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是一种艺术形式,通过学习文学可以提高自己的审美能力和文学鉴赏水平。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回顾,同时也是为未来的计划和发展提供参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艺术欣赏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欣赏艺术作品。
学校章程心得篇一
学校章程制度是每所学校都必须拥有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学校运作和管理的基础框架。学校章程制度包含了学校的宗旨、目标、组织结构、招生政策、教学计划等方面的规定,是学校内部管理、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的依据和指导。在我接触学校章程制度后,我深刻意识到了其重要性,对学校章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体会。
二、学校章程制度对学校发展的促进作用
学校章程制度在学校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学校章程制度明确了学校的宗旨和目标,使学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其次,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使学校内部的各项工作可以有序进行。再次,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管理政策,从而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教师的专业水平。此外,学校章程制度还规定了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了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增强了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三、学校章程制度对师生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学校章程制度对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利,要求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同时,学校章程制度也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学生要尊重教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通过学校章程制度的规定,教师和学生之间能够建立起互相尊重、信任和合作的良好关系,从而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础。
四、学校章程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学校章程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学生管理政策,要求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特长和优势进行培养,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学校章程制度还规定了学生的学习和行为规范,要求学生要遵守学校的纪律,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通过学校章程制度的规范和要求,学校能够全面培养学生的素质,使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能够成为合格的公民和有用的人才。
五、学校章程制度对学校文化建设的推动
学校章程制度对学校文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学校章程制度规定了学校的精神文化和价值观念,要求在学校内营造积极向上、和谐融洽的学校文化氛围。学校章程制度还规定了学校的文化活动和教育活动,要求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学校章程制度的规定,学校能够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创造力和潜力,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和发展。
总之,学校章程制度是每所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推动学校文化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学校的一份基本法规,学校章程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是学校教育事业顺利进行的基础,需要学校全体师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学校章程心得篇二
一年级的数学学习,对我而言,就像一场充满奇妙的探索之旅。从基本的数字概念,到复杂的几何原理,我逐步理解和掌握了一个庞大的数学世界。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最大的感受是数学的逻辑性和严谨性。每一个数字,每一个符号,都有其精确的含义和用途。通过对数学的学习,我学会了如何更精确地表达和解决问题,也学会了如何理解和应对生活中的各种逻辑现象。
记忆犹新的是,我上学期学习了加减法。起初,我对于这些抽象的符号感到困惑,但当我逐渐理解其含义和用途,我感到数学的奇妙。我能用数学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比如计算购物清单上的总价,或者计算我还能吃多少顿饭。这些体验让我更加热爱数学,也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数学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几何的学习则让我领略到了数学的美丽。我学习了直线、射线、线段和射线的概念,虽然这些概念开始时让我感到困惑,但当我看到一幅地图,或者想象到火箭发射的画面,我明白了这些几何原理的实际应用。这让我更加欣赏到数学的艺术美感,也让我明白了数学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价值。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挑战。例如,有时我会混淆加减法的运算顺序,或者无法准确判断一个图形是线段还是射线。但是,通过反复的练习和思考,我逐渐克服了这些困难,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提高了我的数学技能。
总的来说,我对我的一年级的数学学习感到非常满意。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数学知识,也学到了许多重要的数学技能,如观察、分析、解决问题和归纳总结等。这些技能将在我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数学的重要性,数学不仅仅是几个符号和公式,更是一种逻辑,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一种解决问题的工具。数学让我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让我学会了如何去思考,去创新。
在未来的学习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我的数学技能,同时也会尝试去探索更广阔的数学世界。我期待着在数学的世界里,继续我的奇妙探索之旅。
学校章程心得篇三
批判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是一种广泛的思维模式,旨在识别、分析、评估并改进各种观点、论据和论证。批判性思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学术学习以及工作中都至关重要。以下是我对批判性思维的一些深入理解和体验分享。
我认识到批判性思维不仅仅是一种技能,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它使我们不仅能接收信息,还能分析信息,进而做出自己的判断。例如,在课堂讨论中,批判性思维能帮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并评估他人的观点,同时也让我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我开始更加重视证据和逻辑推理。在我们的学习生涯中,我们常常被各种观点和理论所影响,而批判性思维提醒我我们需要证据来支持这些观点。我开始更深入地思考每一个观点背后的逻辑和证据,这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事实和理论的复杂性。
