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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报告篇一
行动,为社会稳定和百姓安宁撑起了一片蓝天。同时强化管理,大胆改革,向管理和改革要效率和质量,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工作一年一个台阶,奖牌和锦旗挂满了办公室。自1998年以来,该庭干警10次受到市、县表彰奖励,3人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政法干警”,干警×××2003年被评为“×××县十大杰出青年”;该庭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集体”,2次被县委授予“青年文明岗”光荣称号,2003年被评为“全市严打先进集体”。
作为刑庭干警,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神圣的使命和职责。×××法院刑庭为了辖区安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这份责任和使命。他们长期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各种犯罪予以狠狠打击,五年来,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530件,判处罪犯780人,成为犯罪分子的“克星”。他们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重点,努力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实效。结合本县实情,他们近几年先后开展了打击强奸、盗窃、抢劫、诈骗犯罪等专项审判工作,对有上升势头的犯罪,露头就打,及时遏制了犯罪上升势头,还人民群众以安宁,被人民群众喻为“保护神”。
×××法院刑庭是个有战斗力、敢打硬仗的优秀群体,先后成功审理了×××县安全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杨华昌、职工彭文、任友明共同贪污案、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王洪太制售假药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成功纠正了有较大影响、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的_期间定罪、蒙冤26载的×××强奸错案。2001年,王洪太制售假药案经《焦点访谈》报道后,震惊全国,罪犯王洪太的审理也引起全国关注。在审理该案时,刑庭全体同志均感受到了舆论关注的无形的压力。但他们没有忘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在副院长何绍明的带领下,庭审前对他们对该案进行反复阅卷,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洪太犯罪的事实做到了然于胸,同时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查阅,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各种设想,作了充分准备。由于准备充分,庭审有条不紊,合议庭归纳控、辨双方观点全面,把握焦点准确,对控、辨双方进行了积极引导,最终在4个小时内将这一全国关注的大案审结,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洪太有期徒刑7年。该案审结后,中央、省、市、县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均作了报道,对该案的成功审理给予了肯定和称赞。赵帮宁原是×××县金泉乡小学教师,1977年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82年改判有期徒刑7年,长期不服,26年坚持申诉,要求纠正原判决,还自己以清白。刑庭对该案给予了高度重视,进行了全面复查,发现指控赵帮宁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且关键证据相互矛盾,遂于2003年8月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帮宁无罪,还其以清白。已76岁的赵帮宁听到这等候了26的判决,激动的老泪纵横,振臂高呼“_万岁!”,并当庭给合议庭成员送上早已准备好的锦旗,感谢法院为其申冤。该案纠正后,全国各大媒体都给予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专门派记者到×××对该案进行了采访,并制作成说法节目向全国报道。
刑庭全体干警均有这样的共识:审完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不算结案,只有通过工作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了才能画上句号。因此他们将社会效果作为检验办案的重要标准,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他们注意抓好每件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工作,组织群众旁听或为群众旁听创造条件,还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宣判,五年来共组织群众旁听案件审理70余次,召开公判大会9场,有力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犯罪,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同时他们还送法进校园、进社区,为学生、为居民讲法制课,五年来共义务讲法制课32次,为构筑犯罪预防机制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立案报告篇二
一、实习时间
2012年2月15日~2012年5月15日
二、实习单位
山东省xx法院
三、实习目的
任何理论知识,终究都要通过实践的检验。从考研起算,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已有近三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法律基础知识进一步扎实、理论水平也有明显提高,但是对于实务接触甚少,所学理论知识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也就不能发现不足,反过来影响了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通过参加实习开阔眼界,处理好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理论为基础,通过实践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力求实践内容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期达到提高法律素养和实务水平的目的。
四、实习内容
我的专业方向是刑法学,本次实习,我被安排在山东省**法院刑事审判庭,主要的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习期间,我实际了解了大量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对法律的实际运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在实习中我的主要岗位是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具体工作内容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参加案件合议、整理装订案卷、参加二审开庭、书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系列的工作让我感受颇深,开阔了眼界,收获了许多课本上没有的知识。
首先,翻阅和整理案卷。案卷整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审结的案件都要及时订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刚开始整理的时候比较生疏,时有差错,后来通过向书记员请教,我很好地掌握了整个卷宗整理和装订过程,能够独立完成案卷装订工作。整理案卷也为我提供了接触各类案件的机会,当我认真查阅和整理浓缩了多方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了解到一个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的具体工作程序,并从中体会到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每个案件审理终结后的退卷工作和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关于死刑复核的案件材料,又让我对二审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有了清楚的认知。
其次,参加案件旁听。在实习期间,每次开庭我都会坐在旁听席,认真旁听、记录。在旁听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审判人员公正、中立的审案态度,以及公诉人和辩护人激烈的辩论。庄严的法庭、严格的程序,无不折射出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从审判人员对被告的发问中,能体会到审判人员对于整个案件审理思路的把握,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而在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争论中,我又能了解到案件争议的焦点。观摩法庭庭审还让我对刑事案件庭审的整个过程有了更加直观生动的了解,比起书本上枯燥的文字表述,庭审让诉讼程序更形象具体,记忆深刻。
