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工作与生活的关系,让自己既能有事业又能有家庭?一个好的总结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出重点和核心内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借鉴和思考。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 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 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 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 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 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 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 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 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 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 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 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 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 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 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 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 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 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 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 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
保证书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 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 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 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 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 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 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 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 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 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 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 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 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 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 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 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 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 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 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 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 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 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 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 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 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 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职权滥用和腐朽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 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 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 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 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 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 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 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 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 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 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 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 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 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 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 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 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 “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 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 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 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 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 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二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加深理解、准确把握。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兴则国家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就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定,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必将在我国展开壮阔的历史画卷。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三
我国自古便有“以法治国”的理念,而现在,法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践行法律的过程中,我深有体会地认识到,法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今天就来谈谈我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第二段: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院依法治国的前提,没有权威的法律,就不能保障社会正义。在我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常碰到不同的当事人对法律的不解、质疑和阻挠,而我始终坚守法律的权威地位,以法律为准绳,为案件的公正和合法作出裁判。法律的权威性需要不断强化和维护,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段:司法公正与人民满意度
司法公正是法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它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在法院工作中,我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坚决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公正也直接关系到人民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我们要努力探索方式,提升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人民真正理解法律的公正性,提高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第四段:司法透明与法治环境建设
司法透明是法院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它可以增加司法公信力,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和公正性。随着时代的变化,人民对法治环境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也应该时刻关注人民的期望,提高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在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过程中,公开信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增加司法透明度,保障法治环境建设。
第五段:技能储备与借鉴
法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我们要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技能的储备,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不乏优美的制度和做法,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为人民提供更加普及、更加便捷、更加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结论:
法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坚守法律权威地位,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建设更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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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喜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xx年10月23日在京落下帷幕。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
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网友认为,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依法治国进入了“快车道”、按下了“快进键”。法治路线定得好,关键还得看干部,广大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带头学法、知法、信法、用法、守法、护法,用法治为改革导向护航。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法律必须和现实结合,在当下,改革是时代发展的主要议题,法治是保障改革的唯一途径。网友“牛沐钟声”认为,改革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如果改革偏离法治的轨道,容易让“少数人”得利,会加大失败的风险,最终把“好事办砸”。网友“倪洋军”说,依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必然会触及一些利益群体的固有藩篱。一些过去惯于靠“权力”说话、依“权势”敛财的官员,会很不习惯。此外,权与法、礼与法、情与法,法治改革是要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改革“硬骨头”。网友“杨永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实现遵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现法律集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它表明中国只有一个执政党,而这个执政党的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人民服务,为改革发力。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网友“大别松涛”说,最好的信仰就是将法治精神付诸工作、付诸实践。从法律执行的角度来说,司法干部是主体。但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司法干部的能力、水平、作风不到位,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并没有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信访不信法、信条子不信条文等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都是对法治环境的极大破坏。个别领导干部也插手具体案件,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影响法治的尊严。“法律不是权力的橡皮泥”,网友“汶水书生”在帖文中说,特权思想是建设法治中国道路上最大的绊脚石,部分领导干部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意识。法律面前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消除特权思想,心中时刻留“红线”,耳边时常鸣警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党治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例。网友“印台月色”说,依法治国是为了更好地约束公权,是为更好地人民服务。只有干部不越界、真心做公仆,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与执法、监督、监察部门无所畏惧,不因“人情、圈子”退缩,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枉法,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治讲平等,在平等之上建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网友“郑端”认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网友“茶疆”说,可以看到,把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无疑为全面“认识”干部写下了重要一笔,在“新常态”下,办事不离“法治思维”,施政依靠“法治”手段,既是党员干部今后立身行事之标准,更是党员干部队伍实现法治化的不二途径。
报告明确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即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xx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报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党的报告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20xx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
