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一
随着工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今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差。抬头一看看到的只是那蒙上了一层厚厚的天空,原来那清澈见底的小河不见了,来代替的是带着污水,漂着垃圾的小河。
我不禁怀疑,这是当初那清澈的小河?而回答我的提问的就是那一个个冒着浓烟的囱。
环境的破坏还不止这些,许多人为了钱从而大量的砍伐树木,导致水土流失,而让沙漠有机可乘,要知道地球正以惊人的速度沙化。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则广告:一个人走在大街上穿着“真空隔热服”,第二个画面是一个孕妇在家里,窗户安的是“隔温防噪音玻璃”,第三个人举着一把“紫外线防护伞”……我想如果人们不好好保护环境,有一天也许我们也得用上这些东西。
搞不好到时候世界上的最后一滴水,就只能是人的眼泪了。
我真想大声呼喊: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二
1、爱我蓝色国土,发展航海事业。
2、爱我蓝色国土,走和平发展道路。
3、爱我蓝色海洋,。
4、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5、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
6、保卫海洋国土,保护海洋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7、保卫蓝色国土,维护海洋权益。
8、秉承科学航海,实现航运复兴。
9、充实海洋教育,牵手海峡两岸。
10、传承民族文化,弘扬郑和精神。
11、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12、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和谐发展。
13、促进友好合作,和谐发展共赢。
14、发扬郑和精神,点亮民族之光。
15、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16、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17、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18、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19、发展航海事业,构建和谐社会。
20、发展航海事业,振兴造船工业。
21、共贺两岸直航,同创民族复兴。
22、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共创人与自然和谐。
23、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培育中华民族精神。
24、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推进睦邻友好。
25、弘扬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强国。
26、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7、弘扬郑和精神,再创民族辉煌。
28、积极应对海盗,共建安全通道。
29、加强国际合作,应对金融风暴。
30、加强海洋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海洋意识。
31、加强航海教育,弘扬拼搏精神。
32、加强航海教育,提高海洋意识。
33、加强两岸合作,同创民族复兴。
34、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35、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和谐。
36、开发海洋,保护海洋。
37、科学发展统领,促进海洋和谐。
38、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39、普及航海知识,支撑经济发展。
40、庆中国航海日,迎世界海事日。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三
在海洋中,大大小小、五颜六色的鱼在水中游动,给海洋增添了一份生机和美丽。
这是我在三亚旅游时深潜看到的情景。
我来这里干什么呢?当然是因为经过了一学期的刻苦学习,暂时放松一下啦!
我们一到海边,爸爸就给我报了一个深潜的项目。我满怀期待,还有一点点紧张。码头上,有人开船带我去深一些的海域。我在船上想了很多:水里面会不会有带毒的鱼?珊瑚会不会把我划伤?我会不会溺水……我的那一点点紧张像会生长一样,逐渐扩大,又像是一滴很浓的蓝墨水滴到了清水里,不断扩散。但后来,这蓝墨水和我的恐惧一起被新奇的感觉稀释得无影无踪了。
我跳入海中,慢慢往下潜。我打开手中的塑料瓶,把鱼食倒了出来,许许多多五彩的小鱼开始围着我游了起来。等到瓶子空了,我继续下潜,看到了各种各样的珊瑚……它们驱散了我心中的恐惧,照亮了我眼前的世界,让我的内心无比明亮。
听老师说生命起源于海洋,现在我又回到了海洋。但这湛蓝的海水也让我不禁担心起海洋的未来。因为人类对海洋生态的破坏似乎从未停止过,有的工厂甚至把污水排入河中,而河水最终会流入海洋,污染海水。想到这里,我的脑海中浮现出了曾经在电视上看到的一幕幕惨剧:海面上漂浮着许多死鱼;海鸟身上沾满油污,无法动弹……这多么可怕啊!
我们要保护海洋,不让海洋环境受到一点破坏。那么,我可以为海洋做些什么呢?成为海洋生物学家、环境保护专家、船员……可这些都太遥远了。现在,我可以做的就是把这个塑料鱼食瓶带上岸,让它能被二次利用吧!
