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的一种重要方式。写总结时,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技巧和方法,如时间顺序、空间对比等,来增加篇章的逻辑性和条理性。这些总结范文包含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风格的总结,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一
一年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相关股室的大力协助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_保红线、保增长_的指导思想,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了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用地保障工作
(一)创新工作方式,全力保障我县建设用地
认真学习贯彻___、省、市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各项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决策部署,保障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工作推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地方式转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及早组织用地报件,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效保证_桥头堡_建设等重点项目及民生项目用地。我局按规定要求积极向省、市上报用地项目,2012年,截止目前上报用地预审批复5件,用地面积公顷。农用地转用上报批复4个,其中:2个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面积公顷;2个批次用地,用地面积公顷。同时做好**县2012年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征转工作及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二)强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从源头上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在计划上,严格计划管理,禁止超计划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项目供地。在布局上,引导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以集中促节约。二是切实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依照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用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效益、建筑容积率等指标控制土地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三是优先保障民生用地。四是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用地。
(三)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执行《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及《**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号公告)规定,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土地征收补偿、附着物和青苗的测算工作,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无被征地农民来信来访。认真执行《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耕地保护工作
(一)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逐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绩效考核及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年末,耕地保有量未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按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集中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稳步推进。
(二)全面落实耕地先补后占规定,切实加强台账管理,并积极探索新机制
全面落实耕地先补后占规定,切实加强台账管理,并积极探索新机制。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各项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数据齐全,管理规范,更新及时;按要求与市局及时核对台账、报备项目。对经验收合格的耕地及时报请省厅核查确认,核查合格后及时录入_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_进行电子备案;并做好建设用地和占补平衡项目的挂钩工作,确保用地项目上报审批和我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明年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学习和领会新政策的深度还不够,缺乏破解难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部分工作程序还不够规范,保障经济发展的管理和服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明年的工作中不断探索研究,着力解决。
(二)2013年工作打算
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围绕_双保_,做好用地与耕地保护的各项工作:
1.用地保障工作。继续做好省市重点项目特别是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项目的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及时落地;二是要严格用地供应审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定额标准供应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浪费滥占土地;()三是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为产业集聚区、省市重点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四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利用的新思路及方式,大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耕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考核的共同责任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社会化变成日常的工作;强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的建立入库工作;继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耕地储备库建设保证城镇建设用地;按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建立和实现基本农田管护信息系统,实现地、图、牌、责相一致,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模式等。
3.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执行《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及《**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号公告)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这一基本国策,贯彻_中央关于“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策略,我团从耕地保护的规章制度和落实上狠下功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我团的耕地保护工作总体水平不断提升。现将一二九团耕地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一二九团党委十分重视_十二五_耕地保护工作,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到《一二九团生产责任制办法》当中,团成立了以团长为组长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团国土分局、工交建商科、生产科等相关科室为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过自行检查,我们发现各单位耕地质量有所提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2、为了有效地提高耕地的质量和数量,有效地控制地膜污染,129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展条田标准化建设;二是消除地块中“黑白花”面积;三是秸杆还田和全层施肥;四是清挖排渠治碱,确保排干畅通,五是大力推行滴灌田改造;六是春播前捡出残膜;头水前揭膜;下大力气使“白色污染”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4、大力开展条田标准化建设和培肥地力。为减轻土地污染,达到清洁田园的目的,一二九团规定播前地块中的残杆废膜必须组织劳力进行认真搂捡,捡出的残杆废膜必须全部烧掉,各单位积极对地块中的洼坑碱包进行铲运、深松、增施农家肥、满灌压碱、秸杆还田和全层施肥,对播种机不到地头地边的,人工接到头接到边,缩埂扩边,达到边成线,角成方,提高有苗面积。
为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团场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同时加大了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力度。今年,129团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发生变化,保护率达到80%以上,团场没有发生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行为。
团将耕地保护和农田整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由于加大了设施农业和节水农业的投入,职工群众广施农家肥、扩埂缩边、铲运碱包、拉沙换土的耕地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耕地质量、地力和土地利用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1、建立和完善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129团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连队对耕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内业资料准备充分、扎实,各连队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视程度明显提高,都能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安排落实,按照耕地保护考核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专题检查通报。
