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的写作过程包括问题定义、数据收集、分析和解释等环节,需要经过严谨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要注意报告的篇幅和布局,尽量避免冗长和混乱的结构,保持段落和句子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报告是对某一问题、事件、调研等内容进行详细陈述的一种书面形式。它通过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和数据,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以解决问题或展示研究成果。报告通常包括题目、目的、背景、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能够系统、全面地呈现相关内容,以便读者了解和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份较为完美的报告呢?首先要明确报告的目的和受众,确定需求和范围。然后,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收集资料,了解相关背景和前沿动态。在书写时要注意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简洁明了,逻辑严密,语言准确规范。并且需要进行多次修改和校对,确保内容正确无误,表达流畅通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这些范文涵盖了各个领域和不同类型的报告,包括市场调研报告、项目汇报报告、学术研究报告等等。大家可以借鉴其中的写作思路和语言表达,提升自己的报告写作能力。希望大家能够善用这些范文,写出优秀的报告作品。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二
按照总行文件要求,我行对开展企业征信系统工作以来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我行企业征信系统专职人员有一人,其中a角为苏锋,b角为李晶晶;并且台帐建立齐全。
三、我行不存在多人共用一个用户的情况;
五、关于柜面录入
1、从20xx年4月以来,做到了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相匹配;
2、证件号码都是用半角字符录入;
3、在录入客户名称与证件号码时,没有录入其他字符;
六、20xx年4月以来,基本做到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都
填列《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并签收,且信用报告与客户的档案资料一起装订保管;
七、自使用企业征信系统以来,我行并未收到客户的异议申请,也未收到人民银行协查函;
八、我行自使用征信系统以来,并未发生将企业信用信息告诉任何第三方的情况,也未发生违规向客户提供信用信息或违规提供查询获得的客户信用报告。
以上是我行对开展征信工作以来的自查情况。虽然做好此项工作我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我行将逐步规范和完善此项工作,以降低我行信贷风险,并为其他信用报告使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
特此报告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三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自查情况报告
一、自查时间:20xx年12月31日
二、自查人员:xxx xx xx xxx
三、自查情况:
(一)授权管理自查情况
(二)登记管理自查情况
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主查人签字:
协查人签字:
支行盖章:
二〇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四
征信业管理条例
文档来自网络,是本人收藏整理的,如有遗漏,差错,还请大家指正!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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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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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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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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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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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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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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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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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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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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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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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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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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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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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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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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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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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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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文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
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田营支行
2013-8-9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六
一、我行在使用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不管是那种贷款类型,我行都在客户授权情况下办理征信业务,对每位贷款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调查报告及实际情况确定发放贷款额度。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贷户,我行对被查询者的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
机构或个人交易的情况;也为发生向客户违规提供信息或违规查询获得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
五、无篡改、毁损、非法使用个人征信信息;无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同时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电脑没有连接互联网等外网。
以上所述为我行自此自查情况,特此报告!
xx银行
xx年x月xx日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七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
《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1 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不适用《条例》。
五、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审批吗?
《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2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六、《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3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八、《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例》对其有什么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条例》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哪些帮助?
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三、《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条例》规定,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此外,个人财产信息也被禁止采集。
