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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自查报告篇一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是在统一使用新版发票后的第一次专项检查,是巩固换版质量,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很重视,采取的措施比较得力,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明显。综合各地情况,这次检查清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自省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下发后,各级国税局都非常重视,积极行动,自上而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检查清理领导小组,层层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掌握政策精神,安排布置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把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作为3、4月份的中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提出要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完成好检查任务,为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二)宣传广泛。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检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一是对税务人员的宣传,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对用票户的宣传,使其了解发票检查的范围规定和新版发票的主要特征,增强依法用票,依法纳税的观念,自觉做好自查;三是对索取发票方的宣传(主要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让其了解掌握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三)重点突出。各级国税局在全面开展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局的要求。重点对那些管理混乱,问题漏洞多的行业,如收购、交通运输、汽车维修、加油站及承包租赁、乡镇企业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这些业户不仅在发票管理上混乱,而且违章现象和偷逃税款行为严重,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大多与他们的经营特点有关。初步摸清他们违法违章的做法,为进一步治理整顿这些行业提供了情况。
(一)不按规定填开、使用发票。
1.私印发票1户,共3000份;
2.私售发票1户,共9份;
3.丢失发票373户,共3773份
4.拆本使用发票435户,共14825份;
5.转借发票504户,共2196份;
6.涂改发票7254户,共21937份;
7.白条入帐3509户,共20302份;
8.大头小尾发票8354户,共78623份。
(二)汽车维修、机动车配件、加油站等行业,存在大量大头小尾发票;交通运输、收购业存在很多虚开发票问题。
(三)用票户发票管理较乱,有的还没有专人管理,专库(柜)存放,丢失损毁现象较多;发票定点厂制度落实不够,不注重内部质量管理,达不到“五防”要求,年度报告不及时。
(四)各地旧版发票缴销不彻底,仍有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的情况。
(五)税务部门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不够,管理力度不够,有的发票内部管理制度手续不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有的对这次检查工作不够重视,检查不深入,不彻底,问题暴露不充分,检查走了过场。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初步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二是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使一些管理环节出现了漏洞;
三是对普通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少,对查出的违章问题处罚不严;
四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用票户对发票管理制度和规定缺乏应有的了解,依法管票用票的观念淡薄。
1.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把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摆到税收工作的应有位置,提高对普通发票的税收征管、经济领域交往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税务人员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信心和用票户依法使用发票,依法纳税的意识。
2.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严格操作手续,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3.认真抓好剪贴发票试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剪贴发票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4.进一步完善“以票管税”的办法,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力量,严格处罚标准,制定相关的目标考核办法,奖优罚劣,调动管票人员的积极性。
发票自查报告篇二
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我公司对农产品销售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自查,现自查工作结束,有关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我公司严格按照《xx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管理好收购发票,做到凡是发生收购业务的均开具收购发票,没有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对收购发票仅限于本公司自己填开使用,没有转借、转让、买卖、dai开等情况。
我公司销售农产品出现零税负情况,主要是我公司销售农产品的附加值一般都较低,而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需要消耗电、包装物等,这些都是17%的抵扣税款,形成了低征高扣现象,以致出现销售农产品零税负情况。
我公司员工文化不高,综合素质较低,在收购发票管理、税负计算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为此,我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提高收购发票管理、税负计算等方面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发票自查报告篇三
我公司是xx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x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票自查报告篇四
在20xx年度中我单位在局长张作云的带领下,在本单位内积极的加强宣传教育,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的认识到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增强纳税意识,自觉的抵制发票犯罪行为,将检查工作纳入了日程,落实了责任人严格认真的进行自查。
在平时的工作中尽量做的细,对所有发票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发票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即使举报发票犯罪行为。
严格按照财政局对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单位内采用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不使用发票报销费用,不序列支出情况即利用发票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扣减单位经费预算。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以来,我局以积极主动、务实求真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现将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组建成立于1994年9月,内设16个职能处室,下辖2个直属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稽查局)和16个区地税局及其所属118个基层税务所,全市地税系统现有干部职工32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2430人,所占比例为75%。
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经济结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市地税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负责征收的税费种多达26个。主要承担国家规定的营业税等12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任务,承担各级政府委托代征的社会保险费等14项规费的征收管理。