2、加强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耕地质量逐年提高。为了有效地提高耕地的质量和数量,有效地控制地膜污染,一是加大了挖排治碱的力度。进行挖排治碱,降低地下水位;二是加大渠道防渗力度,提高渠系利用率,全团防渗渠数量逐年增加;三是加大残膜回收的力度,种植业内部进行了调整,播前、头水前、翻地前进行搂膜,回收的地膜量达到播量的80%以上,土壤里地膜量在逐年下降;四是种植业内部的调整,减棉、增粮、增油,粮食作物、油料和一部分经济作物采取了裸播方式,裸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5%,减少了地膜使用量;五是全面实施了桔杆还田;六是采取用养结合、休耕等方式,提高土壤肥力。各连队每年都有计划的休耕、种植绿肥,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六是通过设施农业灌溉技术的运用,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通过采取以上措施,129团的耕地质量逐年提高。
根据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129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对各连队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执行情况每年都进行了检查和通报,做到了有检查评比、有结果。团组织国土、农业、发改、监察等部门开展了检查工作,并进行了检查评比通报。通过检查,全团没有一宗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行为,评出耕地保护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八连、五连、七连。
为认真贯彻_、_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政策,落实兵团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提高土地利用率,129团积极行动,在1连、3连、6连、7连8连实施连队居民点复垦项目,项目区总面积亩,通过居民点复垦可新增耕地亩。经过团农业、开发、园林、灌溉、土地等部门对该工程初验,达到验收标准,待农七师国土资源局对我团土地复垦项目进行验收。
耕地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专业多、知识面广、政策性强和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在师、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团农业科、国土资源分局等科室的配合下,129团的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以后的耕地保护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倒茬轮作、秸杆还田、种植绿肥、平整土地等农业综合技术,达到培肥地力和改良土壤的目的,力争使129团在新的一年耕地总量动态稳中有增,耕地质量得以明显改善。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切实保护好、管理好我镇的基本农田,实现我镇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战略目标,按照市局会议的要求,我镇于四月中旬即开始进行镇辖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按照市局的会议精神,我镇会后即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
***
同志任组长,分管土地管理的副镇长
***
和分管农业的副镇长
***
两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内),由国土资源所所长
***
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通过建立领导班子,加强了对这次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领导,并由国土、村建、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各村的会计组成专职工作班子,由市局规划科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在实际工作中不出现技术性的误差。
从今年
4
1997
年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减少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将实际变更情况标绘到
2008
年
1
10000
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制作出基本农田变化图,并据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所产生的图、表、册与实际情况相符,地类、面积登记和统计准确无误。
基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重要性,除了上述的措施落实到位外,我们还加大对调查工作成果的检验力度,一方面要求工作人员对调查数据作复核,同时还要求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数据的互查互纠活动,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有力维护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严肃性。
我镇行政村合并后有
7
个行政村,另有
5
个市属场圃的土地管理委托我镇管理,辖区面积为
56848.48
亩,
1995
年基本农田面积为
34415.16
亩,
1997
年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
34315.00
亩。
1998
1981.14
亩;二、我镇经济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57.00
亩;
三、宁靖盐高速公路、宁启铁路两侧绿化带占用基本农田
1792.20
亩。
33889.90
亩,与规划基期年相比,面积净减少
425.10
亩。
**
镇基本农田保护和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具体的保护责任,以实现我镇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战略目标。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切实保护好、管理好我镇的基本农田,实现我镇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战略目标,按照市局会议的要求,我镇于四月中旬即开始进行镇辖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机构及工作班子
按照市局的会议精神,我镇会后即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土地管理的副镇长***和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两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内),由国土资源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通过建立领导班子,加强了对这次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领导,并由国土、村建、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各村的会计组成专职工作班子,由市局规划科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在实际工作中不出现技术性的误差。
2、措施到位,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从今年4月中旬起,我们组织工作人员逐村、逐组、逐地块、逐农户调查基本农田实际的保有数量以及利用现状,同时,对1997年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减少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将实际变更情况标绘到2004年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制作出基本农田变化图,并据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所产生的图、表、册与实际情况相符,地类、面积登记和统计准确无误。
3、规范操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
基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与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重要性,除了上述的.措施落实到位外,我们还加大对调查工作成果的检验力度,一方面要求工作人员对调查数据作复核,同时还要求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数据的互查互纠活动,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有力维护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严肃性。
我镇行政村合并后有7个行政村,另有5个市属场圃的土地管理委托我镇管理,辖区面积为56848.48亩,1995年基本农田面积为34415.16亩,1997年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34315.00亩。
1998年后宁靖盐高速公路、宁启铁路、姜溱公路拓宽改造相继开工,主线及取土坑占用我镇大量基本农田,以上工程完工后,两侧的绿化林带又使得主线两侧的大量基本农田调整为可变更林地,加之我镇的经济建设近几年飞速发展,因此,我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大幅减少。按减少的类型分,我镇基本农田保有量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一、省市级重点工程用地,宁靖盐高速公路、宁启铁路、姜溱公路拓宽改造共计占用我镇基本农田1981.14亩;二、我镇经济建设占用基本农田257.00亩;三、宁靖盐高速公路、宁启铁路两侧绿化带占用基本农田1792.20亩。
这次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利用现状调查中,由于我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较多,因此,在调查中,我们将一些地力较好,产量比较稳定的田块补充进基本农田保护区。此次调查,共确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3889.90亩,与规划基期年相比,面积净减少425.10亩。
在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我们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保护台帐,由镇政府与各行政村保护责任人以及具体田块的承包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同时,镇政府制定下发了**镇基本农田保护和巡查工作制度,明确了具体的保护责任,以实现我镇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战略目标。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五
农村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一、耕地保护现状 近年来。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进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根 据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土地管理工作始终以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为依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对基本农田位置、 地类、......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 议_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基本农田保 护工作...
