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趋势,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如何写出有趣、生动的文章?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对你的写作提供一些启发。
司法建议书篇一
××××(主送单位名称):
近期,本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写明特 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 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院印)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司法建议书篇二
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琴诉你单位行政强制案件中,发现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主要证据严重不足。“康辉便利店”系由原告申彦琴开办,申彦琴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被告在拆除该便利店之前,未对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证据依据严重缺乏。
第二,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的拆除“康辉便利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确认你单位于20xx年3月11日实施的强制的拆除原告申彦琴开办的“康辉便利店”的行为违法。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查明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原因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理损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对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四、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有关读书建议书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有关给的建议书
有关食品项目建议书
有关建议书的模版
刑诉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
有关给学校的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篇三
作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我们相信,诉讼并非您的意愿和最终目的,而最妥善地解决纠纷、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解决纠纷、并将纠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才是您真正的期望和追求。如果这正是您的想法,我们建议您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您为之烦恼的纠纷。为此,您将会切实感受到以下好处:
一、节约时间。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需要三到六个月,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间还会更长。而和解或调解,可以不经开庭等程序,甚至可以在当日解决纠纷。为此,您将会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节约费用。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法院会依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案件需要评估、鉴定、审计等,还将支付为数不菲的评估鉴定费用。而如果案件调解或和解后撤诉,法院将会视情况退还部分诉讼费用,也可以节省评估、鉴定、审计费用。
三、修复并改善社会关系。诉讼会使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对立情绪将会大幅降低。这样,您将有更多的机会开辟新的生活空间,也将迎来您更加蒸蒸日上的事业。
给别人一份宽容,也就给了自己更多的选择机会!我们相信,您一定会采取最妥善的方式,化解令您头痛的纠纷。
司法建议书篇四
(20xx)×刑初建字第5号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
××畜牧局
司法建议书篇五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司法建议书篇六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总局28号 令,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 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我们注意到,根据该条,相比以前的案卷制作程序,还 应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建议书》,那么该执法文书的法律意义、制作流程以及制作内容又有何要求,下面笔者根据自己个人的观点阐述如下:
一、法律意义
按照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 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之规定,办案机构并不需要制作相关《行政处罚建议书》,而是只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 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核审即可。法制核审完毕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局领导签发 《发文稿纸》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案卷制作程序基本结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之规定,行政 处罚决定应该是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正当履行之后才能依法作出。但我们看到,按照原操作程序,分局负责人未作出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之前,《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就已经通过法制核审和分局主管领导批准了。既然行政处罚决定已被分局批准了,那么下达相关告知、听证程序就谈不上依法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处罚决定”已经被“核审通过”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也就形同虚设。
因此,新的`《规定》要求在案卷制作中补增《行政处罚建议书》作用在于:其一,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其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的执法程序。
二、制作流程
那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卷的制作流程应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应按照下列顺序操作:一、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 卷相关材料一并交与分局法制核审,法制核审完毕后交由主管局长审阅,并依据相关违法事实分别作出同意处罚建议或者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 移送司法机关等行政处罚建议处理意见;二、行政处罚建议通过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根据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制发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书》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依法放弃或履行了上述权利后,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 机构核审,法制机构核审完毕后递交主管局长审阅,最后交与机关负责人审批;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之后,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稿纸》提请机关 负责人签发,法制机构编排处罚决定书文号,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名义对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制作内容
《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近似,但两者在文书制作上应有区别。两者相同点为:都应简述“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审批栏都有“办案机构意见”、“核审机构意见”以及“局领导意见”;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处罚建议书》格式内容描述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格式内容应描述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制作时应着重注意“建议”和“决定”的区别。
司法建议书篇七
xx公司: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是为贵公司的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为贵公司的提供法律服务经验,和贵公司业务日益增长的情况,本律师事务所建议贵公司建立公司法律部,以适应贵公司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一、成立法律部的意义
贵公司近几年无论是企业规模、工程项目业务等迅猛发展,在同行业已经成为佼佼者。单一靠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法律需求,根据国内、国际上中、大型工程公司的发展经验,各公司都设置公司专职法律部门,对公司业务实施全方位动态管理和全程法律监控,以解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可能存在的空白点的问题。特别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的合同、协议都必须经过法律专业人士审核,以防止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法律部的职责概述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全面工作;