——全市地税系统人均服务对象近1250人。截止20xx年10月,和地税部门征税征费有直接联系的人员近400万人。其中,纳入全市地税系统管理办理地税登记的纳税人31.2万户,纳入参保缴纳社保费人员达202万,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人数达160万人。
——地税干部人均征收税费近1500万元。“xxx”期间,武汉地税收入的总量可达到1900亿元,年均增幅预计超过23%,高于同期经济发展速度,地税收入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55%,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0%以上。
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按照“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和廉洁从税”的治税方略,积极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地税机关,实现工作责任化、管理信息化和考评标准化,打造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新格局,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工作成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市局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有两个区局分别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一个征收分局获得“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先进集体”荣誉,15个区局获得省级最佳文明单位或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二、主要做法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我局始终把政风行风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全局之中,置于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将其作为促进和提高税收中心工作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参加今年全市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以来,我们扎实将各项工作要求逐一落实到位,努力把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到位,既力求好的结果,更注重工作的每个环节。
(一)统一认识,行动迅速,在“早”字上做文章
市局党组始终认为,政风行风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它和税收中心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做好今年的行评工作,我局提前部署。一是早计划,在省局政风行风评议动员大会召开后的当天,我局立即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确定分工,明确责任,研究部署全局行风评议工作。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在研究制定行评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列出行评工作时间表,将行评工作细化到每一周、每一天,迅速启动工作程序。二是早动员。9月13日我局在全市参评的53家单位中率先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会。9月20日前全系统16个区局、市局涉外局、稽查局和118个税务所均召开了动员会,通过层层动员,做到人人参与,在全系统上下形成了;行风评议是促进全面建设的推动力,是检验各项工作效果的试金石,是锻炼和提高地税队伍的一次大好机遇”的共识。三是早行动。市局和各区局两级单位及时制定和细化行评工作实施方案,在领导体制上,各单位形成“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专门抓,其它部门合力抓的组织领导体制;在工作制度上,制定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和信息宣传制度等,确保行评工作协调顺畅。
(二)精心组织,督导问责,在“实”字上动真格
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认真落实工作方案和各阶段计划,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一是营造工作氛围。编印了《武汉市地税系统20xx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宣传资料》分发人手一册,编发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专题简报共计295 期,仅市局就编发了44期。在内、外网上开辟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专栏,上传行评相关图文信息325条。在《长江日报》和《武汉晚报》刊载《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政风行风十项服务承诺》和《致全市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各单位在办公场所悬挂行评宣传横幅208个,制作行评宣传栏105个。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市局先后召开3次党组会、5次局务会、5次工作专班会议和4次各局纪检组长专题会议,对全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同时,市局局领导和机关处室组成12个工作组深入16个办税服务厅和80个基层税务所对行评工作进行明察暗访25次。三是加大问责追究。我们要求,行评结果与单位评先和个人评优相挂钩,各单位在各区行评结果得分进不了前三名,年底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排名所在区最后三名的单位,市局要对“一把手”进行诫免谈话,其年度公务员考核将直接被评为“不称职”,同时取消该单位“五好班子”的评选资格。
(三)查找问题,征求意见,在“真”字上显诚意
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一是依靠内力查问题。全系统按照此次行评工作六个方面的内容,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点”的方式,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80次。结合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和明察暗访活动,全系统邀请特邀监察员组成专班分为19个督导组深入到16个办税服务厅、15个政务中心和89个基层税务所进行了45次暗访,共查找6大类问题107个,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100条。二是借助外力找问题。全系统先后召开了由人大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评代表、新闻媒体、街道社区服务对象及纳税人代表等参加的不同层面座谈会61个,参加人次达898位,征询对地税部门行风建设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36条;全系统市、区两级局领导带队走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等领导66人次,汇报地税工作,请上级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走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40个,增强了解与沟通。市局、区局和基层税务所三级联动,深入210561户企业开展上门服务,面对面宣传,发放政风行风建设问卷调查和征求意见表142028份。全系统着眼未评先改、立纠立改,针对收集梳理的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符合政策规定的立即改,不符合规定的'做好宣传解释,做到件件回复并回访满意度,受到纳税人好评。行评期间,共对11322 人(次)回复整改情况,满意率达99.7 %。
(四)分类整改,狠抓落实,在“改”字上下功夫
