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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一
一、将序言修改为:“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历经私立青岛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几个办学时期,于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200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创校宗旨,坚持‘重特色、求质量,先做强、再做大’的总体发展策略,遵循‘强化发展特色、协调发展综合,以特色带动综合、以综合强化特色’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特色立校、科学发展、树人立新、谋海济国’,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建。”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xxx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校训,秉承‘崇尚学术、谋海济国’价值追求,以扎根中国大地办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七、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依规”。
八、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xxx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五、删去第二十条。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参加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设置;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历教育标准以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并决定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九)对重要学术成果推选作出评价或评定;
“(十一)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委员若干,由相关校领导、学部、学院、中心负责人以及师德师风高尚且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担任,由主席提名。”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评价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质量;
“(三)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定和管理的相关办法;
“(五)审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
“(六)负责学校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共建单位代表、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同学服务。”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校内各xxx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中国xxx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与管理。”
三十一、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三十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二
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修正案》。章程中,对少先队性质作了阐述,并规定了入队年龄、队歌、入队誓词等条款,是少先队的重要资料。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队章对少先队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根据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中对队的性质的规定,将“我们队的性质”修改为“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少先队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并委托中国共青团领导的群众性的儿童组织。队章修改了入队年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少先队“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将队员入队年龄下限由7周岁改为6周岁。
队章增加了条款。将早已确定并广为传唱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写入了少年先锋队章程。
队章增加了入队誓词的条款。少年儿童在入队仪式上都要进行宣誓,誓词是由共青团三届三中全会于1958年6月通过并公布,一直沿用到今天,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这一誓词一直没有写入队章。本次大会根据当前的实际对誓词内容做出了部分调整并写入队章:“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队章把“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修改为“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使其内容更加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突显了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功能。相关内容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淡化了训诫的成分,增强了沟通交流;淡化了单向灌输,增强了双向互动;淡化了权力意识,增强了平等氛围,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1954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共青团中央正式公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此后曾多次修改。原队章是2000年6月3日在第四次全国少代会上修订通过的.。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v^教育法》《^v^高等教育法》《中国^v^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名称northwesta&funiversity,缩写为nwafu。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办学理念,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积极为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七条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培养新时代服务现代农业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v^^v^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顶天”、“立地”两个发展方向,积极实施人才强校、国际化、信息化三大战略,切实履行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人类健康、乡村振兴四大学科使命,争做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的标杆、引领干旱半干旱地区未来农业发展的标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标杆、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以及校地深度融合发展的标杆,努力建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四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五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xxx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条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简称“sisu”。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xxx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xxx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八条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六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重大事项中的主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的选配任用;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建、职责和议事规则按《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本章节删除。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xx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41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忠正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000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6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99,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年二月十六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xxx年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190,002,657股,公司总股本由1,538,411,600股增加至1,728,414,257股,股份种类全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537,578,350元增加至1,728,414,257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已行权数额为833,250股,该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此,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537,578,350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37,578,350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28,414,257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888,051,44251.38
无限售流通股840,362,81548.62
总股本1,728,414,257100.00
本次修订已经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情请参见xxx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xx时报》、《xx日报》、《xxxx报》和xxx公告编号:xxxxxxx。
特此公告。
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10月27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
1、要式文件,必须书面;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发起人,国独——国监,董事会报批;
3、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设立,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机构。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法》43条
(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103条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一
1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安排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5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三年。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6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投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二十的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三十的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担保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超过贰仟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为重大的交易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7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不超过贰仟万元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邮)、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9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二
章程修改申请书给修改章程时使用,以下的章程修改申请书范文提供给大家,欢迎借鉴。
关于要求核准我会修订后章程的
申 请 书
上犹县民政局
我会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并结合本会实际对原章程进行了修改,于 年 月 日召开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所修订的章程进行审改和表决,一致通过了新的章程,并已报上犹县宣传部同意,现特报请贵局核准。
请审批
上犹县 筹备小组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三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四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后增加一款"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五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xxxxx。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六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修订)》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条中所述“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订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味精、肌苷、生化原料药、饮用天然矿泉水;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专营和不准许经营的商品或项目、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除外),汽车运输。经营本公司或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或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本着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现修订为“本企业及企业成员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按批准事项经营,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现修订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债券转股;(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现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需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事项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所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现修订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需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事项的,股东也可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现修订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为“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现修订为“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并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取消提案的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后新增第六十七条(后续条款顺延)“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为”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现修订为”会议主持人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应根据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所述“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现修订为“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公司应依照《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应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现修订为”董事会应确定其所审议交易的权限,公司发生的未达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属标准的之一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在确保公司运作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审议事项,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或决策。但董事会有权否决或者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决策的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对外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所述“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现修订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后新增第一百五十条(后续条款顺延)“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七
保监许可〔20xx〕270号。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xx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xx年4月13日。
保监许可〔20xx〕258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发起筹建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拟任董事长任仲成,拟任总经理曹志强。
二、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三、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监会。
20xx年4月6日。
批复的标题有多种写法,只写“批复”两个字也未尝不可。时下比较流行的写法是在“批复”的前面加“关于某某单位干某某事”的介词结构之类的定语。有人甚至还要在“关于”后面加上“同意”或“批准”之类的动词,认为这样的写法通顺些。
管中之见,“关于”后面加上动词,特别是加上“同意”或“批准”之类的动词,只会使批复的标题纰漏丛生。
首先,结构繁复。“关于”后面加入动词,介词(关于)的宾语由原来的主谓词组变成了包孕句。因其在批复的标题中只能和关于一道充当“批复”的定语,所以动词(尽管只加两个字)的介入使批复的标题冗长、累赘。
其次,逻辑混乱。批复是上级对下级请示中的诉求给予答复的特殊信函。在批复的标题中,如果能用“同意”或“批准”之类的词语表示对请示中诉求的肯定性答复,那么也就能用“不同意”或“不批准”之类的词语表示对请示中诉求的否定性答复。在行文的实践中,谁见过批复的标题中赫然写着“不同意”或“不批准”某某单位干某某事的批复呢?谁也不可能下这样的批复。反命题不能成立,正命题也就不能成立。因此加入“同意”或“批准”之类动词的批复的标题是有逻辑错误的。
再次,有一定程度的语义重复。批复是针对下级请示中诉求的答复,不是针对“同意”或“批准”下级请示中诉求的答复。如果是后者,那么对下级的请示既然都同意或批准了,还用得着下批复再进行答复吗?因此,同意或批准与否只能写在批复的正文里,而不能写在批复的标题上。
章程修改的报告篇十八
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关的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
(一)直接性条款
《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设立方式;(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间接性条款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还有第45条、第54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70条、第181条、第217条等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根据上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七个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特别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定要明确、详尽,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这里还要非常注意的是,股东(大)会的召集务必在章程中写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谁代为召集的问题。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若不能顺利进行,那接下来的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都将“名存实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时,还要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将规范董事会运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体要注意: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董事勤勉义务时,因为要举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范。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间接性条款规定充分应用。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规定,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
5、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总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希望企业家们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章程,或对原来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修改,尽量使公司章程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公司的个性特点,不再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千人一面”,以保证公司的特异性和长期稳健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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