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码头安全协议书(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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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码头安全协议书(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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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是指古代汉族文化圈内流传下来的文学作品和篇章。总结应该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条理性,易于阅读和理解。以下是一些总结的案例,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和借鉴。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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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学生暑假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保证学校、社会、家长齐抓共管,针对暑假时间长、事故多的特点,彻底杜绝暑假期间学生一切事故的发生,特签订暑期安全责任协议书如下:

甲方:哈尔盖镇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

乙方:学生家长

一、甲方是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暑假前学生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并签订好暑假安全责任协议书。

二、乙方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要求对学生暑假离校期间安全进行全面监护,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要把学生暑假期间防溺水、防触电、注意饮食卫生、交通安全、放雷电和防不法伤害等作为防范重点,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否则,学生在暑假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

三、暑假期间,乙方和学生要自觉遵守以下规定条例:

1、教育学生不准私自到水库和池塘、河流等地方游泳、戏水、钓鱼等;

2、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走人行横道,不要在路边玩耍;

3、教育学生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

5、教育学生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坚持早睡早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增强体质;

6、认真学习安全教育常识,遵守安全公约,防止一切意外事故发生;

7、不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及时远离危险因素;

8、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在无证经营的小食店或小摊小贩吃食,不吃过期变质的食物,预防食物中毒。

四、以上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xxx年7月24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二

甲方:

地址:

乙方: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省 市人,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宿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入住xx员工宿舍必须遵守并服从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在上班时间不允许私自回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人事行政部申请,若未经申请私自回宿舍,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三条 乙方在未向人事行政部申请,征得批准的情况下,不允许带外来人员进入园区,更不允许私自留宿任何人员住宿。乙方如有违反, 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住宿资格。

第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安排入住宿舍,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宿舍内禁止使用燃气、燃煤、煤油等明火设施,不允许私自搭拉电线,违者将没收设备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条 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宿舍的作息时间,晚上23:00以后,不允许宿舍之间互串, 24:00后宿舍内所有的灯光必须关闭,如属加班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六条 宿舍内不允许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影响他人休息,违者予以警告或经济处罚;喝醉滋事,打架斗殴者,一经发现,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条 住宿人员晚上外出不能超过凌晨1点钟回来,连续三次超过1点钟回者,取消住宿资格,且员工在外发生任何事情,公司概不负责。

第八条 公司门禁时段:公司大门在23:00——凌晨7:00关闭,在关闭时间内进、出园区的员工必须在保安处登记,超过23:00回公司的按相关制度处理。如果加班时间超过22:30而需到外宵夜的请必须在保安处登记,登记后可延迟回园区的时间。(假期期间可延迟但必须在保安处登记且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条 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外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 乙方在非假期需在外住宿,应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在外留宿;一个月内非假期外宿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入住申请。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实行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安全管理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总面积约: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性物业。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由装饰公司装修完毕并已通过聚富房地产地产公司验收的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和逃生通道、门厅、电梯、强弱电井、管道井、天花板等)的成品安全管理,由乙方看管。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电梯及电扶梯、消防设施的外表面等)的成品保护管理服务,由乙方看管。

3、地库已安装完成的电缆、上下水管道、排风管道、消防管道设备房的各种设备由乙方看管。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月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质量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改善,直到达到甲乙标准。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员工的工作。甲方不认可的乙方员工,可以要求乙方随时更换。由此产生的责任甲方可要求进行赔偿。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要求所需的非管理和建筑机密的有关资料,支持乙方工作。

6、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无偿提供安全有效的取水、用电资源。

7、甲方有义务教育甲方员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服从有关管理,共同安全环境。

8、甲方允许乙方使用乙方公司的工作证件在甲方施工现场配戴使用。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制订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条文严格实施。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2、负责编制重庆国际贸易中心范围内的季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

4、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5、甲方管理代表对乙方工作提出异议而乙方认为不合理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的上级管理提出书面申诉。

