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时间(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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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时间(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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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时间篇一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通知于x年9月2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x年9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有8名董事表决,实际表决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进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八届董事会应由9名董事组成,目前缺少一名董事。经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拟补选李进巅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提请于x年9月2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详见《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年9月8日

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时间篇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x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披露《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和违规谋取财政补贴情况,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45%股权)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涉及其中。

一、通报内容

通报称,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申报x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x年底仍未完工,但在x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多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921万元。

通报称,对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追回x年度违规上牌车辆获取的中央财政补助预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问题金额50%处以罚款。同时,自x年起取消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中央财政补贴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问题车型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予以剔除。对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x年生产销售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由当地有关部门逐一严格审核后重新申报,确无问题的车辆可按原政策中央财政继续予以补助。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何时恢复执行中央财政补贴政策,视地方政府和企业整改情况而定。届时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共同核查验收,验收合格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恢复执行财政补贴政策,但不恢复预拨财政补贴资金资格。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通报内容,对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及公司的影响如下:1、自x年起,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将被取消中央财政补贴资格,问题车型也将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何时恢复执行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存在不确定性。

2、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将无法获取1683辆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921万元,并将被按问题金额处以50%的罚款,经初步估计,将直接减少x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1542.01万元,将可能对公司x年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截止目前,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尚未收到有关部门的正式处罚文件,公司将进一步核实通报内容。具体处罚结果及影响金额将在收到有关部门的正式处罚文件后另行公告。

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x年生产销售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核查并积极整改,以争取无问题的车辆可按原政策由中央财政继续予以补助及恢复中央财政补贴资格。

目前,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跟进该问题后续进展,并及时就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9月9日

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时间篇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背景及公告情况

x年7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诉讼事项公告》。

1、披露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xx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的情况。

2、披露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xx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的情况。

3、披露了吉首市人民法院()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判决为:(1)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84371.4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x年12月31日起,至x年2月28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6238.3元,支付欠付工程价款3184371.41的利息(利息从x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25元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披露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情况。上诉请求为:(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湘3101民初291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x年9月7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xx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湘31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5元,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x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详见当日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本次民事诉讼判决对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极小。

股份有限公司

x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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