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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调研报告篇一
陕西的周公庙位于岐山县城西北六公里处的凤凰山南麓。《诗经大雅卷阿》中云:“有卷者阿,飘风自南,恺弟君子,来游来歌,以矢其音。”……“凤凰鸣矣,于彼高岗梧桐生矣,于彼朝阳,菶菶萋萋,雍雍喈喈”。诗中提到的“卷阿”,正是现在周公庙所在地的古称。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朝的开国元勋,曾辅佐周武王灭商,摄政7年后还政周成王,开创了分封制度,制礼做乐,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基础。孔子将其思想进一步人伦化、世俗化,形成传承数千年的儒学思想,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的文化传统。
早在西周初期,“古卷阿”便是游览胜地。周公旦晚年归隐于此,制礼作乐,使得天下大治,万民归心。因此,这里可谓中华礼乐文明的发源地。唐武德元年(公元6),高祖李渊为纪念曾助武王灭商立国、辅成王平叛安邦的周公姬旦,下诏在相传其制礼作乐的“卷阿”创建周公祠。后经宋、元、明、清历代修葺、扩建,形成了以周三公(周公、召公、太公)殿为主体,姜嫄、后稷殿为辅,亭、台、楼阁点缀辉映的古建筑群。据记载,庙区内现存古建筑共30余座,占地约7公顷,整体建筑对称布局,大都保留清代建筑原貌。这里主要介绍庙里的戏楼建筑。周公庙现存的三座戏台建筑,都为古戏楼建筑风格,其中民国以前的有两座。乐楼处于中间,东西戏楼分设两边。下面分别对三座戏台进行详细分析:
一、乐楼。
乐楼坐南面北,与南面的山门和北面的周公殿一同耸立于南端建筑群中心纵轴线上,穿过它便是主庙区,由于是中院的门户,因此也被成为中楼。是周公庙主体建筑之一。周公庙乐楼创建于元代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为纪念周公制礼作乐而建,明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因故坍塌而拆除,到嘉靖三十八年时重修,清嘉庆十八年(公元18)再次重修。民国时期直至建国后乐楼经过多次的补修和维修得以成为省内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戏楼建筑。周公庙乐楼的整体为过间式戏楼建筑,戏台下可以通过行人。屋顶为五架梁式,外观(南面)呈歇山顶建筑,使乐楼看上去像一个面阔五间前带廊的整体建筑,漏极屋顶全为绿色琉璃彩瓦、筒瓦扣缝,正脊中间施一黄绿色琉璃宝瓶,两端施正吻。正中檐门额上悬“飘风自南”四个黑底镏金楷书字横匾,楹联板对上书:制大礼作大乐并戡大乱大德大名垂宇宙,训多士诰多方兼膺多福多才多艺昭日月。
“飘风自南”,此四字为清时庙王村文人学士王麟所书而楹联则是由毗邻周公庙东,陵头村,清光绪壬午科举人冯拱辰所撰。乐楼内观(北面)为硬山顶样式,檐角上翘,垂脊雕龙,岔脊前端施仙人。檐椽下的斗栱昂口均为三踩斗栱,昂头呈马蹄状,柱头斗栱耍头雕龙头,补间斗栱耍头雕象头。雀替雕刻凤凰,工艺精美复杂。戏台为一面观式,面阔米,进深米,戏台两侧建有耳房,面阔米,成回廊结构。台中有相隔雕花隔扇将戏台分成前后两个部分,前台供奏乐演戏。隔扇上方正中有“肃雍和鸣”四字,语出《诗经周颂有瞽》。左右有演员出退场两门,门上分别写有“出云”,“入霭”。戏台两侧墙上有两幅壁画,描画了周代宫廷宗庙乐舞的真实场面。
二、西戏楼。
西戏楼又称西舍戏楼在周公庙山门和乐楼之间主干道的.西侧。此戏楼据考建于创建于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直至解放初期,戏台还在被经常使用。此戏楼面阔10米,进深9米,为硬山建筑。由于此戏楼现被用为仓库,用围墙包住,台基被填平,因此无法看到内观,因此无法进一步考察,但从檐部斗栱,可以看到与乐楼几乎是相同的,还带有已经不太明显的彩绘。
三、东戏楼。
东戏楼曾经存在,但在战争年代被军校拆除,后建于1947年左右,也叫东舍戏楼。由于年代较晚,已不再考察范围。但由于此戏楼布局以及梁架结构与西戏楼相同,而未经改造,因此可与西戏楼作比照研究。距今已有1380多年历史的周公庙,古树参天,很多古柏已有千年历史,正是见证了周公庙无数的春夏秋冬。
院内之害至今保存完好的唐宣宗钦赐的“润德泉”和唐汉白玉石雕“玄武像”也印证了周公庙的历史。其中,唐《润德泉记》碑立于唐大中二年(公元848年),高236厘米,宽78厘米,厚23厘米,须弥座,有收分,现置于周公庙润德泉北平台上。碑阳顺次刻有凤翔节度使崔珙奏状、中书门下签呈、唐宣宗李忱答诏、崔珙答谢表四文之全部,完整地记录了唐代的公文报批程序,是研究唐代公文制度的一个实证。此碑为周公庙现存最早的石碑,清人金石著作中多已著录。《石墨镌华》载“:文词婉至,有盛世风。书亦遒健有法。且其叙例,大似汉人碑例,而逊其古质耳。如此等碑,宋以后恐不易得也。”《金石史》云“:笔气萧散,有褚河南意。后书年月及衔,复似柳,如出两手。”为标准的唐楷,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
立法调研报告篇二
逾二十年的全民普法工作在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距离时代的要求、人民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时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皇皇一个“法有关系亲疏之分”“法为有权者所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表现为:国民教育中侧重公民义务的教育,忽视了公民权利的教育;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
一、构建法治信仰应在法制实践中教育引导群众。
首先是立法环节。在社会管理的多数方面现行立法层面仍处在构建枝干的阶段,实践中很难发挥有效应对社会实质需求的作用。例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立法作用发挥不明显,欠缺主动立法的理念和信心。地方权力机关本身就应该是一级重要的立法机构,是基本法律有效实行的推动者和监督者,地方性法规应该是最具有鲜明特色的法治宝典,成功的地方性立法又能为国家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提供最鲜活的素材,但可惜的是现实的地方权力机关的行政性质偏重,法律人才缺乏,日益成为一个彰显单一职能的议事机构,甚至惟命是从,此现状完全有悖于宪法规定。通过立法来呼应群体需求,既能深化有法可依,又能为群众的法治信仰提供对应的保障。
立法调研报告篇三
商品交易市场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主活密切相关;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商品交易市场存在食品安全、假冒侵权、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突出问题,个别商品交易市场甚至成了藏污纳垢的庇护所;因此,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执法部门当前乃至今后很长时期的工作任务之一,如何适应市场监管的新趋势新要求,达到对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标本兼治的目的,就亟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来调整,有法可依很有必要。
(一)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品交易市场现状:
宁阳县商品交易市场在经历了70年代恢复,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快速建设和培育发展之后,商品交易市场一度达到58处,曾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全面的带动作用;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历史上沿袭形成的“农村大集”,一般每隔3、5天进行一次集中交易,大多占用农村道路两侧、村头等闲臵场地,摊位呈断续分布状态,占市场总数的68%。这类市场占用场地多为农村集体公共场地,土地所有权虽属村委会所有,但绝大多数村委会并不对集贸市场进行设施的投资,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基本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第二类是在乡镇政府驻地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这类市场在建设前期,是对之前传统旧集贸市场进行的改造体,市场设施的修建、地面硬化一般是有乡镇政府、驻地村和工商部门共同投资兴建,日常保洁一般由驻地村或工商机关承担(90年代末期随着“办管脱钩”工商部门退出了市场开办和物业管理角色,交由驻地村);这类市场摊位比较集中,占市场总数的20%左右。
立法调研报告篇四
姓名:
班级:学号:的调查报告潘刚。
一、调查概况。
调查时间:
调查方法:文献法、访谈法。
调查目的:了解我国受贿罪立法的情况,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一)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不严整。
较之19xx年刑法,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无疑有所完善。但从总体上讲,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不严密,不能涵盖当前许多变相的受贿犯罪行为,因而也就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有效惩治。表现在:。
立法调研报告篇五
同志们:
今年立法计划确定了4件立法项目、12件调研项目,立法项目能不能如期提请审议,调研项目能不能为明年立法准备一批立法项目,关键在狠抓落实。有关方面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实现今年的立法计划,并为明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良好基础。下面,就落实今年立法计划,我谈三点想法。最后,吕主任还将作重要讲话。
一、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切实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是立法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的高低。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4件立法项目,都有了一个法规草案初稿,有了一定基础。但是,还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研论证,法规草案还需要继续完善。希望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班子、责任进度要求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到“任务落实、班子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多年的立法工作实践告诉我们,起草部门只有做到了上述四个落实,才能按期优质完成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今天会后,希望起草部门制定具体的起草工作计划,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市政府xxx,并按照工作计划抓紧开展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法规草案起草和送审的时间观念。有一点要强调,法规草案必须按照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规定,在市xxx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市xxx会提出。对不能如期提交常委会审议,或者确实需要对立法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4件立法项目,都已初步明确了提请市xxx会一审的时间。起草部门在起草工作计划中要将法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和送审等每一个环节的时间具体化,要根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时间,对立法准备工作进行倒计时安排。农业机械化促进实施条例安排在3月份市xxx会会议一审,只有2个月的时间了,中间还有春节和人代会,时间尤其紧迫,一定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其他立法项目也不能等,赶早不赶晚,也要抓紧时间,把工作做到前面,把工作做扎实。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xxx要掌握起草工作进度,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法规草案如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起草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工作。重大问题、主要分歧要事先协调,尽可能解决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解决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在权责界限不明、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协调会,在正式向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前,取得统一意见,避免影响立法的进程和法规的质量。因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按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在向常委会所作的法规草案的说明中予以详细说明。
立法调研报告篇六
5月18日上午,市文物局局长成健、市法制办副主任郑文廷、市文体广新局副局长任民政一行9人就《城头山遗址保护办法》立法工作赴我县城头山遗址实地考察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参观了城头山博物馆、城墙剖面展示馆、稻田遗迹展示馆等城头山古文化遗址核心景区,并详细了解遗址内的'各类出土文物和景区建设及保护情况。
下午,调研组在县桃花滩宾馆2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高波出席会议,县政府法制办、文体广新局、文物局、住建局、城头山管理处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调研组听取了我县关于城头山古文化遗址近年来的保护状况、目前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此次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与会人员围绕调研组提出的问题展开深入交流,畅所欲言。调研组对我县城头山遗址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真听取了与会人员对办法草案的立法建议,并当场解答了与会人员提出的一些疑惑、问题,为下一步办法草案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城头山遗址保护办法》将是我市关于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对澧阳平原史前遗迹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调研报告篇七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体现。要提前预防信访苗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按照《2018年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的关键之年。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确保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以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扭住源头预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坚破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全镇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一)整合组织资源。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力量,组建调处队伍。整合镇、村、村民小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组织严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布局广泛、代表性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队伍。在镇建立大调解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暨“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晰各方责任,完善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长效机制。
(二)整合人才资源。一是实行人员分类。把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划分为综合性人员(政府机关干部)、专门工作人员(镇大调解中心业务骨干)、联系村人员(驻村干部)、基层干部和群众(村两委、调委会人员)四类。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整合这四类人才资源,明确涉及区域的1-2名人员牵头,其余人员协同配合。二是选配专业人员。打破身份界限,选配有特长的人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发挥调解人员的专业特长。将综治办、群工办工作人员纳入其中,既实现了人岗相宜,又实现了专业力量与群众力量的有机整合,使人力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变政府部门“单兵作战”为专业力量与群众工作队伍的“协同作战”。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强化调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同性。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参与作用,吸收各类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在当地德高望重、人缘关系好、善于做群众工作、乐于参与基层治理的调解志愿者为工作组骨干成员,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干群结合的强大合力。