第 1 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洋县龙亭镇人民政府基 本农田保护责任 书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 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行镇人 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确保全镇基本农 田面......
已有基本农田保 护资料(1)、图件资料: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 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2)、表册资料:基本农田面 积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台账等表册;(3)、数据库资料: 基本农田数据库;(4)、文字资料: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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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六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基本农田保护
工作报告
,欢迎阅读!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农田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田保护工作基本情况
为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农田保护工作的认识,我局大张旗鼓宣传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召开各类会议,翻印宣传小册子,出版报、宣传栏,派宣传车,悬挂横额,张贴标语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每年“6·25”全国土地日,都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特别是今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举办“大地飞歌”文艺晚会,并与原恩平报社举办了《土地管理法》知识有奖测验,上街派发宣传单和流动宣传车宣传,设摊解答群众咨询等活动,使《土地管理法》及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加深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农田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保护农田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农田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了恩平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负总责,亲自抓。今年初,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工作方案
的通知》(粤办明电[20xx]119号)和江门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江门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明电[20xx]20号)精神,今年4月下旬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我局和农业局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了《恩平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小组,分别深入各镇(办事处)进行检查,确保农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此外,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举报电话和土地执法监察热线电话,严肃查处违反农田保护法规案件。(三)落实耕地保护措施,严格保护耕地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我市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及省和江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几项控制性指标,组织编制了《恩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各项控制性指标下达到各镇(办事处、场)。20xx年,组织完成了原全市所辖的18个镇、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同时,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增划工作。在1994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上,结合今后20xx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坚持以“增划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原则,将江门市政府下达我市划定总任务543700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落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各类田块上。
2、建立了农保区的长效管理机制。全市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020片(块),面积545000亩,占20xx年全市耕地总面积90.73%,其中水田431690.2亩,旱地85582.1亩,菜田地5062亩,其他22665.7亩(含水田改果等面积)。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分布图187幅,建立石质及铁质永久保护标志牌123块,签订保护
责任书
187份。市级做到“四有”:有基本农田面积分布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分镇划定面积统计表、调整划定工作总结
、保护措施;镇级做到“五有”:有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分布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并附有各村委会的面积分布图、有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保护责任书、有调整划定工作总结、有划定面积汇总表、保护措施及保护标志牌;各村委会做到“三有”:有村委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分布图、有保护区地块登记表、有保护措施。由于建立了长效的管理制度,我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于20xx年11月19日经江门市政府调整增划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总分评为104分,为优秀等级。3、加大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我市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把保持基本农田稳定作为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来抓,将基本农田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并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变化情况,强化领导任期保护目标责任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不受侵害,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行为的发生,我市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形成了市、镇、村和村民小组四级土地执法监察网,有效防止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
在政府审批行为上,坚决执行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基本农田取砂、取土、采矿、建砖瓦窑、修坟墓;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由于市政府从严把关,目前,全市未出现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为名,在基本农田保护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等现象。在政策上,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保持基本农田面积、位置相对稳定,确保面积只增不减。
4、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几年来,我市耕地保持总量动态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坚持重视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我市依法开发未利用土地和整治废弃地、砖厂地,把未利用地和闲置地开发为耕地,到目前止,我市开发补充耕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共326.7公顷。去年,我们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土地开发工作的支持,在横陂镇同升庙整理开发土地290公顷,预计增加耕地面积30.2公顷,目前,该项目已进入紧张施工阶段。
我市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大,占耕地比例高,淡化了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我市是丘陵地区,不少是旱地、望天田、丘陵山坡地,只适宜种植番薯、木薯等旱地作物。即使是水田,还有相当部分是山坑田、浅脚田。为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大部分旱地、山坑田、浅脚田都划入农田基本保护区,群众对此不理解,淡化了农田保护意识。
二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有冲突,仍然存在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种果、养鱼的情况。《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破坏耕作层。但是,近几年上级提出要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大面积调整农业结构,必须改变种植方式,改种产值高的经济作物。经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普遍认为种粮食效益不如养鱼、种果,不少群众准备通过改变传统种植方式来提高经济收入,改善生活质素。
三是存在基本农田撂荒现象。我市基本农田撂荒情况不算严重,但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基本农田质量差,没有经费投入改善耕地质量。一些山坑田、浅脚田由于地力差,水利设施差,收成难保证,加上前几年粮食价格不高,一些农民干脆弃耕。另外,一些划入农田保护区的旱地,只能种植甘蔗、木薯等旱作物,每亩地年总收入仅200—300元,除人工、肥料等成本外,所剩无几,加上这些地分散在集体组织多个成员手上,不利于大规模耕作,造成弃耕。
二、今后加强农田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农田保护工作。要坚持把为发展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探索正确处理农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新机制、新途径、新方法,做好建设用地协调和指导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优质服务。深入落实农田保护工作,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确保全市耕地的占补平衡。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日常性的宣传教育,利用“6·25”全国土地日,围绕土地日主题,组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市干部群众的农田保护意识,为依法管理土地、保护农田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强化农田基本建设,抓好低产田改造,改善耕地质量和耕作条件,克服撂荒弃耕现象。
(四)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农田保护执法监察水平。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的网络作用,加强检查监督,建立农田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农田保护执法监察水平,确保基本农田总量稳定。
