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犯罪心理相关论文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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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犯罪心理相关论文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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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是如此广阔,我们每个人只是这个浩瀚宇宙中微不足道的一粒尘埃。总结应该突出亮点和收获,不要只盯着问题和困难。小编精心挑选了以下几篇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一

出版与一九三六年的《文艺心理学》是朱光潜先生早期的一部美学著作,是以心理以及生理学为背景来阐释美感经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美学上的贡献之大,是很值得我们推敲与学习的。文章从审美欣赏与人生的关系,是否带有名理思考,且从美感经验的特征着手,我们想阐释它对艺术创作与欣赏的一些赋予远见性的指导。

朱光潜 文艺心理学

朱光潜(1897-1986),著名的美学家。被誉为“中国美学史上横跨古今,沟通中外的‘桥梁’”式的人物,融会中西的美学开拓者。生于安徽桐城县阳和乡吴庄。名光潜,字孟实。他是我国把西方美学系统地引进到中国来的人,其间,先生用中国的视角来将西方的学说融会贯通。《文艺心理学》洋洋洒洒前后20余万言,涉及到许多美学的重要命题,核心上说是对“美感经验”的分析。所谓美感经验就是在欣赏或创造艺术的时候人们内心的心理活动,即克罗齐美学中的形象直觉,这一观点也是早期的先生美学的切入点与立足点。之后,由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历史观的引入,朱光潜先生对他早前的形式美学的思想做出过批判,在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美学之后,先生打通了旧的唯心主义美学与马克思主义美学之间的桥梁。关于朱光潜先生的美学,如散文大家朱自清先生给《谈美》的序中所说的:“他散布希望在每一个心里,让你相信你所能做的比你想你所能做的多。他告诉你美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他一半在物,一半在你,在你手里。”

朱光潜先生在《文艺心理学》的序言,就开章明义地说道:“从前,我受到康德到克罗齐一线相穿的形式派美学的束缚,以为美感经验单纯的是形象的直觉,在聚精会神中我们观赏一个孤立绝缘的意象,不旁迁他涉,所以抽象思考、联想、道德观念等都是感觉范围以外的事。现在,我察觉到人生是有机体,科学的、伦理的和美感的种种活动在理论上虽可分辨,在事实上却不可分割开来,使彼此相互绝缘。”朱光潜先生后来受到歌德与黑格尔学说的影响,因为他们的学说都是非常注重人的.整体性的。继而,看到了克罗齐学派的是在机械地把直觉与人生割裂开来,朱先生认为“他的毛病在太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先生并没有完全推倒形式美学,而是在批判地继承形式派美学思想。具体的来说,朱先生是认为,在艺术活动之中,存在一个前因后果活动,这其中所谓的“前因”即联想的阶段和“后果”即名理的思考的阶段是分列在审美经验的前后的,也就是人们在进行艺术创造与欣赏的时候,那一霎时的心理是不掺杂任何在那个孤立绝缘意象以外的意识活动的,即“美感经验和名理思考不能同时并存”,但是在直觉的前后是带有抽象思考的。亦及朱先生在《“慢慢走,欣赏啊!”》里面提到的,“我们把实际生活看作整个人生之中的一片段,所以在肯定艺术与实际人生的距离时,并非肯定艺术与整体人生的隔阂。”

这也是和马克思主义观点有相通之处的,部分之和并不等于整体,因为整体也有它自己特有的属性。而一味的直觉思维观就是割裂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把周围看成是单一的平面,即便存在整体,这个整体也只是平面上与把杂多硬生生地放入整一中的整体罢了,这种观点是根本无法体会到整体里蕴含的那层有机联系的深层属性的。我们要知道,美学是人的美学,人是审美里重要的主体。所以,如果在论说美的命题的时候,把人的因素给丢弃了或没有放到主导的因素上去,这些学说都是偏颇的。这也是我们研究朱光潜先生美学一个基本的逻辑起点。由此我们才能将后来的书朱先生的卷慢慢展开,细细品读。

我们说朱光潜先生是把西方美学带入中国的先锋人物。他的书籍是集合各家之言之所长,出去糟粕,淘洗出精华,并把它们融汇在一个体系里面的之后再为我所用,这是朱先生在美学史上具有卓越贡献的地方。《文艺心理学》中,他成功引用克罗齐的“直觉说”,布洛的“距离说”,立普斯的“移情说”,加以批判继承,继而升华对美的看法,尤其是表现在对美感经验的看法。就此,朱先生对于欣赏中的心理事实作出了五个方面的精当的概括:第一,美感经验是一种凝神的境界。在这一时刻,我们达到了物我两忘的局面。那个所欣赏的艺术对象就立马成为了一个孤立绝缘的意象,这种无所为而为之的境界就是所谓形象的直觉,纯粹不受打扰的直觉活动。第二,如之前说到的,这种美感经验与名理的思考是保持着一定的距离的,这种距离是若即若离的才好。第三,从物我两忘的境界上升到我们同一的境界,产生了移情。物与我的之间形成了往复回流的,相互浇注的回荡。第四,美感经验不光与心理有关,其实与生理的关系也很大。在移情作用之中,不光我们的心跟随物在摇摆,我们的筋肉与呼吸等会随之发生变化,这是这种变化看不出来,是隐在内的模仿运动,即“内模仿”。第五,美感经验中的形象往往是不固定的,是随每个人的个性而异的,直觉就是每个人凭着自己的情趣性格在事物中突然显现出的形象,所谓的创造。

其实,先生把西方几百年的美学思想进行分类与解析,也对西方的文本做中国式的解读。先生曾说,他是无意于建立一个以思辨哲学为基础的美学体系,只是想用通俗的方式介绍西方的理论,能对中国美学界有一些启蒙与借鉴就好。这也是日后我们要带着这一问题去阅读的原因,找到文化与文化的切合点,无疑会加强我们对文本与语境的阅读和审视的能力。(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1] 朱光潜,文艺心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 《朱光潜全集》第2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6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篇1

浅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标准 犯罪形态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 发展 沿革

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事 法律 理论的中心,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理论都围绕犯罪构成展开,因为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深入解决了犯罪问题。某个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它是怎么构成犯罪的呢刑法对某个行为是怎样构成犯罪的解释即为犯罪构成。于是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 社会 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与其他事物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犯罪概念早在中世纪的欧州就已经产生,但当时只是诉讼上的意义。继而传到德国,经过几个世纪的研究发展,到二十世纪真正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才由德国法学家贝林格开创,由麦耶完成。传到日本后,由日本刑法学者对此加以发展,形成了 目前 资产阶级国家中最具特色与代表性的犯罪构成。

该种理论即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另外一种性质、特点、内容都与之不同的理论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代表社会主义国家系统,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前苏联学者经过多次大的争论,最终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而我国在新 中国 成立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广泛采纳了前苏联的理论,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动荡,我国学者终于在批判的继承下,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 国刑法的犯罪构成概述

我国刑法作为全世界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不例外。在研究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是怎样形成的进行研究,改革开放后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吸收以前理论之后加以发展,全国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深入研究、探讨甚至争论,最终对犯罪构成的概念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我们这里所称的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概念,那么既然有一般必然就有特殊,特拉伊宁教授明确指出:正象犯罪行为既可以一般地确定为危害社会的违法的和有罪的行为,又可以具体确定为偷盗、杀人等等一样,犯罪构成既可以一般地确定为行为的诸因素的总和,也可以具体地确定为杀人、偷盗等罪的诸因素的总和。谈到这里,我们就必须指出的是,犯罪构成可以说是某个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亦可以称一切犯罪所应共同具备的要件。于是就可以分为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的具体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

例如,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具体要件即为放火、决立爆炸、投毒以其他危险 方法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刑法做了很详细的规定。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每个犯罪行为都具备的,包含了每个具体犯罪行为之中,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抽象的要件。任何一个犯罪,必然含有相同的共同要件,于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 分析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成为必经之路。那么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那些呢在我国刑法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主张,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每个学说都从各自角度分析了犯罪构成,都有它的可取之处。而在我国,形成通说并被刑法所采纳接受的即四要件说。四要件说源于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包括1、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危害行为和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3、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还看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套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则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犯罪客体是侵犯了我国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是指实施该行为并产生了某种后果。如果某人实施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的全部,那么其就为犯罪。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需也必须从犯罪构成的四个共同要件分析。刑法是惩治犯罪的,而是否犯罪又是靠犯罪构成来衡量的,所以毫无疑问,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事法律的核心、精髓。刑法学的其他理论都围绕其拓展开来。从以上给出的犯罪构成的定义以及举例不难得出,犯罪构成是一个由诸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所谓有机整体在肯定整体的同时强调联系性。此处所谓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并不是指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形成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三、 构成要件的标准

既然按照刑法学通常的标准,认为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就是犯罪构成,那么确定哪些因素能成为这些要件,有没有标准呢.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能成为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怎样评价这种说法,我认为能否成为构成要件可从两方面去考察:一是立法上要将哪些事实特征纳入某种具体犯罪的成立要件,确实存在着一个取舍的问题。只有那些能体现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应受惩罚的程度才能规定在刑法分则里,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要件的标准通行的说法是成立的。此标准应对立法者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有约束。但从另一方面即司法角度去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还能否成为衡量构成要件的标准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构成要件是由刑法的条文明确规定的,只要立法上表述出来就说明此种行为的本身已达到惩罚的程度或者已具备犯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要件,这不是我们怎样取舍的问题,而且我们应用法律的问题。

在衡量构成要件的标准上我们应坚持是后者,唯其如此,才能使我们的学术研究有针对性。如小偷小摸行为,不能认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因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里有一个数额问题,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不具备此要件犯罪根本不成立,这个事实特征确实是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但是这种评价并不是来自法律的外部,而是法律条文本身就具备的,不以司法人员及他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办事就解决了。因此,评价某个因素是否能成为构成要件,不能从法律规定之外去考察,必须依据法律本身。构成要件的标准只能是成为某种犯罪的法律规定的那些事实特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认为是构成要件。

依据本文的标准,犯罪客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认定为构成要件就值得思考。因为犯罪客体从刑法规定上看有许多不明确,甚至根本没有规定,需学者们抽象概括。如果说构成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任意曲解,那么犯罪客体的认定是与此不相符的。如受贿罪的侵犯客体是什么,恐怕任何不同版本的刑法学教材都有自己的说法。这与构成要件的法律性不符。实际上司法解释并没有受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通常模式的限制,如以盗窃方式破坏通讯设备,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按破坏通讯设备罪处罚,而是按盗窃罪认定。那么同一行为侵犯的客体又怎样认定呢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但并不妨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些放在构成之外作为一个其它问题去探讨。同样因果关系问题也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去研究,因为一般法条规定可能为某种行为模式或结果或其它方面,但决不会将因果关系并列出来。需要探明的是我们依据一定原则实事求是找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的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在这里不是犯罪成立与否的要件。

四、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我们已往对犯罪形态的 研究 往往是与故意犯罪联系在一起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本文认为犯罪形态应理解为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体现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以及危害较大或情节较重的犯罪等。这些具体形态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当然它们也都具有犯罪构成,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形态下的犯罪构成有何区别,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历来是争论的焦点。

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与前苏联的研究有相似之处,即都认为具备犯罪构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处,如认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稍加 分析 ,这种说法就很难站得住。既然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其它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犯罪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缺少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的要件,那么缺少的这个要件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还是某种犯罪形态所应满足的条件呢不言而喻,只能是后者。

