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总结就是对我们的收获进行梳理和反思。写总结的时候,要注意用好段落,使得内容更加清晰易懂。下面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的选编,供大家参考和学习,提高写作能力。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参加诉讼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参加诉讼的请求,如请求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及依据。如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据及其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二
请人: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证据及其来源: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三
904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提出独立请求,或者虽然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诉讼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原则,最基本的诉讼格局是原告与被告双方构成对抗。但有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维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讼诉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由此可见,第三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而由自己申请参加时,第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1)申请人必须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申请人必须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参加诉讼行为。(3)申请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之前。
诉讼的申请书后,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不仅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牵连的纠纷,而且可以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2.文书制作要点
制作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的要点是:
首部:
(1)首页正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项,所列事项与起诉状中当事人基本情况诸事项相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正文:
写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具体请求内容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1)请求事项:明确写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的具体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写明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写明申请参加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2)事实和理由:阐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具体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具体阐述时,应从该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事实着眼,陈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及必要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阐明其对原告、被告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对抗原告、被告对该诉讼标的的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阐明其与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具体事实,以表明其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这种利害关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
(3)证据及其来源:写明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及住址。
制作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时,应注意:阐述申请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清楚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诉讼的具体法律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诉讼的前提条件。陈述事实要条理清楚,阐明理由应确实充分。
(二)格式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四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五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 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六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 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院家属房。
你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将申请人列为xx的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作为王小*的继母有合法的继承权。
王**与张**离婚时,王小*系未成年人,正在读高一,王小*读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及读大学的学费及生活费都是由王**与李**共同支付的,王小*出事时的抢救费和安葬费都是王**与李**出的,也就是说,养育孩子的费用是用王**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养育的,李**对王小*尽了抚养义务,李**与王小*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母有权利继承继子的遗产。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年*月*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xx,男,汉族,1939年xx月xx日生,住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原告xx、xx诉被告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xx(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xx排第二、三弟xx(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xx(20xx年7月11日去世)、五弟xx,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xx(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xx各立一户、大哥xx(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xx(时年30岁)、xx(时年26岁)和母亲xx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xx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xx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xx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xx、xx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xx,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xx、xx、xx”。
1986、87年申请人xx和xx、xx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xx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xx,家庭人口7人(注:xx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xx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xx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xx去世。
1992年春节期间,xx、xx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
1、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二、xx不是xx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990年xx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xx”寄养在十字铺xx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xx月xx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xx。
因此,xx是xx的唯一继承人。
对于xx,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xx户中记载有:母亲xx、弟xx(92.4分户),弟xx,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xx,男,48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xxx,女,60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xx,女,xx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xx的户口栏中,没有xx的人口信息记载。
xx生前的户籍是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xx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xx的户口信息为“xx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xx的户口本信息可知,xx只在年xx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xx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xx,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xx的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是xx的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夫妇办过xx的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xx与xx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xx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xx根本就不是xx的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xx与xx没有血缘关系,其次,xx与xx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xx不是死者xx的法定继承人,所以,xx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xx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xx20xx年7月去世后,xx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xx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xx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xx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xx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xx根本就不是xx的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xx及被告xx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九月二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主要负责人:
地址: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药品配送业务。在20________年上半年间,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________万元分别于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_______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
被申请人:xxxxx
被申请人: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请求事项:判令二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伤残赔偿金49450元(24725乘以20年乘以10%)、误工费18000元(1800乘以10个月)、精神抚慰金20190元、鉴定费1500元。
理由: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协商不成于20xx年7月1日诉至xxxx人民法院,后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申请人伤残鉴定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伤残等级为10级,且申请人为做伤残鉴定又支付了相关的必要费用,故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一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人诉张xx、蔡xx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x月xx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二
被申请人:___,女,19__年2月4日生,地址,电话
请求追加以下诉讼请求:
(1)残疾赔偿金元;
(2)精神抚慰金元;
(3)鉴定费由各被告承担。
申请人诉各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被贵院受理,现经伤残鉴定,申请人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各方的讼累,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等诉讼请求,望请准予!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年_月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三
被申请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请求事项:判令二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伤残赔偿金49450元(24725乘以20年乘以10%)、误工费18000元(1800乘以10个月)、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
理由: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协商不成于20__年7月1日诉至____人民法院,后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申请人伤残鉴定于20__年10月9日作出,伤残等级为10级,且申请人为做伤残鉴定又支付了相关的必要费用,故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xx省xx市xxx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3319xxxxxxxxxxxx。
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xx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此致
xx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青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年11月28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
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市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六
被申请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__
地址:_县_路34号
联系电话:
贵院受理的原告张__、王__诉被告谢__、__一案,因__公司系__,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__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予批准为谢。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二〇__年九月三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被申请人: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月1日,申请人与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__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______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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