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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一
关于总装车间李、焊装车间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做如下处理:
一、事件经过:
总装车间李未经上级领导请假审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旷工3日及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焊装车间于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与公司员工发生纠纷,不服从公司管理。
二、处理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解除与总装车间李、焊装车间于劳动关系。 望集团公司全体员工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的局面,共创瑞驰汽车公司的美好未来。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二
单位〔 〕号
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
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 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
事实核查。
你若对上述事实有争议,依照本决定的期限自确认之日
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复议。
单位(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三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下列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业名单
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xx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缴清入库,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后征收)。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或银联卡方式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到你公司所属区国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完税凭证。 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纳税帐户,并及时通知你公司所属区国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扣款。
三、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四
违纪处分决定
5月6日中午,二年二班孙*,找本班候,二年三班姜、二年五班韩*,到小学打架,对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严肃校纪,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几名同学以下处分:
孙*:聚众闹事,并动手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停课一周处分。
候:虽没动手打架,但帮忙找人,且屡犯校规,已经通知家长,自动退学。
姜、韩*:虽然因为没不开情面而去,且去后能够拉架,但去了,就说明有打架倾向,并对学校声誉已经造成影响,给予两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同学们,打架打到小学,是我校有史以来第一次,不仅个人应该感到无限耻辱,更应该知道,这是培养我们,教育我们的老师、学校的耻辱,同时影响到了我们*镇两个教育部门的友好往来,我希望,这是最后一次,以后,再有到小学、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惹事生非的,一律严惩。
*中学校委会
20xx年5月13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五
中国共产党xx市朔城区委员会、朔城区人民政府:
我部于20xx年6月3日决定对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立案查处。经查,20xx年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及石庄窝村委会和张蔡庄乡党委、政府及高庄村委会征收集体土地903.3亩,并将833.1亩土地用于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建设,其中有149.8亩农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观、园区道路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53条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付款凭证、征地协议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xx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2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朔城区委《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xx〕第6期》无效。石庄窝村委会、高庄村委会自行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
二、朔城区委、区政府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用地,对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组织拆除。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集体和村民不愿接收退还土地,可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朔城区委原书记(现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连厚、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委统战部调研员)乔九明、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园林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加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依法移送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部。
年12月28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六
xx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xx年2月7日~20xx年3月27日对你单位20xx年5月16日~20xx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xx年度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度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多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3699.00元。
(二)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度计税发票金额合计4826000.00元。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49.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72340.50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5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3642.5元。其中,(1)少缴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626.7元;(2)少缴20xx年11月份合同印花税1015.8元。
(三)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23张,计税发票金额合计15944000.00元。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90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238252.00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7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7410.6元。其中,(1)少缴20xx年2月份合同印花税1314.0元;(2)少缴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502.5元;(3)少缴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353.4元;(4)少缴20xx年8月份合同印花税2240.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申报缴纳20xx年度土地使用税91.17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91.17元。
(四)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27张,其中1张退票,计税发票金额合计22910719.00元;(2)20xx年开具空军百子湾工程款结算收据6张,金额为4369804.95元;(3)xx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冀保xx县地税外证〔20xx〕000384号)上记载锦州工程营业额为1364011.05元。你单位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13188.4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446700.04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7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8228.7元。其中,(1)少缴20xx年1月份合同印花税3464.2元;(2)少缴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108.9元;(3)少缴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602.8元;(4)少缴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1612.7元;(5)少缴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440.1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xx年度在xx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90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90元。
(五)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20xx年度,你单位只在北京开展劳务,包括未开具发票的空军百子湾工程:(1)根据xx省外管处提供的你单位在京备案项目发票使用情况表,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51张,计税发票金额合计29670408.00元;(2)20xx年1月开具空军百子湾工程款结算收据2张,金额为4557215.56元。根据xx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记录,你单位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3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598683.41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4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8679.27元。其中,(1)少缴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77.6元;(2)少缴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2562.7元;(3)少缴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5738.9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xx年度在xx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0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120元。
合计应补缴20xx年度~20xx年度印花税 27961.07 元、企业所得税1352276.95元。多缴土地使用税301.17元。
以上少缴税款总计1380238.02元。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20xx年~20xx年企业所得税753593.54元及20xx年~20xx年印花税27961.0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90777.31元。
(二)你单位未保存20xx~20xx年度账簿及相关资料,属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上述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处罚款共计400777.3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七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xx市民防办公室
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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