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乐观的心态是战胜困难的法宝,它让我们看到希望。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的一种方式。请看以下总结参考文献,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写作总结的技巧和方法。
论证据的论文篇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正以日新月异的态势,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生活。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电子邮件与传统证据相比有许多迥然不同的地方,这无疑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就证据法律制度而言,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与探讨。
一、电子邮件及其特点。
电子邮件是通过internet或intranet等网络进行互传信息的数字化通讯方式。作为信息世界的产物,其高效、便捷和经济性得到了人们的首肯。人们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像或声音等,就可以通过邮件服务器将电子邮件传达到另一终端机上。从证据的本质上讲,电子邮件并不是传统意义的“原件”,它只是计算机能够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编码,即“字符串”。只有通过一定的输出设备,电子邮件才能被显示观看。因此,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邮件有以下特点:
1.易破坏性。电子邮件是用二进制数据“0”和“1”来表示的,并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储存于介质之中。因此,如果人为地对电子邮件进行删除、篡改,从技术角度上讲,不仅仅轻松、容易而且不留痕迹,很难查清。轻易一个指令的键入,完全可以使其面目全非而且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电子邮件便不见踪影。这表明电子邮件具有易破坏性。
2.隐敝性。在计算机内部,一切信息都被数字化了。计算机通过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将电子邮件中包含的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转化为一系列的电脉冲从而实现某种功能。由此可见,电子邮件都是以无形的编码来传递的,如果没有一定的输出设备,电子邮件就看不见、摸不着,因而具有隐蔽性。
3.唯一性。电子邮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每一个电子邮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其用户名、帐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无法开启邮箱,收发电子邮件。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在网络犯罪中,电子邮件往往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依据。
此外,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邮件还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小、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的特点。可见,作为一种信息资源,电子邮件无疑符合了当今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它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报接受并且在立法上有新体现。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定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七种电子邮件尚未被纳入法定的证据形式当中。然而,由于电子邮件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具有许多优越性,它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网络犯罪的首选工具,有关暴力、欺诈和色情等情况,无时不在网络空间恣意横行。因此,就电子邮件是否应纳入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趋于一致,认为电子邮件尽快以一个新的证据种类纳入到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畴中。笔者亦持该观点。
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电子邮件应尽早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中,然而由于电子邮件特殊性,其能否满足证据一般属性,是一个仍然争议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拟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对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
二、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
1.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的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作为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电子邮件与传统通信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电脑上打印件,轻易一个指令可以将电子邮件修改甚至面目全非。因而许多学者对电子邮件的客观性提出质疑。然而笔者认为,极易删改和伪造的特性并不能否定电子邮件的客观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字化形式的电子邮件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不是无法感知的虚幻的东西。对于邮件的极易删改性和伪造性,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证据收集、采信制度来弥补。电子邮件的客观性的实质在于其内容的可靠性。因此,只要能保证其来源的.可靠性的邮件本身的完整性的电子邮件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怎样才能保证电子邮件的来源可靠呢?笔者以为必须对电子邮件的创制者、创制时间、创制地点、创制对象及创制过程都要进行全面地审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电子邮件所反映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有被删除、篡改可能。对于电子邮件的完整性的确定,笔者以为必须做到电子邮件必须完整地向信息的接受人发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重组;在电子邮件发送时,一般应将其作备份处理,由于电子邮件是通过网络传输的,网络服务者将为传输的电子邮件负储存义务以便于电子邮件的创制人与接受人的信息对比,从而达到检验电子邮件是否完整的目的。另外,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网络的安全运行也是保证信息完全的一个前提。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材料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电子邮件的关联性,学界一般都认可,争议不大。在人们收发邮件的过程中,电子邮件服务商都会在服务计算机中自动记录使用的情况,并保持一定的时间。此外,由于电子邮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每一个电子邮箱只对应一个注册用户。这样一来,电子邮件与案件事实材料的关联性就更加有保障,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也更加让人信赖。
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的新载内容的形式。”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还未来得及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电子邮件是诉讼证据。在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依照第一意见,即使由权威部门认证了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它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为电子邮件不是适格的证据,不产生诉讼上的证据效力。如此一来,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维护了法律形式上的定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牺牲了实质上的公平。第二种意见则对法律作相对广义的解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这种观点并未违背法律,没有与形式正义相抵触。对某一条文作相对广义的解释,有一本前提是不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我国法律也的确未明文禁止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因此,这一解释并未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采取这种解释也符合法律的精神。为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要动辄修改法律是不可能的,而社会生活又是日日更新的,为了减少法律脱离社会实际生活的可能性,我们应该在一定限度内给法律本身可自由伸缩的弹性。作这样解释,认为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符合法律的精神。
第二,我们目前商业上已经广泛运用电子邮件,如果不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会限制电子邮件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降低商事交易效率,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现在国际间的交易越来越多,越来越多国家在努力使电子邮件具有证据效力。联合国1996年《电子贸易示范法》的第9条明确肯定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美国在其司法程序中也肯定e-mail的复印材料可作为证据加以接受。1998年华盛顿前检察长就以e-mail为直接证据对侵权者提起刑事诉讼;面对网络世界的混乱,德国于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定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又称《多媒体法》),在该法中就对电子证据做出了规定。
由以上分析得知,电子邮件具备了证据的基本特征并且也符合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国际潮流。笔者因此有理由认为我国应尽快对电子邮件进行深入研究,尽早将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范畴内以顺应e-mail作为诉讼证据的国际潮流。
论证据的论文篇二
1)举例论证(事实论证):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作用:具体有力地论证了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2)道理论证: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作用:有力地论证了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增强文章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3)对比论证: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作用:突出全面地论证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让人印象深刻。
4)比喻论证: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
(作用:生动形象地论证了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使文章浅显易懂,易于理解和接受)此外,在驳论中,往往还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批驳方法和“归谬法”。
在多数议论文中往往是综合运用的。
5)引用论证(引证):引用论证比较复杂,这与具体的引用材料有关,有引用名人名言、格言警句、权威数据、名人佚事、笑话趣闻等各种情况。
(作用:如引用名人名言、格言警句、权威数据,可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引用名人佚事、奇闻趣事,可以增强论证的趣味性,吸引读者下读。)。
论证据的论文篇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正以日新月异的态势,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生活。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电子邮件与传统证据相比有许多迥然不同的地方,这无疑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就证据法律制度而言,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与探讨。
一、电子邮件及其特点。
电子邮件是通过internet或intranet等网络进行互传信息的数字化通讯方式。作为信息世界的产物,其高效、便捷和经济性得到了人们的首肯。人们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像或声音等,就可以通过邮件服务器将电子邮件传达到另一终端机上。从证据的本质上讲,电子邮件并不是传统意义的“原件”,它只是计算机能够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编码,即“字符串”。只有通过一定的输出设备,电子邮件才能被显示观看。因此,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邮件有以下特点:
1.易破坏性。电子邮件是用二进制数据“0”和“1”来表示的,并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储存于介质之中。因此,如果人为地对电子邮件进行删除、篡改,从技术角度上讲,不仅仅轻松、容易而且不留痕迹,很难查清。轻易一个指令的键入,完全可以使其面目全非而且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电子邮件便不见踪影。这表明电子邮件具有易破坏性。
2.隐敝性。在计算机内部,一切信息都被数字化了。计算机通过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将电子邮件中包含的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转化为一系列的电脉冲从而实现某种功能。由此可见,电子邮件都是以无形的编码来传递的,如果没有一定的输出设备,电子邮件就看不见、摸不着,因而具有隐蔽性。
3.唯一性。电子邮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每一个电子邮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其用户名、帐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无法开启邮箱,收发电子邮件。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在网络犯罪中,电子邮件往往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依据。
此外,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邮件还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小、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的特点。可见,作为一种信息资源,电子邮件无疑符合了当今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它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报接受并且在立法上有新体现。19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定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七种电子邮件尚未被纳入法定的证据形式当中。然而,由于电子邮件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具有许多优越性,它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网络犯罪的首选工具,有关暴力、欺诈和色情等情况,无时不在网络空间恣意横行。因此,就电子邮件是否应纳入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趋于一致,认为电子邮件尽快以一个新的证据种类纳入到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畴中。笔者亦持该观点。
