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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协议篇一
(征求意见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三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发票,并自接收报废机动车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回收拆解企业未经批准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废旧回收协议篇二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一定知道我们现在使用的电池中含有大量的汞、镉、铅等重金属。当我们随手把它丢弃在垃圾桶时,它和普通垃圾混合后,在一定条件下,会慢慢地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释放出有毒有害物质。焚烧时会污染大气;渗入地下时污染地下水源或江河湖泊;一旦进入土壤、水源,将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损害人的神经系统、造血功能,引起各种疾病,甚至可以致癌。
一粒小小的纽扣电池可以使60万升水不能再饮用;1节普通的5号电池可以使5平方米的土壤因重金属的污染而失去50年使用价值。然而,如果把废电池中的重金属加以提炼利用的话,一吨废电池却可以提炼出600千克的有用金属。
市民朋友们,回收废旧电池不仅能保护我们美丽又脆弱的环境,还能节约地球有限的能源,因此我们倡议:
一、使用充电电池,减少一次性电池的使用率;
二、将废旧电池放入废电池回收箱,不随意丢弃;
三、发动家人、朋友和邻居,一起参与回收废旧电池的行动并养成习惯。“给电池一个安全的归宿,给自己一个清洁的世界。”希望大家努力为身边的环保事业、为美丽的环境贡献小小的力量,积极响应我们的号召,一起加入吧!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三
公众的朋友: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的苦难,积极参与回收用过的电池重用,倡导绿色消费。
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建议:
一个,我们应该充分了解使用电池的危险。
它对我们造成的伤害人体的回收废旧电池倡议书健康,破坏环境,影响种植庄稼,危及安全,动物,植物在水才能生存。
第二,我们积极地参与到节能和减排活动。
推广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是不错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
不要把废电池,不用或少用电池,将回收用过的电池,减少污染。
三、在家庭和街道上的浪费的回收箱电池集分类收集,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做文明市民。
四、每个人都能做到以保护环境和后卫午餐。
广泛宣传的危险废旧电池,使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来影响他人,每个人都说环境保护,所有实践生态文明。
五、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律。
在所有的销售市场开始回收用过的电池盒、养护和发送给指定的回收点。
同时,落实相关的公共教育宣传活动,积极进行回收的义务和责任。
公众的朋友,用过的电池需要所有的复苏的回收废旧电池倡议书热情。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是环境保护的保镖,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洁、更绿色。
朋友,共同携手创造和谐的家绿色给了她一个力量!
此致
敬礼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四
甲方:
乙方:
为加强xxxx组团的管理,提高园区清洁卫生保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进入甲方辖区收集生活垃圾。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双方好协商,特订立废旧物品回收协议如下:
一、乙方废旧收集范围仅限在小区内,只能限定从事废旧回收工作,不得从事与其工作不相关的事情。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自觉严格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甲方不允许其他的回收废旧人员随意进出小区内。业主废旧物品自行拿出小区处理,乙方无权干涉,且不能纠缠。
三、乙方在小区内开展工作,严禁产生噪音,严禁污染环境卫生。严禁翻捡垃圾池、桶内垃圾,严禁纠缠业主,严禁将回收的废旧物品堆放在小区内,必须日收日清理出去。
四、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要求去从事作业的,发生意外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费为人民币每月 元。管理费每半年有一个增幅比例。提高费用比例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开展竞标活动。
八、乙方第一个月交纳质保金人民币 元,如乙方在工作中无违反小区管理规定和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守法经营,没有业主投诉,合同到期将抵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有违法违约行为、没有按时按量缴纳管理费,甲方可提前解除协议,押金不退。
九、甲方如因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解除协议,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并退回押金给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十、协议到期甲方有权开展竞标活动价高者得,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十一、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为凭自双方签字之日期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一、承包方式和期限
甲方有偿提供给乙方所有纸箱及其他可回收废弃物品。 本协议书有效期自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双方核定合同期内废弃物回收承包管理费用 元/年(大写:人民币 整),乙方另需向甲方交纳 元服务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未能达到甲方工作要求,甲方有权在服务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保证会于协议期终止后由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乙方。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同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承包管理费用及交纳保证金。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废弃物回收间;