6、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执行标准,遵照甲方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7、乙方保证有________人编制的安全管理队伍负责承揽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包含管理人员、轮换休假人员),在必须保证甲方提出的安全管理任务前提下,乙方可以适当增减岗位人员数量。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编制表》、《主管通讯录》、《岗位责任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8、乙方有责任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安全管理需要的装备。

9、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和检查。乙方所有员工禁止在甲方公司范围内吸烟、打牌及赌博。

10、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若因乙方管理的过失造成的甲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乙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若因甲方管理的过失造成的甲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乙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12、乙方员工在做好安全管理服务的同时,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配合维护好重庆勾结贸易中心的整体形象。

13、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乙方需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地方的有关劳动法规,为员工办理有关劳动雇佣手续和劳动保障手续及相关劳动保险。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目标管理分项考核标准”(各项劳动安全事故防护和清洁卫生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达到的管理标准。

乙方按照目标管理要求,每周向甲方呈报书面工作汇报;每月、每季度呈报书面工作总结。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安全管理费用按月计取,每月甲方应付费用为rmb: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另在本协议书生效的第一个月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服装及装备费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圆整)划拨到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帐户上。

2、物业的清洁服务费由甲方按统一在每月________日前支付费用。第一笔费用于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将rmb: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划拨在乙方公司帐户上,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赔偿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若双方之一方宣布或者被地方法院判定破产,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对方任何经济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仍需清算。

5、若因甲方自身原因拖欠乙方合同金额费用且超过_______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向甲方追索及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工作联系和保密制度

1、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管理组织架构。每月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洽商和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派驻管理人员变更应在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确认相关派驻管理人员紧急联络方式。

3、甲、乙双方工作衔接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全权派驻代表签署意见。

4、甲方行政管理负责人,乙方行政管理负责人,双方涉及费用往来文书、文件由总经理以上负责人签署方为有效,不涉及费用文书、文件由上述双方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____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或者_______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5、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四

拆房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拆房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工程名称:旧房、废弃房拆除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具体以拆迁协议面积为准,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4):合同工期:年 月 日至年月日,工期一个月, 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二.合同价格:确定拆除旧房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合计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结算时拆除旧房面积按实际调整。

三.付款方式:区块内房屋拆除、场地清理完毕,经结算后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拆房要求:

1、 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室内地坪面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 房屋拆除开工前,乙方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 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 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5、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6、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7、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另外交通要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8、 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9、 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一、 违约责任:

1、 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开始接管房屋,接管后自行负责监护房屋材料,并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拆除.

七、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如有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叁仟元。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 负责人:

年 月 日

旧房、废弃房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建设单位) 杭州大明山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承包人(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五

甲方家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20xx××××夏令营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夏令营行程

第二条 夏令营开始与结束标志

1、甲方于规定时间和地点向乙方报到视为夏令营开始。

2、甲方家长自接甲方离开视为夏令营结束;如甲方家长未能按时到场,甲方将由乙方暂时看护或护送,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夏令营费用

本期夏令营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的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夏令营课程设计组织实施、教工劳务、装备损耗、往返车票费、景区票费、餐饮、住宿、活动保险,心理辅导及培训等各项费用累计。

2、夏令营迷彩服1套、t恤衫1件、营帽1顶、电子相册。 第五条 接待标准

1、交通:市内公交及正规资质旅游车。

2、住宿:4-6人间,学生高低床、榻榻米及户外帐篷。

3、用餐:一日三餐,营养搭配;正餐4菜一汤。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退还费用。

第七条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夏令营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全额退还甲方的费用。

第八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夏令营,并同意夏令营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全部安排(包括学习、培训、住宿、餐饮、行程、保险等项目的全部安排)。

2、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甲方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夏令营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协议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如患有心脏病、哮喘病、癫痫病、晕车、晕机、精神状况以及其他病历等,甲方若不如实通报,出事故由甲方负责。