一、基本情况
贵州省属于典型的内陆岩溶山区,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据20xx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全省农用地2.22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4.04%;建设用地913.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46%;未利用地3301.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2.5%。全省土地利用率为87.5%。全省耕地面积 6831万亩,占农用地的31%,占土地总面积的26%,人均耕地面积1.6亩(按全省4238万人计算)。全省五千亩以上的集中连片耕地仅有165块 (其中万亩大坝47块80万亩)175万亩,占全省耕地的2.5%;全省25°以上的坡耕地1227.76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7.94%。人多地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近几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坚持把保障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资源作为第一责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断强化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规范促进土地整治,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面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守住了耕地“红线”,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支撑了我省农村粮食基本自给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了全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加快实现贵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后发赶超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促进土地整治不断规范。20xx年3月1日,《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正式施行,成为全国第一部土地整治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先后制定了《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标识、标志牌制作规范(试行)》、《贵州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等一系
规章制度
和技术规范,我省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二)科学编制规划计划,明确土地整治目标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土地整治任务、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任务等主要指标,完成了省、市、县三级土地整治规划、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和百万亩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期间,重点在我省乌蒙山、武陵山、黔南(黔西南)石漠化地区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通过土地整治建成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600万亩,新建万亩粮食生产基地20个,耕地质量等级平均提高1个等级以上,农村人均有效灌溉面积达到0.9亩。到20xx年,补充耕地48万亩,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5426万亩以上,整治农村建设用地7.5万亩,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 35%以上。根据规划确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将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并跟踪督办落实。
(三)加强政府统筹主导,形成协同整体推进合力。土地整治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紧紧农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科学合理安排项目,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示范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烟草基地配套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村村通公路、乡村旅游、新农村建设等实现有机结合。项目建设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国土、住建、水利、农业、发改、财政(农发)、烟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全域规划、整体设计、功能互补、资金整合”的原则,聚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协同推进项目“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初步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国土搭台、各业共建、群众参与、整体推进”的土地整治工作新格局。近两年来,全省投资38.5亿元,安排土地整治161万亩,完成土地整治106万亩,新增耕地65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99万亩,新增粮食产能约2亿公斤,惠及农村人口过百万,项目区农民人均新增收入近千元。在白云、余庆、六枝、黄平、惠水、黔西、兴仁、江口等县 (市、区、特区),参与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17个,总面积达8.97万亩。
(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贯穿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切实做到群众“整前知晓、整中参与、整后满意”。同时,土地综合整治通过与新农村建设、石漠化和坡耕地治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面相结合,优化了城乡用地布局,完善了农村基础设施,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土地石漠化和水土地流失得到遏制,改善了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通过当地农民参与项目建设,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发展意识,让老百姓享受实惠。近两年来,完成土地平整工程近72万亩,新建改建农田渠灌6.5万公里,完善了田间排灌系统,新增有效灌溉面积75万亩,新建改建田间道路9.7万公里,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田水利排灌能力明显增强,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率明显提高,为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促进了我省 “三农”协同发展。
(五)狠抓项目实施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在立项环节,实行竞争立项制度;在设计环节,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在实施环节,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在验收环节,实行质量评价制。在资金管理上,实行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和资金审计、决算制度。在年度检查上,每年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同类型的专项检查。
(六)严格耕地指标管理,保证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占补平衡台帐,并严格管理。通过清理和项目备案,建立健全了全省统一的新增耕地指标库和占补平衡台帐,将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一一对应挂钩,做到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由省国土资源厅集中管理,统一对每宗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情况在合格证原件上进行核减,从源头避免了新增耕地指标重复使用。目前,全省在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后,新增耕地指标节余68万亩,有力支撑了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双赢。
(七)强化政府目标责任,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省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细化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每年年初,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层层签订了《国土资源政府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比例达100%。政府把耕地保护的各项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每年年终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同时,省、市、县三级均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了地方党政年度绩效考核,落实了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实际开展工作个数所占比例均为100%。部分市、县还开展了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守住了我省6657万亩耕地红线,稳定了542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连续三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名列全国前10位。
(八)创新耕地保护方式,形成贵州特色耕保格局。为摸清我省坝区耕地情况,加大坝区优质耕地保护和建设力度。在严格保护47块万亩大坝的基础上,完成118块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调查评价。大力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耕地搬家”工程,20xx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厅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今年,全省已完成耕作层剥离面积6160亩,产生土方123万立方米,利用区已利用量98万立方米,通过该项措施新增耕地3080亩,改良中低产耕地1380亩,临时存储 25万立方米耕作层土壤。有效解决“占优补劣”问题,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形成具有贵州特色的多元化基本农田保护格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还未形成,“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的压力愈来愈大;二是建设占用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的问题突出。三是土地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还要加快,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还须加强;四是项目安排项目存在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结合不够、项目聚合不足、发挥效益有限等问题;五是大规模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不足,资金整合难度大。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