最后,书写法律文书。其中以记录合议庭笔录为主。做笔录要求具有很快的打字速度,还要求具备相当好的归纳和判断能力,要抓住合议的重点,准确地运用法律专业术语,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自己理论知识的检验。通过记录合议庭笔录,我了解到主审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审判人员的建议,有些重要的案件还会让庭长参加合议,这些都是做出最后公正、合法的判决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法律文书不仅格式要规范,内容更要合法、合理、合情。书写判决书的过程中要查阅一审提供的卷宗、二审的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公诉人意见书、辩护人辩护词等材料,在整体上把握案件的事实和案情关键,针对被告和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充分合理的驳回或者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说明理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虽然在校期间已经学习了法律文书的写作,对法律文书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在写判决书的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法律要想运用的好、有说服力,光靠书本上的知识是不够的,一定要多进行实务锻炼。
五、实习之我见
(一)对法院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
实习之前,对法院及法官的认识仅限于书本知识和一些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印象比较模糊而且带有明显的模式性。真正接触之后才发现实际的法院工作跟想象的相差巨大。1.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院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刑庭实习,接触到的都是一些恶性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关系到诸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每个案件都需要以公正客观的心态对待,确保受害人利益得到切实保障,被告人得到应有惩罚,正义得到伸张。2.法院工作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在实习过程中,接触到的案件跟书本上学的案例相差悬殊。教材中的案例都是经过反复推敲筛选、确定没有争议之后才被选入的。但是实践中的案例很少具有这样的典型性,案件事实具有诸多模糊之处,而且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每个案件都需要法官耗费大量的心血反复推敲、斟酌,有的甚至通过数次合议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简单的以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允许保留少数人意见,并随合议笔录一共提交审判委员会定夺。3.法官工作的艰辛。真实的法官工作远没有电视上写的那样轻松惬意。恰恰相反,法官工作实属不易。不仅要面对案件双方的双重压力,还还要抵御来自不同方面的拉拢诱-惑。每个案件,法官们都会尽心调解,以求被害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被告人能够得到一定的宽恕;每个案件,法官们都会反复斟酌,以求客观公正;每次二审开庭,法官们都是周密安排、紧凑高效。但是法官们的努力却常常得不到理解。实习期间,经常遇到群众上访、静坐,甚至冲击法院,法官的工作环境需要更加切实的保障。
(二)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虽然我们的普法工作始终未间断,但是现实情况却极不乐观。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显然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加强之处。我们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有相当比例。犯罪年龄的低龄化、犯罪手段的残忍、对生命的漠视以及对法律的无所畏惧,让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们都心悸不已。被告大多都是80后甚至90后的孩子,他们在作案的时候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计后果,图一时之快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看着他们在庭审时的忏悔,父母在旁听席上默默地流泪,以及被害人亲属的悲痛欲绝,我的心里十分难过,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两个甚至更多家庭的灾难。对于未成年犯罪社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更要做好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从娃娃抓起,避免他们染上社会的不良风气,走上不归路。
(三)要时刻注意加强学习。
首先,向周围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学习,学习别人优秀的能力,优良的工作习惯和思维技巧。法官们都具有长期司法审判工作经验,他们学识渊博、执法如山,合议案件时能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进行剖析,庭审时对庭上情况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掌控能力,他们的言传身教让我获益良多。通过与他们的接触和交流让我对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更加的向往。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而言,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周围的同事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博采众家之长,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其次,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我国法治的逐渐完善,每年有许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如果满足于现状,你会发现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快就会过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有足够强的学习能力,时刻注意把握法律的最新动向。在实习时我发现,每名审判人员的书架上都有着数量众多的法律专著及经典案例汇编,在审判工作之余,他们都非常注意法律知识的更新。总而言之,作为一名法律人,学习无处不在,法律工作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
六、总结
很多事情,你只有深入其中才能够真正的了解,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难免会有偏差。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通过实习,我开阔了视野,熟悉了法院的工作流程,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同时还培养了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独立工作能力。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朋友,我们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直到现在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从他们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学到为人处事的方法,这些都是我将来走上工作岗位的宝贵财富。在此我由衷地向为我提供帮助和指导的老师们表示感谢,是你们给了我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我会铭记在心。
刑事立案报告篇三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
(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查明、侦破案情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进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访问的对象很多,有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为了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鉴定结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当然这一部分内容并不求每个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该部分内容要写清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鉴定结论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析判断和法律依据。
