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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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2 04:01:39     小编:文轩

教案是教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进行分析和组织的重要方式,它能够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教案的编写需要根据教学内容合理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具这些教案是经过实际教学实践和总结总结得出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一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逐步增强权利意识,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

能力目标: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

知识目标: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了解这些基本权利的含义。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

1、导入新课。

运用你的经验:小云爸爸妈妈的工资收入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爷爷奶奶每月能领到养老金,妈妈还当选为县人大代表。早餐后,小云去上学,爸爸妈妈去上班,爷爷奶奶相伴去公园散步。这是他们平凡而幸福的一天。

从小云一家人的生活可以看出他们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引入课题。

2、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我这次回家,主要是来参加村委班子的换届选举。选好村委班子,是搞好村建设的关键。我要珍惜这神圣的一票,选好村里当家人!”从外地打工回家的某村民杨某真诚地说。为了这宝贵神圣的一票,在外打工人员有的按规定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投,有的则借机回乡参加选举。

1.思考:

(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目标导学二:人身自由。

活动三:案例回放——于某故意伤害案。

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按照各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某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于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书中有一句说得好:于某及其母亲苏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某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思考:

(1)于某及其母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2)该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提示: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2)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不要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要学会依法维权等。

活动四:权利辨析——私拆、毁弃他人信件。

某校八年级学生张某为了集邮,竟然大量私拆、毁弃他人信件。

2.思考:张某侵犯了他人什么权利?

提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总结:

4.教师归纳: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都有明确规定,我们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目标导学三: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活动五:情景再现——抓小偷。

(阅读教材第37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

1.思考:警察征用摩托车的行为涉及公民的哪项基本权利?

提示:财产权。

活动六:材料链接——教育公平。

第一个是保基本。保基本主要是保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全覆盖,重点是义务教育。

第二个是补短板。补短板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补区域不平衡的短板。二是补齐农村地区的教育短板。三是补教育体系当中的短板。

第三个是精准扶助困难群体。一是保障贫困、困难群体的孩子们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面向残疾儿童,办好特殊教育。三是要解决好社会关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2.思考:国家采取以上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有什么意义?

提示: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3.总结:

4、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主要学习和了解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知道了宪法是怎样保护这些权利的,我们要充分认识这些权利的重要性,增强权利意识,学会珍惜、爱护、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积极同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

5、板书设计。

6、教学反思。

本节课内容较为单一,从三个方面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掌握起来并不难,但理解起来有难度,很多权利名词较为抽象,不利于学生理解;但结合教材中的例子和自己的.生活实际能够当堂掌握。另外关于公民的权利,学生的学习兴趣较大,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强,给本节课的学习提供了好的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二

宪法中的特定人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

(三)保障军烈属的权利。《宪法》第45条第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四)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五)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六)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三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别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等 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四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五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三)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注意区别:有选举权和能否行使选举权是两回事情)。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三、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六

知识目标:

1.知道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有哪些。

能力目标:

1.提高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认识能力,能认识和辨别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

3.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维护宪法权威。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2.根据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3.珍惜公民基本权利,坚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自主学习法、小组讨论法、情境教学法。

生:每个人都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国家必定会兴旺,人民没有权利,国家必然会混乱。这准则就像日升月落,江河奔流大地,从古至今不变,世界各地都一样。

师: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宪法规定的公民到底有哪些基本权利。在第一课,我们也提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家齐备一下。(教师板书)。

师:这节课,咱们重点来学习这三个方面。(勾画黑板)首先,请一位同学为大家分享一下本节课的学习目标。

课下,让大家预习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谁来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思维导图。把思维导图补充完整。

猜一猜,师:接下来,请大家猜一下,这个人物是谁?我给大家几点提示:

(1)他是中国内地男演员、出品人、制片人。

(2)他是中国巨力集团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

(3)他是中国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子。

王涛(化名)和朋友唱着歌在上学的路上遇到张佳辉(化名),张佳辉觉得王涛唱歌难听,讽刺、谩骂王涛比乌鸦唱的都难听,王涛受到了张佳辉的侮辱。

师:如果你是王涛,你会怎么做呢?(学生畅所欲言)。

王涛回到家,黑了张佳辉的电脑,截获了他的电子邮件、并把全部个人信息和照片都公开,并把他的照片整成猪头表情包,在学校引起了轰动。

张佳辉知道后,气愤不已,第二天和朋友一起绑架了王涛,把他关到郊外的小黑屋里。

王涛的父母在得知自己儿子和张佳辉有矛盾后,找到张佳辉家,认定是张佳辉把自己儿子藏起来,便闯入张佳辉家中搜查,却搜查未果。

第二天上学,王涛上学迟到,为逃避班主任批评,冒用张佳辉的姓名在迟到簿上签名,班主任知道后,结合王涛近期表现,撤销其校级“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

