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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被执行人1:
被执行人2:
被执行人3:
被执行人4:
被执行人5: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xx)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xx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_省_县人,住__。
被申请人: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_省_县人,住__。
申请执行依据:(__)__初字第_号判决书。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__)__初字第_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_款人民币__元及诉讼费__元、保全费、鉴定费__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纠纷一案,业经___人民法院作出(20__)__初字第_号_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__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___人民法院。
__年__月__曰。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三
性别:女
出生日期:xxx
民族:汉族
联系地址:xxx
复议被申请人:xxx
住所地为:xxx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市区(xxxx)第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四
***人民法院:
我行申请执行*****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在***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当地政协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以,为维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排除地方干扰,现我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本案尽快执结。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区____路____号,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区路____小区____号____楼____楼___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20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年__月__曰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__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__)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__年8月4日和20__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七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一步两搭桥——银桥公寓705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尹维辉,总经理。
请求事项
撤回对(20xx)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以生效的(20xx)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作出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张三,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李四,女,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路。
申请事项:
1、强令被申请人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八十二万四千元、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四万元、给付申请人垫付之诉讼费一万四千六百五十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月日审理完结,并作出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八十二万四千元(rmb824,000.00),并赔偿损失人民币四万元(rmb40,000.0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一万四千六百五十元(rmb12,650.00),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前述判决书送达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于20xx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分文未向申请人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权益遭受损害。
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的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强令被申请人返还请求之款项,承担本案全部强制执行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十
xxxx,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路,身份证号码:xxxx
1、请求强制执行[(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申请人诉一案,20xx年1月13日法院名称做出[(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x
日期:xxxx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十一
尊敬的xx: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
1、本金22万元;
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xx年5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十二
被执行人:xxx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日期: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请求事项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事实及理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20xx年12月15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失信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张卫星,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23270019571116,住址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一路20号2单元404户。
被申请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1—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执行案号为(20xx)黄执字第327-4号提级执行;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1日作出青仲裁字(20xx)第49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513631元及利息,但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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