下一步,切实加大我省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两个条例的实施力度,以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实施“5个100工程”为重要“平台”和强力“抓手”,切实保障“”期间各项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推进我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一)确保“”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的完成。20xx年,按照“先易后难、缺啥补啥”的原则,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160万亩。20xx年、20xx年通过争取中央资金的加入,每年实施140万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二)将土地整治与100个现代高效农业园区、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今年在100个现代高效农业园区中,择优安排已30个省级高效农业园区土地整治项目,打造符合现代高效农业园区需求的“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的土地平台。到20xx年,完成100个高效农业园区土地平台的打造。同时,在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已安排实施土地整治项目30个,建设规模30万亩,投资6亿元,将小城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土地整治统筹推进。
(三)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和国家重大土地整治工程申报力度。一是拟在xx县召开全省百万亩土地整治工程推进会,将xx县复兴镇两路口村土地整治项目“全域规划、整体设计、资金整合、各业共建” 的整合模式向全省推广。二是进一步加大跑部力度,争取中央资金对贵州土地整治更多的支持。
(四)推进“百万亩土地整治工程”和“耕地搬家”工程结合。抓紧出台《贵州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对建设占用的良田好土耕作层进行剥离,迁移到区位条件差的中低产田或新开耕地区域,重造百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将优势区位空间让位于工业园区、城镇建设和旅游等建设用地。
(五)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目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地力调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修编已经全面完成,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我省将抓住有利时机,划定基本农田,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六)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对划定的基本农田,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一是实行基本农田工程投入补偿机制。按照“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将我省各项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投入,并相应提高投入标准。二是实行土地整治区域补偿机制。通过经济落后地区加大土地整治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提供新增耕地指标,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土地整治资金,实现土地整治区域补偿。同时通过新增费分配因素调整,提高土地整治任务重地区的资金分配额。三是通过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间接实现对农民的经济补偿。
(七)加强执法监管,加大非法占耕整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xx〕20号)要求,深入开展农村非法占耕建房整治工作。我厅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坚持集中整治,分类处理,强化监管,重点查处一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坝区优质耕地建房行为案件。
(八)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工作。按照全国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工作试点会议精神,我省将围绕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在确保全省基本农田数量的基础上,努力提升全省基本农田质量。
这次省人大会听取全省土地整治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是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土地整治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我们将按照省人大会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更加扎实的工作和更加有效的措施,全面完成今年和“”时期全省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为我省加快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日前,由市政协副主席带队,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考察。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全市上下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认真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确保全市570.1791万亩(380119.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广泛宣传,初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首先,市、县(市、区)都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领导小组”,这两个领导小组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加强了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其次,各县(市、区)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信访举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等,使我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始终处于各级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再次,通过广播、电视、标语、讲座、文艺宣传等各种形式,结合本市实际,向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大张旗鼓地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
2、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据统计,20xx年,我市人均耕地1.35亩,低于全国人均耕地1.39亩的水平。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我市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20xx年至20xx年,全市共争本站取国家立项投资的农用地土地整理项目27个,建设规模220xx.61公顷(33.0234万亩),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5376.15万元,已到位资金23628.8万元,计划新增耕地面积1930.857公顷。其中永新县高市乡、峡江县水边镇、遂川县泉江镇、双桥乡、新干县沂峰圩区4个补助项目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吉州区曲濑乡、泰和县苏溪马市、安福县洲湖镇等20xx年以前国家批准下达的14个项目,可在今年年底至20xx年元月之间全面竣工。该项工作受到市政府20xx年引进资金先进奖励。××县还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国家投资1亿元专项建设资金。二是积极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20xx年至20xx年,全市自筹资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进行31个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2239.7537公顷(33596亩)。20xx年以泰和、万安、××、吉水、永丰等5个县为重点,计划完成集中连片土地开发任务5640亩,目前工程进展顺利。
3、严格把好耕地占用关,严禁一般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一是在审核非农建设用地报批时,除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并及时进行补划外,一般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20xx年至20xx年8月份,全市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2062.3186公顷,全部实行了占补平衡。二是建设用地能用荒地的,不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20xx年至20xx年9月,全市工业用地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2338.8175公顷,其中耕地483.7177公顷,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0.68%。三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中心城区粘土砖厂整治方案》,20xx年,及时向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粘土砖生产用地及采矿登记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在耕地上烧砖,禁止向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生产项目供地等,集约和节约土地,保护耕地。20xx年4月,市国土资源局被国土资源部授予“全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4、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工作。一是根据国务院1998第257号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规定,20xx年,我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70.1791万亩(380119.4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90.37%。二是各县(市、区)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界线,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落实到了具体地块。三是各县(市、区)在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及乡镇周边明显位置和基本农田连片5000亩以上区段,共设立保护牌951块。四是市、县(市、区)、乡(镇)、村、组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把基本农田落实到了村组和农户。据统计,责任书到村2646份,到组26550份,到户579639份。
