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网络侵权的论文(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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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网络侵权的论文(通用18篇)
时间:2023-11-03 10:16:27     小编:笔尘

传统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瑰宝,我们应该传承和弘扬。总结中的重点信息应该如何突出,以便于读者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数学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一

生命有人生看不见的灵魂,话语有来生找不到的相见,心灵有难寻的故土,思绪能否找到花开,还要用心中的表达来等待,也许,也许一个人能调整心中的季节,却无法改变自己的休息,很多的很多,太少的太多,我们需要学习根基和修正自己,学一片人生,修一颗属于自己的心,要什么,看什么,走什么,得什么,一片一片的得到看不见,一片一片知道的学不会。

一种能量,被称为一点一滴,随时付出自己的生命,不怕辛苦,不怕累积,不怕未来有人谈论,也许是失落,也许是错过,但是人生就是如此,一味的付出,一味的等待,不知等来的是什么,看见的能否让自己整理心绪,问来一问,春来难寻,话落无声,人走无情,还是那个秋,又是这个冷暖,在身边,却似天涯,在内心,却拉泪带情,在遥远,是自己看不见的花开。

一种分离,分了多少的相聚,散了多少的回忆,不知不觉,不问不看,还是有那么一刻等待的心,春天走过,冬天问冷,也许时间看不见自己,碎语断梦不曾留恋,可是自己还是有着那么一份前进的心,哪怕未来苦,哪怕明天没有收获,依然走在自己设定的布局里,一份爱意,一份诚实,写自己的故事,讲自己的人生,带走了自己滴血的命运,离开了曾经的灵魂。

一次开心,也许是别人幸福的给予,也许是别人怜悯的微笑,也许是对自己的谴责,对自己来说,成长是重要的,可以得到冷落,可以等到无情,但是永远不要封闭自己的心,不要控制自己的灵魂,能想的时候就要学习,能练的时候就要懂得改变,自己的驾驭,加上外方的学习,练就一个明天的自己,驾驭一个属于心灵的灵魂,那是生命的归宿,那是人生的自己。

一步人生,成长为主,学习为辅,分析伴随,判断在心,驾驭自己的灵魂,掌握自己的命运,需要知识,需要能力的支配,更需要朋友的认识,在自己的世界认识别人,那是猜测,在别人的思维里成长,那是计算,在位置的判断里学习,那是根基,在话语的周旋里改变,那是见识,在人生的速度里改变,那是成就,在**的方向里寻找自己,那是希望,更需要行动。

一个梦,一片希望,也许你能坚持十年,也许一个人能改变你的动力,能否成长,能否改变,还要看自己的修行,你可以继续奋斗自己的付出,你也可以走进别人的世界,而自己的路,自己的血滴,需要人生的命运来完成,需要的不止是一次转变,也许你走出了起点,再次从起点开始,看不见终点,问不来话语,找不到人生的阅读,会发现自己的看法变了,自己的解释变了。

一次心跳是人生的开始,一次结束是话语的变动,一次周旋是灵魂的开发,一次希望是自己的祝福,一次面对是自己的修正,一次挑战需要更多的曾经,一次相聚需要很多话语的未来,一次酒场可以改变你的眼神,一次阅读会让你拥有再次奋斗,一次学习会让你再次修正心灵,一次等待会改变你今天的沉默,一次离散会聚集很多的.断梦,一次相送却无法离开自己等待的心。

一的青春你看不见,你的梦想在一的身边,你能得到所谓的一,一能猜测你所得的价值,你可以用灵魂修正,一可以用心跳来衡量,所谓人生,还是一等,也许等的不会变,变的等不来,看见的是自己的身边,听到的是自己的心跳,一等还是一问,要看自己的表达,也许解释的话语不够明确,也许问答的不够清楚,只有用阅读自己的方式,去寻找属于自己的见解。