我也了解到,批判性思维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完全摒弃原有的观点,而是要学会理性地评估和改进。它是一种持续的、自我修正的过程,使我们能够不断地接受新的信息,调整并改进我们的观点。
最后,我明白了批判性思维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理解,更在于应用。我们不能仅仅学习批判性思维的理论,更重要的是要将这种思维方式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例如在解决问题、决策、沟通等场景中。
总的来说,批判性思维让我更加善于思考,更加自主地学习。我学会了批判地评估各种观点,也学会了提出自己的观点。我更加明白,只有通过批判性思维,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世界,更好地解决问题。
学校章程心得篇四
学校章程是学校中重要的规章制度,它规范了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明确了学校的宗旨和目标。近日,在学校组织的一次师生大会上,我们共同回顾了学校章程,重新认识了它的重要性。通过这次活动,我对学校章程有了新的认识,也从中体会到了多方面的启示和感悟。
第一段:学校章程的意义
学校章程是规范学校管理和运行的重要依据,它涵盖了学校的宗旨、方针、组织架构、教学管理、师生关系等方方面面。它具有强制性、可执行性和约束性,是学校的“宪法”,是学校治理的基石。它既是学生学习和教职员工教育的准则,也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规范。通过重温学校章程,我们能更加深入了解学校理念与目标,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二段:学校章程对教育教学的指导作用
学校章程明确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要求教职员工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的人才。章程还要求学校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培养学生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学生成才质量。学校章程对教师的要求是全面发展学生,不只是传授知识,更要引导学生合理发展、全面发展。重温学校章程,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教师,我们的责任不仅在于教书育人,更要引导和激发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充分发展自己的优势。
第三段:学校章程对师生关系的要求
学校章程规定了师生之间的基本关系。它强调师生要相互尊重、相互合作,教职员工要起到良好的榜样作用,要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校章程还要求学生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这次回顾学校章程,让我明白了师生之间的密切关系,只有师生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形成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段:学校章程的执行与反思
回顾学校章程,让我认识到学校章程的实施需要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作为一名普通教师,我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不断更新教学理念和方法,使学生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与此同时,我还要关注学校章程的宣传和落实,与学校其他同仁共同完成学校目标,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对于学生来说,他们需要在学校章程的指导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段:学校章程的启示与总结
通过这次重温学校章程的活动,我深刻认识到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施学校章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沟通和交流,形成共识,使学校章程真正落到实处。只有大家共同努力,紧密配合,才能让学校章程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因此,我们要始终将学校章程落到实处,坚守自己的职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总之,重温学校章程是一次很有意义的活动,它让我更加了解了学校的宗旨和目标,提醒了我在教学中的责任和使命。通过深入学习和领悟校章程,我将继续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会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学校将会迎来更加灿烂的明天。
学校章程心得篇五
近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了学校出台的《xxxx小学章程》。在这里,我就自己领会的《xxxx小学章程》精神实质,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这是学校治校的最高纲领性文件,着重
总结
和升华了我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理论与实践,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明确了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范了校内各种关系,明晰了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规定了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章程》应该成为全校各级组织和全校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我认为,学校各项工作围绕三个方面:“学习、服务、发展”。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实施以德治校,依法治校是现代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这是为了保障决策民主所做的制度创新。章程还明确规定: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章程》专门讲教职工和学生,对师生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章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彰显了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章程》是师生的权益保障书。《章程》规定,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公共资源权、公平获得发展机会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公平获得奖励权、重大事项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申请救济权以及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组织和参加社团和文娱活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这些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我觉得每一位教师都应该切实增强依法治校、依章办事的意识,切实担负起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真正用《章程》来统一思想、规范行为,使《章程》成为凝聚人心,激发斗志的重要载体;成为推行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成为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促进学校全面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重要载体。我相信,只要将《章程》作为工作和学习的准则,以人为本,一切为师生服务,那么我们的xxxx小学将会进入一个新的纪元,开创一个更加辉煌的时代!