实际上在犯罪构成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误解,认为各种形态犯罪之区别是犯罪构成的不同,这种认识的方法 与我们研究构成的意义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的意义一般认为有三点,一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法的依据,二是为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提供标准,三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从这些意义中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犯罪构成只是为我们研究犯罪的成立确立了一个规格或标准,有了这个规格,至于怎样去认定属于何种形态下的犯罪,怎样去量刑,这不是规格或标准本身要解决的 问题 。如某人拦路抢劫,却被别人制服,押送到公安机关,对这一行为我们首先需认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了抢劫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还是既遂仅是作为量刑的情节去考虑,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没有影响。

因此犯罪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与其他未处于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应是一致的,如果说有区别的仅是同一种性质下的犯罪不同表现形式,区别它们不应该从犯罪构成上着手。基于述想法, 理论 上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构成、减轻或加重构成是不妥的。因为减轻或加重的事实特征不是构成因素,不能用 哲学 意义上量变与质变的道理去理解这个问题。量变的因素在立法时已被这一具体质的 内容 所包含,量变的因素仅对量刑有一些影响。

再者,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对待犯罪未遂这类犯罪形态采取的是从刑法分则中单列出来安排在总则里。我们在探讨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过程中不应忽视这一立法现象,即这些带有共性的内容是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中概括 总结 出来的,在立法上为了表达的简洁,把它们统一规定在总则里,既然如此,也可以把它们放到分则中去。司法实践中就是把这些总则中规定的内容要具体地还原回分则中去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没有什么一般的共同要件和具体的犯罪要件。在此前提下,又可能表现为各种形态,它们的区别不是构成的区别,那是在具备了构成前提下若干非构成要件的不同。

五、 研究犯罪构成应坚持的原则

(一)、 历史 唯物主义是我们研究犯罪构成必须遵循的原则。

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源于资产阶级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其从诉讼意义引入到刑法实体中对罪刑法定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时至今日,资产阶级学者研究犯罪构成形成的几大流派,如德国贝林格和麦耶的构成要件论,梅兹格为代表的新构成要件论,日本小野清一郎的构成要件理论。不否认这些刑法学者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我们应从本质上予以批判,但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以及犯罪构成体系上可供我们 参考 借鉴的东西很多,不能一概否定。如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研究在逻辑上具有同一性。犯罪成立与构成要件的符合的有别性,以及构成要件为核心建立犯罪构成大厦等具体的方法在今天看来不失为有意义的探讨。

相比较前苏联学者虽然提出过建立 社会 主义国家犯罪构成体系的一系列有价值的观点,但其内容并没有严密的逻辑的同一性,许多方面存在着混乱,在批判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过程中具体问题上又有不自觉陷入被批判的东西中去之嫌。因此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研究从总体上并没有真正推翻资产阶级的这一理论体系,自己建立起来的体系有些地方又不能贯彻到底。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根据当时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雷同于前苏联,尽管这些年刑法学者力求完善,但因包袱沉重,步履维艰。如何建立符合我国立法体系的犯罪构成,还需广大刑法学工作者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实事求是 科学 评价资产阶级的以及前苏联的有关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研究对象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应有必要的制约。

犯罪构成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内容,在人们已经形成的观念里,既然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那么所有的犯罪问题都应与犯罪构成有关,理所当然成为其研究对象。但是当我们从犯罪构成意义上考察,我们会发现这种认识未必科学。首先,犯罪构成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法依据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构成犯罪,即有了某种行为成立犯罪所诮具备的一切要件。在此问题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要件各主体要件只有符合与不符合之分,并设有量上的差别,如盗窃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这种行为是盗窃罪的要件行为,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这些事实牲仅是一个量刑情节,对定罪不影响。其次,犯罪构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这一意义的本身也说明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规格,或者通俗讲就是一个分界线,一侧为犯罪和此种犯罪,另一侧为非罪或其它犯罪,一旦越过这条线,其差别就是质的差别,再次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的角度看,也是从有无犯罪构成的角度去制约其研究对象的,如果我们的研究不顾及于此,就会发生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三)应摆正犯罪构成在刑法学中的地位

首先,应肯定构成的内容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决不是我们可以随意取舍的,在此前提下我们探讨有关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具有 法律 性,但至于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作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或规格叫什么,法律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就象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样,二者的区分只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事情。但理论上的研究其内容仍是围绕刑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规格或标准的关系,既能把握住犯罪构成只讲规格这一确切的法律内涵,又能站在作为一门学科去审视刑法学所应持的态度,以此比较超脱的心态去对待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参考书目:

(日本)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论》, 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见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

苏惠渔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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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三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水平,就必须审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自身。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相关学科、学科联系等的理论分析,提出单学科视野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犯罪心理学应确立跨学科视野。心理学理论与刑事法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跨学科视野的两大主干。心理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的依托和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发展的理论源头,目前如何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树立整体的心理观和发展的心理观明显存在着不足;同时,应加强社会心理学的元素。具体的应用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刑事法学对的重要性,这种跨学科视野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从应用领域的发展获得学科发展的动力。跨学科视野要求广阔的知识背景,包括来自生活和实践的经验或启迪。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在跨学科视野下,不应该是划一的模式,可能会是多元的模式,具有多重选择和多重未来。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交叉学科;跨学科视野;知识背景

我国犯罪心理学从重新创建至今,已有30年了。为了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反思学科自身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从学科性质谈起

皮亚杰早在1979年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现在,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例如,2007年12月在图宾根大学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各个学科的专家们尝试针对人类情感诸多现象(爱情和畏惧、渴望和节制、同情和憎恨等)的原因作出了不同学科的研究结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著作通常都主张犯罪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它不仅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视野的跨学科性质。

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较之于一般心理更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客观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和主客观互动关系的复杂性。要揭示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就需要跨学科视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单学科视野是有其必然局限性的。“走出心理学,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可以说,面对犯罪心理这一研究对象,任何学科的单独研究都是力不从心的,单学科的研究可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个侧面,甚至是本质特征的一个方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局限性。跨学科视野就有可能减少这种局限性、片面性,它能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诸如心理学、刑事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心理的阐释显得更加完善。

是全景式的、整体性的,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是以心理学、刑事科学为两大学科主干,同时与其他学科协调一致,融会贯通的一种大视野。它的作用是:第一,加深对犯罪心理复杂性的进一步认识,尽可能减少研究的局限性、片面性;第二,促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整合性;第三,推动学科创新,犯罪心理学的创新需要广阔、深厚的知识背景,即诸学科的广泛参与和协作;同时。学科的交叉点,很可能是产生创新之处。

二、心理学功能难在何处

说到底,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础理论来自心理学。离开母体学科的理论滋养,犯罪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创建以来,一直是比较重视学科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的。然而,面对现实,进一步反省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加强难在何处,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难点需要重视。

(一)如何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通常,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但是,众多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怎样比较好地应用到犯罪心理学这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去呢?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处理妥帖?这不是简单的搬运或是机械地贴上一个标签。比如,犯罪心理学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正是具体的内容关系到反社会性以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进一步追问,犯罪心理的具体的内容与心理过程、机制是如何联系、相互影响的?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且也难以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再如,对认知、情感情绪、意志等心理学的常用概念,应用到犯罪心理学领域,是否可以径直演变成“犯罪认知”、“犯罪情感情绪”、“犯罪意志”等等呢?如果可以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妥呢?如果不能这样做,道理又何在呢?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还需我们去费神深思的。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尚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这里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吸取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营养化作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消化、融合、贯通的过程,要做得好是有相当难度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再造,需要二度创新。

(二)需要整体的心理观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如果把人看做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心理只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心理呢?笔者认为,应该把犯罪心理看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导致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三者是统一的、密切联系着的。离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心理。同时,犯罪人还是常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他同样有除了犯罪心理之外的其他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不仅仅是犯罪心理,但研究犯罪心理又不得不涉及犯罪人及其心理。犯罪心理是不能凭空产生与存在着的。

目前的心理学理论,在科学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有不可忽视的消极面。缺乏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人的认知、情感情绪、意志、兴趣、动机、性格、习惯等,被研究时是解剖式的,而实际生活中,人的心理是以整体的完整面貌呈现出来的。这是心理学基本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会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带来局限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作指导,虽然不是马上能做到的,但毕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在分歧、异议中的判断和选择

现代心理学在发展中是充满着分歧、异议的。科学主义的主流心理学内部学派纷争,在外部主流心理学与非主流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等)的 冲突明显,而且非主流心理学已取得一席之地并还在发展。国内外不少明智的心理学者都曾谈到过现代心理学的困境。人类上天人地的壮举甚多,但至今对自身心理的奥秘尚未完全揭开。

鉴于上述情形,犯罪心理学领域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不可能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运用是在分歧、异议中进行的,特别需要犯罪心理学界的判断和选择。有时,这种判断和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质量。

三、增加社会心理学的元素

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社会背景中的行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重新创建来说,当时对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关注不够。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心理学的发展有过时代性的曲折,而其中社会心理学的发展,更是晚了一步。审视一下目前我国的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可能会发现其中的社会心理学元素还不够,对诸如交往、角色、群体、规范、制度、风俗、习惯、压力、舆论等研究较少。换言之,加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联系,现在尚有明显差距。如有可能,应该有较好的犯罪社会心理学著作问世。

笔者过去一直主张要区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如今却有一个大胆的设想,犯罪心理学研究不仅要针对个体层面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可以扩大到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用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论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现象,把社会心理看做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意识的低层次因素,实际上是主张研究产生社会犯罪现象社会心理,这主要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反社会心理因素,诸如反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等,还可以包括社会腐败心理、封建意识,整体上是指社会消极心理的总和。

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似乎在心理学发展史是不乏先例的。弗洛伊德早就用自己的精神分析理论去探讨人类早期社会及后来文明社会的犯罪,他把个体心理学看做同时也就是社会心理学,他在《图腾与禁忌》、《文明及不满》等著作中主张精神分析理论的原罪说,表明他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看法与对个体犯罪的观点是一致的。以后,弗洛姆和马斯洛都阐释了社会犯罪的心理,弗洛姆用异化、病态社会心理来诠释现代社会的犯罪现象,而马斯洛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和社会观来论述犯罪,使用了似本能、心理维生素、低协同等新颖概念。

绪应予关注,并积极参与化解这种 社会对立情绪。来自实际的声音,同样表明了增加社会 心理学元素的意义。

四、与刑事 法学的融会贯通

吸取营养,存在“一头重,另一头轻”的偏向。

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是规范性

学科,讲究的是法律规范。犯罪心理学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一头扎在心理学领域,另一头跨入了刑事法学领域。学科的性质表明,犯罪心理学必须与刑事法学融会贯通,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注重刑事法律的规范性。笔者是一直主张“犯罪心理法定性”的观点:所谓犯罪心理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就意味着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可以说,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同样,没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也是不存在的。对前一句不会有什么异议,因为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至于后一句,有人可能不同意:犯罪心理在先,犯罪行为在后,有时候某人有了犯罪心理,但结果并未实施犯罪行为,那不是只有犯罪心理而没有犯罪行为吗?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误解。

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触角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领域还明显不够,如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被害人研究等方面都需要心理学的协作。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既有利于刑事法学的发展,又能深化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这是学科之间加强联系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刑事领域出现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及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等,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领域更加拓宽了。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必须借助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壮大学科,不断形成新的学术亮点。