行风评议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抓整改,抓落实。据统计,行评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共查找出问题323个,已经整改261个,制定时间表进行整改的62个。一是明确整改思路。我们将查找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制定了“个性问题针对改、共性问题集中改、交叉性问题协调改和综合性问题统筹改”的整改思路,积极完善整改方案,将整改时限分为限期整改、中期完善和长期抓好三种类型,其中限期整改的261个,中期完善的51个,需要长期抓好的11个。二是落实整改责任。坚持以让纳税人满意为宗旨,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整改时间细化到天,在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上动真格、出实招,边查边纠,边整边改,标本兼治,能立即改的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也设立了改正时限表,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如针对东西湖区货运业纳税人反映的办税时间过长的问题,我局立即对此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整改,在大厅内设置增设pos机,及时修订货运业代开票流程,使纳税人从需排三次队提高到“一窗式”受理,从需往返于地税机关与银行之间提高到仅需到地税机关“一站式”办理,从需可能耗时数小时乃至1天提高到仅需几分钟办理,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五)着眼长远,建章立制,在“建”字上促长效行评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听取意见、查找问题、加强整改来更好为纳税人服务。评议是手段,优化服务才是最终目的。围绕行风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我们着重建立健全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管理、推进工作的良好局面。一是健全纳税服务承诺制。我们将原有的八项服务承诺进行了深化和扩展,制定了包括包括导税指引服务、当日办证服务、现场办结服务、领导接待服务、纳税辅导服务、延时增时服务等事项在内的二十条服务承诺,并在报纸、杂志、电视和办税服务厅显示屏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建立绩效考核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制考核,纳入五好班子评比,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细化评分标准,将行风建设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回访监督制。通过主动与特邀监察员保持联系并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多渠道经常征求社会意见、加强回访、测评满意度等,不断巩固行评成果,促进行风建设。
对照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方案的总要求,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梳理归纳,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税法宣传方面
一是在宣传方式上,突击性宣传和集中性宣传多,日常性宣传和连续性宣传做得不够。二是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没有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纳税人的需求。三是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不大,税法的警示性作用不够突出。
(二)纳税服务方面
一是少数人员服务意识不够强,服务态度不热情,被动服务多,主动服务少。二是因网络升级带来税收征管系统开票速度较慢,有时造成纳税人在大厅办税等候时间过长。网上申报功能不全,有的税种还需要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三是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有待加强。
(三)税收征管方面
一是税源管理上还存在漏征漏管的现象,对非正常户的管理还不够到位。二是对使用发票的管理和行为做得不够到位,经营者变相不给发票或使用发票的现象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较为突出。三是对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控管还没完全到位。
(四)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首问值班存在脱岗现象,少数干部着装不规范。二是少数干部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三是极少数干部没有严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存在收人情税和关系税的现象。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我局以改进工作为目的,以建章建制为保障,以创新举措为手段,既注重整改的长效,又注重长效的整改,力争把每个问题整改到位,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一) 税法宣传方面的整改情况
一是深入开展“千名税官到企业”活动,与210561户纳税人面对面宣传税法;向全市纳税人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266390张,有效解决纳税人多头跑、无处找和办税难的问题,让纳税人一卡在手,办税无忧。
二是市局和各区局成立纳税人学校17所,定期对纳税人开展新办户纳税辅导、专题税收宣传、热点问题答疑等活动,截止目前,共举办各类专题纳税辅导培训37场次,参训人数达3965人。借助新闻媒体,在武汉晚报《百姓问政》栏目专题推出老百姓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税收政策解答,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三是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247户纳税人907.12万元的欠税,进行了欠税公告和信息曝光。
四是整合内外网站资源,对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及时更新上传内容。开设纳税人qq群,公示e—mail信箱,与纳税人实施互动交流,及时告知最新的税收政策,在线解答纳税人的各类办税难题。
(二)纳税服务方面反映问题的改情况
一是建立了导税服务制。我们在全省率先完成了16个区局的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对办税服务厅现有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设立专门的纳税服务引导员,对纳税人上门办税实施引导,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有的区局设立“人员去向牌”, 及时向纳税人告知人员外出去向、事由以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是建立了领导值班制。各局办税大厅每天固定一名局领导值班,及时受理纳税人投诉,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建立了上门服务制。在市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多方筹措资金400余万元购买了17台流动纳税服务车在全省地税系统率先为纳税人开展“五送”服务,即送发票服务、送办税服务、送政策服务、送宣传服务和送维权服务。在全市各区街道设立纳税服务站91个,将服务从办税厅延伸到了纳税人面前,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
四是针对因税收征管系统全省升级改造带来的纳税申报暂时性不便,我们一方面将此情况在各大厅向纳税人进行耐心解释,取得他们的谅解,另一方面也积极向省局反映,加快系统完善的步伐,争取在最短的时间予以解决。
(三)税收征管方面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专项行动。自今年3月起,全市地税系统累计出动检查人数13833人(次),清查路段1014条,楼宇304栋,园区121个,市场152个,查补税款1344万元。
二是加强发票用假行为的专项综合整治。发票的现象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发票用假行为的整治。我们积极与公安、国税、城管等部门多次联合开展打击发票和整治街头散发名片行动。《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武汉晚报》等在汉新闻媒体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特别是今年10月,联合整治工作组共出动人员414人次,捣毁发票小型印制窝点1个,储藏窝点1个,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8名,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名,治安拘留13名,收缴发票名片7205张和大量发票。
三是积极推行发票管理新模式。目前已在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及酒店业的1xx户纳税人中推行网络发票,杜绝这些行业发票开具中的“大头小尾”现象,有效杜绝偷税行为;下步将重点在餐饮业推行税控收款机,有效防止不开发票和少给发票的行为。
申报,实施个人收入信息比对。截止10月底,全市已纳入全员全额管理的纳税人达160万人,个人所得税入库41.0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15亿元,增长21.1%。年收入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达34267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020人,补税3222.6万元。
五是创新社会综合治税方式。创出了独具武汉特色的零散税收征收模式,积极向市政府建言,催生了《武汉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意见》的出台,形成了“抓大、控中、协小”的税收管理模式,得到了国家总局和省局的好评。
六是巩固“阳光办税”模式,进一步细化了定税标准,实行电脑定税,在全市所有市场对所有个体纳税户集中公示税额,让纳税人缴公平税和明白税。
(四)队伍建设方面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将社会监督常态化。我们对市局聘请的60名特邀监察员制发了专门的《明察暗访证》,请他们定期对全系统进行暗访,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还在今年邀请市统计局城调队对各局征收大厅进行了暗访,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了通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将廉政建设体系化。在去年“查找风险点 建立安全区”活动的基础上,我们今年结合岗位廉政教育活动,通过“梳理岗位职责、排查岗位风险、建立长效机制”,围绕“征、管、查、减、免、罚、人、财、物、清、销、欠”十二大节点中易发腐败的部位,“查风险、知风险、不冒险、求保险”,用制度堵塞漏洞,用机制化解风险。截止目前,共完善各类管理制度14个,制定防范措施 226条。此项工作得到了省纪委领导的高度肯定,在全省推广我局的做法,并获得了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奖。我局还被省纪委确定为全省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联系点。
