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是读完一本书后对书中内容、主题、结构、人物角色等进行总结和思考的一种文学评论形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书中的故事。我刚刚读完一本好书,感触颇深,或许该写一篇读后感了吧。这本书真是让我百感交集,读后的心情非常复杂,不知道如何用言语来表达。那么如何通过读后感来传达自己对书中情节发展和结局的思考和感动?以下是一些读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体验写的读后感,内容丰富多彩,可供大家参考借鉴。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一
《证券分析》读后感(二)
《证券分析》读后感(二)第一部分:调查及方法之第一章
对《证券分析》有个很高的赞誉――投资者的路线图。而我感觉第一部分最像路线图。第一部分是本书的纲领所在。
1、分析定义.分析是指:认真研究现有事实,并在已确立的原则和合理的逻辑基础上试图得出结论。结合导言,我们可以发现,在平时进行分析时,分析者所依据的原则很重要。原则的合理可靠与否,直接决定了分析结论是否正确,在多大范围内正确。对不同的分析结论进行比对时,只有秉持同一原则的比对才有意义。对在不同原则下做出的不同的分析结论进行比对,属于鸡跟鸭讲。
此外,对于证券分析,很多的结论是基于未来的预期,不是现有的事实,这一点,我们应特别注意。
2、证券分析不是精确学问.格雷厄姆指出投资本质上不是一门精确的学问,因此,证券分析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过,人类所有的学问的精确都是有限的。就像法律、医学、军事以及企业营销一样,投资的成功跟运气和经验有密切联系。但是,在法律、医学、军事以及企业营销里,分析是必须的。换句话说在很多领域里分析不是成功的充分条件,但是是必要条件,证券分析就属于这种情况。
3、分析的困难与局限。格雷厄姆回顾了大萧条前后,美国经济和股市的大波动对证券分析造成的困难。此处的启示:我们的分析是基于一般情况做出的结论,在特殊情形下,我们的分析结论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看起来不适用,对此,我们应有所准备。(企图做出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面面俱到的分析来,基本不可能)格雷厄姆在第一章有很大的篇幅讲了在证券分析中的一些主要障碍。形成这些障碍的原因是各不相同,但我认为有一点很重要,如果不坚持正确的原则,仅仅分析本身并不会带来良好的'结果。
4、分析的三大功能:1、描述功能;2、选择功能;3评判功能。在我们平时的分析中,大部分的分析文字都属于描述功能。例如,某某企业好,利润增长了多少,销售增长了多少,占有率是多少。这些都是描述,仅仅是第一步,接着我们应该看看有没有类似的更好的企业。几个企业摆在一起,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以及影响我们选择的因素是什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5、一个案例:1922年莱特航空每股收益2元,股息1元,价格8元。1927年,每股收益3.77元,股息2元,1928年,每股收益8元,每股资产不到50美元,每股股价280元。这是一个典型的高成长股。那时的航空业就是现在的互联网,发展空间无限,而且莱特航空的创始人就是莱特兄弟(好比乔布斯),血统不错吧。莱特航空的表现也确实亮丽。从1922年开始,到27年复合增长率是13.5%,到28年是26%。我相信这样的数据放到现在的中国,一定会有相当多的人为他歌功颂德,拼命推荐的,指出其30多倍的市盈率实在是太便宜了。当然,不用说莱特航空无论是股价还是随后几年的业绩都够惨的。虽然,这里面有大萧条的因素,都是,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在1928年购买股票支付的价款里,主要就是支付公司的前景,即将公司的前景转化成资本。他们为此支付了多少年的前景啊???(注莱特航空1929年经合并后成为柯蒂斯-莱特公司是当时美国最大的航空制造公司。二战时,公司制造了超过29000架飞机,其生产的战斗机和运输机在中国得到广泛使用,但公司随后衰落,飞机制造部门被出售,转型成为飞机零部件制造商,现在是否还存在我没有资料)
6、分析和投机。投机也需要分析,那么分析是否能使投机获得优势,格雷厄姆认为不能。我的版本对这一段的翻译是一塌糊涂。我看了以后对其意义不甚明了。但分析不能使投机获得优势这个观点我是认同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个股票的价格价格上涨或下跌了,其中一般都会是因为有对这个股票有利或不利的因素出现了。作为投资分析,我们会对各种对该股票有利或不利的因素进行分析,看看主次,找出最主要的。如果股票的价格已经包括了企业的主要因素或者引起票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因素是次要的。那投资者应该回避这样的情况或者忽视价格的波动。但是对于投机者来说,只要价格波动达到一定程度,他就要参与其中。这样的话,分析的作用就没有了。在目前的a股,机构一般都有研究部门,但是由于他们的基本原则都是投机的,所以,研究分析对他们能带来的好处很少而无论他们的研究部门能力有多强。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二
证券分析是一门复杂而又深入的学问,需要投资者有长期积累的经验以及判断力和分析能力。在此过程中,我也从中得到了很多启示和收获。本文就从分析标的选择、财务分析、管理层、行业分析以及估值分析等方面,总结了自己的经验和心得,以供参考与交流。
第二段:分析标的选择
就证券分析而言,标的选择是投资成功的第一步。因此,在分析标的选择时,我们一定要有一套科学的系统和方法。这包括了从企业本身、管理层、行业和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一定要关注公司的运营和盈利情况,并贴近市场动态,及时关注经济和政策发展动向。同时,一定要选择可预测性较高的股票,以便更好地控制风险。另外,合理分散持仓也是非常必要的,以缓解风险。
第三段:财务分析