师:那么,事情发生到这里:

(1)情境中哪些权利被侵犯了呢,你能找出哪些呢?幷从书中中出相关的法律依据。

(2)宪法为什么赋予我们人身自由权?(给大家五分钟时间,结组讨论)。

各组展示,其他组补充。教师评价。

过渡:这些场景,是不是在我们的身边也经常发生呢?原来宪法赋予我们每个人享有这么多的权利。我们不仅要知道这些权利,同时还要提高我们的宪法意识。

师:接着,大家再来猜一位人物。

(1)他2010年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曾荣获“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保定市形象大使”、“保定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2)他是巨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子的大哥。----杨建忠。

师:为什么要提他呢?因为他还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那么,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呢?(选举产生),你们有选举权吗?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吗?让我们看看宪法里是如何规定的。合作探究:出示图片,学生分析图片中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并找出法律依据。

学生答;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

观察图片,说明公民还享有哪些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并找出法律依据。

生:物质帮助权、文化权。

今天,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你学到了哪些知识,又有哪些启示呢?(结合自身,畅所欲言)。

师:这节课内容很多,同学们自己总结的也不错?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享受一下我国权威媒体做的总结吧。

本节课内容较为单一,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有了更深的认识,掌握起来也简单,但理解起来有难度,很多权利名词很抽象,不利于理解,结合典型材料和生活中的事例,以及一些典型图片,就会好掌握一些。

导入环节,通过古文的引入,引发学生思考,社会对权利的探究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本节内容比较多,本节课重点讲人身自由包括的内容,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通过改编中国巨力集团副总裁杨子同学的故事,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例改编成故事,通过故事把侵犯人身自由的具体内容展现出来。让学生通过自己身边的事例,理解抽象的知识,同时让学生意识到很多侵权事件都发生在我们身边。再引出杨子的哥哥,杨建忠,徐水人,又是全国人大代表,引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整堂课中,采用小组加分制,即回答对一个问题为组内加一分,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不足:课堂中教师的评价少而且过于单一;如果把所有权利用一个故事贯穿始终,我觉得效果会更好。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七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八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九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1.感受享有公民权利在个人成长及参与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体味公民权利对个人、家庭、社会及国家的价值。

2.懂得珍惜公民权利,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积极维护自已的权利。同时增强作为公民的自豪感和宪法意识。

知识目标:。

1.知道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懂得享有这些权利的重要性。

2.知道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了解其实现的具体方式。

能力目标:

了解和认清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能力,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知道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懂得享有这些权利的重要性。

【自学提纲】。

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p33)。

3.人身自由(广义)包括哪些?

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哪些?

5.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一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行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会、游行、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条件有三:一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除此,无论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二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三

所谓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包括: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如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予行使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1.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社会的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稳。

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秩序包括相应的社会关系内容和某些社会规范与原则。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合理地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主体的宪法地位;对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规定预防和解决的程序;保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2.保障国家安全。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国家履行保障基本权利的义务时,首先需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当发生国际、国内危机时,正常的宪法秩序有可能受到破坏,基本权利的保障也会失去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安全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之一。

3.维护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的范围与具体形式。尽管各国宪法对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及表述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一个总的原则,即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

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作了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限制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除宪法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相应地规定了有关限制权利的目的、内容。宪法的总体限制目的一般通过普通法律得到具体表现。

(三)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而不是从外部设定条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内含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如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要求遵循社会公德等。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这种界限也叫基本权利的宪法界限。宪法为基本权利行使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与标准。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的统一,根据宪法进行的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与限度。制宪者在宪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约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基本权利价值,依法正确行使立法裁量权。

留,如韩国、日本等国。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活动为对象;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约束立法活动,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立法侵害。

(四)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如何既要保障基本权利价值,又要保证国家权力能够有效运作,如何在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现代宪法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条都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合目的性原则。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限制作了具体的界限,即只能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才能限制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四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强化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第三,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既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五

1.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包括公民的人身活动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外,还包括身体权、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人格尊严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2)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六

(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1.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惟一规定在总纲里的基本权利)。

2.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灾区人民没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七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公民所有的权利都进行规定,宪法规定的只能是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尽管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性,但基本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基本权利决定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派生出具体的法律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对分子,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特定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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