三是地税文化建设渗透化。创办了《江城税月》杂志、开办了地税大讲坛、邀请名家为纳税人和税务干部作专题讲座,成立了书画、摄影协会,开展了精神文明创建、积极培植、挖掘先进典型,在全系统弘扬 “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做事文化。
合格的人员扣发绩效考核奖,待岗学习。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的完成,成效明显。一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围绕支持服务两型社会、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采取“特事特办”和“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了一批促进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二十条意见》,集中解决了一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纳税问题,为1650户纳税人减免地方税费 2.3亿元,协调国库和财政依政策退还 11户纳税人各项税费6320万元,积极为纳税人减负。二是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今年前10个月,组织入库各项收入456亿元,同比增收81.3亿元,增长21.7%,在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62 %。预计全年完成各项收入564亿元;三是税收征纳关系进一步融洽,纳税人涉税投诉比去年同期下降5%;四是队伍纪律作风进一步转变,截止目前,今年全系统无一人受党纪和法纪处分,实现了“零发案”。
通过行评工作,不仅使地税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迈出新的一步,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地税征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总结前段的工作经验,下步我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新的努力:
(一)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要求,我们将在整治突出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探索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一是细化责任明晰的领导机制。充分利用垂直管理的体制优势,落实层级责任,进一步完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的政风行风建设垂直领导机制。二是落实常抓不懈教育机制。结合新的形势和队伍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更新反腐倡廉教育基地,把廉政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去。三是强化整改落实的工作机制。对目前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今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台账式管理,滚动式监督,要求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结果反馈到位,做到整改不得力不松手,整改不完毕不放手。
(二)始终坚持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监督体系
我局将采取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全面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政风行风情况监督。一是加强行政督察。修订《全市地税系统兼职纪检监察员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巡视制度,开展纪律作风和效能督察。实行暗访常态化,不分时段、不打招呼,对全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行暗访督察。二是实施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风险预警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征收、管理、稽查等业务工作的实时监察和预警纠错。三是完善社会监督。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方位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依据、程序、标准和结果。探索实施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向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始终坚持从严治队、严格管理,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发票自查报告篇五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08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方主页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发票自查报告篇六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5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开展集团公司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视频会》上领导讲话精神指示,我单位组织和实施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组织情况
二、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实施情况
1、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对象和范围
2、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时间
3、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4、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内容
第二部分发票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结果
一、本单位发票使用情况总体评价
二、本单位发票自查主要涉税事项
第三部分税收自查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议
一、发票使用情况自查问题的整改
1、主要整改措施
2、补缴税款情况
二、发票使用情况自查问题的原因剖析
三、加强发票使用税收风险控制的工作建议
发票自查报告篇七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大检查工作的`要求,我公司立即抽调骨干人力组织开展了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针对发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省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发票问题自查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落实发票问题整改措施办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逐个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成效。促进我公司实现发票“零”问题,全面提高全员参与打击问题发票的水平,现将问题发票自查整改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8月底我公司全面完成了发票问题自查工作。针对自查中情况,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按照省公司相关文件的指引共同探讨了整改的方法和思路,并及时与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沟通汇报。首先,我公司将全部自查问题发票扫描,并按问题发票登记电子版清单进行编号,做到扫描件与电子版清单一一对应,以此方便问题的查找,同时将编号齐全的扫描件及对应电子版清单按基层单位分类后,发至取得发票的基层单位进行整改,将问题逐笔落实到位。
1、针对税务网站查询无记录14笔发票我们已全部与出票单位取得了联系,并按省公司对问题发票整改的要求进行了重新开票,并将新开的发票进行了网上比对,确保与实际一致。
2、就税务网站查询有记录,但网站查询到的纳税人名称与票面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发票也逐笔进行了整改,其中有家单位进行换票,有15家提供营业执照证明税务网站领票人系开票单位法人,且出票单位向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对出票单位的实际出票情况进行了证明。
3、就“旧版发票”问题发票9笔已全部与开票单位取得联系,进行了换票,并将新票进行了网上比对,与实际一致。
