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虚假诉讼起诉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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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虚假诉讼起诉书范文(18篇)
时间:2023-10-28 16:02:15     小编:笔舞

总结是一种重要的能力培养方式,通过总结可以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情感表达可以通过文字、语音、肢体语言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能会找到一些启示和思考的点,希望对你写好一篇总结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倪某,女,汉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姜某,女,汉族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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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起诉书篇三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虚假诉讼现象却变得尤为凸出,但即便“东窗事发”,虚假诉讼行为人也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解决,极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措施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理由。

关键词:虚假诉讼;诈骗罪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社会、媒体越来越关注虚假诉讼。然而,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导致类似的虚假诉讼行为却有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冯某欠了几笔债务,当地法院受理了18起以他为被告的诉讼案,债务总额达70万元。案件审结后,冯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拟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然而,这时冯某想到了通过虚假诉讼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与潘某协商虚构借条,让潘某也告自己,意图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此事在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法院发现。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潘某、冯某作出了处罚。

案例二,漏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到期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声称“如再不归还,将起诉”。为了逃避债务,漏某与陈某串通虚构了漏某向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两张借条。然后,陈某将漏某起诉至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合法”判决后,待王某提起诉讼时,因漏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使执行终结,王某的债权被侵害。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伪造一张借据,将在本县投资的丁、戊告上法院,意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一审、二审丁、戊均被判败诉。该地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真相,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案例几乎都出自同样目的,使用同样手段,然而却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何会有如此多的虚假诉讼,会有如此不同的处理结果呢?本文拟对虚假诉讼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虚假诉讼形成的主要理由

(一)缺乏法律规制力度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滥用诉权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损害对方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有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律不允许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受害的第三人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能否提起赔偿之诉以及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虚假诉讼的成本很低,提起虚假诉讼的风险远不及其所能带来的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虚假诉讼频频发生。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法院一般不予否定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违法除外。这就导致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法官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虚假诉讼行为人能最终从诉讼中获得非法利益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手段赢得裁判。若想虚假诉讼得逞,必须顺利通过法官这一“关”。因而,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少与法官素质的高低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

(四)对虚假诉讼的相关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制裁的相关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少有媒体介入曝光,很多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相关处罚规定,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二、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有些司法机关认为虚假诉讼欺骗了法院,导致了他人财产受损,主张认定为诈骗罪;

(三)有人认为虚假诉讼必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按侵权行为来处理。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那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错误的判决必定有损司法部门形象,被害人当然不会认可,其他社会上知情人自然会联想法律黑暗等,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于它使诉讼相对人被无端地卷入民事诉讼中,相对人为该子虚乌有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有些诉讼还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无论最终相对人是否胜诉,其损失是必不可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还可能因提出虚假诉讼后而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而这“无本万利”的活动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导致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受害人利益损失。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具备了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虚假诉讼行为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行为人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虚假诉讼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当事人之所以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法院而获得有利的判决,它不是要破坏司法活动,破坏司法活动只是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在民诉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侵害到他人财产权,只能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目的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时,当事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既妨害了司法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在复杂客体的犯罪中,应该将该犯罪规定在哪类罪名下,是看该犯罪罪名的设置主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又如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人身权明显是优先于财产权的,因为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但刑法却把该犯罪放在财产罪中规范,这是因为该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侵犯财产权。而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在财产罪中加以处罚以保护公私财产权。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四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五

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9月20日结婚,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六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要求按照第二种认定方式处理。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偏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根据第一种意见,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件。如果按照第一种认定方式,法院只是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力度与行为人处心积虑、周密策划、主观恶意明显的罪行不对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幅度是在一万元以下,对于那些虚假诉讼的标的额动辄上百万的诈骗行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拘留的最长期限也只有15日。即使是法院认为情节严重按照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最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监禁。如果按照诈骗罪来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八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九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倪某,女,汉族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姜某,女,汉族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

原告认为........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二

宏达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张某等11人与被告王某均系该企业股东。王某于至20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

在20至20期间,王某以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机关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1000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50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00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采用不实的陈述、虚构的证据或者其他手段,以达到欺骗法院、迷惑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作为一个法学院学生,我在实习期间接触到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虚假诉讼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并认为与其追求短暂的不义之财,不如遵循正义之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长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

首先,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信用,还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虚假诉讼者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他们往往忽视了相应的代价。法律是社会的基石,说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使命。虚假诉讼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败坏了法律的威信,使公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如果虚假诉讼得逞,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因此,我们应该牢记法律的威严,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并积极践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次,虚假诉讼对当事人自身的发展和人格修养也造成了伤害。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背离了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他们也会为此付出不可估量的精神和经济代价。虚假诉讼涉及到虚构证据、拒不提供真实材料等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仅被法律惩罚,更被社会道德所谴责。而且,虚假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高昂律师费用等经济成本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造成了日益加重的负担。相比之下,遵守法律,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能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实现个人的长期发展。

再次,虚假诉讼也会对司法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而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正常运行的秩序。一旦虚假诉讼影响了判决的结果,这不仅让犯罪者逍遥法外,也会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此外,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也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我们应该重视虚假诉讼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遏制。

最后,虚假诉讼案例提示我们要以法治为根本,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虽然虚假诉讼在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难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来增强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抵抗能力。同时,加强法律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减少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公民遵守法律、诚实守信,才能建立和谐繁荣的社会。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对当事人自身有害,也对社会和司法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实现长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而努力。真正的胜利不是来自于不义之财,而是来自于奋斗和努力所取得的成就。在法治建设的大潮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发出真诚的声音,共同致力于打造一个公正、诚信、和谐的社会。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虚假诉讼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广大青年学生,我们要深化对虚假诉讼问题的认识,积极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来。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谈谈我在反对虚假诉讼问题上的体会和认识。