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指第一现场)、作案条件、作案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此案立为一般案件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案情越复杂,侦查计划越应该具体、详细;对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案情简单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立案报告书所写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
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刑事立案报告篇四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
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
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
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
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xx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
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
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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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报告篇五
刑事立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通过参与刑事立案工作,我深刻感受到了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本着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处理每一起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我也积累了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感谢您能够聆听我的分享。
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到侦查线索、反映、报警等信息后,认定具有刑事案件特征,依法把案件登记立案,并依法执行的程序。刑事立案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环节,在案件的办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侦查工作来说,刑事立案是一个启动点,后续的侦查和证据收集得以展开;对于司法审判工作来说,刑事立案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缺失了刑事立案,后续的审理和判决工作都将无从谈起。因此,在刑事立案过程中应当本着公正、全面、无私的原则,依据规定、依据事实、依据证据对每一个案件进行科学的认定和评估。
三、应当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
在刑事立案工作中,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避免主观猜测和臆断,以免给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带来负面影响。具体实践中,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核实信息,寻找更多的证据,做到有据可依、证据确凿。只有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我们才可对每一个案件进行科学的判定,使案件的处理公正客观。
四、认真负责是做好刑事立案的关键。
认真负责是做好刑事立案工作的关键。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需要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认真、研究细致的分析,确保案件标注准确、案情描述详实。在立案之后,我们还应当积极开展侦查调查工作,认真核实证据、精准定性定罪,使办案人员、律师和被告等各方有更大发言权和化纷为简、化整为零、减少出入错漏和争议,确保案件的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
五、总结回顾。
通过本次刑事立案工作,我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刑事立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应当准确无误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认真负责是做好刑事立案工作的关键。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们作为司法工作者,则要更加注重责任和担当,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合法合理依据和公正公平处理。
刑事立案报告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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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毕业。1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1x年x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1x年11月至1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年x月10日。
犯罪嫌疑人:田x,女.26岁,汉族,xx籍,中专文化程度,住在xx县医院职工宿舍x排x号,为xx县人民医院护士。
案由:涉嫌玩忽职守。
案件来源:于20xx年x月x日由xx县公安局移送我院。
经审查:20xx年x月x日晚8时许,田x在外科病房值班时,遵照李xx大夫的交代.给x号病房xx床病人邱x灌肠。田x看到值班室里需要给病人所灌的氯化钠溶液不多了,需要重新配制一些,于是便到治疗室找到与氯化钠相类似的结晶体药物,误以为是氯化钠,便取出一些配制成溶液给邱x灌肠。邱某回病房后,约5分钟后即感到头晕心慌、继而猝然倒地,在抬往急救室的路上心脏就停止了跳动。经化验鉴定,田x所用药物不是氯化纳,而是一种有毒副作用的亚硝酸钠。
田x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从而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田x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立案侦查。
检察长:魏xx。
20××年×月×日。
(院印)。
×公刑立字[×]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本文书是多联式文书,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组成。
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
作文。
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存根联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凭证,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和职业,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时间,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栏可以用横线划掉。
刑事立案报告篇七
本文目录
刑事调研报告
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状况调研报告
关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研报告
xx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
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赵故意伤害案:xx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如周交通肇事案:xx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n11860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车辆的**县江口镇彭红辉饭店门口一侧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驶出,恰遇未取得驾驶证的谢壹樟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嘉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迎面驶来,周避让不当,往左行驶,横占道路,而谢壹樟技术生疏,惊慌失措,导致两辆车相撞,从而造成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张故意伤害案:xx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等人将张打伤。同月31日19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罢手。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我们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
协议书