(一)建立排查发现机制。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工作机制。明确信息联络员和责任领导,通过群众与联络员的对接、联络员与责任领导的对接,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政权组织为基础,以调解组织为龙头,以基层干部为骨干,以群众队伍为依托的信息网络,使信息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从而及时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预警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信息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加强对社会面、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的排查监控,动态监控矛盾纠纷信息,提升动态掌控和及时有效化解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健全矛盾纠纷综合研判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让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常态研判工作机制。板桥镇每月一次、下辖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收集、汇总、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分析研判趋势动向,提出有预见性、指导性、实效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意见。
(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性矛盾纠纷,同级调处组织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调处化解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在调处化解工作中,做到人员集结迅速到位、问题症结分析准确、事件动态及时掌握,形成“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模式。
(二)建立联动调解机制。一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镇调委会与各村调委会密切配合、协调沟通,联动发力、共同出击,集中力量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依法处理,规范调解。坚守依法调解底线,进一步规范调解流程、调解台账和调解协议。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决,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摒弃“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防止出现违法乱调和随意“滥调”、“空调”行为。三是以人为本、疏导为主。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化解工作的全过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沉下身子,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诉求,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强化“目标责任”意识,实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凡因履职不到位,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情况、未能及时开展调处工作从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民转刑”重特大命案等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虽然今年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确保全镇安全工作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矛盾纠纷化解责任人工作落实不到位,多元化解信息录入率不高。针对这些问题,在2019年工作中,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抓好工作制度的建立及监督和考核,认真及时抓好矛盾纠纷的摸排、调处、信息上报工作。为构建和谐裕华,维护一方稳定而做出应作的贡献。
为提高工作要求,镇、村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了《xx镇综治信访和维稳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全面实行了“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落实,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求融入责任体系中,区分党政领导、科室村居、镇村干部等各个层面,督导各村(居)、各科室和镇属单位严格落实上级工作精神,明确时限、严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始终保持工作常态。201x年以来,完成矛盾调解xxx件,主要类型为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损坏赔偿等方面,从调解情况看,各村居调解委员会严格落实上级要求,积极主动抓好了调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隐患,和谐了邻里关系。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组织领导促进工作统揽。
(社区)建立常态化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主动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对策,确保了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做到了应对有策、化解有效;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将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列入年度、季度党建考核内容,强化了工作督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片面性较强,缺乏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创新方法。主要表现为在调解中多事运用道理、人情进行调解,没有更好的从法理、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在很多矛盾问题的处理上还需要加强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机结合。
(二)责任体系健全有效,以岗位责任促进工作开展。
一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依托镇综治办,组建“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内设接待室、调解室、等办公室,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调处化解等职责,协调指导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主导、协调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网络。健全完善镇、司法所、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托镇综治办和网格化管理体系,设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同时设立调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指导调解工作站、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和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1个村(居)设立调解工作站,由各总支书记或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工作站长,具体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各调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
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会议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统筹协调调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报的要求,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录入台账;同时建立研判例会制度,对上报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化解。
(三)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进行政策上的宣传和耐心的疏导解释,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到目前为止,我镇排查矛盾纠纷95起,已调处91起,调处成功率达95.78℅,有效维护了全镇的和谐稳定。
(一)纠纷类型多样化。
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也趋于多样化,从过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转变为家庭、邻里、经济、土地、林地、保障、维权等各类纠纷共同存在。矛盾纠纷的范围和牵涉面不断扩大,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融合在一起交织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他纠纷,调处的难度加大。
(二)纠纷主体多元化。
随着广大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从过去表现形式单一的矛盾纠纷发展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因项目征地、林权纠纷、赡养纠纷、社会保障、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些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蔓延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
(三)纠纷上访率升高。
村(居)调委会的纠纷解决功能相对较低,调解纠纷的主动性和数量明显下降,纠纷当事人受“没人管”和“法不责众”等心理因素的影响,认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访就越容易解决问题。有了矛盾和问题不是逐级反映协商解决,而是采取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办法,给政府和各部门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影响,也成为困扰镇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
(四)纠纷调处难度增大。
新的发展形势下,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牵涉范围广、持续时间久、对抗程度强等新特点。有些矛盾的解决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些矛盾在现有的条件下难以得到解决,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彻底化解,或是现在解决了将来还有可能再次出现甚至加剧,致使形成重复访、越级访和缠访。旧的问题没有解决的同时新的矛盾还在不断产生,新旧矛盾相互叠加相互影响,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难度。
1.健全完善矛盾调解组织网络,制定综治维稳月任务清单,通过清单对各村(居)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的落实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督促,使矛盾纠纷排査得到全面落实。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村(居)调委会对本辖区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深入排査,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镇综治办对各村(居)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身上,做到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和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做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结合“法律明白人”培训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升其法律素质。
5.进一步落实调解人员补贴,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坚强的后勤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因社会变革的加剧、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导致的基层矛盾纠纷明显增长,近年来,因劳动用工、婚姻家庭、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征地补偿、村级村务、财务及干部作风、城市化建设、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点,它不仅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社会稳定、全面小康建设有着重大影响,仅靠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已经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为此,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山亭区坚持以人民调解为中心,不断发展和完善“枫桥经验”,以化解热点矛盾纠纷和社会管理创新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全区形成了以区级调解中心为龙头,镇街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区镇有法律顾问、村居有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协理员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体系,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目标。
目前,山亭区共有各类调解组织300余个,其中区级调解中心1处,镇街调解委员会10个,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276个,行业性调委会8个,诉调对接1处,公调对接10处,以个人名义命名的调委会2个。共有调解员1293人,年龄结构大都在40-60岁之间,文化程度60%以上为大专学历,各镇街聘请法律顾问37人,276个村居都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联系帮扶,今年以来先后调解、普法宣传170余场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5100余人次,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500余起。围绕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如庄里水库建设、东西鲁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等中心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挺在前面,真正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此外,严格履行《枣庄市市级矛盾多元化解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加大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力度,以案定补,极大调动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截至目前,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316件,全区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没有因矛盾化解不及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为大调解提供有力保障。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多元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从而在全区形成了党政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抓、有关部门配合抓,调解、治安、信访等各项职能互动的工作大格局。统一制作《调解文书档案》,规范调解程序和调解档案,增强调解工作的合法性,提高公信力。在队伍建设上,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司法行政协理员轮训班,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吸收为人正直、知识水平高、热心调解工作的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调解代表充实到乡镇调委会。在经费保障方面,区财政每年拿出30余万元用于发放补助,并将这一专项经费纳入了区财政,从2009年起,村司法行政协理员每人每月发放50-100元不等的补贴,极大提高了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广大调解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和肩负的重任。