想到这里,我攥紧手中的瓶子,向海面游去……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四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五
今天,阳光明媚,爸爸、妈妈带着我坐火车到日照第三海水浴场游玩。
到了第三海水浴场,远远望去,蓝蓝的海和天连成一条线,构成了一幅美丽的图画。到这里游玩的人很多,海面上有很多人在游泳,水面上游艇飞快地奔驰着,溅起一串串浪花。沙滩上人们玩的都疯狂了,有的把身子埋到沙子里。大海热情地欢迎各地人们的到来,发出温和的召唤。
我光着脚丫迫不及待的下海,感觉海水凉丝丝的,慢慢适应后,便拿着救生圈下海游泳去了。我在海里自由自在的漂浮着,像一艘小船在水里游来游去,特别舒服。一股股浪花打来,我特别兴奋,高兴地大叫着和浪花玩耍、嬉戏,巨浪打来,调皮的大海还会让我喝上一口咸水······大海发出欢快、调皮的笑声。
退潮的时候,脚踩在沙滩上,感觉沙子像面粉一样细腻而柔软,就像慈祥的妈妈一样抚摸着我的脚丫。沙滩上有许多寄居蟹和小螃蟹,我们先到沙滩上挖坑,然后分头去抓漂亮的寄居蟹和小螃蟹,一会儿功夫,新搭的小窝里便请来了许多可爱的小精灵。有的寄居蟹很温和;有的则很调皮,看两只正在打架呢;有一只小螃蟹爬得非常快,总是逃跑,我把它翻个身,它就原地装死,几乎纹身不懂。在岩石旁边的浅水滩里,有许许多多的小鱼,仔细看去,小鱼的颜色和海水的颜色差不多,我轻轻的用手一捧,就能捧到一至两条,我和小鱼玩了一会儿就恋恋不舍的把它放回大海里去了,因为我知道鱼儿离不开水,海里的鱼儿更离不开大海妈妈的怀抱。大海用宽阔的胸怀养育着这么多生物,发出慈母般的涓涓细语。
等到晚上看大海的时候,那里已是风号浪吼,此时的大海又展示了它勇猛的一面,像一头大狮子发出吼叫。
听听大海的声音,它是变化多端的,有时发出温和的声音,欢迎人们的到来;有时又像调皮的孩子般发出欢快的笑声;有时似慈母般的涓涓细语;有时又发出勇猛的吼叫······我喜欢这变化多端的大海。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六
一望无垠的大海给人期盼,给人美感,给人温暖的母爱。
大海像一首诗,灵动跳跃;像一幅画,意蕴丰富;又像一支交响乐,浩瀚澎湃……它时而平静,犹如一面明镜;时而暴怒,涌起万丈狂澜,能掀翻航行着的小船。在我心目中,大海是蓝色的世界,也是生命的摇篮。孕育着许许多多自由自在的小生命。大海是那样的神秘,那样的迷人!