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如xx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没有取得正式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由本县桐木溪乡南村驶往水东镇,上午10时30分左右驶至本乡寅角四村地段时,向×为避开路上行人而使用紧急制动,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半悬空驶向道路左侧,将正在道路左侧行走的被害人贺林芝撞倒,被害人贺林芝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案发后,向×于xx年4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向月的刑事责任。我们审查后,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xx年8月25日,龙潭镇村民陈×在该镇旭日酒店门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发生争吵,李余星随陈×来到其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顺手从厨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头部剁伤,经鉴定,李余星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县龙腾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陈×赔偿李余星8千元,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依法对陈俊作出不捕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省院有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新制度的创设一样,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在这种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所侵犯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刑罚作为公权的组成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和解。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期望,对犯罪人一般深恶痛绝,希望严厉处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社会公众能否接受是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当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门少数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观念性障碍。特别是侦查机关对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不可否认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或不捕、不诉,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机关难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确。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规定的不明确,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据。刑事和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觉履行,不会被强制履行。此外,真实自愿的和解协议因时间、情况的变化,在履行中可能会出与无力履行、消极履行、恶意不履行等情况。现行法律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三)现行一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一是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起诉率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率作出了控制,使得办案单位不得不考虑指标问题,致使许多刑事和解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并且,《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这就将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诉案件之外,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实践操作的一大制约因素。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还遇到一个技术性难题,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学的评估,也缺乏相应的对其监督机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亦制约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从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我院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了经济赔偿后,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被害人可能利用这一有利地位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差、没有条件赔偿的,则难以达成和解协议。这可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可能会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捷径”,也会因此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五)个案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与《规定》的条件放宽。省院的《规定》第10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没有轻罪、重罪之分,轻微犯罪是指社会危害不大,法定最高刑较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因此,可以把法院最高刑为三年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上且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则应考虑处罚放宽的问题。
四、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
刑事和解作为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探索,在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应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刑罚是基于报应和赎罪,其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禁在监狱里。而社会主义理念认为,刑罚是为了改造罪犯、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其结果是被害人得到补偿、犯罪嫌疑人悔罪认错、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由于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体现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保障的理念。因此,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我国刑法典对于刑罚种类和非监禁刑的有关规定与目前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严重脱节,对刑事和解没有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但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还禁止适用法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和完全不定期刑。而我国非监禁刑的有限性,导致了刑事和解最终确定的解决方式于法无据。我们应积极总结经验,适时修改现行刑法典,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把刑事和解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三)规定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立法应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双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案件马上重新转入司法程序,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去处。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在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确认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予以认可,并且在履行后,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案件终结的依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觉履行,那么也不会如其他判决一样被强制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唯一的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程序终止,进入司法程序。
