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医疗鉴定书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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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医疗鉴定书范文(20篇)
时间:2023-11-01 04:28:11     小编:紫衣梦

错误总结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及时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避免再次发生。最后,仔细检查和修改总结文章,确保语法和拼写的准确性。总结范文中能看到不同人的不同角度和思考方式,对我们的总结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医疗鉴定书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该合同的履行。

二、甲乙双方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确认(具体确认的内容)

三、__________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依然有效(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将来不按之前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也可约定合同全部终止)。

四、争议解决的方式(同上)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解约申请书与一般的申请书差不多,但又有些区别,区别主要有正文内容必须明确解约的内容,比如解约时间、解约赔偿之类的内容,如果另一方同意解约申请的,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医疗鉴定书篇二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xx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xx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

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

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四、20xx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后遗症改变;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申请人:

医疗鉴定书篇三

申请人: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系工伤职工________的妻子。

申请人: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系工伤职工________的儿子。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系工伤职工________的女儿。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审批,现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审批,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审批,不应冲减民事赔偿部分。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审批表中冲减民事赔偿部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申请人直系亲属罗炳钦在深圳市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安排送该总公司深圳工作人员回深圳罗湖,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驾车返回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送漳浦医院抢救无效死亡。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罗炳钦死亡为工伤的认定。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岩分公司处得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中42500元的民事赔偿,,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作出对该工伤的待遇核算,申请人认为不应冲减民事赔偿部分。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高层级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伤亡的,可以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例未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设置任何其他法律障碍,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无论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应当影响权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此外,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批复意见,该意见认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从该批复的精神看,申请人虽已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但仍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已经得到的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被申请人下属的工伤保险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待遇审批扣除申请人已获得的民事赔偿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应该足额给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亡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工伤补偿是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亡后,从劳动保险机构获得的经济补偿,其法律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赔偿权利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适用总额赔偿后的差额补足,从而要求申请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不存在显示公平。《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表明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常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成为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不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其单独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是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倘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剥夺、限制了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将有悖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依法予以执行,而被申请人却根据龙政综45号文件作出扣减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此被申请人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致

___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四

_____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有限公司位于路,我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处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x万元。

法定代表人:,公司目前拥有员工5人,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木材,模板经营,同时兼营钢材、陶瓷销售等。

一、申请贷款的原因我公司由于进货应给支付675万元,现因缺少流动资金,目前已自筹75万元,占总款的11.1%,申请银行贷款600万元,占总款的88.9%,为了能按计划投入正常经营,加快双方生意往来的进度,特向贵社申请贷款600万元。

二、贷款担保措施该笔贷款由担保有限公司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三、还款计划及还款来源根据贵社要求,经我公司研究,同意执行按月归还贷款的要求,我公司保证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金,按季度归还利息。

此贷款还款来源为我公司每月经营收入,我公司计划将每日营业款缴存到我公司开立在你联社的存款账户中我公司申请借款额度600万元整,申请借款期限________年,望贵社给予贷款支持。

x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五

住址:xx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

委托代理人:xx

电话:

被申请人:xx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xx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xx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xx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20xx年5月10日,xx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

1、脑性瘫痪;

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xx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

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

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xx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敬礼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医疗鉴定书篇六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核心环节,侵权责任法在确立时应对其高度关注。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作用、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病历等问题以及

关于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医疗纠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案件事实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 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关键问题却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1 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涉及

专业

性很强的医学知识,对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判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知识已经超出了法官的认识范围,就需要专业机构利用专业的知识来评判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医学是一门特殊和复杂的专业科学,现代医学分科越来越细,非专科的医生对专科的问题都很难准确诊治,更何况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他们一般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的知识,很难根据一些表面的症状和表现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一个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由其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明确事实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2 医学会对于法院委托做鉴定的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只是针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是卫生行政部门单方面交由的鉴定,并没有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按照

什么

样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医学会的做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但我们认为法院委托的鉴定与《条例》规定的不一样,医学会不应简单的照搬《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特殊对待。法院委托医学会做鉴定,患方认为病历不真实时,医学会应当请法院表态,是否依据法院移送的病历进行鉴定,然后按照法院的意见处理[2]。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假若病历真的出现被篡改和伪造,那就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篡改伪造病历处理,部分病历修改和不足与篡改伪造还是不一样的[2]。