二是组建行业调委会,畅通百姓维权渠道。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与医院、民政、交通、人社、老龄委、妇联、工商等有关行业、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上述部门退休的老领导、老党员、老干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吸纳到行业调委会中来,优化调委会人员结构,形成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完善行业调委会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信息通报、联动协作、联席会议等多项工作制度,确保行业调委会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规范运作。目前,山亭区正式运行的行业调委会有8家,其中山亭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委会和“蓝青组合”消费者维权调委会都建立了相应的专家库,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特别是“蓝青组合”消费者维权调委会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医患纠纷调委会主任刁宗合被省司法厅评为最美人民调解员。
三是实施“三联工程”,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夯实基础。为切实解决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人才匮乏、专业调解人员不足的问题,山亭区创新实施了以执业律师联镇,法学会会员联村,司法行政协理员联户为内容的“三联工程”,即由执业律师与各镇(街)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关系,作为法律顾问参与镇(街)重大疑难纠纷和涉法矛盾的处置工作;由法学会会员联系帮扶村(居),每月到村两次,主要负责就村民自治、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等事项接受咨询、作出解答,对村级较大矛盾纠纷就行调处化解;司法行政协理员发挥驻村(居)优势,承担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的职能,负责矛盾纠纷信息的采集和小型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群众咨询较为简答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将法律服务延伸到户。
四是创新排查形式,实现重大矛盾纠纷零激化。在坚持“一季一排查”的定期大排查、重大节庆期间和政治敏感期间(十九大、全国两会、青岛峰会)的专项大排查、根据发展需要的应急大排查及涉法信访“四查”活动基础上,还实行区、镇街、村居三级联动,构筑立体化排查格局。区级实施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分片联系制度,不定期带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区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联户包案责任制;镇街实施驻村干部每周进村入户访谈民情和排摸纠纷;镇街党委、政府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研究解决重大民情和矛盾纠纷;各基层司法所实行例会制度,分析、排查当地不安定因素;村(居)有司法行政协理员,同时又设立矛盾纠纷信息联络员,在特殊时期实行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各镇街还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了适合自身的工作模式,如山城探索成立群众参事会,架起党委与群众沟通桥梁,部分镇街试点推行“调解员专业化”工作,店子镇在村居设置了“龙虎言和室”,冯卯镇成立了以退休法官杨守华命名的“守华调解室”,较好地促进了基层矛盾化解,筑牢了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在十九大、两会安保、青岛峰会期间,区司法局机关干部、10个街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协管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40余次,调解案件580余件,有效管控矫正帮教人员270余人,接待法律服务电话咨询、网络咨询、接待来访等共计900余人(次)。
一是调解力量比较薄弱。区级虽然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调解工作中心,但没有固定的调解员;各行业调委会中的调解员大多是单位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工作人员不固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足;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缺乏,队伍性别结构、年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职,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调解工作;大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二是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除“个案补贴”、“以奖代补”外,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是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预防纠纷的作用,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四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联动联调中,有些部门和单位缺席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公证、信访、诉讼等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在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都表现出一定的优势和缺陷。如人民调解方便、快捷,双方当事人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当事人真诚地握手言和,几乎没有成本,但达成的协议容易反悔,要强制执行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往往不能成为纠纷解决的“终局”;法院判决,虽然有强制执行力,但进入程序后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要交诉讼费,执行也比较困难。因此,必须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搭建综合平台、强化工作保障入手,构建由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多元化解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当今新时代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一要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问题,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紧紧围绕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需要,因地制宜出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二是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根据各职能部门承担的职责、服务的对象、管理的范围不同,加强对相关社会矛盾和问题隐患的排查、分析和研判,积极建言献策。要将各职能部门化解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纳入追责范围。三要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纠纷化解。要坚持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方主体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协同作战、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成立调解组织,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优势,激化工作动力,积极依法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发动法律明白人,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法律志愿者、退休党员干部等热心工作的人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和“条块结合”的原则,网络管理员日常排查收集,村(社区)每半月一次排查收集,区、镇(街道)、部门(单位)每月一次排查收集本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逢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时段,各级各部门要组织集中排查收集。建立逐级上报制度,对排查的社会矛盾分类登记、汇总建档,以月报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紧急事项,要第一时间排查上报。二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研判分析制度。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例会制度,对收集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总结分析矛盾纠纷规律,不断调整、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时效。区、镇两级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遇重要节点和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三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分层分级化解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责权明晰、分层级管理,多种调解手段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压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化解,提高社会矛盾化解整体合力。
一是加强三级调解平台建设。继续加强区、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建设,建立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实现“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在区层面,进一步加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建设,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在乡镇(街道)层面,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平台建设,通过设立矛盾纠纷受理窗口、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信访接待室,实现“一条龙”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在村(社区)层面,规范综治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及时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专业性调解平台建设。在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基础上,以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物业管理等领域为重点,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拓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范围。三是加强诉调、检调、公调对接平台建设。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公安机关要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要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一时处理不了的矛盾纠纷,通过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分流引导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及时有效调处。
强化保障,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一是充分推动群众自治参与。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按照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基础治理建设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利用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调,社会矛盾社会调”。二是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和分级管理机制,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训学习制度,建立调解工作专家库,以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法律明白人。三是构建经费保障机制。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在“以奖代补、以案定补”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加强政府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提供捐赠、资助,统筹构建财政为主、社会支持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工作待遇和工作积极性,保障调解工作有效推进。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多种手段,构建非诉讼多元化解综合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兴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兴化市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积极拓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途径,突出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强化多方参与、联调联动,整合各种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职能和资源,构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平台,努力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断提升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工作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度。
弘扬戴南精神,围绕在全市争第一的目标,高起点规划、高要求落实、高标准推进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发挥诉与非诉多元化解纠纷优势,聚合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资源力量构建覆盖镇、村两级的工作网络,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职能,完善诉调、公调、检调、访调、援调对接机制,建立全面覆盖民事、商事、行政等领域的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合理配置纠纷非诉讼化解资源,强化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联调联动,丰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的要求,依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村(居)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作为非诉讼案件一站式受理平台;有效整合司法、综治、信访各项非诉讼纠纷化解职能,根据当事人法律服务要求,明确非诉讼化解受理范围,并进行分流、指派、化解,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
(一)镇级实体平台:。
1.镇非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在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置受理登记、引导分流、调解处置、协调督办等四个岗位。非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图、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人员信息上墙。主要受理、化解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指导村(居)人民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等,及时向上级汇报纠纷化解情况;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结合村(居)级平台上报情况,掌握辖区内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报告重大不稳定因素。