如今,大海变了样。海水不再清澈,它变浊了,变脏了。海水冲上沙滩,留下的不再是活蹦乱跳的小鱼小虾,取而代之的是一堆又一堆的垃圾,还夹杂着不少惨死的小鱼小虾,散发着阵阵恶臭。这是为什么呢?这都是由于我们人类。有人在海边欣赏美景时,顺手把恶臭的垃圾扔进海里。也有在海边居住的人把厕所的排泄管直通到海底。更可恶的是工厂排放的废水大股大股地流进海里,把海水染成了一种奇异的颜色。导致生出了许多缺少脑子`智商低的婴儿,我们的下一代—眼睛明亮`嗓音稚嫩`脸峡透红的下一代将永远见不到美丽迷人的蓝色海洋了。
有人曾做过一个实验,他把一盆清水比做大海,再把一滴墨水滴入“大海”中。顿时,墨水慢慢地散开、变浅、消失,“海水”几乎和原来一样干净;如果墨水一直不断滴下去,“海水的颜色就会越来越深,最后变成一盆黑水。地球上60亿人口每天生产出大量生活废水和工业污染,就像墨水一样一直注入原本清澈的海水中经快变成,现在的大海已一潭污水了。
为了我们人类的身体健康,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看到美丽迷人的蓝色海洋。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吧,像热爱生命那样热爱海洋,热爱这人类共同的蓝色家园。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七
地球,是万物赖以生存的家园,是人类名副其实的母亲。地球孕育了我们,可我们呢?过量的废气排放,乱砍乱伐,使地球产生温室效应,使臭氧层损坏,造成地球水资源极度缺乏……我们的母亲已经失去了往日的欢颜。
地球70%的面积是海洋。海洋培育出了我们的祖先,协助了一代又一代的人类文明的发展。可我们却忘恩负义,把海洋变成了地球的废物间和血腥的猎杀场。
地球、海洋是我们的`母亲,为了让我们伟大的母亲回复以往的平静、快乐,呼吁:保护地球,爱护环境、不要再破坏自己的家园了!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八
最近,“丁锦昊到此一游”出现在埃及文物上的新闻,成为了焦点,这件事情成为新闻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文物保护的反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无不凝聚着先人的智慧,留存着沉淀了千百年的历史文明,价值不可估量。
无情的岁月风雨正在侵蚀这些珍贵的文物,同时,不少极具价值的文化遗址正在我们眼前消失。在中国的29处世界遗产中,这14处遗产中的多数都在保护与利用方面存在某些问题。敦煌莫高窟壁画的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的窘境、泰山周围环境的不和—谐、孔府及孔庙和孔林的被淹事件等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武陵源、九寨沟等自目然遗产项也因游客过多面临被破坏的危险。文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在为它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同时,更加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们、保护它们。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我向各界人士提出倡议:
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准则,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文物保护行为;
三要勇于同盗窃文物、文物、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文物案件。
四要从教育抓取,让每个人都知道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保护文物,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责任,让我们未来的子孙,都能够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文物带给我们影响。我相信,只要做到我提的这些保护文物的建议,文物就不会在遭到破坏了。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九
1、地球没有了动物,就如蓝天没有了白云。
2、请不要扼杀我们的“祖先”。
3、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
4、同在地球上,共享大自然!
5、鸟是害虫的天敌,鸟是人类的朋友。
6、是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7、假如动物,穿上你的皮!
8、见到街头耍猴的违法现象应予制止或举报。
9、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10、不笼养野鸟,彼在牢笼,尔图愉悦,何乐之有。
11、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请爱护动物。
12、开车莫压过路动物,可能有一窝待哺的小兽等她回家。
13、不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否则,你就是间接者。
14、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15、动物是人类的第二,请大家来保护它们。
16、我们也是动物,请善待动物。
17、尽量用无磷洗衣粉,减轻水质污染。
18、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同类。
19、请勿轻率地将动物拿回家,若养不活既摧残生命又伤害童心。
20、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21、没有动物,生命没有了动力。
22、对所利用动物应怀感恩之意,对所饲养动物应怀体怜之情。
23、是先有鸟还是先有蛋,你不知道,我不知道,只有鸟知道。是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24、保护动物,与自然和谐。
25、人类,动物你可知道地球母亲正在呼唤呼唤一个和平呼唤一个美好家园。
26、保护珍稀动物,关注地球生态。
27、不要让一切都成为记忆。
28、不虐待,不折磨,不欺辱一切动物。动物也有尊严。
29、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30、不应以救护之名把自然中的动物幼仔抓来饲养,夺人之子。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十
亲爱的朋友们:
您们好!
蔚蓝的海洋是地球妈妈赐于我们的宝库,它如一颗夜明珠照耀着地球。看!憨态可掬的鸭子们在水中嬉戏;活泼可爱海豚们在水中玩乐;凶狠可怕的大鲨鱼在水中追逐......海洋,是多少人和动物们的生命源泉和水中乐园啊!水中的宝藏更是数不胜数,珍贵的动物、生物资源、水资源、矿物资源......这些都是大自然赐于我们的,如今海洋成群似的消失,更多的珍稀动物还不为人知的无影无踪......
