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时间、资源、风险等。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是制定方案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我们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权衡。这是一个成功的方案实施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示和借鉴。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二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及相应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导和服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明确活动实施部门或者单位,责成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委托其他法人、组织承办的,由承办者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跨县(市、区)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主要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办者年度内在同一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取得安全许可。
第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反恐怖主义和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需要,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已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承办者。
第十一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安全等级进行调整的,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承办者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整。承办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承办者提前举办或者延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分别在提前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5日前向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前书面告知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证件。但因情况紧急,承办者临时申请变更、取消的除外。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为承办者保守商业秘密。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承办者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发现承办者未按照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活动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承办者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现场各出入口公示各种票证样版,方便识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证件,由公安机关监制并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承办者应当落实以下现场秩序维护和疏导措施:
(一)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部位进行看护;。
(二)在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入场退场时对人员和车辆进行及时疏导;。
(四)入场人员即将达到安全容量时,应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五)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承办者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施工,或者聘用具备相应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签订设计、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安全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配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安全检查设备、监控设备。
承办者应当提前将禁止和限制带入场的物品清单通过媒体、海报、票证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动参与人员。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场所安全通道、出入口、供电系统以及可容纳的人员数量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监控、广播、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二十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改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备足够力量,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安全许可和检查的;。
(二)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四
为确保“院庆”取得圆满成功,根据学院“院庆活动总体方案”及院领导要求,结合后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
在后勤处组建“院庆”后勤保障工作组,全权负责“院庆”后勤保障服务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张正荣。
副组长:邓新民潘奇龚显益。
成员:后勤处所有干部职工及后勤服务工作从业人员。
保障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
(一)餐饮交通组。
组长: 。
成员: 。
(二)校园美化组。
组长: 。
成员: 。
(三)水电保障组。
组长: 。
成员: 。
(四)迎宾接待组。
组长: 。
成员: 。
二、工作任务。
(一)餐饮交通组。
1、负责“院庆”晚宴接待餐饮服务工作。
2、负责落实好10月30日后勤保障工作组及院领导中餐就餐工作。
3、在“院庆”前做好院内公务用车车辆检修以及“院庆”期间公务用车调度工作。
(二)校园美化组。
1、根据“院庆”总方案负责中区大门、南区主会场、湖滨路等地花卉摆设工作。
2、负责协调各系各部门开展好迎“院庆”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水电保障组。
1、负责院庆期间水电供应保障工作。
2、负责院庆庆典大会及晚会会场供电、照明工作。
3、负责避让线路砍伐树枝所留枯枝败叶的清理工作。
(四)迎宾接待组。
1、负责来宾报到及礼金、礼物接收工作。
三、具体工作进程时间推进表。
四、工作要求。
