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制定计划,我们能够更好地追踪和评估目标的进展,及时调整和改进计划。那么,如何制定一个有效的计划呢?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目标,确定自己想要实现的具体成果。然后,制定一份详细的计划,包括具体的行动步骤和时间表。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评估和调整计划,确保它与我们的目标保持一致并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经典的计划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合同关系.现就位于宁夏中卫开采铁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第一条: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西街。: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
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开采xxxxx开采铁矿,合同要求,双方拟定由甲方初步投资300万(其中,屈红欣投资200万,张豪杰投资100万。),负责此次铁矿开采的资金支持。
乙方在本合作协议中,负责提供开采铁矿的技术、协调与当地的人情关系、办理开采铁矿的一切合法手续(资金由甲方支出)、保证能够开采出铁矿和有利润。
3、在本合作过程中,甲方所占股份为60%,一方所占股份40%,利润分成按照各自所占的股份分配。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二、双方权利义务:
1、在该合作项目中,甲方有义务负责该项目的资金支持,并有权对该项目的账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2、在该合作项目中,乙方有义务负责技术的支持,有权进行利润分配。
有权利撤回所投全部资金,并可以依法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在投资过程中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保证甲方的资金有合理和正当的用途,倘若乙方涉嫌贪污甲方所投资金的嫌疑、或者对甲方的资金有诈骗的行为,甲方不仅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可以向法检机关指控甲方的诈骗行为,诉求刑法解决。
三、制度管理
1、本项目合作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管理方案、业务规章以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2、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矿山项目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3、合作人不得从事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矿山项目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矿山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5、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6、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四、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投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三份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全体甲乙双方共同签名、盖章后生效。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制
第三条“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xx)、《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xx〕156号)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三、方案评审、备案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
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进行整理存档。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或定期修编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延续等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原《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字981号)同时废止。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三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
为合理开采____铅锌矿。本着双方真诚合作之态度,经过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本协议双方合作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_日。暂定合作期限为___年。
合作利润分配为: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矿山开采的各项协调工作,使开采工作顺畅进行,同时负责工程所有爆破器材供应不受影响,并委派一位公司人员协调搞好矿所在地县、镇、村间的协调合作(该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将一些棘手、突出的问题及时同公司进行沟通、汇报解决。
2.在合作开采之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予以解决,若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矿山停工一个月,则由甲方同乙方协商予以乙方进行适当的补贴。如造成停工三个月或以上则由甲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顺延合作期限日期来填补缺失合作时间。
3.甲方在乙方未能按合作期限付款没有兑现时,则有权令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欠款项,若乙方仍不能按时如约交付,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或在规定期限外中止合作的延续。
4.由于矿山目前需要重新进行线路改造及新设电路,甲方应承担其变压器及线路的安装及工程50%费用;在合作开发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乙方所涉及开采的地段再予第三方合作,并同时委派一名会计协调乙方矿山账目的管理工作。
5.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则赔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及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另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若在第二年将矿山卖出,则第一年乙方支付的合作款__万元不予退还,但对乙方全部工程价款及矿山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同时一次性支付__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在甲方出让该矿山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向。
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派人进驻矿山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及选矿、出售等各项账目、税费工作。
3.乙方进入矿山后,应独资开采、选矿等工作并承担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同时承担由于人为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线路改造重建工程费用的50%。
4.矿山在正式开采后,应积极主动购买施工及相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完善矿山各项管理设施,配合甲方处理好其内外协调工作,并同公司及时进行沟通交流,达成步调一致,确保矿山工作正常开展。
5.在甲方转让矿山已成事实后,乙方若无购买意向,应积极配合甲方转让工作外,如果
没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款项情况下,有权拒绝退出矿山,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并有权进行矿山继续正常开展工作。
1.甲方采矿权证基本情况:采矿权人、名称、有效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以上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确定的范围,标高从__米至__米,为双方合作开采的区域。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再开采或许可第三人开采。
2.甲方负责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3.矿山的开采方式,由乙方根据相关资料,在矿区坐标拐点及标高范围内自行安排,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要确保安全生产。
4.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由甲方指派专门人员完成,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手续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协调与政府关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因乙方自身生产经营的原因,需要甲方协调相关关系的,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职责范围内所产生的,确有必要的招待费用,经双方认可后,共同予以均摊。乙方负责甲方派出人员及会计的工资。
5.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提出权利妨碍。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
6.甲方确保矿区道路、坑口、矿场及其他生产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续及使用权;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7.如线路、炸药库需要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8.考虑到乙方开采投入成本大,风险高,通过乙方的努力,已发现主矿体,达到规模开采条件时,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将矿山转与他人。
9.关于其他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没有体现的,依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安排。
10.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完善的地方,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制
第三条“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156号)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三、方案评审、备案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
