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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申请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被申请人: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月1日,申请人与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__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______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填写说明】
年 月 日( )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申请人: 年 月 日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月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号一审判决裁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因________________(撤诉的理由)。
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________(材料名称)共__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
注:
1、本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代理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4、“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五
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
起诉书签名完毕后,一式三份,原告一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
原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被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交给法院
证据材料一式三分:
1、租赁合同
2、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被告确认房屋内有该家具的证明。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职务: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荆州市公安县阧湖堤镇某某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荆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维持某某区人民法院(2000)某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某某区人民法院(2000)某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而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应予以撤销。
一、再审裁判连案号都没有查清,是错误的。
根据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2000)某民初字第00118号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之裁定,某某区人民法院却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早已审结进入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00)某经初字第118号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处分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即,[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予“撤销(2000)某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某某区人民法院这一审判是错误的。
二、进入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司法权威
再审判决称,本案系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再审的。但是,决定再审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不符,因为本案原审判决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院长提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反,再审判决却损害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无辜牵涉上诉人,并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债权安全。
三、再审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认定的“事实”。
第一,再审没有当事人举证、质证,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贺某某与上诉人间的《抵押但保借款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第二,对另案不合法的查封认定为合法是错误的。再审判决关于“1996年11月8日,本院因另案依法查封了被告荆州市某某厂位于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巷2栋的2层在建店堂”的“依法查封”这一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其查封2层店堂是不合法的。
(1996)某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载明是依“原告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于199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而进行的。但其《财产保全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中明确“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荆沙市某某厂)座落在某某区某某号荆沙市某某厂宿舍1楼2套。”1楼与2楼显然不是同一标的物。然而,某某区人民法院却指鹿为马,查封了该楼的2楼2套房屋,与申请人的申请查封的标的物不同,实属错误查封和非法查封。
第三,再审应当审理的是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再审对非本案当事人的某某厂与贺某某之间的行为作出裁判于法无据,在未经审判情况下,没有举证质证的情况下,认定另案他人----某某厂与贺某某的行为均是非法无效的证据不足。
其一, 裁定进入再审未经听证,[2009]某民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荆州市某某厂与贺某某恶意串通,将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贺某某名下”,是某某区法院未经审判程序直接作出的,没有程序的.正义,且与事实不符。判决关于“1997年荆州市某某厂将查封的房产非法转移给贺某某”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其二,查封前,荆沙市某某厂与贺某某确实存在合资建房的事实。王某某的《检讨书》和某某厂收贺某某房款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贺某某与前任法人代表签有合资建房的合同书。”
荆沙市是1994年10月成立的,因工商变更登记量大,1995年初,使用印章而未登记的情形非常普遍。合同上明明是甲方代表王某某,再审法院却强词夺理说成是法人代表王某某,以达到人为否定合同真实性的目的。
其三,1996年11月8日,在送达副本、查封裁定并通知时任法人代表易某某时,易某某当即说明“某某巷11号的一、二楼都与别人签了合同卖给别人了,别人已付了一部分款。”
其四,人民法院并没有依法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导致产权由电池厂转移登记致贺某某,贺某某又转移登记至贺某名下。
因此,认定某某厂与贺某某非法转移财产的证据不足。
第四,查封后解封了东边一套,不予认定是错误的。某某厂交付了四万元(商贸公司有《领条),法院解封了东边的一套,并盖了行政庭印章,纯属职务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包括口头裁定。因此,这一解封是有效的。
四,再审判决关于“另案被告荆州市某某厂将本院查封的房产擅自转移给贺某某、贺某某又转移给贺某,均是非法无效的。贺某将非法取得的房产为某某公司贷款作抵押担保,是无效的”的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法院应当依申请人的申请查封申请人明确的标的物,不得滥查封。
其二,法院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审判机关,此次上诉人查阅另案卷宗得知:法院办案人员已经口头裁定同意解封二层东面房屋,且有书面证据证明,而口头裁定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三,人民法院发现房屋被他人进驻装璜、某某厂“非法转移查封财产至贺某某”后,并没有依法责令某某厂追回,更没有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也没有告知登记机关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
上诉人作为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查实该二层房屋的产权登记无任何权利瑕疵和限制的情况下,上诉人基于对房屋产权机关的产权登记公示、公信力,于99年5月13日、6月21日与借款人订立抵押借款合同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显然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再审判决认定经房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继而撤销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导致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被打乱,导致生效裁判失去既判力,由此还将开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导致公民、法人对政府产权登记机关的公示不信任,抵押担保贷款融资业务照样毫无安全,产生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直接追回,而仅仅是授权其责令限期追回。现在该房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到上诉人名下,且被人民法院依上诉人申请予以了查封,显属不能追回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责令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五,同样的事实,不同的裁判,将严重导致司法不公从而引起极大的混乱。同是被认定非法转移登记无效的该房一楼,贺某某抵押给荆州市某某银行,荆州中院没有认定某某厂与贺某某的交易合同无效,没有否定贺某某用此一楼抵押给某某银行的行为无效,荆州中院执行荆州市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与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该楼1楼建筑面积为521.5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贺云龙的财产,于2004年7月18日通知荆州市产权监理处过户给了买受人余某。