四是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全市218个乡(镇)都已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实地核实后,汇集成图(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落实表)、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了档案。为保护基本农田积累了历史资料。由于工作扎实,20xx年6月,安福县国土资源局荣获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授予的“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市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在一些地方的存在认识不到位、协调不得力等问题。受不正确政绩观因素影响,有些领导仍认为,只有经济增长数量才是看得见的硬任务,因而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抓而不紧、抓而不实。二是保护责任没有形成社会化。目前,虽然层层签订了耕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但责任的考核还没有真正落实。三是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矛盾仍较突出。目前,全市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需要大量的土地需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也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和基本农田,而我市的人均耕地只有1.35亩,低于全国人均耕地1.39亩的水平。四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投入不足。由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广量大,许多工作比如建立保护定位监测点、埋设保护界桩、增设和修复保护标志牌、管理人员培训、档案管理都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而各级财政目前仍没有这方面的专项经费。五是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个别地方仍存在用地不合法,一些农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及在耕地上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违法破坏耕地的现象。
三、几点建议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对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意识。通过新闻媒体、普法等多种形式,继续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耕地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上来。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真正把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和保护“双赢”。
2、落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吉府办发20xx10号),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首先,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保护责任面积。每年对各县(市、区)认真进行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其次,在市对县、县对乡镇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把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到村组和农户。通过发放基本农田保护卡等形式,明确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形成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化打下基础。
3、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发展的思路,努力引进一些资金密集、科技密集、劳动密集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坚决制止土地占有量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造成严重污染的招商引资项目。另外,各级政府要在人、财、物及技术上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烤烟、大棚蔬菜、西瓜、葡萄等比较效益高的经济作物,让农民确确实实受到实惠,提高农民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4、合理整合、盘活存量,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一是继续抓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中低产改造和土地整理。继续自筹资金,积极开展土地开发工作,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二是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切实改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条件;启动测土配方施肥工程,推广施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扩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切实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
5、科学编制规划,切实解决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与发展经济的矛盾。首先要认真开展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摸清土地家底,保护耕地和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这项工作做好。其次要编制好农村村庄规划。农民建房一定要按规划执行,逐步引导村民住房建设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一些村庄边、零、散的住户实行动员搬迁的办法,鼓励其向中心村集中,严格控制村盘外延,引导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6、加大资金投入,为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提供经费保障。市、县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包括建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定位监测点、埋设保护界桩、增设和修复保护标志牌、管理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等。特别是已经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关系重大,工作量大,所需资金投入也大,因此要核定调查经费,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7、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现象。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的基本农田应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能用荒地的,不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从严控制农村建房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民建房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对新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有旧房的不予审批,只能办理拆旧建新,不得新占宅基地。要在乡镇一级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聘请群众监督员,及时发现在基本农田上建房、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七
2021年谯城区坚持以深化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化肥减量、废气物资源化、产业模式化、生态化要求,以节本增效、提质增优、绿色增效为目标,聚焦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减量增效示范区,集成推广减肥增效技术模式,充分利用有机资源替代化肥,调整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法,控制施肥总量。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产品优质,增效,绿色农业发展,达到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提升耕地地力质量,取得明显的实施效果。
2021年,谯城区以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为抓手,稳步推进化肥使用量减少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种肥同播、化肥深施和水肥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配方肥、商品有机肥、农家肥、缓释肥、水溶肥料、生物肥料。全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基本达到全覆盖。实现了主要土壤类型、主要种植模式、主要农作物技术推广应用全覆盖。其中: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351万亩,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41%以上。推广配方肥万吨(折纯),应用面积 222万亩。2021年全区化肥使用量约万吨(折纯),比去年减少万吨(折纯,化肥使用量比去年减少率。有机肥使用量万吨,面积达万亩,比去年提高5%。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23万亩,机械施肥面积240万亩。全区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示范区万亩。
2、典型示范情况。绿色示范片、乡镇示范方建设。结合小麦优质、玉米绿色模式,要求使用商品有机肥每亩用量200公斤,化肥减少10%以上。全区建立1000亩示范片15个,科技示范性户1600多个,示范片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
4、田间试验完成情况。开展小麦、玉米“3414”试验2个、小麦锌肥试验1个、小麦硫肥试验1个,有机肥代替化肥2,秸秆代替化肥试验2个,肥料利用率试验2个,完成了试验任务。通过对30户定点调查,氮肥减公斤,磷肥减少公斤,钾肥减少公斤。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我区2021年度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方案制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樊洪金任组长,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技术人员、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化肥减量使用技术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2、调整种植结构,调减需肥量大的农作物。实施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部农村厅《耕作制度轮作试点项目》。今年完成省下达我区作制度轮作试点任务2万亩,全部在去年玉米茬口改种大豆或花生,带动钱区大豆种植面积增加,与种植玉米相比,减少了化肥使用量。
4、推广秸秆直接还田技术,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谯城区2021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全年推广秸秆直接还田面积万亩,其中小麦还田面积万亩,玉米秸秆还田面积万亩,秸秆还田量万吨。秸秆直接粉碎还田利用,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肥地力,增加土壤透气性。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八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定了《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四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并明确质量要求。
第八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集中连片的中、低产田;
(四)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实验示范用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七)花卉、苗木、饲草、桑茶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