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电子邮件应尽早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中,然而由于电子邮件特殊性,其能否满足证据一般属性,是一个仍然争议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拟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对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
二、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
1.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的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作为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电子邮件与传统通信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电脑上打印件,轻易一个指令可以将电子邮件修改甚至面目全非。因而许多学者对电子邮件的客观性提出质疑。然而笔者认为,极易删改和伪造的特性并不能否定电子邮件的客观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字化形式的电子邮件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不是无法感知的虚幻的东西。对于邮件的极易删改性和伪造性,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证据收集、采信制度来弥补。电子邮件的客观性的实质在于其内容的可靠性。因此,只要能保证其来源的.可靠性的邮件本身的完整性的电子邮件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怎样才能保证电子邮件的来源可靠呢?笔者以为必须对电子邮件的创制者、创制时间、创制地点、创制对象及创制过程都要进行全面地审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电子邮件所反映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有被删除、篡改可能。对于电子邮件的完整性的确定,笔者以为必须做到电子邮件必须完整地向信息的接受人发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重组;在电子邮件发送时,一般应将其作备份处理,由于电子邮件是通过网络传输的,网络服务者将为传输的电子邮件负储存义务以便于电子邮件的创制人与接受人的信息对比,从而达到检验电子邮件是否完整的目的。另外,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网络的安全运行也是保证信息完全的一个前提。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材料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电子邮件的关联性,学界一般都认可,争议不大。在人们收发邮件的过程中,电子邮件服务商都会在服务计算机中自动记录使用的情况,并保持一定的时间。此外,由于电子邮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每一个电子邮箱只对应一个注册用户。这样一来,电子邮件与案件事实材料的关联性就更加有保障,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也更加让人信赖。
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的新载内容的形式。”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还未来得及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电子邮件是诉讼证据。在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依照第一意见,即使由权威部门认证了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它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为电子邮件不是适格的证据,不产生诉讼上的证据效力。如此一来,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维护了法律形式上的定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牺牲了实质上的公平。第二种意见则对法律作相对广义的解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这种观点并未违背法律,没有与形式正义相抵触。对某一条文作相对广义的解释,有一本前提是不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我国法律也的确未明文禁止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因此,这一解释并未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采取这种解释也符合法律的精神。为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要动辄修改法律是不可能的,而社会生活又是日日更新的,为了减少法律脱离社会实际生活的可能性,我们应该在一定限度内给法律本身可自由伸缩的弹性。作这样解释,认为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符合法律的精神。
第二,我们目前商业上已经广泛运用电子邮件,如果不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会限制电子邮件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降低商事交易效率,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现在国际间的交易越来越多,越来越多国家在努力使电子邮件具有证据效力。联合国19《电子贸易示范法》的第9条明确肯定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美国在其司法程序中也肯定e-mail的复印材料可作为证据加以接受。华盛顿前检察长就以e-mail为直接证据对侵权者提起刑事诉讼;面对网络世界的混乱,德国于8月1日开始实施《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定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又称《多媒体法》),在该法中就对电子证据做出了规定。
由以上分析得知,电子邮件具备了证据的基本特征并且也符合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国际潮流。笔者因此有理由认为我国应尽快对电子邮件进行深入研究,尽早将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范畴内以顺应e-mail作为诉讼证据的国际潮流。
【参考文献】。
[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高树辉,冷元潮.浅谈数码影像及照片的证据地位感光材料,(6)。
[3]刘强.试论网络司法中的电子证据[j].贵州公安干部学院学报,(3)[4]赵冬燕,范德月,于丽萍.论e-mail证据能力[j].经济与法,(3)。
论证据的论文篇四
阐释分析法(又称意义分析法),就是对作为论据引用的概念、学说或主张的意义加以解释、说明或阐发。特别是所引用的论据来源于较难理解的文言文或经典著作中艰深难懂的语句时,运用阐释分析法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论述“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时,引用了“有楚大夫于此,欲其子之齐语也„„„一齐人傅之,众楚人咻之。虽日挞而求其齐也不可得矣„„”这一论据,随后作阐释分析。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楚国大夫要他儿子学齐国方言,让一个齐国人教他,而生活环境中的许多楚国人都在干扰他。这样,即便每天鞭打他,要他说齐地的方言,还是办不到。可见,环境对人的影响确实很大。
只有经过阐释分析,论据的含义才会更加明晰,读者也才能较容易地从这一寓言中认识到环境是成才的重要因素这一道理,论据的论证力量才能充分地显示出来。
2、求质分析法。
求质分析法(也称揭示本质分析法),就是透过论据所提供的现象揭示出事物本质的一种分析方法。运用此法的关键是准确地抓住蕴涵在论据中的本质的东西。例如论证“弄虚作假行不通”这一观点时,先引述南郭先生的事例,然后进行分析:。
“滥竽充数”四个字概括得好,好就好在点出了南郭先生的要害——“充”。南郭先生不会吹竽,本来无可厚非,但他不该不会装会,弄虚作假,冒充内行,而且一味装下去,靠蒙骗过日子,以致落得个逃之夭夭,贻笑大方的结局。
这里,作者抓住了南郭先生弄虚作假、不懂装懂的实质,并用一个“充”字点出了南郭先生的要害,点明了所引事例的本质。求质分析法往往能一语中的,在论证上也就有一字千金之效。
3、评价分析法。
评价分析法,就是引述事例后,对所引述的事例作适当的评价,从而使自己的观点得到印证。例如,在论“节俭”时,引用了“曾国藩以俭诫子,其子曾纪泽终成出色的外交家;方志敏居官不贪,一生清贫,千古留名”的事实后,接着进行分析:。
是的,“俭者心常富”,节俭能培养人同困难作斗争的勇气和意志,而这正是一个人立业最重要的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人说饥饿是人生的佐料,吃苦是一种资本也不无道理,而自觉戒奢尚俭则更是促人修身养性,磨炼意志的有效途径。
这里,作者紧扣论点,对论据进行了评价性分析,这种评价分析使作者的观点得到强化。
4、因果分析法。
因果分析法,就是抓住论据所述的事实,并据此推求形成原因的一种分析方法。事出必有其因。我们可以依据事物发展变化的因果关系,由事物发展变化的结果,推导出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从而揭示出一定的生活规律,使事例有力地证明观点。例如《近墨者黑》一文中引用“孟母三迁”这一事例的一段分析:。
为什么孟母初居墓旁,孟子便每天只会学哭呢?这走因为人有社会属性,一个人的发展方向与他所处的环境有直接联系,一个人的性格行为,不可避免地要烙上周围环境的印记。所以说,近墨者黑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
本段文字就是通过分析孟子行为的原因,从人的社会属性的角度考虑,阐明了环境对人的直接影响,发挥了事例的论证作用,直接论证了“近墨者黑”的必然性。
5、条件分析法。
条件分析法,就是在引述一个事实论据后,对其成功的条件作出分析的一种方法。例如,一篇文章在论述艺术修养与科学成就的关系时,有如下两段论述:。
近年来,我常常听到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能贡献出一个爱因斯坦?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一般说来,造就一个爱因斯坦除了高超的数学、物理知识外,还需要有广阔而深邃的文化背景。其中艺术素养便是一大因素。如果爱因斯坦对艺术的美无动于衷,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怀疑他的心中是否能树立起科学(真理)的美学标准。而没有这种标准,他就难以在科学上作出划时代的贡献。音乐、绘画和文学诚然不会直接教你如何去解微分方程,但是却能拓展你的文化背景,丰富你的想像力,提高你的审美感和精神境界,从而有助于你成为爱因斯坦。
爱因斯坦获得成功,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作为必要条件之一,艺术素养是不可或缺的。有了这一番分析,这一论据对论点的支撑就显得准确到位。
6、假设分析法。
假设分析法,就是运用假设推理对所列举的论据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运用这种方法,首先必须较完整地引述论据,然后提出形成条件并不存在的假设,并据以推导出一个与事实完全相反的结果,在不同的条件与结果的比较中,其形成条件的必然性就得到了有力的论证。例如《六国论》中的一段分析:向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犹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
再如《说问》中的一段分析:。
运用此法分析事例,可大大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1、引用式说理。
准确恰当地引用寓言、生活故事、名人名言、警句俗语、成语故事等既能使文章文采靓丽,有可使议论文说理深刻厚重,极具张力。如:
这段话引用成语,俗语和专业术语具体分析了战略性拍马者的方式、心态和目的,用笔诙谐,说理形象生动,嘲讽之意溢于言表。又如:
此段恰当地引用古诗词,准确精炼地展示出庄子、李白、岳飞、毛泽东等人的个性特征,为作者的观点提供了厚重有力的佐证,延展了文章的内核,深化了文章的意蕴,提升了文章的品味。
2、比喻式说理。
即用打比方的方法来将深奥抽象的道理形象、具体、生动地表现出来,使枯燥乏味的说理变得生动活泼,饶有理趣。如:
这段话将抽象的“信念”比喻为可感的“太阳”“葛藤”“金钥匙”,生动形象地阐述了保持信念的作用。又如佳作《学会调整善于化解》中的议论:
生活是一面镜子——你哭,它就对你哭;你笑,它就对你笑。人就是一台多频道的电视机,把自己调到喜剧,就播放喜剧,调到悲剧,就播放悲剧。
这段贴切形象的比喻折射出耐人寻味的人声哲理:生活快乐与否完全取决于我们的态度。
3、叙议一体式说理。
这种议论很难说是叙还是议,实际上是理性化的叙述,叙议一体,渗透了作者思想感情,这种议论性叙述往往由几个典型事例概括构成,常采用排比句式。如:
三国旧事依旧明朗,昔日之覆辙岂能重蹈。是谁让一代枭雄董卓含恨离世?是他那最信任的义子吕布。是谁换了曹太公墙上的那些金砖?是他最宠爱的小儿阿瞒。是谁捧着张飞的头奔向敌营?是他亲自挑选的副将。往事蹉跎,不堪回首,在历史的天平上他们都让亲密的感情所欺弄,所扼杀;在理性的尺度上,他们显得是那么渺小,那么无知。、这段话用一串简明事例阐述了感情认知的观点,酣畅淋漓,大气磅礴,表达出飞扬的激情和深邃的思想,极具感染力。
4、类比式说理。
即用白描勾勒写意的笔调,再现某一形象,以“展览”其丑恶的灵魂,卑微的思想。此法适用于嘲讽批驳性说理文,可收幽默形象生动之效。如:
开头从一句民间邂逅语“骑驴看唱本——走着瞧”引出“走着瞧”这类人来,并用白描的手法对这类人做几笔粗线条勾勒,活画出这种人保守僵化的丑态,作者通过形象描绘把自己对这类人贬斥否定的思想感情寄于其中。
例三:“尝试是什么?尝试是乌云蔽日时能上云霄的那只最勇敢的鸟;尝试是大浪迭起的海面上勇往直前的一叶扁舟。对于勇敢者,尝试是一条崭新的生活之路;对于懦弱者,那是一堵高高的墙。”(《尝试》)。
例四:“试想,从古到今,有多少帝王因为选贤授能,兼听而开创了一个个太平盛世。周公吐哺,天下归心;刘备三顾茅庐求贤才,终有三国鼎立;萧何月下追韩信,方有后来垓下之围,一统江山。而又有多少帝王因为轻信谗言,偏听而使国家走向衰亡。楚怀王亲小人远贤人,怒疏屈原,而身死异国。”(《情感与理智》)。
【范文引路】。
1、名作品读。
还要为雍正帝隐恶扬善吗?
何满子。
从传媒得知,电视连续剧《雍正王朝》极为轰动,创收视率新高,和上海收视率也极高的《还珠格格》南北争辉云。报上还评论说,北京人钟情于《雍正王朝》,上海人耽爱《还珠格格》,从中可以显示两地欣赏水平之高下云。意思是,《雍正王朝》的“艺术品位”要比《还珠格格》高得多。
本骨架,是从马克•吐温的《乞丐王子》改头换面而来的;戏里对清代旧制度风习,也尽是胡编乱造,属于“戏说”之类。迷恋这类货色,难怪要见笑于评论家。至于雍正、乾隆这类所谓“历史剧”,则正如一位深谙清史鉴评的朋友在一篇文章中所说,把那些视庶民如草芥,特别是虐待汉人的皇帝都描写成“英明风流,爱民如子,访贫问苦,兼擅泡妞”的有趣而可爱的人物,名曰历史剧,其实和“戏说”分差不离。
这回的《雍正王朝》,据说是极有新意的。新在哪里呢?说是一反过去民间传说和野史之类把这位皇帝说成是阴鸷惨刻狠毒可怖,突出他无与伦比的“勤政”,说他在位13年,朝乾夕惕,(这令人想起这位陛下以年羹尧的贺表“夕惕朝乾”之句,只是把词语颠倒了一下,意思并无差别,却猜疑为有心侮慢君上而下诏切责之的故事,这不是野史和民间传说,而是正正规规地出于《清史稿•世宗本纪》的正史明文。)光是政务批语,就达千万言之多。说他整顿吏治,锐意肃贪,是个“改革”皇帝。当然,“改革”一词,十分中听,颇合人们的心愿。说他“励精图治”的结果,国库因之丰盈,由康熙的库银七百万两骤增至五千余万两。这好那好,于走他是一位了不起的好皇帝。
何满子是一位享有盛誉的杂文家,我们在高一学过他的文章《剃光头发微》。他的文章集作者的风骨、阅历、智慧、学养和一针见血的洞察力于一体,格外耐读。何满子不仅学养深厚、治学严谨,而且现实感很强,禀持良知而履行着社会批判职责。
这篇文章通过对电视作品的评析解剖了社会历史和民族心灵。他的解剖准确、中肯,令人信服,他看穿了我们习以为常的简单化和线形思维。这篇文章从两部流行一时的电视连续剧着笔,站在社会精神现象的全盘基础上去考察作品,尤其是《雍正王朝》,看到这部影视作品流行的背后如何受社会精神现象影响,又如何反映出社会精神现象。实际上,那些《雍正王朝》的“叫好者”也不见得对“脑后拖着一条豚尾”的专制皇帝有什么特殊的眷顾,无非是借此形象唤起对“勤政”肃贪与“改革”的长官的渴望罢了;然而,作者告诉我们,这种情感却是建立在片面的认识之上的。作者一方面指出雍正的“勤政”实际是为了肃清异己,维护自己的残暴统治,一方面指出雍正的“改革”也与当今社会之“开放”观念背道而驰。这样的分析问题的方法,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从全局理解局部,也从局部辐射出全面”。正是这种方法论的娴熟运用,澄清和纠正了许多简单化导致的流行结论。本文的评论,思维严密,持论公正;给人以深刻印象。
2、考场优秀作文实录。
(1)2003北京高考作文题——转折。
转折。
佚名。
有诗为证:“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当路至尽头时,不妨来一个恰当的转圜。说不定就能迎来坐看云起的洒脱与自在。观景如此,为人处事亦当如此。
笔从戎”的典故,更让我们看到了适时转折的必要以及明确选择之后道路的光明。倘班超一直穷于文章,终了不过是一刀笔小吏,默默无闻,供人呼来喝去。况且,有班固高峰在前,文章一途,岂复有路?这枝笔投得好,投出了响当当的西域都护使,总揽西域大权。班超幸甚,西域幸甚!