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进行整理存档。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未编制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或定期修编方案及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延续等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月1日。原《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字981号)同时废止。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五
甲方:
乙方:
乙方在 地区进行露天石灰石矿山开采,需要租用甲方民爆器材储村库村放民爆物品,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民爆器材储村库,负责储村与保管乙方爆炸物品。
2、租用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租赁费:仓储费为每月 元。乙方每半年向甲方交纳一次租赁费。
4、乙方所储村的民爆物品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运输、发放、配送及清退。库区内的安全由甲方负责,出库后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对民爆器材的使用、发放、配送、清退回库等要严格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六
四、施工安全及事故责任承担办法: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采矿同行业操作规程安全施工,合法用工,并必须为其所属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办理劳动安全工伤保险,切实强化劳动安全措施及保障;否则,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含机械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2、如因乙方人员施工资质(资格)存在缺陷或违规(章)违法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亦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约定的其它事宜: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当履行合同规定;正常情况下,须及时提供炸材(注:政府行为或管理部门的因素造成的情形除外);如因甲方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的遗留问题(注:含矿带上需要搬迁住户处理及费用承担?保证道路畅通?负责协调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问题?)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且造成乙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如因此耽误乙方生产时间的(注:以连续耽误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为准,不累计,且须以双方共同书面记载内容为准),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向后补足并延续。
2、乙方有权自主规划、生产和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前述矿山开采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包给其他第三人;不得破坏性掠夺开采。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注意水土流失,防止引发山火,不滋事,不扰民;必须依法严格运输、管理和使用炸材;如所需的炸材被损、被盗、流失、借用及违规管理和使用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4、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对外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包权;相反地,如甲方不需对外继续发包的,甲方有权及时收回前述矿山经营权;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撤走矿山所有机械设备和其所开采的矿石,不得影响甲方继续经营;否则,如乙方怠于撤除和清理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理,且不赔偿乙方任何经济损失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或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主合同效力同等。
六、合同变更及争议处理办法: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条款;如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由过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因合同条款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自愿选择由守约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调解或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承包期限内,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毁约(违约)、单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否则,由过错责任方支付给守约方本合同总价款额20%的违约金;如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过错责任方无条件地赔偿给守约方四倍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成立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承包开采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就甲方名下的和承包给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矿山地址
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期限为年,时间按乙方正常开采日算起,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二、采矿承包方式:
1、为大清包,甲方给乙方提供一切正当开采手续(其中包括采矿许可证及所需证件),其余采矿所需的机器设备全部由乙方自备,(自行负责油、水、电费用和员工食宿等)火攻材料甲方供给,乙方付款。
2、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证金50万元整人民币和担保费100万元整人民币。乙方机械设备入场一后,甲方一次性退还50万合同保证金,100万元担保费用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甲方退还给乙方。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乙方可以进入小西沟铁矿和23#矿,做生产准备及开采运营。
4、35%,乙方占比例65%,23#矿,甲方占比例57%,乙方占比例43%。
三、约定开采量,乙方必须保证合格块矿各万吨。超额开采产量甲乙双方按分成,甲乙双方按甲方成,乙方成分配。
四、验收方法:乙方必须保证矿石质量,无泥沙掺合。
五、开采的矿石以磅单为结算依据。所生产出来的矿石由甲乙双方共同销售(甲方进行财务监管)。每月1日前将开采的矿石量汇总(以磅单为准)上报甲方。经双方确认甲方每吨收取元管理费。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现场治安,以免非矿区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至使矿山无法正常开采。
2、对乙方管理的开采现场、安全生产、机器设备的使用和矿山整体生产状况予以全面监管。
3、制定矿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乙方贯彻执行。
4、负责对乙方开采的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组织检查验收。
5、负责按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劳务费款。
6、对违规作业、设备带病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等事项,有权给乙方下达停产整改通知、罚款,对不服从管理及对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负责火工材料供应,费用按市场价,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建铁矿开采施工队伍,对铁矿开采生产、安全和技术管理负全责,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监管和按合同约定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2、负责开采人员的招聘,规范用工乎续,向甲方提供所聘用人员的身份证、照片,特种工程证件等基本资料,由甲方登记备案。
3、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培训和教育员工合理施工,文明作业。
4、安全生产,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和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5、乙方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务实的履行安全检查,对发现采矿工程中隐患或问题,必须及时有效地予以排除和解决。
6、在工程承包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都与甲方无关,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如遇有关部门的正常检查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已却保矿山正常开采。
八、本合同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要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责任方要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十、在招投标中标后20日内,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开采手续及地质图纸。
十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导致停产或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各方协商解除部分或全部条款的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七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乙方在能够确保“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对甲方具有开采权的 进行合作开发。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协调外围关系,为乙方提供尽可能好的生产施工环境;
3、承担巷道 的供给;
4、负责生产、施工方案的设计与制定;
5、监督乙方对生产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6、监督乙方安全生产及生产任务与施工进度的落实。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2、提供合法的施工资格、资质;
4、承担设备、设施、工具的维护、维修,电费、爆破品等生产施工费用;
5、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6、积极落实和完成生产施工任务。
三、投资与收益分配:
2、合作收益的分配甲方为: %,乙方为: %;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照谁违约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合同法》第七章之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同时给予实际损失 %补偿。