五、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调,就意味着不断开拓和加深犯罪心理学广阔的知识背景,把犯罪心理置于诸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中予以考察。除了心理学和刑事法学是犯罪心理学的两大主干外,其实也很难断定哪一方面的学科知识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绝然无关的。单学科的研究模式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跨学科视野通过不同学科视角的转换、交叉、融合,是一种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研究模式,它为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论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国内外不少知名学者都谈到过学科的交叉点往往可能是创新的突破口。2002年诺贝尔 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丹尼尔·卡纳曼,把心理学分析方法与经济学研究融合在一起,为创立一个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由此笔者联想到跨学科视野倡导的广阔知识背景,酝酿着犯罪心理学未来创新的生长点。

心理学的发展史表明,不管今天的理论多么盛行并获得赞同,但明天新的研究肯定会改写原有的阐释或推翻旧的观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也应该如此。在广阔的知识背景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否应该有多种模式呢?有些争论的尖锐问题,是否可以有新的解读呢?是否一定是非此即彼?难道不能亦彼亦此吗?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强调多重未来、多重交叉和多重选择,强调历史依赖性,强调内在的和固有的不确定性。在笔者看来,可能是亦彼亦此,可以有多种模式,犯罪心理学的发展需要多元化。

2007年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联名 发表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该历史文献指出:“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于其他知识之上”。笔者的 体会是,广阔的知识背景还包括科学之外的来自生活和 经验的特殊知识。2008年12月21日《新民晚报》报道了王蒙用生活经验与老子对话,这位大作家说:读老子不可能找出定解,我要做的是寻找各种解释的可能性;用生活经验和他对话,互证互文。无独有偶,汶川地震一周年时,心理学家讨论心理治疗,发现“沉默是金”挑战着“倾诉观点”,这是来自灾区生活的实证。笔者对这些是颇有感触的,认为犯罪心理学也要重视来自生活和经验中的知识。

在笔者看来,马斯洛和波兰尼倡导的“默会知识”,重视生活、 实践和经验中的知识,是很有价值的。马斯洛在《科学心理学》中说过,有胆识和创造力的科学家必须安于较低的或然性,必然认真对待每一种或然性,把它们看做一种线索,引导他怎样做,告诉他行进的方向。比如案例分析法对于犯罪心理学来说,是一种最常用、最典型的有效方法,有时候某案例中的一个情节或一句话,会深深触动研究者的思维。又比如,专家以外的智慧同样是值得借鉴的。虽然不能说人人都是犯罪心理学家,但媒体的观点、公众的想法,也会时而闪射出知识的火花。因此,犯罪心理学还需要吸取来自学科之外的知识。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四

“生前寂寞,死后留名”的梵高、曹雪芹、卡夫卡等人,作为美的创造者,终其一生不得志,却因其作品流芳百世。

美、审美、美术之务

既然美是客观存在,那么什么是审美呢?在朱光潜先生看来,审美作为一种心知物的活动,不带实用的目的性。审美是审美者纯粹的去观赏事物,孤立绝缘,遗世而独立。先生说:审美是一种极端聚精会神的心理状态。美会使审美者超然于物的厉害之外,而忘记物与我的关系,逐渐达到物我合一,最终进入物我交往的境界。有的人常常会因为美而进入忘乎所以的境界。有很多人会嘲笑他的迷狂,却理解不来其中的奥秘。艺术家常为美达到“手之,舞之,蹈之”,忘记了自己。这是许多人无法理解的。梵高到死都没能得到他人的理解。但是,对于他来说,别人的看法并不那么重要。正如唐寅所说的,“他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穿”。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最高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而自我实现包括认知,审美和创造。我们被称为“凡夫俗子”,其本质的原因是我们都是王国维先生所说的“饮食男女”。 先生把生活的本质归结为“欲”,所以“衔玉而生”的贾宝玉是“衔欲而生”是这个世俗世界里饮食男女的代表。但是,贾宝玉最终寻求到了真正的解脱。多少人终其一身,都只能停留在生理上的追求,未能达到自我实现。

从古至今,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而艺术?古代人认为“为道德而艺术”;近代人认为“为艺术而艺术”;劳伦斯则认为“为自己而艺术”。王国维先生在《红楼梦》 评论中写道:“美术之务,在描写人生之苦痛与其解脱之道,而使吾侪冯生之徒,与此桎梏之世界中,离此生活之欲之争斗,而得其暂时之平和。此一切美术之目的。”, “故美术之为物,欲者不观,观者不欲”。但是在我看来,美之为美,美在其本身。我们搞不懂美,就对美有越来越多的界定。我们何不给予美足够的自由,让美在自己的花园里创造自己。

一幅美的画会令我醉心于它营造的意境。但是,若这幅画让我看到了瑕疵,美的意境便会被破坏。凝神的境界瞬间化为乌有,徒留下一声叹息。评判一个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只有时间才能证明。时间能冲刷掉时代的气息,深化其真正的价值。新文化运动时期,胡适先生提出了“八事说”要求文学改良应:言之有物,不模仿古人,须讲求文法,不作无病之呻吟,务去滥调套语,不用典,不讲对仗,不避俗字俗语。文学创作不应该是急功近利的文字拼凑,而应该是“我以我手写我心”。被李泽厚先生称为“诗、文、书、画无所不能、异常聪明敏锐的文艺全才”的苏轼在杯盘狼藉之际,灵感随之而来。思绪似行云流水般倾泻而出,洋洋洒洒,作前后《赤壁赋》,千古传唱。

反之,似郭沫若后来的歌功颂德的作品体现不出美的价值。在这个文学家领导化的当代,创作显得并不那么严肃。我曾读过一本近期出版的书,在讲到苏格拉底的妻子是,述其喜穿高跟鞋。我不禁想反问作者,高跟鞋的历史才多少年?苏格拉底又是什么年代的人?当时我倍感悲凉。现在的作家,从事文学创作带有太多的功利性。文学成了他们谋财谋利的工具。现代人崇尚科技,网络文学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网络上的写手们玩弄文学,写出的作品太浮浅,却以文人自居。孰不知,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在伤害文学,与美背道而驰且渐行渐远。文化沙漠席卷了中国大陆。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五

摘要:美术欣赏从本质来讲是对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审美活动,即从接触美术作品而产生的体验、感知以及想象等多种心理活动,也是通过美术形象认识和了解客观世界的一种思维活动。

通过应用美术心理学来进行美术欣赏,可以使得美术的欣赏者掌握一定的艺术审美理论,提升艺术作品的审美特征和欣赏方法,提升艺术欣赏的水平。

关键词:美术心理学;美术欣赏;作用研究;美术研究;美术作品

美术心理学是心理学在艺术领域中一种具体应用形式,在实践中欣赏美术作品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美术心理学,这样才可以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应用美术心理学来进行开展欣赏,可以使得美术的欣赏者掌握一定的艺术审美理论,提升艺术作品的审美特征和欣赏方法,促进美术欣赏者自身艺术欣赏水平的不断提升,促进欣赏者对于美术作品的体会和理解。

一幅好的美术作品可以很好地反应出艺术家对于生活和社会的感悟与理解,同时也可以很好的反应出艺术家所处的特殊的历史时代,因此欣赏美术作品的过程就是对于艺术家创作背景和创作环境的感悟和理解。

欣赏者要想深刻的领悟美术作品的内涵,就必须从美术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作品的分析,读懂美术作用中绘画形式的语言,带着情感追寻创作者自身的心灵轨迹,从而达到充分理解和把握艺术家创作情绪的作用,增强对于美术作品的理解。

以下主要结合对于美术心理学和美术欣赏的理解,从不同角度分析探讨了美术心理学在美术欣赏过程中的作用,以期能够更好地提升欣赏者对于美术作品的认知和理解。

1通过应用美术心理学可以很好地探究美术家自身的创作心理

在欣赏美术作品的时候,欣赏者首先需要通过感官来感知各种美术作品,如感知美术作品的色彩、线条等,感触美术作品所营造的各种视觉效果等等。

这个过程也是欣赏者通过美术作品作为媒介,带着情感揣摩美术家的创作意图的过程,了解美术家的创作环境。

从一定的层面来讲美术家也是心理学家,他们将自身的情感创作心理和情感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传递给美术作品的欣赏者。

一件美术作品如果没有注入艺术家自身的情感,就不可能是一件优秀的美术作品,欣赏者也就不可能感受到美术作品的内涵,美术欣赏也就丧失了本来的意义,这样的美术作品也不会被大众所喜欢和接受。

在欣赏美术作品的过程中,欣赏者通过分析和研究美术作品的情感表达和艺术家的创作心理,会和美术作品的创作者之间产生精神共鸣,增强欣赏者对于美术作品的理解,美术家也将自身的创作心灵以绘画的方式传递给了欣赏者,实现美术作品创作的目标。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六

(犯罪心理学期末论文)

院系:信息科学系

专业:应用心理学

班级:09心理

学生姓名:

学号:

年 12 月

日2010 17

【摘要】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

在我们眼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中接受到错误的、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心理,甚至实施不可预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也经过了懵懂的未成年时期,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过的一个人生阶段。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开始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成人化的趋势,愈来愈成为全社会关心和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心理成因

说到犯罪原因,其定义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的引起犯罪结果和犯罪现象的现象和进程。那么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过程则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家庭、教育、思想、道德及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性格等一系列综合作用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内部原因

(一)、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因素导致的。这一特点表现在生理、心理方面,就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归纳起来;造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好奇心理和消极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兴奋、产生激情,所以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冲动型犯罪。这时候,未成年人的天性导致他们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有强烈的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辩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对错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特别是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有的青少年出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的心理驱使去寻求刺激,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差,进而仿效,造成的违法犯罪。

2、盲从和从众心理。

在很多的共同犯罪中,部分未成年人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从事,人云亦云,个体在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是一种盲从的行为。

未成年人集中犯罪,就是基于未成年人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追求吃喝玩乐,追求享乐主义。

3、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未成年人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由于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处在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逆反心理极其强烈的时期。对社会、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感性化。在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如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使未成年人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从而造成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

有的未成年人对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成绩较差学生的做法不堪忍受,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4、追求虚荣和物质化的心理

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华,年轻气盛,尤其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逞强。有时候 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汉气魄,义气用事,“哥们”情意重,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斗殴,花钱如流水,在所不惜。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钱总有不够花的时候,这时候,在缺钱的情况下,很容易为钱引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类型犯罪。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渐长,有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见利忘义。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外部原因

(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

人们都说:“家是一个人一生的避风港”,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家庭结构残缺,父母离异等

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离异,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父母的离异,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加之外来因素及家庭成员之间交流的欠缺,再加上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2、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有些家长不注重孩子德育方面的教育,仅仅看重学习成绩,对思想品德教育不重视,如果孩子做了错事,父母经常采取打骂体罚,棍棒教育等方式管教,根本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对未成年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3、关爱方式不正确

绝大多数未成年都是独生子女,自幼被父母宠爱有加,如同小皇帝、小公主,骄纵任性,养成了他们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的不良习惯。当这些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失去自控,走向邪路。还有的父母忙于自已的事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放任自流,由于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教育、监护,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尤其在独生子女犯罪中,更为常见。

4、受父母不端行为的影响

家长的不良道德品质,最易在孩子的心理上留下疤痕。家长是孩子的直接教育者,每日耳濡目染,朝夕相处,家长的是非观念,家长所爱所憎都能直接深入孩子的灵魂。

(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1、学校教育不当,法制道德教育滞后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大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连最起码的做人的知识都不教授学生。对一些差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简单地采取停课、劝退、开除等方法使这些学生失去了受教育的信心和机会,有的中途辍学,有的破罐子破摔,导致他们消极面对世界,面对社会,失去了重获新生的机会。教育应该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学生受教育也应当从各方面入手,特别是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根本没有开辟法制课,使得学习从小不能树立法制意识,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更不知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良风气诱发,低级文化的腐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社会丑恶现象的不断蔓延,逐渐污染了社会风气。

