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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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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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一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必须单独管理。

二、医院必须为医保患者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医保病历单独管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三、合格的病历装袋后按编号上架保管。

四、凡出院患者病历,应于病人出院后72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五、病历排放的时间、编号要清楚,以方便查找。

六、病案室要保持卫生、清洁,注意档案架的使用和保护。

七、保持病案室通风,病志摆放整齐,完好无损。

八、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

九、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十、特殊病、转诊、转院病人的病案单独管理,包括异地治疗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2

为了更好的落实上级医保中心的各项制度,发挥我院自我管理的能动性,强化竞争机制,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正常使用,特制定医保查房制度如下:

1、医保查房由医保科人员每天查房。

2、查房人员要求清楚准确的记录好查房记录。

3、各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必须一起下到病房查房。

4、查房要求带医疗证逐个对照看是否是患者本人,查阅、调阅有关资料各科室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

5、患者如果有在问清什么原因,当班医护人员是否清楚,是否有请假条。

6、各科医护人员在收治医保患者就诊时,必须认真进行身份识别。查房时发现伪造、冒用和涂改的证件或与所持医疗证、身份不符时,拒绝记帐扣留医保证并及时上报上级医保中心。

7、查房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解答好患者不清楚的问题。

8、各科医护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如实的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二

1、必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殊病管理。

2、医保特殊疾病按规定疾病。

3、特殊病人必须到指定科室就诊。

4、特殊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处方量严格控制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

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三

1.熟悉职责范围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医院管理工作。

2.负责与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医院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医保管理信息。

3.负责参保人员就医的审核及费用报销,做好相关财务数据工作。

4.配合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对医疗临床科室执行医保管理要求的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医疗临床科室按各医保管理要求对医保病人做好服务工作。

5.积极参加医保管理工作学习,及时掌握医保管理要求与信息。

6.负责医保管理办公室各项月报表工作。

1.公布医保就医程序,方便参保病员就医购药。

2.设立医保挂号、结算专用窗口。

3.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时,应认真核对人、证、卡相符,杜绝冒名就诊或冒名住院现象。

4.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病情诊断要与用药相符。

5.落实首诊负责制,不无故拒收、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员。

6.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挂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规定的控制比例内。

1.严格执行医保诊疗项目,不得将医保范围外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2.使用医保目录外服务项目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

1.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规定,基本医疗药品品种齐全,使用符合协议规定。

2.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住院病人甲、乙类药品的比例符合医疗服务协议的规定。

3.严格执行医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病人在住院期间外购治疗性药品和材料,如病人确实因病情需要外购治疗性药物或材料,必须经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产生费用及时上报并计入住院总费用。

1.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擅立项目收费、分解医疗收费项目、提高医疗收费标准。

2.参保人员门诊挂号和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定点医院统一发票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3.认真做好补充医疗保险,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4.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医保部门如实报送医疗机构月对账单。

注:希望各科室认真执行,凡因违反此制度而导致的后果由责任科室承担。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四

加强内控建设可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运行的制度化,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并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能够在保障民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实施内控制度的时间比较晚,这种制度是由国外引进中国的,它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企业或者机构为确保内部机制健康有效运行,达到基本目标,而采取的关键的管理方式之一。内控制度的实施有严密的法律制度依据和规定,一般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大方面。医疗保险基金关系到每个国民自身健康和利益,是中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内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管好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要求我们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制定各种政策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1]。

通过对现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调查和研究,发现了许多问题和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些法律和规则,还有许多不够成熟和完善的地方,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医疗保险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比如不同的实施区域有自己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每个地方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有不同之处,有的甚至不管医疗保险基本法规,有自行的一套。这些都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缺乏制度化,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及其合理利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医疗保险基金利用不合理

依据大量的研究发现,许多地方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使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定数量的资金的使用不合理,资金浪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无法达到最佳效果,难以发挥其应当有的作用,利用效益不高。事实上这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社会上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及其机制的完善带来巨大困难。现在的医院及保险机构都缺乏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意识,严重影响资金安全性,资金不合理使用现象严重。“医疗保险基金纳入了预算,从而才能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

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

医疗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和改革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还是不完善的。在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金自身运行机制、相关管理基金的组织建立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资金管理缺乏系统性,管理经验不足,预防意外情况的能力很低,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甚至加大医疗保险制度运行风险。这些问题都需要能够得到切实解决,只有把管理机制方面的基础问题彻底解决,才能够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顺利发展、不断前进,进而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4.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缺乏专业性

由于监管人员在专业知识上、个人基本素质等方面的欠缺,以及监督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等问题,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备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缺乏专业性。在这种不完善的监督体系之下,部分监管人员监管意识弱,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导致大量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利用,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面对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方面入手,系统地加强内在控制机制,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与制度化,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利用,从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顺利实施。