财务表现是反映公司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最重要数据之一。因此,在财务分析中,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从中找出业绩增长和风险因素。我们可以从公司的净利润、现金流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判断未来的潜力和价值。此外,PE、P/B和PEG等指标可作为公司估值水平的参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指标并非判断股票价值的绝对标准,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析。
第四段:管理层
管理层是衡量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分析管理层时,我们要重点关注其治理结构、管理效率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规划和执行能力。管理层对公司运营和未来方向的专业性意见对整个公司未来的成长也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要留意管理层与公司员工和客户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参加公司的投资者座谈会等方式收集有效的信息,以更全面的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段:估值分析
估值分析是证券分析中最具挑战性的一个方面。如何做到预测股票价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估值分析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公司的基本财务信息,同时还需要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变化等因素,进行整体分析。我们可以使用DCF模型或是相对估值法来进行估值,其中DCF模型主要是对公司未来的经济利润和现金流进行预测,而相对估值法则是基于同行业和同类型企业的估值情况进行比较,了解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估值水平。
结语:
通过对证券分析心得的总结,我认为在证券分析时,要选择恰当的标的,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管理层及行业、宏观经济环境等进行深入分析,加强风险控制,严格选股。在投资过程中,持续关注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持仓,非常必要。最后,我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学习证券分析的方法,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从而达到更好的投资水平。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三
2开展相应的技术分析及盘面研究,撰写相关交易报告或市场报告;
3提供与投资相关的`其他增值服务,有较强的行情把握能力和投资分析能力。
1金融相关专业;
2具有金融行业相关岗位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扎实;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
4熟悉国际、国内金融产品,有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公司从业经验者优先;
5具备相关金融分析师资格证书或海外国际金融专业者优先。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四
性别:
婚姻状况:民族:
户籍:年龄:
现所在地:身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证券分析
工作年限:9
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xx年3月—至今xx有限公司,担任证券分析师。工作内容:
1、负责通过股市报告会、面谈等形式,营销理财服务;
2、负责分析目标板块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列出投资原因,并给出风险提示;
3、负责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分析及解读;
4、负责协助基金经理,对持仓比重、结构、品种做出建议;
5、负责协助其他分析师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
xx年3月—xx年7月xx有限公司,担任证券分析师。工作内容:
1、负责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
2、负责组建及管理投资顾问团队,维护投资渠道;
3、负责维护客户关系,推广并销售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
4、负责通过数据、技术面的分析来进行股票买卖的实盘操作;
5、负责定期召开投资报告会,培训客户经理的投资分析知识。
xx年3月—xx年7月xx有限公司,担任证券分析师。工作内容:
2、负责跟踪xx行业动态,并对行业内变化个股做出分析评价;
3、负责维护客户,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4、负责xx基金的交易,并指导交易员完成交易指令;
5、负责培训下属员工以及分配部门任务。
教育情况
毕业院校:湖南工程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
所学专业:金融学
语言能力
英语:优秀粤语:较差国语:优秀
自我评价
在证券公司任职x年,对于股票投资具有深入的研究,善于数据挖掘和财务分析,对于国家政策和经济形势发展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具有出色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曾在知名财经杂志发表文章数篇,得到读者的.欢迎。能够承受巨大的工作强度,抗压能力强,工作责任心高,团队合作意识佳,希望在证券行业继续发展。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五
2、构建用户行为建模,支持个性化项目;
3、构建数据评估体系;
4、构建业务数据分析体系,帮助确定各项业务数据指标;
5、负责用户行为数据分析,通过监控及分析,推动产品改进,运营调整;