3 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1 病历的真实性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当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病历是鉴定所依据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病历是判断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护理常规,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义务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据。但现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医疗鉴定的`中止、终止大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对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已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审理焦点。

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的诊疗过程的文件,并客观地、完整地、连续不断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与结果,因此病历书写是伴随着疾病的诊疗过程形成的,也是医学科学的档案。是法定的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应提供相应的客观事实来支持,并通过法定鉴定机构对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而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

3.2 医学会随意终止、中止鉴定程序的问题

现在鉴定程序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已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将病历向医学会提交,医学会已经受理,但患方在鉴定程序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不配合鉴定,医学会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认为“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案例鉴定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从而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

其他

情形。”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3.3 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鉴定机构的退函后应当及时告知并组织当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病历修改部分交由鉴定专家判断,是否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又无法认定部分,可以写明并告知鉴定机构不要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结论。仍应委托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根据原告单方的意见就简单的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并且病历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法院既然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可的事实认定一部分证据,并用这部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判决,那就应当用这部分事实作为鉴定的依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应通知原告如不参加鉴定,等于自己放弃陈述的机会,将承担不利后果。如原告仍拒不认可病历,不抽取专家,不配合鉴定,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代抽专家。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4 建议组建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

现在的医疗纠纷鉴定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医学会鉴定,一个是司法鉴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而排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想方设法不予配合鉴定;而医疗机构则大部分排斥法医鉴定。医学会里都是医学专家,有时专家们在做鉴定时容易卷入到学术讨论中去,而不是用一个法律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而法医则会更多地用法律的观点来考虑医疗问题,但却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如果两者融合可能会使鉴定更趋圆满。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综合的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组成人员既不是单纯的法医也不是单纯的医学专家,以保证医疗鉴定相对的公平和公正。

医疗鉴定书篇七

尊敬的街道计生办:

您好!我们是______________的一对夫妻。

我们的婚姻生育情况如下:本人_______与妻子_______于_______年在_______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们于_______年生育一个女儿,现在已经4岁半了。

由于家庭经济情况良好,夫妻收入都属于中上等水平,完全有能力抚养第二胎子女。因此向镇计生办提出我们夫妻双方生育第二胎的申请。

希望计生办核实确认我们的申请材料,给予尽快批示。附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八

法定代表人:陈姚济院长

第二被申请人:临汾市人民医院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苏学峰职务院长

第四被申请人: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址:山西临汾市洪家楼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峪生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对许云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许云生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费用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云生20xx年10月10日

医疗鉴定书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患者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2、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___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3、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___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与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关系,对其参与度进行鉴定。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________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十

请求对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本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申请人也坚持认为________________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特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医疗鉴定书篇十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__________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三、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康复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十二

申请事项

1、治疗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的合理医疗费用。

2、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黑a______号____牌小型越野车在________三道街将被申请人______撞伤,事故发生后,______到____省武警总队医院救治,并于同日转至______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因呼吸困难转入呼吸内科,共住院____天。申请人______认为被申请人______多次转科,医疗用药数量过多,且有些药物用途不明,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所用的合理医疗费用,和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请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十三

如何做医疗鉴定

近年来,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非因工受伤,因交通事故受伤)大幅度增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问题,即在当事人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中,许多是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其中还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受到的伤残,也是提供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因此,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我国现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种类。