4、甲方必须绝对服从领队的安排,不得脱离团队单独行动,如违反营规乙方有权取消违纪甲方参加夏令营活动资格,不退还培训费。

5、甲方在夏令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营规。

6、甲方必须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夏令营的集训,如未参加集训视为自动退营。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负责安排好学生的各项夏令营活动(食,宿、交通),对学生严格管理和监督。

2、在夏令营活动时,应向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并交代有关夏令营注意事项,发现学生有携带刀具、火柴、打火机、易燃物等危险物品的,必须予以没收并妥善保管,闭营时交还学生。

3、乙方在活动期间随时关注学生身体情况,对不良状况及时预防和治疗,对突发伤病及时采取急救措施,保证在第一时间将急救者送到医院。

4、乙方必须在学生睡觉和早起后清点人数、察看学生是否异常现象。安排保卫人员通宵值班,防止营员私自外出和意外情况的发生。

5、乙方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的辅导员、教官来管理学生,应伴随学生左右,特别关心,爱护学生,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对学生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6、乙方须备齐感冒、发烧、晕车、过敏、蚊叮、止泻、外伤等常用药,并在甲方身体不舒服时,指导其服药。

第十条 安全责任

甲、乙双方针对甲方在夏令营期间的安全问题约定如下:

1、乙方有义务在设计行程、组织活动、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做具体安排,保护甲方安全。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夏令营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3、乙方为甲方投保价值人民币10万元意外伤害和医疗险。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经甲方、甲方家长、乙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至本次夏令营结束为止。

甲方家长(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六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驾驶的机动车辆均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行驶和审查及检验,办理有关保险。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车。

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应遵循行人优先原则,主动避让行人,严格按道路标志、标线进行行驶。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违章行驶、乱停乱放。

三、机动车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更新自身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和安全驾驶知识与技能。

四、行车时做到文明礼貌,按照路线行驶,不抢道,不强超抢会,不超速行驶,不开冒险车;注意劳逸结合,保证驾车时精力充沛,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超员,不将车交给无照人驾驶,绝不酒后驾车;停放车辆地点安全可靠;不驾驶套牌车、安全技术状况差或来源不清的机动车,不驾驶无牌、手续不全车辆上路行驶。

五、公务车辆的专职驾驶人员,不允许将本人所驾驶车辆交他人驾驶;不搭载与公务公干无关人员,不允许易燃、易爆物品上车;不私自出车。

六、驾驶私家车、摩托车、骑自行车、步行上下班应按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往返。驾驶私家车的,不搭载同事上下班。

七、机动车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行车前应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件须符合安全行车要求,严禁开故障车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配备灭火器材。

八、对于酒后驾驶车辆、违章超过12分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者,除了接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按照公司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公司、员工各执一份。

此协议自1月1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七

为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外来人员人身安全及矿井长治久安,经胡底煤业和外来人员共同协商,签定如下下井安全管理协议:

一、外来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法律、法律和行业技术规范、严格遵守晋煤集团公司和胡底煤业有关规章制度。

二、外来人员下井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事故或其它损失,全部自负。

三、外来人员下井,需有接待部门安排专人陪同、严禁单独下井,以保证外来人员人身安全,外来人员必须服从陪同人员的指挥。

四、外来人员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井下严禁照相和摄像。

五、本协议适用于外来人员下井全过程、外来人员依照本规定离开胡底煤业时,本协议自动废止。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安监部存档一份、外来人员,陪同单位各持一份。

对口业务部室陪同人员(签字)

外来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八

甲方:

乙方:

乙方因工作需要,甲方为其提供工作用车。为了规范乙方安全驾驶和安全用车,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 类型车辆,车牌号码 ,车辆完好,证件齐全,甲方同意该车辆由乙方本人使用。