而未成年人面对着多姿多彩的社会,常常会在都市的灯红酒绿里迷失自己,造成人格扭曲,价值观错误,甚至会因此陷入犯罪的深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分析及对策》余焕春 杜晓红

[7] 《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教育 》中国心理医院网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七

——《七宗罪》与《杀人的回忆》的个人见解

正如老师所说,这是一部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片子,两节课还没看完,就马上回宿舍接着看完了这部影片,但是对于《圣经》不太了解,有些场景生涩难懂,也就只能看情节和画面,看到结局时深深的震惊。参考了很多资料,才略微看懂了剧情和故事本身的内涵,《七宗罪》展示的就是如果丢掉信仰,世界将会怎样。与我们不远的韩国,想离比较近,文化方面有想通之处,相对来说更能让我理解其中的社会背景,一部找不到缺点的电影是可怕的,《杀人的回忆》正是这样优秀作品。2003年在韩国票房冠军的宝座上停留了三个月之久的暴力动作大片。

影片《杀人的日子》开始20分钟,秉承经典韩片风格,节奏缓慢,用悠扬的音乐把人们带回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故事背景中。与《七宗罪》中的纽约,灰暗、潮湿、肮脏、混乱,接连不断的命案,简直与人间地狱大相径庭。《七宗罪》中看不到阳光,到处充斥着绝望,而《杀人的回忆》中的金黄麦田,让我们看到希望。

闲适的田间风光,大片金黄的稻田,细腻的不厌其烦的场景描写,甚至包括胖探员的家庭生活细节,来往农田的拖拉机,朴实的小镇人民,时有时无的游行示威,军政时期频繁的防空演习,像极了一部反映八十年代南韩军政统治时期的民众生活画卷,让初看的人很难联想到惊悚的连环杀人案。象征着丰收与希望的金黄色稻田竟然掩藏着惊人的罪恶,甚至惊讶于如此温暖的开场竟然直接过渡到了触目惊心的凶杀现场,突然得令人反胃。

一连串的杀人案,雨夜被害的红衣女子、女子学校的神秘传说、电台播放的悲伤情歌、匿名的点歌人„„,此案的真相似乎已呼之欲出。这时,案情急转直下,高明的导演掌握了观众此时紧张、压抑的情绪,使出一招让情节跌宕起伏,使所有人从守得云开见月明的希望中,又重重地跌入到沉寂的绝望之谷里。

十七年后,成功转型为民主社会的韩国,田间宁静祥和,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昔日的警官已经成为商人,养儿育女,但当他路过当年的稻田时,又经不住走到当年发现第一具尸体的田垦排水管前。

从一个天真的女童口中得知,凶手不久前来过此地。

再继续追问,答案让所有人都为之绝望——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影片以中年朴探员闪着泪光、透着惊愕与茫然的复杂眼神结尾,留给观众的是一个没有答案的结局。

很多人还是会追问谁是凶手,然而导演此片的重点不在于揭露真相,而给予一个开放式的结局:

凶手就在每天与我们擦肩而过的普通人之中,人人都有可能——

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另一面,而继续行走;而有一些真相注定无法大白于天下,被黑暗吞没。

这部影片的结局是对人性社会的深深讽刺。

如同那个片中经常出现的火车隧道,黑暗冗长,谁也看不到尽头是什么。在这点,与《七宗罪》有异曲同工之妙。

开头是老少两代警官追查杀人凶手,感觉好像一部侦探片。被杀者的惨象和阴森的作案现场在影片开头就让人心理紧张。在案子进行到第三个时,他们突然领悟到凶手是以杀戮的方式进行传道,在以上帝之名惩罚被天主教认为遭永劫的七种大罪:暴食、贪婪、懒惰、愤怒、骄傲、淫欲、嫉妒。片子的宗教意义也就从这里开始显现,并在剧情行进中愈加强调,特别是将近影片最后,凶手极力控诉的一段话,他说自己是被上帝选中的,来惩罚那些有罪的人。

在西方,启蒙运动发现了理性,自此,理性被逐渐推上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膨胀,充分肯定了人类的理智,开始蔑视上帝。到了近代,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理性摧毁了宗教信仰精神,认为科学技术万能的人类觉得理性可以实现一切。不错,以科学为代表的理性的确推动了西方社会的飞速进步,促其完成了现代化的过程。可是,理性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束缚自身的枷锁。

影片中,对现代城市的冷漠现实不断被展示。比如威廉提到遇到强奸犯的女士不要喊救命要喊救火才会有人关注;受到房东欺骗的大卫和崔西住着一栋不断受地铁震颤的房子;房东把被折磨成活鬼的房客当做最好的房客,因为他会定期收到放在邮箱的房租。

老威廉的态度其实就是现代城市人的代表,他对这个世界很是厌恶,在目睹一场街边的抢劫案后钻进出租车,司机问他去哪里,他说:“far far away„i don't know this place any more„„。”

他选择的态度是逃避。逃避这暗无天日,一直下雨,看不到希望的城市,或是这个黑暗的社会,这是部绝望的片子,它向人们展示了世界的罪恶和冷漠,但是没有告诉人们怎样避免这种境况的恶化。是保持人性的善和对上帝的皈依吗?可是片子塑造的拥有美好人性的崔西最后也被凶手残忍杀害。

灰灰的天空,灰灰的色调,似乎是这个毫无希望的世界的缩影,一连串的谋杀案笼罩在一团密云之中,凶手不知去向,暴食、贪婪、懒惰、淫欲、骄傲一项项罪名加在五名死者身上,剩下的两个目标到底是谁?罪恶的城市每天滋生新的罪孽,凶杀、迷幻、偷窃,就在隔壁转角的街口,坐拥整座知识宝库的警卫日以继夜地赌博,人类在追寻刺激的过程中似乎失去了什么。

年轻干探的妻子约快将退休的年老警探希望得到指导,如何在罪恶之城去生活,年老警探回忆从前女友怀上自己的孩子,他坚持要打掉,他到现在仍然自觉没有错,怎么能让自己的孩子在罪恶之中成长,他似乎看透人心,“如果你打算不要孩子,就千万别告诉他;如果你坚持要抚养孩子,就要用心去爱他。”最后年轻勃勃的干探家破人亡,年老的警探似乎深阅世情,名哲保身,导演暗示的是否要我们看破?美好的世界是没有的,但会是我们一直奋斗的方向。

太灰暗的结局,pit peter的演绎近乎完美,最后的绝望与愤怒成就了整个计划,七宗罪呈现在人们面前,正如“传道者”所说,他的所作所为必将令到以后世人苦苦思索。不过苦苦思索的可能只会是像我一样的闲人,太多人融入现代的洪流,迈入都市的脉搏,被纷繁的信息弄至昏溃,“七宗罪”只可能是两个星期的头条,记忆总会衰退,或许有一天总会消失不见,我们的所作所为迟早会成过眼云烟,那么他那么努力地去“传道”,是否到最后仍然是白费。

米兰·昆德拉借助书籍去帮助记忆,为的是有过的罪行要永远被记清,对抗日益衰老的时间,对抗我们习之为常的遗忘,然而谁人会学他那么辛苦要永远记忆那些痛苦的经历,太多人会选择遗忘,有过的愤怒、真情、喜欢、相恋或者憎恨,到最后可能剩下的只是云烟。怎么办?害怕自己努力过的终将变成白费,消磨怠尽吧。可能是过程中的一步,那么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如何流传到明天,再明天,再到明年,明年,明年,甚至死后的每个世纪?一切都扯得太远,而一切我都尚未明白。

片中展示的是世界最为阴暗的一面,对于美好光明温暖的一面完全遮蔽,大卫与崔西的爱情尚且算作这个黑暗底色的一束光线,最后也由于崔西的被杀而消逝。人的出路在哪里?影片最后老警官威廉援引了海明威的一句话:the world is a fine place,and worth fighting for。i agree with the second part。(世界是美好的,并值得我们为此奋斗下去,我只同意后半句。)很喜欢雨果的一句话:痛苦能够孕育灵魂和精神的力量,灾难是傲骨的乳娘,祸难则是人杰的乳汁。在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真正的绝境,有的是绝望的思维。只要心灵不曾干涸,再荒凉的土地,也会变成升级勃勃的绿洲。

就像《七》中,最后老警官被问退休后将去哪里,他说“around,i’ll be around”。我想他不会退休。他会继续呆在这个城市,与恶势力继续斗争,经常看看天,直到看到阳光。

就像《杀》中,最后胖警官从小女孩口中知道,17年前的强奸犯前几天刚来过。面部复杂的表情,我想他会在此布控,等待他的再次落网。就像金黄色的麦田,象征希望。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八

(一)两种观点:

1、宽泛定义:教育心理学是研究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

2、狭义界定:教育心理学是研究学校情境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

(二)学科性质

性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兼具,侧重应用的交叉学科。

1、从学科范畴看,它是一门交叉学科。是在心理学与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心理学分支学科,又是教育科学体系的基础学科之一。

2、从学科作用看,它是一门理论性应用学科。涉及(学校)教育过程中的一切心理现象和规律,是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应用性,且侧重应用的学科。

(三)教育心理学的内容体系

1、教育心理学的核心:教学过程。

2、教学过程,是在学校情境中师生以特定的文化为对象进行的互动过程,教师利用一定的方法和资源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和发展(获得知识、技能以及成态度)。宏观上,教学过程是一个系统过程,包含学生、教师、教学内容、教学媒体和教学环境等五种主要的变量,学习过程、教学过程和评价/反思过程这三种过程交织在一起。微观上,具体到某一教师教某一节课或某一单元知识的动态过程。微观教学模式分为教学前、教学中和教学后三个阶段。

教学过程的几个重要环节:

1、确定教学目标:

1)教学内容

2)学生的学习基础

2、考虑学习过程的特点:

1)学习/动机原理

2)学生的学习特点

3、选择教学方法:

1)教学原理

2)教师特点

3)课堂环境

4、执行教--学过程

5、评价和反思过程

3、教育心理学的学科内容相对集中于:学习者心理、学习心理、教学心理。

4、教育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1)与教育学的关系:教育心理学是教育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2)与普通心理学

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普通心理学是教育心理学的基础,教育心理学要利用普通心理学的原理原则。

(3)与发展心理学

互相交叉、相互补充的,它们分别利用对方的有关理论探讨本领域的课题,发展自己的理论,同时也从自己方面丰富对方的内容,促进对方的发展。

二、教育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一)任务

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和研究,在于揭示教育中学与教的基本的心理学规律,帮助教师做出正确的教学决策,为教育教学实践提供理论与方法指导。

1.描述教育主体的心理现象;

2.揭示主体心理活动的规律;

3.为教育实践提供方法指导。

(二)作用

1、推动和促进整个心理科学和教育科学的理论发展

2、对教师专业发展和课堂实践具有重要影响和指导意义。

(1)帮助教师准确地了解问题

(2)为实际教学提供理论背景

(3)帮助教师分析、预测并干预学生

(4)帮助教师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研究

[教育心理学相关复习资料]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九

摘要:本文阐述了在人格心理学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系统地分析了人格心理学课程中自我剖析案例的操作过程,并指出在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自我剖析;案例教学;人格心理学