古人如此,今人也不含糊。杂志上曾载:某巨商,少时好文学。在家庭压力下攻读经济,走上商途。几十年摸爬滚打,挣出一番事业。但心中的文学梦并未泯灭。在疲于商战之时,退出商海,投身于一家报社当起了编辑,圆了昔日梦,如今舞文弄墨,乐在其中。
个人要转折,国家也应转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正是在一次次的摸索中转折,把中国这艘巨轮推上了正确的航道。然而前面并非一帆风顺,有暗礁,有风景,这就要求我们应时代的变化而适时作出或大或小的转折,唯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抵达胜利的彼岸。
昔人有阮籍,穷途而痛哭。我们不能责备他,因为他处于那样一个黑暗、高压的朝代。我们作为“面向大海、春暖花开”的时代使者,当然不会效彼穷途而哭。该行则当然行,不行则毅然转。勇于拼搏,敢于转折。这才是我们在新世纪里应有的精神品格。
(2)2004年江苏高考作文——“山的灵动,水的沉稳”话题。
山水•水性。
江苏考生。
江水灵动,故能见其蓝;岩山沉稳,故能幻其彩。
古人云:“仁者乐山,智者乐水。”仁者为何乐山?其缘于他内心的沉稳敦厚,善良嘉懿。智者何以乐水,其因于他思想中灵动机巧,敏慧有聪。
孔子当属仁者,东坡当属智者。
孔子事鲁,不得大用,仅授以礼乐之官,祭祀之职,故凌云之志不可达,博爱之道不可行。于是退而让之,传道授业,收三千弟子,存煌煌《论语》,恩泽后世,为万代师表。
东坡年少得志,文章诗赋极为世人所推崇,为后代誉为“大宋第一才子”,当属无愧。然而宦途艰险,遭奸佞构言陷陷,始贬黄州,又谪海南。生活的重重打击,不幸的为官生涯并未使他消沉,他那颗痴顽的童心,那股“少年狂”气,丝毫未消。《赤壁赋》《汉书注》等一系列的恢弘之作皆由此生,干天豪气、悲天悯人之性更由此成。
孔子因仁而智,东坡以智而仁。
仁与智是宇宙中、人性中飒爽清风,亦是天朗之月,静谷之履,清流之鱼,幽涧之花,暖春之莺啼,隆冬之飞雪,纯粹而高崇。两者是动与静的和谐,最出世,也最入世。人之处世,以仁为则,以智为法,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交融,形成了所谓的博大会通。然而真能做到不偏不倚,确是一件相当困难之事。偏仁则“愚”,偏智侧“黠”。我们需要一种积极的眼光去变革,去改善。我们需要东坡的豪情,亦需要孔子的“木讷”,需要东披的“大智”,也需要孔子的“大仁”。
我们看水看山,是否也看到了东坡那潇洒无羁的身影,是否也触及了孔子那宽厚的内心?二者是这两位伟人的真正的品性,但是在他们入世后、处世中所表现出的“异样”的情怀,你又是否注意到了呢?山与水就是人性中的仁与智,是一种永恒与纯美,两者互相交融并不断衍生。
论证据的论文篇五
议论文是学生在各级各类应考或平时练笔中选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文体。许多学生之所以不能写出一篇说理透彻的议论文,是因为不能恰当或综合运用议论文常见的论证方法。常见的论证方法有七种:例证论证法、引证论证法、比较论证法(类比论证法、对比论证法)、喻证论证法、因果论证法、归谬论证法和反证论证法。现就以上几种方法做些解读,以求对学生写作议论文有所帮助。
这是一种从材料到观点,从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是从对许多个别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归纳出一个共同的结论的推理形式。使用这种方法,一般是先分论后结论,即开门见山提出论题,然后围绕论题逐层运用材料证明论点,最后归纳出结论。运用事实论证进行论证时列举的事实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概括总体性事实和枚举个别事实。概括总体性事实的说服力在于事实所体现的普遍性,它是对事实的总体或全局的全面性统计或概括。采用枚举个别事例的论证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举几个事例即可。枚举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原则,尽可能不要同类重复。
例:“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论点)许多曾经是自由主义者或民主主义者的人们,(总体性例子)在美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国民党反动派面前站起来了。闻一多拍案而起,横眉怒对国民党的枪口,宁可倒下,不愿屈服。朱自清一身重病,宁可饿死,不拿美国的‘救济粮’”(个别事实)。
我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就是要我们写作议论文时充分运用中外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包括实践经验、统计数字,以及从图片、电影、电视、戏剧等搜集积累的材料。需要提醒的是,所选事实论据要可靠,“作议论文字,须考引事实,不使差忒,乃可传信。”(洪迈《容斋随笔》)要典型,古人云:“兵不在多,独选其能;药不贵繁,惟取其效。”要新鲜,俗话说:“宁咬鲜桃一口,不吃烂杏半筐。”选取事实论据,要尽可能挑一些发生在自己生活周围的事例或自己亲身经历的事例,尽量捕捉现实生活中涌现出来的新人、新事、新思想,给人以新鲜感和真实感,从而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理论论证的目的是要证明论点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由于论点一般是从具体的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其实质是归纳法,而归纳法在很多条件下是很难完全的,因此,有理论加以辅证,就能够保证其可靠性。理论论证的逻辑形式是演绎推理,就是将归纳所得的论点,用人类已知的科学原理去衡量。除了引用普遍性原理和原则外,各门学科的理论也可以作为论据,如物理学理论、文学理论等。理论论证的论据还可以是某些经过时间检验的、广为流传的谚语、格言和成语等。
例:《六国论》第二段:首先,通过“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之对比,证明“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其次,通过“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对比,证明“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至于颠覆,理固宜然”。最后,又引用古语“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证明秦的欲壑难填。这三方面,都是为了从理论上论证“六国破灭,弊在赂秦”这一观点。
议论文讲究的是摆事实,讲道理。学生作文经常会出现事例加观点的简单化论证模式,其原因就是缺乏理论分析。要知道,议论文分析才是硬道理。
例:蔺相如面对廉颇的几番挑衅,为什么不以牙还牙,不与之“争列”?因为他懂得“以国家之急而后私仇也”,懂得对他人的过错耿耿于怀带来的必定是心灵的负累,懂得真正的智者会以大度的胸怀化解仇恨。正是由于他以德报怨的宽容,最终赢得了将相和欢。
在列举事例后,本文能沿着“为什么”这条思路,探求其根源,发掘其本质,使内容逐步深化。这样的理论分析就能使文章说服力得到大大的提升。
比较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的论证方法。通常将它分为两类:一类是类比法,另一类是对比法。
(1)类比论证。类比论证是根据两个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或相似,推论两者在其他属性上也有相同或相似,其逻辑形式为:a具有a、b、c、d的属性,b具有a、b、c的属性,所以,b可能具有d的属性,属于形式逻辑中的归纳推理。
类比法富于启发性,它深入浅出,使读者易于领悟抽象的道理,可使文章简练生动。
例:“暮寝而思之,曰:‘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于是入朝见威王,曰:‘臣诚知不如徐公美。臣之妻私臣,臣之妾威臣,臣之客欲有求于臣,皆以美于徐公。今齐地方五百里,百二十城,宫妇左右莫不畏王,四境之内莫不有求于王。由此观之,王之蔽甚矣。’”
邹忌将自己受蔽于妻、妾、客这个事例与齐王受蔽于宫妇左右那个事例进行类比,从而得出了“王之蔽甚矣”这个具体的、特殊的论点。分析入情入理,道理清晰明了,齐王顿然明白,欣然接受。邹忌以“口舌之劳”比较分析,赢得了齐王的顿悟,国家的兴盛,国之万幸也。
(2)对比论证。对比论证则是一种求异的思维方式,它侧重于从事物的相反或相异的属性的比较中来揭示需要论证的论点的本质。对比论证方式的运用范围很广,因为可以进行比较的事物很多,中与外、古与今、大与小、强与弱等,都适合于进行比较,在比较中分析和阐明了两者的差异可对立之后,是非昭然,自然就能够确立论点了。对比可以是两个对象之间的比较,也可以是同一对象自身前后不同阶段之间的比较,前者称为横向比较,后者称为纵向比较。运用纵向对比的论证方式,不能停留在形式逻辑的静态判断的层面上,否则,有时会显得说服力不够。
运用对比论证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比较的双方要具备可比性。第二,要建立合理的参照系。要进行比较,就必须具有合理的共同参照系,没有共同的参照系,两者就无法进行比较。所谓参照系指的是用来衡量和确定双方优劣长短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必须具有客观性,否则比较的结论不一定可靠。
例:“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埃土,下饮黄泉,用心一也。蟹六跪而二螯,非蛇鳝之穴无可寄托者,用心躁也。”(《劝学》)。
这里把“骐骥”和“驽马”、“蚓”和“蛇”从自身条件优劣、奔跑寻食态度、最后努力结果等进行对比,自然得出结论:学习要持之以恒、专心一致。
比喻论证是用比喻作论证,拿比喻者之理去论证被比喻者(论题)之理。在比喻论证中,比喻者是一组形象事例,其中包含着一定的关系和道理,被比喻者则是一种抽象的道理。比喻者和被比喻者虽然是两类不同的事物,但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一般性原理,因此它们之间具有推理关系。
例:“学习必须要打牢基础。以前有个‘三重楼喻’的故事,说一个富翁大兴土木,要盖一幢三层楼的新房。他看见工匠在地面上立柱砌砖,就焦急起来,连忙上前阻拦:‘我只要那最上一层,不要下面两层从平地造起,不是浪费吗?’这个富翁何等荒唐,不扎扎扎实实建好一、二层,何能建起第三层?”