“依法治国”方略自从党的xx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20xx年来,已经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依然存有不少差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xx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总体布局上,报告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使法治在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发挥全局性、基础性的作用。
报告的这些重要内容,是对宪法精神和宪政制度的再次宣示,维护了宪法权威、弘扬了法治决心,必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只要我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有力推动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一定能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就一定能取得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成效,就一定能在社会主义中国创造出与经济建设奇迹相媲美的法治建设奇迹。
在11月8日当做报告时念道:“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务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一些法学家研究了过去几届党代会报告中关于法治的表述:党的xx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xx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xx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报告的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新提法,意味着执政者要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报告中对此还有更进一步的论述,比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也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
法治,就是要让权力受到约束。他说,“法治思维”的提出是对领导干部更高的要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此次这一理念被写进报告,都是因为,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有法可依;此外,在当前的发展中,确实还有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而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执政者要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
究竟什么才是法治思维?专家的回答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如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及时主动纠偏。
领导干部如何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各种文件还没有给出答案。专家建议,第一步要加强对领导法治观念的培训,内容可包括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另外,还可以在干部的考评中设立“依法执政”的指标,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
不仅是媒体记者关注依法治国的话题,在几天来的讨论中,报告中关于法治的论述也是代表们关心的问题,大家都注意到,报告里用了一整个段落来论述依法治国。
党的报告,在xx大、xx大和xx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五
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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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依法治国精神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学习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治国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当前,首都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新阶段。作为北京的领导干部,政治要求更严、工作标准更高、担当责任更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需要发挥好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表率作用。
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作学法、知法的表率。人人信仰法治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础和必要条件。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社会呼唤和实践需求,每一名领导干部都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这并不是独善其身的谨小慎微,也不是唯唯诺诺的循规蹈矩,而是一种政治上的成熟,是做人有底线、做事讲原则、做官懂规矩的自觉体现。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从理性的高度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学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又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做到“通”,对履行职责需要的法律法规做到“精”,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治修养。
要不断增强行动自觉,作依法、用法的表率。领导干部既是法治活动决策的重要主体,也是法治活动组织实施、执行的重要主体。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对于普通干部、群众而言,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头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广大群众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身边党员干部的法治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的信仰、确立法治的意识。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去思考,把思维方式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把各项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每一项决策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都要依法依规。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善于将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善于以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使改革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认同,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的社会成本。
要始终坚持依规治党,作尊法、护法的表率。“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是全会《决定》中一句掷地有声的深刻表述。国家法律是对公民的底线要求、普遍要求,党规党纪是对党员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作为公民,党员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共产党员、作为党的干部,必须受到党章等更严格的党规党纪约束,严守党的纪律。组织部门承担着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职责,必须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地贯穿到干部工作中,在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各环节工作中,坚持依纪依法从严要求,坚决纠正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要坚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要着力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更好地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推动各领域基层治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要进一步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抓常抓细抓长,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深化党性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弘扬优良作风、抵制不良风气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领导干部自觉以上率下、凝聚力量共同推动首都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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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征途上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对于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升治国理政水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内在的、本质上的联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新要求、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手段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面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是《决定》的鲜明特色,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作为现代民主化和法治化相统一的社会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现代法治建设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党在领导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从一开始就将加强法治建设提到关乎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高度。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就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设计和领导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中,邓小平反复强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必须“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为此,他明确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什么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要特别强调法治?邓小平尖锐地指出,因为由于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和领导制度中官僚主义的弊端,“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并且“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因此应该特别注重民主和法制建设。邓小平的这些论述,切中时弊、鞭辟入里,虽然讲于30多年前,但今天重温,仍然令人震聋发聩,具有极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
正是在总结社会主义正反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将依法治国内在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范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党的xx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两年之后,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治理和国家发展的根本遵循;经过不懈努力,到xx年,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快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步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任务;xx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我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两年多来,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多次发表讲话,强调“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些战略部署和重要论述,明确界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是我们在新的历史征途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指针和根本遵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在当前关键发展时期尤为凸显。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也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幸福安康生活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期望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一个关键发展时期,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德法并举,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在更高程度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正是站在这样一个历史制高点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归根到底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久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最本质的特征。正如《决定》深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怎样才能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执政兴国的宗旨与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充分发挥法治在党执政兴国中的根本保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证。人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又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正是从这样一个本质特征出发,党的十八大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首要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无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还是增进人民福祉的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都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作保障。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尊严。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律武器和法治手段遏制和消除社会不公正和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现象,同时提升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觉悟,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幸福安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利益之基、生命之本;而只有法治才是长治、只有遵法才能久安。依靠现代法治实现长治久安,在我国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处理好加强法治与发展民主的关系。世界许多国家经验教训表明,能否处理好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我国的实践也反复表明,能否处理好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人民幸福和国家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民主从来就不是孤立的,无论是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抑或是作为社会状态和人民权利的民主,都离不开一定的制度和法治作保障。现代民主与现代法治更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游离法治轨道和法治保障的民主,势必沦为街头政治甚至“多数人暴政”,这是为当代各国政治发展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规律。正是在总结现代民主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在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中健全法治,在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一项重要原则,必须长期坚持。