8、负责用户行为调研,通过海量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形成报告,汇报给决策层,支持战略规划。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六
1、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对金融或投资领域有兴趣者;
2、有其他工作经历,但不满足于现状,想对金融投资做尝试和了解者;
3、有投资经历,但困惑却无解决之道,愿意来公司沟通互补交流者;
4、对于金融二级市场感兴趣,敢于迎接挑战,有一定的自控力,承受能力:
5、渴望挑战高薪的有才之士。
1、培训期间有大量的空余时间;
2、热爱交易、对金融经济知识感兴趣;
3、有很强的执行力,自制力强;日常生活有规律、有计划;
4、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抗压能力;
5、耐心细致,有责任心,;
6、对于基础薄弱或者无经验者有专业的.入职培训;
7、公司提供良好的晋升机制。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七
3。 提供与投资相关的其他增值服务,有较强的行情把握能力和投资分析能力。
1。金融相关专业;
2。具有金融行业相关岗位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扎实;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
4。熟悉国际、国内金融产品,有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公司从业经验者优先;
5。具备相关金融分析师资格证书或海外国际金融专业者优先。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八
我是为了想进行股票买卖才买股票相关的书,第一本书讲得是关于如何通过股票的k线以及交易量推测股票的价格变化,虽然此书开始的时候,我决定还是有些道理的,但是越是到后面,我越感到一个完全脱离了股票对应的企业的分析,只是摆弄几根线的分析方法,难倒是真的方法。接着重新体味这些分析方法中含糊其词的语言,就感到无法相信,在书店和网上收集到的其他股票之类的书也大多数如此,让我刚到非常的失望。
直到我看到《证券分析》这本书,不可否认此书前言中巴菲特的名字吸引了我,但是当我看到此书的前面时,的确认识到此书与其他的不同之处,作者极力强调他们的理论上从逻辑上是正确的,这是上面技术图标指标流欠缺的地方,同样后面他们用大量的数据去分析,虽然也只是个例,但是他的数据分析显的更加具有说服力。
不过此书不是给初学者准备的,里面的数据计算比较多,金融术语大部分不进行解释和说明,所以我看得有点头痛。前半部有点冗长,而且对于当前的普通股没有太多的说明,让我感到无味。到了下半部,不仅仅详细解释了财务报表,而且对于普通股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其中最最重要的是,对于股票价格和投机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我觉得这个是对于我目前来说最宝贵的东西,并不是其他知识不重要,而是还没有理解到那种水平。
先说说股票价值和价格分离的问题,作者通过计算股票对应企业的账面价值,发现和价格完全不同,不仅仅是相互没有比例关系,甚至没有大小关系。这个问题在最后几章分析市场分析的时候提到,价格基于的而是预期,这是难以琢磨的,易变的。而证券分析则是基于公司资本的,基于实实在在的东西,虽然也不能用于预测未来的情况,但是在其理论中以“安全边际”来解决股票的最小值问题。
然后再说说投机,因为价格本身是基于预期的,甚至是基于预期的预期,这就导致了股票价格本身是非常难以预测,只是股票本身的波动非常的诱人,所以大量金钱投入进去,希望得到非常高的回报。那么为了适应这些需要,也就诞生出了“不是科学的”市场分析,正因为他们是勉强得到的,所以并不具有科学性。
不过投机理论具有两个非常的诱人的吸引点:
1、别的理论都认为无法预测股票的短期价格,但是它声明可以。
2、理论非常的容易学习,不需要专门的数学知识,也不需要多少专门的金融知识,就可以。
凭借着这两点,这种理论才得以大行其道,但是可惜的是,正是这种理论导致了市场更加不可预测,同样也导致了更多的意外,有获利的,有破产的,但是大部分是错的。
看完了此书,我将暂时转入其他金融方面学习,补充自己对于金融知识的匮乏,等到时机成熟,会重新研读此书,必然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领悟。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九
3、 提供与投资相关的`其他增值服务,有较强的行情把握能力和投资分析能力。
1、金融相关专业;
2、具有金融行业相关岗位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扎实;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有团队合作精神;
4、熟悉国际、国内金融产品,有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公司从业经验者优先;
5、具备相关金融分析师资格证书或海外国际金融专业者优先。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
要说看这书啊,感觉形同嚼蜡。很多人怪翻译的不咋样。我想,也不能怪译者,估计他翻译这书比嚼蜡还难受。因为看的实在难受,所以,看了几遍我也没看出个所以然,好在无所谓,慢慢看。这次看这里看出个东西,下次在那里看出个名堂。最近再看,又有了点感想。所以,决定写个读后感,不过对我来说,这本书还是艰途,离看完了,理解了还远,所以,这些小文字不是对《证券分析》正确理解。同时,有时我的想法可能和格雷厄姆不一样。虽然,我把他及他徒弟的思考当作我投资的指南,不过我从来没打算把他或者他徒弟贡起来,成为格教教徒或者巴教教徒。同时,我也不会一章,一章的写,因为有的章节看的很粗。
在导言里我看到了下面几处东西
1、以投资和投机的差别来区分证券类别:在导言里,格雷厄姆对把证券分成债券和普通股两个大类。分别对债券和普通股的几个关键要素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这里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格雷厄姆对证券的分类,首先格雷厄姆对把证券分成债券和普通股两个大类。其中债券包括债券和优先股。但是,格雷厄姆不是把债券分成债券和优先股两个大类。而是分成了高价类和投机类,没一类都包括债券和优先股。为什么这样分呢?导言里在讨论投机级债券时有句很重要的话:把这些证券当作普通股来处理(要注意它们的限制性条款)一般而言没什么问题,这要比将其看做高级证券中的较低等级的类别要好一些。这话什么意思呢?我认为这里反映出了《证券分析》这书的核心思想:根据投资和投机的情况来对证券分类,而普通股无论如何都有投机成分。