作者在这儿以富翁的故事为喻,生动、形象地指出做学问,钻科学,不能像这位富翁,采取不从实地做起的荒唐的跳跃法,从而证明了学习必须要打老基础。
在自然界和社会中,各种现象之间是普遍联系的,因果联系是现象之间普遍联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果联系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联系,没有一个现象不是由一定的原因引发的;而当原因和一切必要条件都存在时,结果就必然产生。在议论文体中,根据客观事物之间都具有这种普遍的和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规律性,通过提示原因来论证结果,就是因果论证。
运用因果论证,不能停在一因一果的层次上,而要善于多角度地分析原因和结果,还要分析同因异果、异因同果以及互为因果。
分析异因同果、同因异果和互为因果。这类分析也就是力图异中求同或同中求异,是辩证逻辑的要求。关键是考查和分析不同原因和结果之间有什么联系。异因同果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原因,但如果用联系的眼光看问题,深入分析下去,却可以发现在它们的背后存在着某种共同之处,这时就排除了表面现象的迷惑,更加接近了本质。
同因异果也是事物之间的常见的相互联系。同样的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也是很常见的,同样一项改革措施,对不同条件和状况的人们所造成的结果就大不一样。在运用因果论证时,有时就必须分析同因异果的关系,才能使论点深化和得以确立。
互为因果更具有辩证逻辑的特点。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例如,在生态平衡的领域里,就广泛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分析互为因果的关系,不仅要提示两个事物之间存在的这种联系,而且必须说明在什么条件下,因果才会发生互相转化。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它内在的因果关系。提示出这种因果的必然关系也就阐述了道理,明辨了是与非。
“送去主义”导致子孙后代只剩点残羹冷炙;“送来主义”使清醒的青年都对洋货发生恐怖。第七节推出结论:“所以,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
例(2):由果推因。“拿花朵久久地挨近鼻子,我们对于香味就会没有感觉;
吃了很多蜜,我们喝茶时,便以为没有放糖;一只手托起很重的物体,好一阵子,再来举轻巧的东西,就仿佛没有重量似的这些例子,这些过分的情况都说明活动起着消耗作用;活动愈猛烈,成比例地,后果愈是筋疲力尽。
这是写驳论文常用方法。它用反面论点引出错误结论从而否定反面观点。具体做法是:首先,暂且假设对方的错误结论是正确的;接着,顺着对方的逻辑去推理;最后,导出一个十分荒谬的结论。运用归谬法,可使文章具有幽默和讽刺性,文风犀利而泼辣,让人有胜利的快感。
韩愈在《讳辨》一文中,为了反驳有人提出的“李贺父名晋肃,故而李贺不得做进士,(“晋”“进”同音,同音需避父讳)”的谬论,就用了归谬法。韩愈指出:“父名晋肃,子不得为进士;若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显然,“父名仁,子不得为人的说法是十分荒谬的;因此,“父名晋肃,子不得为进士”之说也是站不住脚的。
就是不对论证的论点做直接论证,而是对这一论点相反的另一论点进行论证。如果“另一论点”是正确的,那么,“这一论点”就是错误的;如果“另一论点”是错误的,那么,“这一论点”就是正确的。反证法的逻辑基础是排中律,即,在同一时间内,由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来说,两个矛盾判断不能都是虚假的,其中必定一个真实,一个虚假,而没有第三种可能。反证法有立论和驳论中反证两种。立论中反证,并不直接论证作者的正面观点,而是论证与正面观点相对立、矛盾的反面观点的错误性,从而反证出正面观点的正确性。驳论中的反证,并不直接批驳错误的论点,而是论证与错误论点相对立、矛盾的另一论点的正确性,从而反证出错误论点的错误性。
立论中的反证。
例:“国民党现在实行他们的堡垒政策,大筑乌龟壳,以为这是他们的铜墙铁壁。同志们,这果然是铜墙铁壁吗?一点也不是!你们看,几千年来,那些封建皇帝的城池宫殿还不坚固么?群众一起来,一个个都倒了。俄国皇帝是世界上最凶恶的一个统治者,当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起来的时候,那个人皇帝还有没有?没有了。铜墙铁壁呢?倒掉了。同志们,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
毛泽东的《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中有一段文字,旨在提出“真正的铜墙铁壁,是群众”这个正面论点,但并未直接论证这个论点,而是论点与之相反的“国民党以为他们的堡垒政策是铜墙铁壁”的论点的错误,从而也就肯定了自己的正面论点。
驳论中的反证。
例:“然而,在这笼罩之下,我们有并不失掉自信力的中国人在。
“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
“这一类的人们,就是现在又何尝少呢?他们有确信,不自欺;他们在前赴后继的战斗,不过一面总在被摧残,被抹杀,消灭于黑暗中,不能为大家所知道罢了。说中国人失掉了自信心,用以指一部分人则可,倘若加于全体,那简直是污蔑。”
鲁迅在《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一文中,并未直接反驳“中国人失掉自信力”这个结论的错误,而是论证与之相反的论点“我们有并不失掉自信力的中国人在”的正确性,从而也就否定了作者需要批驳的错误论点。
以上是笔者结合教学实际整理的议论文写作的几种常见论证方法,相信,同学们在平时练笔中如能综合运用这些论证方法,一定会使自己的说理水平得到提高。
论证据的论文篇六
引证法也叫道理论证,是通过引用名人名言、古诗文名句、反映科学规律的俗语谚语警句等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可信的一种论证方法。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
喻证法是用设喻来论证论点的方法。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在议论文中,设喻可以使论点更易懂、更风趣、更容易获得读者的认同。喻证法能化抽象为具体、化艰深为浅显、化枯燥为生动。
比较法也是一种常见的论证方法,分对比与类比两种。
1、类比法。
所谓类比,是从已知的事物中推出同类事例子方法,即从特殊到特殊的论证方法。借助某个或某几个类似的故事、实例或写作者安排的情境,进行由此及彼的推理。
2、对比法。
所谓对比,就是把正反两方面的论点和论据加以剖析对照,达到否定错误观点,树立正确论点的目的。
论证据的论文篇七
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英国政府的《电子通信法案》、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乃至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均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电子”一词。另外,欧盟的《电子商务动议》、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文件,虽无法律效力,却也在为数字化交易的实际应用提供着规范和标准。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不采用“数字”一词呢?这倒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
二、“电子”观念渗透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
三、“电子”观念上的“共识”成为理论研究的基础。
从近几年有关电子证据研究的文章来看,对电子证据的本质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达成一致未必是一件好事情)。电子证据的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为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回旋余地;正如我们提到刑事诉讼时,往往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在证据立法前景尚不明朗时,百家争鸣的态势使得电子证据的研究范围只能是概然性的;同时信息技术发展的非预期性也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精确的、缺乏拓展空间的限定。观念上的共识是交流与探讨的基础,而这种观念是不能不考虑象牙塔外的情势的。从事物的外形去定义事物,并不必然导致用外形的观察结果去解释事物的.实质。世界广泛接受的“火山”一词,并没有影响有关专家对其本质的探求。因此从事物的外形去定义事物没有错,糟糕的是仅凭外形的观察结果去解释事物的实质。新观念有时确实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通常情况下观念并不背弃多数人的认识。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可以在观念的共识下,寻本探源。
从目前国内外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研究成果看,尽管对电子证据的理解不尽相同,但电子证据一词已被广泛接受则是不争的事实;观念是非常奇怪的东西,它竟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皆因为其从众的特性使然。人们宁愿观念下的意义发生变迁,也不原舍弃名义上的东西;这样的观念说它坚强也好,说它顽固也罢,都不影响人们对事物本质的探求。
论证据的论文篇八
例证法也叫事例论证,是用令人信服的典型事例来证明自己论点正确的一种方法。它是议论文写作中最常用的一种论证方法。“事实强于雄辩”,在典型的事例面前,道理不言而喻。
引证法也叫道理论证,是通过引用名人名言、古诗文名句、反映科学规律的俗语谚语警句等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可信的一种论证方法。引证法在考场或平时练笔写作中的使用频率仅次于例证法。由于引证法引用的是世人公认的思考结晶,能够深刻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已为无数事实所证明,所以具有巨大的说服力。
喻证法是用设喻来论证论点的方法。在议论文中,设喻可以使论点更易懂、更风趣、更容易获得读者的认同。喻证法能化抽象为具体、化艰深为浅显、化枯燥为生动。
比较法也是一种常见的论证方法,分对比与类比两种。
议论文的论证方法中常见的有七种:例证法、引证法、喻证法、比较法、归谬法、归纳法和演绎法。每一种论证方法都是对议论文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直到更透彻为止。
(1)亮观点,单刀直入。1988年全国高考作文题《习惯》有篇高分作文的开头这样写:“就像那溪流惯于奔腾,大海惯于咆哮一样,我习惯于沉思,习惯于遐想,习惯于把自己的感情流露在日记簿上。”
(2)打比方,隐喻题旨。1987年全国高考材料作文“理论对于实践的意义”,有篇高考作文拟题为《灯塔·路标·理论》,开头写道:“在暗礁四伏的海上航行,需要灯塔指点迷津;在岔道口上,需要路标指引方向。否则就要触礁,迷路。在人生的路途中,我们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
(3)讲故事,引入主题。1994年全国高考有篇高分作文《习惯》的开头幽默风趣:“我曾经听过一个笑话:一个小公务员曾在厕所里遇上了局长,于是,他脱口而出:”局长,您也亲自上厕所?“一听这话,旁人当然会捧腹大笑,但一笑过后,发现有些东西值得我们深思。据说,这小职员在其他场合也总“局长,您亲自……”、“科长,您亲自……”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动物性条件反射,哪怕时间、地点、环境早已改变。我说这就是习惯所致。”
(4)引名句,扣住中心。这里所说的名句,包括古今中外名人名言,格言谚语,诗词歌赋等。1995年获得高分的高考作文《责任》,开头这样写道:“英国王子查尔斯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情,这就是责任。”
(5)摆现象,揭示论题。题《父辈》,有篇作文这样开头:“父亲这一代人,他们长身体时遇到自然灾害,求学时上山下乡,回城时赶上压缩居民户口,子女深造又正好赶上大学自费……可他们的眼睛依然闪亮,他们的腰杆依然挺直,显得踏实、自信、沉稳。”
另外,材料作文的开头要注意三点:一是转述材料必须简洁;二是必须根据试题要求和提示转述;三是迅速从叙述转入议题或论点。
论证据的论文篇九
建设一个好的数字博物馆,其结构是尤为重要的。就像我们平时选择住房,没有好的结构住进去并不舒服,无论房子用了怎样的建筑材料和新技术,都不能满足人们对于舒适感觉的重视。数字博物馆的建设也是这样,我们大可以将它想象为现实的博物馆来研究它的结构。
一、数字博物馆系统结构定义。
通常实体博物馆有这样几个基本结构:导航及外观(包括博物馆的整体感觉,包括装饰和陈列所形成的气氛),展品陈列区,浏览者休息及交流区,浏览者留言区,咨询服务区(包括触摸屏等科技元素),所有展品收藏区(或者档案收藏区)。
虚拟博物馆与传统博物馆有很多共通和可以借鉴的地方。数字博物馆总结起来大致也可以分为六个部分:用户界面、展示区、互动游戏区、检索区、讨论区、资源库。
1.用户界面:它是每一个数字博物馆必不可少的元素,是数字博物馆的导航,以直观引导用户寻找自己需要的内容,是数字博物馆视觉艺术的体现,也是对于整个博物馆艺术氛围的视觉载体。
2.展示区:是具体展示数字博物馆内容的区域。相当于实体博物馆中的展品陈列区,也是博物馆中的重要部分。展示区还可以分为普通展示区和主题性展示区。普通展示区是进行长期展示的区域,专题展示区则需要定期更换领域新的动向或者用户和受众感兴趣的主题,形式比较自由。
3.互动游戏区:这个区域在数字博物馆中是一个娱乐性的区域,通过游戏加深对博物馆内容的理解,起到增加趣味性的作用。现在,无论是何种载体的数字博物馆都开始重视这个区域。
4.检索区:当用户面对着庞大的博物馆系统,有目的地想要寻找某个内容的资料时,利用导航进入非常不方便。这时需要发挥博物馆的检索功能,快速准确地找到对应信息。而一个高效率的信息检索系统对于数字博物馆来说是很重要的。检索需要具备完善的检索系统。一方面是检索内容,如文字资料检索、图片资料检索、视频资料检索等;另一方面是检索方式,如关键字检索;内容检索;资料信息检索等手段。
5.讨论区:用于用户实时浏览过后的交流与意见反馈。对于以网络为载体的数字博物馆,讨论区是必不可少的结构。
6.资源库:它是整个数字博物馆的仓库。用户通过导航系统或检索区来调用数据库中的内容。
图1:数字博物馆系统板块。
二、数字博物馆各系统结构中的艺术表现及文化创意。
了解了数字博物馆的结构及其作用,接下来就是怎样去把握各个结构的艺术表现以及文化创意。
(一)用户界面:用户界面中包含着几大元素:界面背景、交互热区、标题文字以及界面动画。用户界面设计往往是设计者艺术手法最直观的表现。由于用户界面不仅带给人视觉上的感受同时也充当着导航的作用,所以艺术与功能之争同样存在于用户界面的设计上。既要体现数字博物馆的文化艺术氛围和交互的趣味性,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机交互,使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浏览和操作。这并非是简单的多媒体界面设计。数字博物馆的任务决定了它的功能性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可以说数字博物馆用户界面设计中的功能与艺术是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两者并非是冲突的。
以刚刚夺得莫比斯大赛全场大奖的“盛世钟韵”(大钟寺博物馆)为例,大钟寺博物馆的界面设计在取材上采用的是中国古纹样以及钟的形象,用户第一印象就知道博物馆的内容。其次,在设计手法上多用曲线,突出了古典的韵味。颜色上采用纯度较高的蓝色、黄色和红色,是中国的古典用色;界面大面积采用匀染手法的背景,灵感来自于恢宏的中国画法,给人湿润与和谐的视觉感觉;在交互动画上采用了光效,更增加了东方神秘气氛;风格上采用了古典与现代折衷的路线,较多地利用了自然的元素。
编钟奏乐游戏《盛世钟韵》用户界面。
盛世钟韵主界面泥范法铸钟场景。