是人类,对!就是自己。大家不顾及海洋的心声随手乱扔,造成污染。之后,垃圾腐化,虽没了垃圾,但久而久之,这里的水也“死”了。那一些海洋动物也都个个被人类枪杀,从地球上消失。使海洋又少了一些朋友。现在,一切真相大白,“杀死”海洋们的罪魁祸首就是人类。
昔日美丽的海洋在人类无情的摧残之中终于低下了头。
为了让地球上的海洋不再受到伤害,我向全世界的人类提出建议:
1。不再猎手海洋生物,让它们过上和平的生活。
2。加强对海洋污染的重视和管理,对不爱护海洋的人进行严重的全国通报批评,并进行物质处罚。
3。通过新闻、报纸、电脑、电视、海报等多方进行宣传,让人人意识到保护海洋的重要。
4。多举行爱护海洋的活动以示重要性。
5。将保护海洋纳入课堂、书本,让学生们从小养成习性。
希望国家领导们能从百忙中抽出一些时间,看一看我呈上的这一份建议书。我由衷地希望海洋能恢复往日的美丽。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十一
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宜居生态家园,是龙山人民的共同心愿。这需要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一、从我做起,自觉树立爱水护水节水理念。优美的水环境是我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我们建设宜居生态家园、造福子孙后代的需要。我们要增强参与治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关心、支持、参与水环境治理。要树立强烈忧患意识,以爱水护水节水的理念,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养成节约用水良好习惯。
二、从现在做起,积极投身水环境综合治理各项活动。全镇各企业要围绕节能减排和绿色生产要求,踊跃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活动,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努力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各农业主体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努力减少畜禽、水产养殖和肥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全镇各群团组织要深入开展志愿服务行动,积极参加河道保洁为主要内容的“清河行动”,广泛开展环境卫生长效保洁行动。全镇上下要加强宣传和监督,对随意排放污水、向河道倾倒垃圾、破坏河道设施等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进行劝说或监督举报。
三、从身边事做起,大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良好水环境的形成离不开每一个家庭的参与和努力。我们要大力倡导和牢固树立低碳生活绿色生活观念,要主动向家人、朋友、邻里宣传水环境保护知识和方法,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行动中来。要科学、文明用水,推广运用减少生活污水排放的技巧和措施。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不向河道水面投掷垃圾。要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自觉清除污染物,不做乱倾倒、乱堆放等污染饮用水源地的行为。
镇民朋友们,参与水环境综合治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身体力行,为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宜居生态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全市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同志们:
市委、市政府日前决定,从现在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城乡环境、推进三城联创、建设美丽天水”活动。这是优化发展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建设幸福美好新天水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决策,我们——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联合向全市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妇女同志发出倡议:
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为保护生态、整治环境、弘扬新风做出贡献,在“三城联创”中建功立业,承担起建设美丽天水的历史使命。
努力做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卫生环境的推动者、维护者。生态文明建设是美丽天水的本质要求,符合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创造优美健康的生活环境;要积极投身优化生态、造林绿化、治理污染、清洁环境的行动,为维护天水的蓝天、碧水、绿树和清新的空气做出不懈努力。
努力做提升城市形象、整治市容市貌的实践者、促进者。要遵守交通规则,倡导文明出行;要文明施工、文明生产、依规经营,落实“门前三包”,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和各级工青妇组织开展的相关主题活动;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城市“八乱”现象的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做出贡献。
努力做弘扬文明风尚、提升文明素养的宣传者、引领者。文明与美丽始终紧密相连,建设美丽天水,从根本上讲,有待城乡文明素养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们要以“爱我天水、建我家园”为目标,自觉摒弃不良习惯,讲文明、守秩序、重公德,倡导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引领风尚,营造氛围,推动全社会参加整治创建行动。
全市广大职工群众、团员青年朋友们、妇女同志们,让我们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青年生力军作用和妇女“半边天”作用,紧紧围绕建成宜居宜业宜游区域性现代化大城市的目标,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同心共铸中国梦,争做文明天水人,在“整治城乡环境、推进三城联创、建设美丽天水”的进程中贡献智慧和力量!