2.村(居)非诉讼服务站依托村(居)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间纠纷,结合网格化管理,定期对本村(居)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处置。针对本村(居)多发、易发纠纷,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与宣传。
3.网络平台:依托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和社会治理网络,以12348江苏法网(http://)为载体,融合法润民生微信群、调解微信群、调解小助手等多个线上渠道,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案件网上受理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办理非诉讼纠纷化解事项。
4.热线平台: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有效衔接,实现数据、信息即时录入、一体汇总、统筹办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分流中心网络系统转送相关承办单位。建立纠纷案件接案建档、咨询告知、分流指导、办理工单等制度,确保群众纠纷化解诉求接诉即办。
(二)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坚持统一接案,整合各类实体、网络、热线“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受理平台,对单位、企业、个人申请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请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续,确保所有案件应立尽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据案件类型、性质、诉求和涉案主体,依法依规分析明确案件管理层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进行案件分流,平台能够直接办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办理的,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引导办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项目清单,为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途径、化解方法、法律知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释和指导。
3.调解前置程序。
对适宜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依纠纷性质类型,由平台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可以引导其另行提起诉讼。
4.动态调整程序。
根据纠纷化解具体情况,分析纠纷发生发展趋势,动态调整最佳非诉讼化解方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全业务、全流程的指导和帮助。终结非诉讼化解程序之前,应当经过协调督办岗位的综合研判,方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法定途径单位。
(三)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预防排查化解机制。
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按照村(居)每周,镇、行业每半月的要求,开展“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处置快。
2.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清单制度。
根据群众纠纷化解服务需求,围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建立非诉讼化解基本项目清单,对办事涉及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层级、办理主体、条件流程、证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统一规范,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据服务清单,准确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来解矫纠纷,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程序,阐明非诉讼化解机制相对诉讼解决的优越性,引导其作出合理选择。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非诉讼方式和调解结果。对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不成功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包括诉讼在内的其它法定的纠纷化解途径。
4.机构人员名册制度。
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非诉讼纠纷化解类别,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组织纳入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建立健全调解员选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专业素养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同时吸纳乡贤、法律工作者等充实人员名册,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构、组织或人员化解纠纷。
动员当事人将非诉讼方式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途径解决纠纷。梳理好非诉讼化解纠纷各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穷尽非诉讼手段后仍然无法化解纠纷的,引导其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6.纠纷综合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
强化纠纷化解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积极对接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构建协调合作机制,参与化解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纠纷化解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完善委托调解、督促履行、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确保诉调、纪调、公调、检调、访调、援调等对接机制高效运转。
7.纠纷案件分层化解机制。
镇平台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纠纷,村(居)平台重点化解简易纠纷。进一步细化村(居)网格单元,明确网格责任主体,健全和完善网格内纠纷信息采集、报送处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层网格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各单元的实时沟通和信息共享,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时效性,实现简易纠纷边发现、边化解,纠纷信息苗头处置在早、处置在小,不扩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8.司法确认程序制度。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矛盾纠纷预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非诉讼纠纷化解各平台和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矛盾纠纷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并及时报告镇非诉讼服务中心,为镇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一)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市《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镇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根据市《实施方案》,结合戴南镇实情,突出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强、时序进度明确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
(三)成立非诉讼服务中心。依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明确非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工作流程等。
(四)为非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辟专区作为非诉讼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设置各种醒目标志,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人员等内容。
(五)建立完善非诉讼服务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定期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工作对接、分析研判、会商会办、信息共享、考核评价等系列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组织开展非诉讼服务工作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特别是要发挥12348法律服务队、“一村(居)一顾问”以及“法润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非诉讼服务的七种形式以及服务优势,让利用非诉讼方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习惯。
(七)组织开展非诉讼服务专题业务培训工作。聘请熟悉非诉讼服务的专业人员,重点对非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矛盾调解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全员培训,让他们熟悉业务属性、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等专业知识,便于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实体化运作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健全制度机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进行实体化运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构建非诉讼多元化解综合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戴南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组长由政法书记、政法委员担任,成员包括司法、综治、信访、公安分局、法庭、检察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具体负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在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
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的宣传推介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通过非诉讼化解机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引导群众将非诉讼方式作为纠纷化解的首选。
(三)突出队伍建设。
加强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精心挑选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善于做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充实进队伍。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定期培训,通过集中辅导、案例评析、旁听陪审等多种方式、多种维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保障力度,将线上平台开发维护、线下平台运行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和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方式,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将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指标体系。对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不力、贻误处置时机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不断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成效。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
立法调研报告篇八
在一年里,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并注重自学。
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精神、“××”会议精神,地委、行署的相关文件,以及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等方面的理论。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始终按照党的干部、国家公务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积极努力,开拓创新,积极努力工作。
二、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一)深入研究,创新推动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认真组织协调,抓好全区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通过认真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各县、市已按时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野外文物调查工作。据统计,普查出文物点1480处。其中,新发现文物点783处,复查文物点697处。其中,调查已消失文物点156处。经省xxx验收为合格。
按时完成全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xx年申报项目及省级名录传承人普查和保护申报工作。申报名录项目42个,省级保护名录传承人59人。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2个,传承人10人。
(三)夯实巩固基础,力求工作全面推进。
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差,与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一现象。本人在长期的工作调查研究中,结合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巩固夯实基础工作上。重要抓了以下基础工作:
1、组织、协调完成第×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在省xxx的安排部署和指导、帮助下,根据各县、市推报,地区综合,编制完成××××近现代建筑群旧址、××××旧址、××机械厂主厂房、××墓群石刻、××××遗址、××山村文化景观等申报项目资料编制工作,协助省局完成《××××》申报项目的资料收集、编制等工作。现已报国家xxx待批。
2、文物保护修缮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协调配合完成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织金古建筑群保护抢救修缮方案的编制工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旧址;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保护修缮方案的编制工作。积极配合××博物馆,完成展厅扩建工程及陈列展览设计方案编制工作。
3、珍贵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xxx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在进行摸底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xxx文物专家鉴定组,对我区的地区博物馆、市文管所、××县文管所、××县xxx、××博物馆等单位的文物藏品进行了文物鉴定,初步鉴定出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121件,三级文物229件。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文物藏品数据资料收集及信息库项目建设奠定了基础。并按时完成了珍贵文物藏品的基本数据收集和上报工作。
4、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地区行署、国家xxx、省xxx的有关通知要求,地区xxx以××××火灾为警示,要求各县、市必须将文物消防安全列入头等大事,切实落实。并组织专门的检查组,相继开展了两次全区文物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对全区重点文物消防安全防范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进行了隐患排除和整改,增加了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使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5、根据××专项规划编制需要,地区xxx举办了××期间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报培训班,对全区有关规划编制人员进行了项目规划申报编制培训,确保了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组织编制了全区申报项目30个,总计申报项目经费亿余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项目6个,保护名录项目总计申报经费1202万元。同时,完成了大方、黔西三个国家级生态保护试验区项目的申报工作。
