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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清算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xx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20xx年5月21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市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xx市xx区xx,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
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总经理。
对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xx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张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小区8号楼606,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xx、李x及王x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x商务大厦c座11层,李x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20xx年5月21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 第三人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__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___年__月__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张华,男,20xx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申伟,男,20xx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请人张华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申伟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xx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申伟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华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华、熊申伟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x向被申请人x提供借款x元,被申请人书写相应借据,没有提供财产担保。20xx年x月x日约定借款日到期,申请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请人因经营恶化,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重整。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申请目的:
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登记记设立,是由和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为20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xxx。近期由于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xxxx截至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人民币元;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xx年xx月xx日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xxxx法院
xx年xx月xx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十一
清算组成员:xx,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已通知债权人。清算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本企业债权债务等事项逐项进行处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清算结束。现将清算结果报告如下,该清算结果得到全体合伙人确认。
一、至企业清算开始之日(清算基准日)止,企业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注:净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本企业已经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及履行其它法定义务。
三、本企业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至企业清算结束之日止,企业的负债为零。
四、企业剩余资产元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按合伙协议规定分配给合伙人。
五、清算人严格履行了清算职责,保证清算过程及结果的真实、合法,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六、全体合伙人保证企业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报告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七、合伙人同意清算结束后注销本企业。
清算组成员签名:
合伙人确认签名: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十二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_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十四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那么你知道破产清算
申请书
要怎么写吗?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破产清算申请书,欢迎参阅。申请人: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为: 。
款 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 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 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 年 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写作要求: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栏应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如系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如系法人或非法人以外的组织,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 申请目的:
一般表述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除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请予准许依法宣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3. 事由和理由:
如系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应写明:(1)债权发生的事实,包括债权的产生、数额、履行期限、有无担保等事宜;(2)该笔债权已到履行期,债务人到期而未履行的情况;(3)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
申请破产的请示报告
(适用国有企业)
关于“企业”申请破产的请示:(主管部门)
我单位自造成企业连年亏损,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单位现有职工 名,离退休职工 名,资产负债率高达 %。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我单位拟申请破产,于 年 月 日已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且已提出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预案,待批准后实施。
(企业名称) (公章)
同意破产的批复
(适用于国有企业)
关于同意批复
你单位“关于申请破产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依法实施破产。望尽快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公章)
年月日
申请人:北京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北京市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北京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22日登记记设立,是由xx 和 xx 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现有职工 x 人。生产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
近期由于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20xx年 月 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人民币xx元;应付短期借款 xx元人民币;其他应付款x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 xx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 xx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 xx元人民币,固定资产帐面合计xx元人民币,债务大于资产 xx元,严重资不抵债。自20xx年xx月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正常清算申请书篇十五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__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__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__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__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__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20__年__月__日
证据清单
1、出资证明书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申请人的股东资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工商查询单1份
证明第三人由铜陵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4、合作开发合同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约定,被申请人经营期限为5年;合资期满,至少一方不同意续办时,合资企业解散。
5、被申请人公司章程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合资期限为5年;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终止和清算,15日内成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6、关于清算铜陵中房环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函1份
证明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被申请人开展清算的意思表示。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__年__月__日
清算公告范文
清算审计报告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年度清算审计报告
税务清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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