人格心理学是心理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研究个体内心世界领域的心理科学,学习人格心理学首先要让学生分析自己、了解自己的人格特点,作为心理专业的学生只有全面透彻剖析自己,才能更好地了解别人,了解每个人的人格特异性。这样一门探讨人的各种心理活动的学科,如果单纯进行理论讲解,没有学会实际分析人的性格特点,那么,学习本门课程就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运用自我剖析、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先学会分析自己的人格特征,推演分析别人的心理特点,把不同流派和不同理论家的观点都可以运用在个体分析中。

一、案例教学的意义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大部分学生对待专业课比较认真,人格心理学作为心理学专业的基础主干课程,学生对待这门课有较多期待,能投入更多的热情,教师如果能在学生较高热情基础上,在教学中适当采用案例教学,就能强化学生投入学习的热情。讨论分析是个案教学的主要手段,案例是学生自身相关经历以及自我剖析的心理状态,这样的案例促使学生参与热情高涨。

(二)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培养学生主动思考、主动质疑能力,是教学的目标,案例教学可以作为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实践活动,较好地挖掘学生的潜力和主观能动性。案例教学把书本知识和学生自身特点融为一体,能让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去分析自己的人格特点及成长经历,案例教学以课堂分析讨论、小组学习、解决问题作为主要途径,使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讨论中,在学习过程中较好地体现主动性。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能力

目前在教学过程中,需要以教师讲授为主要形式,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却没有提高。因此,可以在课堂中尝试使用案例教学,实现把心理学知识应用在具体现象和人格特征的分析中。分析讨论的过程是可以极大地锻炼学生应变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发现问题能力等一系列能力的过程,可以提高学生专业水平,从而,为专业学习提供保障。新课程倡导以教师为主导,发挥学生主体性,学生主动参与、勇于探索的学习方式,案例教学体现了这种学习方式,能够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加强教学相长的体验。

二、人格心理学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

教学过程中为包头医学院医学心理学专业学生选用郑雪主编的《人格心理学》,该教材系统性强,各个理论流派知识连贯,为了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笔者基于发挥学生主动性的教学理念,把教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专业知识的讲解,第二部分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作用是服务于专业知识的讲授,使专业知识更加形象地印在学生的脑海中。

(一)选取案例

人格心理学的案例可以选取学生个人成长经历的生活事件,也可以是个体特点的自我剖析,还可以是对学生影响较大的创伤性事件。同时,我们在课堂上要强调,心理学专业的学生都应该遵守“保密原则”,对每一位学生提供的案例,只供课堂学习,不能私下议论,更不能传播,同时对每一个案例,在课堂前需经学生同意作为教学个案,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共同学习讨论,在讨论中使用的案例不是随意列举的例子,而应在教学目标的要求下,在尊重个案学生本意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设计研讨的事例。案例运用得当,可以帮助学生应用知识,提高技能,还能帮助学生分析自身的人格特点。

(二)呈现案例

选好合适的案例后,就要把它呈现在课堂上。人格心理学案例大多采用自我剖析的.方式,通过学生自己描述具体事件发生时间、过程、当时的心理感受,以及对自己生活的影响,再次提及此事件时的感受。通过学生自己描述,可以观察学生的声音、表情、语言和动作,甚至一部分学生在陈述案例时痛哭流涕或欲言又止,通过这样一系列微表情和语言都能让学生们更准确地体会这个案例,更好地分析个体的心理过程。同时,这样的释放和倾诉也能让案例本人得到一定的心理疏导,许多压抑在心里的问题随着倾诉逐渐释怀,反而能让案例本人在这件事件中的阴影消失。这类案例分析安排的时间应该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之后,这样在巩固课本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进行知识的应用具体化,能让学生把两者统一起来。

(三)指导分析

对于学生提出来的个人案例,同学们未必把握个案的核心内容,也不能快速分析个人的个性特点,这也是个体案例教学的优势,它通过教师启发性指导,利用开放性问题引发学生思考,分析个案描述的事件与个人人格特点的相关性,进而引发学生主动地思考自己的心理特点。

(四)课堂讨论

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必要环节,是检验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情况、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互参照对比,进行自我分析的有效手段。课堂讨论一般按人数划分为若干小组并让每名小组成员把自己的思考、观点、疑惑都表达出来,然后小组成员共同讨论。这样就能激发学生们主动性和参与性。课堂讨论的过程是合作学习的过程,学生个案讨论中了解别人的观点,学会理解个体的心理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和思考方式。在讨论过程中,需要教师管理课堂,根据学生讨论情况及时指导,使学生始终围绕个案进行讨论分析,同时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完全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纵深分析,拓展广度,尽量避免表露教师的观点,以免给学生过多的心理暗示。

(五)课堂总结

个案讨论后,教师要及时给予总结,对学生表达的观点、思考的方向进行分析,同时分析专业知识在个案中的运用,分析个案中显示的个体的人格特点,并对相关人格特征及问题进行分析与辨别。教师在总结的过程中要及时肯定并回应学生,同时也要指出问题所在,这样能使学生在参与案例的讨论中,既有动力又有压力,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三、案例教学在人格心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选材不恰当

在教学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案例需要教师和学生花费较多的时间,这样才能保证案例教学紧紧围绕课堂知识点进行。如果案例选取不得当,那么在学生讨论分析的过程中不能把个案和个人特点及专业知识联系起来,不能正确地分析各种人格障碍,那么案例教学就失去了分析的意义。所以在对人格心理学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学案例的恰当性需要认真把握。

(二)教师和学生素质有待提高

教师管理课堂的能力在个案剖析中十分重要,在个案教学中,需要教师有耐心认真地引导学生开拓思维方式,而在具体的操作中,教师往往因为授课时间有限,学时数有限、学生知识有限等缺少必要的引导。同时,人格心理学作为分析人的一门学科,在分析个体人格特点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痛哭、崩溃、发狂等心理焦躁的状态,给教师带来不小的挑战,需要教师应对这些特殊情况,对一部分特殊案例和情绪失控的学生及时做出安排。同时学生也要改变只接受讲授的方式,要调动自己参与到课堂的讨论中,使自己成为课堂的一分子,而不是旁观者,所以学生在积极主动参与课堂能力上有待提高。

四、结束语

在以探讨人的个性形成的特点以及人格障碍为主线的人格心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较好的方法,能让学生体会不同的人格特点,在这些差异中,积累不同的案例素材,可以丰富他们的背景知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留给学生更多的思考空间,为以后心理学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曹丽娟.案例教学法在心理学教学中的运用[j].丹东师专学报,,(4).

[2]张建育.案例教学在教育心理学教学中的运用[j].现代教育科学,,(5).

[3]范蔚.我国人格心理学的发展与人格教育实践[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3).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十

一、犯罪心理与动机

犯罪心理学是通过心理学原理来分析和研究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研究犯罪心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更加有效的确定可能出现的犯罪人,并且为后期,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心理援助提供有利的理论依据。

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主张,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罪过。因此,也就是说,犯罪必须有一定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犯罪行为是依靠犯罪心理完成的,犯罪心理存在一定的犯罪动机。

心理学上,将动机解释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更深意义来说,就是一种需要的张力,例如我们常常听到为了得到性满足,而发生的强奸案,也会听到为了解决自己窘迫的生活,而发生的盗窃抢劫案等。犯罪心理学通过整合犯罪人可能的心理动机,来确定犯罪人并且对犯罪人给予有效的帮助,分析种种看似无关的线索,将其连贯起来,推测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以及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帮助。

一从低龄化犯罪增多说起

近年来,犯罪作案人正在呈现不断低龄化的事态,人们关注的对象也从中青年逐渐转向更加年幼的少年儿童。前一段时间,发生在重庆的“小女孩电梯内殴打男童”事件,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女孩这种异常的暴力行为。10岁的孩子本是最天真,最淳朴的年纪,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有一个最善良的心。可是这个小女孩为什么会对陌生男孩如此类似发泄式的殴打呢,有人说是因为她父亲对她常常暴力对待,她只能对着比自己更加弱小的孩子来发泄愤怒怨恨的情绪,也有报道称,其从小性格暴戾,有将狗从二楼扔下和捏死蜗牛的前例。也就是说,她的性格可能存在异常,可是并没有引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警觉,终于酿成这场不可挽回的后果。其原因很值得深思的,我想这并不是一例简单的儿童犯罪问题,更多的反应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问题――儿童心理健康存在问题。

(一)儿童心理健康与犯罪心理学

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与犯罪心理息息相关,儿童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不像成年人那么广泛,因此他们有效处理情绪和心理问题的方式及方法也比较有限,当在学校被人欺负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是因为自己不够强大,所以遭到欺负,但是由于力量上的悬殊,他们又没有办法对欺负他们的人进行报复,负性情绪就只能压抑在自己的内心中。当遇到比他们还要弱小的人或者动物时,就会发泄出来,效仿欺负他们的人那样,欺负更加没有抵抗力的生物。这是一种恶性循环,被欺负的人一方面认同欺负他们的人,相信强大和暴力之间的关系,于是在看到比自己弱小的人或动物面前,也施用同一法则;另一方面,他们通过施加在别人身上的暴力,来宣泄自己无法还手的情绪。

(二)早期经验与低龄化犯罪

我们都知道家庭是个体出生后接触到的第一个小社会,也是伴随人们一生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精神分析心理学派,早期的童年的经历会影响人以后的性格,甚至很多的处事方式,都和童年经历有关。所以童年对人整个一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青年犯罪心理人中,很多都是早期受到虐待,或者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导致其后来人格的异行变化。在过去,这一影响的效果往往在成年后表现出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种可能导致犯罪的影响越来越早的表现出来,侵蚀着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为了我们社会的稳定发展,儿童心理健康问题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

(三)有效预防低龄化犯罪

如何才能有效可靠的预防低龄犯罪呢,我觉得首要问题是教育。“人之初,性本善”,我国的经典文学《三字经》早在很多年以前,就指出,人生来是善良的,对与那些美好的事物的追求,也是一种天性;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出生时,心灵就像一块白板,对任何事物均无印象。也就是说,他觉得,人心灵的可塑性是非常强大的。既然如此,教育的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

我们最先接触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人的影响意义深远。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位老师,他们对子女基本都是言传身教,孩子可以从父母的一言一行中,学习到他们未来接触社会的可能模式。在家庭中,孩子学到的东西,会比我们所意识到的要多很多。按照精神分析学派心理学家的理论,意识是我们大脑处理信息很少的一部分,我们每天接触到的信息,很多最后都进入了我们无意识层面。父母的潜移默化,比直接书本上的知识要多。他们是孩子的精神依靠,是孩子心目中伟岸形象之所在。有效预防低龄犯罪,父母的责任重大。他们应该给孩子有利的支持,让孩子体验到足够的安全感,鼓励他们的情绪宣泄,并给予有力的帮助,让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尊重。“父母之爱子女,必为之计深远”,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家庭的未来,让孩子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是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二、青年犯罪与心理健康教育

青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之间游离。他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有目标和方向性的做出选择,他们是成年人,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经营自己的社会交往,他们就像春天一样,散发着朝气和活力,寻找着自己的未来。但是,我们同样知道,当今青少年犯罪,也是一个屡见不鲜的话题,马加爵杀舍友、复旦学子投毒等,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经过选拔,来到高等学府深造的青年人才,怀有如此强烈的负性情绪,走向犯罪的道路呢,这是一个值得心理学界,犯罪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深思的问题。