1、各工作组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小组会议明确任务,分工负责,把每一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各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长调度指挥,工作涉及任何人都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院庆工作。各组组长要主动与各系各部门对接协调做好院庆有关工作。
2、餐饮交通组认真细致做好各项接待工作,确保车辆驾驶安全、食品安全、服务周到。车队司机要穿着整洁,热情服务。
3、校园美化组认真主动做好校园花卉摆放、清洁校园环境卫生,不留卫生死角。特别是卫生间要保持干净卫生,没有异味。
4、水电保障组要做好院庆期间水电保障工作,安排水电工在岗在位,随时应对水电突发事件。
5、迎宾接组要穿着整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展示学院良好形象。
6、各组组长要深入工作一线,脚踏手指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涉及责任人要现场指导做好工作,确保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各组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要及时反馈请示报告。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书面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质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票证,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发放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
第三十一条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五)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应当拒绝其入场或者劝其退出活动场所;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执勤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缓冲区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验票时发现持假票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无票人员和持假票的人员已经进入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承办者发售门票或者发放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六
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和现有人员的结构特点制订以下考核方法:
根据公司业务人员特点,公司设内勤二名,主管一名,内勤根据业务特点分对外业务、对内管理各一名,主管人员负责协调及监督管理作用。
对外业务内勤:
主要工作:
1、业务客户日常正常工作联系、客户资源管理;
2、销售产品的收发联系、产品宣传资料的收发联系;
3、开票、应收应付款对帐,行政监管部门日常工作联系。
4、公司正常消耗品的采购、水电费、电话费、物流费等费用支出、报销。
台帐记录:
2、业务收入、支出日记帐:对公司由于经营、日常工作需要产生的货款收入、支出、业务费用支出、办公用品支出、水电费、电话费、物流费支出,其他收入支出的流水帐目,要求有主要事项,发生金额数量及相关票据附件和经办人。
3、每月5日前对公司上月的业务经营情况,收入、支出、应收、应付款作出统计报表。
4、统计每月客户新增情况,原客户业务量增减情况内部业务内勤:
主要工作:
1、公司产品进销存管理、仓库报表统计。
即对公司经营产品进库验收、分类储存、货位登记、台帐登记,并在每月5号出具上月的仓库统计报表。
2、对公司日常消耗的物资、经营产品相关资料、配件、样品的管理,和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的监督。
即对公司对外内勤采购回用于办公的消耗品进行登记审核、落帐登记,根据对外内勤发出的邮寄、自领要求,对邮寄和自领的经营产品相关资料、配件、样品进行台帐登记。
3、人员考勤登记。
对公司人员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到位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台帐记录要求:
1、考勤记录表和统计当月公司人员考勤情况。
2、产品验收入库情况登记本。
3、出入库台帐、产品销售台帐。
4、仓库月报表(每月5日)。
5、物资管理台帐。
基本工资50%日常工作考核40%考勤10%。
(一)考勤。
1、时间规定。
2、迟到与早退。
无正当事由迟到与早退时限为15分钟,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结构工资的2.5%,当月发生四次扣完10%,(有正当理由导致的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立即停岗一周,停岗期间按当月天数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停岗二次后立即辞退。
3、请假与旷工。
正常上班时间如因私事请假根据实际天数按当月实际天数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公事出差回来后,半天内向公司销假并汇报出差情况,报销差旅费用。超出半天未销假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全部考勤工资并立即停岗一周,停岗期间按当月天数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停岗二次后立即辞退。
(二)日常工作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分工作完成度和工作纪律两部份。
1、工作完成度30%。
对于本职岗位内的工作在公司检查,或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
发生岗位责任事件扣除方法:第一次5%、第二次10%、第三次15%,扣完三次立即停岗一周,停岗期间按当月天数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停岗二次后立即辞退。
2、工作纪律10%。
在工作场地发生以下事件的一次扣5%。
a、上班时间玩游戏。
b、用办公电话聊天。
c、同事之间吵架、打架。
d、其他与工作无关事件。
(一)考核奖励。
1、季度内在上述考核中未发生处罚事件奖励200元。
(二)进步奖励。
1、在公司日常管理中积极学习,对公司管理、业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形成文字方案,经公司采纳使用并取得实际效果的,一次奖励500元。
2、积极学习,通过自学等方式取得更高学历的,在取得证书后,公司奖励500元。
(三)优秀员工奖励,奖励5000元。
优秀员工入选条件:取得考核奖励最高奖项和进步奖励三次以上(含三次)。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五)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活动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人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五)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查验。