学校章程心得篇六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则。作为一名学生,我对学校章程制度有着深刻的体会。
首先,学校章程制度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学校章程中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准则。通过章程制度的约束,学生成长道路上将获得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我们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同时,学校章程也为学生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维权,使学生在校园中的发展更加稳定和有序。
其次,学校章程制度培养了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责任意识。章程制度要求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尊重师长和同学,在校园中保持良好的秩序。这样的约束使得学生时刻保持警觉和警示,自觉遵守章程规定,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责任意识。学生要时刻明白自己的行为将会影响到自己和他人,只有自律和积极行为才能引领自己走向成功的道路。
再次,学校章程制度塑造了学生团结合作的环境。学校章程为校园提供了共同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使得学生在共同的框架下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通过章程制度的约束,学生自觉遵守规定,从而建立了互帮互助、友爱互助的关系。只有在大家共同遵守章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在团结中取得成功,才能让校园成为一个和谐、健康的环境。
此外,学校章程制度培养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学校章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学生在遵守学校章程的同时,也在培养和加深自己的法治意识。与此同时,学校章程还关注学生的道德修养,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品质和道德素质。通过章程的约束,学生将自觉培养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诚实守信、友善他人、关心社会,形成健康的人格。
最后,通过学校章程制度,我深刻体会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学校章程不仅仅是学校对学生的要求,更是学生对学校的反馈和反馈。学校章程的约束不仅让学生遵从,也鼓励学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改进。学校章程的完善离不开学生的积极参与和反馈意见。学校章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有利于促进学生权益的保护和学校教育的质量提升。
总之,学校章程制度在培养学生自主能力、责任意识、团结合作、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章程的制定和落实,使学校制度更加完善,也使学生的成长更加科学和有序。在学校章程的约束下,我们要自觉遵守规定,做到自律、守纪律、遵守公平,从而达到学校教育的目标,为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学校章程心得篇七
近年来,学校章程制度在我国广泛推行。作为一名学生,我对学校章程制度有着深刻的体会和感悟。这些规章制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更是培养了我们遵纪守法、自律自强的良好品质。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我逐渐领会到了学校章程制度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很多益处。
首先,学校章程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定和管理措施,学校章程制度为学生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例如,我们学校规定不准迟到早退,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这些规定使得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养成守时守纪的好习惯。在我个人的学习生活中,我深深地感受到,遵守学校章程制度对我自身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性。只有拥有良好的行为准则,我们才能够在学习生活中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学习成绩。
其次,学校章程制度培养了我们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在学校章程制度的约束下,我们不仅要遵守规定,还要求自觉地约束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例如,学校规定晚上10点之后不准在宿舍大声喧哗,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很大的自我约束,需要自觉地克制自己的行为。在遵守学校章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逐渐形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了自尊自爱的自觉观念。这些习惯和观念也为我们今后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能力奠定了基础。
再次,学校章程制度弘扬了正气和公正。学校章程制度中规定了一些行为的评价标准和处理方式,这让学校内部的管理更加公正。无论是学业上的评定还是行为上的处理,学校都依法依规进行,不偏不袒。这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学校内部的秩序,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公正、平等的发展环境。我们学校还设立了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由学生组成,负责监督学生的行为规范。这种民主共治的方式,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最后,学校章程制度培养了我们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学校章程制度不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更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精神规范。学校章程制度强调集体利益和公益,鼓励学生关心集体、奉献他人,让我们在与他人相处和生活学习中,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学校章程制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这些活动不仅能够让我们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我们关心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
总之,学校章程制度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遵守规章制度,我们能够建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通过约束自己而培养自觉性和自律性;通过制度运行和处理,培养了正气和公正;通过强调责任和奉献,形成了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学校章程制度的引导作用无时无刻不在,让我们在校园中茁壮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学子。
学校章程心得篇八
近日,我校校方发布了一份新的《章程》,旨在为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行为以及家校合作等方面提供更明确、规范的指导。阅读完毕后,我深感该《章程》对于学校的发展与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下文将以五段式的方式,简要谈一下自己在阅读《章程》之后所体会到的一些心得。
首先,我认为《章程》对于学校的教学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教学是学校的核心任务,而教学管理的高效与规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章程》中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益,要求教师常规教学、辅导学生,并确保自己的专业能力与素质不断提升。同时,学生的学习纪律也有明确规定,学生需要尊重教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有助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通过这些规定的明确,学校能够更好地进行教学管理,提高学校整体的教育质量。
其次,我认为《章程》对于学生行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学校是一个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与道德品质的地方,而学生的行为习惯则与其未来的发展密切相关。《章程》中规定了学生的行为准则,要求学生要热爱学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保持良好的礼仪与素质,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等。这些规定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言谈举止提出了要求,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和自我约束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我认为《章程》对于家校合作的重视值得肯定。家庭和学校是孩子成长的两个重要环境,而家校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章程》要求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工作,与学校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同时,学校也要与家长及时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情况,了解学生的困难和需求。这样的规定有效地促进了学校与家庭的有效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环境。
第四,我认为《章程》对于校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校风是学校的精神面貌,是学校的软实力,而校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章程》中规定了学校要弘扬团结、勤奋、守纪律、创新等良好的校风,要求教职员工要以身作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通过这样的规定,学校能够加强校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校氛围,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最后,我认为《章程》的出台标志着学校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一步。学校《章程》的出台是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对学校管理观念和管理模式的升级和完善。它为学校制定了明确的规则与标准,有效地提高了学校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有助于学校整体的提升与发展。
综上所述,学校《章程》的出台对于学校的发展与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学校的教学管理方向,规范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强调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引导了学校的校风建设,推动了学校的规范化建设。我相信,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学校章程心得篇九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简称:cits)。学校住所地为xx市xx区环保科技园路号,邮编:。学校官方网址:。
第三条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xx市教育局为学校的主管部门。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xx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营造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校资产设备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查。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阳光自信、自强自立人格,在生产、服务、技术、管理等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根据xx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主要开设师范类、信息技术类和现代服务类三大类专业。
第七条学校以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xx市幼儿园教师培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传播知识,传承文化,促进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主要面向xx地区、辐射湖南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合格初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对经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服务制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部门核准,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和全员聘任制,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