【解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铮:“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问题三:信用“污点”会跟一辈子吗?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的应当删除。据了解,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期限,但期限并不相同。比如英国规定保留六年;韩国规定保留五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十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七年;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八年。
【解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铮:“这个期限过长呢,你去改正或者重建信用的成本就会很高,一直留在上面,你去做房贷也不行,但是期限太短,对你信息主体的约束也不够,比如很短的时间,一年或者半年,过了就消掉了,就没法长期积累你的信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良信息的保留期限是从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解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铮:“比如逾期(还款)了,我都还了,这才叫事件结束,不是说我一直不还,到五年就给我删除,不是这个意思。”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相关人士表示,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当地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如果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6 【解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铮:“按照《条例》规定,征信机构或者是信息提供者,收到你的异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人民银行受理的投诉,我们应当在受理的3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
据了解,目前市民可以在中山东路200号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免费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问题二:花钱能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吗?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八
为了全面做好征信信息管理和业务应用工作,确保我行信贷与征信信息如实反映客户真实信用情况,提升我行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声誉及法律风险。分行个人条线对你部2012年2季度个人征信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授权管理检查情况
(二)登记管理检查情况
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检查情况
1.你部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龙江银行黑河分行个人条线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九
第631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
3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 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
5 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6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
8 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10 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
11 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13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
根据人总行、武汉分行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的文件精神,随州中支结合实际,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并拟定在“湖北金融支持随州圣地车都政银企推进会”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推广方案如下:
一、宣传时间
2013年4月
二、指导思想
通过《条例》宣传,引导全社会关注《条例》、了解《条例》,依法维护自身金融权益;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制度氛围;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运用《条例》规范金融业务运行,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征信市场管理、规范征信相关各方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三、组织领导
四、宣传形式
产品申请流程中征信调查的重要意义。
二是会场多媒体宣传。利用举办湖北金融支持随州“圣地车都”政银企推介会场所内的多媒体播发人民银行公益宣传广告片《天地人篇》,利用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条列》知识。
三是组织召开“银行、企业与征信”座谈会。银行、企业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看待《征信业管理条例》,认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从事经营行为,并珍惜和保护好个人和企业的征信记录,并征询征信与企业发展新思路。整个座谈会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播放宣传短片《让诚信飞扬》和“征信之歌” 。
(二)专家讲解加强征信市场管理、规范征信各方面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作用和意义。
(三)随州金融机构公司信贷部门代表讲解信贷风险
案例及信贷产品风险控制要素,介绍良好的信用
所拥有的融资优势。
(四)各企业代表就征信与信贷及企业发展关系进行
现场交流。
解征信、掌握征信、利用征信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交易和发展机会,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制度氛围。同时了解《条列》普及情况,对宣传做法、宣传效果、社会各界对宣传活动的反映进行总结。
五是“诚信随州”书法展,在会场设置展区,摆放各金融机构组织收集的有关征信内容的优秀作品,通过书法展览掀起维护个人信用,建设诚信随州的良好氛围。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一
根据*****关于对征信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 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未发现并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 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查询日期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对登记簿进行保存。
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 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 对个人贷款户进
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企业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七、自查中未发现有存在无客户授权委托书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已结清或销户的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未发现在非工作时间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建立征信查询工作制度。建立查询登记簿,相关领导签字,做到“授权一笔,登记一笔,查询一笔”。根据《关于秦农银行开业前后征信系统运行的有关通知》中征信查询委托书进行查询,贷款征信查询基本能够做到一份授权委托对应一笔征信查询书,但是也有企业贷后管理征信查询和后期贷后管理中用的是一份查询书。查询用户密码使用规范,专人查询。
20xx-9-14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三
为了落实《xx成本目标控制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本单位精细化管理水平,纠正成本目标控制偏差,实现年度预算成本目标。我公司及时成立了成本目标控制管理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深入剖析了偏差形成的原因,制定了控制措施,推动目标实现。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成立由公司纪委书记为组长,各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整改,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和整改。整改采取按逐条整改的方法,充分发挥全公司的整体联动功能,全面整改落实。
公司对20xx年以来的成本目标控制进行了认真自查,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xx亿元,为年度计划的10.9%;实现利润xx万元,为年度计划的116.9%;公司各专项费用均控制在勘探局下达的年度指标以内;部分基层单位的固定费用超支,公司对固定费用超支的单位按超预算部分加收管理费;20xx年1—6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xx万元,利润xx万元;根据年初公司给各生产单位下达的目标,有8个单位完成了利润指标,有2个单位未完成利润指标,主要原因是工作量不饱满,无法施工。