2、关于价值投资:在本书里,格雷厄姆并没有说自己是一个价值投资者,虽然,我没有看过比《证券分析》更早的有关投资研究的书籍,但是从本书的描述来看价值投资这个概念在《证券分析》写出来前就有了。在导言里,格雷厄姆谈到通用电气的股价因为1937年-1938年业绩下滑而出现超过50%的下跌时指出,通用电气以68美元价格出售反映了公众对其的乐观态度,而25美元的价格则反映了同一伙人的.悲观态度,说这些价格代表:价值投资“或“投资者价值评估”,即是对英语的侮辱,也不合常理。这话的意义出了说明我在本段开头的观点,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到现在为止很多人特别是投研机构用一个企业的预期利润增长率来说明要套什么样的市盈率,再乘以一个盈利就成了这个企业的估值,就成了价值投资。这种把戏在近百年前就有了,而且被格雷厄姆嗤之以鼻。
3、流行的观点很早就流行了。很多人都特别爱强调中国股市的中国特色。假如有这样的特色,那么,现在在中国的那些股评家或者机构或者电视台讨论股票的多数说法和观点就不应该出现在格雷厄姆的书里。然而,书里提到的很多被格雷厄姆批驳的东西实在是太熟悉了。
在书里我看到了一般在我们现在依然经常讨论的三个问题:1、市盈率;2、好企业;3、时机。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一
2、能够推荐符合公司投资要求的'证券产品;
3、能够独立撰写拟投资公司调研报告,行业分析报告;
4、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1、硕士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诚信可靠,学习能力强,工作状态良好;
3、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具有大局观;
4、3年以上证券研究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数据分析软件,熟悉金融行业;
5、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cfa、cpa等相关证书者优先;
6、候选人有独立出具行业研究报告的能力,研究的行业、方向不限,做二级市场,a股即可。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二
1、对公司资讯产品中的服务模块进行维护;
2、研究市场走势、挖掘投资机会,为投顾团队提供支持;
3、独立或参与完成团队研究任务,提供专题研究内容;
4、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1、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相关专业;
2、有扎实的金融分析理论基础,对证券投资有强烈兴趣;
3、逻辑思维能力强,具有可塑性;
4、有较好的`写作能力,能配合完成分析报告写作;
5、有团队精神,为人谦逊;
6、20xx年应届毕业生;
7、能承受相应的工作压力,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三
「摘要」立法应控制国有企业从事证券交易的资金和性质,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依法支配自有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投机或投资活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并将于7月1日施行。从总体上看,《证券法》是我国迄今为止最贴近市场经济的大法之一,它比较充分地吸收境外证券立法中带有普遍意义的一些制度,重点借鉴、吸取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的经验、教训,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但由于制订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证券法》的结构安排、条款内容也存在着若干缺陷或瑕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这部法律的质量。
1.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该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该条规定既缺少法律依据,也违背国际惯例。从股票性质来看,它和债券一样,是一种体现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它是民法意义上的非限制流通物,持有和买卖股票,是任何公民享有的一项受宪法、民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虽然由于其职业是和证券打交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这不构成剥夺其享有证券投资权这项民事权利的理由。不允许其持有股票,就如同不允许经手和保管现金的财务人员持有人民币一样不合常理。从国际上来看,也从未见有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立法先例,特别是证券公司的职员参与股票买卖的情况更是十分普遍。
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对证券从业人员规定更高的职业标准、道德规范、法律义务均是必要的,但不得剥夺其法定权利或权利能力。无论是国外证券法,还是我国《证券法》,都规定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买卖证券,同时还规定了特定人员的持股申报、以及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等制度。因此,从法律上说,证券从业人员受“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和“证券持有申报制度”等法律义务约束就足矣。我国实施法制以来的教训反复证明:矫枉过正的立法条款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无法有效实施,反而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力受到削弱。由于《证券法》第180条所规定的没收、罚款、行政处分是与该条规定直接挂钩的,因此《证券法》在今年7月1日实施后,该条规定能否有效执行将面临严峻考验。