4、根据公司法律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公司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管理;
13、完成领导交办临时性法律事务的其他工作。
三、法律部的人员构成
法律部由二至三名专职人员组成,法律部组成人员应包括,法律专业人士一人、(应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司法实践经验、在涉及法律领域中有良好的人脉关系),合同管理人员一人(应具备基础法律知识,熟悉公司业务流程)。
成立法律部初期可请求律师事务所给予支持,帮助设立法律部的工作,法律部成立二至三年后,应该承担起法律部所有职能,除涉及专业法律及重大诉讼外,其他法律问题不再聘请外来律师。
四、法律部人员的待遇
公司按照规定给予法律部相应的劳动待遇。
司法建议书篇八
作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我们相信,诉讼并非您的意愿和最终目的,而最妥善地解决纠纷、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解决纠纷、并将纠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才是您真正的期望和追求。如果这正是您的想法,我们建议您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您为之烦恼的纠纷。为此,您将会切实感受到以下好处:
一、节约时间。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需要三到六个月,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间还会更长。而和解或调解,可以不经开庭等程序,甚至可以在当日解决纠纷。为此,您将会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节约费用。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法院会依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案件需要评估、鉴定、审计等,还将支付为数不菲的评估鉴定费用。而如果案件调解或和解后撤诉,法院将会视情况退还部分诉讼费用,也可以节省评估、鉴定、审计费用。
三、修复并改善社会关系。诉讼会使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对立情绪将会大幅降低。这样,您将有更多的机会开辟新的生活空间,也将迎来您更加蒸蒸日上的事业。
给别人一份宽容,也就给了自己更多的选择机会!我们相信,您一定会采取最妥善的方式,化解令您头痛的纠纷。
司法建议书篇九
法庭发《司法建议书》相关部门迅速排查隐患
商报讯(记者 谢祯 通讯员 凡夫 蓝水凤)本报14日报道,一少年与同学相约在马銮湾游泳不幸溺亡,家属状告月美池公园管理方集美区建设局,最终水闸实际管理单位水电工程厦门局因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对少年死亡有一定过错,被判赔偿死者父母54160.4元。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从官司程序来说,已经结案了。但杏林法庭并没有停止工作,而是向集美区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提醒集美区建设局,涉案事故地点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如不及时处置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损害,一旦由此引发诉讼,将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集美区建设局对辖内市政设施安全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加强日常管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管理职责;建议设警示标志,完善安全防范设施等。
6天后,集美区建设局就回复杏林法庭,称接到《司法建议书》次日就根据这些建议采取措施,对全区市政设施安全问题进行一一排查,同时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昨日记者在马銮湾月美池公园水闸旁看到,现场已经新增了安全设施,同时设立了警示标志。
渝中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贪污一案过程中,向被告人所在单位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近日,得到该公司的积极回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渝中区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2003年至2007年10月期间,谢某某利用其在公司收取出租房租金的职务之便,采取给租赁户开具白条、开虚假收据以及从财会室偷领空白收据私盖公章的手段,在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后,未及时上交财会,直接截留租金不上缴,共计截留租金人民币539549.22元。法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财会制度管理方面,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给代为收取出租房屋租金的'人以可乘之机。为此,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了“你单位应当从该案中吸取教训,及时健全完善财会管理制度,以避免公司财产继续遭受损失”的司法建议书。
近日,该院收到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复函。复函中该公司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着力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值增值,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司法建议书篇十
××××(主送单位名称):
近期,本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写明特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年××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司法建议书篇十一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xxx
xxxx年xx月xx日
司法建议书篇十二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xxx
xxxx年xx月xx日
司法建议书篇十三
本文目录
司法建议书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
司 法 建 议 书
(行政赔偿用)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年**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司法建议书(2) |
返回目录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
委托书
。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担保人是牛,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与牛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书篇十四
**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要积极寻找并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时间
司法建议书篇十五
xx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要积极寻找并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建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建议书篇十六
北京市x人民法院:
贵院(20xx)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我委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建委裁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委领导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委在审查申请人资格及材料时应严格把关,对于申请人申请书上标明的日期与实际提出申请的日期不符的情况一定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避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在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人拒收相关拆迁材料,所以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材料交给被拆迁人,针对贵院加强裁决规范的司法建议,我委完全接受,将按照建议内容严格完善裁决的程序规范,督促我委工作人员、拆迁人或评估机构完备相应的送达手续,确保程序无瑕疵。
经得起法律的审查。
在郝君案件中,在我委裁决的过程中郝君经合法通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调解,其他所谓权利人亦未就此在我委裁决过程中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因此我委无法在裁决程序中得知还有其他权利人的存在及具体权益状态。
同时,我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机关,由于职权及能力所限,无法对所涉房屋继承问题内部纠纷进行认定。尤其是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因农村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通常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被拆迁人,我委只能依据当事人陈述、当地派出所及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确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进行裁决,而对其家庭内部的继承等民事纠纷不应在我委裁决的范围内,我委无权亦无力就此进行认定和处理。