一份无心的照面,也许可以得到理解,也许可以得到猜测,若是失去本能,而丢失很多的错误,会减少自己的希望,断去自己未来的聚散,也许的太多,无法猜测的更少,就会让别人阻挡自己的出发,改变自己的观点,查看自己的心境,了解自己的基础,而分别会改变再见,再见会调整眼神的话语,更会修正自己话语的出发,不知不觉,时过境迁,难以转变自己的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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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二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嘉善县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庄启传,董事长。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__________年4月20日和20__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__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三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调整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一般认为这一概念并不包括非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但是如何适用法律调整非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不需要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固定”、可持续性获得作品的特点而区别于传统的“复制权”,因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与“发行权”也不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该权利客传播过程和状态的表述,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复制发行”行为。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客观上需要从法律上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如何界定和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加强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增的一项著作权,首先由我国《著作权法》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白的界定,泛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其进一步细化,将权利对象扩大为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行使方式和其他特性没有变化。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与国际性的权或转移占有。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都表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行为、发行行为有区别,信息网络传播不能被复制权、发行权所包含。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四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网络红人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言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网络红人代言人,网红网名为_____________。

2、代言范围:全国(不包含港澳台)范围。

3、代言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以乙方名义注册的网络账户,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

1、基本报酬:______________元整/月(实习)______元整/月(转正)。

2、作品和其他报酬:根据具体作品给予报酬。

3、支付方式:基本报酬按月支付,每月______日支付上个月的基本报酬;作品和其他报酬按由双方根据作品协商,支付日期在乙方的作品被甲方通过之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真实提供书面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资料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资料或将身份证资料用做他处。

3、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提供拍照,拍摄视频,书写文字,提供音频或出席线下活动等相关事情,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4、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合法权益,甲方以乙方名义注册各类网络账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甲方属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否认,也不得索要网络账户账号和密码,双方协商同意除外,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

5、在甲方有市场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甲方的新闻活动中,如果需要乙方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时,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且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言论。

6、协议有效期,乙方不得参与任何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

7、协议期间,乙方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参加及出席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有权扣除合同附约期应支付报酬的_______%。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不参加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可视为乙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扣除该合同期应支付报酬的余款。

2、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从一个月之后开始,按照延迟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每一天支付赔偿金。迟延支付超过______个月,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合同期应支付的余款报酬。

3、违约一方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本协议所涉及的报酬数额和条款以及双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2、泄密方将对上述信息流失而造成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罢工、政府行政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2、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情况协商延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

七、其他。

1、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且可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五

摘要: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法院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和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等方面面临严峻挑战。美国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12条首创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以及制约其行为的“红旗测试”,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自以来,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而同时期的美国已经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mca),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12条首创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以及制约其行为的“红旗测试”,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将对比研究美国dmca第512条中的相关规定,分析中美相关法制的异同,进而提出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在著作权法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在行为构成上和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的差别。“直接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人许可,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的侵权行为。而“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如果其行为人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则构成“间接侵权”。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和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对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进行区分,其中容易构成间接侵权的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一)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认定间接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具体案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认定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正如冯刚法官所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模式只是中立的技术产物,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判断时不宜直接宣布其合法或违法,因为法律真正应苛责的不是服务模式或者其背后的技术手段,而是提供服务模式时网络服务商体现出来的对侵权事实的认知。”(二)认定过错形应考虑的因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分别用了“知道”,“明知或者应知”和“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法律用语来描述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形态,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一般而言,认定行为人过错应遵循步骤是:首先,将过错的情况分为“明知”和“应知”,分别结合相关事实因素进行分析。对于“明知”的认定相对比较容易,只要行为人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而没有根据规定及时移除或屏蔽相关侵权信息,一般就构成“明知”。而对于是否构成“应知”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其次,应排除不构成行为人过错的情形。这一般取决于法律的明文排除行为人特定义务的规定,但同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也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三)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间接侵权的四个要件,则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删除侵权作品的责任,还要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要件,那么就能受到“通知-删除”规则的保护,不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避风港”规则美国最高院在“-ster,ltd.”一案中认定grokster构成间接侵权,使著作权人可以更有力地对付侵权人,但是这个判决也使进行技术发明的人面对随时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的困境,不利于技术创新。而dmca第512条就是为了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四类行为创设了免除责任的“避风港”。(二)第512(c)条中的“实际知悉”和“明显知悉”就“明显知悉”的主观要件而言,“明显知悉”不同于“推定知悉”(constructiveknowledge)。在“,inc.”一案中,法官将第512(c)(1)(a)(ii)条解释为“明显知悉”而不是“推定知悉”。在该案中,权利人主张亚马逊“本应知悉”(shouldhaveknown)(即“推定知悉”)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不适用“避风港”规则。但是法官认为,“红旗测试”的关键在于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在意识到公然侵权的事实后故意继续提供服务或者其是否无视(turnablindeyeto)明显侵权的‘红旗’”,仅凭在线服务提供者“本应知道侵权事实”不足使其失去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三)侵权责任的承担dmca第512条的立法原意并不在于改变一般著作权侵权的原理,而在于排除在线网络提供商的四种特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因此并不能从第521条推知在满足哪些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权,只能推知行为人在符合第512条项下的主体资格及其他条件时不用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三、中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与责任的异同。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的相关法制而言,一方面,中美两国立法目的基本相同,但是采用的具体立法模式不同;另一方面,“过错”在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相同,但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存在差异。立法目的相同,但立法模式不同。一方面,美国制定dmca是为了应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更加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而中国著作权的相关立法都是在dmca之后进行修改的,很大程度上借鉴了dmca的制度设计和精神内涵。中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方面的法制都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是在一般侵权理论的框架下建立的,法院认定行为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时才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不具有过错要件的时候,才能适用“通知-移除”的避风港规则,免于承担经济赔偿。而dmca第512条只规定了排除责任的情形,法官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只能先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第512条规定的排除责任的情况,如果法院认为行为人适用“避风港”,一般就会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简易判决,不进行进一步的审理。“过错”认定的重要性相同,但是“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尽管中美立法中,过错因素在认定行为人是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有决定性作用。但是两国在认定“过错”时考虑的因素时不同的,行为人需要达到的`“过错”程度也是不同。dmca第512条并不包括“推定知悉”的过错形式,而是采取更高的“实际知悉”和“明显知悉”的标准。而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将“本应知道”(即“推定知悉”标准)作为判断行为人过错程度的一个标准。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在“perfect10,llc”,“iogroup,tworks,inc.”和最近的“viacominternational,,inc.”案件中,美国法院都不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侵权“红旗”的存在,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而中国的法院在“新传诉土豆网案”,“韩寒诉百度案”中采取的是相对较低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败诉。