五、甲方向乙方移交的设备、设施和工具(易耗品除外)乙方应做好维护维修、妥善保管,终止履行本协议时向甲方移交,缺失部分应照价或作价赔偿。
六、协议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协商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终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八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及合作开采事宜,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矿产资源枯竭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股份;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乙方占%。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经营管理
1、双方为取得探矿权而投入资金暂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费、财务支出共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误会。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财务情况随时了解和督查。
2、双方各派一名股东参与管理(具体以新公司公司章程为准),
其余工作人员可在社会上进行招聘;
3、双方联合制定矿山及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按所占股份比例执行,双方前期费用在矿山开采利润中优先归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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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计划书篇九
为规范我县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根据《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xx〕44号)、《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xx)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对全县所有持证矿山开展一次现状普查,预防和制止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工作重点如下:
(一)煤炭开采矿山。全县所有持证煤炭矿山均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县政府对下列煤炭矿区实行重点挂牌整治:石下江煤矿,和平煤矿,树林煤矿,东山煤矿,江潭煤矿,太平煤矿新井,水口煤矿一工区。
(二)非煤矿山
1.∠瑶族乡崇阳坪上茶山铜多金属矿,湖南华菱洞口矿业有限公司江口铁矿,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洞口鑫品锰业有限公司高山锰矿,洞口县黄花坪锰矿,洞口县银坪石煤矿。
2、全县35家采石场(见附件1)
各乡镇、管理区应根据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据实制定本地区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15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9月15日—10月15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9月25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和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洞口县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并登记造册,经县政府审查,于20xx年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xx年10月—11月底)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自以来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洞口县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见附件4)。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xx年12月)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证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企业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煤炭局;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告知县安监局。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等部门应依职责进行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新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管理区,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鉴定制度。进一步强化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督促落实阶段(20xx年11月—12月底)
为迎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县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县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煤矿超深超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洞口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xx〕16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县政府从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专用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费用。
2、落实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和各乡镇政府、管理区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县财政局要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督促指导。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
甲方:
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__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
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
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每超过1吨,交甲方违约金万元;
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
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投标、议标、定标,将其所属的矿井交由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关系和责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以及自治区、地、市有关矿业开发、生产、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条例,在遵法守纪、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1、工程名称及内容
1)工程名称:采拓工程
2)工程内容:开拓工程、采准工程、采矿出矿生产
2、承包方式
1)乙方以包施工、包生产、包设备、包设施、包材料、包人工的大承包形式对甲方项目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
2)乙方对承包甲方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转包或变相转包。
3)乙方必须直接负责实施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允许“以包代管”。
3、施工、生产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采矿质量要求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和采矿生产作业。
2)乙方对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一经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得自行变更,并负有施工生产责任和安全责任。
4、工程单价(见附表)
1)表中未涉及的工程项根据实际需发生工程量,比照表中同类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2)除另行要求外,其他设备、材料、制作均含在表中单价内,不再单独计算。
3)属于安全检查特别要求的安全整改支护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材料量,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由于乙方原因进行安全整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经甲方认可的厚度小于0.7m的需采矿体和已采矿房的残采作业,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采矿单价。
5)地表设施、设备、建设等,包括堆矿场、挡墙等,均由施工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负担。
二、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施工要求
1、生产计划的制定
1)年计划的制定:每年12月底,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年度生产计划,作为双方下年度施工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
2)月计划的制定:在保障年度计划完成的总前提下,由甲方综合考虑制定月计划。双方在每月各自生产调度会后,及时召开甲乙方矿山工作协调会,以确定下月矿山生产计划、施工计划。
3)因甲方原因不能保障月计划的完成,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榷,由甲方对月计划进行调整。乙方无权对月计划进行私自调整。
2、生产施工要求
1)生产矿量要求:按当月生产计划执行。
2)矿石块度要求:由乙方控制进入选厂矿石块度不得超过400×400mm,超标矿石不予计价。
3)采矿要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进行开采。
4)工程施工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进行施工。
三、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矿山管理人员进驻矿山,依照有关规定对矿山的采拓施工、生产、计划、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代表甲方行使权力、责任和义务。
2、负责编制单体采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在施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并在乙方签收后及时下达施工通知。
3、甲方在单体工程设计中必须明确回采量、回采率、贫化率、出矿最低品位等各项技术指标。
4、负责对乙方工程施工、生产进度和质量的检查、验收。