亲爱的人们:
水是生命之源,但随着水资源的日益匮乏,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环境已变得刻不容缓!
大塘河是慈溪的母亲河,她横贯浒山城区,蜿蜒曲折,与慈溪相依相偎。二十年前,走在大塘河畔伫立观望,树色青青,碧水澄明,令人心旷神怡,这是人们理想的港湾。而如今,每每经过大唐河畔,一阵阵令人作呕的臭味扑鼻而来,人们纷纷捂住口鼻,落荒而逃。河道上满是垃圾,有时还漂浮着死鱼的尸体,大塘河已全然没了原来的模样。
二十年前春色旖旎的大塘河还历历在目,现在,这位哺育了一代又一代慈溪儿女的母亲病了,我们又怎能坐视不理?在此,我倡议:
1.在大塘河边每隔50米建一个垃圾桶,让垃圾有可扔的地方。人们就不必再把垃圾扔进大塘河了。
2.定期打捞大塘河中的垃圾,不能让垃圾在湖中积累。否则垃圾越积越多,会导致臭气弥天。
3.在大塘河边增添一些有情趣的提示牌。以此提醒人们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乱扔垃圾,污染河水。
4.可以请些管理人员在大塘河边进行巡视,发现污染河水的现象就加以教育,严重的可以罚款,让他们不敢再犯。
5.人们可以互相转告,请亲朋好友们加以注意,整治大塘河的水环境。这样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只要人人都管住自己,大塘河迟早该又是一片旖旎吧!
对慈溪来说,大塘河是慈溪的眼睛,是慈溪的血脉,是慈溪的灵魂。今天,我们过上了富裕的日子,却失了母亲曾经的美丽。我呼吁人们:行动起来,善待我们的母亲,让她不再受病痛的折磨!
共
2
页,当前第2
页1
2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十二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然而今天,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今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海南省2015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在这里正式启动了.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转载请著名来自:(#url# 言小本站)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地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筹)
2015年7月
在当今世界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问题已经是海洋环境保护倡议书主要面临的问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地球是唯一的人类居住的地方,人类在地球上居住和工作在和平和满足,会照顾地球,照顾好海洋。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有紧急的事情。
我们必须爱每一条鱼,爱每一只虾,照顾每一块珊瑚礁,爱每一片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倡议书。照顾好地球,保护海洋、清洁海洋,让蓝色生活激励我们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珍惜青春。让我们,因此,作为《卫报》的海洋,头部郑重推出了学生主动:
一个,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我的“母亲河”,南中国海爱我,爱我300平方公里的丰富的海洋,热爱祖国的所有的“蓝色国土”。
第二,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知识,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理解和自觉维护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自觉遵守“两个五个禁止”标准,自觉维护海洋环境干净和整洁。
第四,照顾好海洋生物,保护海洋动物;讲卫生,爱劳动,并积极帮助做海洋环境卫生和清洁工作,满足损害海洋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应该勇敢的去劝阻,发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的非法行为变得活跃、报告、敢于斗争。
五、保护资源,节约用水和电力;提倡垃圾定点复苏,废物利用、保护可再生资源。
海洋环境保护倡议书
让我们一起工作,以实际行动为7月“海洋保护”活动,从你身边,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新一代的高质量,我们真的知道如何珍惜蓝色的海!