5、乙方根据市场价格调节回收价格,保证回收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
7、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如有违反商场规定行为,甲方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理;
10、协议期满前30天,双方应商定是否续签合同事宜。如不续签,双方自本协议期满之起,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如续签,以新签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11、其他补充: 本协议附件《安全责任书》,另行签订 。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废旧回收协议篇五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修改内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防止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为解决机动车再制造工作的制度障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协会以及部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制造试点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主要是: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一条);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第七条第二款);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第十八条)
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取消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一审批项目,但《管理办法》未做修改。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这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为了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bfjd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年。第二十六条 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废旧回收协议篇六
全院广大同学: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在全院学生中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促进广大同学将节约意识内化于心、节约习惯外化于行,化学与化工学院特向广大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1、倡议同学们节约粮食,文明用餐
同学们要按照营养、健康、适量、节俭的原则,禁盘中浪费,兴舌尖文明,自觉加入到“文明用餐,光盘行动”中来,常思来之不易,恒念挥之不雅。饭后要自觉将饭桌清理干净,自觉将用过的餐具放到指定地点;尽量少用餐巾纸、纸杯、一次性筷子、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多使用手绢、水杯、可重复使用的筷子。提倡在食堂就餐,尽量减少在外饮食,坚决不在无证照摊点用餐。在餐馆用餐时点菜要适量,不摆阔气,不酗酒。
2、倡议同学们节约水电,爱惜资源
同学们要在日常生活中珍惜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爱护公共财物,养成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能源、爱惜资源的良好习惯。把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等小事当作自己的事、家里的事来做。用水时水龙头尽量开小,用完随手关闭,杜绝各种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尽量缩短用电时间;在教室、寝室或实验室自觉根据实际需要只开必要的照明,杜绝长明灯、白昼灯现象;使用完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后,及时断电,减少待机损耗;不在实验室、寝室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耗电设备;少乘电梯多爬楼梯;大力开展废电池及各类纸张及物品的分类回收利用;节约学习用具,节约纸张,使用钢笔,爱护图书,提倡赠书和捐书活动,鼓励图书的循环利用。
3、倡议同学们节约消费,反对浪费
同学们要“算笔上学成本账”、“算笔家庭收入账”、“算笔大学时光账”,理性消费、绿色消费,自觉克服消费上的盲目性、虚荣心和攀比心。不驾车上学,节约手机费、网费;不乱花钱,不买没用的东西,不追求高档手机、高档电脑、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避免各种奢侈浪费;不追求穿名牌衣服,穿着大方得体就可。
同学们要在节约物质和金钱的同时,更要节约时间,珍惜稍纵即逝的大学时光,自觉抵制社会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不贪图享乐,不虚度光阴,用知识充实和武装头脑,用道德规范完善人格、提升修养。
节约是一种智慧、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责任、一种自觉。希望同学们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实际行动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为我校建设建设高水平大学贡献青春力量!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准予乙方进入甲方的公司收购废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不得将表中的垃圾卖给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出价高于收购价10%,乙方又不愿调整价格,甲方则有权出售单品。
二、计重和付款方式:所有废旧物质交给保安过磅,过磅后到财务签字付款。
三、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乙方不得在工厂内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由协议签订人履行,不得转包第三方经营,如有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
3、乙方对本人的一切行为负责,在公司内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必须保持收购废品车辆的整洁,不得赃车入公司;
四、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如有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五、本协议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以致协议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日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废旧回收协议篇八