(四)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制度,增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一是合理进行制度设计,防止不同犯罪嫌疑人因赔偿能力不同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在制度设计时应规定,经济赔偿是通常结果而不是必须结果。在涉及及经济赔偿时,检察人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经济条件,向被害人提出多种选择方案;如果被害人执意要求赔偿超过犯罪嫌疑人支付能力的金钱数额,应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反复劝说;如果被害人仍固执己见,则不适用刑事和解,但审查未成人犯罪案件时,应着重贯彻保护原则。并且,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期限应适度放宽,不必一律规定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全部付清赔偿款,应允许当事人设定一定的赔偿期限,这样可以给经济上一时有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解的机会。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诱或胁迫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检察人员应加强对和解的监督,审查被害人的和解申请是否出于自愿,如果加害方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措施影响被害人,迫使其“自愿”进行刑事和解,一经发现或者由被害人提出,将撤销和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此加大加害方的违法成本。三是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防止和解过程中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如刑事和解采取类似于听证的方式,由检察人员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社区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人员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实现和解程序的公正;引入人民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制度,对和解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时进行监督。
(五)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落到实处,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审判机关未予充分考虑,也会使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落空。因此,检、法两家应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刑事调研报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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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大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查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规工作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都与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决。为此,近期总理对全国整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关键在建立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就整规工作中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作以初浅的分析,以期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有所借鉴和帮助。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质量技监部门主要承担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来讲,主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棉花、计量执法和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在这些执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该案件实际主要由工商部门予以移交,但有时会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从近几年笔者所在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打假工作实践来看,符合上述移送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应尽快完善和明确。在这方面,主要是由有关机构作为牵头或负责单位,商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讨论、论证,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形成长期、稳定、明确的衔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时、松散、模糊的衔接工作缺陷,以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关键,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所要解决问题中的当务之急。
总之,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司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调研和探讨理应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刑事调研报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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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及主任会议安排,10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斌带领法工委两名同志,对县人民法院xx年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召开了法院领导及刑庭全体干警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法院领导的工作汇报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总体认为,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突出打击重点,提升案件质量,参与综合治理,有力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思南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有法官3名,其中庭长1名,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兼书记员)1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四级高级法官、副科级审判员1名,科员2名,平均年龄35岁。
xx年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2件712人,其中公诉案件454件,自诉案件8件。在受理的462件案件中,从案件数量上看:盗窃107件占23.2%,抢劫51件占11.0%,故意伤害48件占10.4%,性侵犯42件占9.1%。从犯罪人数上看:盗窃194人占27.2%,抢劫92人占12.9%,故意伤害48人占7.8%。