四、对中国立法和司法的启发。

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中国和美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初衷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两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如何达到平衡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在认定过错和判定责任方面存在差异。美国更加重视避免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过重的责任,使其受到“避风港”的保护,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因此其过错认定的标准较严格,“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更加宽松。而中国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制度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相对比较宽松,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美国相关法制存在的问题是,尽管dmca第512条采用严谨的法律语言进行精密的制度设计对在线服务提供商进行免责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法院判决。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六

现在的报刊基本上不给作者寄样报校刊,一般得自己在网上搜索才能知道文章是否曾被选用。因此,我隔几天都会通过百度或谷歌搜上一搜,企望有点意外的收获。

结果,收获廖廖,烦恼多多。

曾经托“e书时空”做过两个电子书,散文集《无法证实的爱》和小说集《影也抛躲》。当初曾与“e书时空”达成共识,在不侵犯版权的前提下,我同意把自己这两个电子书放在他们网站上供读者下载。我觉得这样很好,我下载过e书时空不少电子书,现在让别人分享我的创作快乐,也是人之常情。

没过多久,发现了许多下载这两本电子书的网站。因大多免费下载,我也没作介意,心下甚至还有些许得意,阿q地认为,这是人家对自己作品的肯定。然而,我很快发现,有几家网站却在“明码标价”地卖。这种做法可就不地道了。于是我给网站主人留言,希望他们不要侵犯我的著作权。那人回言,说他并非出于营利,如我不同意,他愿意删了。这时,我还能说什么,只好不了了之。

我一向觉得有些事不必太当真。自己也不是什么有名人物,有人愿意读我的东西,那是一种荣光。所以,在网上看到别人拙作时,一般都不作任何反应,最多用玩笑的口吻说上一句,这是我的东东,怎么会在这里?比方我那个《诸暨话怎么说……》,就有不少网站转载了,有个人甚至将文中的内容引去做了“诸暨话水平考试”的测试题。我知道大家只是出于好玩,看到了,哈哈一笑,觉得这也蛮有趣的。

近来看到的几件事,就觉不出有趣了。

《中国残疾人》杂志举办“我与轮椅”征文,发来通知,少不得去参加一下。我没有订阅这本杂志,直到收到稿费才知道,我那篇《我是轮椅人》已于第2期刊出。我很想看看那篇文章出现在杂志上是什么模样,可他们没寄样刊,只好抱着侥幸心理上网搜索。还别说,真的'让我找到了。有个“龙源期刊网”就收有我的文章。少不得点开看了,还真是,不仅有文字,还有我与朋友在书店里的照片。仔细一看,傻眼了,原来我看到的只是文章的开头部分,你要看全文,对不起,请付费,看,它是这样说的:“阅读全文0.10元/篇,2500字左右。”

作为作者,我读自己的东西也得付费,这大约是体现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吧?

