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权责任法心得(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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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责任法心得(通用13篇)
时间:2023-10-28 17:18:13     小编:雁落霞

总结是一个反思和自我认知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改进和成长。写总结时要注重条理和逻辑性,不要跳跃和生搬硬套。这些总结范文是作者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一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这一主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作为一部涉及法律责任的重要法规,侵权责任法的第八集对于解决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读完这部法规后,我对其中的内容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思考。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第八集所蕴含的精神和意义进行分析和解读。

第二段: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规定了侵权方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并确保双方之间的合同得到履行。该法规的制定可以追溯到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初期。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大量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频频出现,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在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确立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

第三段: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争议和讨论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界定和适用。在一些案件中,因为双方的协商和约定不清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责任归属成为争论的焦点。此外,一些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待加强。在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第八集。

第四段: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现实意义和启示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制定和执行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减少了经济纠纷和侵权案件的发生。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集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应合理约定合同中的条款,明确责任和义务,从而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损失。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宽容和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合同双方的创新和合作。总之,侵权责任法第八集不仅规范了市场行为,还促进了公平公正的交易。

第五段:结语总结

在侵权责任法第八集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投资者的保护,也看到了合同精神的重要性和监管的必要性。通过对该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我们应珍惜合同双方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我们也应深入思考和研究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争议和不足,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二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是法律程序中关键的环节之一,我在一次庭审过程中担任辩护律师的角色,深切感受到了庭审过程的庄严和庭外协商的重要性。庭审不仅是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权益得以维护的场所,也是法律意识的教育平台。通过这次庭审,我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同时也对庭审的程序和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体会。

第二段:庭审程序的严谨性和庄严性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过程中,庭审程序的严谨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首先,庭审从开庭宣告开始,法官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的质证和辩论,以及法官的质疑和判断,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真实性,确保了诉讼公正性和公平性。最后,庭审的庄严性让人敬畏,法庭上尊重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法官的威严,也提醒了我作为律师的责任和使命感,不仅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更要遵循法律道德义务。

第三段:庭外协商的重要性

在这次庭审中,我深刻认识到庭外协商的重要性。在庭审之前,双方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及争议展开了多次会议,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条款,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庭外协商不仅减轻了法庭压力,更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谈判空间,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对于律师来说,庭外协商也是提升专业素养的机会,通过与其他律师的交流和沟通,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和法律的细节,对庭审有更深入的准备和把握。

第四段:辩护中的技巧与策略

庭审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技巧和策略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律师应站在客户的角度,积极争取和维护客户的权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逐一解析和论证。其次,律师在辩论中应准确把握法庭的调查目的和要求,遵循法律的规定,通过引用案例和论据,加强自己的观点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最后,律师应注重语言表达和形象展示,做到条理清晰,态度谦和,举止得体,以树立律师的信誉和形象。

第五段:对未来工作的启示

通过这次侵权责任纠纷庭审经历,我深刻领悟到律师不仅仅是个案处理工作,更是对社会公正的宣扬者和推动者。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始终保持对法律尊重和敬畏之心,秉持着公正公平的价值观,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要注重与其他律师和法官的合作和交流,通过更多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案例的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执业水平。面对未来的工作,我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这次侵权责任纠纷庭审经历给我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我在实践中学到了很多从书本上无法学到的东西。庭审程序的严谨性和庄严性,庭外协商的重要性,辩护中的技巧和策略,以及对未来工作的启示,使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将会牢记庭审的庄严和公正,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三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作为民法典中的一大内容,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分为五个连贯的段落,以期对读者起到一定的启示和思考。

