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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号__商标,
因注册人名称/地址已由________,
变更为________,
现申请变更。
申请人:______(盖章)
地 址:______
年 月 日
附送:原注册证____份,
证明文件____份,
其 他____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对于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使用商品范围以及商标专用权,不能申请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申请变更商标注册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变更商标其它注册事项申请书》和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寄送变更申请时,必须同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我厂前以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21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评审费: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注: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1份,商标局的商标核驳通知1份,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有关证明材料份。
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因汪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复审的一种商标注册文书。这种文书样式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制定。填写的要点是针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以确凿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为依据,详细陈述应当注册的理由。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三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sof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四
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1认定的主体。
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外,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在查明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定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做出最终判定结果。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其认定做出了详细解释。由此可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除此以外的任何组织和机构均无权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2.2认定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时,必须考虑好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了解社会公众对该商标产品的了解程度;二是该商品的持续使用时间及质量;三是该商标产品的影响范围和相关宣传的持续周期;四是该商标有无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相关记录;五是与该商标有关其他因素。
总而言之,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其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标准,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时某一商标产品即使在他国或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其知名度较高,或影响范围广,但这并不足以说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一定的地理范围限制,只有其在本国范围内具有了足够的影响力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3认定的方式。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特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认定方式划分为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方式: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即在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和要求下,由相关认定机构依法进行认定的一种认定方式。在进行认定时,有关部门不仅要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而且还要对能否扩大其保护范围进行认定。该认定方式是司法机关最常使用的一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目前在多数西方国家广泛流行,已被视作一种国际惯例。这种被动认定方式虽然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认定方式,但它可以有效地减少驰名商标抢注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其商标认定保护效果较好。
主动认定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也称事前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商标纠纷的前提下,出于减少商标权利纠纷考虑而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种方式。这种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同时,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时,执法机关必须进行必要的事前保护,减少行业和企业间的不良攀比。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批量认定的方式,一旦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滥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其保护工作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国际上有两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一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二是《trips协议》。《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约指出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禁止或拒绝当事人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申请要求,以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条约还指出对于那些已经申请注册,后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应予以撤销,以防造成商标管理秩序混乱。但《巴黎合约》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未提出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界定方法,这是其主要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从商标理论而言,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和注册两种方式获得商标权。这两种获得方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针对以往商标保护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补充,并提出了合理的应对策略。同时,我国在立法层面对那些未注册的商标也进行了保护,这显示出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上又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3.2.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个人意志和国家权力的结合物。在传统的商标保护环境下,商标权的范围是法定的,极少发生改变。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成熟,企业越来越认识到商标权的重要性,要求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我国在新《商标法》中增加了扩大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的内容,并初步实现了对已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即任何人不得使用、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注册的任意一个类别的驰名商标,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4.1建立反淡化理论,加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存在一种淡化理论,严重影响了其保护的最终成效。该理论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不法侵害:一是通过某种方式或手段故意丑化或低毁驰名商标;二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驰名商标进行暗化;三是通过误导或曲解的方式使消费者将驰名商标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使消费者认为驰名商标与淡化者的商品有一定的关系,淡化可以严重侵蚀甚至破坏驰名商标的区别性特征和自身价值。因此,建立反淡化理论,实行切实有效的反淡化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防止不法分子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同时,相关执法机关还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反淡化法律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要想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外,还要通过一些特殊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时,必须遵循以下两大原则:。
4.2.1突破属地原则。
在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主要以属地原则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加强,这一产权保护原则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渐被淘汰。因特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极大的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加大对跨地域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4.2.2保护合理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化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它仅限于那些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如果驰名商标拥有者未经注册,仅仅凭借“使用”或“宣传”两种方式主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最终无法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因此,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保护合理化原则。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五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市工商局关于认定市知名商标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申请参加认定市知名商标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努力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申办自营进出口权,争取在年内实现出口外销。
20xx年末资产总计**万元。***年通过全国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公司的图形商标从申请注册之日至今在本行业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加工的产品亦被认定为**中的名牌产品。
**公司产品的.营销思路,企业以省内、国内市场同时并举为策略,本企业已与**多家企业达成了长期合作发展协议,**将成为**生产基地。公司将积极巩固和拓展国内的市场,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关系;**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并与众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公司**年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
公司建立了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管理层次、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部门职责分明,责、权、利明确,有完善的经济考核责任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特别强调质量保证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的管理理念是“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手册》要求,责任明确,措施到位。重视产品售后服务,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并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对其进行汇总,及时根据总结的意见对各部门进行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公司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公司曾多次被各个部门授予各类荣誉: **年被**政府授予“纳税先进单位”、**年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年被**市质监局授予“计量合格确认单位”、**年被**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年度**名牌称号”、**年被**市消费者协会授予“**”**“推荐商品”等等。