二、协议期限: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章、酒后驾驶。

如乙方在驾驶车辆时,乱停车、闯红灯、乱调头等违章行为,造成罚款,应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酒后、服用毒品、精神品后驾驶车辆,否则造成交通等事故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驾驶车辆时,应妥善保护车辆,如发现车辆有问题,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后送修,不得开问题车辆上路。如甲方得知车辆有问题,而坚持要求乙方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等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五、 乙方应定时保养车子,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乙方应定期在指定地点对车辆进行保养护理,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未尽至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商定甲方给予乙方合同期内用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停车费等车辆所需正常维护所需开销。乙方领取用车补贴费用时要用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停车费等合法单据来充抵,充抵单据金额原则上与按单据相一致。

七、甲方不得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乙方还要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九、 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十、 本合同经双方及保证人签署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九

为构建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口岸交通环境,7月12日,广西公安边防总队钦州边检站结合钦州港夏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围绕夏季交通安全的特点和规律,针对钦州口岸辖区夏季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较为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这个站专门向钦州市交警支队申领了一批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卡片、扑克牌、环保购物袋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资料。同时,积极组织官兵深入到辖区人员聚集地,开展交通法规宣传咨询、发放宣传卡片、讲解交通安全知识,以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形式,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口岸交通事故的发生。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xx]69号)、《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各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人:

年月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维护港口装卸运输秩序,合理利用码头设施,充分发挥港口为运输服务的效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港港区内除从事军运任务外的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拥有或租用的码头(库场)、浮筒、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广州港务局是广州港港口区域内专用码头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辖区范围内专用码头的装卸、运输、仓储、货物配载和船舶调度等业务实施统一管理。

广州港务局港政部门具体负责专用码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对专用码头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货运管理、商务费率、装卸工艺、人员培训等咨询服务,有权对专用码头的装卸运输、仓储、安全生产、货运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边防、口岸、海关、工商、税务、检疫、海上安全监督、水利、城市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搞好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州港区域范围:依据国家划定的港界和原广州港、黄埔港实际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范围。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二

为加强秋季港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港口运输交通环境,8月30日,日照港公安局组织民警深入港口码头生产一线,开展了秋季法制宣传教育。

该大队围绕秋季交通安全的特点和规律,组织民警通过发放交通安全知识手册,现场讲解交通事故案例等方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广大职工群众对闯红灯、酒驾、超员、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职工群众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同时,大队民警还向施工车驾驶人讲解了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及使用报废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广大驾驶人自觉摒弃不文明的驾驶习惯,自觉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港口生产运输环境安全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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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三

1.企业效益最重要,防火安全第一条。

2.安全不能指望事后诸葛,为了安全须三思而后行。

3.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4.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平安你我共同的心愿。

5.父母妻儿牵挂你,安全生产心切记。

6.家庭支柱靠你扛,安全施工不能忘。

7.严是生命的呼唤,松是自杀的开端。

8.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9.爱家就要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10.遵守规则,欢笑的亲人。违章行车,狞笑的是死神。

11.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12.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13.严是爱松是害,严中自有真情在。

14.车轮一转想责任,油门紧连行人命。

15.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四

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职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五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事故报告的内容]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事故处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事故评估]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港口安全信息]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一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第七十三条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五

第五条专用码头分为三类:

(一)从事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及产品装卸业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营业性码头;

(二)在完成本单位生产任务后,对外提供服务的半营业性码头;

(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营业性码头。

第六条凡属非营业性专用码头,须到港政部门登记,接受管理;凡属半营业性、营业性专用码头,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港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码头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码头如扩大或变更用途时,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应经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报港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用码头如与外商合资、合作或由外商独资经营时,应先报经港政部门审查并签具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将有关材料报港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专用码头的货运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装卸、运输、仓储、安全等操作规程,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从事特种货物或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储存的,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特许手续。

第九条未经批准对外开放的专用码头,不得从事外贸船舶的装卸作业,如需对外开放,应经港政部门审查签具意见后,报口岸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开放的专用码头应每天向港政部门报告在港的外贸船舶动态。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的专用码头,须优先安排广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