审结442件,结案率95.7%,作有罪判决655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7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3人、拘役的32人(其中判缓刑的167人),免于刑事处罚16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人154人,占总人数的21.6%,其中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7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29人(其中宣告缓刑62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3人,不负刑事责任1人。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案件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特别是留守少年犯罪,在盗窃、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占到50%以上;三是性侵害案件有所抬头;四是毒品犯罪有增无减;五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明显上升。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案件多、类型杂、任务重、人员少、审限短的情况下,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着重围绕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严格依法办案,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确保每个案件都符合“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县人民法院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
一是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发挥审判长、主审人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真核实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未请辩护律师的,为他们实施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对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意见,认真加以鉴别,查明事实,做到证据充分,力求判决公正。
三是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层层审核把关,规范量刑制度。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将案件质量纳入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细化案件质量的责任;对办结的刑事案件,首先庭长审核,其次,分管院长审核签发,再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通过以上措施,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了显著提高,xx年来,上诉17件,地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13件,发回重审只有1件,中院正在审理的3件。检察机关抗诉4件,其中检察院撤诉1件,3件正在中院审理中。发回重审率仅为0.22%,抗诉率也只有0.88%。
(二)突出打击重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县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严厉惩处各类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对有组织带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对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裁判原则,保证罪轻的不重判,无罪的不追究,着重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附带民事案件的调处工作。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结案率高达70%以上,当即兑现达50%。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尽力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状况,尽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减少仇恨心理,缓解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家庭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化解双方矛盾,调解结案。
二是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等因素,从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三是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在刑事审判中,县人民法院除按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使刑事审判成为教育公民增强法律观念的重要形式。此外,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旁听案件审理,派刑事法官为中小学生上法制宣传课,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
(四)是狠抓审判方式创新,努力提升办案效率。
近年来,我县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刑事法官数量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去年,我县刑事法官人均办案量在50件以上,任务重、压力大。开庭前的阅卷、开庭后的裁判书制作多是依靠加班完成,一线法官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对此,县人民法院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着重围绕提高诉讼效率,积极采取以下举措: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果断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达309件,占刑事审判总数的70%。这一举措,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使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缓解。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五)深化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坚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利用各种平台,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本着边学边干的原则,刑事法官在办案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一方面县法院自身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参加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多措并举,强化训练,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与业务能力。
二是培养法官后备力量,积极参加司法考试。
三是全面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将各项
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情况与法官工作业绩、廉政建设有机结合,严格考核,记入法官考核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抓队伍,促业务,全院刑事法官不但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而受处分,而是个个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虽然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刑事法官的办案能力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之间存在差距。近几年来,新的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由于办案任务繁重,法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充电,法官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及时更新,工学矛盾严重影响了法官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刑事审判任务日益艰巨。刑事审判法官人均年办案数达50件以上。
(三)与公安、检察院的联系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但我们了解,我县公检法三部门互相制约做得比较好,但互相配合就有待加强,时常为一些案件的定性、证据的补充侦查、捕与不捕及量刑幅度产生分歧,在这方面,需加强沟通,达成共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四)案件当庭宣判率不高,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几年来,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数只有2件,当庭宣判率只有0.45%。