如在裁决中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一则我委无法认定全部继承人的范围、基本情况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和全面,如果只通知了部分继承人反而容易造成混乱;二则基于上述被拆迁人的确定原则,如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则其他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的身份如何界定?是被申请人还是第三人?依据何在?因此我委认为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实际操作比较困难,我委可建议主张权利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对由争议的补偿款进行保全。
贵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体审查的强度司法建议,我委愿意在职权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证实体的审查,避免出现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并严格审查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确保裁决的合法性。
今后,我委将针对贵院的司法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避免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瑕疵。
现特此回复。
二〇20xx年x月x日
司法建议书篇十七
司法建议书
沿行初建字第5号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甘溪乡毛田村场上二组(以下简称“场上二组”)诉你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场上二组对我国与土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误认为第三人杨胜舟系非农业人口,不是场上二组的农村居民,无权享有场上二组属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土地方面的。面对我县经济的发展现状,土地的潜在价值逐年上升,导致土地征收和确权等过程中的土地纠纷日益增多。为确保不再发生普通民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建议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释明工作,让普通民众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二、进一步施行行政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紧紧围绕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出发点,将政务信息适时公开,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知晓政府工作中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
三、从源头上重视信访接待工作。土地是民众的安身立命之所,关乎土地利益的案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信访接待中应注意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做到层层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o一o年五月五日2
司法建议书篇十八
律师司法建议书范文就在下面,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庭:
本所受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行政诉讼当事人谭卫东先生的委托,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鼎质技监罚字2002第290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3)常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出以下意见:
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技术监督局作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谭卫东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相对人谭卫东是“肥佬”槟榔的来料加工者,槟榔的来料产地是海南省不是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市不产槟榔,常德市也不产槟榔。
行政相对人谭卫东不论在湘潭加工海南的来料槟榔,还是在常德加工海南的.来料槟榔,均不影响产品质量,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产品产地。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伪造产品产地,是指伪造产品的原产地,即决定产品质量的原产地。
行政相对人变更来料加工地的行为,是与产品质量无关的行为,不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
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质量监督局的行为,是违法的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
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应向有关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相对人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而不应由质量监督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因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超越行政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3)常鼎行政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湘常鼎)质技监罚字(2002)第290号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判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判是错误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的决定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裁定指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维护行政相对人谭卫东的合法权益。
一味息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亦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庭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20**年4月1日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司法建议书篇十九
蹊跷的动机,蹊跷的时机,蹊跷的程序,蹊跷的结论
驳武昌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建议书》
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向武昌区房地局物业科出具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内容大致是: “我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银海华庭小区业委会的案件过程中,随机对银海华庭的9名业主(业委会提供的选票中显示进行了投票的业主中)进行了调查,其中,3名业主表示没有参加业委会就选聘物业公司召开的业主大会的投票,4名业主表示没有参加投票并称业委会弄虚作假。建议物业科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时,考虑上述情况”。
就此《司法建议书》,银海华庭业委会和银海华庭广大业主向武昌区人民法院和该院代理审判员胡向阳提出强烈质疑,并坚决要求武昌区人民法院撤销该《司法建议书》,同时彻查该《司法建议书》出笼的层层黑幕!理由如下:
1、法院的所谓调查,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原告张军(银海华庭小区业主)诉业委会,理由是:在业委会主持召开的与选聘物业公司相关的第二次业主大会的选票中,同意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的选票,虽然超过总投票数的一半,但没有超过全体业主的半数,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结果。(附件四:起诉书)。显然,原告诉诸法院,针对的是票数多少而引起的效力问题,而不是选票的真实性问题。而该案代理审判员胡向阳却无视被告律师的抗-议,在被告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多次前往银海华庭小区,主动主持针对选票真实性的调查。此所谓调查行为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对胡向阳法官主持这一调查的动机,我们表示强烈质疑!
2、法院的所谓调查,其动机极其可疑。原告张军诉业委会,要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的结果,从而连带地导致物业选聘结果的无效。而胡向阳法官主持的超出案件范围的所谓调查,其结论正好是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由于法律上不可能支持张军的诉求,武昌区法院和胡向阳法官不敢公然从民事裁定上直接裁定张军胜诉,就来了个“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一方面裁定原告败诉,一方面却出笼了这个没有法律效力却可以被武昌房地局物业科配合来作为拒绝备案的依据的《司法建议书》。
3、法院的所谓调查,程序上完全是“暗箱操作”。胡向阳法官在至少两次前往银海华庭小区的所谓调查过程中,未主动接触过被告业委会的任何成员、业委会的其他任何正式工作人员、参加业主大会组织工作和选票发放和收集的其他任何业主,而只是如其在《司法建议书》中所言,“随机对银海华庭的9名业主(业委会提供的选票中显示进行了投票的业主中)进行了调查”。我们强烈要求知晓:何谓“随机”?这9名业主是如何“随机”地被纳入到调查范围之内的?是从选聘结束后已经封存并放在物业科保管的票箱里随机抽取的吗?是从显示进行了投票的名单里,按照名单的纸张数平均选择的,或者按楼栋平均选择的吗?是直接到银海华庭小区,随机碰到了哪个业主或者敲开了哪个业主的门而进行的吗?是从抽样的角度,在银海华庭小区的5栋楼里,按平均到每栋楼约2名业主,来进行调查的吗?或者是事先收集了对选票的真实性有疑虑的业主名单,然后从这个名单里来随机进行调查的吗?不管怎样,既然《司法建议书》里说是“随机”,业委会作为被告,银海华庭广大业主作为利益攸关方,有权利知晓这个“随机”是怎么产生的!