**公司图形商标注册于**年*月,核定使用为第**类。产品包括:**......等。自商标注册以来,公司十分重视商标管理、注册、续展、维权等工作,专门发文制订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由综合人事部负责,成立了商标管理小组。
**公司图形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使用至今,一经发现假冒侵权情况,企业就派人打假维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目前**公司产品在市场获得了非常好的口碑,产品在打标上、包装上进行统一设计、规划、制作和编号。进一步提高了商标的知名度,提升了企业的形象。
同时,公司注重对商标的宣传。除在国内的电视、电台、报纸和杂志上进行宣传及进行产品展销外,还在设立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近三年在商品宣传上使用的广告费达**万元,大大提高本商标的宣传力度。
为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特向贵局申请认定**公司图形商标为**市知名商标。
希贵局批准为盼!
**有限公司*年*月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6月1日起施行。19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七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注意事项
一、 本表应认真、如实填写;
二、 其它证明材料依照表中所列内容,使用a4规格纸张依顺序装订;
三、 本表及有关材料应装订整齐,封面应使用铜版纸; 四、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与材料一起装订,另一份附送; 五、 表中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第类第号商标向你委提出申请,商标评审编号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适用于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2.本案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5.具体理由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书写,并标明页码。
申请人:
日期: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九
总体要求:各地工商局应明确要求和指导申请人提交真实、准确、规范的证据材料,防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引导申请人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意义。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准确、规范。
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二)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六)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
4、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它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商标管理程序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年、之前第三年、之前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公证材料。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
其中,证明除地理标志商标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原件。
产品销量没有统计部门证明的,可以提供企业内部销量统计报表,但其证明力次之。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据。一般来说,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范围举证10个以上省区即可,不必过多举证。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b.证明该商标驰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6、其他证据要求。
a.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b.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七)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有关的地州市工商局在每本证据材料的首页注明“此件报送区局商标处”并加盖该局或者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报送区局商标处。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额敏县工商局。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范文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范文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
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范文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范文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一、申请撤销商标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商标注册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7616564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二、法律对商标撤销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的,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
1.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该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实际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申请人是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只好书信一文,以此碰碰运气。
应该说,申请人的这种动意,是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的,但《细则》中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指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这其中的"说明有关情况"应该是有所指的。
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曾有几个企业把商标局发的商标驳回通知单,作为提出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理由。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曾有一外方企业,提重庆一企业的商标未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接到商标局通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3393664知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后,立即来函一方面出具了商标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措词激烈地强调,外企为什么凭空说我们的商标三年未使用,实际上我们一直在使用,他们是在诬陷。
企业的话虽然重了些,却也反应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一点上,《细则》中"说明有关情况"应当有严格的限定,以防有人借此钻空子。任何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应另附有书面报告,其内容应是被提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该商标注册人三年内的经营状况调查等有关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申请人确实是依法办事。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填写说明:
1.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范文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一份撤销申请应填写一个类别。
7.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8.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11.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样式:
如果一个已经注册了的优质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申请撤销并进行再注册。
那么关于商标撤三的技巧与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企盈小编就带您一起来看看吧。一、申请撤三的技巧:以谁的名义申请。
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也就是说,他的商标妨碍你家商标申请了,你不要亲自出马。而是找一个跟你方没有关联的第三者作为申请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淡化我方的需求和目标,有利于提升撤销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失败了,还可以谈转让和收购的问题;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如果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针对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了申请注册,那我们在撤销申请时,必须撤得干净全面,如果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注册人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使用证据,那你的胜算就又大了一点;撤三申请的时间。
巧妙地安排好“撤三”和“新申请”的时间节点,把商标争取过来,最少是先争取到你的名下,成为商标的新申请人。目前相对稳妥的做法是:提交撤三的同时提交注册申请。
正常情况下,商标会被驳回,驳回复审过程中撤三结果不能审结的,可以向商标评委书面请求中止审理,等待撤三结果确定后再做出审理。二、申请撤三的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范文》,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第二步: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
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其实,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范文、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范文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范文件:包括异议申请书范文、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范文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注册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a、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
凡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b、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c、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2)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得因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a、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d、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程序如下:(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范文,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范文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范文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范文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一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拟以商标,__________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技术标准
国家部颁行业自定
申请人: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
附送:
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和黑白墨稿一张)。其他______
申请费___元。
注册费___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用收讫专用章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章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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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为了方便我国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商标局制定了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1)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春的名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a、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协议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b、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c、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d、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e、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f、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g、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h、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7)应附有关附件