2.违法、违规证券发行的处理《证券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该条规定存在的第一个问题:究竟是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内容或程序违法导致该内容应予撤销等法律后果,还是因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款或其申请文件存在问题而导致该决定应予撤销等法律后果?如是前者,则过错在主管部门;如是后者,则过错在发行申请人。这两种情况下的责任追究及对证券发行的处理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倘若证券主管部门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导致证券发行决定应予撤销的,在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且无任何重大过错时,就不应停止证券发行或要求发行人返还。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可能是在于警戒和遏制发行申请人的申报虚假等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但该条的行文表述不甚准确,它不应当是“决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从而误导或骗取证券主管机关作出了发行审批的决定,在发现发行人违法情形时,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已作出的决定。
该条规定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对已经发行证券的.处理,无论其上市与否,是否均一律返还?对已上市证券,是按发行价返还还是按交易价返还?证券持有人不要求返还的,是否就可以不返还。已发行证券依据其上市与否可区别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在我国现行证券管理体制下,由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股票)最终均可上市,但有一段或短或长的等待期。根据该条规定,已经发行的证券,在未上市情况下,由于主管部门撤销发行决定,要求发行人返还是可操作的;但若所发行的证券已经上市,情况就比较复杂。已上市证券有两种证券持有人,一种是通过发行申购而持有证券的原始持有人,一种是通过交易买卖而持有证券的继受持有人。这两种持有人购进证券的价格是不一样的,而证券交易价格每天还在发生变化。如果说对原始持有人按“发行价”返还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对继受持有人按“发行价”返还就显失公平。
对欺骗、损害投资者的证券发行行为,既然证券主管部门已撤销发行决定,就应由证券主管部门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无条件返还,而不是证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返还”,证券持有人不要求返还,发行人也应返还。
3.国有企业参与股票交易《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该条在立法措词上并未明确禁止国有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或参与股票交易,但由于该条规定使用了“炒作”一词,从而使得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变得具有“不确定性”。“炒作”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它在中文中的完整表述应该是“炒买炒卖”,按《汉语大辞典》(1991年汉语大辞典出版社出版,罗竹风主编)的定义,炒买炒卖是指“就地迅速转手买卖,从中牟利”。从这种定义上理解,在证券投资学中,“炒作”相当于英文中的speculate,译成中文为“投机”,按韦氏(webster)词典的解释,投机是“为推测的利润而从事交易和冒险”。一般认为,购进证券不是为出售而是为了持有,属于证券投资,若购进证券是为了在即时或短期内抛出获利,则属于证券投机,但证券投资和证券投机可以互相转化。若把“炒作”理解为“投机”,那么该条的规定在于制止国有企业从事证券买进卖出的投机交易,而并不禁止国有企业以持股为目的的证券投资交易。但即便如此,对国有企业的这种限制也是不合理的,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交易主体,它有权利使用自己可以依法支配的自由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投机或投资活动,以通过资本经营获得商业利润。立法应该控制的是国有企业从事证券交易的资金来源和性质,建立国有企业向其国有资产所有者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证券交易的申报制度,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作为民事主体的交易资格。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有关事项《证券法》第8章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涉及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5家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的角度来看,该章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标题与条款的内容不能有机地衔接。标题用词是“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而规定的5家服务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业务,不仅表现在证券交易领