6、《司法建议书》出笼的时机,疑点重重!2009年3月13日,武昌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5个月的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件五:一审裁定书)。 2009年3月25日,业委会以法院一审裁定已驳回原告起诉为由,再次向武昌区房地局物业科去函请求对选聘物业结果予以备案。(附件六:给物业科函)。2009年4月2日,物业科出具书面答复,内容主要为:“现请你委一并提交该民事裁定书的生效确认文件,作为备案的要件存档备查”。 (附件七:给业委会函)。于是业委会耐心等待二审终审裁定。原告上诉后,因为明知胜诉无望而撤诉,故2009年5月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裁定。(附件八:二审裁定书)。2009年5月24日,业委会派员持该裁定书(就是物业科要的生效确认文件)以及再次请求备案的函件,(附件九:给物业科函)。到物业科乔科长处请求备案。不料,乔科长不慌不忙地拿出了这份签署日期显示为2009年3月13日的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以此为由口头宣布对银海华庭小区的物业选聘结果不予备案。按照《司法建议书》注明的日期,与一审裁定是同一天,即2009年3月13日。而2009年4月2日物业科出具的书面答复中,却还未提到该《司法建议书》,而只是要求业委会提交该民事裁定书的生效确认文件,作为备案的要件存档备查。可见,至少到2009年4月2日止,物业科还未收到胡向阳法官早在“2009年3月13日”制作的司法建议书(同在一个城市,长达20天仍未送达该文书,不可思议。),而是直到2009年5月24日才向业委会代表出示,并且不肯给复印件。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这份《司法建议书》的实际制作日期表示强烈怀疑!这份《司法建议书》极有可能是在原告明知二审同样无法胜诉,原告与其相互勾结的各方密谋后,由武昌区法院临时制作了这份标明日期为“2009年3月13日”的司法建议书!
6、《司法建议书》的送达对象,莫名奇妙。司法建议书的作用,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存在的重要问题,而提出建议。这份《司法建议书》里涉及的问题是业委会主持召开的业主大会的选票存在的“问题”,那么就应该首先是送达业委会,建议业委会“改正或撤销”有关行为。怎么会从作出决定的“2009年3月13日”直到现在(2009年7月)都不送达业委会,而是送达给自以为掌握确认物业选聘结果大权的武昌区房地局物业科呢?这个目的又是什么呢?我们只能说:“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少数司法和行政机关,与恶意原告相互勾结,侵害广大业主的权益,竟达到如此猖狂和无耻的程度!
7、《司法建议书》的所谓调查结论,完全违背事实真-相!从业委会成立到选聘物业活动的开展,业委会一直面临五洲物业公司的暴-力干涉和武昌区房地局物业科的明里暗里的阻扰。仅为成立业委会,居然要反映到市级,并由时任武汉市长李宪生同志批示成立工作专班,才得以解决。而从决定依法开展选聘物业开始,五洲物业公司采取了暴-力恐吓业委会工作人员、拉拢威胁业委会委员、撕毁业委会文件、收买个别业主反对、给业主写公开信宣扬永远不会退出银海华庭等公开的反对行动,更不提幕后与有关单位的重重交易。业委会深知,在整个选聘物业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稍有不慎,都会被五洲公司和武昌房地局物业科找到把柄予以攻击。因此,一方面,业委会开展工作的每一步,都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另一方面,多次促请物业科及其他上级机关前来指导和监督。具体到两次业主大会的选票工作,业委会多次要求选票工作一定要100%的真实和严谨。业委会工作人员和广大热心业主不辞劳苦,在900多户业主中(约2/3的业主未实际居住在小区)分别成功发放了565张和568张选票,分别收回了515张和531张选票。这些选票,多数是业主本人或家人亲自填写交给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少部分是通过不住在小区或在外地的业主电话或信息授权,由业主大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所有授权的业主名单均有登记,目的就是为了备查。在此,业委会可以负责任地说:即使工作中难免有疏忽或错漏,在所有515张和531张的选票,也找不出7张选票会存在业主没有投票或没有授权,而被列入“显示进行了投票”的名单之内!而《司法建议书》里说随机调查9名业主却有7名业主表示未投票,这个结论简直是匪夷所思!我们强烈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要求胡向阳法官提供该随机的9名业主的名单,就其选票的真实性进行公正的彻底的调查!
武汉市银海华庭业主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4180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