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支付工资合同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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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支付工资合同大全(12篇)
时间:2023-10-31 00:14:13     小编:雁落霞

合同时应该保护双方的利益,让各方都有合理的交易条件。合同应该清晰明确地表达双方的意图和要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精选合同样本,供大家参考。

支付工资合同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如下各条款:

一、甲乙双方的确认

甲乙双方再次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其年龄为岁。

甲乙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解除之日起解除。

除了本协议约定以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于解除之日起终结,双方不再向对方履行有关义务,同时也不再追讨对方返还相关款项。

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

乙方确认已经清楚了解了我国以及江苏省关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双方确认,本协议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详见本协议第二点)是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工资、精神损失费、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整容费等),甲方没有承诺另行支付。

二、甲方的赔偿项目及金额

参照工伤伤残标准,双方仅仅核算以下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得将本协议有关内容透露给协议以外的任何人,协议双方保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四、其他条款

1、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之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支付工资合同篇二

1、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不含加班5261费)只要4102不低于所在地级市要求的最低工资水平1653就是合法的。写多了,公司如果没有足够合法理由而不支付,你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这样可以增加你的收入。

2、社保费用,与工资没有什么关系,这个缴纳社保基数也是由相应的政府机构规定。个人缴纳此基数的8%,公司是18%。例如:基数是1000元,那么个人缴纳80元,公司缴纳180元。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支付工资合同篇三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律师解读: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之一,也是计算员工加班费用的基准,此前劳动合同未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不少地方仲裁机构和法院存在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的做法,条例修改后,劳动合同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风险将显著增加。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律师解读: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用人单位1-2个月工资很常见,条例修改后,未按规定限期支付工资的,将面临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日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约定的日工作时间确定,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反向计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时、按日或者按件计薪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折算支付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六、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律师解读:此前出现用人单位欠薪情形,如果公司无力支付,政府将承担部分员工工资的垫付义务,政府不堪其负,条例欠薪保障条款如修改通过,无疑将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发包的组织与承包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解读:现实中存在不少用人单位将企业的业务承包给个人,这种做法不能规避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风险,用人单位必须注意采取多事,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八、第四十条“七个工作日、六十日”分别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第二款删除“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九、第四十七条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十、第五十条前增加一条,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处罚责任。“第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二个月以上的;

(三)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四)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律师解读:条例修订通过后,欠薪不仅面临承担支付工薪的责任,还要面临较大的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

十一、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十二、将“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理由:规范行政部门的名称。

支付工资合同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v^合同法》、《^v^电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就配电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配电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1)户表 块的电力安装(含高低压)及移交给电力部门。

(2)工程的验收与送电(配电工程涉及与电力部门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矛盾纠纷、赔偿事宜由甲方负责)。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方式。

2、承包范围:乙方按照电力部门供电设计图纸中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以及验收送电。

三、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35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日)。因甲方原因造成误工,工期顺延。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五、双方责任

1、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照电力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安装并按照协定的工程内容保质保量完成,电力部门验收合格。

2、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并验收送电(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甲方必须按协议规定日期付清工程款。

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5、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甲方指定方进行施工,并负责住户及其它施工部门的矛盾协调,不是乙方损坏的,乙方不负责任。乙方指定 技术员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

6、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甲方提供施工电源和供水,甲方负责水电费。乙方在甲方安装的箱变、电缆等材料,在未送电前由甲方负责保管。

7、设计变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要进行方案设计变

更,按实际情况经电力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供电方案设计变更,无论供电方案设计变更与否,合同价款不变。

8、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交竣工图1套。

9、为了不影响整个工程能及时受电,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与供电部门协调供用电相关手续。

六、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协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五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_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 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 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 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十一条 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 方 乙 方

——————公司 ——————公司工会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六

乙方:________姓名性别

根据《^v^劳动法》、《^v^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区域或地点为。

第四条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第六条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工种),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甲方同意,由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用工单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标准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用工单位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应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等休假权利。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乙方意愿,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乙方的劳动报酬为元/月或按。乙方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实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月。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婚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和补充保险:

第十八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工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本合同期满时,甲方不得终止,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止。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以下条款: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七

乙方:

因乙方承包甲方酒店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付款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商定工程价款:

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核定乙方承包的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大写):(小写:)。

二、工程款付款方式:

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下欠工程款。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11年月日付给乙方工程款,剩余欠款待甲方试营业(拟定10月1日试营业)一个月后的十日内支付(扣除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承包的工程运行一年后的'十日内将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三、工程款付款形式为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四、如甲方不能按协议付款,甲方除承担所欠乙方工程款0.02%/月的利息外,并按所欠工程款的0.5%/日支付逾期金。

五、自本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所承包的工程在甲方不违约的前提下,必须无其他附加条件的按甲方进度要求施工,并确保按期交工验收、试机运行。否则,由乙方原因照成工程延误(含配合其他单位施工)及不能按期验收所行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利在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扣除款项不属甲方违约支付工程款。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八

发包方: (下称甲方)

承包方: 身份证号: (下称乙方)

为切实保障乙方的员工能及时从乙方按时领取应得的工资,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乙方严格按照与其员工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按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乙方为其员工发放工资应制作工资发放清单(格式见附表),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如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每笔付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等)后将该笔款项中关于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需经每个领取人签字),并在申请领取下一笔付款前将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列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甲方施工处、专业公司等)审查后报计划经营部门备案。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报表时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各类付款。甲方每发现一人次员工工资支出与事实不符,对乙方罚款100元,并以此类推,罚款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三、当甲方在工程完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非质保金)或年终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财务部门先支付该笔工程款的 %,专门用于乙方给其员工发放工资。乙方应制作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甲方分包使用部门审查后提交甲方财务部门。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后再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四、如果乙方没有按本协议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并交报发放清单,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发放清单。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五、乙方保证坚决杜绝发生其员工到甲方处讨薪、对甲方及其员工进行工作干扰、人身胁迫、人身伤害事件。当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时,每发生一人次,由甲方对乙方处以200--20__元的罚款;甲方认为对甲方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甲方对乙方给予5--50万元的处罚。上述处罚乙方无条件接受。

六、如发生乙方人员到甲方办公地点讨薪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小时内到讨薪地点予以处理。如不来处理,甲方将从对乙方未支付的款项中代乙方予以支付,其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支付工资合同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确定办法;

(二)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三)工资正常增长办法;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支付工资合同篇十一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按劳分配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由于中国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宏观调控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

通过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

建立与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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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资合同篇十二

甲方:

乙方:

因乙方承包甲方酒店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付款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商定工程价款:

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核定乙方承包的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大写):(小写:)。

二、工程款付款方式:

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下欠工程款。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xx年月日付给乙方工程款,剩余欠款待甲方试营业(拟定10月1日试营业)一个月后的十日内支付(扣除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承包的工程运行一年后的十日内将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三、工程款付款形式为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四、如甲方不能按协议付款,甲方除承担所欠乙方工程款0.02%/月的利息外,并按所欠工程款的.0.5%/日支付逾期金。

五、自本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所承包的工程在甲方不违约的前提下,必须无其他附加条件的按甲方进度要求施工,并确保按期交工验收、试机运行。否则,由乙方原因照成工程延误(含配合其他单位施工)及不能按期验收所行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利在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扣除款项不属甲方违约支付工程款。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山东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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