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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约篇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1)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2)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
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4)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3、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1)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80%。
(2)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
2)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3)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4)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5)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6)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三、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4、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5、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6、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
2)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甲方:上海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许经营合约篇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邮轮产品名称。
团号:。
组团方式(二选一)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及经营许可证编号
出发日期,出发地点。
邮轮途中停靠港口。
岸上游览地点。
结束日期,返回地点。
第二条行程与标准(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邮轮上舱位类型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邮轮上用餐次数,标准。
岸上景点名称和游览时间。
岸上往返交通,标准。
岸上游览交通,标准。
岸上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次数。
岸上住宿安排(名称)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岸上用餐次数,标准。
岸上地接社名称,地址
岸上地接社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三条旅游者保险
乙方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邮轮旅游意外保险。经乙方推荐,甲方已经阅读并明确知晓上述保险的保险条款及其保单内容。甲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邮轮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费人民币元/人。
相关投保信息和约定以保单及其保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旅游费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邮轮船票费(含邮轮上指定的舱位、餐饮、游览娱乐项目和设施等);□船上服务费(小费);□港务费;□签证费;□签注费;□乙方统一安排岸上游览景区景点的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其他费用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元,大写元。
旅游费用交纳期限。
旅游费用交纳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邮轮及岸上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2.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3.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等,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甲方应当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及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觉参加并完成海上紧急救生演习,对有关部门、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法规规定及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禁止带上船的违禁品。甲方应遵守邮轮禁烟规定,除指定的吸烟区域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6.在邮轮旅游过程中,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
7.在邮轮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按照邮轮方《每日须知》和活动安排,自行选择邮轮上的用餐、游览、娱乐项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8.甲方参加邮轮旅游以及岸上游览必须遵守集合出发和返回邮轮时间,按时到达集合地点。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不得损害乙方和其他旅游者及邮轮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游的,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邮轮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乙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邮轮船票或凭证、邮轮旅游产品说明、登船相关文件、已订购服务清单,应由甲方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乙方应在出团前,以说明会等形式如实告知邮轮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禁忌。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
5.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布信息,告知具体解决方案。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务费、燃油价格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七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二选一)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本团成团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第六条甲方不适合邮轮旅游的情形
因邮轮上没有专科医师及医疗设施,邮轮离岸后无法及时进行急救和治疗,为防止途中发生意外,甲方购买邮轮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邮轮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邮轮旅游活动。如隐瞒有关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邮轮旅游,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担必要费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双方约定扣除必要费用的标准为:
1.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费用%;
2.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费用%;
3.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费用%;
4.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费用%;
5.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导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二选一)
□1.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旅游费用-( )-( )-( )-( )
□2.双方未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旅游费用x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一)或(二)约定标准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第八条责任减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责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协助处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参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甲方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导致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况时,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
1.行程前发生的,甲方可以按(1)或(2)选择(二选一)
□(1)甲方同意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①在不减少行程自然天数的情况下,启航延迟、港口停靠时间缩短、返航延迟抵达: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项服务,乙方退还旅游费用总额的%。
②无法停靠目的地港口:退还该港口的港务费以及未发生的岸上观光费用。
③行程自然天数减少: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按照减少行程的自然天数所占计划行程的百分比退还旅游费用。
□(2)甲方不同意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元退还甲方。
2.行程中发生的,按上述(1)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2.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3.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4.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游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因不听从乙方的劝告、提示而影响旅游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甲方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程开始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七)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八)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九)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甲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甲方、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旅游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1)、《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向旅游质监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的旅游行程单、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 充 条 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所: 营业场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日期: 日期:
附件1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1.甲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甲方、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的约定;
3.购物活动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具体购物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
5.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担;
6.购物活动具体约定如下: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
名称主要商品
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
说明甲方
签名同意
年月日时 签名:
年月日时 签名:
年月日时 签名:
甲方签名: 乙方(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1.甲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乙方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甲方、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约定;
3.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
5.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担;
6.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如下:
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
说明甲方
签名同意
年月日时 签名:
年月日时 签名:
年月日时 签名:
甲方签名: 乙方(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许经营合约篇三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_____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__________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五条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______元;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___%,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__________。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保管由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
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部分加盟店的开业
第九条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______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经营模式、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四十五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四、累计__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
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的;
第四十六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
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二部分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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