我想,索性再查查看,有没有别的网站也在搞这种把戏。

瞧,又出来一个“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打开一看,网页上有两个按钮,“caj下载”和“pdf下载”。点开其中一个,被告知:“请登录”。对这个我是内行的,要登录得先注册。好,搞定。我想这下总可以了吧!可我见到的却是这样一些话:“您选择下载第61-62页/有效页数共2页/每页0.5元(rmb)/产品为无折扣/共:2页*0.5元(rmb)=1元(rmb)/您的帐户现余额0元(rmb)/券余额0元(rmb)/您的帐户余额不足,请充值!”

凶不凶,虽也是“明码标价”,价格却是前面提到的“龙源网”的10倍。

随后,我又找到了另外好几篇拙作以及类似网站……。

有人提议,跟他们打官司。想想倒也是,可就为这区区小钱,犯得着吗?

唉!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网络应用平台,乙方使用此平台,以会员的身份和其他会员进行产品信息的发布、查询、交换、交流和交易等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的网络平台正常运行。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相关使用者或管理者提供技术支持。

(三)甲方乙方以及其他的会员享受平等的待遇。

(四)甲方需对乙方提出的进行信息维护等合理要求给予及时的反应,提供周到的服务。

三、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须自行负责对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保密,且须对在此用户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承担责任。乙方需确保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

(二)乙方应对在注册、发布信息以及交易等过程中、在任何公开信息场合或通过任何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或其他会员提供的任何资料负全部责任。乙方发布的资料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

四、违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第三条的规定,在不限制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甲方将立即向乙方发出警告,暂时终止乙方的会员资格,同时删除乙方的任何现有产品信息,以及乙方在网站上展示的任何资料。

五、不可抗力。

对于甲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_____或_____、物资短缺或定量配给、_____、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甲方延迟或未能履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协议有效期及费用。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________年。

(二)乙方需要在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将会员费________汇至甲方账户,逾期协议自动失效。

七、_____。

因本协议或本公司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________市_____委员会并根据其适用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裁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账号: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账号: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八

春有播种,夏有耕耘,秋有收获,冬有储藏。在春夏秋冬的四季轮回中,我们却在一天天地长大变老,生活也在这周而复始中重复着,如果没有美梦和幻想,生活将是何等的单调和乏味!

有时候,我真的不知道是梦还是幻觉?其实梦和幻觉都不是很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你有这份感觉和体验!当然其中的真意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明白。所以伟人说人生如梦,可我要说梦就是最真实的人生!当一个人无法改变现实时,他或她毕竟还可以做梦,这也许就是上苍对人的一种慈悲吧!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九

寒假快结束的一天,小亮受父母之命带着作业本让我看。

一篇写春节的作文里,小亮这样写道:“过年最好玩,爸爸买了好多烟花。吃过年夜饭,我高高兴兴地跑到门口,在料峭的寒风中燃放烟花,啊,太美丽了!”

我问正在旁边翻看报纸的小亮:“你知道‘料峭’是什么意思吗?”

“很冷的意思呗。”小亮头都不抬地说。

“你怎么知道的?”