复旦医学才子林某和马加爵其实都是可怜的人。他们生活的自卑。两人都是家庭条件一般的优秀人才,来到人才济济的大学,这和他们曾经的人生有着截然不同的反差。在学校里,有太多衣着光鲜人,他们生活条件优越,或多或少都有点看不起马、林这样的贫苦孩子,家庭背景带给他们的自卑越发影响着他们,他们被别人说,性格古怪,不愿与同学交往。他们为什么不愿与同学过多的交往,恐怕是担心别人在炫耀自己时,他们内心的自卑。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克服自卑,超越自卑才是人人格发展的动力。于是他们很努力的在学业上努力,只有学业是大家平等的起点。至于后来发生的事,恐怕是谁也不想看到的。他们也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当社会对他们进行批评和指责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进行反思。青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对青年抱有很大的希望,他们都是祖国未来建设发展的核心。人的健康也不仅仅是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大学为祖国培养的人才也应该是全面的。当遇到马、林这样的学生时,需要给他们以心理援助。让他们的负性情绪,及时得到舒展,帮助他们走出自卑的阴影,而同时,这样的帮助也必须是平等的,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思考,去体谅。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包容,犯罪不是一时造成的,它必然有一个长期的心理形成过程,犯罪心理的及时预防,比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的指责和刑罚更加迫在眉睫。

三、对社会的指导意义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而治理犯罪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不同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引发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活动,都是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所要研究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案件和犯罪人的心理研究,可以总结出一系列犯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心理规律,这对有效的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每个人的人生都是不可复制的,犯罪人的犯罪也千差万别,这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犯罪,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研究这些,可以为以后的破案和审判提供帮助。

同时,研究犯罪和司法心理学,也能够帮助犯罪人在对自己犯罪行为认识到以后的心灵重塑。人孰能无过,有了过错不应该一棒子打死,而应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个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和包容的社会。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我们在痛恶其行为的同时,也要去尝试理解他,一次错误不应该决定人一生的命运,尤其是对那些涉世未深的孩子和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犯罪与司法心理学能够做的和需要做的还很多,他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将发挥更加广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玫瑾。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2004(3).

[2]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3] 梅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j].现学,2003(4).

[4] 马皑。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作用[j].司法务实,2012(3).

[5] 李晖,罗大华。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再探[j].心理科学, 2008(31).

作者简介:李明娟(1989- ),女,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高伟(1988- ),男,天津宝坻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李国宁(1990- ),男,青海西宁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赵亮(1987- ),男,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赵海燕(1990- ),女,甘肃武威人,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十一

我国的法律制度对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历来持宽容的态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遇原则。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却呈现出了明显的增长趋势,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受到国家、社会的关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作为青少年成长的监护群体都希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遵纪守法,对青少年的轻微违反犯罪行为也是“宽容多于严厉”。但是,这种“博爱”不仅未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效果,反而还成为青少年犯罪状况的恶化的诱因。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键是重视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因此,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为材料基础,进而了解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状况并据此予以矫治,才能够实现有效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标。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一)青少年的界定

对青少年界定的年龄标准各个国家是不同的,例如,《日本少年法》规定青少年是指14岁以上20岁以下的少年;《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是指从“14岁到18岁”,《德国青少年法庭法》规定“18岁到21岁”的群体也可适用《青少年刑法》。青少年的范围应该界定为13岁到25岁比较合适。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1、暴力犯罪突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江西等省份由于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犯罪情节愈发恶劣,犯罪类型趋于复杂。暴力文化的传播对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说充满了刺激性和吸引力,抢劫、盗窃、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极为突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青少年暴力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智能化的犯罪手段。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利用手机、电脑、网络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作案的情形也日益增多。青少年的年龄虽然小,但具有较强的认识能力、模仿能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比较明显。

3、团伙犯罪突出。人具有集群的意识,青少年表现的更为突出。青少年一般喜欢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伙,在这样的小群体中,具有各种不良行为和心理倾向的人混迹一起,便会诱使成员之间互相模仿、交叉感染,强化共同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近几年各地发现了不少在校生和社会不良青年组成的带有封建行帮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

(一)内部成因:心理发育与生理发育、外界环境的矛盾

青少年在青春期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是不均衡的,生理发育迅速,而心理发育缓慢,由此产生了如下的矛盾:一是生理发育和心理水平发展不均衡。心理的发展要具有一定的生理基础,青少年的生理发育迅速,而缓慢的心理发育不能与之相适应,使他们缺乏调节和支配自己的能力,常表现为无法正确处理过于旺盛的精力,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青少年心理发育状况与外界环境不相适应。容易诱发犯罪的青少年时期,青少年的自我心理不成熟,心理调节能力差,往往不能很好的承受外部环境带来的压力。特别在中学阶段,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压力不能依靠自身进行心理调节,也无法通过与他人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来宣泄,青少年往往会选择寻找刺激、欺负他人等外部行为来缓解,在不知不觉中去犯罪。

(二)外部成因:成长环境

1、家庭环境。家庭是社会教化的起始场所,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缩影。各种社会影响可以通过家庭这个中介反射到孩子身上而发生作用。从我国现阶段来看,不良家庭环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结构存在缺陷。不完整的家庭结构是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青少年放任自流,误入歧途。二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态度表现为两个方面,要么过分宠溺、骄纵,要么过于严厉的管教、动辄打骂。在这两种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极易产生逃避和叛逆的心理,当压力超过他们心理的承受能力时,就很可能受偏激心理的影响而误入歧途。三是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性格态度等对青少年产生着较大的影响,父母的不良行为会给子女的心理以某种消极的“暗示”。

2、学校环境。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不当教育的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青少年抵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也存在不利于青少年的社会化的方面,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是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并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这样很容易使成长中的青少年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二是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学生的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进而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达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三是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青少年的青春期基本都是在学校度过的,青少年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由于未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指导,使得他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书籍等,加上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3、人际交往环境。差异交往理论认为,一个人参与系统的犯罪行为的几率,大致上是由他与犯罪行为模式进行接触的频率和持续性决定的。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与其同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团伙犯罪一直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青少年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文化的“感召”下,基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使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而且还可能形成地域性的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

(三)个体成因:个性的偏倾

个性是个体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具有一定倾向的比较稳定而独特的个性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的形成主要受社会生活条件、教育以及个体的社会实践和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影响。由于青少年心理和人格的不成熟,身心发展矛盾的复杂性以及外界的影响,使青少年容易形成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心理畸形发展,甚至形成颓废、腐败的思想观念。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认知特征

青少年常表现出认知能力低下、认知结构畸形、认知标准模糊的特点,缺乏应有的社会生活经验。犯罪青少年当中的大多数人具有颠倒的、错误的是非标准和道德观念;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甚至藐视法律,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恐惧,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在极低的认知水平和消极的生活体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腐朽没落的人生观:封建主义的“哥们义气”、剥削阶级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和“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是引发犯罪的错误认知内容。

(二)动机特征

动机产生于需要。青少年的犯罪动机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1)情境性,青少年本身具有喜爱模仿、好奇心强等特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再加上自身意志的薄弱,易形成犯罪动机;(2)情绪性,犯罪青少年的动机与其情感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犯罪动机的产生、变化和转移易受情绪的影响;(3)隐蔽性,青少年对犯罪动机本身很模糊或者不清楚,开始是属于未被意识到的动机,后来才发展成为意识到的动机。

四、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和矫治

(一)犯罪心理预防

犯罪心理预防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心理的相关因素,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有:

1、依靠外界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一定犯罪情境中产生的,所以需要改善外界环境以排除和减少外在环境中的消极因素:(1)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学校作为传授知识的重要场所,应当完善教育内容,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切实关心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发展起着极大的影响,父母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为子女树立良好榜样;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可以迅速而广泛地反映社会的风气和文化,所以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身心成长的各种不良资讯。(2)重视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开展心理卫生工作,是维护心理健康、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如果能有效地消除犯罪心理,或者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依靠自身力量。个体心理包括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如果消极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就有可能演变为犯罪心理。因此,加强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地进行自我完善,增强自我控制能力:(1)提高自我认识的水平。自我认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自我意识完善的程度,因此,培养青少年的自我意识,首先应提高自我认识的水平,增强其自我认识的主动性。(2)促进自我意向的发展。自我意向,即自我对待意向,它表现在对自己的期待、要求与控制的水平以及对自我意向的内容方面。促进青少年自我意向的进一步发展,引导其形成比较远大的抱负和理想,根据实现自我理想的需要,合理安排社会生活。(3)发展自我控制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自觉性上,要促使青少年形成合理的需要和远大的理想以及对自己选定的奋斗目标坚持不懈的精神,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二)犯罪心理矫治

1、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美国最先适用,采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模式,基于民主自由的理念和塑造守法公民的目标,把非监禁刑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形式。对青少年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与成年人罪犯隔离改造避免了交叉感染,让其充分的意识到自己罪过的同时还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调整心理状态,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避免误入歧途。

2、再犯心理评估预测。再犯心理评估预测在香港得以广泛适用,方便了法定机关作出多项以资料为依据的决定,有助于降低再犯风险和实现暴力行为的矫治目标,对暴力罪犯的更生工作至为重要。对青少年采用再犯心理评估预测的方法,可以及时地掌握其犯罪心理意向,在其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前予以有效预防。

参考文献

[1]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曾赟,孔一,张崇脉。犯罪原因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李训伟(1979-),男,江苏沛县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十二

【摘 要】青少年时期是我们成长必须经历的一段时期,是我们人生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特殊的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趋势一直呈居高不下态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成员团伙的特点。探讨青少年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研究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及行为特征,对预防和惩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青少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客观因素;心理特点;预防

1、青少年的心理特征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归纳起来,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

1.1渴望独立的心理

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1.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1.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1.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

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2、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2.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教育对青少年正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极易使青少年产生反叛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2.3居住及工作环境

有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结交了坏朋友后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居住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危险是,邻里中有教唆犯、惯犯、品行不良的人,他们常引诱邻里间道德观念不稳定,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表现

(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自主的心理日渐强烈,但其并不能达到独立自主,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逐渐产生逆反心理。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从众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青少年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14到18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4)报复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4.1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4.2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4.3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4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4.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学(修订本)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吴志刚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5.

[3]博客中国网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高层急谋对策,2004,8,27.