域,更重要的还表现在证券发行领域,因此在“交易服务机构”项下规定这5家证券机构显得文不对题。其次,5家服务机构采取了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规定方式,使得立法条款之间缺少协调性和逻辑性。第157条至第160条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从业经验和资格、限制行为、收费制度等;而第161条在规定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时,却只规定其执业责任。另外,第159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限定不妥。该条不允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从性质和业务范围上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证券公司不同,咨询机构不从事证券承销和经纪业务,因此其行为不会与发行人、投资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境外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重点是咨询服务和代客理财,其中代客理财就包括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为进行专业化的证券投资,减低市场风险,一般均将资金委托给基金公司或咨询机构去运作。在我国,一方面是数千万的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他们急需专业人士的帮助;另一方面是上百家证券专业咨询机构业务量不饱和,工作难以为继。《证券法》限制其代客理财、买卖证券,对化解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中国股市的健康运行均没有积极作用。此外,《证券法》不允许咨询机构买卖其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也是不妥的,参照国际立法惯例,只应限定咨询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进或卖出所持有的被服务公司的股票,即不得从事短线交易,此外,还应受内幕交易条款的约束。
5.证券从业机构法律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是“弄虚作假”的表述不妥,含义模糊;二是处罚过严,即违法行为与违法责任不相当。
我国在颁布《证券法》前所实施的法规、规章,参照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立法,一般要求证券中介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参照《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股票条例》)第18条)。这是从积极的一面提出从业的标准或规范。而对违反该项标准的行为,一般概括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并根据违法情节而追究相当的法律责任。如,《股票条例》第7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位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但是,《证券法》第202条提出“弄虚作假”的概念。查《汉语大辞典》的解释,弄虚作假是指“搞虚假的一套”,虚假是指“假的,不真实的”。可见,“弄虚作假”一词相当于《股票条例》中所述的“虚假”,并不包括严重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但如果采用此种解释,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概念含义过窄,不能概括其他证券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虚假行为在证券中可表现为轻微虚假行为、一般虚假行为、重大虚假行为三类。轻微虚假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法律处罚,一般虚假行为只能导致较轻的法律处罚,只有重大虚假行为才会导致《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包括没收、罚款、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在内的法律处罚。在现代法制国家,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定要相当,畸轻畸重与法制原则都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该条对“弄虚作假”行为,不问情节轻重,不问具体情况,一概采取严厉的并处措施将严重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运行造成障碍。
在《证券法》第11章“法律责任”中,有13个款项涉及到对证券违法主体的取消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了取缔、关闭、停业、吊销、撤销等措词。大多数条款的规定都是合适的。但第176条、193条、202条的规定不尽合理。第176条涉及到证券公司承销或经纪未经批准已发行的证券,第193条涉及到证券公司侵犯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资金;第202条涉及到社会中介机构的文件弄虚作假。毫无疑问,对上列行为法律应当严加禁止并追究责任,但是,这3条规定的取缔、关闭、停业均未指明以情节严重为前提,这就使得此类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一些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经过改过自新后重新发展。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四
