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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二
办证(审批)中心或派出所:
本人姓名xxx,出生日期xxx,xx户口性质,出国前住址xxx,我于(时间)第一次出国到(国家),于(时间)第一次获得合法居留,现在我于已经回国定居,现本人申请要求以(农业或非农业)恢复本人的户籍于。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三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四
第三十九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五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人及当事人户口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须提交复印件。
户口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证件。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凭证材料为外文的,还应当附加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事项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四条申报家庭户立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权凭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第五条申报家庭户分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申报集体户立户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第七条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体核准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出生登记
第八条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以外的登记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性别:填写“男”或“女”。
(二)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三)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四)住址:填写本户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五)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第四章死亡登记
第十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的“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
(二)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为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为殡葬证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第十一条死亡登记,申报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五章迁入登记
第十二条《办法》所称的“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第十三条《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
(二)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三)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第十五条《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三)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第六章迁出及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四)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第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二)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及注销户口通知书》。
第七章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十八条《办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十九条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办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的“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三)与其他合法落户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
(五)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明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五十八条所称的“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二)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章补登、恢复
第二十五条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第二十六条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民在办理出生登记、迁入登记、姓名变更更正登记、户口补登恢复业务时,公安派出所应为登记人员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
第二十八条公民户口迁出或被注销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其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九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换发或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条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凭相关材料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迁移地址变更相关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开具,并注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一方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户口内页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凭证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申请人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申请人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补充事项。
第三十四条除“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结的外,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人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补充材料清单。相关受理、核准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
第三十五条各地公安派出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户口管辖区内的户籍人口总户数、总人数、年龄性别结构情况及本年度内办理出生登记、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户口补登恢复等户口业务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让当地党委政府掌握情况,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在11月底前完成有关户籍数据和情况的核对工作。公安派出所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核对后反馈的有关情况,应在12月底前按规定核实、处理完毕。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七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八
第四十五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九
黄浦公安分局:
姓名性别与产权人、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关系迁出地派出所户口性质农非农()所属派出所:
申报次数职业随迁人称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外省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在沪亲属称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
申请人(监护人)
签名:
年月日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一
本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电话:,因大学毕业,大学前为城镇居民户口(你以前的户口性质),故申请以城镇居民户口(和以前的一样)迁入原户籍所在地(你家户口地址),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二
我叫**(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年**月**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写外地省市),户口在东城**胡同**号,**年参加工作现在**当工人(或因**原因无业,现在**做临时工)。(说明:如系由外地户口来京、复员转业、本市农转业、刑满释放等情况,写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据何原因、经何部门批准来京的情况)。
我于**年**月与**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是初婚、**是再婚)。**(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年**月**日,户口在**省**市(县)**乡(镇)**村**号(即投靠人户口本上的准备地址),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并写清在外地的职业状况)。
我们于**年**月**日在**医院生儿子(女儿)**(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学校上**年级、待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因**(指困难原因,包括何时来京,在京职业状况),我申请将**户口迁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公安部门批准。
申请人:***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三
派出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购买贵辖区 住房一套,并于 年 月 日取得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根据 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 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 。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四
________派出所:
本人__,__岁,身份证:____,户籍:_____路__号。
本人___年自_____学院毕业后,留在___工作已有_年,目前在____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___年_月__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____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__花园___幢___单元___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____路___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花园__幢___单元__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__年__月__日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五
本人叫_____(身份证________),女,____年_月__日生于广东__,户口在_____,于20__年_月_日与____(______)初婚,并于20__年_月_日在__人民医院生一儿子,名为___。当时因身体原因,没有及时上环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请贵所办理__的'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10月8日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六
公安分局: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原籍:**。现户口在*****。
我于**年**月购买了浦口天润城第*街区*栋*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0.68平方。
现为了生活方便,我希望将户口迁至现在的'居住地,特提出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七
x派出所:
兹有辖区居民(男方姓名),居住在路号(地址),因为,孩子(孩子姓名)的户口在xx省xx县(市、区)(详细地址),给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将我孩子的`户口调来,望给于帮助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地址家姓名)
20xx年x月x日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八
____居委会:
本人叫____(身份证__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于________,户口在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初婚,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人民医院生一儿子,名为____。当时因身体原因,没有及时上环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请贵所办理林钿得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十九
某派出所:
某某女年龄身份证号码现家庭地址:
电话:
应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是xx关系,男年龄现具体地址户口所在地电话现在双方年事已高,需要生活在一起,共同照顾,故申请将申请人户口迁至被申请人户口一起,垦请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某某
时间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二十
***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补充:
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但大城市不易!中小城市可以(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二十一
派出所: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购买贵辖区住房一套,并于年月日取得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根据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本人及妻子:,身份证号码:儿子:,身份证号码: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1、申请办理买房迁户口须持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
2、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房屋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
3、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4、申请人是在房屋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定期限以上的市外人员;
5、符合各省市的其他要求(不同地区迁户口的条件有不同)。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同意迁入,把材料档案输入保存。
2、18周岁以上的人口应上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在申请书中,需要载明自己的基本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书写落户申请之前,需要已经取得房屋的房产证,若不满足此条件,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落户。就目前来看,在外地落户的方式大致有十三种。
近年来,我国不再限制人口流动,故而不少职员选择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就职,为了工作方便,也为了自己的小孩能就近上学,各地允许外来人员在满足条件之后,在当地购房落户。
户口常住申请书篇二十二
______居委会:
本人叫_____(身份证________),女,____年_月__日生于广东__,户口在_____,于20__年_月_日与____(______)初婚,并于20__年_月_日在__人民医院生一儿子,名为___。当时因身体原因,没有及时上环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请贵所办理__的'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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