处理方:
收购方:
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就乙方收购甲方的废旧物资(以下简称废品)及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各方承诺及保证
1.1甲乙方共同承诺在进行本合同交易全过程中不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或对方任何人员,也不向对方或对方人员索取或要求任何条件。
1.2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应义务。
1.4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后,确保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处置,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
1.5乙方同意,如发生下述情形即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1.5.2乙方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情形;
第二条:废品名称及价格
废品名称**,价格按每吨人民币**元计价。
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废品均为甲方日常生产产生的废料、废渣等废旧物资,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标的以其实际产生状态为准。
第三条:废品的处理
3.1废品的处理的频率,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项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将甲方指定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
(2)乙方每日到甲方处进行废品的收购处置,乙方应将当日的废品在当日全部处置完毕。
3.2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收集、清理、装卸。
3.3运输废品所需车辆,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车辆,由乙方负担租车费用。
3.4乙方应确保废品收购时和废品收购处理完毕后现场的安全及清洁工作,并确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第四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款项结算与支付
5.1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万元预付款,协议结束3日内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2乙方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应采用****支付。
5.3乙方在对甲方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5.5乙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a.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给工厂造成损失的;b.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频率处理废旧物资的';c.乙方处理废旧物资造成工厂环境污染,给工厂造成损失的;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安全条款:
6.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需知,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遵守甲方所有厂规厂纪。
6.2乙方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装载过有毒有害或其他对货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厂区内应按甲方规定的限速行使,运输车罐体、送料管、油箱等密闭安全可靠,无滴漏、废气溢出隐患;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6.3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对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4在甲方的废品处理现场,乙方工作人员在装卸、处置、收购废品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除非乙方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转让
7.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及对外转让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7.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本协议,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2小时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在废品收购现场及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收购、处置废品造成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2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8.3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的,应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计算。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方式
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份数及填写要求
11.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1.2双方填写本协议时应字迹清楚、明确,凡有涂改处无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废旧回收协议篇九
尊敬的繁昌市民:
您所看的图片是云南贫困地区真实的写照,对于我们这些长期匆忙穿梭在城市之中的工作族来说,云南代表的似乎是假期、是旅游,是百花的色彩、是歌舞的绚烂……而如果您能有机会来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我们相信,您会把全部的心情用来感叹这里空气的清新、山水的灵秀、居民们的朴实,感触更多的会是这里的——贫困。
人行其善、物尽其用,我们携手,让不用的衣物可以继续发挥它们的使用价值,同一片蓝天,送一份温暖。
一件简简单单的衣物也许只是你多年来陈积的别物,但对于贫困地区的儿童来说,你的旧衣服是他们梦寐以求的华裳。
或许您捐出的一件衣物,不足以改变她们吃穿的生活环境,但您那举手之劳的爱心,一定能令那身陷困境的一家人,感受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带来的温暖与祝福。