新修订的证券法已经施行,到底新的证券法有哪些亮点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五
1、研究并跟踪与证券、外汇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场动态,并对其进行分析;
3、协助执行公司战略投资计划,及时跟进及维护投资项目,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和策略;
1、硕士及以上学历,金融相关专业;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在证券行业有从业经历者优先;
2、热爱金融行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
4、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六
1具备良好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
2拥有自己独立的战法系统、交易手法并能结合公司产品特色开展推广营销。
3负责研究行情及操作策略,总结目前行情现状的操作方向,支持和协助销售团队完成任务。
4能从对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的连续跟踪和准确分析中,挖掘具有投资价值的领域和潜力股,及时形成有较强实用价值的投资分析报告。
5对内为营销团队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对外参加各种投资交流活动。
6具有实盘操作经验,能提供有效行情策略、即时操作建议等。
7能快速响应业务部门需求,提供专业支持。
1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3年以上金融公司直播讲课经验和股票等证券类投资分析经验,熟悉各类分析工具,熟练掌握证券投资技术和基本理论分析,对技术分析有独到见解。
3具有较强的'股票研究能力,善于进行题材挖掘能力,拥有良好的分析思考能力。
4对国内外重大经济事件有较高的敏感度及对该类事件的影响有独立的判断。
5熟悉宏观经济研究、策略研究或行业研究,对证券信息有比较敏锐的市场感觉,善于把握市场运行规律和节奏。
6对于专业的市场分析和成功的市场营销能有很好的平衡把握。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七
1、根据概要需求(客户及内部需求)编写详细需求规格说明书。
2、系统规划,与产品人员进行前期调研和产品设计工作,编写调研报告和项目解决方案。
3、参与系统功能验收工作及用户手册、新增产品功能培训资料的编写。
4、负责客户需求调研及需求反馈的.分析。
5、配合测试人员编写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的编写、问题缺陷的发现及跟踪、产品用户手册编写等。
6、协助系统架构师、系统分析师对需求进行理解。
2.预测公司财务收益和风险,建立公司财务管理政策和制度;
3.分析评估各项业务和各部门业绩,提供财务建议和决策支持;
4.预测并监督公司现金流和各项资金使用情况;
5.参与投资和融资项目的财务测算、成本分析、敏感性分析,配合制定投资和融资方案;
6.撰写财务分析统计(番禺统计)报告、投资财务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7.协调公司和部门的其他工作。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八
现今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把钱存在银行收取利息的时代以一去不复返。只有通过把多余的钱拿来投资才是科学合理的现代生活方式。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在实验室进行模拟股票投资交易,觉得炒股大致需要几个前期的准备工作:一、了解股票买卖的流程二、看懂证券投资所电子屏幕三、通过和周围的投资老手们接触了解一些最基本的“股票常识”有了以上的准备后,你就可以申请在深沪市开始体验你的股票生涯了。但是一定要记住一点,在股市上有的是瞬息万变,有的是不测风云,不管怎么样,在这之前都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这是很重要的,理智高于一切,能有效运用自己的知识去运作,会带给自己很大的方便。四、买股票前,要对各股进行宏观面分析与技术面分析。在选各股时要多关注一些财经新闻,了解国家最近颁布的政策,选择“利好”股票领域,这对“熊市”里的股票操作尤其重要,因为“熊市”股票波动很大,尤其易受消息面的影响,所以时刻关注财经新闻很重要。不要买自己不熟悉的股票,选择几只股票作为自选股坚持每天观察其走势图,利用k线与成交量,以及macd、bias、kdj等指标进行分析,关心该公司的一切公告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判断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再决定是否买进。股市是有风险的地方,而且想要取得收益,那也就等于是在向风险进行着正面的挑衅。
要打有准备的仗,做什么东西,什么时间做最好,具体每一步该怎么做,这都是事先要想好的。
选股,建一个适合自己的投资风格的股票池。一个人不可能跟踪所有的股票。首先要选好你要进入的大方向,有时这就是个人偏好以及个人擅长优势的问题了,我主要选择新能源类以及商业零售业,选择股票要仔细地阅读每家公司的年报、中报、季报和其它公开信息,从中选出有良好预期的个股,坚持对他们进行跟踪,在适当的时机采取行动。
选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季度每股收益是否有大幅的增长。成长性是股市恒久的主题,是股价上涨最主要的推动力。其中要注意:要剔除非经营所得;考察增长可否具备可持续;收益增长有无销售增长作为支撑;增长率是否有明显放缓,如果是这样,其股价可能会发生下挫。年度每股收益的增长,连续多年业绩稳定增长30-50%以上的公司是最有可能成为牛股的。当然其收益必须是基本面能支撑而不是非经常收益所得。误区:市盈率低并不一定有投资价值,当前钢铁股市盈率很低,但股价并没有大幅上行的动力。业绩大幅增长的预期才是股价上涨的动力。