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将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对各场次活动准予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三)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者以及有关单位。由此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办者举办的活动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一)在设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二)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前款所称的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视现场座位、监管执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前款所称的有效使用面积,是指场所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公共设施、疏散通道、缓冲区域等面积后的面积。
举办演唱会、歌舞表演等活动,需要临时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数量应当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第三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场,采取疏导应急措施;发现持有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2小时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监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活动:
(一)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场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向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及时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四)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民在公共场所自发进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当活动现场聚集人数超过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八
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和现有人员的结构特点制订以下考核方法:
一、分工与具体事务。
根据公司业务人员特点,公司设内勤二名,主管一名,内勤根据业务特点分对外业务、对内管理各一名,主管人员负责协调及监督管理作用。
对外业务内勤:xx。
主要工作:
1、业务客户日常正常工作联系、客户资源管理;
2、销售产品的收发联系、产品宣传资料的收发联系;
3、开票、应收应付款对帐,行政监管部门日常工作联系。
4、公司正常消耗品的采购、水电费、电话费、物流费等费用支出、报销。
台帐记录:
2、业务收入、支出日记帐:对公司由于经营、日常工作需要产生的货款收入、支出、业务费用支出、办公用品支出、水电费、电话费、物流费支出,其他收入支出的流水帐目,要求有主要事项,发生金额数量及相关票据附件和经办人。
3、每月5日前对公司上月的业务经营情况,收入、支出、应收、应付款作出统计报表。
4、统计每月客户新增情况,原客户业务量增减情况内部业务内勤:xx。
主要工作:
1、公司产品进销存管理、仓库报表统计。
即对公司经营产品进库验收、分类储存、货位登记、台帐登记,并在每月5号出具上月的仓库统计报表。
2、对公司日常消耗的物资、经营产品相关资料、配件、样品的管理,和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的监督。
即对公司对外内勤采购回用于办公的消耗品进行登记审核、落帐登记,根据对外内勤发出的邮寄、自领要求,对邮寄和自领的经营产品相关资料、配件、样品进行台帐登记。
3、人员考勤登记。
对公司人员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到位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台帐记录要求:
1、考勤记录表和统计当月公司人员考勤情况。
2、产品验收入库情况登记本。
3、出入库台帐、产品销售台帐。
4、仓库月报表(每月5日)。
5、物资管理台帐。
二、工资结构。
基本工资50%日常工作考核40%考勤10%。
三、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勤。
1、时间规定。
2、迟到与早退。
无正当事由迟到与早退时限为15分钟,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结构工资的2.5%,当月发生四次扣完10%,(有正当理由导致的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立即停岗一周,停岗期间按当月天数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停岗二次后立即辞退。
3、请假与旷工。
正常上班时间如因私事请假根据实际天数按当月实际天数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公事出差回来后,半天内向公司销假并汇报出差情况,报销差旅费用。超出半天未销假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全部考勤工资并立即停岗一周,停岗期间按当月天数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停岗二次后立即辞退。
(二)日常工作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分工作完成度和工作纪律两部份。
1、工作完成度30%。
对于本职岗位内的工作在公司检查,或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
发生岗位责任事件扣除方法:第一次5%、第二次10%、第三次15%,扣完三次立即停岗一周,停岗期间按当月天数比例扣除基本工资。停岗二次后立即辞退。
2、工作纪律10%。
在工作场地发生以下事件的一次扣5%。
a、上班时间玩游戏。
b、用办公电话聊天。
c、同事之间吵架、打架。
d、其他与工作无关事件。
四、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
1、季度内在上述考核中未发生处罚事件奖励200元。
2、半年内在上述考核中未发生处罚事件在季度考核基础上再奖励500元,即700元。
3、全年内在上述考核未发生处罚事件在季度考核基础上再奖励1000元,即1200元。
(二)进步奖励。
1、在公司日常管理中积极学习,对公司管理、业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形成文字方案,经公司采纳使用并取得实际效果的,一次奖励500元。
2、积极学习,通过自学等方式取得更高学历的',在取得证书后,公司奖励500元。
(三)优秀员工奖励,奖励5000元。
优秀员工入选条件:取得考核奖励最高奖项和进步奖励三次以上(含三次)。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九
本次活动严格按照《xx市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坚持承办负责的原则,由公司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方式:xx市xxxx演出团为主办单位,xxxx酒店为协办单位。(二)、配备保安人员共计15名,统一着酒店保安服装。其中收票验票2人,门口查包、安检4名,4个安全出口配备4人,场内维持秩序5人。(在演出开始后,查包验票人员补充到内场维持秩序)(三)、为确保2012年12月29日xxxx酒店3楼演艺广场活动圆满完成,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在酒店领导和保安部经理的领导带领下,协调本次活动的安保工作。演出前由保安部经理带队检查各消防栓可以正常工作,灭火器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无其他物品阻碍,安全出口应急灯可以正常照明,安全出口可以正常通行。