法治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一种国家意志、一种国家行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是否强大,与法治能否完善紧密相联系,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的联系,还突出体现在加强法治与国家治理的有机统一上。
总结历史、着眼未来,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伟大纲领,强调“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进行了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成功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其中,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的鲜明标志,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高度自觉和高度自信的重要体现。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把依法治国凸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一个“治”。用什么来“治”?最根本的是用“法”来治;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正如深刻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不断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飞跃的过程。由“人治”到“法治”,这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法制”到“法治”,这也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更是一个巨大飞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全一致的,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治”是“制”的关键,有了健全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治理,这就是依法治理。法律之要,不仅在于精细、在于完善,而且在于落实、在于实施,只有付诸实施并卓有成效的法律,才有生命、才能具有法律威严。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宪法和各类法律付诸实施、用于治理,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大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不断走向定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永远充满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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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规划建设目标的关键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分析了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这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对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好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从严治党管理好各项党建工作,各级党委为依法治国宣传带好头,服好务。党员充分调动自身积极性,勇担依法治国工作的难点,冲在各项工作的前沿,成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工作的先锋队。
推进依法治国党员带头学法、守法。党员本身在政治觉悟上就应该高于普通群众,在依法治国上要起到带头作用。每一个共产党员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学习好法律法规,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落实依法治国工作的各项措施。在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约束好自己的各种行为,用自己守法行为影响周围群众。
推进依法治国党员冲在宣传工作的前面。党员是一个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在学习法律、接受法律方面具有优势。在自身学好法律的基础上主动投身于宣传工作。通过法制讲解、入户宣传、政策执行的排头兵。党员不但要在自己的工作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而且要在自己生活中注重用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社区、家庭提供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推进依法治国党员要严格执法。很多党员都是行业内的标兵,也是执行法律的主体,你的行为往往是其他群众模仿的典范。在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中要注意依法办事,在处理各种社会为题上依法依规,不讲人情,充分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党员严格执法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对法治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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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说依法治国这一词我们并不陌生,在“文革”前后都提出过,在改革开放以来也多次提出过。可是今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四中全会决定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了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关系。正如《决定》中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回头来看一下,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和实现中国梦进行了顶层设计,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这次四中全会又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可见这三次会议逻辑关系紧密,理论体系完整。
二、四中全会决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提高了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可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深刻总结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法治政府建设也在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民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现在的法治程度,同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同人民群众的期待,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较,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五个有”,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突出;还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还有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还有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的问题;还有部分社会成员遵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和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三、四中全会决定反映了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4个方面作出了工作部署。一是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识,得到人民拥护。二是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三是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有人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是有道理的。所以,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加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就是新常态下的新的法治新格局。
综上所述,四中全会决定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它必将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起到助推作用和强有力的保障。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六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和矛盾。在这些纠纷和矛盾中,很多都需要法院来解决。我有幸在某法院工作多年,深刻理解到法院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阵地,需要保持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努力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第二段:法院的职责。
法院的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在法院工作期间,我清楚地意识到法律和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的民主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法律程序所体现的公正、公平、公正原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也是法院从事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工作内容。
第三段:法院的风格。
法院的风格是法院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它体现了法院的工作方式、哲学和价值观。在法院工作多年,我深知法院的风格必须严谨严肃、庄重正派和公正公平。法院应该发扬民主、协商的精神,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情况,为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段:法院的改革。
法院的工作方式和作风,在不断的变化和改革之中。从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到推广智能化审判办公系统,法院通过改革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了公众信任和满意度。同时,法院还不断优化司法流程,推进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创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确保每件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第五段:结语。
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深感责任重大,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服务并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工作中,我会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的发展和进步,认真履行职责和使命,做到公正、廉洁和高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法院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阵地,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繁荣。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听取和讨论了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学习,我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党员干部应当把党纪国法视如戒律一样,把对法律的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其作为修身理政的法宝。比如,中央的“八项规定”约束了党员干部内心欲望的膨胀,守住底线、红线、高压线,远离是非之地、是非之事,促进心安、家安、国安。其他党纪国法和“八项规定”一样也是修身理政和凝聚民心的法宝。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把党纪国法置于心中敬畏它,做党纪国法的守护者、先行者,这也是党员对自己内心的崇敬,对自己良知的负责,对自己入党宣誓的忠诚。