(二)展示区:如果说用户界面更多地体现了艺术手法,那么展示区就需要有更多的文化创意在其中。中国的文化艺术非常地庞杂,很多艺术形式甚至比较相近或是互相关联。要抓住最具特色的一点,使其成为一条线索。例如,潍坊杨家埠年画、武强年画以及天津杨柳青年画同是年画,杨家埠的特色就在于线条粗犷,色泽明快,用色鲜艳以红、绿、蓝、黄为主,对比强烈,主题突出。画中人物质朴大方,散发着浓郁的乡土气息。年画不仅是祈福时张贴,也具有一定的故事性,完全来源于生活,真实而又充满趣味。所以在展示杨家埠年画时也以他的艺术特色作为出发点,多用鲜艳的颜色来表现。
在“盛世钟韵”这个数字博物馆作品中也体现了很好的文化创意。每一个国家都有各自的钟文化,中国的钟与世界其他国家的钟有什么区别,在作品中的体现就显得很重要。这个作品不仅要满足中国人对于钟文化的好奇更要满足外国怀着比较心态的浏览者的探究。所以,在作品中突出展现了“编钟”这一部分。编钟文化是中国独有的类别,其制钟技艺与众不同,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使其还具备了乐器的功能,这更增加了编钟的传奇色彩。这是展示“展品”特色的需要,更是能够更好诠释作品的创意点。
除此之外,视频的大量运用也能为数字博物馆增色不少。舞蹈博物馆也属于无形文化数字博物馆。有很多口传心授的传播方式不能通过实体的展示实现,在数字博物馆中可以大量运用视频以及动态捕捉技术实现。舞蹈属于瞬间的动作,可以用摄像机将其复制和保存。除了影像的录制,很多时候采用动态捕捉器,将专门的点固定在关节上,舞蹈者举手投足,手摆动与身体所呈现的角度和距离,头扭动的频率与节奏都可以详细准确地记录成为动画,运用到数字博物馆中。视频以及动画技术在很多无形文化遗产类的数字博物馆中都占据了很重要的作用。解决了由无形文化遗产活动性、瞬间性的特点所制造的难题。
文化创意的方式除了结构上的创意,表现形式上的创意还有文字上的创意。以多媒体光盘“吴桥杂技”为例。我国的杂技种类繁多,分布也比较分散,“吴桥杂技”在制作时也颇费了一番功夫,怎样找创新点,挖掘兴趣点成为了这个作品首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实地的考察和总结,创作者们发现了吴桥杂技一个很有趣的特点,这也正是吴桥杂技区别于其他杂技的重点所在。那就是在吴桥人人都会杂技,杂技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是茶余饭后的娱乐休闲活动。甚至还流传着一句顺口溜“上到九十九,下到刚会走,吴桥杂技人人拿手”。这句顺口溜简洁准确地体现了吴桥杂技的特点,那就是人人都会杂技并且玩儿的都是身边的生活用品。用筷子顶起滚烫的茶壶;用嘴含着桌子一角把它叼起来;蹬小孩儿等杂技信手拈来。就是这一句话成为了整个作品的创意点,使吴桥杂技的特点一下子深入人心。此外还有很多板块的标题别有意味,讲面食的博物馆以带“面”字的四字成语总结既简练又巧妙地突出了文化内涵。
的兴趣,纷纷尝试。此外,在展示区还有一个比较引人注意的内容就是还原钟的'制作过程。用3d技术制作的虚拟动画还原了当时人们浇灌铸钟的劳动场景以及工序。那一段历史谁也无法回去重新目睹,但是模拟的动画却打破了时空的界限,让每一个浏览者重温了铸钟的工序,仿佛身在其中,更增添了博物馆的历史氛围。
(四)检索区:检索区相对于内容较为复杂的大型数字博物馆是非常实用的。由于在数字博物馆中展示了大量有关的文字信息以及图片和视频,这些资料本身又具有一定的信息描述,因此可以成为检索的手段。如果单独陈列出文字、图片和视频资料的检索,将会大大增加数字博物馆的交互优势,更加人性化。在这里以一个多媒体光盘作为实例,将来可以应用到数字博物馆建设中。多媒体光盘“天行健”中有一个别具特色的视频导航。将视频集中在一个页面进行展示。由于人们可能对视频感兴趣而需要单独观看视频所设计的视频导航更增加了人性化成分。
《天行健》视频导航。
(五)讨论区:讨论区的建立源于“博客”文化的兴起。现代人乐于表现自己,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见解。讨论区的建立可以形成博物馆管理员与浏览者的互动,并且可以收集建议便于更新和了解民意及时作出反应。博客的兴起在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人希望参与的心情,所以讨论区的建立可以带动数字博物馆的互动,吸引更多的人来参与博物馆建设,形成活跃的气氛也算创意的一个方面。
(六)资源库:资源库属于数字博物馆的后台系统,承载整个博物馆的信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需要将它艺术化或者创意化。人们在检索时资源库就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许鹏.新媒体艺术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理查德·布赖斯.多媒体与虚拟现实工程[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0.
[4]王虎.走向“个性化”——与美国虹软公司总裁兼ceo邓辉谈数字图像技术应用前景[n].每周电脑报,1998,(38).
[5]吴伟波,曹文君.对于数字化博物馆实现中的一些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实践[n].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6).
[6]李勋祥.虚拟现实技术与美学研究[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7]王磊.基于web3d技术的虚拟博物馆的设计与实现[j].远程教育杂志,2006,(5).
论证据的论文篇十
摘要:本文立足于火灾现场的证据的相关问题,主要从证据的发现和提取方面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起火点、物证提取。
一、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
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最主要的是找到火灾的起火点,只有查明起火点,才能弄清火灾的性质,才能更好的发现证据。
第一、起火点的寻找。
1、根据物品燃烧倒塌方向来判断。在一般的火灾现场,起火点及其附近的物品烧得严重,距起火点远的物品烧得轻。有些烧毁的物品向起火点方向倒塌。火被扑灭后,可从现场上各种物品燃烧遗留的痕迹轻重判断起火位置。一般地,炭化严重处为起火点。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易燃物燃点低,如汽油、酒精等,遇到一定的温度或有明火时,迅速发生剧烈燃烧,有时还能引起爆炸,破坏能量大。这种燃烧或爆炸造成的后果,比起火点的物品破坏得更为严重。所以要根据火场内的各种物品的燃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现场内原有火种的地点可能是起火点。火场内如果在火灾前曾有火种,应注意火灾是否由此而起,还应观察现场内的火炉、点火器、火柴、电线、用电器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查明现场内是否存有易燃物等,以区别失火与纵火。
3、根据当时风向判断起火点。一般情况下,火借风势向外延烧,在勘查时,可逆风寻找燃烧较严重、炭化程度最严重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起火点。但应注意区别由易燃物形成的炭化区。
4、勘查时,要注意寻找烟熏痕迹。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从烟痕的逆端寻找起火点。在通常情况下,起火点只有一个,且并非“v”字型烟痕的底部和烧得“重”的部位就是起火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发现“v”字型烟痕后要从其顶部向下搜寻低位燃烧物和痕迹,对贴地面物体的底部和内部燃烧炭化情况上下做比较。当发现下部燃烧炭化痕迹比上部重,这些部位往往就是起火点,结合勘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便能够对起火点做出准确的认定。
(2)局部烧得“重”不仅取决于物质的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燃烧性能、数量、燃烧条件等,不能一概而论。
(3)当然,火灾现场有时也可能几处起火点。这应从放火、自燃、电气线路超负荷或者大风天气造成飞火等方面进行考虑。
第二、应该注意的情况。
2、现场内有无可能产生自燃的物质,如棉花、羊毛、磷等物质;
3、有无电线短路或电火花引起火灾的可能;
4、有无雷击起火的可能;
5、起火的位置、起火的时间及当时的环境根本没有造成火灾的可能;
6、火场内发现人为的火源,且不是无意所造成的;
7、发现可疑的引火物;
8、通过勘查,发现办公室内的`单据、账册被烧、保险柜被盗;
9、火场内有被捆绑的尸体和尸体上有致命的伤;
10、一个地区连续多次发生火灾,或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
11、火场内同时发现多处起火点。
二、火灾现场的证据的提取。
由于物质的形态有三种,而且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提法,则分三部分来说证据的提取。
第一、火灾现场气体物证的采样提取。
在火灾现场,如嗅觉感知有特殊气味时,应尽快选择合理的采样方法对现场重点部位的气态物证采样。如用可燃气体验气管、验漏仪及试纸比色法等分析方法。气态物证的采样有如下几种:
1、抽气法。以大量的空气通过流体吸收剂或固体吸收剂将有害的物质吸收或阻碍,使原来空气中浓度很小的物质得到浓缩。根据空气中被测物质的浓度和方法的灵敏度决定所才空气量。
2、真空瓶法。将不大于1l的活塞玻璃瓶抽成真空。在采样地点打开活塞瓶的活塞,被测气体立即充满瓶中,然后往瓶中加入吸收液,使其较长时间接触以利吸收,便于分析。
3、置换法。采取小量空气样品时,将采样器(如采样瓶、采样管)连接在一抽气器上,使通过比采样器体积大6-8倍的空气,以便将采样器中原有的空气完全置换出来。也可将不与被测物质起反应的液体如水、食盐水注满采样器,采样是放掉液体、被测空气即充满采样器中。
5、其他方法,如用密封性好的塑料袋、橡皮球胆、注射器取样等。使用的常见仪器有收集器、吸收管、采气器、真空采气瓶、水抽气瓶、抽气筒等。这些仪器制作和具体操作都较为简易方便。
第二、火灾现场液态物证的提取。
液态物质具有挥发性、流动性、渗透性。因而决定了液态物质燃烧的特点是燃烧速度快、燃烧面广、并且在燃烧的地方会留下痕迹。
液态物证可能存在的地方:
1、浸润在纤维性物质、建筑构件、泥土、水泥地板等材料中;
2、家具的下面和侧面、地毯、床垫、地板裂缝和接缝处;
3、火灾后的死水;
4、各种盛放液体的容器。
对于搜集和提取的各种液体物证,要注意密封保存,以防止发挥,并贴好标签,注明取样时间、取样地点。提取出的液态物证,应及时采取萃取法从杂质中分离出来以便及时检验是哪种易燃液体。
第三、火灾现场固态物证的提取。
故态物证种类比较多,如常见的有易燃易爆性物质以及它们的燃烧残留物、包装品、引火工具、电器元件、有油质的泥土、带有摩擦痕迹的机件。固体遗留物的提取除轻拿轻放防止弄碎、损伤外,应戴上手套或用镊子、垫上净纸在夹角处挟住拿出,放进专用纸袋或匣中。
在具体的场合的提取:
1、爆炸现场残留物的提取。
爆炸性残留物(如炸药爆炸、粉尘爆炸等)除在爆炸中心现场提取物证外,还应在附近物体和地面上提取可能存在爆炸物品的喷溅物及分解产物。这些物证可用小铲或小勺提取在干净的广口瓶里,同时还要提取空白样本,以供比较。
2、电器短路物证的提取。
提取带有短路痕迹的电线,可将这段电线剪下,并按两根或几根电线的原来的相互位置固定在硬纸板上,对于电器闸刀及其他开关应连起固定的底板一并取下,亦保持原来开关的位置,闸刀或开关上的电线不能拆下,应用钳子将它们剪断,是线头留在开关上,以便客观全面分析电器故障情况。
3、注意仔细包装。
火灾现场上所提取的任何固体物证都要仔细包装,除在勘查笔录中对它有所说明外,还应在包装上贴上标签,注明物证名称、提取的火场、采样具体位置、提取时间、提取人员等。
火灾现场的照片和现场制图是客观地反映火灾现场情况及火灾现场物存状态和部位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提取方法。
参考资料:
周李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经文保研室湖南长沙。
《浅谈火灾现场勘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3期。
黄定宏四川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谈谈火灾现场物证的提取》消防科学与技术,1996年01期。
论证据的论文篇十一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遭到很大破坏,尤其是一些引入重污染、高消耗的化工企业的地方,雾霾笼罩,其生态已十分恶化,当地的居民也因此而饱受环境恶化之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些规定都过于抽象,没有具体化为特定的环境权益,当事人也因此而缺少主张环境权益的请求权依据,不能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权利益。而且环境污染不同于一般的侵权,它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并最终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子孙后代的利益,所以对于环境保护,应该是“预防为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损害后果出现以后再予以制止,但其造成的结果已经是不可逆转,要恢复原状须付出极大的代价。因此,要将环境利益予以法定化,待危害结果到来之前,权益主体能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此外,我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虽然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处罚,但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主动发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总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环境污染行为没有受到监管,导致污染环境的行为总是屡禁不止。其实与其从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入手,倒不如转化为私权的主动行使,即将环境权益转为环境人格权并实现法定化。耶林认为,“法的本质是实际的执行相对于公法和刑法的实行被托付给国家权力机关,并以义务的形式得以保障,私法的实行以权利的形式完全听凭于私人个体的自由倡议和自我行动。”环境牵涉到每一个个体的身心健康,事关每一个法律主体的法益,因此,将环境人格权予以法定化,便使之内化为每一个主体道德上的义务,在一定范围内,让法律主体充当法律的守护者与执行者。
二、环境人格权的概述。
郭道晖先生认为,“法定权利实际上是对权利的界定,即规定权利的范围与自由度。法定权利中往往隐含有某些不得超越界限的义务。”权利的界定,权利法定化,也会约束国家自身,从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来讲,处于居间的位置。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出私人或私人群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的行为、避免或阻止严重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国家通过超实在的法,通过自然法,通过自然法的原则,而受自己的实在法的约束,在此基础上实在法本身的效力才能够得到确立。”也就是说,权利经过法定化之后,其界限得以明确,甚至是国家自身也不可以越线。因此,即使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法定化的权利也可以得到切实的保障与维护。可以说,权利的法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责任之一,应该通过法定化来实现具体的权利,尤其是社会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权利的法定化。对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我国来说,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非常必要。