县法院对上述问题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克服和解决。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为我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人权保护,在坚持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在积极履行民事责任情况下的量刑处罚,在审判环节加大追赃力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刑事审判效率。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情况,适当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在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法官素质培训,加大新类型犯罪和经济犯罪法律适用的研究,不断提高法官庭审技能,并尽力提高当庭宣判率。
(四)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配合,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五)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综合分析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做到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事实叙述清楚,裁判说理充分,对律师辩护意见采纳与否予以说明,尽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刑事调研报告(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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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书
”、“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
建议书
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刑事立案报告篇八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刑事立案报告篇九
对起诉的审查通常由法院档案司进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讼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水响滩村4组4号。身份证号码51302319xxxx258024。联系电话:186231x70x8。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小龙坎新街43号。联系电话:63755190。
法定代表人:陈江渝。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程xx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其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4年7、8月份左右,申请人去成都装修房子,程xx(男,汉族,1965年7月11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江沱乡柱望村6社3号,身份证号码51102119xxxx110496。联系电话:135x7963x77)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申请人为微信好友,并主动与申请人在微信上聊天。程xx问申请人是做啥子的,申请人毫无戒心地说在重庆开宾馆,现在在成都装修房子。通过聊天,程xx了解到申请人离婚单身的情况,于是他说他也是单身,提出要跟申请人耍男女朋友,并谎称他叫程健,吹嘘自己是做工程的老板,有四个大工程在做,规模很大,每次给手下的工人发工资就是几百万。他还谎称自己有六套房子,成都三套,内江三套,车子两台,奥迪一台,丰田一台。开始申请人不同意,后来在程xx的再三“恳求”下,在考虑到双方都是单身以及程xx吹嘘的经济条件不错,就同意了跟他交男女朋友。2014年10月1日,程xx提出到内江见面,要申请人顺便看望一下他生病的父亲。当日申请人出于进一步了解程xx以及看望他生病的父亲的目的前往内江,程xx将申请人安排到一家住户住宿,并告诉申请人该住房是他本人名下的房子。当晚,在程xx甜言蜜语、软泡硬磨下,申请人与其同居。
后来程xx见申请人对其前面所说的,深信不疑,又是那么爱他,觉得时机成熟,自2014年10月20几号起,便以由于甲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工地上缺生活费、工人发不起工资,全部罢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贷被劫持了给对方付钱放人等种种理由理由数次要申请人给他凑钱,并说以后收到工程款了就还给申请人,还许诺收到钱后给申请人买车。由于申请人缺乏防范之心和警惕性,都信以为真,基本上都按程xx的要求给他凑钱。至2015年7月份,通过柜员机打款和给现金的方式,给他借钱共计100万元左右。前几次,程xx谎称自己银行卡和身份证丢了,又不在工地,要求申请人把款打到他工地管理人员曾伟、邓明忠等账上。后来有一次程xx要求把款打到程xx的账户上,他说他现在用的身份证名字是程xx。申请人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程健是成都户口上的名字,程xx是他死去的堂哥的名字,为了老家拆迁补偿就借用了他堂哥的名字。申请人由于无知,就相信了他的话,以后几次都把钱转到了程xx的账户上。前述被骗款项,主要是通过沙坪坝天星桥处建设银行打款转账的,主要来源于申请人转让宾馆,出售重庆的房产、信用贷款、抵押成都房屋贷款,向朋友借钱。
后来申请人渐渐觉得程xx说的话越来越可疑,就提出要求去他的工地看看,他总是以种种借口不让申请人去。申请人要求他说出工地的名字和地点,他总是搪塞支吾不肯说。后来,申请人去查了一下他开的那辆奥迪车和前述申请人住宿的那套房子,发现根本不是他所称的是他的。申请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便找他还钱,开始他还说过几天就还,过几天就还,后来干脆不接电话,躲起来。申请人遂向沙坪坝天星桥派出所报案。经查,程xx是刑满释放人员,有过盗窃、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前科记录。
程xx谎称自己是做工程老板,自己有车有房,经济条件不错,以耍男女朋友为名,骗取申请人的信任,编造工地地上缺生活费、工人发不起工资,全部罢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贷被劫持了给对方付钱放人等种种虚假事实和理由,要求借款,设计圈套,骗取申请人钱财100万元左右,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诈骗罪的规定,应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沙坪坝区天星桥派出所报案,控告程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申请人财物100万余元,要求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忽视申请人陈述的被程xx诈骗的经过、事实,相关证据、程xx的数次犯罪前科记录以及申请人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不做任何相关调查,仅向犯罪嫌疑人程xx发一条要求程xx接受配合调查的短信了事,被申请人便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沙公不立字【2015】5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复议。201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渝公沙(刑)复字【2015】9号复议决定书,撤销沙公不立字【2015】57号决定。
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处领取复议决定书时,被申请人的办公人员当场告诉申请人说:“李远秀,程xx一无所有,根本没承包什么工程,你的钱要不回来了。”这足以说明申请人控告属实,被申请人也明知犯罪嫌疑人程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申请人巨额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然而,被申请人极端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立案侦查的法定职责,先是对申请人的控告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然后复议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却又拒不立案侦查。
为伸张正义,将逍遥法外的罪犯程xx绳之以法,避免其继续骗财骗色,作奸犯科,危害他人,特依法提起刑事立案监督申请,请求请求监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程xx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程xx犯诈骗的刑事责任。
此致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单位:公安局分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涉嫌案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理由:
(事实经过,略)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却,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涉嫌案立案侦查。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谢雪枚,女,55岁,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省市雨湖区长城乡高坪村湘衡路328号附1号。