市场是有周期性的,涨多了就会跌,跌多了就会涨,所有的证券市场都是这样。另外消息很重要,如果事前有传言,消息出来前股价已有一定涨幅,股价可能对这种预期已经有所反应,这时可能是一个卖出的好时机。例如5月13日新闻中(000978)桂林旅游公告,20xx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xx年5月20日,除息日为:20xx年5月21日。通过这条新闻可推测桂林旅游在近日会上涨,在此时就应买入,在20日卖出。
巴菲特的名言“在别人贪婪的时候恐惧,在别人恐惧的时候贪婪”,告诉我们,投资过程中许多时候应该多一点点逆向思维。贪婪和恐惧是炒股的大敌,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的判断。要克服投资中的恐惧心理,关键是要形成自己的投资哲学。有了投资哲学做保障,不仅在市场出现震荡之时,可以克服恐惧,不致于错杀股票,相反还可以利用市场的错误获得非常好的投资机会。比如巴菲特、林奇、索罗斯等投资大师的投资哲学就是相信企业是有价值的,短期价格可能偏离价值,但长期看价格必然向价值回归。
(一)要善于运用理论
在第一次真正接触要买入股票的时候,心里总是很冲动,买这个买那个,可真正把老师所讲的选股理论运用的倒没有多少,这样一来,赔了不少。这时我开始认真思考打开股市行情,仔细分析每一股的走向,历史走向,跌落的程度,有没有机会上升,仔细分析k线图,慢慢就看出点名堂来了,这个时候再选择要买的股票,就能很有把握了,可以知道在买的时候先把价格压低一些,买的时候也对看好的多买,不很看好的就少买或不买。随后要做的的就是仔细观察每股的变化,在必要的时候就抛售出去。要是趋势发生变化,首先要稳住,先观察一下这只是暂时的假象还是这股将就沿这个趋势下跌,这个时候再根据我自己的分析决定要怎么做。这时理论的运用就显的重要了。
(二)及时止损
止损是指当某一投资出现的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及时斩仓出局,以避免形成更大的亏损。其目的就在于投资失误时把损失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股票投资与赌博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可通过止损把损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成功的报酬,换言之,止损使得以较小代价博取较大利益成为可能。股市中无数血的事实表明,一次意外的投资错误足以致命,但止损能帮助投资者化险为夷。
止损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个计划,更是一项操作。止损理念是指投资者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止损在股市投资中的重要意义,因为在高风险的股市中,首先是要生存下去,才谈得上进一步的发展,止损的关键作用就在于能让投资者更好的生存下来。可以说,止损是股市投资中最关键的理念之一。止损计划是指在一项重要的投资决策实施之前,必须相应地制定如何止损的计划,止损计划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根据各种因素(如重要的技术位,或资金状况等)来决定具体的止损位。止损操作是止损计划的实施,是股市投资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个步骤,倘若止损计划不能化为实实在在的止损操作,止损仍只是纸上谈兵。
(三)留意金叉和死叉
当k、d、j三线均低于20线,一旦j线从下向上穿过k线和d线的交点,k线在d线下方变为k线在d线的上方,并形成有效的向上突破的时候,我们认为出现了kdj金叉。一般情况下,金叉是较好的买入点信号(不排除有例外情况的可能)。
相反,k、d、j三线均高于80线,一旦j线从上向下穿过k线和d线的交点,k线在d线上方变为k线在d线下方,并形成有效的向下突破的时候,我们认为出现了kdj死叉。一般情况下,死叉是较好的卖出点信号(不排除有例外情况的可能)。
有时,一支股票在除权(息)后不久出现金叉、死叉,这种情况下,对金叉、死叉的意义有相当大的影响。
总而言之,炒股要树立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做到不怕、不贪,不以市场的短期波动而惊慌失措。要学会多看、多想、多操作,就会熟能生巧,保证资金安全是盈利的基石。在自己失利了之后,曾一度对整个模拟炒股完全失去了信心。没有将自己的心态及思想调整到一个良好的状态,是这一次经历中的一大败笔。要锻炼良好的心里素质。要买卖股票是对人性缺点的最大考验,我们要沉重冷静分析,要有耐性,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保持五分乐观七分警觉。在形势不利的时候及时抽身而退,从而最小化降低损失。
要合理布局,股票不能局限于某几个行业中的某几只股票,而应当视野开阔,至少关心十来个比较大的行业及其中的几十家公司,比如煤炭、有色、食品、钢铁、石化、化工、机械、汽车、银行、地产、运输、传媒等行业的龙头公司。要熟悉公司。所买入的股票要熟悉,对其业务、财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基本做到了然于胸。对于熟悉的股票,才能做到跌而不怕,能够坚定持有,不至于因为下跌而惊慌失措,造成投资失败不要购买不熟悉的股票。
证券分析读后感篇十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第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第十九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二十六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一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二条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帐户保密。
第三十九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第五十一条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二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第五十三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七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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