首先,侵权责任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如果没有合理的侵权责任规定,就无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秩序难以维护。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划分为行为侵权和结果侵权,并确定了不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为受侵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侵权责任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在侵权责任的界定中,需要平衡侵权人的权益和受侵害人的权益。一方面,对于侵权人来说,民法典对其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限制,使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受侵害人来说,民法典为其提供了救济和赔偿的途径,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侵权责任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既保护了个人权益,又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再次,侵权责任的界定需要注重社会效益的保障。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旨在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作用。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者的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以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侵权责任的界定不仅需要维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的保障,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侵权责任应注重预防和教育。侵权责任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更是激励侵权人改正错误、遵守法律的手段。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提醒侵权人遵守法律,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警示。同时,对于受侵害人来说,民法典的规定也可以引导其增强法律意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通过侵权责任的规定,实现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对于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侵权责任的适用应注意灵活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侵权责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太过拘泥于规定的条文而忽略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灵活的适用可以使侵权责任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保障公正。同时,侵权责任的适用还需注意公正性,不能偏袒某一方,要兼顾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效益。法律界面对于侵权责任的适用需要兼顾灵活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从而实现侵权责任的公正适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注重社会效益的保障,同时也应注重预防和教育。侵权责任的适用应注意灵活性与公正性的统一。只有在侵权责任规定得当、适用得当的情况下,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落地。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四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深入学习侵权法相关内容是十分重要的。而在课程中,案例分析是我们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近期,我学习了一些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例,并不断反思、总结,在此分享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案例介绍

我选择的案例是一起常见的侵权责任案例:因为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不当,导致邻居的房屋受到损害,与邻居起侵权责任纠纷。该案例被判定为施工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二段:立场决策

在分析这个案例的过程中,一个最关键的部分就是要决策自己的立场。个人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对于受害人而言是无法预见并避免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而施工方的损害源于自身的行为,因此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有助于理清争议问题,评估证据,最终确立责任。

第三段:证据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分析的是受害人的证据。证据分析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看损害的确实程度,如何评估受损房屋的价值、修复成本等问题,以及施工方是否对此产生过共同意识等,将涉及相关的相关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有助于明确证据的力量和重要性。

第四段:寻找解决方案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一种常用的类型是赔偿制度,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具体损害所产生的经济冲击。此外,通过妥善调节争议的方式,涉及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强化沟通与协商能力,以达成双方对于问题的理解与共识。

第五段:反思总结

在这个案例中,不仅学到了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更有机会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进行深入学习。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是要强化对证据权威性和可靠性的关注,同时也应注意证据自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在证据不完整、证据不足以证出关键性问题等情况下。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沟通、协商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在实践中有效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问题。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侵权责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本文将就我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进行探讨。

第二段: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00字)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包括行为人因过错或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涉及到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主体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依照这些原则,当一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三段:对侵权责任的理解和认识(200字)

在研读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后,我对侵权责任的理解和认识得到了深化。首先,侵权责任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其次,侵权责任是一种补给制度,通过对损害方进行赔偿,实现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最后,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还要求社会和各个利益主体共同承担起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第四段:改进和完善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300字)

尽管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相对完备,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首先,要加强对侵权责任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从源头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和救济渠道,提高受害人维权的便利性和效能。同时,也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要加强对侵权责任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侵权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对侵权责任的学习和了解,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到侵权责任的实践中,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法治发展的目标。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六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是法学界的一部重要作品,该辑详细阐述了侵权责任之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为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将从立法目的的明确性、原则的合理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适用原则的切实性和适用条件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侵权责任法第八集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段:立法目的的明确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中明确提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任务,这一立法目的的明确性使法律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功能。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通过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规定,可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减少因权益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三段:原则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强调了合理预期原则、注意义务原则和合理经营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平衡责任的分配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合理预期原则要求个体在行为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预见性,适当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注意义务原则强调侵权责任人应当遵守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失;合理经营原则则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出了一定的限制,以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段: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包括了传统的刑法、民事法律责任外,还涉及了网络侵权、环境污染等非法行为。这一点使得侵权责任法第八集在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及时解决新出现的侵权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段:适用条件的公平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适用条件,要求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等三个要件。这一规定使得对侵权行为的追责更具有公平性。如果没有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尽管产生了损害结果,也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不应追究侵权责任。这种规定既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对人身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结尾段:总结