在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另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这两种鉴定标准适用范围是不同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殊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并且只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此外的一般的人身损害是不能适用该鉴定标准的。但一般的人身损害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有伤残评定的标准外,其他的人身损害,国家没有规定一套相应的鉴定标准,所以很多鉴定机构在对一般人身损害(非因工受伤)进行鉴定时,大部分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笔者认为鉴定机构适用该鉴定标准鉴定是不正确的,其理由:一是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四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五是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其伤残的赔偿标准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比如:职工因工负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本人24个月工资,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若鉴定为伤残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以南昌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19元计算,他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72380元,而职工工伤伤残一级如按月平均工资1140元计算,其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仅为27360元,虽然都是评定为一级伤残,但他们之间的赔偿额仅这一项就相差14万多元。那么,实践当中,为什么许多当事人在发生非工伤的人身损害(即一般人身损害)时,都愿意选择《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不愿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两个鉴定标准不同造成的。一般来说,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远低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举例来说,工伤的伤残评定,在人体损伤达到轻伤后,既便不影响到肢体关节功能,大部分仍可定为伤残,而套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同样是轻伤,如果该轻伤不影响到关节功能障碍,一般就不构成伤残等级。假如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如套用非工伤鉴定标准,可能很难鉴定到七级伤残。由此可见,工伤鉴定标准的门槛远低于非工伤的鉴定标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当事人乐于选择用工伤鉴定标准来鉴定,而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而法院在遇到这类情况,进行处理时,各地法院又是各弹各的曲,各唱各的调,做法不尽相同。对于非工伤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书来决定残疾赔偿金标准。若当事人提供的是以工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工伤残疾赔偿金(或称残疾补助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若当事人提供的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作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赔偿。有的法院则无论是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鉴定书,均适用一般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而有的法院做法是只要当事人是非因工所受到的伤害请求赔偿的,若其提供的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标准作出的鉴定,则一律要求受害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否则不予考虑残疾赔偿金。笔者认为,非因工负伤,其伤残程度鉴定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显然是不符合工伤鉴定关于适用的主体、程序和条件规定的。我们知道,工伤伤残鉴定之前必须先由有关劳动行动部门确认其为工伤后,才能由专门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后受害人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赔偿金等待遇。而一般人身损害需鉴定伤残等级时,是不需要事先经过工伤确认程序再进行鉴定的。此外,一般人身损害涉及赔偿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判赔,否则属于适用主体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此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的法院遇此情形所作的裁判,值得商榷。

医疗鉴定书篇十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市卫生局

申请人:

医疗鉴定书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十六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________时________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

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________时________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________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________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_______________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

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________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卫生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十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督局,职务: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道_______________号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鉴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法院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如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1、____________人民医院对施安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____________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施安明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医疗鉴定书篇十八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医疗鉴定书篇十九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医疗鉴定书篇二十

被申请人:___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患有的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及白细胞减少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注射的双黄连注射液和磷霉素钠混合配制剂有无因果关系。

2,如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明确此混合配制的药物注射到体内对所出现的上述后果的参与度及持续时间的长短。

3,如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明确自身免疫性贫血及白细胞减少的原因。

事实与理由

__年__月__日,被申请人因‘咽痛、咳嗽、周身不适’到申请人负责的____区____镇英窝村卫生室就诊。通过一系列检查后,初步诊断:上感。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抗感染治疗。用药第三天,在被申请人要求换药的请求下,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注射了磷霉素钠与双黄连注射液的混合剂(诊断与注射用药详见用药处方及病历)。无效后去上级医院。

__年__月__日,被申请人住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同年__月__日出院,被诊断为‘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

__年___月__日,被申请人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__年__月__日,沈阳市医学会认为:该患者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及白细胞减少与感染后免疫功能紊乱,导致严重抗自身血细胞抗体有一定关系,做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不服,向____省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__年__月__日,____省医学会做出鉴定:患者继发性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和白细胞减少与用药方法不当(指申请人将磷霉素钠与双黄连注射液的混合配制)有一定关系,故认定‘本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申请人负责的卫生室承担次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____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缺少医学依据。被申请人患有的`是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及白细胞减少,而不是药物性溶血性贫血,此病完全是自身免疫功能的问题,是免疫功能紊乱所产生自身抗体,结合在红细胞表面或游离在血清中,使红细胞致敏,或激活补体,红细胞过早破坏而发生溶血情贫血,白细胞减少在停药后即恢复,如长期白细胞减少也是一种虚劳范畴。而本例被申请人只用了一次双黄连与磷霉素钠混合制剂,也不可能导致如此长期和严重的后果。现被申请人又次起诉,要求申请人承担__年住院的费用,为避免日后无休止的诉争,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申请事项中的各项进行司法鉴定,望准许。

此致

______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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