第十八条学校不断拓展办学功能。开展联合办学,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服务能力;开办各类培训,为当地社会经济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完成教育任务。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
(三)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及行政会议,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五)依靠学校党委,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对学校中层干部提出使用和奖惩建议。
(七)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保障学校教职工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组织机构,由校级领导、工会主席和中层干部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有关决策程序,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执行校务会议决定,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
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
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
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七)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员组成应当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
(二)吸引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三)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作用,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
(五)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七条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校级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与上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二)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监督,指导和帮助学生会等青少年组织开展工作;。
(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完成上级团组织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是全体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校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思想素质高、学术道德端正、业务水平突出的各专业和学科骨干组成,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或校长提名,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师成长计划等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核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评审标准、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遴选标准。
(三)审议学校重大学术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审议课程教学计划。
(五)评定学校论文、课题、教改项目、校本教材等学术项目。
(六)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进行预评审,评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主要采取党委会、校务委员会等会议形式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
第三十二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学校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的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实行德育工作项目化管理,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培养学生阳光自信人格,培育积极进取精神。
第三十四条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检查评价教学质量。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人文素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常规等教学文件。维护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任何班级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八条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学工作检查制度和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的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督导结果纳入教师考核和评先评优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教师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学生学习成效评估体系,建立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发布质量年度报告,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了解市场需求,学习企业文化,共建特色专业,引入教学资源,培养“双师型”教师,拓展就业渠道。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高校专家、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训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教研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建立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加强各专业教学资源库、实习实训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教学资源、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选用和征订上级规定的教材;使用校本教材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料的征订由教务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工作用语用字。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运动一小时,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每年举办校园运动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监督指导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保健习惯。学校校园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第五十一条学校不断丰富活动育人的教育特色,开展文化艺术、就业创业等系列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具有本校正式学籍或者履行正常转学手续进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免补和资助政策。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设学生科。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条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活动归口校团委管理,教务科协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加强学生职业指导,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十二条取得参加我校培训资格的人员即为我校学员。学校依法保护学员学习的权利,保障学员相应的利益。
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履行作为学员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四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六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教师按国家、省市规定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第七十条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升师德师风水平。
学校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委领导,老干办负责。
第七十三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与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十六条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七十八条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一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五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安全预防、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保卫机制,贯彻落实教职工校园安全“一岗双责”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十七条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十八条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九条学校保障师生校园安全,加强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条学校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和社区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九十二条学校建立德育、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三条学校加强“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家校沟通联系、学生安全教育、家校矛盾化解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四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五条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服务学校育人工作,同社会合作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种教育基地,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社区有序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八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十九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一百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报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经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章程心得篇十
民办xx学校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第二篇: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xxxxxxx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园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第四篇: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建平镇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六条办学规模
第七条办学层次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
第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骋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例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担任(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
第二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或
年月日
第五篇: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2014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止
第四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14.7.17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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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心得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学校章程心得篇十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和《xx市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新民小学《学校章程》。