一是低值易耗品存在浪费现象。由于部分职工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控制等工作认识不够,没有真正理顺成本管理与企业效益的关系,悟透成本过程控制与自我收入提高的关系,造成对一些浪费现象置之不理,视而不见。二是部分单位非生产性用过高。部分单位办公的辅助设施更换频繁,造成了单位的办公费用成本升高,不注重节约。
(一)加强成本目标控制管理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结合本单位的成本管理控制目标,对成本管理、成本控制重点工作进行量化考核、闭合管理,同时,要制订一套全方位、深层次、精细化、科学化的目标责任锁链考核制度,以规范人的成本核算、成本管理、成本过程控制行为,把目标成本管理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要责成相关部门加大“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活动宣传工作,营造全员参与,人人监督氛围。
三是认真执行好各类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的“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审批”联签和物资招标采购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人情入账、人情支出、人情审批”及“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现象,加大成本过程控制和动态检查力度。
四是要进一步统筹运作资金、保障生产有序运行。我们将完善项目资金拨付制度,按期进行资金使用的受控评级,开展应收款专项清理,做好交工结算、债权资金的专项清理工作。完善重大项目资金回收预警机制,从合同签订、工程结算、资金回收等方面确定重大项目风险级别、警示级别,明确不同风险级别相应的监管层级和责任领导,及时预警,确保资金流向与流量符合施工生产要求,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五是要进一步强化分包管理。我们将严格分包商市场准入制度,控制分包总量,推行项目分包工程月度结算制,强化分包工程成本过程监控。强化分包商过程管控,推行分包履约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严格对分包商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进行现场验收,严格分包商安全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计量支付的审批、支付程序,杜绝分包风险。
(二)加强成本目标控制考核机制
全面推行目标成本管理工作责任考核制,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趋势,也是进一步增强企业员工成本过程控制责任心的有效途径。
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目标成本管理与工资绩效考核挂钩制度,让习惯性浪费人员少收入,感到心痛,让常规性节约人员受奖励,互勉共进。
二要把企业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工作纳入年终“评先争优”等考核范畴,通过选树典型、正面教育等形式,让成本管理的“标兵”荣登光荣榜,提高全员关注成本管理,强化过程控制的争先创优积极性。
三要进一步完善成本绩效考核的具体细则,优化考核机制,量化考核指标,同“比学赶帮超”暨挖潜增效等工作有机结合,每月进行评比排名。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全员成本目标管理四个体系,加强监管,定期分析成本目标,不断改进,以争取更大的工作成绩。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四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自查情况报告
一、自查时间:20xx年12月31日
二、自查人员:xxxxxxxxxx
三、自查情况:
(一)授权管理自查情况
(二)登记管理自查情况
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主查人签字:
协查人签字:
支行盖章:
二〇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五
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委自某月某日以来,严格对照考核内容对下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现将各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合并整顿以来,有7家下属事业单位:清河区卫生监督所、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清河区妇幼保健所、清河区计划生育指导站、清河区淮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市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钵池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查自评过程中,下属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岗位设置政策、答复口径设置岗位的问题。同时,认真及时执行上级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没有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没有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无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情况发生。各单位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文件,规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配及管理。
经自查,各单位均能及时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能使聘用合同在单位人事管理中发挥作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技能专长与所聘岗位的匹配度较好;高等级专技岗位和“双肩挑”人员较少,不存在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情况。
依据本次自查评估情况,各下属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争取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六
一、自查时间:20**年12月31日
二、自查人员:xxxxxxxxxx
三、自查情况:
(一)授权管理自查情况
(二)登记管理自查情况
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主查人签字:
协查人签字:支行盖章:〇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二
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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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自查报告篇十八
今年以来,钟山乡民政所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民政局的正确指导下,以“满意在民政,工作创一流”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本作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广大人民群众解愁,大力化“民怨”解“民愁”,努力把民政工作孺子牛精神带到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保证“来时笑脸相迎,走时移步相送”,不断增强积极性、进取心。一切出发点都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急人民群众所急、想人民群众所想、以人民群众的满意为目标。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
城乡低保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中之中,社会很关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政所按照“应保尽保”和上级所分指标,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三审两公开”,坚决杜绝“关系报”“人情保”。圆满完成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努力争取上级支持,今年我乡新办农村低保230人,城市低保21人,1—8月足额及时发放城乡低保金2227人,2646952元。
(二)积极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优抚安置对象是我们最可敬的人,他们为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民政所努力为他们搞好服务,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足额按时发放。1—8月共发放优抚对象生活补助589981.5元,“八一”建军节发放慰问雨伞256把。
(三)认真开展救灾救济工作
我们视灾情为命令,及时进行查灾验灾并上报救济,1—8月共查验灾情105次,积极争取上级下拨救灾救济款物,1—8月共发放救灾救济大米38000㎏,衣服270件,被子230床,临救款135000元。
(四)五保供养工作有序开展
钟山是全县12个乡(镇)中2个有敬老院的乡(镇)之一,现有敬老院一所,集中供养五保老人13个,敬老院有工作人员2人,全县散养五保老人101人,1—8月共发五保金113806元。新建敬老院很快就可搬迁入住。
(五)高度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今年民政所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顺利完成11个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发放小乡干部定期生活补助x元。
今年以来我乡民政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xx县民政局的正确指导下,民政所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本作对党和人名高度负责的精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深知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经查主要是:认识还不够高,思想还不够统一,人民群众对我们还有不少意见。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进一步搞好宣传工作,让民政惠民工作家喻户晓,。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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