需要退耕还林、还湖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基本农田保护期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一条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图;
(二)乡(镇)基本农田地块和面积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四)验收确认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
第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蔬菜基地的,还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十七条需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小型提水、引水和蓄水设施的,应当以使用劣质地和改造现有水利设施为主。
第十八条村庄集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禁止闲置基本农田。
经依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自批准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予以补偿;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予以补偿;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予以补偿。基本农田年补偿金额按照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种植条件。恢复种植条件期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改良土壤、维护排灌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增加投入、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二十二条因生产建设造成基本农田塌陷、压占、挖损、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支付复垦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二十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并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每两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每两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兴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防治污染基本农田的设施。已建成的项目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通知基本农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从基本农田所有人和使用人中聘请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员,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立案查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超出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基本农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治理,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土地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对基本农田污染危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从事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九
根据县委分工,我主持_工作,分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协管民族宗教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策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
、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县委保持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各项政策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党性修养。在深入学习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还系统学习了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各类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理论。同时,积极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主题实践、“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主题教育等活动,经常深入基层,扎实开展调研,将活动成果运用于实际,指导实践,推动主管、分管业务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进一步提升自身的领导能力和理论指导实践能力。
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主管、分管、协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年来,我多次参与或召开_、宗教人士及工青妇组织参加的各类会议,认真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县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充分发挥_对象、爱国宗教人士、群团组织在联系群众上的优势,积极引导各族群众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1、_、民族宗教工作。今年以来,我始终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领导_民族宗教部门干部职工及_、宗教人士,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表彰全县5个乡(镇)场、16个单位、35名个人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争取并落实国家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30万元。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和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强化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两项”制度。“维稳工作双卡”制度,建立了宗教场所情报信息制度,设立情报信息员161人。加大杜绝零散朝觐的宣传力度,严把申请办理护照关,坚持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之路,有力制止了零散朝觐现象的发生。今年,有22名宗教人士参加了正规朝觐。加大_、爱国宗教人士培训力度,共完成各级各类培训600余人次。加强“双五好”和平安宗教场所的创建工作。目前,全县已有145座宗教场所达到“双五好”和平安宗教场所标准,达标率达到90%以上。认真学习“奥尔曼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维稳十二抓”工作法,建立了维护稳定工作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主题教育活动,为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奠定了群众基础。
2、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今年以来,我多次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积极引导他们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力量,推进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较快发展。领导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履行维护职能为己任,以解决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新组建13家工会,新发展会员 1150人。创建模范职工之家25个。新发展团员1126名。完成农村青年科技培训1400人次,转移青年富余劳动力19360人次。培训妇女9000余人次,实现妇女劳务输出万人次,总收入达7533万元,人均纯收入达2347元。培育妇女经纪人150人。筹建了“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 100名困难职工发放了优惠证,资助22名困难职工子女66000元。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自身廉洁从政
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工作规划》,牢记在心,规范于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同时,加领导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参与民主生活会,注重与人大、政府政协的联系与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和《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反对腐败现象。严抓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分管部门联席会议,认真听取分管部门的廉政汇报,狠抓分管领域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反腐工作。在生活中,严格要求配偶及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参与有价证券、股票的买卖活动,家属及子女也没有发生违纪现象。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十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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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与耕地有何区别??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称为基本农田。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概念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
什么是自留地、口粮田、基本农田。
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60条”)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留地了。
口粮田是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一种方式。有些地方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为了更合理地配置土地生产资料,同时又为避免向其他农户秤谷买粮带来的矛盾,把承包地分成“劳力田”和“口粮田”,无劳力或劳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只承包口粮田,不用承担农业税和征购任务。
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保持农业基本生产能力而对农村土地实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可以说是一个保护区的概念。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可见,自留田,口粮田,基本农田虽然都有一个田字,但却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某一块田有可能过去是自留田,现在是口粮田,同时又是基本农田。