5、协助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有权督促、检查乙方进行安全整改。
6、负责按月结算合格工程款项。
7、甲方对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作业和不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的质量、技术、安全等问题,有责令停工、停岗、整改或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力。
8、负责保障乙方能够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9、甲方矿山管理人员的调整,应及时向乙方书面通知。
四、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矿山施工、生产、生活的内部管理,自行解决生产生活所需设备、设施、物资材料、人员、运输等。
2、乙方接到甲方的单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后,3天内给予提出异议或签收。否则,对影响施工生产责任负责。
3、负责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生产质量以及生产、施工计划的`完成,配合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指导。
4、对井口堆矿质量负责,不同质量矿石和渣石按甲方要求分类堆放。矿渣分离,不得混堆。并对未拉运矿石的保管负责,不得发生丢失、污染、混杂。
5、负责矿房房壁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围岩废石塌落混入。负责井壁、想到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塌方、片帮造成安全事故。
6、配合甲方在矿山的地测采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协助解决甲方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所需,期间所发生的使用人工费由乙方承担,大宗材料费(按市场价计),由甲方承担。
7、乙方对甲方所下达的各项通知书须签字签收,并负责保障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8、对甲方违章的通知书,乙方有拒绝的权利,并及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在矿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双方公司协调解决。
9、乙方矿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调整、主要设备的更换,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知。
五、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责任
1、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工作,乙方负责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设施、矿山救护等矿山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保障机构、设备、设施、人员。
2、乙方在矿山必须配备齐全并持有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细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保证所有特种工持证上岗。
3、对甲方下达的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无条件签收,并付诸于行动。
4、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法规与下属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为员工进行相应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负责,若发生伤残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保险赔付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5、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工程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甲方人员下井前须通知乙方,并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7、甲方人员下井检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陪同。
六、生产月工程验收、生产验收、安全检查办法
1、每月在甲方财务结算日前(每月23—25日)由甲方组织并会同乙方人员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出矿量、出矿质量进行验收,同时对安全管理、安全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系统检查。验收前甲乙双方确定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验收后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2、对不合格的工程项当月不予验收,乙方负责返工合格后在次月一并验收,返工费用自负。
3、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所造成工程浪费或报废,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对甲方的工程安排、采矿计划、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则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4、没有施工通知书的工程和超出施工通知书的工程不予验收。
5、出矿量的验收:以乙方出矿(含工程矿量)车数折合吨量计算或以实地测量计算矿量进行验收,作为甲方月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和对乙方生产计划完成与否的验收,不作为结算依据。
6、安全检查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安全检查不合格,对当月所有工程量、生产量暂不予结算,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结算。
7、工程验收单、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七、结算、付款办法
1、工程量以验收单结算工程费用。
2、出矿量以当月矿石拉运到甲方选厂,按过磅实际量进行结算。
3、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将当月矿石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5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当月矿石不能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4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
4、附有安装项目的未安装完成的单项工程暂按掘进量的60%进行预验收,待完工后一次性验收。
5、月结算日为当月26日—次月10日,结算当月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年结算日为12月26日—次年1月20日,进行当年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的总决算。
6、当月工程施工费用结算额按80%由甲方向乙方及时支付,剩余20%在年终结算后一次性给予支付。
7、结算额的支付乙方须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8、工程矿的结算:如果乙方承担采准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矿计算在乙方总出矿量中;如果甲方承担采准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矿则从乙方出矿量中按月扣除。
八、甲乙双方对保障生产计划完成、保障生产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的约定
1、乙方将所承包矿山属于乙方的井上所有主要设备、设施作为施工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抵押保证,其产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2、凡因乙方安全问题造成的停工,停工一天对乙方罚款元。安监部门要求的停工除外。
3、凡因乙方原因将废石倒入矿堆,按每吨元计算对乙方进行罚款,并由乙方负责将废石挑出。
4、乙方没有及时处理矿房壁或及时支护采场而发生围岩混入的废石,乙方负责人工挑拣,如由甲方安排人工挑拣,其费用由乙方支付。特殊地质因素除外。
5、在甲方设计的开采范围中,在采矿时不能剔除的夹石中的蚀变岩石,甲方负责人工挑拣,如由乙方安排人工挑拣,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6、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出矿品位达不到甲方最低要求或造成开采贫化率10%以上,对所采出的矿石量不予结算。
九、违约责任
1、凡违反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经济赔偿。若甲乙双方协商后更改的条款不属违约,但须有补充协议。
2、因乙方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计划生产任务,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其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因故拖延向乙方付款,每拖延一天按欠付款额的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延付则不属违约。
4、乙方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暂停结算,待甲方在一个月内寻找新的承包方来接替乙方工作后再行结算。
5、甲方因故需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一个月后,无论甲方是否找到接替方,乙方均可自行撤工,甲方给予乙方结算所有已经形成的、经双方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采矿生产费用。在合同中止或解除生效后,如属于乙方的井上设备和设施,甲方有租赁或购买的优先权,其办法另行协商。
6、因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施工和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不属违约范畴。
十、合同附件
1、工程合同单价表。
十一、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2、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附件,均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续订合同。如因故未签订新合同,即仍延续本合同执行。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二
甲方:
乙方: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乙方位于南宁市吴圩镇祥宁村屯位于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乙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20亩,其地理坐标为:
x:y:
x:y: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3333.4平方米,折合约20亩。(详见宗地图)。