第二条学校贯彻执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提高学生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提高自觉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抽象能力和推理能力;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大力推广使用普通话和国家规定的规范简化汉字。
第五条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制是6年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七条学校在当地上级党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八条学校要以党的教育方针和“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为指针,以全面落实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法治校,以科研兴教,争创具有现代化办学设施、现代化教育思想、现代化教育教学方法、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的一流学校。
第九条学校招收新民社区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入学率达100%。
第十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组织形式为单班式,学校规模总共9个班。
第十一条新生注册后,由班主任填写好学生的基础学籍资料,报教务处存档。每学期素质报告书中的学生成绩和操行评语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由班主任填写,经教务主任审核后方可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经家长申请,班主任签字,学校审查后报中心初中,中心初中同意后由教导处签发联系单,接收学校上交接收证明,再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
第十三条非户籍所在地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不得无故拒收,但必须由对方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方准其转入或借读,不得收取借读费或择校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须具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调查核实,校长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同意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要求提前复学,经学校同意,可提前复学。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各任课老师要做好对学困生的学习辅导,帮助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第十六条对修完规定小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务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了突出的好事或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鼓励,并载入素质报告书,由班主任填写,学校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对德智体几方面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发给奖状或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发给“优秀学生”奖状。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荣誉奖励,如属于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由班主任上报校长室,经行政领导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纪律或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班主任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点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十一条对问题学生要热情帮助,不歧视,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课程标准》、《xx市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使用省编教科书和地方编写的乡土教材。学校不得强行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导处专管,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科室,教科室主任分管教育科研工作,各年级设置年级组长,带动本年级组班科任教师贯彻落实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好评语,填写素质教育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各种课程标准和省教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要求安排教学、学生的学业检测。严格控制学生考试次数,班级和各科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的名次,不得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常规性研究活动,开展科研课题实验活动。要从落实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提高全体学生全面素质着眼,改革课堂教学结构,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断总结、推广教改、科研实验成功经验。
第三十二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渗透思想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三条对学困生要加强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坚强的学习意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全面素质。
第三十四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课余、晚上或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布置作业和预习内容数量要适当,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每日课外作业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教师不得利用晚上或双休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也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招收学生到家庭或其他场所搞有偿补课,一旦发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评先评优的资格,并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规,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增强学生体质;坚持“两课”、“两操”、“两活动”的制度,扎实开展好体艺“2+1”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在学生日常生活中开展养成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爱美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八条抓好学校社团建设,搞好学科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身心,开发学生智力,培养特长人才。
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均应采取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三十九条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创优、评优活动;参加学科、文体的竞赛、评奖活动。
第四十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学校不得随便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需报中心初中、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大队辅导员、总务主任、报账员、教师。
第四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多方面的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教导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管理全校教学工作,负责管理好教学常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总结和推广教改经验以及教学质量检查、学生学籍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大队辅导员协助校长处理好学生日常思想道德品质行为指导工作,指导班主任搞好班会活动和少先队活动,开展校内外各教育活动,开展创“文明班级”、“文明少年”的创优评优活动。
第四十五条教导主任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教学、学生体育、卫生工作,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体卫工作计划与实施办法及其规章制度,经常检查教学和课外活动情况、学生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加强教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师,应予以表扬奖励。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外出培训,开展教改科研实验,争取早成名师、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七条发挥教师中的中共党员、教育工会会员、先进人物在学校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卫生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定期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校长要定期向全体教师报告校长室工作,学校重大决定需经全体教师讨论后执行。
第五十条学校办学条件和公用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
第五十一条逐步实现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专用教室、建筑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五十二条定期对校舍及其财物进行维修和维护。要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搞好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十五条实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功能,注意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大宗物品的采购需向中心初中申报,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学校后勤每学期要向全体教师报告财务支出情况,学校经费要向教学倾斜,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本章程经全体教师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释、修订权属学校校长室。
学校章程心得篇十三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元,出资者___,金额___(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心得篇十四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
中文简称:应用职院。
学院网址为:
学院法定住所:x自治区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
学院设有校本部、南校区、北校区。地址分别为x自治区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塔城地区xx市珠江路、塔城地区xx市路224号。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更办学场所。
第三条学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
第四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院坚持民族团结互助,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和发展民族关系,在各族师生员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管理思想文化教育队伍,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坚决抵御宗教向学院渗透。
第八条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积极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疆内外合作办学;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各类职业培训、鉴定和教师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土建施工、自动化、化工技术、文化艺术、教育、纺织服装、旅游、电子商务、物流等专业类别。
第十条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自治区重点支柱产业为重点,深入实施“质量立校、文化建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和谐兴校、特色亮校”战略,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高职融通教育,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能力,扩大学院影响力。