目前,关于环境人格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学界一般接受吕忠梅教授的定义,“环境人格权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环境人格权制度是借鉴民事人格权制度的框架、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内容建立的。”此外,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人格权与传统民法所规定的身心健康权是不同的,“环境人格权来自于人对整个环境资源要素的本能需要,来自于人类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参与自然界的能量流动与物质循环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身心健康权的利益基础是人的自然属性或生物属性,它是将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来定位的,而传统的身心健康权是以人的生理属性或人与自然的相互分离来定位的。”也就是说,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据法律所固有的,以环境的生态价值与美学价值为基础的人格权。
从通说来看,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权利,目前环境污染已日益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人们也开始注重环境法益,而且环境是每一个个体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一样都与人本身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人格环境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有了环境人格权,人的主体性权利才是完整的。这里,环境人格权利益意味着环境人格权内化为主体自身的一种权益,法律主体便可自觉主动地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利益,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社会公共环境。但环境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性权利,它的客体是环境人格利益,其目的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此外,环境人格权还表征着人的自然属性,它除了具有物质性、精神属性的特征外,还具有公益性,原因在于环境权益与一般法益不同,环境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一旦损害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也被破坏。同样,当环境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个人利益也遭到损害,也就是说,环境人格权除了维护个体私益,还兼具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环境人格权法定化的法理论证。
(一)环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的视角。
环境人格表征着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格权的一种,这里的人格权是广义的,包含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它是人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环境人格权的理论制度既包含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也包含特别人格权中的内容,“在民法中人格是与人格权分离的,正是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人格的法定化,所以该利益得到民法的救济与保障。同样,环境保护人格权也应该实现法定化,这样才有法律基础支持。当人们认识到民法可以对生命、健康、自由这些权利进行救济时,实际上首先认识到了人格权可以成为一项与人格相分离的民事权利。只有在成为一项民事权利以后,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才能成为侵权法保障的对象,民法才能真正地为它提供救济。”对此,耶林也认为,要求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并且认为,“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自己的义务。”基于环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的共性,笔者主张将“环境人格”与“环境人格权”相分离,使环境人格利益得以法定化,以使其成为一项拥有法律约束力的利益。
然而环境人格权又与人格权不同,因为民法上的人格权是以私益为内容的,而环境人格权兼具私益与公益,其受害主体是特定的,而受益主体是生活在环境中的每一个人,是不特定的,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优美舒适的环境对个人及其后代的重要性。如今我国的环境污染严重,而我国的国民对环境质量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要求,这就不能不引起法律的重视与保护。环境人格只有法定化为环境人格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对利益主体而言,环境人格法定化可以使之具有一个请求权依据,从而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利益,排除他人对公共环境人格利益的妨害,对此有人认为,环境问题就是环保部的事情,交由其保护岂不名正言顺?首先,从人的本性来看,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公益性,所以人人都会不自觉地互相推诿,无法像对待自己的权益的`一样对待公共利益。其次,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也是存在诸多漏洞的,这里主要是指立法者“有意识的漏洞”,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该法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字眼太过模糊,是立法者利益权衡故意留下的漏洞,如此,环保部不能全面地保护环境人格权。
(二)环境人格权的救济权视角。
从理论层面上讲,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是权利具体化的过程,也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途径。从权利的内容到权利的限度,从权利的实现程序到权利的灭失,从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到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将环境人格权进行法定化,能够建立起权利保护的制度屏障,从而切实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是对权利的利益化进行明确化,将应然与实然的权利连接在一起,将抽象模糊的权利转化成为具体确定的权利,将自发性的权利转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实有权利。环境人格权法定化使得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身份得以明确,简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法律关系参与者可以预期法律后果,维护了法律的安定性。拉德布鲁赫对法的安定性的要求是:“在任何一个法的争论中,总要有一个是最终的结论,哪怕这一结论是不切实际的。”而在现行的救济法律体系中,多是以危害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救济标准,如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侵害也应该是法律的救济标准,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最终也是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所以环境人格权应予以法定化并作为法律救济的权利标准。
同时,环境人格实现法定化意味着主体的环境人格受到民法的保障和救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应然的层面。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并不囊括环境保护的利益。对此有人认为,可以将环境保护人格权纳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中,但是污染环境与侵害生命健康不同,后者是以危害后果作为赔偿的依据,而对于污染环境而言,如果到了有严重的损害后果才加以救济,未免太迟了。而且环境污染是个逐步恶化、日积月累的过程,事前可以采取预防措施,甚至在污染未达到严重后果时便可予以停止侵害。此外,我们的环境人格利益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主体存在不对等结构。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难道个人抑或群体的环境受到了侵害就无法救济了吗?在现实中,深受被严重污染的环境之害的人们往往没有意识到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抑或意识到了但却申诉无门,而有公益心的一些组织有能力却又没有诉讼资格。笔者认为,应将环境保护人格权同生命健康权的位置对等,让每一个人像主张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一样主张自己的环境人格利益。
四、结论。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的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加之人们的不重视,致使环境污染严重,雾霾横行。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采取救济措施,但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来看,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救济存在立法缺陷,对于执行主体规定得过于模糊,从效果来看仅具有宣示性作用。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环境的违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监督管理,但我国的污染行为数不胜数,环境保护主观部门不可能一一予以查处,所以环境污染行为屡禁不止,空气质量也是每况愈下。而环境是每个个体生存都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基于环境的法益对每个人来说具有自然属性,也是每个权利主体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但环境所伴随的法益具有公益性,正是因为其仅具有公益性,人们基于一种惰性,便对公共事物不闻不问,互相推诿,造成“无人问津”的局面。因此,需要将环境权益纳入公民自身的环境人格权,实现法定化,将环境人格利益的应有权利转为法定权利。
环境人格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民法上的人格权一样具有物质性、精神性,但其也具有公益性。因为环境人格权包含着私益,如果私益得到维护,公益也能得到保障,反过来也是如此。此外,环境人格权的救济也不同于一般人格权,民法上的权利救济多以造成损害后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环境人格权若是以造成损害后果为依据,其所产生的结果将是不可逆转的,而且治理环境的代价也非常巨大。所以笔者主张,将环境人格权予以法定化,环境人格权法定化的论证经法定化为权利为主张环境人格利益的主体享受法律的保障提供了可能,从而也才能够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环境人格权法定化一方面可以保障个体权利,更好地保护主体的环境人格权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国家本身,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与监督,更全面地保护环境。
论证据的论文篇十二
首先,我国始终且长期处在产业转型的关键阶段,因此政府单位应通过立法激励各个企业单位技术创新,同时推进与支持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其次,政府应扩充电子通信领域技术创新的资本投入,在采购、管理等层面推动电子通信领域的快速发展,激励企业优先考虑自主研发的电子通信产品。发展进程中企业间的积极合作尤为重要,这对推动电子通信产业的壮大发展起到了激励引导的作用。我国政府应出面对电子通信领域技术创新发展给予强大支持,同时有目标、有计划的`协调企业的同步开发及协作,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2培养技术创新人员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
首先,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一支优秀的技术人才队伍,创新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两个方面:(1)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来确保技术人才在创新发展的同时能获得相应的奖励,让他们既能实现自身价值,促进自身成长,又能为国家、为社会尽一份力,激发他们创新的潜能;(2)从提升技术人员实践能力做起,为电子通信产业建设相关产业研究基地,提升技术人员实践能力,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其次,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以集群的方式发展我国的电子通信产业,可以充分利用我现有的管理人才和管理经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达成共享。并且可以通过集群企业的发展,逐步培养和积累经验,从而提升到大型跨国公司的层次。
3.3组建创新研发体系研发自主品牌。
目前我国电子通信产业依然应用传统的工作模式,导致我国科研水平有限。因此,我国电子通信产业应从国外发达区域汲取有关经验,创新当前工作模式,提升电子通信产业研发效率和水平。此外,相关企业单位还应加强高新科技人才教育培训,积极研究开发自主品牌,这样才能占取竞争主动权,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在实践工作中,应通过细致合理的岗位分工,明确当前市场需求,创立属于自己的独特品牌,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和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整体竞争力发展。
结束语。
总之,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发展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以及现代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只有针对现实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实现综合效益目标,使电子通信行业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提升。
参考文献。
[1]甄子杰.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评价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16):333.