矿性质为黑碳土,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1、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6年,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纯利润分配时,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月利润按纯利润分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乙方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乙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投标、议标、定标,将其所属的矿井交由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关系和责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以及自治区、地、市有关矿业开发、生产、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条例,在遵法守纪、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1、工程名称及内容。
1)工程名称:采拓工程。
2)工程内容:开拓工程、采准工程、采矿出矿生产。
2、承包方式。
1)乙方以包施工、包生产、包设备、包设施、包材料、包人工的大承包形式对甲方项目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
2)乙方对承包甲方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转包或变相转包。
3)乙方必须直接负责实施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允许“以包代管”。
3、施工、生产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采矿质量要求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和采矿生产作业。
2)乙方对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一经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得自行变更,并负有施工生产责任和安全责任。
4、工程单价(见附表)。
1)表中未涉及的工程项根据实际需发生工程量,比照表中同类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2)除另行要求外,其他设备、材料、制作均含在表中单价内,不再单独计算。
3)属于安全检查特别要求的安全整改支护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材料量,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由于乙方原因进行安全整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经甲方认可的厚度小于0.7m的需采矿体和已采矿房的残采作业,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采矿单价。
5)地表设施、设备、建设等,包括堆矿场、挡墙等,均由施工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负担。
二、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施工要求。
1、生产计划的制定。
1)年计划的制定:每年12月底,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年度生产计划,作为双方下年度施工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
2)月计划的制定:在保障年度计划完成的总前提下,由甲方综合考虑制定月计划。双方在每月各自生产调度会后,及时召开甲乙方矿山工作协调会,以确定下月矿山生产计划、施工计划。
3)因甲方原因不能保障月计划的完成,甲乙双方__根据实际情况商榷,由甲方对月计划进行调整。乙方无权对月计划进行私自调整。
2、生产施工要求。
1)生产矿量要求:按当月生产计划执行。
2)矿石块度要求:由乙方控制进入选厂矿石块度不得超过400×400mm,超标矿石不予计价。
3)采矿要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进行开采。
4)工程施工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进行施工。
三、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矿山管理人员进驻矿山,依照有关规定对矿山的采拓施工、生产、计划、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代表甲方行使权力、责任和义务。
2、负责编制单体采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在施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并在乙方签收后及时下达施工通知。
3、甲方在单体工程设计中必须明确回采量、回采率、贫化率、出矿最低品位等各项技术指标。
4、负责对乙方工程施工、生产进度和质量的检查、验收。
5、协助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有权督促、检查乙方进行安全整改。
6、负责按月结算合格工程款项。
7、甲方对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作业和不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的质量、技术、安全等问题,有责令停工、停岗、整改或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力。
8、负责保障乙方能够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9、甲方矿山管理人员的调整,应及时向乙方书面通知。
四、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矿山施工、生产、生活的内部管理,自行解决生产生活所需设备、设施、物资材料、人员、运输等。
2、乙方接到甲方的单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后,3天内给予提出异议或签收。否则,对影响施工生产责任负责。
3、负责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生产质量以及生产、施工计划的完成,配合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指导。
4、对井口堆矿质量负责,不同质量矿石和渣石按甲方要求分类堆放。矿渣分离,不得混堆。并对未拉运矿石的保管负责,不得发生丢失、污染、混杂。
5、负责矿房房壁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围岩废石塌落混入。负责井壁、想到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塌方、片帮造成安全事故。
6、配合甲方在矿山的地测采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协助解决甲方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所需,期间所发生的使用人工费由乙方承担,大宗材料费(按市场价计),由甲方承担。
7、乙方对甲方所下达的各项通知书须签字签收,并负责保障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8、对甲方违章的通知书,乙方有拒绝的权利,并及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在矿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双方公司协调解决。
9、乙方矿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调整、主要设备的更换,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知。
五、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责任。
1、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工作,乙方负责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设施、矿山救护等矿山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保障机构、设备、设施、人员。
2、乙方在矿山必须配备齐全并持有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细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保证所有特种工持证上岗。
3、对甲方下达的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无条件签收,并付诸于行动。
4、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法规与下属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为员工进行相应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负责,若发生伤残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保险赔付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5、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工程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甲方人员下井前须通知乙方,并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7、甲方人员下井检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陪同。
六、生产月工程验收、生产验收、安全检查办法。
1、每月在甲方财务结算日前(每月23—25日)由甲方组织并会同乙方人员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出矿量、出矿质量进行验收,同时对安全管理、安全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系统检查。验收前甲乙双方确定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验收后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2、对不合格的工程项当月不予验收,乙方负责返工合格后在次月一并验收,返工费用自负。
3、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所造成工程浪费或报废,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对甲方的工程安排、采矿计划、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则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4、没有施工通知书的工程和超出施工通知书的工程不予验收。
5、出矿量的验收:以乙方出矿(含工程矿量)车数折合吨量计算或以实地测量计算矿量进行验收,作为甲方月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和对乙方生产计划完成与否的验收,不作为结算依据。
6、安全检查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安全检查不合格,对当月所有工程量、生产量暂不予结算,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结算。
7、工程验收单、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七、结算、付款办法。
1、工程量以验收单结算工程费用。
2、出矿量以当月矿石拉运到甲方选厂,按过磅实际量进行结算。
3、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将当月矿石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5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当月矿石不能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4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
4、附有安装项目的未安装完成的单项工程暂按掘进量的60%进行预验收,待完工后一次性验收。
5、月结算日为当月26日—次月10日,结算当月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年结算日为12月26日—次年1月20日,进行当年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的总决算。