第十一条学院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学院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开放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十三条学院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举办者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支持与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第十七条举办者核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学院发展规划,明确学院办学任务。
第十八条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二十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政策;。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就业服务;。
(四)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运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三十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五)凡经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加强党员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院长。
第三十四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单位、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五)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最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候选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五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十九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经系(部)、部门推荐,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选举中产生。
第五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加强全院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十五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少数民族代表。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十九条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民主选举产生,各系(部)代表名额根据各系(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节系(部)。
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系(部)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讨论决定。系(部)下设、变更教研室或研究所,须报人事部门审定、备案。
第六十八条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专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培养、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称的初评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七)负责系(部)内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系(部)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研究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负责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系(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主任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七十二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向学院渗透,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八)学院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七条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八十条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一条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八十二条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八十三条访问学者、挂职干部、青年志愿者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学院建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八十五条学院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由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及各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八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八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团委、学工部、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
第九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二条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九十三条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优秀办学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九十四条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地州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可依据校友会章程,建立当地校友分会。
第九十五条校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十六条校友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九十七条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各项捐赠;。
第九十八条学院校友包括: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授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一百条学院依法妥善处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一条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由学院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经事项、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学院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物资、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并依照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五条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学院拥有的其它各种知识产权。
第一百零六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国有资产科、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并依法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八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一十条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院积极与政府、高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进行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院校训为:厚德、笃行、博学、强技,校风为:团结励志、求实创新,教风为:修德敬业、传技强人,学风为:尊师、守纪、尚学、致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院校标为。
校标是双圆套圆形徽标,标志图形主要由“应用”的拼写大写字母y、“职业”的拼写大写字母z、天山图案巧妙组合与抽象变形,字母y组成的图案也体现了学院所在区域交通区位优势。整体外形犹如天山脚下腾飞的雄鹰,寓意学院辉煌的未来。下部是建校时间“1974”;内外圆周形成区域左、右分别为哈萨克文和汉文书写校名,两种文字书写的院名对称均分圆环;整个院标为墨绿色。中文为毛泽东书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毛泽东书体、哈萨克文手写体“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校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院校歌为《圆梦职院》。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院校庆日为6月10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院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二十条学院设立章程审查委员会,由学院党委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章程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章程心得篇十五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小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镇中心小学;地址:xx镇。
第三条:学校性质:xx市教育体育局领导下的全日制公办小学。
第四条: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扎实的基本功、高尚的人格、健强的体魄、具有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办学理念和方针,以德育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充分发挥特长个性。
第六条:培养目标: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知识和自然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学会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适应环境的能力和广泛的兴趣与审美情趣。
第七条:中心小学的组织机构由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教研员、会计和少先总队辅导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起监督保证作用,全体教职工通过“职代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要职责如下: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教导主任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课程计划,执行新课程标准。
二、制定好学校年初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组织安排好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指导教学,搞好教科研,组织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总结、积累、交流、推广教改经验,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四、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图书、实验、电教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条:少先总队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总队辅导员是少先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要全面关心少先队组织的发展,关心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
三、抓好大队辅导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大、中队干部会,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主题班队会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教职工工作制度。
一、忠诚事业、热爱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工作,不无故缺勤,因事、病提前请假,因公外出要向有关领导请示。
三、按课表上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深钻教材,要认真备课,积极改进教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工作时间教师要在办公室办公,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乱串办公室,聚众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干私活。
五、教师要模范遵守课堂常规,上课不得随便出教室,不准吸烟、喝水、接听手机电话等,除领导允许外,不得坐着讲课,室外课活动,不得离开场地。