您的爱心一定能感召身边更多的人,激励他们更努力地凝聚社会上无数爱心人士的力量!
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关爱他人、互帮互助,是传承至今的社会风尚。
在此,我们向所有的繁昌市民发起倡议,为这些贫困山区的孩子们进行募捐,集市民之力,尽拳拳之心,为社会尽一份力,伸出援助之手,聚你我点滴温情,共同为云南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撑起一片温暖的天空、点燃希望之光。
废旧回收协议篇十
乙方:
为防止乙方在运输处理甲方废弃物时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使甲方废弃物得到有效的控制管理,本着有利于环保的原则,甲方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负责将甲方的废弃物管理规定传递到乙方,并监督乙方的废弃物处理情况。甲方有权进行跟踪检查。若乙方对废弃物运输、处置不当,甚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废弃物清运资格。
负责按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对甲方的废弃物进行运输处理。在运输处理过程中,乙方要做到:
1、将废弃物及时运输到合理、合法的场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卸放。
2、尽量使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且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3、确保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尾气、噪声及冲洗水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车辆进入现场减速慢行,不鸣喇叭,听从甲方现场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进场后如有泥浆、渣土等污物,清洗后退场。
4、在废弃物装卸过程中尽量减少噪音和粉尘,严禁野蛮装卸。
5、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事故及对环境造成污染;运输粉状废弃物时,用密闭容器或覆盖严实,防止遗洒,必要时,有环卫部门的`准运手续;运送流质和化学品废弃物时,包装严实,防止遗洒、渗漏;流质废弃物容器开口朝上,不得有残留废液外泄。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协议作为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十一
亲爱的老师、家长、小朋友们:
阳光明媚,空气清新,鸟语花香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生活环境,营造美好环境是我们的每个人的责任。值此国庆佳节来临之际,为创造优美整洁的环境,培养孩子们的环保意识,播种绿色理念,为丽水创建卫生城市贡献力量;同时也为了让孩子们的晨间活动和课后的区域活动内容形式更加多样,器材更加丰富多彩,带给孩子更多的创意的空间。我园将举行“共同环保,共同创卫,共同制作”废旧物品回收活动。
我们倡议老师、家长、孩子一起来收集生活中废旧物品和材料。如:
1、包装类:各种食品的包装,如月饼盒、饼干盒、酒盒(铁皮、
纸制、塑料均可)。
2、瓶罐类:椰奶罐、旺仔牛奶罐、薯片罐、茶叶罐等。
3、各种饮料瓶、油桶、饮用水筒、各种酸奶瓶等。
4、各种颜色花纹的塑料购物袋。
敬请各位家长在国庆假长期收集废旧物品(10月1日-7日),10月8日请家长和孩子们将收集到的物品带到幼儿园,并将其分类放置于指定地点。
备注:请家长们根据班级手工制作所需分类收集,如家中有其它材料废旧物品也请带给大家分享。(大一班:收集硬纸盒、废旧乒乓球;大二班:收集各种易拉罐、饮料瓶;大三班:矿泉水瓶、废弃拖把杆子;中一班:各种彩色塑料袋;中二班:油壶、大可乐、雪碧瓶;中三班:各种废弃花布;小一班:大纸箱;小二班:各种酸奶瓶;小三班:各种彩色塑料袋;小小一班:油壶、废弃拖把杆子;小小二班:各种硬纸板;小小三班:各种废弃碎布)
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xxx幼儿园
20xx月xx日
废旧回收协议篇十二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我们对自己的衣着追求也在提高。打开衣柜,是否发现底层的那些衣服已被你冷落多时了?这些衣服对于你们来说或许可有可无,更甚者是多余的,但你们可曾想过这些衣物是那些遥远偏僻地区的贫苦人民日思夜想、苦苦追求的华丽衣裳?物尽其用,现在,它们有了另外一种重新发挥最大利用价值的方式——旧衣回收。
为此,福建工程学院红十字会携手各院系红十字分会将在xx年5月6日至5月8日于福建工程学院南北区文化广场进行为期3天的旧衣物回收公益活动,所回收得的旧衣物等将全数捐赠给福州天新公益园,由福州天新公益园捐赠给贫困山区、孤儿院、发放给农民工群体、低保户或残疾人等。
区区旧衣,仁爱不尽!或许您捐出的一件衣服,不足以让一户贫困人家,摆脱贫困的艰辛与无奈,但您弥足珍贵的爱心,一定能令那遥远身陷困境的一家人,感受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带来的温暖与祝福。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我们的温暖将通过它们传递,我们的真情也将通过它们表达。在此,我们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捐一件衣物,献一片爱心!我们真诚邀请充满爱心的您,与大家一同携手,为远方尚且贫苦的人民送出一份关注、一份真情。情暖远方,让我们从捐赠旧衣与闲置衣物做起。捐赠一件衣服,奉献一份关爱,愿温情的阳光洒满工院的每一个角落。
活动时间:xx年5月6日~5月8日10:00—14:00;16:00—18:00
活动地点:南北区文化广场
捐赠方式:
1、在活动期间将整理好的衣物打包带到文化广场进行捐赠登记;
2、联系各院系红十字分会;
3、联系校红十字会。
废旧回收协议篇十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准予乙方进入甲方的公司收购废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不得将表中的垃圾卖给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出价高于收购价10%,乙方又不愿调整价格,甲方则有权出售单品。
二、计重和付款方式:所有废旧物质交给保安过磅,过磅后到财务签字付款。
三、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乙方不得在工厂内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由协议签订人履行,不得转包第三方经营,如有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
3、乙方对本人的一切行为负责,在公司内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必须保持收购废品车辆的整洁,不得赃车入公司;
四、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如有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五、本协议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以致协议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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