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作为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广大党员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但部分领域法律滞后的问题依然突出。我们应围绕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服务群众的现实需求,增进社会主义公民对法律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完善立法规范,突出立法重点,增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探索立法规律,强化立法调研、立法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提升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加快实现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化,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法治精神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依法治理的前提与根基,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源之水。高举法治精神就要加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行动,避免走进“信访不信法”和“走关系强于走程序”的恶性循环怪圈。要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全民的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法治就会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法律的正能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内涵丰富,作为行政机关,应该通过学习讨论,尽快将大会精神深刻领会把握实质指导实践。总书记重要讲话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思想灯塔和行动指南。在今后工作和学习中,要把学习领会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同中央《决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自己的实际结合起来,力求做到掌握精髓、把握要义,学以致用、知行合一。通过深入领会大会精神,我对我们党和国家的未来更加有信心,更加有期望,更迫切的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祖国的富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立法是引领。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筑牢人们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坚实平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惩治执法腐朽现象,才能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牢牢树立起法治权威。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保障。“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无论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更好服务于民,或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都是为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基础。“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应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担当起法治建设的责任。同时,也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就有了最可靠的保证。
【篇三】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八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正如习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做出的重大抉择。”我们作为法律人,学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的精神,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正如习近平所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的根本要求。”
可以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经济发展领域,法律有利于协调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在政治制度层面,法律有利于保障人民民主、规范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法律有利于监督党员干部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如若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脱离法治轨道,那么社会利益无法平衡,社会关系无从调节,社会行为不得规范,各类矛盾和问题将激化,健康稳定社会秩序必受影响,人民的幸福安康无从谈起,更惶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习近平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也一定要放足、放到位。”简言之,依法行政就是坚持法律至上,公开、公平、公正处理事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生命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正如习近平所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总之,必须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主动接受监督,让暗箱操作无空间,让腐败无处藏身,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此外,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全民积极投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才有最可靠的保障。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九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全新的,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_,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
(一)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要求:
(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
(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
(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我们要切实做到从自身做起,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在司法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为此浅谈对依法治国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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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无疑将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法治新风,对建设法治国家产生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影响。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公民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遵法、用法的法治风尚值得期盼。
2011年,醉驾被列为犯罪行为,写入刑法;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环环相扣”,让醉驾相关人员说情无门;加大执法、处罚和宣传普法力度……3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
运用法律手段有效治理酒驾、醉驾,证明陋习可以通过法治有效破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严格依法办事,违法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法令行则国治。“喝酒不开车”成为公众的普遍行为准则,这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结果,也是全民普法取得成效的实证。
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
信“访”不信“法”,这是很多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过去对待法律的一个态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中央政法机关多措并举,一年来,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上访数量明显减少,政法机关信访事项受理率、立案率明显提高,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的意识逐步增强。
“总体来看,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法律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运用法律解决身边的问题,这本身就是普法效果的具体体现,也是巨大的社会进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当前我国已进入“六五”普法阶段。专家指出,弘扬法治精神,熔铸法治社会,就必须通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强力推动下,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一定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定能早日建成。
浅谈依法治国学习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
一)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要求:
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我们要切实做到从自身做起,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在司法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浅谈依法治国学习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三: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 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 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 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十年错误”,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 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 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 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 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 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 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 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 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 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 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 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 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 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 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 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 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 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 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 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 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 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 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 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 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 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 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 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 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 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 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 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 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 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 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 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 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 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 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 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 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 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 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 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 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 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 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 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 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 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 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 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