[2]白华宇,刘静.电子通信技术创新分析[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19):54.
论证据的论文篇十三
议论要切中要害,始终紧扣论点,不游离于论点之外,不偷换论题。下面是小编收集了议论文论证写作方法,欢迎阅读。
现在社会出现了各种社会现象,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我们多想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但是因为抓不到事件的本质,突然不知道自己的议论文该如何下笔。有些同学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只是简单的把自己的论点说明相当于隔靴搔痒,并不能让大家正视到你的论点。要想论证深刻,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世界是由互相联系的事物构成的,生活中发生的事存在着某种因果联系,在进行分论证时要揭示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
20xx年高考优秀。
作文。
《出入红楼》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议论揭示出一部《红楼梦》倾倒几多后人,让众多专家学者倾其毕生精力,还不能尽得其珍的原因:
《红楼梦》,打开了大观园的大门,让好奇的后人一窥当年封建王朝奢华辉煌的殿堂;曹公才华横溢,
诗词。
歌赋信手拈来,如粒粒明珠嵌入其中;建筑设计侃侃而出,几笔勾出一个金碧辉煌的大观园,饮食医理无一不通,衣饰礼仪无一不全,洋洋洒洒如数家珍。曹公秉世之才,堪称语言大师。披阅十载,呕心沥血,字字看来皆是血泪,达到刘勰所说“句有可削,足见其疏;字不得减,乃知其密”中真正的惜墨如金的境界。
议论要切中要害,始终紧扣论点,不游离于论点之外,不偷换论题。例如,以“跨越性格的障碍”为话题,就要紧扣“性格障碍”——不健全的性格(自我封闭,不善交流沟通,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孤芳自赏等性格缺陷)会影响我们的终生发展。有的同学大谈挑战逆境如何超越自我的问题,没有抓住论点。因此,离开论点的论述,是无从谈及论证深刻的。
抓住要害还要从若干现象的分析中,总结出一般规律,并指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司马光在《训俭示康》中,以父亲的身份,向儿子进行节俭教育。文中有道理分析,更有大量的本站具体事例,摆事实,讲道理。正反论述,有很强的说服力。文中批判“走卒类士服,夫蹑丝履”虽有封建等级的观念和鄙视劳动人民的思想局限,但他总结出的“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的规律是何其深刻!
辩证法告诉我们要客观地全面发展地看问题,不要主观地孤立地静止地看问题;要两点论,不要一点论;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主次,不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在议论文的写作中运用辩证法认识问颢、分析问题就会有深度。又如,就“平凡与自豪”这个话题,写一篇文章。这是典型的关系型作文题,这一话题能正确引导考生认识世界,认识自我,世界是多姿多彩的;“每一滴露珠,都能反射一轮太阳”。每一个体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世界不独是名人与胜者的天下。
很明显,这个作文导向是正确对待平凡,在人们的认识中,伟大与平凡是两极,平凡与平庸相等,鄙弃平凡是应该的,但只赞颂伟大而不甘于平凡,轻视平凡却是错误的。忠于职守辛勤耕耘的人,不管是名人还是农夫都是自豪的。
论证据的论文篇十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诉讼机制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它却不是一项自给自足的制度。证据制度除了要受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制约外,还要受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基本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运行状况的影响。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证明要求,从而产生了“起诉证据”这一证据法学上的新课题。因此,对“起诉证据”的基本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起诉证据开始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泛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证据。但起诉证据长期以来并没有被我国的诉讼立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律术语使用,更没有被立法文件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性依据。该规定在确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享有条件性审查权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从表面上看,此规定是对起诉人在起诉阶段提出的证明要求,其实质则是对起诉证据的一种规范,隐含了对起诉证据相对于审理中其他证据的独立性的认可。就司法文件规定和一般使用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二)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三)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这是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
显然,以上三层含义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起诉证据的内涵,但若仅从任何一点去对起诉证据进行概念界说,则又会失之偏颇。笔者认为,对起诉证据的界定,要在对以上三方面含义予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即对起诉证据的界定既要明确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也要对证明目的和举证的时间予以反映。这样才能使起诉证据的界说科学、准确、全面。据此笔者认为,起诉证据是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享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就一般意义而言,起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由于其在证明对象、举证阶段等方面的特殊性,又使之区别于审判中的证据。第一,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同。起诉证据只能在起诉时法院尚未受理之前提出,也就是说起诉证据只能在审查立案阶段提出。而审理中的其他证据,既可以在起诉时提交,也可以在立案后审理期间提交。第二,证明对象不同。起诉证据的证明对象只能是以起诉权和管辖权为核心的程序事实,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是程序事实,也可以是实体上的事实。并且这此事实主要是以获得胜诉权和公正审判为基点的。第三,证明主体不同。起诉证据原则上只能由起诉人提交,起诉人是唯一的证明主体,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由作为原告的原起诉人提交,也可以由被告方提交,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依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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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论文篇十五
[摘要]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电子产业逐渐兴起作为科技发展中的代表产业之一,电子通信具备了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双重特征。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电子通信产业的科学、规范发展,对我国更好更快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从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入手,主要探讨了影响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一些提升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发展的有效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发展;策略。
引言。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社会的发展与竞争已经是科学技术方面的竞争,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先进性是衡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指标。我国的电子通信技术包含电子技术、通信技术、数字模拟技术等多项技术,它们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的电子通信技术已经应用到了我国社会的很多领域,但是面对当前电子通信产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分析原因,努力实现未来电子通信产业的创新发展。
1电子通信产业发展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我国电子通信技术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行业体现了生产精品的综合能力,无论是固定通信还是移动通信、光通信均具备了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同时渐渐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然而,我国当前电子通信产业发展却呈现出了明显的不均衡性,沿海城市发展相对较快,创新实力较强,然而其他区域则发展较为滞后,整体创新实力较为薄弱。另外,电子通信领域欠缺软件以及集成电路专业的高级人才,专利项目量有限,欠缺高质量的技术创新。软件产业层面则欠缺核心技术,在设计集成电路领域实力稍显逊色。现阶段,电子通信领域技术创新主要表现为集成创新、消化再创新,而自主创新发展上则有所欠缺,因此核心技术始终无法赶上发达地区。虽然,我国已有通信技术较为完善,然而各个环节竞争水平却不尽相同。无论是设备基础技术、核心技术、系统、芯片或是终端均欠缺竞争力,因此令电子通信产业存在较多瓶颈,影响了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的发展和提升。
2影响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的主体因素。
2.1企业市场因素。
在我国政府的倡导和企业自主努力下,一些企业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对自己企业的内部结构组织进行优化调整完善,使得我国电子产业类企业初具规模,部分企业也因此实力逐渐壮大,成为了大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对企业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成为了海内外投资商投资的焦点,企业有了名声和投资,电子通信产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便会有很大的提升。同时,与外企相比,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能力强,这将推动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的快速发展。
2.2科技发展因素。
电子通信产业科技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1)影响科技发展程度的装备水平;(2)电子通信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水平;(3)电子通信产业销售率。由于我国电子通信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装备和技术大部分依靠国外引进,但是由于我国消费群体众多,使得电子通信行业在国内有很大的发展,也正因如此,我国电子通信产业开发产品的创新能力才能有所提升。但是,我国电子通信产业核心技术的掌握与国际上相比相差甚远,部分设备关键零件依然靠高价从国外进口,这便使竞争力大大降低。
2.3资源因素。
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丰富,这为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资源基础,大大提升了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但在客观上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资源丰富,但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一些资源的开采受到限制;其次,我国电子产业的发展依然不够发达,所以再利用资源时常常会导致资源利用率低下的情况,使得成本增加;最后,我国对于高端技术人员较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的发展。
2.4产业链因素。
在我国,由于电子通信产业起步相对较晚,我国的电子通信产业链仍存在很多的不足。由于产业链独特的生产合作模式,使得电子通信产业在产业链中得到迅速的发展。然而,虽然我国电子通信产业链生产水平被国际所认可,但是仍欠缺自我创新能力,如不努力改变现状,所做的一切生产对可持续发展来说将毫无意义。因此,产业链的优化成为提高工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优化产业链,我国电信产业产品科技含量才能提高,竞争力才能随之增强。
论证据的论文篇十六
行政证据在行政程序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一直放在诉讼程序中讨论,下面给大家提供了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多年来已暴露出诸多问题,与时俱进的修改迫在眉睫。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明确了口头起诉,强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了案件异地管辖,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干预,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尤其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此次修改体现了民主、法治、科学、务实的良性立法精神。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这也对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手段不断现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缺陷;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既是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辨别争议事实真伪的工具。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这些证据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改善建议,以保障公民权利。
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比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行政诉讼证据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第二,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复查性。第三,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体系。
1、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证据制度的首要问题。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对象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性事实。其中,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和主要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目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理论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风险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等等,尚没有统一的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当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实体法、程序法,充分收集证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行政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为说服责任,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承担的是推进责任,即原告只需初步证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性方面存有争议。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能力。拉丁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说服性的举证责任是公允、合理的。
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诉讼中的行政相对人,只要是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情况下,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问题,它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即客观事实。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采取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是一种力求完美的证明标准,但是这种力求完美主义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审判中并不能实现。笔者认为,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也是不同的,法官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考量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三)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
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内容体系以及多年的实践发展来看,该制度逐渐展现出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及精神底蕴,主要体现在对严格程序主义的追求和对司法中立性的恪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述规定反映了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严格要求,确立了“先取证、后裁决”的严格审查原则。另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重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貌似偏颇,但鉴于原被告的地位不同、举证能力不同,该举证规则其实完全符合司法中立性要求,各方当事人均能公平地实现诉讼交锋。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问题。
1.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一般说来,证据规则由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等规则组成。科学规范的行政证据规则体系既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滥权擅断,同时有利于确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最大化地反映案件真实。从而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社会政治、经济有序、正常的发展。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体系远未形成。
3.合法性审查原则体现得不够明显。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职权主义色彩比民事诉讼更加浓厚,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而是对被诉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但是现有证据制度体现出特点是以当事人举证、质证为中心,这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背离。
(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诉讼的理解各有不同,从而导致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和诉讼程序方面存有争议。
1.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1)关于不作为案件,如何判断原告已经尽到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不明确。目前对于被告受理申请登记不完备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而且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法院很难认定和适用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已提出申请。
(2)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事项是否属被告法定职责范围由谁举证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有优势,应由被告负责。有的法院认为属起诉条件问题,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2.原告的举证期限规定不科学。