“书上看来的,老师也这么说。”

我想了想说:“小亮,你记住了,‘料峭’不是很冷的意思,是微寒,也就是不太冷。”

小亮显然有点不信,抬头用明亮的大眼睛看着我,嘴里却应道:“哦。”

我继续读他的作文。

“叔叔你看,这报上也这么写的,你看:‘春节临近,寒风料峭,城里的大街小巷,却到处洋溢着节日的`温暖……’”

我凑近报纸一看,果不其然。

没办法,我只好取出《现代汉语词典》,翻到“料峭”那一条让小亮看。

小亮走后,我有意上网搜索了一下。不查不知道,一查还真的吓了一跳。比方北京晚报《北风料峭送来蓝天》,说的是较强冷空气入侵北京;新闻晚报《较强冷空气突然袭来昨天一夜风雪春寒果然料峭》,也是说冷空气;天津日报《节日家电市场春寒不料峭》,报道春节后家电市场表现并不清淡;还有一则被广泛的报道《中国红星合唱团享誉东京用歌声唱响春天和友谊》,一开头就说:“2月的日本寒意料峭,位于新宿的东京歌剧院里却春意盎然。”

至此,又想到了另一个经常被人误用的词:“阑珊”。好多人都以为“灯火阑珊”与“灯火辉煌”同义,廊坊日报副刊上有一篇《最喜灯火阑珊时》,文中写道:“我喜欢城市灯火阑珊、灿烂辉煌的夜景。”云南日报《今夜,灯火阑珊》:“饭后,他们来到街上,徜徉在一片灯火阑珊里。”我相信,之所以误用,是把辛弃疾“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一句“想当然”了。然而,只要翻翻词典就知道,“阑珊”在这里的意思是“残,将尽”,例如:龚自珍《浣溪沙》词:“香雾无情作薄寒,银灯吹处气如兰,凭肩人爱夜阑珊。”鲁迅《“碰壁”之后》:“此刻太平湖饭店之宴已近阑珊。”

这样看似简单却经常被用错的例子不知还有多少。

哦,说到“不知还有多少”,却又叫人想到那个“知多少”。

千百年来,李煜的《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脍炙人口,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往事知多少”的意思是“往事不知有多少”,然而,现在我们能看到的“知多少”却大多被误解为“知道多少”了。你瞧:肝炎知多少?汉字数量知多少?中英文网络新词知多少?明星知多少?问的都是你对这些事知道多少。

唉,不说了。大环境如此,再怎么说恐怕也是白搭……。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行为。

三、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具体、严密,约定的条款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条款请注明“本合同对此条款无约定”。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自20__年1月起使用。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二)网上银行支付()。

(三)货到付款()。

(四)其它()。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

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_。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一

这个题目的前面一句应该是“开到荼糜花事了”,曾几何时,这是红楼梦里我最喜欢的一句话了,只知道它的意思是说荼糜开过了,花事就结束了,不知道是不是对的。但是更喜欢后面的一句,“尘烟过,知多少?”这其中多少无奈,多少舍不得,又有谁能道得清呢?最近的生活很是无头绪,不知道未来等待我的是什么,不知道明天的日子该怎样过,只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事情要做,只要做就好了,其他的什么也不用想,或许这样的生活就叫简单吧。人有的时候总是被逼着去做一些事情,这些不得不做的事情总会给人新的人生体验,这应该就是生活吧。

最近因为身体的原因和医院的联系比较频繁,以前我没有对医院有过如此深的感慨,一直以为那里就是一个医生救死扶伤、病人寻医问药的场所,实则不然。在那里,你可以近距离地感觉到生与死之间的距离是多么得切近,近到只有倏忽间。在那里,你也可以更深切得感知到世界原来是这样的――不断有新的生命呱呱坠地,来到这个充满阳光的世界里享受生的乐趣,同时也有那么多消逝的生命无声地离去,其实生与死都是一样具有意义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贪恋生的欢愉与害怕死的悲伤都是不可取的,要是都像戏里唱的那样“似这般花花草草由人恋,生生死死随人愿,便酸酸楚楚无人怨了”,不过很难。

持续相当长时间的'红楼梦文化节终于要结束了,虽然这次活动的举办者是一群毫无经验的大学生,但毕竟是年轻人自己倾情去做的一件事情,在这里面也就各自多了一份人生感悟。虽然身体欠佳,还是和蒲老大去了海淀图书馆,原来那里是如此的安静,图书馆是看书的地方,不是卖书的地方,所以要像养在深闺的小姐那样娴静婉约。那天去了很多嘉宾,观众席上也还看得过去,总是有那么一批人执著着自己对红楼的那份执着。我们的纪念文集终于出来了,印刷并不精良,但是里面有我的文字,还获了奖,自己当然要好好珍藏,因为那里有我的一份美好的记忆。当时出席闭幕式的《香港摄影报》驻京站站长徐敏生先生讲他拍的红楼照片,里面有一张当年的宝二爷的照片,很经典。他说,去年的5月12日是汶川大地震,5月13日是小旭安葬的日子,欧阳奋强从四川飞到北京来的时候因为飞机晚点,所以当他到小旭陵前的时候第一句话就是“林妹妹啊,我来晚了,这是曹公的安排啊!”这是天意吗?我不知道。听完这段讲述我潸然,生活弄人。那天还恰巧碰到了严宽先生,自从看了他的《槐荫堂随笔》以后总是想见见他,没想到那天他是主讲,还拍了照,还留了联系方式便于以后登门拜访,嘻嘻,不错。