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 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 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 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 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 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 “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 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 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 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 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 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十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当然首先要认真学习四中全会公报,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的认识,积极投入到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之中,为实现复兴中华的伟大梦想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对于依法治国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的确值得我们深刻探究和详细阐述,不过,这主要的还是理论家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作为一个普通党员,我们又该怎样来贯彻执行党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又该怎样来完成自己身上肩负的历史使命?对此,我想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就教大家。
首先,我觉得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虽然“人间正道是沧桑”“天翻地覆慨而慷”,但由于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的影响干扰,在我们的工作中、生活中,法制意识依然显得那么淡薄。于是说话做事就不能很好地依法而为,思想上淡薄法治意识,行为上也不能彰显法治精神。虽然我们国家大力开展了普法教育,全民的法制意识也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都非常清楚,我国民众淡薄的法律意识,与我国当前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因此,作为新时代的一个有为青年,作为党的一份子,我要自觉地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思想上努力做到学法、知法,行为上切实做到依法、守法。具体到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就是要认真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把自己的一言一行、把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纳入学校的规章制度之中。这样,我就可以做一个新时代的合格公民,做一个单位中的合格员工,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们不仅自己要学法、知法,依法、守法,还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做一个依法治国的活动家、宣传员,带动身边的人一起投入到党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中去,努力践行依法做人、依法做事的法制精神。
第三,要敢于和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作坚决彻底的斗争。首先是要敢于和自己的违法乱纪的思想、言行作坚决彻底的斗争。我们不是生活在无菌的真空里面,就像吃五谷生百病,我们也可能会有思想抛锚、行为越轨的时候,这个时候,就要严格反省,自我批评。要防微杜渐,要警钟长鸣,要把一切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甚至是格格不入、严重抵触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同时,对于身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更不能睁只眼闭只眼,熟视无睹,充耳不闻,装聋作哑,也不能为了自保,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总而言之,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伟大战略,是党和国家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的一件大事,当然也是我们没一个人的大事。试想,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觉得自己势单力薄、人微言轻,不想有所作为,或者不能有所作为,那么,我们党的依法治国战略不就被架空了吗?所以,我最想说的就是,依法治国,人人有责。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十二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 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 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 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 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 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 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 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 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 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 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 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 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 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 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 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 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 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 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 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 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 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 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 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 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 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 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 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 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 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 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 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 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 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 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 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 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 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 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 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 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 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 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 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 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 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 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 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 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 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 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 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 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 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 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 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 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法机 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 文明执法。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 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 “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 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 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 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 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 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法院依法治国心得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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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要“治”的“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是创造了连续36年快速发展奇迹的大国;是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目标的大国。但正因为目标越来越近,往前走的每一步都是惊险的一跳、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巨大飞跃,都充满了机遇、希望、挑战和变数,所以中国更需要用法治来护航。 依法治国,要有非凡的大气量、大定力。
依法治国的大气量,是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这个“百川”,从时间的跨度看,包括善于吸纳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法治,说到底,就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如果说诸多科学的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法律的发明则使人类学会驾驭自己。在我们这个星球上,有了法治,人类就能驾驭自己,世代繁衍、生生不息,不断进步,向着光明前进。毕竟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流,法治与秩序是人类的遵循。
这个“百川”,从空间的跨度看,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面对和解决的法治问题的总和。凡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解决好法治和人治关系的。而一些国家虽经百般努力总是不能迈进现代化的门槛,无不与法治不彰有关。所以,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当然要特别善于学习,善于借鉴各国法治的有益经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提法本身就显示着面向世界、善于借鉴的气量和气魄。
依法治国的大定力,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这个大定力,还来自中华文明的大气场。中华文明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例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基因,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汲取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不断增添我们的定力。
我叫闫畅,是来自日照第二实验中学一名幸运的中学生。说我幸运,因为我出生在一个崭新的时代,生长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国家。
当我们站在岁月的肩膀上远眺,我们看到了,看到了那个旧社会里,封建腐朽的中国,看到了那个千疮百孔,令人心酸的中国。但此时此刻,我站在这里,用语言的力量来传达我的情感,这何尝不是一种幸运?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我们和平法治的国家,归功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从小,家里的老人就教我们:无规矩不成方圆。后来,老师告诉我们: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宪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甘露,如阳光;对于我们而言,如铠甲,如标杆。
爱国、守法,不止是说说而已。
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生活中,时常会有同学说,宪法离我们很远。但是,你是否知道,我们时时刻刻受着宪法的保护?我们每天上学、接受教育,是遵守《宪法》,我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遵守《宪法》,我们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遵守《宪法》,可见,《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宪法》陪伴我们成长。刘媛媛发表过一篇演讲,叫《年轻人能为世界做什么》,她说总有一天银行行长会是九零后,企业家会是九零后,甚至国家主席都会是九零后。其实同样,总有一天我们也会长大成人,也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角,那么我想问大家,如果在那一天,我们又能为这个世界做什么?为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做什么呢?我知道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成为那种站在风口浪尖上去把握国家命运的人物,你我都是再普通不过的升斗小民,是这个庞大的社会机器上一颗小小的螺丝钉,但我相信有一件事情我们都可以做到,那就是遵守《宪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用我们的法律知识,为我们的国家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让我们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自己遵纪守法,同时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宪法很薄,也很重。它的沉重,是我们十三亿炎黄子孙的信念与希望,更是照亮我们每一位中国人,照亮这个崭新时代的曙光!所以,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共同努力,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以宪为纲,知法守法,做一名新时代的合格中学生!