[4]康树华著。当代世界犯罪热点。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1.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十三

【摘 要】青少年犯罪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当今中国社会发展处于前所未有的转型期,对身心发育不成熟的青少年的心理状况、生活方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良资讯的传播对青少年的思想观念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文章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特点出发,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特点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进行了讨论分析。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问题;预防和矫治

我国的法律制度对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历来持宽容的态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遇原则。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却呈现出了明显的增长趋势,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受到国家、社会的关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作为青少年成长的监护群体都希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遵纪守法,对青少年的轻微违反犯罪行为也是“宽容多于严厉”。但是,这种“博爱”不仅未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效果,反而还成为青少年犯罪状况的恶化的诱因。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键是重视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因此,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为材料基础,进而了解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状况并据此予以矫治,才能够实现有效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标。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一)青少年的界定

对青少年界定的年龄标准各个国家是不同的,例如,《日本少年法》规定青少年是指14岁以上20岁以下的少年;《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是指从“14岁到18岁”,《德国青少年法庭法》规定“18岁到21岁”的群体也可适用《青少年刑法》。青少年的范围应该界定为13岁到25岁比较合适。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1、 暴力犯罪突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江西等省份由于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犯罪情节愈发恶劣,犯罪类型趋于复杂。暴力文化的传播对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说充满了刺激性和吸引力,抢劫、盗窃、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极为突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青少年暴力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智能化的犯罪手段。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利用手机、电脑、网络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作案的情形也日益增多。青少年的年龄虽然小,但具有较强的认识能力、模仿能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比较明显。

3、 团伙犯罪突出。人具有集群的意识,青少年表现的更为突出。青少年一般喜欢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伙,在这样的小群体中,具有各种不良行为和心理倾向的人混迹一起,便会诱使成员之间互相模仿、交叉感染,强化共同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近几年各地发现了不少在校生和社会不良青年组成的带有封建行帮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

(一)内部成因:心理发育与生理发育、外界环境的矛盾

青少年在青春期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是不均衡的,生理发育迅速,而心理发育缓慢,由此产生了如下的矛盾:一是生理发育和心理水平发展不均衡。心理的发展要具有一定的生理基础,青少年的生理发育迅速,而缓慢的心理发育不能与之相适应,使他们缺乏调节和支配自己的能力,常表现为无法正确处理过于旺盛的精力,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青少年心理发育状况与外界环境不相适应。容易诱发犯罪的青少年时期,青少年的自我心理不成熟,心理调节能力差,往往不能很好的承受外部环境带来的压力。特别在中学阶段,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压力不能依靠自身进行心理调节,也无法通过与他人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来宣泄,青少年往往会选择寻找刺激、欺负他人等外部行为来缓解,在不知不觉中去犯罪。

(二)外部成因:成长环境

1、 家庭环境。家庭是社会教化的起始场所,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缩影。各种社会影响可以通过家庭这个中介反射到孩子身上而发生作用。从我国现阶段来看,不良家庭环境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结构存在缺陷。不完整的家庭结构是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青少年放任自流,误入歧途。二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态度表现为两个方面,要么过分宠溺、骄纵,要么过于严厉的管教、动辄打骂。在这两种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极易产生逃避和叛逆的心理,当压力超过他们心理的承受能力时,就很可能受偏激心理的影响而误入歧途。三是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性格态度等对青少年产生着较大的影响,父母的不良行为会给子女的心理以某种消极的“暗示”。

2、 学校环境。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不当教育的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青少年抵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也存在不利于青少年的社会化的方面,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是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并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这样很容易使成长中的青少年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二是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好,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学生的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进而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达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三是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青少年的青春期基本都是在学校度过的,青少年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由于未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指导,使得他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书籍等,加上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3、 人际交往环境。差异交往理论认为,一个人参与系统的犯罪行为的几率,大致上是由他与犯罪行为模式进行接触的频率和持续性决定的。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与其同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团伙犯罪一直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青少年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文化的“感召”下,基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使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而且还可能形成地域性的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

(三)个体成因:个性的偏倾

个性是个体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具有一定倾向的比较稳定而独特的个性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的形成主要受社会生活条件、教育以及个体的社会实践和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影响。由于青少年心理和人格的不成熟,身心发展矛盾的复杂性以及外界的影响,使青少年容易形成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心理畸形发展,甚至形成颓废、腐败的思想观念。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认知特征

青少年常表现出认知能力低下、认知结构畸形、认知标准模糊的特点,缺乏应有的社会生活经验。犯罪青少年当中的大多数人具有颠倒的、错误的是非标准和道德观念;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甚至藐视法律,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恐惧,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在极低的认知水平和消极的生活体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腐朽没落的人生观:封建主义的“哥们义气”、剥削阶级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和“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是引发犯罪的错误认知内容。

(二)动机特征

动机产生于需要。青少年的犯罪动机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1)情境性,青少年本身具有喜爱模仿、好奇心强等特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再加上自身意志的薄弱,易形成犯罪动机;(2)情绪性,犯罪青少年的动机与其情感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犯罪动机的产生、变化和转移易受情绪的影响;(3)隐蔽性,青少年对犯罪动机本身很模糊或者不清楚,开始是属于未被意识到的动机,后来才发展成为意识到的动机。

四、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和矫治

(一)犯罪心理预防

犯罪心理预防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心理的相关因素,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有:

1、 依靠外界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一定犯罪情境中产生的,所以需要改善外界环境以排除和减少外在环境中的消极因素:(1)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学校作为传授知识的重要场所,应当完善教育内容,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切实关心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发展起着极大的影响,父母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为子女树立良好榜样;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可以迅速而广泛地反映社会的风气和文化,所以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身心成长的各种不良资讯。(2)重视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开展心理卫生工作,是维护心理健康、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如果能有效地消除犯罪心理,或者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 依靠自身力量。个体心理包括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如果消极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就有可能演变为犯罪心理。因此,加强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地进行自我完善,增强自我控制能力:(1)提高自我认识的水平。自我认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自我意识完善的程度,因此,培养青少年的自我意识,首先应提高自我认识的水平,增强其自我认识的主动性。(2)促进自我意向的发展。自我意向,即自我对待意向,它表现在对自己的期待、要求与控制的水平以及对自我意向的内容方面。促进青少年自我意向的进一步发展,引导其形成比较远大的抱负和理想,根据实现自我理想的需要,合理安排社会生活。(3)发展自我控制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自觉性上,要促使青少年形成合理的需要和远大的理想以及对自己选定的奋斗目标坚持不懈的精神,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二)犯罪心理矫治

1、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美国最先适用,采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模式,基于民主自由的理念和塑造守法公民的目标,把非监禁刑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形式。对青少年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与成年人罪犯隔离改造避免了交叉感染,让其充分的意识到自己罪过的同时还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调整心理状态,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避免误入歧途。

2、 再犯心理评估预测。再犯心理评估预测在香港得以广泛适用,方便了法定机关作出多项以资料为依据的决定,有助于降低再犯风险和实现暴力行为的矫治目标,对暴力罪犯的更生工作至为重要。对青少年采用再犯心理评估预测的方法,可以及时地掌握其犯罪心理意向,在其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前予以有效预防。

参考文献

[1] 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 曾赟,孔一,张崇脉。犯罪原因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 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李训伟(1979- ),男,江苏沛县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十四

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材料类

年级:11级

姓名:马健

学号:119024484

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所以,实施行为的客观情况总是表现着人的一定的心理态度。犯罪活动也是一样,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支配,否则就不称其为犯罪。这就说明,任何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完成的,大学生违法犯罪也不例外。

一、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

(一)主体因素

1、个体的心理因素

指个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不良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倾向性因素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犯罪行为人通过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2、个体的不良行为因素

指违法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结构,使不良心理结构得到加强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

(二)主体外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

(1)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水平还比较低,有些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较差。违法犯罪大学生片面地看重社会上的诸如收入差距、分配不公、贪污腐败、不正之风等消极因素,致使他们产生金钱能改变一切、权力能支配一切等错误思想。

(2)随着对外开放,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没落、低级趣味的东西也随之而入,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严重地侵蚀和毒害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灵,成为诱发他们违法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3)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以及有些政府机关对社 会丑恶现象打击不力,也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

2、家庭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养成他们任性、自私和对物质的强烈占有欲。也有的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采取粗暴简单的方式,使其在心理上潜藏着粗野、好斗、对立的不良情绪,这些都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不良的影响。

(2)家庭关系不和、父母离异、或是家庭成员有恶习,都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3、学校环境因素。

(1)有些高校只重视对大学生的知识传授,而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使部分大学生形成了不正常的道德观、人生观、理想观。

(2)有些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形式单

一、内容枯燥、流于形式,造成部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较低。(3)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到位,有时虽然挂了一个心理咨询与教育的招 牌,但流于形式、根本不能疏导大学生的心理障碍,化解心理疾患。

(4)校园文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文化娱乐活动多年不变、品味较低,根本引不起大学生的兴趣,不能把大学生从一些不健康的活动中吸引过来,不能消除他们的生理、心理疲劳。

(5)有些高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还存在漏洞,对学生管理不严,赏罚不明,不能形成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6)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待加强,没有形成学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致使一些不良现象在学校里还有生存之地。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预防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以及发生犯罪行为。

(一)主体外因素的预防

1、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风气

(1)政府应当在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保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坚定不移地进行反腐倡廉工作,使人们生活在安定的政治环境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经济环境中,防止大学生形成信仰型犯罪心理、物欲型犯罪心理。

(2)净化文化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禁止传播并取缔各种诲淫诲盗和宣传暴力的读物及视听材料,防止大学生萌生性犯罪和盗窃、抢劫的犯罪心理。

(3)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2、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

(1)开展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培养青年大学生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必须在社会活动和集体生活中进行,大学生在接受外界影响的同时也给予外界以影响,在这过程中,逐渐地使个体的言论、情感、行为等方面同化于社会上正确的舆论。因此,从道德方面预防犯罪,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和积极因素,针对大学生的特殊情况,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使他们分清丑与美和善与恶。要使他们生活在道德舆论与榜样行为的力量较强的集体中,以增强积极的影响,削弱消极的因素。

(2)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制教育,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课、讲座、橱窗等形式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在法制教育中,要从诱发因素抓起,从不良心理需要抓起,教育大学生自觉纠正和防止个人需求中的不合理倾向,变不正常的心理需求为合理、高尚的需要。(3)开展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学校各部门、领导、老师都要重视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工作,要做大学生的朋友,缩小师生之间的心理差距,增进理解与沟通,消除逆反心理。

(4)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大学生一般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过程,社会阅历较浅,加上是同时代青年中的佼佼者,优越感强烈,往往难以承受挫折的打击,所以很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要使他们认识到人生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要有从失败中重新站起来的勇气与力量,要用自信去迎接人生中的坎坷。

(5)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学校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把维持校园良好秩序与积极向上的校园风气作为一项大事来抓,以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要加强对校内商业摊点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杜绝”黄、赌、毒“,对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做到防患于未然。

3、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是培养子女个性品质的基础,家长的道德品行对子女的榜样力量是巨大而深刻的。作为学生家长,除了给子女好榜样外,还应积极配合社会、学校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既要关心子女在校的生活、学习,也应该与学校、老师密切配合,加强对子女的品德教育,不能认为只要成绩好就行了。要多与子女谈心,重视他们的心理、情绪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化解。要营造一个充满爱的家庭氛围,使子女充分享受到爱的温暖。但爱要适度,不能溺爱。对于违法的大学生,家长要进行跟踪教育,帮助他们做好思想转化工作,消除他们的尚未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二)主体因素的预防

主体因素预防,就是要加强对个体的社会化过程的监督,使其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文化素养,能够有效地防御外界不良因素的侵蚀。主体因素的预防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我预防原则。如何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以及出现心理失调时怎样恢复心理平衡,是个体进行犯罪心理自我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2、防微杜渐原则。一是个体要进行犯罪心理的自我预防,避免做那些极微小的损人利已之事,如果曾有过这样的行为,就应警惕不再犯类似错误,防止积小过为大过;二是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切实关心大学生的成长,对他们的错误应当及时指出,并进行正确的引导。

3、持之以恒原则。一是进行自我预防的大学生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防止自己产生不良的心理品质,不能时松时紧,短时的放松即有可能让有毒病因乘虚而入;二是家长和老师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应常抓不懈,防止因一时的疏忽而酿成终身的痛苦。因为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固定,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对事物的辨别力低,优劣难分。

4、导之以行原则。即引导大学生把对道德和法制的认识、情感变成行动,在活动和交往中,不断消除不良的行为习惯,养成和巩固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和锻炼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坚持正确方向的意志力。只有当良好的品质转变成经常自觉的行为习惯时,犯罪的心理预防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如果只是心中所想,不能落实到实际,那么对社会规范的遵守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十五