6、当月工程施工费用结算额按80%由甲方向乙方及时支付,剩余20%在年终结算后一次性给予支付。
7、结算额的支付乙方须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8、工程矿的结算:如果乙方承担采准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矿计算在乙方总出矿量中;如果甲方承担采准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矿则从乙方出矿量中按月扣除。
八、甲乙双方对保障生产计划完成、保障生产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的约定。
1、乙方将所承包矿山属于乙方的井上所有主要设备、设施作为施工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抵押保证,其产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2、凡因乙方安全问题造成的停工,停工一天对乙方罚款元。安监部门要求的停工除外。
3、凡因乙方原因将废石倒入矿堆,按每吨元计算对乙方进行罚款,并由乙方负责将废石挑出。
4、乙方没有及时处理矿房壁或及时支护采场而发生围岩混入的废石,乙方负责人工挑拣,如由甲方安排人工挑拣,其费用由乙方支付。特殊地质因素除外。
5、在甲方设计的开采范围中,在采矿时不能剔除的夹石中的蚀变岩石,甲方负责人工挑拣,如由乙方安排人工挑拣,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6、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出矿品位达不到甲方最低要求或造成开采贫化率10%以上,对所采出的矿石量不予结算。
九、违约责任。
1、凡违反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经济赔偿。若甲乙双方协商后更改的条款不属违约,但须有补充协议。
2、因乙方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计划生产任务,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其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因故拖延向乙方付款,每拖延一天按欠付款额的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延付则不属违约。
4、乙方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暂停结算,待甲方在一个月内寻找新的承包方来接替乙方工作后再行结算。
5、甲方因故需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一个月后,无论甲方是否找到接替方,乙方均可自行撤工,甲方给予乙方结算所有已经形成的、经双方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采矿生产费用。在合同中止或解除生效后,如属于乙方的井上设备和设施,甲方有租赁或购买的优先权,其办法另行协商。
6、因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施工和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不属违约范畴。
十、合同附件。
1、工程合同单价表。
十一、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2、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附件,均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有效期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续订合同。如因故未签订新合同,即仍延续本合同执行。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___年___月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四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兹就位于高峰采营石灰石开采工程承包的有关事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标的物:原单位:灰石矿,原开采证号:矿山使用权面积亩,开采范围约亩,有原来旧厂房办公室等约3000㎡。
第二条承包范围:矿体覆盖层剥离、石灰石开采工程(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只按以下约定缴交承包款)。
第三条承包期限:十年(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风险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进行医治、赔偿时,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甲方可以用该项风险金进行预先处理,而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补足;当该项风险金不足予偿付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欠款,甲方应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条保证金及安全责任:根据作业岗位设臵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岗位职数和人员名单备案,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险额为20万元/人,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由于乙方责任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漏保、未保,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安全管理负全责,应对安全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设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用品。有关特殊工种(如爆破、装载机、挖掘机、电焊等)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第六条发包方式:总承包(人工、材料、设备、安全等项)。
第七条承包款单价:每年向甲方缴纳承包款万元。
第八条支付方式:承包款分两次支付,每年6月内支付万元;12月内支付万元。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矿山的所有权、处臵权、管理权;
2、监督管理乙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甚至停工;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承包款;
4、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力争减少人力方面造成的误工、停工;
5、承担矿山公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周边关系等协调及配合工作。
6、由于该矿山开采证已经过期,甲方负责办理该矿区全部的开采证,费用由甲方负责;在矿区附近有条22kv的高压线,影响矿区作业,甲方负责迁移该高压线。
7、当办妥开采证及迁移高压线等甲方原因的事宜,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除乙方自身原因外),承包期正式开始计算(以双方确认日期为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工程的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按时、足额缴纳承包款;
3、遵守有关法律、施工方案、作业流程及安全制度等,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开展各项工作。
4、承担各项承包生产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用品、材料(炸材、油品、零配件等)的购臵、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水电费、伙食费、安全经费、医疗费用等。自行搭建工棚及配臵有关生活设施、用品。
第十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可从风险保证金优先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并由乙方及时补足。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规调控、战争、自然灾害、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下、地质结构条件变化等)应视为免责,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
1、承包期限届满;
2、双方一致同意;
3、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如属甲方违反法律而撤销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续展: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另行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该积极办理开采证及迁移高压线等工作,在合同签订后开采证及迁移高压线工作未能完成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
2、承包款中不含税金,由甲方承担。
3、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可以根据相关安全条例标准进行负开采,但合同期限满或退出前必须将土地平整交还给甲方。对于甲方下达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施工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委托代理人:
(章)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字)
__年__月__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五
矿山开采是一项重要的工程,涉及到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探索,我深刻意识到,矿山开采工作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卓越,还需要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下面将从多个角度谈谈我对矿山开采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首先,矿山开采需要注重科学规划。在矿山开采之前,要进行充分的勘探与调研,了解地质构造、地下水位等相关情况。只有基于科学规划,才能保证开采过程的安全与可持续性。此外,也需要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合理确定采矿方法与技术。例如,在矿山开采的过程中,有些矿石需要进行爆破,这就需要进行爆破设计与技术,以保证爆破过程的安全与高效。
其次,矿山开采需要注意环境保护。矿山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与尾矿。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要注重对废弃物与尾矿的处理与利用,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在开采过程中,还应遵循绿色开采原则,采用环保型的设备与技术,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我曾经参与过一次矿山开采项目,我们在操作过程中采用了环保型的设备,减少了对附近水源的污染,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和表扬。
再次,矿山开采需要合理利用资源。矿产资源是珍贵的,我们应该在开采的同时,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开采过程中,可以采取合理回收与再利用的措施,如采用细化选矿技术,最大程度地提高矿石的回收率。此外,还可以针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比如,通过精细处理废弃矿石,提取其中的有价值元素。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还可以降低环境污染。