让我们这样做,宝蓝色,蓝色的海洋保护给自己的一份力量!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十三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的家园,也是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然后今天,由于过度捕捞,向大海排放污水,以及沙滩污染物都造成海洋污染急速增加,使我们的海洋环境遭到破坏。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威胁。实践表明,要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除依靠政府的努力之外,公众的自觉行动至关重要。牢固树立公众的环境保护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是保护我们美好家园的希望所在。今天作为一个公民,爱护环境,崇尚文明,无疑更是自身道义和责任。
21世纪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更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为此,我们呼吁大家参与“保护海洋,从我做起”,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改变传统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环境问题,培养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情操,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海洋环境保护从沙滩清洁开始,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使局部海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并使大面积海域水质基本保持在良好的状态。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海洋沙滩环保的几条倡议: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群众保护海洋的意识,要向朋友、同事、儿童和周围的人广泛宣传节约环保知识,创造良好的家庭的社会环境,形成全民参与节约资源的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2、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不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3、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的污染,不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湖泊、海洋中。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洗衣等生活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道。
4、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作为热爱大海的潜水者们,我们更有义务担当起保护海洋的重任,成为大海的“保护者”,只有这样,被潜水者视为第二生命的大海才会更美,为了这份美丽,让我们永远地承担起保护她的责任。
我们同样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志愿者的行列,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十四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八年一班的xxx,现在由我代表四十三中学全体学生宣读倡议书。
要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除依靠政府的努力之外,公众的自觉行动至关重要。牢固树立公众的环境保护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是保护我们美好家园的希望所在。今天作为一个公民,爱护环境,崇尚文明,无疑更是一份必须的责任。
21世纪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更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为此,我们呼吁大家参与“保护海洋,从我做起”行动,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改变传统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培养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情操,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海洋环保的几条倡议: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国民海洋意识,要向朋友、同学、儿童和周围的人广泛宣传节约环保知识,形成大家共同参“关心大海、爱护大海”的良好风气。
2、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不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
3、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的污染,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湖泊、海洋中。
4、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以“关爱海洋-我们一起行动”为主题,树立关心海洋、了解海洋、热爱海洋的意识,争取未来投身海洋事业。
作为热爱大海的'青少年,我们更有义务担当起保护海洋的重任,成为大海的“保护者”,只有这样,大海才会更美,为了这份美丽,让我们永远地承担起保护她的责任。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人类只有一片蔚蓝色的海洋,心动不如行动,让我们携手努力把保护大海付诸行动,让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共同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共同保护好、建设好美化我们的家园。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语篇十五
各位游客朋友们、各旅行社:象山港海域是著名的避风良港,也是公认的国家级大鱼池。然而今天,这片海域却不堪重负,港内鱼类总量已经低到了一个危险的水平,海面上漂浮物随处可见,沿海滩涂垃圾成堆。同时,渔家乐旅游安全问题频发,甚至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众多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目前象山港奉化海域渔家乐出海旅游的主要是渔民自备的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含排筏),由于其自身构造、航运技术等原因,存在易翻船、孩童摔滑入海、食物中毒等多种安全隐患,还存在发生安全事故处置能力弱,发生侵害赔偿能力低等缺陷,容易给游客带来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切实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努力保护象山港海洋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节制和理性,在此,奉化市旅游局和奉化市旅游协会联合向广大游客朋友们和旅行社提出如下倡议:
一、积极参与振兴浙江渔场专项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呵护蓝色家园。
二、配合浙江省开展的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即严厉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整治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海洋环境污染。
三、提高安全意识,不预定、拒绝乘坐三无船舶出海游玩。
四、注意饮食安全,选择执照齐全、正规的酒店品尝海鲜。
五、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及乘坐非法制造改装游船出海的危害性。
六、海涂游玩不乱丢垃圾、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购买过小的鱼虾蟹类海鲜。
七、积极劝导、制止、监督各类破坏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请大家与我们一起宣传安全旅游、文明旅游、快乐旅游的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的努力,使象山港海域永久宁静美丽。
保护奇花异草的倡议书
【热门】保护森林倡议书
【推荐】保护森林倡议书
保护森林倡议书【热】
2022保护河流倡议书
保护熊猫的倡议书
保护共享单车倡议书
保护动物的倡议书
保护动物倡议书大全
保护小鸟倡议书范文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3765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