6、为完成地委书记秦如培关于××会馆、城隍庙的保护修缮工作指示,结合工作实际,两庙的保护修缮设计方案由地区xxx牵头,现已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省xxx局长××同志高度重视,亲自带领文保处处长××等相关领导,实地考察,对地委、行署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省xxx已下拨文物维修补助经费90万元,帮助支持××庙的文物修缮工程。
7、文物宣传工作。在坚持文物宣传与“三普”相结合,采取“走到哪里,宣传到那里”的长态性宣传形式外,6月“文化遗产日”期间,根据地区xxx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等县、市,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举办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遗产宣传活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其间,地区xxx、市委宣传部、地区社科联合在市举办了一期《××××文化论坛会》。
8、根据地区行署的安排,及地区高速办、铁路办的要求,xxx积极配合省考古所,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大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工作。先后配合协助完成《××××》、《××××》、《××××》、××××》、《××××》等项目的考古勘探调查工作;受考古所的委托,地区xxx主持完成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调查工作。
9、随着地委、行署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日趋重视,地区xxx局长××作为文化和体育、旅游部门唯一的代表,被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聘为专家组成员,先后参与了《××××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管理区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乡建设总体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发展规划》、《××县××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建设规划》等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评审工作,以及地区大型基本建设中的铁路、高速公路、变电站等建设项目规划的评审工作。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层面得到很大的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真正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纳入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之中。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基本建设的发展,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贯穿到各项规划、建设之中。
10、地区博物馆、大方奢香博物馆两个免费开放单位,在省xxx的指导和帮助下,在运转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力求以优质的文化产品和积极广泛的宣传动员等多种形式,努力地开展基地宣传教育活动。年接待观众,地区博物馆12万人(次)、××博物馆近18万人(次)。市《××××陈列室》,虽没有列入免费开放单位,没有运行经费,但至10月开馆以来,多方自筹资金,不断完善开放设施设置、环境卫生,提高陈列展览讲解水平,始终以免费开放单位的要求,坚持免费开放,年接待观众5万余人(次)。
(四)、突出重点,抓好大型项目工作。
在省xxx的指导和帮助下,多方协调、配合,完成了××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待省xxx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国家xxx);通过向国家xxx、省xxx的大力协调,××遗址于××年××月,被列入全国第×批国家遗址公园保护建设项目。
立法调研报告篇九
为做好耕地占用税立法研究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局联合地税局、国土局对我县耕地占用税及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的税种,也是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促使单位和个人尽量少占耕地、节约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县根据中省市《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原由县财政部门(包括乡镇财政所、城关契税所)征收管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自3月15日起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与工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占用耕地的规模不断扩大,加强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我县适用税率为18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全部留县,20—(1-7)实际入库2215万元。
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征税对象概念模糊。
1.《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耕地”概念与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的概念解释有出入,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径,园地、林地、草地、废弃地、撂荒地、滩涂等均按非耕地管理;而税务机关解释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废弃地、撂荒地等。由于对耕地赋予的概念不同,纳税人认知模糊,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难度。
2.条例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与国土部门对土地性质“基本农田”与“非基本农田”界定存在分歧。
(二)部分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用地都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农用地转用文件中未列明建设用地,用地申请人为县级人政府,按照规定,纳税人就确定为县级人政府,这给税款的征收、管理、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2.税务机关征收工作中有一部分遗留问题无从解决:如土地几经转让后,现该宗土地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出让予现有人,该宗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年代久远无法追缴。
(三)部分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分歧。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但实际中,有时还有受托代占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在相关文件中已经给了补充规定,但还是会让纳税人误解,给确定具体税额造成不便。
(四)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三、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情况。
四、国土部门农用地转审批和实际工地流程。
(一)农用地转审批程序。
1.拟订申报。市、县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政府审查。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二)供地流程:
1.取得政府批复。
2.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3.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
4.地价评估。
5.政府批准出让方案。
6.实施招拍挂程序。
7.签订出让合同。
五、耕地占用税立法建议。
(一)明确纳税人。
1.以立法形式明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土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土地属于国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实际占有使用耕地者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而将耕地变为非耕地者才缴纳耕地占用税,从而导致几乎所有占有使用耕地(含承包耕地)者认为耕地属于个人私有。建议凡占有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与农用地转审批流程合理衔接,确定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政府作为纳税人的不正常现象,这样既符合耕地占用税的立法目的,也便于税收征管。
(二)改变征收环节。
凡涉及土地招、拍、挂的土地,把耕地占用税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将耕地占用税和出让金及其他规费分离各自入库,明确纳税人,以便地税机关征收。
(三)调整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不应以人均耕地面积来确定征税标准,而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作为标准来确定征税标准,做到与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类别相衔接,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衔接,有利于公平税收负担,做强县域经济发展速度。
(四)征管工作流程与部门配合。
1.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与税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将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传递规定为法定义务,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我县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后,取得了明显成效。
2.在土地使用证和相关文书上登载耕地占用税的缴纳及免税情况,实行终身跟踪,并规定无耕地占用税登载信息的相关合同、文书无效,无耕地占用税登载信息的土地使用证无效。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
在地委、行署、××指挥部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的整体工作部署,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工作目标,锐意进取、狠抓落实,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信念坚定,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
高度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按时参加援疆前方指挥部、局党委中心组、党支部组织的集体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会议精神、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不打折扣。及时学习并传达中央××工作会议、自治区党代会、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做出工作部署,狠抓落实。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反恐维稳值班的各项要求,按时带班;组织应急小分队,落实安保措施,及时演练,确保安全稳定。对大是大非问题,始终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对于社会上出现一些错误言行,敢于主动发声批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守党的纪律,具有很强的政治坚定力、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执行力。
二、勤政务实,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思路清晰,把握大局,讲求实效,年度重点工作如期完成。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了“确保一个目标,抓好两项工作,实现三个突破”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以上工作思路,细化责任、建章立制、狠抓落实。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年初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都顺利推进:地区坎儿井抢救性加固(一期)工程和××地区烽燧维修保护(一期)工程如期完工。陆续编制上报了《地区烽燧维修保护(二期)工程方案设计》、《××坎儿井抢救性保护工程(××段)方案设计》、《××遗址群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新增第×批国保单位保护设施建设方案设计等10余个项目方案。率团到××省考察学习管理经验,协调××地区文博管理人员到××跟班学习培训,与省文物局签订了对口支援合作协议,对双方开展技术、人才、项目援助做出了安排。
(二)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率先垂范,保证日常工作高效运转。
根据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积极倡导并认真践行“严谨、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理念,完善了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了对干部职工的日常考核,规范了机关公文流转,进一步发挥局务会职责,使单位各项工作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严以律己、强化落实,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坚决按照规章制度果断处理,确保单位风清气正。保证了可移动文物普查、考古发掘、依法行政、党建、宣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作风民主,敢于担当,服务基层,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注重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遇事同干部职工商量,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征求基层意见及建议,及时解决基层遇到的困难。对于意见及建议,做到立行立改。下半年,根据基层反映的一些文保单位易遭破坏问题,积极向行署呼吁,充实完善了群众看管员队伍,新增看管人员80人。针对两县一市文物局保护经费紧缺的问题,从自治区下拨地区的专项经费中予以解决。为民务实的作风得到了干部职工的肯定和好评,激发了干部职工和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三、清正廉洁,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见实效。
在工作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立足本职,着眼防范。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负责分管科室,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落实、检查、考核。定期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碰头会,结合全局的业务工作研究、讨论、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工作。充分发挥宣传文化阵地优势,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各类主题宣传,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建立了“五重一大”议事制度,认真执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强化监督,大事坚持通过局务会研究确定。