4、就“非发票专用章”问题110笔,其中笔税务机关已开具证明,20xx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加盖旧式印章的新式发票予以报销。
通过扎实抓好发票问题的整改工作,我公司在鉴别发票的真伪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从而极大影响和带动了全员参与鉴别发票真伪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因为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所以它为工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退货、修理商品,xx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有很多好处。
第二,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
第三,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第四,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因为发票具有证明的作用,市场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将发票与工商、财政、物价、海关、交通、保险等诸多法律行为交织在一起。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单止与偷税、骗税有关,而且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例如投机倒把、贪腐贪腐、xx贩私等案件有较大的关系。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只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发票自查报告篇八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大检查工作的要求,我公司立即抽调骨干人力组织开展了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针对发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省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发票问题自查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落实发票问题整改措施办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逐个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成效。促进我公司实现发票“零”问题,全面提高全员参与打击问题发票的水平,现将问题发票自查整改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20__年8月底我公司全面完成了发票问题自查工作。针对自查中情况,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按照省公司相关文件的指引共同探讨了整改的方法和思路,并及时与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沟通汇报。首先,我公司将全部自查问题发票扫描,并按问题发票登记电子版清单进行编号,做到扫描件与电子版清单一一对应,以此方便问题的查找,同时将编号齐全的扫描件及对应电子版清单按基层单位分类后,发至取得发票的基层单位进行整改,将问题逐笔落实到位。
1、针对税务网站查询无记录14笔发票我们已全部与出票单位取得了联系,并按省公司对问题发票整改的要求进行了重新开票,并将新开的发票进行了网上比对,确保与实际一致。
2、就税务网站查询有记录,但网站查询到的纳税人名称与票面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发票也逐笔进行了整改,其中有家单位进行换票,有15家提供营业执照证明税务网站领票人系开票单位法人,且出票单位向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对出票单位的实际出票情况进行了证明。
3、就“旧版发票”问题发票9笔已全部与开票单位取得联系,进行了换票,并将新票进行了网上比对,与实际一致。
4、就“非发票专用章”问题110笔,其中笔税务机关已开具证明,20__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加盖旧式印章的新式发票予以报销。
二、主要成效
通过扎实抓好发票问题的整改工作,我公司在鉴别发票的真伪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从而极大影响和带动了全员参与鉴别发票真伪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整改的意见
第一,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因为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所以它为工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有很多好处。
第二,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
第三,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第四,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因为发票具有证明的作用,市场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将发票与工商、财政、物价、海关、交通、保险等诸多法律行为交织在一起。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单止与偷税、骗税有关,而且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例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有较大的关系。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只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发票自查报告篇九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尽快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整改:
1、要与信息中心及时交流排除计算机软、硬件故障。
2、继续组织填票人员业务素质,认真学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讲义》,把票证管理作为基层税收会计工作的重点,提高票证管理水平,扎实做好票证的'领发、缴销、保管工作,督促税收票证的正确使用和确保票证安全。
3、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填票质量,坚持票证审核制度并将审核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计财股。分管领导、纪检每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管员进行检查和盘库,对结果做好记录。
发票自查报告篇十
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1、虚开行为多样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2、犯罪组织化、团体化、家族化
犯罪职业化、团体化、家族化。一方面,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个体户已出现,他们大多明挂“有限公司”的招牌,实则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大多内部分工严密,从领票、开票、中介介绍,到收取费用等环节,往往都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并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链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专门成立的公司虚开,专用税票也有专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犯罪职业化、团伙化的趋势明显。而由于此种犯罪的高“利润”,犯罪分子很多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案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是由一个案件牵出一串案件,呈现出犯罪家族化的特点。
