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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这书篇一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5月18日在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 ,现在 小学读书。精选离婚起诉状范本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1998年4、5月,被告开始在夜总会坐台,长期包嫖,今年还把坐台女带回家,20xx年3月8日,在 出租私房嫖娼时被 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20xx年 11月9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20xx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李某某
20xx年月1月12日
离婚这书篇二
原告:宗文吉 ,男,1974年5月8日出生,土族,教师,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胡林家学区大庄小学,联系电话:,
被告:李卉 , 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在家务农, 住所地: 甘肃积石山安集乡红路岭村宗上山社,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0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宗明哲、宗明娇)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原告支付2万元精神损失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同事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 年 月 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告对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顾被告和孩子,夫妻感情一致很好。儿子三岁时被告送往县幼儿园,并进行全托,因为儿子太小,接受不了学校的约束,都在哭闹中度过。原告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劝被告不要在送孩子,被告不听。原告只好把孩子带到老家由爷爷奶奶照看。儿子六岁时,原告在县城租房让被告照看孩子上学。20xx年3月女儿出生了,被告觉得操两个孩子太没意思,以打工名誉,决定把女儿送回老家。这期间,被告勾引马某(原住胡林家乡,娄子湾大队,现庆盛宾馆开车)过着夫妻般的生活,并让儿子闭嘴,若说此事,撕掉他的嘴,儿子常自食其力,学习逐渐下降。原告听见风言风语 ,由于学校工作忙,顾不上了解。一次偶尔来县城时,发现儿子一人睡在床上,原告等天亮不见被告人影。原告无奈,带上孩子回学校了,第二天被告来学校时说她有重要事去办,原告忍了此事,继续让被告带孩子去上学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原告又在积石宾馆抓住了被告与马某通奸。同时受到马某一伙的挨打,原告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被告不但不管,而且跟马某一起逃跑。原告承受不了眼前的一幕又受到奸夫的欺辱,原告恨之如骨,忍着痛苦在亲戚朋友处找遍了被告。在房间中发现拿走了烤箱,估计被告在县城与马某卧藏。
总之,被告没打算与原告走完终身,她想扔下两个孩子远走高飞。这一次又一次的私奔和欺辱,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损害,忍让超过了限度,原告认为再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与被告父母商量、决定离婚。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之如诉。
最终目的
离婚后:一、 .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抚养费(因为1.被告还年轻,没有做节育手术。2.被告与奸夫信仰不同,帕虐待子女。3.环境影响子女未来成长)
二 、财产不分,由儿子继承。因为:被告有依靠人,并具有自生能力。
此致
敬礼 临夏市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离婚这书篇三
上诉人:,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x09,无固定职业,住,电话:。
被上诉人:,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x01x0,超市业主,住,电话:。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字第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人民法院x字第号民事判决;
2.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3.判决婚生女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自理;
4.重新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并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该事实已在一审中得以充分查明,于此不再赘述,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观点,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2.就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婚生女已年满13周岁,属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选择直接抚养人的问题,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理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而始终坚持选择由父亲直接抚养,一审法院却对该事实置若罔闻,主观认为跟随母亲可以获得“正常稳定的生活环境”。据此,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人意见,判决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可由上诉人自理。
3.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尽到严谨客观的查明义务,导致财产总额计算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xx市路楼12号门面一间、平价超市内价值30000元商品、徐工牌50c铲车一辆、农用小四轮一台、打瓜机一台、清扬机一台。然而实际情况
是,上述财产中的小四轮、打瓜机、清扬机已于20xx年出售,50c铲车于20xx年6月出售,且出售价款全部用于家庭债务的清偿,即上述财产已不存在,不应再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一审法院不仅将上述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准确的将上述已不存在的财产分割给上诉人,将已确定存在的财产分割给被上诉人。该判决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审判原则,请二审法院依法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比例分割位于xx市路楼12号门面房。
综上,请求撤销x人民法院x字第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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