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上级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反对“四风”,遵守地区改进工作作风“十二项规定”,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独、慎始、慎终,不向援助单位和服务对象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按规定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与约束。以优良的作风树立了清正廉洁、甘于奉献的援疆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业务知识学习不够系统。二是对文物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研究不够。三是协调部门关系能力还需加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每天的学习时间,系统学习业务知识。二是加强研究,学会借力,争取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加快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开发利用步伐。三是加强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区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工作关系,为哈密地区文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拓展更大的空间。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一
近日,我市召开《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办、非遗保护中心相关成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参加了座谈。
会上,市文广新局代表说,我市非遗资源丰富,传承项目数量可观,传承人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但是在传承人群体中逐渐出现了“权利寻租、于法无据、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条例迫在眉睫。
目前,立法工作小组已赴丹阳、句容、扬中等地展开专题调研10余次,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现状等,举行了座谈会。在业界专家的指导下,《条例(草案)》多次修改,基本框架现已搭建完毕,但仍有完善和提升的空间,尤其是在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需要做好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
刘善教、黄俊章、金桂芬等非遗项目传承人从各自的视角对条款内容发表了看法,特别是在传承人的认定、权利与义务、考核与管理、退出等方面,仔细地进行了推敲和审议。他们纷纷表示身为传承人,在享受国家待遇的同时,要肩负起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任。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二
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特色,也是中华民族5000年灿烂文化的丰碑。岭南中医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群众基础良好。在国家和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的正确指导下和xx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有关部、委、办、局的大力支持下以及xx市卫生、中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中医药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中医资源配置有较大投入,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科教工作成绩斐然,中医行业管理力度加大,基础内涵建设得到夯实,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管理体制改革、医德医风建设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部分指标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
1.中医立法的背景。
为了使我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根据中医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xx年1月11日至18日,市卫生局与市法制办联合组成调研小组,就我市中医事业发展现状、存在哪些法律障碍、立法需规范哪些法律关系等问题,采取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市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道如下。
2.市内调研的基本情况。
在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期间,各层面的中医从业人员均一致认为我市中医立法十分必要且非常急迫,就我市中医发展的现状、立法应解决的问题畅所欲言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想法,为《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起草思路。
3.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3.2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不足现有的中医药资源和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市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市仅有3个区设有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只有xx区有1家,且规模很小,仅30张病床。各区中医药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严重存在,作为深圳面积第一大区的xx区,至今无一家中医院。
3.3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编制及构成比例不合理医院人员编制少,留不住人才,且现有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有的中医院中医师的比例甚至低于西医师。
3.4中医医疗收费过低许多治疗效果很好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与之相符的价值体现,如中医手法复位骨折治疗费仅几十元钱,而如果进行手术治疗其医疗费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医院及中医师就放弃中医最传统的简、便、验的治疗方法而选择西医疗法,从而导致中医西化。
3.5适宜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医疗保险政策的支持由于中医的自身特点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却是重治疗轻预防,住院标准一直以西医为标准,使得许多具有中医住院治疗征象的病人无法收入院,白白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此外,许多适宜的效果良好的中医治疗方法(如中药熏蒸、耳穴按压等疗效极佳的中医技术等),被误认为保健方法,不列入医疗保险记帐范围,从而制约了中医的发展。
3.6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如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医医疗事故鉴定、中医师的继续教育、中医科研课题评审、中医医疗质量评估等,没有体现中医药特色,没有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3.7现行的对中医药制剂的管理,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我国目前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对中医药制剂的保护和利用。对中医药的秘方、偏方和验方的管理、利用和对院内制剂的管理没有体现中医药的传统特色。
3.8假中医、中医推拿、针灸减肥充斥市场目前,社会上许多无牌中医师、针灸推拿按摩减肥,街头巷尾处处可见,在水疗和按摩保健中心等非法的医疗机构中也处处可见,大多是没有资格的人员也在从事中医推拿、按摩、针灸等医疗活动,且假医假药假广告的泛滥,已严重败坏了中医的声誉,更使中医技术贬值。
3.9中医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力不足市卫生局中医处是我市唯一中医机构的行政管理处室,定编5人,目前到位2人,无论从制定政策法规、宏观管理,还是具体中医执法等正常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则,各区卫生局没有设立中医科,个别区卫生局学中医专业的科员尚未配备,影响中医事业的发展。
3.10科研机构分散,绩效差目前,我市有两所中医药研机构,市中医药研究所挂靠市中医院,几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市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所挂靠市第二人民医院,硬件软件建设都受到牵制,难于发挥较好作用。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三
日前,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副院长张荣在办公楼第三会议室与来自4个院系的36名学生代表面对面进行交流。学工部、教务处、后勤服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学生代表踊跃发言,内容涉及学生管理、生活设施、后勤服务、课程设置等方面。各部门负责人就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对反映的问题与建议做了详细的记录。
张荣以“直面问题、凝聚共识、共促成长”为主题阐述了此次座谈会的意义。他充分肯定了同学们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意识,并敦促涉及部门认真梳理问题,健全管理机制,更好地助力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张荣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要讲规矩,有纪律,做有政治觉悟和辨别力的大学生;二是要思进取、重品行,做志存高远、有规划、有毅力、懂感恩的大学生;三是爱学习,勤运动,做学无止境、蓬勃朝气、具有强健体魄的大学生。
本次座谈会广泛了解了学生在生活、学习、成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达到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推动学生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四
7月11日下午,省文化厅党组成员、省文物局局长黎朝斌一行到黄冈城区调研文物受灾情况和灾后文物恢复重建工作。副市长詹旺民陪同调研。
黎朝斌重点查看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坡赤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面墩汉墓的受灾情况。看到东坡赤壁三矶头岩体大面积滑坡、对面墩汉墓室内积水等灾情,黎朝斌表示,黄冈是本次受灾较严重的地区,强降雨造成多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受损,文物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的任务比较重,要切实加强文物防汛抗灾工作的力度,把文物本体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摸清文物受灾的情况,及时将灾情汇报给政府和上级文物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物部门的支持,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詹旺民指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把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场馆的安全管理与当前的防汛抗灾结合起来,组织专班深入一线,坚守岗位,严防死守。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文物安全,确保人身安全。
入汛以来,我市出现了四次强降水,全市各地公共文化设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受到不同程度损毁,预计损失超过5000万元。
陪同调研的还有省古建中心副主任王吉,市文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学,市文广局副局长、市文物局局长王萍等。
7月中旬以来,陕西省延安市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持续强降雨袭击,并引发洪涝、滑塌、泥石流等特大自然灾害,延安市区及各县的100多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及历史遗迹遭到破坏,延安革命旧址群损毁严重,有的开放单位不得不临时采取封闭措施。
记者从延安市委宣传部了解到,截至7月29日,全市共有110个文物点受灾,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处(27个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市县级57处,9座博物馆出现渗水;垮塌(滑塌)窑洞132孔、砖木瓦房37间、围墙2530米、护坡(挡土墙)1417米;577孔窑洞屋面、301间砖木瓦房及5座礼堂出现渗漏;93孔窑洞、59间砖木瓦房出现不同程度裂缝;文物保护单位内山体滑坡163处、5.44万立方米;冲毁参观道路16.4公里。据初步估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5亿元以上。
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的限制,延安市许多重要革命遗址所在地都是依山而建的土窑洞,而遗址周边的排水设施并不完备,持续不断的强降雨带来的山体滑塌,几乎破坏了所有文物所在地的道路、排水、墙体、护坡等基础设施,90%以上的窑洞、礼堂、石窟、古塔等文物建筑发生渗水和漏水,导致延安革命旧址群损毁严重。截至7月29日,延安市共有51个革命旧址点受灾,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18个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4处,5座革命纪念馆出现渗水。革命旧址中642孔窑洞、129间砖木瓦房受损,渗漏面积19228平方米、滑坡80处、坍塌127处、地面沉降4364平方米、泥石流22630立方米,抢险救灾难度很大。备受关注的延安宝塔山发生山体滑坡28处,护坡坍塌13处,山体多处存在裂缝,最宽的一条达34厘米,未来仍有继续发生滑坡的可能,将直接影响宝塔安全,宝塔目前已经处于完全关闭状态。
延安文物点遭受强降雨灾情,是延安历年来文物点遭受自然损坏最为严重的一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家文物局派工作组来延安,实地查看指导革命旧址群灾后恢复保护工作;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陕西省文物局局长赵荣、副局长刘云辉分别深入宝塔山、杨家岭、凤凰山、西北局、清凉山等革命旧址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和文物保护工作;陕西省文物局委派省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黄光琦带领专家组深入实地踏勘受灾情况,指导抢险工作;延安市政府先期拨付100万元抢险资金,支持文物系统抢险救灾和恢复保护,并从延安文物点受灾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大对延安革命旧址和其他文物点拉网式大检查,及时组织人员对已发生灾情的文物点排除险情;组织国内知名地质灾害专家对灾情进行全面评估,为革命旧址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援;全面提升革命旧址保护水平,综合考虑山体保护、边坡治理与革命旧址保护,有效解决因外围因素变化导致本体受损问题;将灾情上报国家文物局,请求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确保将革命旧址的损失降到最低。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五
1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建平前往阿干镇,召开双联帮扶工作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怀君参加座谈会。
会上,阿干镇相关负责人就阿干镇的基本情况、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城镇居民收入、三农问题、重大发展事项等问题进行了汇报,张建平在详细询问了阿干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及20xx年工作计划后指出,城镇发展和三农问题是阿干镇发展矛盾最突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全镇党员干部要了解、吃透镇情,要做到底子清、数字准、情况明,这不仅是换届后干部入门的必备课程,也是对于干部作风的重要考量,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中有数、方向明确。
张建平强调,下一步,阿干镇要做好重点发展产业的规划部署,围绕目标下大功夫做好要素配置。针对农业现代化水平低的情况,要按照中央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采取农休或倒茬手段加强地力的同时,进一步研究能够替代百合、符合旱作农业特征的作物,思考示范推广,做好考察学习工作。此外,要长远谋划农业退出机制,研究经济作物种植,做好农业规划。他要求,要进一步研究做好特色小城镇的规划,在挖掘好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推进城镇化,同时做好配套管护工作。“全镇党员干部要有强烈的发展意识和项目意识,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全力支持阿干镇干出一番事业。”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六