3、犯罪主体以单位为主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在现阶段,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绝大多数为单位,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以单位为主。因此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标准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认定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首先,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罪标准的关键。对此,我们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其次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性质的认识。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我们认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尽管刑法第205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正如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妨碍对其进行目的犯的认定一样。换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与性质认定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要求客观上决定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对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2、对不同虚开行为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为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行为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借来;二是伪造或者以购买、诈骗、盗窃等方式获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认识中,把第一种情况称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也是刑法第205条第4款所明文规定的虚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之一。而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的,也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一种情形中有两种行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然后在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虚开。第二种情形也有两种行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在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虚开。显然,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能够顺利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由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被规定犯罪,因此,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都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特征。刑法第208条第2款明确规定,第二种情形要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这里是按照目的行为即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来定罪量刑的。但是,对于第一种情形来说,因为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谈不上孰轻孰重,不能够按照通常的牵连犯处理原则来处理。我们认为,毕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目的行为,而让他人给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实际上是让他人为自己提供空白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行为,最终还是要服务于目的行为,否则行为人不可能顺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能顺利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因此,这里其实应该按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从重处罚。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纳税资格并不重要,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行为人在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情况下也借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虚开,两种行为在成立犯罪的情况下的关系与上述对第一种情形的分析完全相同。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虚开行为人应该是合法持票人;而有的学者认为,实践中持票人多为合法持票人,但法律上并无限制。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行为人是否为合法纳税资格主体。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明确是否具备合法纳税资格并非毫无意义,很多情况下是无合法纳税资格主体的行为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先让他人给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给别人。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开具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实际开票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票人或者开票单位不一致。
3、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
刑法关于损失数额的规定,有的属于定罪数额,直接关系到罪的成立,有的属于量刑数额,影响量刑的轻重。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损失数额的性质属于后一类型,主要与行为人的量刑有关,尤其是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问题。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集在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上。对此,我们认为量刑数额的损失数额,其时间的划定应当不同于定罪数额。后者一般可以案发时、立案时、或者侦查终结时为准。前者则不然,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以一审宣判前作为时间计算标准的。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因此,审判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还可以适当延伸。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一审判决以后,二审或复核生效裁判作出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也应从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损失数额作为最终量刑的基础。
也有观点认为,按照上述方法认定损失数额,势必造成如下结果: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损失数额的认定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变动状态,一审、二审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依据不同,必然导致案件改判率的上升,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此外,上述方法还会带来侦查机关追赃不力的负面影响,因为追回的税款越多,被告人的处罚就越轻。但我们认为此乃追求司法公正的代价,从价值权衡的角度看,上述方法仍然不失为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亦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货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购货方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税款抵扣制,相对于同一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其以本环节销售部分的税额扣除上一环节购进部分已经负担的税额之差。这里所说的购进部分负担的税额正是上一环节销售方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每一环节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是通过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或提供转嫁给下一环节的纳税人,反映出增值税具有“多环节征税、税不重征”和“税收转嫁”的特征。
我们认为,既然进项税额是购货方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后,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其抵扣税款时,税务机关依法应当将其支付或者负担的销项税额从中扣除。如果行为人有购销事实,但让他人为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税款数额超过实际发生的税款数额,抵扣税款时即可从中非法牟利;如果行为人没有从事购销活动,其本身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的纳税行为,仅为掩人耳目,国家税款在这一环节上不会造成损失。但如前所述,因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应当认定为其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4、实施盗窃或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后为他人虚开行为的定性