首先,我认识到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伤害是深远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破坏了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虚假诉讼也给被诉方带来了无辜的伤害,不仅让其在清白受损的同时还要承担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虚假诉讼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败坏,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去。

其次,我认识到虚假诉讼的根源是一些人的不诚信行为。当代社会是一个极富竞争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非常强烈。一些人为了谋求不义之财,不惜制造虚假诉讼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利己主义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一些利益,却无法长久地持续下去。因此,我们应该培养自己的高尚情操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在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能够懂得自律和自律,并且抵制不诚信行为。

再次,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监督力度。虚假诉讼能够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法律的知识匮乏和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因此,在学校教育中,必须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同时,法律部门也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相应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才能够逐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努力。虚假诉讼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除了法律部门的打击行动之外,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度,引导广大市民形成正确的诉讼观念,宣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从而增加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

面对虚假诉讼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怀揣警惕的心态,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明辨是非。只有这样,才能够从个人和社会的层面上,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从而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认真反思,我们必将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教训,为反对虚假诉讼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五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捏造、篡改、伪造证据或者谎报事实等手段,以达到欺诈目的的行为。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曾亲身经历并处理过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从中我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体会与启示。以下是我对虚假诉讼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的分享。

第一段:虚假诉讼的背景和影响

虚假诉讼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平等原则,更严重地损害了被告的利益与声誉。虚假诉讼的背后往往有着深层次的动机,包括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寻求经济利益、压制对手等。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法庭的资源和时间,更加剧了社会的信任危机。因此,对虚假诉讼的打击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措施。

第二段:虚假诉讼案件的挑战与思考

我处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中,被告以涉及赔偿纠纷为由,捏造了大量证据并提起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当事人表现出言辞激烈、造谣抹黑对方的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仔细审查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开展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与真实。同时,更需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当事人的法治意识,提高大家对虚假诉讼的辨别能力。

第三段:打击虚假诉讼的重要举措和效果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了一系列措施,如:刑事处罚、民事诉讼中的不实陈述责任追究、证人假证的惩罚等。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虚假诉讼的发生。然而,仅靠法律的治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的公众认知度。同时,对于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要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与思考

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时刻提醒我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与珍视。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保持公正和中立的态度,不受情感和观点的干扰。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当事人。

第五段:展望与建议

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我们应当加强立法,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罚。同时,要加大对公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误区。另外,建议打造更加高效、便利的司法系统,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通过这些努力,我们相信虚假诉讼将会逐渐减少,法治社会将更加健康有序。

以上是我对虚假诉讼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和一些思考。虚假诉讼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宣传和教育等手段,共同为维护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六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市××区××路××号××房(房子的具体地址)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自身情况撰写)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七

打官司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材料,主要是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诉状目的是让法官初步了解纠纷的大致情况,证据材料目的是证明己方的要求合法合理。那么起诉状该怎么写呢?需要注意哪些?下面,我就为大家讲解下起诉状的撰写要求。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

(如果是公司格式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

(如果是公司格式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这个可写可不写)

事实及理由;

......(这里主要写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结果,就纠纷发生的事实部分简要说明。忌啰嗦、长篇大论、发泄情感。因为起诉目的是让法院受理,说的越多法官越难以抓住重点,最后可能导致法院不受理纠纷。并且要注意,你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是会寄给被告方的,所以起诉状说的越多,则暴露的越多,被告会准备的越充分。)

xxx人民法院(此处写清楚受理法院的全称)

具状人:(此处原告签章)

年月日

这样一份起诉状就做好了,如果大家在撰写时有不清楚的可以留言或私信我,我看到后会尽快回复大家。因平时工作繁忙,若回复慢,还请谅解。

虚假诉讼起诉书篇十八

生活中,有时会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如果无法协商,很多人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便需要写一份民事起诉状提交给法院。昨天的文章已经告诉了大家,打官司如何选择管辖法院。那么,选择管辖法院之后,该怎么写起诉状?今天的文章就教给大家如何自己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落款五项内容,下面的文章就一项一项为大家讲解。

第一项: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1、原、被告是公民的

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2、原、被告是公司的

需写明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3、委托亲属或公司员工代理的

应在其代理的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二项:诉讼请求

在诉讼请求一项中,简要写明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分项逐一列出。例如: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债务、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等等。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可行。

第三项:事实与理由

事实和理由部分是实现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是起诉状中的核心内容。事实和理由主要是阐述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以及起诉的理由。

第四项: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依据,原告持有相关证据,可连同诉状一起提交法院,证据要写明证据名称、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内容。如果涉及证人证言的还应写名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证据的名称:借条、欠条、收据等。

证据的来源:所提供的证据是从哪里得到的。

证明内容:指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的具体事实。

第五项:落款

最后的落款部分,应在左边的写明受诉法院名称,“此致,xxx人民法院”。在右下角写明“起诉人:xxx,日期:xxx”。诉讼应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原告授权他人代为起诉的,必须有明确的委托起诉的授权,且起诉状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北京律师说法:

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比如被告有两名的,就需要给法院提供一份起诉状,二份起诉状副本,总共三份起诉状。提交起诉状时,最好按照证据清单,同时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复印件,以便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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