一般农田从定义上来看,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十一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江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全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耕地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长期稳定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区域。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田承包经营者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按规定获取收益,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村庄和集镇等长期规划相协调。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用地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名、特、优、稀作物的生产用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
(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高产、稳产的连片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农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的总体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下达,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根据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方案,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的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培肥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施肥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建设。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关基本农田建设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事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采用先进技术,推动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基本农田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业劳动者应将增加基本农田的投入作为农业投入的重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并在地方财政、农业发展、育林、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筑设施需要翻建或新建的,必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按基本农田标准的要求做好复垦工作。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
,国有农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农业企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定范围、面积;
(二)保护基本农田的具体措施;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农业承包
合同
中载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第二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作物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耕作改制和种植结构调整不能毁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发展林果业。
(二)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三)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确实无条件进行再造的,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组织安排另地再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因基本农田被占用或再造以及其他原因必需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对所辖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状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补偿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
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由省、市、县统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再造、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的相对稳定和质量的逐步提高。
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使用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的再造和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5元/亩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限期拆除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每年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闲置费外,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闲置费。
第三十一条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采石、建房、建窑、建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耕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地力,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排放污染物质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标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挪用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责令立即退回,并对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占用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并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十二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案,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并按照法定内容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
,认真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认真组织落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与乡(镇)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承包经营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有关的违法行为。
基本农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有权拒绝。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检举揭发侵占、破坏基本农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当严格覆行职责,依法保护基本农田。
第七条 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显示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位置。
第八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各设区的市(地)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由政府确定。
各设区的市(地)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第九条 国家规定应当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证按期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由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乡(镇)政府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测绘成图。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县级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在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由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该幅基本农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2倍向被占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新开垦的耕地,需要补充划为基本农田的,必须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向该幅基本
农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荒漠化。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保持和培肥地力。因投入不足或者掠夺性经营造成地力下降的,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责令限期恢复地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基本农田地力监测体系,建立监测发布制度,每年向本级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每年向本级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六条 凡占用基本农田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该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因排放污染物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在限期内治理,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淹没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标准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基本农田因生产和建设被破坏,给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二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多占基本农田的;
(四)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至范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第二十三条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对政府领导人违法批占基本农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抵制,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1‰至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复垦费和其他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减少或者未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完成任务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妨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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