对于盗窃、诈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又为他人虚开的情况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并存的情形。刑法第211条明确规定,盗窃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来处理,但是并没有说明盗窃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定性。同样对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也没有规定定性问题。审判实践中遇到行为人往往在盗窃、诈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为他人或者为自己虚开,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对这些行为的定性不能够停留在盗窃、诈骗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阶段上。在行为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盗窃、诈骗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仅仅是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最终还要服务于虚开行为。因此,这里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就犯罪轻重来说,刑法第206条、第264条、第266条规定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刑罚有三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关于死刑的刑罚规定并不在上述行为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适用。而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3款除了规定与上述三种犯罪相同的自由刑幅度之外,还规定了二个幅度的罚金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对于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巨额退税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比较之下是重罪。这种情况下,盗窃、诈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从重处罚。对此,有的学者则认为“为他人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的犯罪分子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盗窃、欺骗、抢劫、非法购买等手段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为他人虚开”。这里还存在着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抢劫的情况下仍然属于牵连犯,但是较重的犯罪是抢劫罪,因为刑法第263条中对抢劫罪仅仅规定了两个刑罚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便是行为人在抢劫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都可以适用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除了以盗窃、诈骗方法外,行为人还以抢劫、抢夺或者敲诈勒索、侵占、职务侵占等方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自然可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但是如果并没有虚开,甚至还出现了毁坏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照刑法规定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来处理呢?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盗窃、诈骗的情形自然可以成立盗窃罪、诈骗罪,但是对于其他的情形则没有规定。尤其是在行为人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并不虚开的情况下,是根据侵犯行为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呢?如果按照侵犯行为定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来处理,具体的犯罪数额又该如何认定呢?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出各种特殊物品中并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不能按照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规定处理。我们认为,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应该和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具体的侵犯行为性质来认定犯罪的性质,例如,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产性质,即如何确定犯罪中的具体数额,因为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应该区分两种情况:1.犯罪对象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可以按照增值税本身的购买价格来认定犯罪数额;2.犯罪对象是填写了一定交易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而且已经使用过了,原来的购买价格没有意义,可以按照抵扣税款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之所以不能够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是因为尽管行为人将被害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为己有,暂时性地妨害了被害人的经营活动,但是并没达到完全破坏生产经营的程度,被害人可以重新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主观上说,行为人可能主观上并不具备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具有非法占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比较符合占有型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5、共同犯罪问题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对于“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中“他人”的理解,关系到虚开行为中不同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也即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首先,“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之间有对向关系,在双方主观上都明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必然会涉及到“为他人虚开”,当然,反过来则未必成立,因为在为他人虚开时,接受者不一定知道自己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人虚开的——实际开票人与票面开票人不一致或者票面交易数额不符合实际等等。从“他人”的法律地位看,“他人”可能是社会组织,也可能是公民个人。在双方主观上都明知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在本质上一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对此,早有学者指出,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因为他们双方彼此互为“他人”,在主观上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实施的是法律禁止的相同的犯罪行为。但是,也有观点指出,如果“为他人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的行为人指向的对象不具有稳定性,是不确定的多数人,那么之间的对向关系可能无法建立,就应该按照各自的行为定罪处罚,但是,这种观点反对上述行为对向关系成立的可能性,认为没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有的情况下,比如,行为双方有稳定地对向关系,那么就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否则违法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当然,如果行为人之间确实不存在稳定的对向关系,那么自然不能够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其次,关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其他两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介绍甲给乙虚开增值税时,和甲、乙在主观上有着相同内容的故意认识,不仅违法性认识相同,而且都认识到特定的行为对象,在实施了介绍行为之后还存在着具有相同法律本质(虚开增值税转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刑法第205条虽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种虚开增值税转用发票的实行行为。但是,刑法也没有禁止在这样情形下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因此,对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完全可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必单独定罪处罚。