原告提供证据时间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交换日不科学。如:关于起诉条件的证据;关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证据;关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损害事实的证据的提供时间;关于程序性事实;关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提供证据的期限等都应当区分情况设定期限。
3.被告逾期举证的证明力。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规定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同时规定了正当事由的延期提供。但是,对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提出管辖异议的,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可否超过10日举证期限问题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被告在收到起诉状10日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在10日后又提交了,且该证据对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非常关键,一律不予采纳是否科学,对此,法院应如何采信,原来在实践中意见不统一。自从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尤其是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这一重大改动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被告逾期举证是否采纳的困境。同时明确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时,证据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法治文明的试金石,也是人类理性文明的标志,是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从现实实践中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缺失出现了诸多的弊端,我们应结合时代发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一)加快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立法的步伐。
关于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笔者认为,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是鉴于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
(二)创设科学、严密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笔者主张吸收英美法系中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基础上,设立有关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的一系列证据规则,形成具有内在逻辑性的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行政诉讼查证程序规则、行政诉讼适用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及行政诉讼审查程度规则。
(三)突出行政诉讼证据的公开性。
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行政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和行政机关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另一方面,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四)明确不同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
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对证明标准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这是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但是根据行政诉讼独有的特点,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从而约束行政行为,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目的。对于行政居间裁决案件可以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嫌疑人,或者可能涉及本案处理的财产,有权依法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如扣留、扣押、查封等等,这种措施具有临时性和保全性,有利于防止证据灭失,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由于案件情况紧急,最终处理结果难以确定,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达到基本证明标准,只要证明采取保全措施比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大即可。对于一些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行为,如考试成绩评定、能力判断、环评等,行政机关更专业更有发言权,法院主要审查其在作出时是否公平、公开,可以采用更低一些的证明标准。
总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政诉讼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之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又对行政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进行纠正,旨在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公正、和谐状态。行政诉讼法贯穿于法治体系始终,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又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只有得到有效高效实施,才能真正做到行政诉讼是阳光下的诉讼。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4]周士逵,冯之东.行政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01)。
[5]沈宏.论行政证据规则与诉讼证据规则多样化联系――兼论行政证据立法之必要性[j].行政与法,2004(05)。
[6]夏倩倩.浅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09)。
[7]范顺姬.行政证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苏州大学,
[8]苑栋.我国行政证据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
[9]王瑜娟.行政程序证据质证规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8。
论证据的论文篇十七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3级2班杜百轩)。
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录像证据是视听资料中一项重要内容。
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使用的,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从外部表象来看,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物证是凭物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而录像证据是以声音、图像等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它不仅可以记录物证的外部特征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书证虽是以载体上的文字、符号、图案说明案件,但是以静态的方式说明案件,而录像证据则是以“流动”的声音和画面反映案件的情况,是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由此,可以说,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的独立证据形式,而录像证据是视听资料的重要内容。
与其他录像证据相比,录像证据有自己的显著特点:
首先,准确、客观。录像证据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与设备记载的案件的原始材料,或使用高精技术设备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相比,在记录、储存和反映案件情况的过程中,因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一旦形成,比较准确、客观。
其次,形象、直观。录像证据不仅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而且以原声原貌再现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案件事实,望之有形,闻之有声,给人们直感的、生动的感受。这显然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认定案情。
再次,动态、连续。录像证据能够动态地连续性地反映案件情况,较之其他物证、书证、痕迹等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来说,更有利于司法人员全面分析认定案情。
最后,伪造方便,真假难辨。录像证据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具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弱点,即伪造方便。如录像带容易被冲洗、消除、剪辑;录制、储存录像证据的设备装置出现技术故障或问题等,都可能造成资料的虚假。并且录像被伪造后,仅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必须借助科技手段去检测。因此,在运用时应引起高度重视。
录像证据的形成,从时间上看,有的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同时制作的,有的可能是案发后,侦查人员提取或制作的;有的可能是某个单位、当事人送交或提供给侦查机关的。
其形成的主要途径:1.举报人(单位或当事人)制作的,主动送交司法机关的2.侦查人员勘察现场、搜查、扣押犯罪分子自行制作的;3.侦查人员在侦查犯罪的同时制作的;4.案发后,侦查人员制作的再生证据,如销赃、窝赃、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录像;5.侦查人员提取的有关单位监控设备制作的;6.侦查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的;7.司法机关制作的反映勘察现场、搜查、传讯、询问等工作过程的录像,等等。
录像证据形象、直观、具体,但又是稍纵即逝,不便保存。录像证据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对录像制作、复制中可能出现的故障能及时排除,如果管理不当,就会出现故障,甚至损坏或报废。
录像证据其自身包含着易被篡改、伪造等缺陷,瑕疵录像证据一旦被法官误断为真实而予以采信,将出现不公正甚至错误的判决。因此,对录像证据的采信必须持谨慎态度,应综合、全面地对其“三性”进行审查。
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对录像证据来源的审查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查明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要有客观的制作主体存在;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录像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情况,明确录像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篡改的可能。在审查录像证据来源之际,首先要弄清楚其制作主体,因为不同的制作主体其制作的目的和动机是各不相同的,其次要弄清录像证据的形成时间。以诉讼为时界,一般而言,诉讼前形成的录像证据的可信度要高于诉讼后所形成的。因为,在当事人间未发生纠纷前所录制的录像证据,其目的是起预防或证明之功效。而诉讼之后所形成的录像证据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诉讼战争”的胜利。因此,诉讼后形成的录像证据中诱导性内容或断章取义的情况较多。因而,弄清录像证据的形成时间对其判断、采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根据公众场合无隐私的原则,一般而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其在公众场合的言行,所形成的录像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在私人场所如在他人家中私录的录像证据的证据能力远不及在公众场所所形成的。因此,录像证据的形成地也是判断录像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重要因素之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因此,在审查判断视听证据时,要弄清证据资料是以何种手段、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背了法定的程序、是否采用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方法等,这在判断录像证据是否拥有证据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向法庭提交的录像证据是明显采用不正当手段或通过约束证人精神、人身自由等侵害其人格权方法而获得的话,其行为本身就系违法,否定其证据能力是无可非议的。
4.审查录像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关联性之审查。
基于证据“三性”之一的关联性的要求,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来查明录像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和行为同案件有无关联,如审查录像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同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是否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对于与本案其他证据有不一致或载体内容前后自相矛盾的录像证据,应严格审查。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有可能转化为证据。
5.审查录像证据的内容―――客观性之审查。
由于录像证据生来就具有易被伪造和易被篡改的缺陷,在对录像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即客观性的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则》第22条之规定,录音、录相等录像证据应提交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调查人员在审查录像证据内容是否真实之际,应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或专家的力量,查明该资料的载体是否有被裁剪、拼凑、篡改等情形,一旦发现录像证据的载体有被裁剪、篡改的,应当即取消其证据资格。
6.通过证据展示制度及庭审质证审查判断录像证据。
尽快发现真实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包括录像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材料通过在法庭上的展示和原、被告双方的口枪舌战,录像证据的形成地点、背景、方法等便清楚地展现在法官的面前,和其他证据所构成的一个证据链条便可以查明录像证据的真实性,据此探求出事实真相。
运用录像证据能给犯罪嫌疑人强大的威慑力和情感效力。录像证据以原声、原貌来再现一定的案件事实,使证据变成闻之有声、望之有形、查之有据的东西,给人以感性的认识。录像能再现当事人的语调、表情、动作、周围的环境背景等。这样一来,一方面,办案人员可以借助这生动、形象、直观的感性认识,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所看到的和听到的都是自己所亲身经理或熟悉的人或事,能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可见,录像证据所具有的这种以原声原貌再现案情,让人直观地作出判断的证明效力,是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
运用录像证据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如银行营业场所所设置的电视监控装置摄取的犯罪分子抢劫银行的现场录像资料,通过映示,就能直观地证明放生了抢劫犯罪事实,指明抢劫犯罪嫌疑人的容貌特征,各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具体实施的行为。这些案件事实如果运用其他种类的证据证明,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调查、收集多种类型、相当数量的证据材料,而且需要一个复杂的证明过程。
运用录像证据认定案件关键情节,准确定性。就某一个具体证据来讲,通常其证明程度和证明的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度,录像证据也不例外。但不容忽视的是,有的录像证据能够反映决定案情的关键事实,以达到准确性,这种对案情有独立证明作用,不以来于其他证据来证明案情是有录像证据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审讯过程中,将讯问活动的全过程摄录下来,可防止嫌疑人翻供和供经验交流和事后检查。我国许多公安机关的讯问室已装备了这些设备,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讯问过程摄录下来,这样可保留较长时间,既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又可作为成功的办案经验进行交流。另外还可全面准确地收集讯问中所有的信息和情况,弥补讯问笔录择要而记,忽略细节,遗漏某些重要情节和线索的缺陷。
参考文献:
[1]郭美松《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现代法学》01期。
[2]张月满吕翠娟《浅谈视听资料的运用》,《山东法学》第4期。
[3]张永明《论视听资料证据》,《政法论丛》第3期。
[4]毕惜茜姚健《论视听资料在侦察讯问中的运用》,《公安大学学报》19第4期。
论证据的论文篇十八
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角。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亦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民事诉讼证据。
笔者认为,以上定义都是从世界可知论的角度出发的,都没有离开“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束缚,因而不能准确反映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但这是说世界最终是可以被认识的,并不是说人的认识可以无所不能的,特别是诉讼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法官不可能穷尽一切办法无限期地调查取证,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所以,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据的证明标准,与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是不相符合的,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这种法律上认定为真实的事实,它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也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
故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证据应当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分类。
1、理论上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的证据,称为本证;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举出的证据,称为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指传述转抄、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叫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组成一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俗称人证);实物证据是指能够以之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俗称物证)。
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证据还有其他一些分类,不再赘述。明确上述分类,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必不可少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上,原始证据一般大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大于言词证据,等等。
2、法律上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通常称为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民事诉讼法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类:
(1)书证。表现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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