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出台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其明确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原则、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公平的适用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其适用,才能真正发挥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化对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研究,提高其实践运用的水平,真正使其成为保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七

侵权行为,指的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而普遍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意识正在增强的社会成员,我对于侵权问题有了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首先,我认识到侵权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人格的伤害。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种社会伦理的体现,任何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和劳动成果。而侵权行为则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拥有者的不尊重和背离社会的伦理价值。侵权者也许会因此获得一时的经济利益,但却失去了道义上的尊严和人们的认可。面对诸多的侵权案例,我们更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做侵权者,也不做侵权者的帮凶。

其次,侵权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失。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给拥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影响了他们所创造的知识产权对社会的贡献。通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侵权者不仅窃取了他人的利益,也限制了原创者所创作作品的发表渠道和获得应有的回报。这样的行为将不仅使原创者在经济上受损,也会使他们对知识的创造失去信心和积极性,严重地阻碍了创新的进程。因此,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保护创新的动力。

再次,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单靠法律的手段是不够的。我们需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提高普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尊重和保护。这需要从教育、媒体引导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着手,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该有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制度保障,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最后,要以身作则,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自觉守法,还要积极主动地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作品时,要注意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授权,如使用商标时要遵守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专利时要尊重专利权人的权益。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更要加强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避免随意转载他人作品,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同时,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也要在学习和科研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意识和创造力,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侵权是一种严重而普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的发展。作为一个法律意识正在增强的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不做侵权者,也不做侵权者的帮凶。同时,我们要增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尊重,提高全社会的侵权意识,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八

近年来,有关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当属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限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以外的行为,以及非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均不导致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特别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以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对委托人的应尽义务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为条件。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具有了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即具有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强制性、相对性、财产责任为主的特点。

(五)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2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上对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存在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主观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领域,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民事责任不必以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其他条件成立,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中国现行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又确立了何种归责原则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3款则指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定我国民法在追究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民事侵权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特别做出相反规定,因而应当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特别强调注册会计师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包括:泄露其从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等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呢?《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至第22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真实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委托人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法性”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它不仅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审计活动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真实性”与“合法性”共同构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法定要求,缺一不可。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委托人是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会计等专业服务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的人,而且此项交易或者民事活动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承办的委托事项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有时也称相关第三者。

损害事实作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在实践中常见的损害事实包括: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投资关系中的出资人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股票购买者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虚假评估报告的利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执业准则的行为会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未恪尽职守,未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认定一个职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应当根据“一个具有相同职业技能并且审慎尽职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否合理地做出或采纳同样的执业行为”进行判断。而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执业行为,最直接最适当的标准当然应以其是否遵守执业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三种。

1.一般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不能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导致对审计事项的部分错误表达,但尚未对社会当事人造成损失危害,或虽造成损失危害,但损失和危害不大。

2.重大过失,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违背职业道德,对审计事项的表述有根本性的错误,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3.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知财务报告、会计资料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故意作出虚假或失实的证明和结论的行为。

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按程度不同和情节轻重作出区别,有助于分清责任的大小,从而作出恰当的处理。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范围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既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称第三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已经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但没有明确涉及第三人的范围。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公布后,各地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因原告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诉讼当事人,致使近几年将注册会计师列为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小的震动,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对第三人的范围不应作过宽的解释,应界定为: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所指派的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按照审计目的和一般审计人员标准可以确定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因利用了重要事项或者内容虚假、误导、不实的证明文件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受益第三人和可预见受益第三人。受益第三人是指在合同中载明的受益人,但并不是合同的要约人或承诺人。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写明的审计目的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应被认为是受益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受益第三人被视为与审计客户(委托人)有同等的权利,即使注册会计师只发生一般过失,也应对其承担责任。可预见受益第三人主要是指一些有限的潜在的使用财务报表的团体或阶层的成员,注册会计师一般能意识到其存在,但不要求知道该团体的具体情况。可预见受益第三人也有权向失职的注册会计师追索损失。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问题,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九