a、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处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b、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c、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d、附商标图样两份。
e、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四
异议申请人名称:
代理组织名称:
被异议商标:
初步审定号:
类别: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我厂前以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21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评审费: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注: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1份,商标局的商标核驳通知1份,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有关证明材料份。
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因汪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复审的一种商标注册文书。这种文书样式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制定。填写的要点是针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以确凿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为依据,详细陈述应当注册的理由。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六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屡屡被假冒产品侵权,严重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国际上,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不断地被外国商人抢先注册,在国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得影响了我国商品的正常出口。这些都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关。因此,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1.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在我国,假冒驰名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十分突出,比如“康师傅”与“康帅傅”事件。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大大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除了商品信誉意识普遍低下、商业道德沦丧外,主要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在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将假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等同处理,既不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也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加入wto对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加入wto后,我国将全面行使wto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要使我国的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首先就要解决销售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对等原则,要使我国的商标得到别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我国要对别过的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就有可能会授人以柄,成为某些国家不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的借口。
3.加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要求我们在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中遵循一定得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巴黎公约》、《trips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外交形象。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然而在理论界对“中国”的界定存在着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是指全中国,即该商标必须被全中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指中国的某一区域内,即商标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笔者认为,把“中国”理解为在中国的某个区域较为合理。因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的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第3款中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两款的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知晓”则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两款的共同点在于都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没要求是全部领域。由此可见,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应该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应把《规定》中的“中国”理解为中国境内的某一区域即可。
我国20修订后的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进行修改的。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通过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且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话,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出台了一些相类似规定。可见在实践中,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trips协议》要宽广些。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注册或未经授权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标志、网络域名等上,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该驰名商标所代表的独特商品的认知。这种行为与商标、商标权密切相关,将其纳入《商标法》,可以达到形式上的统一,形成体系,更为系统化。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限制,可以在损害并未真正造成时予以实施、进行防治,对于商标淡化这种隐性侵权的行为来说,及时有效得多。
我国在加入wto后,商品流通急剧加强,大量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国内企业的商品也走向国际市场。因此,作为国内企业,如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在进口国主动申请商标注册或申请驰名商标的域外确认,扩大驰名商标的地域效力,防范驰名商标在域外被人抢注现象的发生。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外国被抢先注册的事迹是触目惊心的,比如“同仁堂”落户在日本、“竹叶青”留在了韩国、“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教训是惨不忍睹的。
我国商人在域外注册驰名商标,可以选择逐一国家注册或是国际注册的方式,但要注意注册后应注意及时续展。更应注意的是,若我国商人所有的驰名商标一旦被域外商人抢先注册,那么驰名商标权人应积极寻求我国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充分运用被抢注国的国内立法及相关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申请撤销该外商的抢先注册,从而保护本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八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填写说明:
1.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理由用文字表述,以便对方当事人答辩。
2.本书式为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式。
异议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用中文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3.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地址。
4.异议人名称与“异议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或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5.异议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异议人应当在该地址前注明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异议人也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6.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该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7.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一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异议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
2.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编排证据目录及相应页码。
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商标异议申请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的,应提交异议人签章的代理委托书,由异议人直接提出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异议事宜,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5.异议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寄出件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6.每份商标异议申请规费为人民币1000元整。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人可以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采取汇款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的,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人名义一致。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帐号:711141018260001××××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llc公司。
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uklimited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
20xx年,a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
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
“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
“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
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
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
“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
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
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
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
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
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
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
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申请商标申请书篇十九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集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证明商标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7386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