被申请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陈静通知电话:15707320567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
被申请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长城派出所
地址:320国道潭邵路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砂子岭
嫌疑人:蔡铁江,男,47岁,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雨湖区长城乡高坪村湘衡路326号附1号。
身份证号:430311196705*****通知电话:13875295489
一、案情简介:
事发还是在2010年6月29日17时许,申请人在案发自家地坪前追问自己耕种了30余年的菜地被被告人不法卖给他人得款后不给钱的事,未等申请人把话说完,嫌疑人就声称“就是没有给你这个野家伙……。(指申请人的丈夫李冬良户籍不在本组)眼看嫌疑人大揺大摆的边骂边走离去,就拖着他评理时,不料就遭他拳打脚踢、踩之时,女儿李纯报警解救,送往湘潭市法检医院抢救治疗,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结沦:“被鉴定人谢雪枚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属轻伤中程度较重的)”后。经潭洲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谢雪枚所受损伤构成捌级伤残,”依照《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嫌疑人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后,申请人立即呈请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二、祸起长城派出所所长李波对此案的不法处理:
祸起案发5年的当时长城派出所办案民警不给予立案侦查,致使投诉人多次请求市公安局法制办、分局局长赵胜平等领导给予督办,确都已指示“必办”。可是,遭遇长城派出所时任所长李波、教导员张亦不但不按市局、分局领导的指示承办,倒还暗中指使办案民警和在所接待民警次次都以所长调换;所长、学习去了;当时的办案人不在,如今的办案人不熟悉案情等种种借口搪塞、推诿。更恶劣的是,李波在有着市局的督办指示之下还谎称:“要等上面的指示,我们才会立案侦查……”。
申请人被迫再又多次请求市局、分局给予督办,又遭李波在有证不用的事实面前,却以证据不足,至今不予立案侦查,并且分别在2013年8月23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义认定“蔡铁江没有故意伤害谢雪枚的犯罪事实,”作出雨公(长)不立字【2013】0011号的不予立案通知,申请人为此不服,且又申请复议及请求雨湖人民检察院督办,至今也是杳无音信。
在申请人强烈要求之下,在2013年10月25日,李波组织了长城乡司法所、双方及无权刑事处理权的现任村长彭海江(被告人的表亲),双方的组长进行了一次“走过场”的调处未果后,申请人又只好无数次的恳请市局、分局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后。李波在2013年11月7日仍旧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义认定“蔡铁江没有故意伤害谢雪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再次作出《复议决定书》雨公(长)刑复字【2013】0004号的不予立案通知……。
申请人极其不服,再又无数次的恳请市局、分局局领导给予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后,在2014年02月21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义,就作出了雨公(长)刑复字【2014】001号复议决定书“经审查,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撤销雨公(长)不立字【2013】0011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继续调查”。后至今杳无音讯。只是在此期间被李波以帮助申请人推荐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代理,到法院“自诉”为名,强加“民事和解”而拒之门外。
申请人被迫于2014年5月28日走访湖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和湖南省公安厅对此投诉后,执“批示”,找到市局及分局后,李波害怕包庇涉嫌犯罪的蔡铁江一事暴露,就指派教导员张亦带领5人到投诉人家里声称:来人周某某是法院的,某某是检察院的,某某是长城乡政府的领导,某某是有名的律师……强加“蔡铁江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只能民事调解”。且还指责、训诫申请人不应该到省里、市里去告告我们领导的状……。由此可见、不难看出,湘潭市公安局法制办、原任雨湖公安分局局长赵胜平、长城派出所所长李波联邦对这起很明显的刑事案件,对触犯了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蔡铁江故意不予刑事打击,让其逍遥法外的包庇,完全是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长城派出所所长李波和教导员张亦利用职权、工作便利,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蔡铁江没有故意伤害谢雪枚的犯罪事实,”就是凭手中“权力”、工作便利,恶意庇护犯罪嫌疑人蔡铁江,强加为民事纠纷,胆大妄为无视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信访局领导的批示;无视市公安局领导的多次批示的严重渎职犯罪……。
依照《刑法》的第234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蔡铁江已构成犯故意伤害罪。也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故意伤害行为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更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客体。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客体要件,有无造成他人死亡即给他人生命权利造成损害,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客体特征。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须要有伤害行为。伤害即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
4、主观特征。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亦即,故意伤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单位、个人的侵害,维护法律的尊严,特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之规定,恳请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犯罪嫌疑人蔡铁江故意伤害申请人李尉平一案给予立案监督,让一起为10元钱的买卖而令人发指的故意伤害事件,真相大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义。,为打击犯罪,申请人只好依法再次向贵院紧急申请,恳请领导给予高度重视,督查督办,查处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的有关主管领导;特别是时任长城派出所所长李波、教导员张亦枉法庇护犯罪嫌疑人,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严重渎职的法律责任,并责成火速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蔡铁江抓捕归案。令其刑事附带民事的经济损失赔偿。
刑事立案报告篇十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x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xx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xxxx】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v^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v^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v^刑法》和《^v^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xx。
xxxx年06月24日。
刑事立案报告篇十一
不立案通知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不立[]号
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控告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年月日
(院印)
刑事立案报告篇十二
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立案报告篇十三
控告人赵晓明:
你于3月12日提出控告的追究李辉诬告陷害罪,我处经审查认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处申请复议。
乌鲁木齐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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