那么,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之间、犯罪单位中的自然人之间可否区分主从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实行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够正确地确定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再区分主犯、从犯;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具有共同的实施单位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的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不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量刑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也可以而且应当区分主从犯。
(一)、犯罪成因分析
1、低成本、高利润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直接原因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依据,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取得了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资,往往只需申办成立一个挂名的企业,给当地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一点好处,国家的上百万、千万的钱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腰包,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就算此时案发,犯罪者已经挣到了足够的钱财,甚至已经大肆挥霍,造成大量巨额税款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2、体制制度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原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中的一些体制和制度还不完善,抑制职务犯罪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消减,继而增强了一些意志较薄弱的税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同时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稽查之间缺少良好的协调机制,征收管理手段落后,征管信息传递不畅,再加上一部分税务干部无视操作规程,随意简化工作程序,致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最终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思想教育欠缺、纳税意识不强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方面,一些地方基层税务部门只注重收入任务的完成,而忽视政治思想教育,一部分税务干部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糖衣炮弹”面前吃了败仗,堕落成为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帮凶。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没有形成正确的纳税意识和规范的依法纳税行为。就个人而言,“购货者不要发票,要发票者不购货”现象的普遍存在,无形中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温床。而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困难了就打税的主意,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也打税的主意,税仿佛成了一块“唐僧肉”,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猎”财的首选目标。
4、权力介入与地方保护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久打不绝的关键原因
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久打不绝,并不断升级的关键原因是地方保护及一些腐朽分子充当“保护伞”。有的地方的一些部门、单位从局部利益出发,没有完全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企业作为地方财政增收的财源,甚至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把骗税作为个人大发横财的手段。腐朽保护犯罪,犯罪助长腐朽,互相作用,互相影响。近几年来,涉及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大要案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相应对策
加强思想教育,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一方面,通过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强化基础预防,提高税务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征税队伍。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加强税收知识的普及,提高和培养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收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风尚。
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不断充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在体制上,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修改完善,建立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法规,增设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停供专用发票和对使用专用发票者要事先交纳保证金,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机构,改进税收征管制度,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作用,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体系。在立法上,可考虑补充规定伪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发票监制章为犯罪行为,补充设定非法取得专用发票而报销使用、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为犯罪;补充规定开设地下工厂或集团进行专用发票犯罪,属从重打击对象,可考虑对专用发票犯罪除了处以刑罚外,并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处以罚金,剥夺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定职务资格等处罚。
要加强部门配合,实施综合防范。防范和打击专用发票犯罪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综合防范。税务部门既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起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为国家组织收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又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完善地区间协作规定,联手打击增值税发票犯罪。此外,税务部门还要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联系,对一些涉及面广、危害大、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教育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摒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打击力度。税务部门应当认清“打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放弃单纯的保护税源观念,将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团伙、集团犯罪和以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常业牟取暴利等犯罪,对犯罪分子严惩不贷,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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