周二纪连海老师来到了农大,讲述了自己的教书生涯。对于这场讲座我是很期待的,一是因为我对这个人比较感兴趣;一是因为我们已经考完了,没有考试一身轻松;还有就是因为我好长时间没有参加人发讲坛了,心里还有点想他们,想看看那帮师弟师妹们把它发展成啥样子了,综上所述,我很期待,哈哈。那天讲座现场效果确实不错,笑声连连,掌声阵阵,纪老师那种把历史课打造成“相声、评书联播”的形式很吸引人,想想自己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时候学习历史的痛苦经历,还是很想听一下滴。

今天五月端午,我们urp四人组去了龙潭湖,本来是要去看祭奠屈原的仪式,后来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到那里的时候只看到了最后两支龙舟,鼓敲得震天响,以至于蒲老大担心它被敲到湖里去,路同学的一句“那怎么可能?”给与其完全的否定。不过我们的运气还是很好滴,早上在学校对面等419的时候,看到了一队的花车,然后大家充分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于是齐同学谈到了他们家乡新郎骑马的习俗,然后我们给他搭的是新娘骑驴,嘻嘻哈哈,到了目的地,然后就是在龙吟阁看到一对新人举行婚礼,虽然我们是站在湖边遥遥望去,但是热情不减,好感动哦。最扯得是路同学说她的婚礼要带有花会的特色,人家三鞠躬,她就三参,我们几个给她认真地筹划了一下。

今天天气很适合出游,还下着细雨,虽然我们因为某些原因没能划成船,但是此情此情却勾起了我们去年在颐和园昆明湖划船的情景,那也是个雨天,细雨纷飞,湖上一层烟,远处垂柳依依,烟波画船啊,很美。今天看见那两支压轴的龙舟时我还和蒲老大说我想起了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时候背过的一首减字木兰花,是描写竞渡的,现在把它粘在下面吧:

红旗高举,飞出深深杨柳渚。

鼓击春雷,直破烟波远远回。

欢声震地,惊退万人争战气。

金碧楼西,衔得锦标第一归。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二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超过了2.5亿人,大幅度超过美国,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颜梅生作者单位:刊名:百姓英文刊名:people年,卷(期):“”(4)分类号:关键词: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三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一名互联网用户,我长期以来也深受网络侵权的困扰。经历了一系列的风波之后,我和许多人一样,对网络侵权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第一段:了解网络侵权的形式和影响。

网络侵权可分为多种形式,包括盗版、抄袭、网络诽谤等。其中,盗版是网络侵权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盗版破坏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对原创作品的创作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网络诽谤也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影响其声誉和利益。这些网络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削弱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第二段:加强法律保护和意识宣传。

在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时,加强法律保护和意识宣传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学会使用保护自己创作成果的方法。只有通过法律保护和广泛宣传,才能有效遏制网络侵权的蔓延。

第三段: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

除了法律保护和意识宣传外,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要途径。技术手段可以通过数字水印、加密等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保护,降低盗版的可能性。而管理措施则包括加强版权认证、建立监管机构等,使网络侵权行为更易被发现和处理。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广泛的合作和共同努力。

第四段:培养良好的网络伦理和价值观。

网络侵权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良好的网络伦理和价值观。只有通过培养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才能有效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个人应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作品,不参与网络诽谤等行为。同时,各界人士也应加强对网络伦理和价值观的教育,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五段: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在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时,个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个人在互联网上传播自己的作品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选择合适的发布平台,并明确使用条款等。一旦发现有人盗用自己的作品,应及时采取行动,向平台提交维权申请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个人的努力和行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网络侵权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保护和意识宣传,同时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培养良好的网络伦理和价值观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根本所在。个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构建一个秩序良好的网络空间。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四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多少时光是不可逆转的,当你发现时光是贼了,它已经偷光了你的选择!青春的美好在于它给了你年少的同时也给你了无知,迷茫徘徊这是青春的主题。当你在得到一些东西的同时你也会失去一些东西,夜里花落知多少?我抬头凝望着明月!