第十一条专用码头应按期向港政部门报送《企业(单位)专用码头经营情况月报表》。

第三章规费及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须使用盖有广州港务局专用章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水路货物运单及票据,凡无此货物运单及票据的,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三条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的规费结算,应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计费,如需执行其他主管部门的费率标准而有上下浮动的,应先征求港政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四条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代征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

第十五条营业性、半营业性的专用码头的规费结算,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

第十六条营业性、半营业性及非营业性专用码头,应按规定向港政部门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专用码头,由广州港务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领取《码头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对外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按规定补交一切税费,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的费率标准收费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屡犯者,处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期缴纳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和专用码头管理费的,每逾期一天,加罚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十五天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追缴外,还须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的,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使用“水路货物运单”及“票据”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须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屡犯者,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被查处的处罚款项,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罚没财物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九条港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服式、标志,并出示证件;执行处罚时,应开具《广州市罚没财物统一收据》。

第二十条专用码头如对广州港务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执罚单位可按规定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广州港务局负责制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广州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六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经协商达到一致并签订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厂房类型为________。乙方实际占用面积有变化的,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二、厂房租赁日期和期限

1、厂房租赁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______元整.

2、乙方占用的面积包括乙方实际使用的车间厂房,库房等。

3、每月租金金额为乙方占用的建筑面积乘以租赁价格。

4、租金支付方式为乙方自租赁开始日每隔叁个月提前一次性预交,

以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付清;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6、租金按整月计算,乙方退租交付厂房逾期的,实际使用天数不满一个月,当月租金仍按一个月计算支付。

7、乙方自租赁开始日之前向甲方缴纳相当于___个月房租的保证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押金除扣抵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___天内返还给乙方。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办公室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网络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___天内向由甲方缴清相关费用,甲方在收到相关费用后___天内向乙方提交相关发票或者收据。乙方逾期或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采取停供措施,由些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厂房、机械、设备等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附属建筑物有损坏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维修费用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建筑物的附属机械、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使用中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4、乙方需要维修或者增设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和设备或者进行装饰,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退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能将该厂房转租,如果擅自中途转租,则甲方有权收回厂房,并且未到期的租金、押金不予退还。

2、乙方不再承租归还该厂房时,乙方应当负责拆除租赁期间乙方新增加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并恢复甲方厂房、机械、设备至租赁开始时可正常使用状态。

3、乙方退租时应于交付厂房前付清全部租金及违约金。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租赁期未结束时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___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___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搞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损失,在甲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4、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房租,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加收滞纳金外,还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直至单方终止租赁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火灾或者相关安全事故将厂房毁坏,乙方应按照厂房造价予以赔偿。

6、乙方实际租赁期结束,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乙方享有优先权;如甲方不再出租,应至少提前___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七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书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码头转租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河码头经营场地事宜订立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租用的三堡码头部分场地转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具体位置如下:自码头南面通道水沟北起向北至三层楼前面通道以西九十米,运河南边第一个缆桩起向北九十米到2号桅杆吊机操作台边止,含南北九十米以北三层楼通道以西至运河边留做的`8米宽的共用通道。同时,甲方应在租场地分配的房屋中提供8间底层的房间归乙方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 年零 个月,自年 月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和租金的缴纳:自年 月至年 月, 日期间,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期间,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租金的具体支付方法,参照甲方与×××河码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即:

四、甲方应在年 月 日前将上述场地全部交由乙方使用,逾期未交付的,则由甲方按每天 元支付乙方违约金。

五、鉴于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乙方已与杭州×××河码头就港池以南的全部场地使用订立租赁合同,乙方承诺如届时甲方仍需租用其原使用场地的,按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转租给甲方。

六、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在租赁场地上搭建的建筑物、设备,如遇国家、集体征迁,与甲方无涉,相关的补偿由乙方按其与××××河码头另行签订的协议处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送航运管理处一份,送三堡村一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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