本次活动参加人数为500至800人。
在舞台前方有三排空座位的面积,作为舞台缓冲区域。本次活动在各个出入口处都设有突发事件的缓冲区域,与楼梯安全门衔接,可以相互流通,并在缓冲区域设置了文字指示,配有保安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组长做好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以便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做到万无一失。演出场所内外都设有专业的巡逻小组负责巡逻、物品安全及上台演出人员的安全,以免歌迷的冲动而发生意外。在退场和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在场的保安和出入口的保安负责人员的疏导,确保快速有序退场和撤退。
应急预案:
(1)在活动过程中,如果出现停电,现场的工作人员应该马上启用应急照明设备。
(2)现场安排负责活动秩序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醒观众不要惊慌,对出现慌乱的观众进行讲解,让观众不要离开座位,耐心等待酒店保安的指示。
(4)如果活动不能继续进行,需要进行退场时,现场的保安人员应该维持好现场的秩序,遵照先入后出的原则,有序的组织观众退场,严防拥挤现象的发生。
(5)现场工作人员应该耐心等待现场保安组长的通知,严禁私自处理活动现场的人员。
现场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在活动现场严禁抽烟、玩火,如有发现,应该立即制止,并将责任人上报现场负责人处。
(1)活动区域一旦着火,发现火情的人员应保持镇静,且勿惊慌。并立即上报。并迅速有序组织观众安全撤离。
(2)如初期小火自己能将其扑灭,一部分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扑灭。以防火势扩大。
(3)如火情难以扑灭时,工作人员应采取最快的方式向消防监控中心报警。如用附近的电话或打碎附近的手动报警器。
(4)在扑救人员未到达火警现场前,一部分保安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火警现场附近的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5)消防队到达后,负责人应及时向消防队总指挥准确地提供火灾情况,协助消防队灭火,引导消防队进入火灾现场。
(6)在活动现场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应该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持工作,确保观众有序的撤离,时刻注意安抚观众的情绪,杜绝现场出现混乱。严防拥挤,造成踩踏事件。
(7)通道工作人员应该组织通道内的学生快速撤离,维持通道通畅,禁止观众在通道内逗留。
由于活动当晚现场舞台需要,观众现场的灯光相对较暗,因此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该时常提醒观众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
(1)现场出现失窃事件后,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将情况反应到现场负责保安组长处,保安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安排。
(2)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向当事人询问发生该事件的时间、地点。丢失的物品,以及其他详细信息。
(3)事件发生后所有观众不允许离开座位(特殊情况除外),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对现场人员进行统计,针对该事件立即生成一个有效的处理方案。
(4)出口处的工作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如果有人出入应该做好记录工作,以便出现突发事件后供上级查阅。出现失窃事件后,出入口出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把关,严禁一切人员离开。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向负责人报告,争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放行。
(5)现场保安组长针对现场情况做好保护工作,提醒失窃者不要搞乱现场一切物品,包括罪犯留下来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物品,分头报告当地派出所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了解情况和进行破获。
(1)参加活动演出人员以及现场观众在活动中受伤或突发急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保护,如情况紧急,可采用正确的急救方式进行急救。
(2)如受伤者不能移动切不可强行搬动或移动,应该耐心等待工作人员的到来。
(3)如无接受过救护训练,切不能自行抢救,应安慰伤者。
(4)工作人员拨打120或就近医院的电话,并同时应记录受伤者的姓名、地址等资料以备需要时用。
(5)现场工作人员应该做好现场观众的情绪安抚工作,以防出现骚乱。
参加活动的观众之间或与其他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应迅速将双方劝解分离。如双方持器械打斗,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立即强行制止。事件严重者报110带往派出所解决。
活动前由保安对观众做好动员工作,进、退场必须保持秩序,应有序进行。保安人员进行管理,发现情况大声喊叫及时制止。且迅速维护现场秩序,查看有无人员受伤。若有人员受伤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情况送往周边医院,严重者马上送医院。
入场前排查,禁止外来人员参加。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晚会中出现的哄场和不文明行为,即时制止捣乱滋事人员,若情节严重影响到晚会正常进行,可以将其逐出场外。必要时可请求校园保安帮助,工作人员解决问题时尽量不要影响其他观众,切不要将事闹大。
xxxx酒店。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预先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并责成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科学安排举办的活动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5000人以上或者占用主干道路、地标建筑,可能对治安、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十一
从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大局出发,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及时预测和掌握各种不安定因素,并做好平息事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准备。活动举办期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果断处理,努力控制局面,快速平息事态,确保大型活动顺利、安全。
二、适用范围。
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应及时启动本预案:
1.活动场所建筑物塌陷;
2.活动场所发生火灾;
3.现场秩序失控,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4.现场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5、其它影响安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3.预防为主。重视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将“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活动的策划、筹备、举办等每个阶段。
4.快速反应、从容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要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四、前期工作。
1.信息报告:
大型活动中发生安全事件后,要在第一时间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并视事件发展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安全事件发生后,主办者、承办者及在场的有关部门人员,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有效、果断的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减少损失。
3.应急响应:
学校接报后,有关领导视情况及时启动本预案。
五、应急处置。
总指挥:徐进艇肖刚。
副总指挥:各班班主任。
指挥部设以下工作机构,人员由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部门抽调,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掌握突发安全事件的全部情况,按指挥部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2.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负责做好处置事件的具体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3.负责安全值班,督促检查各组工作落实情况。
(二)疏导组:
1.对大型活动开展期间可能发生的不稳定事端提前进行预测、评估。
2.事件发生后,要以最快速度组织年级主任、班主任等有关人员即刻赶赴事发现场,面对面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引导现场人员有序撤离。
(三)救护组:
1.活动开展前做好医务人员、救护地点、医疗器械、药物的准备工作。
2.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3.对重伤员送医院继续治疗。
(四)后勤组:
1.搞好应对安全事件所需设备、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2.保障通讯设备完好。
3.随时调动机动车辆。
4.保护好水电暖等设施,保障安全用餐、用水、供电、供暖。
(五)宣传组:
1.掌握事件过程中张贴的口号、标语、大小字报及散发的传单,积极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
2.保证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在事件的各个不同阶段,要及时通过传媒手段向广大师生通报相关情况。
(六)保卫组:
1.按照有关规定,对活动举办严格审批。
2.深入到活动中去,随时掌握信息。
3.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
4.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配合公安部门完成现场保护、线索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大型群众活动后勤保障方案篇十二
气球、拱门、锣鼓,还有那喧闹的人群,这样的场面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周围。来自我省公安部门的统计,,我省共举行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1413场。而到了,这一数字仅在上半年就突破4000场,近4000万人参与其中。大型集会人多、事多、安全隐患多,一些举办单位关注经济效益多,重视安全问题少,因此,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管理提上日程。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办法》)历经3年的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首次明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办法》还详细规范了安全许可程序、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
《安全管理办法》所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六类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等。
根据新规,我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即大型群众活动的承办者,应该在活动举办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只有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包括发放、销售证件、门票等。
b明确安全责任主体,承办方、监管方各负其责。
安全责任大如天。大型群众性活动事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也更为突出。实践中,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要向公安机关申报,以往就有惯例,相比过去笼统的规定,《安全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通俗地讲,就是“谁组织承办,谁就要为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如果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承办者需要提前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一场大型群众性活动,除了活动承办者要对安全问题承担首要职责,活动的安全监管部门(比如公安机关、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场地管理者,安全工作人员,甚至是每一位参加活动的现场群众,都应该时刻将“安全”二字高悬于心。对此,《安全管理办法》依据不同身份详细列举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检查主要由公安机关会同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作为参加活动的群众,应该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而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则应该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能够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广播指挥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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