路途漫漫无归期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兮。长夜梦无故里兮,忍其痛而忘其恨兮。花开花落又一年兮,举杯消愁而愁更愁兮,明月清照兮,花落知多少兮。梦断愁肠何处寻,夕阳西照,梧桐欲语泪先流!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夜里花落知多少?我抬头凝望着明月!

少年不逢时,青春恰自来。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时光如海,到此不还。多少时光被岁月蹉跎?你我可有什么被遗忘。难道说选择了忘记?就解放了自己!而你是我最美的回忆。哗啦啦,哗啦啦,时光的海,继续流着,你我继续走着,在人生这条路上,在这一世这条路上。你我继续修行者!也许有一天突然顿悟到你我的.真实存在,可那时,夜里花落知多少?我抬头凝望着明月!

路漫漫情深不知归路,爱恨愁离如水流。奔流到海不复回,举杯消愁却发现愁更愁,夜,那么静,那么静。闭上眼睛我就能见到你,一个如梦如幻的你,一个不言的你!一个躲在时光缝隙里的你。一个面无表情的你,一个逃过时光的光的你,一个永远躲在角落的你。用遗忘去面对时光的裁决!可夜里花落知多少?我抬头凝望着明月!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五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作为现代人口中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的学习、工作、娱乐等方方面面。然而,正是因为网络的便利性和广泛性,很多人忽视了网络侵权的严重性和影响力。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和观察中,我深切感受到了网络侵权的危害,同时积累了一些心得与体会。

首先,网络侵权对个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网络侵权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利用他人的信息、作品等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网络给了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然而,也因此导致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剽窃现象的增加。曾经有一次,我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自己撰写的文章,不久后发现有人将我文章的大部分内容直接复制到了自己的博客中,并且没有提及原作者的姓名。这样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个人的创作权益,也对我的创作激情产生了极大的打击。

其次,网络侵权也对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网络侵权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创作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和经济利益。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正版产品的市场销售,不仅给实体店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整个产业链造成了恶性循环的影响。此外,网络侵权行为也会破坏社会的文化创新和知识分享。当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无法得到保护和尊重时,人们的创造动力也就会逐渐减弱,从而无法推动社会的进步。

同时,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网络侵权的关键。每个人都应该明确知道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制造、传播不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的信息。对于自己的作品,应该及时进行备份,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此外,社会应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制裁,确保网络空间的整体秩序。教育机构和家庭也应加强对年轻一代的网络教育,让他们明白知识的创造和分享的重要性,避免参与到网络侵权的行为中。

最后,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共同努力。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网络侵权问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因此,各个国家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出符合国际规范的网络侵权控制策略和法律法规,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同时,各个国家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倡知识产权的创造、分享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依法和谐的网络环境。

总的来说,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饱含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许多方面。通过个人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我更加深刻地了解了网络侵权的危害性和应对的重要性。网络侵权对个人利益的威胁、对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多方面努力和全球合作,都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思考。只有在一个依法、知识创造和分享得到保护的网络环境中,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推动社会进步。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七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超过了2.5亿人,大幅度超过美国,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侵犯他人名誉权现象与日俱增,且因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影响广的.特点,已经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颜梅生作者单位:刊名:百姓英文刊名:people年,卷(期):2009“”(4)分类号:关键词:

网络侵权的论文篇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公司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设有七大区域中心:郑州、北京、上海、武汉、广州、西安、成都;23个省级办事处:长沙、南昌、南宁、石家庄、太原、杭州、宁波、济南、合肥、天津、重庆、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厦门......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实力、稳定可靠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目前系统产品涵盖智能卡应用技术、软件开发、32位/8位嵌入式产品开发、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集成等众多技术领域,产品范围涵盖数字化校园、校园及企事业一卡通、社区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应用系统等。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敬请商标局依法裁定。

答辩人: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7168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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