要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规范化运行,加强内控建设是非常必要的途径。加强内控需要从财政管理、监管机制等方面系统地采取相应措施,全面地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

1.加快医疗保险立法

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医院、患者、保险管理三方的共同努力,明确三方各自在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并通过长期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形成医疗费用的自我制约的机制。同时,我国应该加快医疗保险的立法,让医疗保险有法可依,制定一些操作性强的配套的政策法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加强指导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三大改革,从而使医疗保险改革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整合社会医疗保险资源

医疗保险资金是需要专人管理的,其使用情况也需要专人负责,所以,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责任都是非常重大的,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他们都是医疗保险基金的卫士。同时,为了更好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应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需求,相关部门可以培养复合型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按一定的比例标准建设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经办队伍,有计划地轮流培训,不断加强医疗保险管理队伍建设,这样才能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由被动管理转为主动管理,才能遏制住医疗保险基金流失,保证各项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的开展。

4.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督的市场机制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政策体系复杂,受益人群范围广泛,基金管理涉及部门增多,风险点复杂多样,风险识别难度大等特点,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基金风险管理任务的艰巨性”[4]。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对医疗保险支付进行联合监督,但是由于政府难以掌握医方与患方关系的完全信息,再加上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流失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新医改方案提出“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并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和“国家定点生产、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基本药物”的应对方案。

然而,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这些改革举措,政府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让这些改革措施有制度保障。比如,政府在向全体公民收取强制性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可以采取竞标方式,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全体公民提供无差异的医疗保险服务。实行这种机制,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盈利,必然加强对医患关系的专业化监督;同时,也克服政府监管的种种低效和“软约束”弊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

5.规范院方和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严格规定医院的准入条件,加大对相关医院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医疗保险机制能在规定的医院机构实行,参保患者在治疗时与院方签订相关的合同,确保责任的实施和权利的使用。对于有医疗保险实施的医院要定期的对其医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各项医疗费用的收取。“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重点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5]。平时注意开展一些医学常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向群众介绍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教导他们不能盲目就医,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就医习惯。积极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介绍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使其对这一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和常识性的把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要做到医疗保险信息的公开化,向参保人员定期公布相关疾病的治疗常识、一些常规检查的收费情况、各种治疗会诊的价格等等。在实行这些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实行定点医院与参保病人双方约束制度,这样可以从两方面控制医疗基金的使用,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急剧增加,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利用以及浪费现象,最终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运行,利于中国的国计民生、社会稳定。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康运行,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特定医院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以及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的机构都需要切实做出自己的努力,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贡献应有的义务与责任。加强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管理途径,也需要在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其中存在的隐患,不断完善机制的管理和运行。这样才能统筹全局,全方位把控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促使其长期有效的发展,惠泽民生,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程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迎红.加强内控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j].中国集体经济,2010(01):168|169.

[2]赵慧、王涛.国家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三大指向[j].中国会计报,2009(02):1.

[3]刘宏.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消除基金安全隐患[j].法制日报,2009(07):1.

[4]李文英.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09):107.

[5]韩洁、杜宇.国家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释放三大信号[j].中华工商时报,2009(02):1.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六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社区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

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医保工作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

五、负责医保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院内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

七、负责院内发票、卡、证、表册的管理与监督。

八、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七

1、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内容和要求;

2、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5、规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八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医疗保障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合)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参合证、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合)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合)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且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百科。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合)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社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参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参保(合)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术后3天内)。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4.按时向医保中心和合管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基金,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九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根据有关医保文件精神,严格掌握医保病种范围和用药范围,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的医疗保证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5、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保证工作序的'运行。

6、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十

1、必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殊病管理。

2、医保特殊疾病按规定疾病。

3、特殊病人必须到指定科室就诊。

4、特殊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处方量严格控制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

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十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建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二、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负责定期对医保业务和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协调、考核、监督,对门诊处方量、出院病历、出入院标准掌握以及出院带药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监测和分析。

四、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县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明确专门部门扎口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确认、转院、特殊医疗等相关审批手续;采取措施杜绝如交通肇事、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等非医保支付费用的划卡结付;落实为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将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院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八、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

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十三

1、临床科室收治参保病人必须核对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

2、核对被保险人的资料后将病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附在病历中。

3、被保险人出院后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附在病历中归档。

4、长时间住院参保病人阶段结算重新入院,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可重新复印附在运行病历中。

医院医保内部管理制度篇十四

1、必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殊病管理。

2、医保特殊疾病按规定疾病。

3、特殊病人必须到指定科室就诊。

4、特殊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处方量严格控制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

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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