立抢险队伍,当具备施工条件时,立即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抢险,及时恢复损坏的电力设施。

6.3物资保障

6.3.1配备大面积停电应急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电力抢险物资。

6.3.2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

6.4其它保障

6.4.1交通运输保障

公司现有电力抢修车作为电力抢险的交通工具,保证抢修人员及时赶到抢修现场。

6.4.2医疗卫生保障

6.4.2.1联系地方政府、医疗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护队伍,同时准备好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药品储备,以备应急。

6.4.2.2当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事故发生后,请求和配合医疗救护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好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

7.1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采用各种通俗易懂方式普及停电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应对办法,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

7.2培训

做好电力抢险救灾队伍的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提高电力抢险救灾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7.3演习

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训练和演习,做到警钟长鸣,平日有备无患,随叫随到,用时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力应急预案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十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电监会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四)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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