四、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起诉人是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但申请执行人并非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却是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裁定进入再审的[2009]某民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现更名为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企业变更必须经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工商登记档案中并没有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变更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材料。显然,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是错误的。
五、某某区法院裁定将抵押登记于上诉人名下并经该院裁定查封的该房产于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其一,前已阐明,该二楼房产早已依法为上诉人办理他项权证,在诉讼中,该院下达(2000)某经初字第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某某区某某巷2栋二层店堂(房屋所有权证号021×),并向荆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该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房产。将已办理抵押登记和查封的财产直接抵偿给他人显属违法。
其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而(2000)某法执字第06号《民事裁定书》将涉案第二层(建筑面积337平方米)以某价鉴(2001)5号鉴定价格224779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显然是错误的。
其三,实际上,执行卷中关于“荆州市某某区某某巷11号楼某某大酒店二楼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建筑面积339.82平方米)的评估总值是766400元,不知某某区法院从何弄出个某价鉴(2001)5号鉴定价格224779元而抵偿给非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主体。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但是,某某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执行中未经拍卖程序,就直接径行欲以(2000)某法执字第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作价224779元,抵偿给非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某某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随心所欲办人情案,造成重大失误,却又转嫁危机于善意的第三人,撤销已生效九年的(2000)某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维护政府机关公示的公信力,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借贷资金的安全,维护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
此致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荆州市某区某信用合作联社
xx年xx月xx日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八
住址:__省______号电话:_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女,申请人的妻子,________.9.___生,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1:_______,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2:______,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3:______,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同被申请人1。
请求事项
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__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___号案的共同被告,对该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广州市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___公司)、______、______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__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___号。因立案时无法取得上述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故暂未列为共同被告。
被申请人1于____年3月___日以___公司的名义与___签订施工合同,建设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_______宿舍;申请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该工地受伤;被申请人1于____年7月___日与申请人等签订协议书约定医药费的'支付方式;___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日期是____年9月___日,核准后的股东为上述被申请人,涉案工地和建成后的房屋为___公司所有。
基于上述事实,现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对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_____,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__镇__村42号。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
被申请人:大理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_____(联系电话138872_______);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_____诉申请人_____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__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_______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__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_____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十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出售_____产品,被反诉人陆续收货付款。后因被反诉人无力付款,将未用完的产品退回反诉人,并承诺尽快付清欠付货款。此后,被反诉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付款_____元,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付款_____元。在反诉人等待被反诉人进一步付款之际,被反诉人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反诉人的银行存款_____元。
反诉人的这笔存款,是用来购进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诉人的.错误查封,致使反诉人无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_万元。此后,反诉人为了保证公司运营,从民间高利借款_____元,每月利息损失_____元。为应诉,反诉人损失律师费_____元。截止反诉之日,因被反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反诉人共遭受损失_____元,且损失仍在扩大。
被反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且被诉人因无力付款而退回的货物,当即被另一客户使用,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反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且已给反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原告):邹,男,汉族,住址:福建省______县______镇号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___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___号铺
投资人: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声称已于20__________年1月28日将其在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2〉被申请人于20__________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月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月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十五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起诉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因与北京*************有限公司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7月12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七年三月日
原告上诉申请书篇十六
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
起诉书签名完毕后,一式三份,原告一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
原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被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交给法院
证据材料一式三分:
1、租赁合同
2、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被告确认房屋内有该家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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