我清楚的认识到我们大学生应以身作则,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完善自我的法律意识,全面弘扬依法治国的精神。该报告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中心议题,研究部署深化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此次会议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深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国家应确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人人信法、守法、服法和护法的基础。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而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实现司法公正,确保严格执法,必须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就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规范化。它要求我们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维护法律权威,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通过学习,应该把握三个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三是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严禁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其次要结合基本要求努力做到法律至上,提高法律素养,支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以规范守法行动,赢得群众的尊重和信任。
坚守和践行法治,全面深化国家法治建设,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可以从以往一个个成为公共事件的法律事件及平反冤假错案的艰难过程中得到证明。但法治,是必由之路,它既已成为我们的共识和目标,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加以推进。如今,人们从中央的决心、公众的关切和舆论的聚焦中,也已深深感受到了法治的不竭能量,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光明前景以及它给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发展带来的新的希望。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同学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就要学法、懂法、守法,只有遵纪守法了,才能保护好自己。
这里给同学们讲一个关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例,题目是走路也要有"规矩"。听到这个题目,有的同学一定会感到可笑,"别逗了,走路谁不会呀!"这里讲的"走路"是讲过交通路口时应该何时走,如何走。有的同学在马路上玩耍、游戏,甚至在马路上相互追逐打闹,这正说明他们没有意识到危险性。南京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王诚就是因为没有这样的意识,失去了一条腿,留下惨痛的教训。一天傍晚,王诚瞒着爸爸妈妈溜出家门找同学一起玩捉迷藏。一个同学在前逃,王诚在后追,不知不觉中跑到了一个交叉路口。被追的小朋友怕被捉住当"俘虏",就飞快奔到了马路对面。王诚一心想追上他,也急急地冲过马路。就在这时,一辆货车驶来,司机发现了他们,虽然马上猛踩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货车右后轮仍然碰到了王诚的双腿,他倒下了,鲜血流了一地。后来王诚虽被及时送到了医院,但由于伤势太重,当天夜里,医生们作出了截除他右腿的决定,如不这样做,一旦伤口恶化,性命也难保。王诚虽然活了下来,但右腿却失去了,从此,再也不能和小伙伴一块蹦蹦跳跳地玩啦!可见,遵守交通法规是多么重要啊!
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网吧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做一个勤奋好学的好学生吧!
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这“规矩”就是“法律”。“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明确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为了更好落实这些目标任务,党中央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就是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领导,更加有力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回顾历史,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保障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具有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意志;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具有科学性,反映客观规律。我国法律的这些特性是其他社会规范不可替代的。为此,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面对金钱的诱惑,有些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时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扞卫它。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为此,对于法律,我们必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良好法制的建立,是反映了对国家民族未来前途的认知和关怀。
为此因以加强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方向。从现在起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步伐,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才能建成全面的完善的理想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用法,党员干部要做到适时恰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一是要自觉地学法,深刻理解法律的内容和意义,在学习掌握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重点要点之后,还要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要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需通过法治学习、教育、培训、宣传等途径,使法治思维成为党员干部一种自觉的意识,让法治思维潜移默化地运用在日常工作中,从而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三是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工作中应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做到用法治理论指导实践,用法治实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
古语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法律实施不力,再好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因而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中的法治能力考核变得非常必要。首先需明确各级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建立完善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其次是要积极探讨建立适应法治内在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党员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依法执政纳入对党员干部的考核当中,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奖励、晋升等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重视提拔任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从而促使党员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日常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大力推行问责制,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通过考核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履职水平和法治能力,使真正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落到实处。
广大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核心在于能否处理好权力和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这就必须让权力进入法治的轨道,强化公开,让广大群众在公开中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广大党员干部能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确保他们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上不存在偏差,达到法治实效。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各级党员干部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提升了法治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
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们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改革开放以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就使个人意志很容易左右党和国家的决策。一旦掌握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个人认识发生错误,就很容易演变成最高决策错误,整个国家也将走向误区。那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听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就是在这种治国方式下发生的社会动乱和民族灾难。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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