最后,矿山开采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矿山开采工作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人员造成重大伤害,甚至导致生命的丧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在我参与的一个矿山开采项目中,我们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通过这些安全管理措施,我们成功地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对于矿山开采这项工作,我们需要注重科学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与安全管理。只有通过科学规划,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安全管理,才能使矿山开采工作更加可持续,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是我在参与矿山开采工作中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与帮助。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脉石英矿开采工程承包的有关事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标的物:平江县福寿山镇大和村脉石英矿(证号:岳预采(20xx)009号)。
第二条承包范围:矿体覆盖层剥离、脉石英矿开采工程。
第三条承包期限:一年(20xx年6月~20xx年6月)。
第四条风险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一月内支付。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进行医治、赔偿时,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甲方可以用该项风险金进行预先处理,而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补足;当该项风险金不足予偿付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欠款,甲方应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不计息)。第五条保证金及安全责任:根据作业岗位设臵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岗位职数和人员名单,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由于乙方责任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漏保、未保,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安全管理负全责,应对安全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设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用品。有关特殊工种(如爆破、装载机、挖掘机、电焊等)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第六条发包方式:总承包(人工、材料、设备、安全等项)。
第七条承包综合单价:合格矿石36元/吨(包括出渣运距。
第十一条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制定的开采方案进行作业,合理、有效提高原矿利用率和原矿质量。如有夹层、夹石、应先行剔除;无法剔除而需一同爆破的,废石应予彻底清理。其它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矿山的所有权、处臵权、管理权;
2、监督管理乙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甚至停工;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力争减少人力方面造成的误工、停工;
5、承担矿山公路、堆场、尾矿坝等工程项目的费用及税金、资源费。
6、提供电源、水源及乙方人员基本生活设施。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工程的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
3、遵守有关法律、开采方案、作业流程及安全制度等,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开展各项工作。
4、承担各项承包生产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用品、材料(炸材、油品、零配件等)的购臵、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水电费、伙食费、安全经费、医疗费用等。
5、不得向第三方转包或变相转包。
6、乙方承包期满,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转状态,如有损坏应予修复。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可从风险保证金优先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并由乙方及时补足。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规调控、战争、自然灾害、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下、地质结构条件变化等)应视为免责,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
1、承包期限届满;
2、双方一致同意;
3、工程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
4、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十五条合同的续展: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另行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开工时间初步拟于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根据天气、公路工程进度而定,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提前5天通知)。开工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视为甲方违约。
2、承包单价中不含税金,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购买材料、设备时应以甲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交由甲方建账。
3、乙方负有现场保管矿料的责任,如有失窃、盗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如与现场有出入之处,乙方有权建议甲方进行变更、调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对于甲方下达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施工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力提高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七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甲方承包的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大火焰开挖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大火焰铝土矿开挖工程项目的部份劳务承包给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情况
1、工程名称:铝土矿开挖
2、工程地点:息峰县永清镇老厂村
3、工程内容:爆、挖、揭盖运距在一公里内,土方按10元/m3,石方按20元/m3。
4、工程数量:开采量约壹佰万吨,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5、工程质量要求:凡开采矿石要求(堆码运距1km之内),超过另外记价,乙方不负责二次装车,堆码场地内装车由甲方自行安排。
二、工程造价
矿石(综合)按每吨肆拾元计价(税后价格)结算,矿石以实际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三、验收方法
按乙方实际开采的矿石数量实地验收,不分等级,不限开采量。
四、工程付款结算方式:
每月25日为结算日,乙方向甲方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甲方于次月的5日前支付乙方完成开采量的90%,剩下的10%款项下月付清,以此类推。
五、开工日期及工期
1、开工时间:订于
2、工期:有效工期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开工前,办好工程开工前所需的一切手续,若因手续不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概由甲方负责。
2、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及时为乙方解决水、电、道路及三通一坪保证乙方在堆场存放矿不能超过500吨,堆场内矿石估吨,按月内结算(如超过,甲方不能处理,乙方有权处理),协调处理同邻关系,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开采指导。
4、开采场地,由甲乙双方满意,不能单方说了算。
5、乙方开采所需炸材均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服从甲方的指挥与管理。
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组织机械施工,调配各种施工机械及生产人员,做到精心施工,精心组织和安全生产作业。
3、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爆破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4、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总共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拾万元(同时开具进场通知书),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清。
6、如乙方不按时进场,甲方有权寻求其他合作方。乙方进场开采后,把履约金转为施工安全及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工程完工后三日后,如未发生安全事故及未拖欠民工工资,则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不计息)。
七、违约责任
1、甲方约定进场,乙方不能顺利按时进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按工程总价1%的损失。
2、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造成乙方停工,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3、乙方若由于甲方原因每月不能完成二万吨以上,则由甲方负责。(人力不可抗拒除外)。
4、堆场存放超过500吨甲方未及时运出,影响乙方正常施工,造成损失按挖机每天1000元计算,人工工资按每人每天60元赔偿。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至本工程完工付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管理员代表人(签字):管理员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八
甲方:身份号码:联系办法:
乙方:身份号码:联系办法:
甲方现有米黄玉矿拟承包给乙方开采。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实现双方共赢之目的,确保乙方矿山正常开采和生产,双方在诚信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一、承包方式及风险负担办法:
1、甲方提供矿山(注:开采证号为),不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乙方开采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亏损;协助为乙方提供炸材(注:炸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及外围事务的协调,促使乙方矿山正常开采生产和经营。
2、乙方全额承包,即包出资,包开采,包责任,包安全,包所有一切风险和亏损,设备自备,工队自定,食宿自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开采成果归乙方所有,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承包价款。
二、承包期限及开采范围:
1、承包期限为叁年,即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十九
五、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工程量确认
1、乙方产量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应付款方量后,即可向甲方报送相关《工程计量依据》,甲方在收到《工程计量依据》后,双方对其复测,且两日内予以确认。同时,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填报《计量支付表》(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后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经乙方审定后作为当次基本结算依据(已经确定不再开挖作业的施工断面,甲方应及时组织双方对其予以确认,计量计价)。
2、最终采矿总造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土石方爆破、开挖、剥离、矿石开采工程总量乘以约定单价的总和为准。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1、乙方在完成壹万立方米以上土石方后,预留壹万立方米作为安全生产、履约保证料。其余部份,每满壹万立方米甲方应及时审定计量依据,贰个工作日内实时支付工程劳务款(甲方审核计量依据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2、工程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指定收款人:由王建和李文建两人签收工程款,由两人指定账户打款,如有单方领款,不予准允,否则由甲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六、矿石开采施工进度:
1、乙方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要求和采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劳务施工组织方案》和采矿总进度的年、季、月综合生产劳务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规范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组织劳务施工。
2、如因乙方无故造成连续上卫天不能正常施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场,并终止本协议。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在劳务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对违章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工期适当顺延。
2、负责办理施工现场所需的相应证件、批件;协调周边作业环境、排除外围干扰、为乙方创造良好劳务施工作业环境。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误工,由甲方赔偿乙方机械台班、机上人工损失费。机械台班按每天.00元/台、转运的车辆1000.00元/辆,人工费按每人300.00元/天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协助乙方油料供应,火工材料由甲方供应,以油料每吨人民币:汽油元、柴油吨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为现行基价,超出基价10%以上部分由甲方补贴差价。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作业人员必须具备1—2人持证上岗,并具有与本采矿施工作业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和管理带制度。
2、服从甲方代表、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度;严格按照甲方安全、质量和进度要求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施工保护环境。
3、乙方必须确保本采矿施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各项施工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追究乙方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甲方强制违章要求施工,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4、在施工现场设立办公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5、所有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规范作业。
6、认真做好与本采矿施工相关的作业进度计划、机械设备的调度和安排。自行承担盲目作业和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的人员、机械设备的窝工、停工损失。
7、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测量、计量、技术档案资料等工作。
8、乙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实行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严格按甲方的要求规范施工,其采矿剥离比例超过10:1,乙方需立即停工并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双方确定后方能重新旋工,以此杜绝乱采滥挖现象。
11、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乙方采矿(进度)款,按每口10%向乙方偿付滞纳金,延期支付不得超过10个工作口。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将其开采的矿石自行销售抵扣工程款。
12、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重施工区域周边(红线以外)的青苗(树木)的保护和森林防火。如因此造成青苗(树木)赔偿及纠纷、森林火灾等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指定植被清理工作,由甲方现场签证计量、计价。
13、甲方因采矿施工需要,调用乙方机械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支持和配合,产生的费用按实际计算,在支付进度款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使用机械设备的计时或计件费用,双方签证为准。
14、保证施工现场车辆的正常通行。
15、签收甲方提交书面文件、资料,需要书面回复的,按规定及时进行回复。
16、杜绝和控制与采矿项目无关的社会闲杂人员、不法分子进入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禁止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一经查实,除国家公安等执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予以追案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行为处以人民币壹至伍仟的罚款。罚款将在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同意。
九、合同履约保证: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首次开工累计产量达到壹万立方米甲方暂不结算工程款,该款作为乙方安全生产、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合同终止前最末两次支付工程款时,分批次等额全部退还乙方该履约保证金。同时,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将本合同所属的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给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
l、本《矿山开采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旦生效,应认真履行,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工程总价3%的违约金。
2、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十一、其他约定:
l、本采矿项目实行甲方监管制全程对该项目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签发相关的文件、资料。
2、乙方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应能满足该项目施工进度需要。
3、根据采矿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必须采用以上的挖掘机;双桥以上的载重汽车:
4、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情况,就乙方设备配置提出改进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改进。
5、甲方工程师对违反相关安全规程的施工作业有权予以伍仟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罚款通知单》直接报送甲方财务,罚款金额甲方工程进度款中划扣。
6、本合同编号仅指档案编号,与现场施工区、段无关。现场施工区、段以甲方现场指定指挥部指定区、段为准。
十二、合同附件:
本合同末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协议附件予以确认。补充协议和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立即生效。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履行实施,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视为违约。
甲方(签章):联系人:电话:身份证编码:时间:
乙方(签章):电话:
李xx身份证号码:王x联系电话:王x身份证号码:签约地点:时间:20月
矿山开采计划书篇二十
甲 方: 身份号码: 联系办法:
乙 方: 身份号码: 联系办法:
甲方现有 米黄玉矿拟承包给乙方开采。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实现双方共赢之目的,确保乙方矿山正常开采和生产,双方在诚信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一、承包方式及风险负担办法:
1、甲方提供矿山(注:开采证号为 ),不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乙方开采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亏损;协助为乙方提供炸材(注:炸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及外围事务的协调,促使乙方矿山正常开采生产和经营。
2、乙方全额承包,即包出资,包开采,包责任,包安全,包所有一切风险和亏损,设备自备,工队自定,食宿自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开采成果归乙方所有,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承包价款。
二、承包期限及开采范围:
1、承包期限为叁年,即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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