社会心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有关社会心理学课程的教学研究时间和投入程度有限,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学说、内容体系、以及学科位置、等均未定性,仍需要大量的探索和实践来完善其知识体系。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社会心理学课程需要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使师范生能广泛深入、简洁扼要地掌握社会心理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认识本学科在教育实践及个体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获得初步实践体验,发展独立思考、独立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本文依托高师院校的教学资源和自主的教学环境,在多年社会心理学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将社会心理学课程与有效教学理念结合运用,进一步提高社会心理学的教学效果。

社会心理学是社会学、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交叉学科,主要研究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个体或群体对各种简单或复杂的社会刺激所作的反应及所引起的社会心理活动和社会行为,以及各种社会问题和现象的发生机制,从而帮助群体预测和调控其社会行为,帮助个体理解和调节自身和他人的行为。不同群体之间和个体之间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但支配着它们的是地位和情景等社会因素、不同的生存方式等文化因素以及生物学的和经验的个人因素,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就是不同行为背后的影响和制约因素,它们共同组成了个体和群体行为的支配系统。

高师社会心理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在多维视野下从宏观的社会层面、中观的群体层面和微观的个体层面理解人们在不同社会情境下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或文化行为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规律,其中社会层面包括风俗、国民性、民族心理特征、时尚等,群体层面包括社会影响、群体心理氛围、群体凝聚力等,个体层面包括自我意识、个体社会化、社会知觉、社会态度、社会动机、社会学习、人际交往等。在掌握社会心理学原理及理论的基础上,训练学生将社会心理学的知识应用于实践,利用心理学实验设计及测量等间接方法观察和了解人的社会行为,进而在教育实践中更好地把控班集体行为、管理教堂。具体目标有:首先,帮助学生掌握社会心理学知识理论,形成社会心理学的基本素养;其次,通过实践和实验课程教学,使学生能够在生活中运用社会心理学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再次,能够设计与社会心理学相关的实验研究,同时具备数据分析和撰写研究报告的能力;最后,在教育实践中,能够将社会心理学知识运用于教学和课堂管理。

高师院校开设社会心理学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心理学的有效学习能够使师范生认识自我心理发展特点,了解社会行为的发生机制,并运用所学的社会心理学知识调节自己的情绪和心理状态,优化个体的心理素质,指导自己的社会交往行为,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同时运用于教育实践,了解、处理和引导学生在班级及其他团体中中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方式。

有效教学理念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实用主义哲学、行为主义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有效教学的教学过程是遵循教学活动的客观规律的,其“有效”主要是指教师在采取有效教学策略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之后,使学生获得具体的进步或发展,强调教学投入与教学产出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

有效教学的理念主要包括教师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引领者、教师具有效益观念和不断反思的意识、教学目标具有可行性、教学效果具有可测性等。有效教学即有效益、有效率、有效果的教学,具体如下:

1、有效益。指教学目标是具体可行的,学生有无进步或发展是衡量教学有无效益的唯一指标。

2、有效率。指教学方法和教学过程是简洁、省时、高效的,在单位教学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教学成效,教学效率为有效教学时间与实际教学时间之比,学生在同样的时间内获得的进展越大,或者学生获得相同提升所用时间越短,教学效率越高。

3、有效果。指教学效果是量化可测的,学生在学业成绩、认知水平、学习态度等方面有着明显并且具体可见的提升,学有所得。

社会心理学既是一门具有很强理论性的学科,又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心理学史家墨菲说:“社会心理学的一只脚站在实验科学的基础上,另一只脚则是处于社会变革的波涛起伏之中。”1要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社会心理学的基础知识、理论和技能,获得初步实验体验,发展独立研究的能力,需要探索使用有效教学策略进行社会心理学课程的教学。有效教学策略涉及到课堂教学的全程,包括教学之前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氛围的营造、教学目标的明确;课堂进行中的策略实施与监控、课堂行为的管理、学生注意力的保持、、学习方法的指导、学生参与度的提高等;同时要注重学习结果的反馈及评价。

(一)有效教学准备策略

有效教学准备策略是教师在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基础上,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量化的教学目标为前提,根据课程内容,科学合理地设计可操作性强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过程。

1、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明确学生是教学的核心

在“全人”的教育理念指导下,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从学生未来发展的角度,全面审视其所有能力的价值,不能过分关注学生的某一方面的能力而突出某一学科或者高估自己所教学科的价值。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学生才是教学的核心。教学实践表明学生的情感参与和认知参与呈正相关,学生通过认知、行为和情感三种形式参与到教学过程之中,教师基于学生的学习需求对学生展开针对性教学,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以问引思、以理导思、以变发思、以情激思,激发学生的学习心向、引导学生的自主活动。

2、关注教学目标的量化,导向教学成果的可测

桑代克认为,凡是存在的事物必有其数量,凡有数量则可以测量。有效的课堂教学目标应是有效的、明确的、具体的、可测的、多层次统一的。教学目标的行为主体是学生,其行为是外显的,能通过学生的表达、操作、演示等具体的活动观察到,并作出可以量化的、分级的、有进步目标的评估,一方面展示他们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另一方面由此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并为进一步的评价打下基础。

3、基于内容的操作性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对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的细致的安排和规划。社会心理学课程采用基于内容的教学计划模式,强调内容第一,在制订教学计划时首先关注内容,第一步考虑教学材料和教学资源,第二步是活动方式和策略。这种计划并不仅是指教学日历、教学大纲,而是设计每节课将课程变成学生的活动、作业和任务的实际操作的教学计划。通过对教材内容的分析确定学生的起点状态以及从起点到最终目标之间所需要完成的子目标,并据此安排逐级完成目标的教学活动及其顺序。

(二)有效教学实施策略

有效教学实施策略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主体力求使其获得生成性进展的一切合理方法和手段,可采用基于小组合作的教学模式提高其获得进步的效率。

1、关注课堂的生成

在教师的启发与引导下学生在教学情境中的知识联动、问题驱动及对知识的理解、体验、感悟即课堂的生成,其实质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相互学习。教师一方面要通过精心的教学准备与情境设计让学生融入到课堂教学活动之中,使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习,积极主动地参与,唤醒学生的情感体验,一方面要因势利导,教学活动不拘泥于原有的思路和教案,在学生的“旁逸斜出”时给予恰当的引导,促使学生在教学中淡化教师牵引的感觉,在自由的氛围中实现对教学知识、技能的主动内化,使学生获得非预期的生成性发展。

2、小组合作学习模式

教学方式上课采用学生独立学习与小组合作学习相结合,首先要进行教学内容设计,根据设计好的问题情境选择合作的具体方式,安排实施步骤。合作学习的方式很多,如小组讨论、相互训练、个案研究、角色扮演、模拟辩论、团体游戏等。原则是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并负责一部分任务,成员间相互帮助、互促互利。

例如,讲到“偏见”时,抽取两组学生,可采取模拟辩论的小组合作学习方式,提出论题如“农民工子弟应该与城市孩子一起读书”,把学生分正反两方进行辩论模拟,探究偏见产生的根源,使学生加深印象并努力消除自身的偏见。讲“图式对人的影响”时,通过编排传话小游戏,编一段情景故事让学生逐一传下去,最后接到的同学复述情景故事的内容,让学生体会传得面目全非的内容是如何受到了图式的影响,同时也深刻明白以讹传讹、道听途说的信息的不准确性。

另外,对于一些理论性知识的小组合作学习方法可借鉴以下模式:把全班同学分成若干学习小组,每个学小组抽出一人组成若干个“专家”小组;把所要学习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学习单元,每个“专家”小组接受一个单元的教学任务,深入学习,分工合作,集体备课,写出较高质量的教案,在课堂上作为“教师”向全班同学讲解本单元知识并答疑释惑。每个学习小组必须学习所有单元的内容,其每个成员同时是专家、教师和学习者,依据不同学习单元进行角色转换。

在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其一是指导,即根据问题设计的需求和学生的需求进行指导;二是调控,即实施过程中对学生的反馈信息采取的调控措施;三是测验,结束后的测验用以检查每个学习小组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估教学效果。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篇十六

交通工程系:

黄河

班级:铁道1001班

姓名:张成强

学号:2010060543

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探讨

姓名:张成强

摘要:防洪预案是各级防指进行防汛指挥调度的基本依据,是防汛抢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主动防洪的行动指南,为了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尽快建立并实行防洪预案的反馈机制,以便及时对防洪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有效指导防汛工作,减少灾害损失,保证防洪安全。

关键词: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

一、防洪预案的实施

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洪预案由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防汛责任制是实施防洪预案的关键环节和有力保证,要建立权威高效、坚强有力、统一和谐的防汛指挥体系,层层落实防汛责任,全面实行防汛责任化,要切实加强对各项防洪预案的管理,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学习防洪预案,真正使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都要熟悉掌握,各级地方行政首长从防洪预案的编制修订到防洪预案的实施、反馈和完善,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建立防洪抢险技术专家组织,完善指挥调度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对待和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及时解决防洪预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保证防洪预案的顺利实施。

2加强洪水预警预报,争取防洪主动。及时准确的水文气象信息

是防洪减灾的首要环节,要随时掌握雨情、水情、河势、工情变化,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的洪水险情。在接到洪水预报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雨情、水情等进行会商,研究落实各项具体防御措施,根据洪水预报立即启动相应的防洪预案,对迎战洪水的各项工作及时进行全面安排、周密部署,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按责任分工立即上岗到位,黄河河务部门岗位责任人应在洪水到达前8小时驻防所包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分工,在洪水到达前6小时驻防所包工程,组织群众防汛队伍在洪水来临前4小时到达所承担的查险堤段(工程),并将所需防汛物料设备及时调运到位,切实做好迎战洪水的一切准备。

3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巡堤查险工作,落实队伍,明确

任务,夯实责任,严格制度,奖罚分明,包干到人,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查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抢护。

4防洪预案的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调控,统筹协调,主动防洪,加强管理,努力实现洪水资源化,千方百计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洪预案反馈系统 在本辖区内,要以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为核

深入实地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并分别负责所包区域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防洪预案的执行情况。各防汛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和防汛专项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并负责向本级防指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各级防指委派的防汛督查组织,负责监督防洪预案的具体实施。各级防汛办要将各种反馈信息及时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防洪预案反馈的内容及要求

1本辖区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黄河防洪、防凌预案、防洪工程抢护预案、“揭河底”对策及反恐怖预案等各种防汛预案,在编制、报批、执行等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和实际运用情况,都要及时进行反馈。

2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工作,在洪水来临前2小时,向各级防办上报防汛领导上岗到位、防汛队伍和防汛料物上坝情况,防汛工作部署情况,交通、照明等后勤保障情况、迁安撤退情况,迎战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等情况。

即报上一级黄河防汛办。同时,要及时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严格险情灾情统计上报制度,未经上级防办核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险情灾情。

4每次洪水过后,要在3天之内对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向上级提交总结报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足之处和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防洪预案中预报(预估)的洪水位和洪水淹没等情况要及时加以修正,使之更加切实可行,便于操作执行,有效的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四、防洪预案反馈的保障措施

1各级防汛办要切实加强防汛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和防汛管理工作,大力提升防汛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递处理各种防汛信息、指令,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为各级防汛领导当好防汛参谋,并落实专人负责防洪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网络,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通讯联络和沟通协调,及时收集整合防洪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不断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

时提出整改措施,对防汛抢险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大洪水期间,对违反防汛有关法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3各级都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项信息的反馈责任,提高时效性和反馈质量,做到反应迅速、快捷高效,准确及时,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洪预案的管理反馈工作,确保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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