侵权法作为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形式的侵权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熟悉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侵权法并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我获得了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首先,了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至关重要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权利平衡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追究原则以及合理限制原则。权利平衡原则要求侵权责任的界定要均衡地考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利益;法益保护原则强调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责任追究原则则要求侵权行为人要负起法律责任;合理限制原则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了解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各类侵权行为时,更加客观地评判事情的性质和责任的归属。

其次,具备侵权行为分析的能力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首先需要分析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即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是否给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其次还需要分析侵权行为的类型和侵权人的责任,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例如,对于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赔偿诉讼;而对于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可以选择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总之,只有通过深入分析侵权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侵权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侵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通过了解这些法律后果,我们能够更好地评估自己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谨慎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以避免维权成本过高或维权效果不佳的情况。此外,还需要知晓维权时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

最后,侵权法的学习和应用需要通过实践来不断完善。纸上得来终觉浅,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的学习和实践中的总结才能真正理解和应用侵权法。通过参与侵权案件的调解、诉讼等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侵权法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在实践过程中,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对当事人的需求和背景进行充分的了解,并能够巧妙地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改进,才能在侵权案件中更好地发挥侵权法的作用。

综上所述,侵权法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印证了侵权法在维护个人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了解基本原则、具备侵权行为分析能力、了解法律后果以及通过实践的不断完善,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的侵权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全社会而言,侵权法的理念和原则的普及和贯彻也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十

近年来,有关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当属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限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以外的行为,以及非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均不导致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特别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以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对委托人的应尽义务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为条件。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具有了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即具有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强制性、相对性、财产责任为主的特点。

(五)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2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上对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存在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主观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领域,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民事责任不必以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其他条件成立,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中国现行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又确立了何种归责原则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3款则指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定我国民法在追究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民事侵权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特别做出相反规定,因而应当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特别强调注册会计师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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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心得篇十一

侵权是指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占有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等,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创新和发展的驱动力,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也关乎国家的科技进步和发展。因此,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打击和制裁。

二、我在网络侵权中的体会

我曾经被人非法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导致我产生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这让我深刻意识到网络侵权的危害。网络侵权行为猖獗,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有时会被人们认为是“无所谓”的,但实际上,这些违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真实的。因此,我们应该对网络侵权行为予以高度警惕和严厉打击,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使用网络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和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保护。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知识产权类别是什么,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对于注册过的知识产权,要对其保持警惕,定期维护和更新。在使用网络时,还要避免上传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以防止被人利用。此外,使用互联网要防范“钓鱼”和抄袭等网络入侵行为,通过有效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来降低风险。

四、建立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性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以维护公正正义。同时,也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维权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五、结论

综上所述,侵犯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安全将严重破坏社会公正,对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竞争力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个人和企业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维权意识,增强保护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共同打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社会。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十二

侵权行为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大到企业之间的商标侵权,小到个人的肖像侵权,都随时可能遭遇侵害。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了解侵权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既能为我们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实质性的保障,也能让我们对于侵权行为有更深入的认识,方便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段:侵权的基本概念

侵权是指一个人因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侵害了另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人带来法律上的损失。侵权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民事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权及人身权益;刑事侵权主要是指故意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盗窃等。

第三段:侵权行为的处理

当我们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妥善处理。一方面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先行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赔偿责任。如果属于民事侵权,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如果属于刑事侵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刑事诉讼。

第四段:预防侵权

正确认识侵权,预防侵权也是我们的责任。在生活中,我们可以多做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尽量规避偏差;第二,注意著作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守市场准则,做一个守法合规的公民;第三,维护个人的隐私权,提高对于安全防范的意识。只有从自身做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预防侵权的发生。

第五段:结语

总而言之,了解侵权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合理的法治社会!

侵权责任法心得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

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的药品或者精神的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

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

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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