8月24日,县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县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驻会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在文旅委负责同志陪同下,深入瀛洲镇仁里古村落、上庄镇上庄古建筑群、城区文昌阁、霞间古窑址,实地察看了解文物保护现状,征求镇村干部、住户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了县政府关于我县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情况汇报及文旅委的补充汇报,座谈了解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探讨推进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通过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县共登记文物点454处,有古祠堂、古民居、牌坊、楼阁、碑刻、字画等多种类型,在全县11个乡镇均有分布。其中国家级文保单位4处,省级文保单位13处,县级文保单位40处。此外,全县还有馆藏文物1000件(套)。
多年来,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方针,在文物抢救、保护、挖掘、管理、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县文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把文物保护法纳入全民普法规划,结合“法制宣传日”、“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结合展呈文物、文化下乡等活动,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文物保护投入逐渐增加。以来,我县争取国家、省及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先后投入1268万元,完成龙川胡氏宗祠、磡头节妇坊、听泉楼、文庙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县政府在财政困难情况下,仍挤出资金对德锦汪氏宗祠、方祠文昌阁、五教堂、石氏支祠等文物进行了维修。今年,我县又启动太平天国壁画、明伦堂考棚2处省保单位修缮工作。三是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先后编制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龙川胡氏宗祠保护规划》,出台了《绩溪县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完成了抽水蓄能电站文物异地保护、杭黄高铁霞间古窑址保护工程以及胡氏宗祠、胡适故居、三雕馆、博物馆等文物风险单位安全达标工作。同时,加大对破坏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现场执法4次,及时处理倒卖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违法行为。四是文物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文物的合理利用日益成为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丰富了历史文化宣传教育形式和内涵。瀛洲、伏岭、上庄等乡镇,文物工作与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紧密结合,既实现了文物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文物资源成为我县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破坏历史风貌,有的居民把保护文物视为负担和阻碍,忽视文物传承文明、认知教育、发展经济的功能,随意损毁、改建、拆除、出售文物。据统计,近十几年中,我县损失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有中王桥(县保)、古窑址(省保),还有消失的古民居14幢。
(二)文物保护力量薄弱。县文物局与县博物馆合署办公,现有在职工作人员只有13人。不仅文保工作人员少,而且专业人员更少,也没有独立的执法队伍,文物保护队伍与文物大县、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三)保护经费严重不足。文物保护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文保资金来源渠道不广,难以满足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存在不少文物点濒临倒塌的现象。
(四)分散文物保护难度大、隐患多。我县众多文物点中古民居占比高,古民居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搞旅游开发,通过合理利用促进保护,而那些零散分布的古民居,其管理人因维修经费得不到有效落实,失去保护积极性,甚至产生与政府抵触的情绪,以致少数古民居被用作堆放稻草等杂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五)部门配合也有待加强。在城乡建设审批环节文物部门参与不够,不少文物点周边不断出现超高、超密建筑,“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营造文物保护氛围。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宣传教育要做到点面结合,要重视运用发生在身边的具体案例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文物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文保组织领导。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调度文物保护工作;编制并完善古民居、古遗址、古桥亭等项保护规划,形成点线面、多层次、全覆盖的保护规划体系;建立县文物保护协调机构和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会商协调,在事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保单位修缮、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上以文物保护为先决条件,确保文物保护前置审批;健全县、乡(镇)、村文物保护网络组织,落实文物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配合,文旅、住建、公安、国土、市监、商务等单位要形成联动机制,齐抓共管。
(三)创新文物保护方式。根据文物普查成果和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村,按轻重缓急对全县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实行挂牌保护,并建立文物台账,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创新保护方式,为每处文保单位定制“个性化”保护方案,实行“一处一策”、“一点一策”,加强保护的实效性。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实现“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循环,以强化对传统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学习外地成功经验,探索采用旅游公司租赁保护、“互联网+”方式,完善优化仁里村的“淘宝众筹”办法。支持成立民间保护组织,制定文物保护乡规民约,夯实文物保护群众基础,大力推进民间文物保护。
(四)增强文物保护能力。重视文物保护队伍建设,适时充实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聘请文物保护信息员,及时发现、抢救、保护、利用文物资源;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整合文旅执法力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严肃查处破坏古建筑、古遗址以及损毁文物的人和事,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力度,除了积极向上争取文物保护资金外,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整合历史文化名城、农村危房改造、改徽等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同时,扩宽筹资渠道,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增强文物保护资金“供血”能力。
(五)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坚持文物保护方针,依法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把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文物保护、传承、利用的有机统一。重视县博物馆的功能建设,提高陈列展示和讲解服务水平,进一步服务民生、资政育人。通过加强文物保护来促进城乡建设、文化建设、旅游发展,充分发挥文物事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七
市地税局在接管契税征管三年多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契税征管经验,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各项措施,逐步提升了契税征管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健全制度、落实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
一、契税征收机构及工作岗位的设置情况。
20xx年3月,市地税局从财政部门接管契税征管工作,1月在水磨沟区设立了专门的征收大厅负责各类房地产业交易税收的征收工作,20xx年双聘工作对岗位及人员进行了部分调整,现有工作人员44人,其中正式干部15人,外聘人员29人,人员岗位设置正副科所长2人,内勤1人,票证管理人员1人,调档及档案管理人员2人,装订档案2人,业务咨询1人,办理集体户及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事宜1人,办理退税及拆迁补偿1人,出票人员4人,涉税辅导窗口人员3人,发号2人,一手房契税审核及录入人员6人,二手房契税审核及录入6人,土地契税审核及录入2人,保洁员1人。另有九人为新招聘人员,将在契税二厅投入使用后进行调配。
二、近三年的契税收入情况。
近年来,随着乌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与之相关的各项税收收入也得以较快增长。
非法中介人员进入。在领取票号时采取实名制并将票号入档,在契税大厅张贴了警示标语,为了安全起见,在高峰期当地派出所派驻联防人员及派特警维护秩序,防暴队员随时准备在契税大厅维持秩序,同时,监察室配合契税大厅、公安部门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严厉打击中介机构的违法代办行为。
4、派驻监察干部参与并监督契税核定征收工作,局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抽查纳税核定资料,确保纳税核定执行税收政策无误。今年3月份,由监察室、法规科和管理科共同组成的巡视小组对契税大厅20xx年11月份至20xx年元月份的“住房信息档案资料”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查阅二手房的资料,共抽查了多户的资料,调查结果表明“家庭唯一一套生活用房证明”的开具存在的问题较多,多数为假证明。经调查核实,一些案卷中契税票复印件的日期、票号、计税金额均被改动过,与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调取的存档资料信息不符,找出了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漏洞的原因。
5、利用现有资源,尽最大努力增设至13个申报及缴税窗口,开设两条pos机收款线,中午窗口办税人员加班加点受理纳税申报;在区、市局两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契税征收二厅已进入装修后期,9月20日投入试运行。届时两个大厅将分别承担办理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业务,两个大厅都将再增设三个窗口;同时,已与银行、乌市房产交易中心等多家单位协商、联系,从9月13日起临时启动双休日上班制度,以有效地缓解目前排队人员多的现象。
6、针对非法中介机构代理契税申报的现状,在20xx年《关于在新形势下建立健全腐朽风险防控工作机制的报告》中已将契税大厅工作列为“存在腐朽的风险点”加以管理。
税收征管政策制定的不严密给中介人员造成了可乘之机,利用税收征管政策制定中的一些模糊性打擦边球,为了有效的打击纳税人通过开具假证明和制作假的房产信息资料骗税、不缴税的行为,六月中旬,经过市局协调和水区地税局的努力,契税大厅完成了与乌市房产交易中心的联网,搭建了信息平台,实现了信息共享,实现房产中心可以调阅我局开具的契税票以核实买房人是否真的缴纳税款;契税大厅可以利用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网上的信息核实**市房屋产权登记档案信息查询申请表的真伪,同时,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与各公证处已经联网,实现对首次购房、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原房主档案信息、公证信息等多项证明的调阅核实,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了税款流失的现象。
7、对干部自身的廉政教育常抓不懈。水区地税局廉政工作从年头讲到年尾,今年组织了多次各类针对契税征管工作的检查和巡查,对确实因为服务态度影响工作的干部也给予了严肃的处理,不姑息迁就。对区局、市局、市政府、行风热线等单位转办的投诉举报,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回复,并多次汇报一些亟待解决的业务性问题。并对契税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一是继续加大对契税大厅的监督力度,加强局领导巡视和监察室的工作人员的蹲点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一手资料,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通过与电台和电视台配合做好对契税的宣传工作,使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缴纳工作时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了解缴纳契税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程序,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对检查或举报反映的问题要积极落实,及时处理,一旦证据确凿,做严肃处理;同时也本着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对一些有苗头性的问题也要认真组织调查,做到不冤枉一名干部,也不纵容怀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违纪干部破坏我局契税大厅的窗口形象。
三、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三年多的契税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健全制度、落实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八
自××年月组织任命我为地区文物局局长以来,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地委、行署、文化和体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全局职工,动员全区广大文化遗产工作者,积极努力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个人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政治思想水平。
在一年里,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并注重自学。
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精神、“××”会议精神,地委、行署的相关文件,以及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等方面的理论。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始终按照党的干部、国家公务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积极努力,开拓创新,积极努力工作。
二、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一)深入研究,创新推动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由于从事文物工作多年,长期坚持深入实际,对全区的文化遗产资源情况、保护管理情况等有了较为详实的了解。经常以为什么保护、保护什么、怎么保护为题,以全区文化遗产工作者进行研究讨论,摸清了全区文化遗产的基本特色,为地委、行署制定历史文化“五古”保护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了依据。成为具有开创性的试验区历史文化保护方式,她的全面开展,将使我区历史文化的实物载体—古城、古镇、古寨、古驿道、古建筑等“五古”得到全面的保护,解决了城市迅猛发展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为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易居城市,可持续发展文化旅游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组织协调,抓好全区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通过认真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各县、市已按时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野外文物调查工作。据统计,普查出文物点1480处。其中,新发现文物点783处,复查文物点697处。其中,调查已消失文物点156处。经省文物局验收为合格。
按时完成全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xx年申报项目及省级名录传承人普查和保护申报工作。申报名录项目42个,省级保护名录传承人59人。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2个,传承人10人。
(三)夯实巩固基础,力求工作全面推进。
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差,与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一现象。本人在长期的工作调查研究中,结合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巩固夯实基础工作上。重要抓了以下基础工作:
1、组织、协调完成第×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在省文物局的'安排部署和指导、帮助下,根据各县、市推报,地区综合,编制完成××××近现代建筑群旧址、××××旧址、××机械厂主厂房、××墓群石刻、××××遗址、××山村文化景观等申报项目资料编制工作,协助省局完成《××××》申报项目的资料收集、编制等工作。现已报国家文物局待批。
2、文物保护修缮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协调配合完成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织金古建筑群保护抢救修缮方案的编制工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旧址;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保护修缮方案的编制工作。积极配合××博物馆,完成展厅扩建工程及陈列展览设计方案编制工作。
3、珍贵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在进行摸底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文物局文物专家鉴定组,对我区的地区博物馆、市文管所、××县文管所、××县文物局、××博物馆等单位的文物藏品进行了文物鉴定,初步鉴定出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121件,三级文物229件。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文物藏品数据资料收集及信息库项目建设奠定了基础。并按时完成了珍贵文物藏品的基本数据收集和上报工作。
4、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地区行署、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的有关通知要求,地区文物局以××××火灾为警示,要求各县、市必须将文物消防安全列入头等大事,切实落实。并组织专门的检查组,相继开展了两次全区文物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对全区重点文物消防安全防范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进行了隐患排除和整改,增加了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使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5、根据××专项规划编制需要,地区文物局举办了××期间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报培训班,对全区有关规划编制人员进行了项目规划申报编制培训,确保了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组织编制了全区申报项目30个,总计申报项目经费2.6亿余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项目6个,保护名录项目总计申报经费1202万元。同时,完成了大方、黔西三个国家级生态保护试验区项目的申报工作。
6、为完成地委书记秦如培关于××会馆、城隍庙的保护修缮工作指示,结合工作实际,两庙的保护修缮设计方案由地区文物局牵头,现已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省文物局局长××同志高度重视,亲自带领文保处处长××等相关领导,实地考察,对地委、行署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省文物局已下拨文物维修补助经费90万元,帮助支持××庙的文物修缮工程。
7、文物宣传工作。在坚持文物宣传与“三普”相结合,采取“走到哪里,宣传到那里”的长态性宣传形式外,6月“文化遗产日”期间,根据地区文物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等县、市,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举办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遗产宣传活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其间,地区文物局、市委宣传部、地区社科联合在市举办了一期《××××文化论坛会》。
8、根据地区行署的安排,及地区高速办、铁路办的要求,文物局积极配合省考古所,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大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工作。先后配合协助完成《××××》、《××××》、《××××》、××××》、《××××》等项目的考古勘探调查工作;受考古所的委托,地区文物局主持完成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调查工作。
9、随着地委、行署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日趋重视,地区文物局局长××作为文化和体育、旅游部门唯一的代表,被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聘为专家组成员,先后参与了《××××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管理区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乡建设总体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发展规划》、《××县××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建设规划》等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评审工作,以及地区大型基本建设中的铁路、高速公路、变电站等建设项目规划的评审工作。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层面得到很大的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真正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纳入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之中。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基本建设的发展,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贯穿到各项规划、建设之中。
10、地区博物馆、大方奢香博物馆两个免费开放单位,在省文物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在运转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力求以优质的文化产品和积极广泛的宣传动员等多种形式,努力地开展基地宣传教育活动。年接待观众,地区博物馆12万人(次)、××博物馆近18万人(次)。市《××××陈列室》,虽没有列入免费开放单位,没有运行经费,但至10月开馆以来,多方自筹资金,不断完善开放设施设置、环境卫生,提高陈列展览讲解水平,始终以免费开放单位的要求,坚持免费开放,年接待观众5万余人(次)。
(四)、突出重点,抓好大型项目工作。
在省文物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多方协调、配合,完成了××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待省文物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国家文物局);通过向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的大力协调,××遗址于××年××月,被列入全国第×批国家遗址公园保护建设项目。
地区文物局在人员编制少,专业人员紧缺,工作任务重等情况下,始终坚持克服困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态度,为全区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努力工作,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先后荣获了省文化厅“××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先进集体”、省文物局“××省珍贵馆藏文物资料收集及信息库项目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全区有8名文化遗产工作者分别荣获国家、省主管部门的先进个人表彰。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学习中,还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学习风尚,使全体职工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方面学习的深度广度都不够,在推进工作上有一定的不足。
二是工作中综合协调、统筹兼顾不够。由于工作任务重,业务人员较缺,工作中往往重这头轻那头,不能做到综合平衡。
三是思想沟通不够。由于工作压力大,和自己的修养不足,在与干部职工、与上级领导的思想沟通和思想交流方面往往过于简单方法、方式不够。
针对这些不足,一定要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修养,努力充实自己,更新观念,提高行政执政和统筹协调能力,改进工作方法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立法调研报告篇十九
本文目录。
根据市委书记张成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怀忠民对《北京信息》第54期关于“北京拟在奥运前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的批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对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地方立法的专项调研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情况介绍,对当前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工作情况。
1、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明确了部门的职责。
2、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总体。
应急预案。
和专项应急预案。
自xx年7月以来,全市已编制完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5项专项应急预案,内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污染、涉外安全、危险品处置等诸多方面和领域,基本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各区市县也都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应急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
3、加大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培训力度。
xx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xx年11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于xx年1月下发了《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我市应急办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多次组织培训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市应急办坚持每月一次例会制度,加强与各专项指挥部及区市县应急指挥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4、及时有效地处置了各类突发事件。
市应急办自成立以来,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开展风险分析,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发布不同级别的预警,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基本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有效处置了多起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事件。在应对xx年3.4风暴潮、11.7液化气闪爆事件、安民街一号塌陷事件、锦绣小区山体滑坡等事件中,及时启动各项应急预案,较好地控制和减轻了危害结果,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预案内容不够熟悉,影响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
通过调研发现,虽然我市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各种应急预案的数量和种类也相对充实,但由于相关部门及人员熟悉和掌握预案情况参差不齐,处置突发事件时不能严格、准确地执行预案的具体要求,影响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效果。
2、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还不够科学。
我市每年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安排了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用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但从调研中了解到,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善后处置,对于事前的预防、准备和监测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建设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还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
3、物资储备相对不足,专门储备库急需建立。
目前我市尚无全市规模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专门储备库,物资储备方面主要依赖于疾控中心、民政、水利等部门的专项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是当务之急。
4、基层部门力量薄弱,人员配备有待充实。
应急机构专职人员配备不足,尤其是区市县应急办的相关人员都是兼职。由于非专业人员在应急处置方面的综合指挥与协调能力有限,必然影响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基层的有序高效开展。
5、职能交叉、协调不利,部门间协作配合仍需加强。
在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可能产生职能交叉的突发事件时,由于相关部门履责步调不尽一致,综合协调不利,容易产生部门之间推诿等情况,直接影响处置救援的效率和效果。
三、关于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地方性法规的意见。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我市对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援救、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总体预案和各种专项预案,形成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应急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由于我市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尚无规范性文件出台,在执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因此,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地方立法是必要的。特别是突发事件涉及范围广,相关的执法部门多,如何结合我市实际,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有特色、有操作性地解决好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财政投入、预防监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以及提高应对能力等方面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作为今年的立法论证项目,省政府正在开展该项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并争取今年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如这个《条例》通过,将对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性。因此,我市在继续做好地方立法调研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届时参照省《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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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
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损害企业利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1、尽快出台旅游法。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发布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3、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制度,及时用法律手段调整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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