六、教师要尊重、关心、热爱每个学生,并教会、教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七、全体教师要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要讲师德,严禁拨弄是非、制造矛盾、散布消极情绪、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不良行为。同志之间要以诚相待,相互支持与谅解,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和日常交往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名册、学生名单和其他统计名册,存在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文化,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播。
校训:勤奋、奉献、和谐、发展。
校风:团结、敬业、求真、创新。
学风:勤学、善思、求实、进取。
教风:以人为本、以研为乐、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领导作风:民主、求实、勤奋、奉献、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学校使用的教材为国家审定的,上级教育体育局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操行评语。
第十九条:学校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条: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它活动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不可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评测教学质量,结合阶段验收,通过平时考查和阶段考查评定成绩,毕业考试由县局统一安排。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学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展美育功能,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审美情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校外组织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秋季开始招生,招收年满6周岁半的儿童入学,入学率达100%,招收适龄儿童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组织形式为单式,取消复式,班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学校规模以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非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就近借读。
第三十条:要做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争取随班就读。小学阶段取消留级。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小学教师的达标学历是中师(中专),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用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对认真履职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做到业务精湛、师德高尚。发挥自已的特长,在常规教学中有独到之处,在课外活动和班级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或改做他用。
定期对学校校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和损害。对损害或侵占行为,学校有权向侵权者索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账目,分级管理,负责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体器材、卫生设备等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率。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按照《xx市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实行经费予、决算制度,接受“职代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学校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学校账目,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财会人员联签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大宗支出经班子会研究,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节约开支,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力争达到净化、绿化、美化、香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条: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建立师生健康卡片,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
第四十一条:学校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无小事,负责大于天”。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设立“安全公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安全教育进课堂;每学期聘请法制副校长上6小时安全教育课。
第四十三条: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打更人员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确保学校24小时有专人负责。
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保卫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设备、设施、校舍、场地等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学校校长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校长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报请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学校章程心得篇十六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集团全称为采荷第三小学教育集团,英文表述为;集团下属两个校区,住所地址为xx市xx区路x号及xx市xx区百安路x号,邮政编码为;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本校由xx市xx区教育局举办,经xx市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学区学生招生,采荷校区招生对象为秋涛路以东、杭海路以北、新塘路以西、庆春东路以南的区域。涉及社区主要是健风社区和钱杭社区。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18个班级。江锦校区招生对象为杭海路以东、庆春东路以南、钱江路以西、解放东路以北的区域。涉及社区主要是定海社区、唐祝社区和江锦社区。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24个班级。
第五条学校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即“让每个孩子都摘到梦想中的星星”)。
第六条以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论为指导,学校围绕着“个性化、现代化、生活化、国际化”办学目标,大力弘扬采三精神,努力把学校建成“学生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学校。
第七条学校通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优秀的个性品质。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科学的头脑,高尚的情操,艺术的兴趣,生活的技能和自由、平等、互助的精神。
学校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通过政治学习、专业培训、自我修炼等形式,提升教师的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全体教师在“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的采三精神引领下,以成为让学生喜爱的教师为目标,不断努力。
第八条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深化课程改革;以主题建设年为抓手,推进教育现代化。以学校文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队伍素养。
采三精神: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
校训:尚德、博学、健体、和雅。
第九条学校校标:(略),以书法家刘江题词为学校校名常用书法体:(略);校旗为白底镶嵌红色“采荷第三小学教育集团”文字;校报全称为《采三校报》,每月一期。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采三民主发展议事会和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力求因材施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至六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每学期三至六年级进行一次统一的期末测试,并及时做好质量分析。
第二十八条本着向课堂教学要质量的原则,认真实施“三先三精”常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
遵循“学生主体理念”、“面向全体理念”、“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生本课堂。
积极鼓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尝试中体验成功。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每学年初制定计划,学年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班主任工作要扎实,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队工作时,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教育活动,如听讲座、班队活动、社区活动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的提升。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第三十一条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
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器乐”特色学校工作,定期开展好艺术节和科技节,开展好书画大赛,鼓励人人参与。
根据我校实际,提出“人人进社团,周周有活动,个个有特长”的思路,开设校级艺术社团。社团活动做到有组织、有章程、有管理、有考勤,定时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第三十二条一、二年级开设校本信息技术校本课程。
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培养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
教育教学中逐步渗透信息安全与道德规范等数字公民素养教育。
教师要加强本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提高,教学语言简明、准确、规范,注意使用专业术语。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利用w—lan无线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完善校园网,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平台。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下设分管领导。通过制定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具体实施、奖励等方面更加规范。
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学校为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创造条件,聘请有关专家来校指导课题的研究,平时加强与图书馆的联系,及时为课题研究的进行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书籍。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免试、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四十条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课间餐和午餐,膳食搭配科学合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采三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办资金,采荷校区为人民币957万元,江锦校区为人民币15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科学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书法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托采荷街道和四季青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和新加坡等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学生在合作交流中展现自我,提升素养。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xx市xx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xx市xx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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