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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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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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一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我区普及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问题研究

无照经营成因及监管对策研究

内蒙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研究

政府安全能力建设的东西部比较

危险化工企业选址及安全优化布局研究

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论城市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机制的构建

公共安全视域中的公交反扒窃研究

青州城市社区管理研究

潍坊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公务员网络监督研究

城市公共安全的系统动力学研究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

突发事件中地方政府责任研究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二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会所遂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2、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3、严格检查洗浴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4、洗浴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5、定期对工作人员加强消防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场所要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记录薄》。

三. 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

四. 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 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有害物品。不许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

六. 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

七. 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 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住宿。

九. 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十. 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种活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三

:在目前新形势下,机械制造业已经成为了我国主要的基本产业之一,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阐述了当前新形势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处理措施。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国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同时产品的更新速度也非常快。如何提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相关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更新,使得机械制造的工序越来越复杂,如果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安全问题,那么很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对于当前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通过相应的措施,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的长久发展。

1.1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生产特点。

1.1.1属于离散型工业。

对于机械制造行业来说,其工艺流程是通过若干个工序所构成的,而对于机械制造行业的产品来说,主要是通过原材料物理形状的改变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物件,以后再进行相应的组装,最后产品的结构能够通过“树”的概念来描述,属于离散型工业。

1.1.2生产设备复杂。

因为在机械制造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工序,并且任何一个工序均会涉及到多种设备。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很多,所以会导致安全标准不一致,完成安全工作难度较大。

1.1.3自动化水平较低。

因为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说,一般都是属于离散加工,涉及的机械设备很多都要人工进行操作,而自动化技术大部分应用在单元级,因此产品的产量以及质量特别依赖于工人的工作效率以及技术水平,相对来说自动化水平一般。

1.1.4肩负双重重任。

对于一个机械制造业来说,其安全生产,不仅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很大的责任,同时对于整个相关行业的发展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1.1.5员工安全意识不高。

针对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来说,机械制造业相关从业者一般学历都不是很高,尤其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来讲,其从业者受教育程度更低,因此相对来说安全意识薄弱。

1.2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

1.2.1机械伤害。

在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中,主要对人员造成的伤害都属于机械伤害。在一些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数据中发现发生事故次数最多的伤害类型有四种:机械伤害、交通事故、起重伤害以及物体打击,这四类事故一共占到了总事故数量的80%左右,因此,这四类安全生产事故是以后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所需要防范的重点。

1.2.2内向性。

对于生产事故来说,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通常均和生产系统有关系,所以为企业内部系统因素,比如相关机械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设备改造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设备检修过程中没有安全措施等,而对于那些外部系统因素(比如天气状况以及自然灾害等)来说,对中小型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所造成的影响很小。

1.2.3伤害事故。

一般情况下,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是很多,可是后果都比较严重。通常中小型制造企业所发生的生产事故大部分都是一般事故,出现群死群伤的情况较少。可是即使伤亡人数一般不多,但一旦事故发生,后果通常比较严重,大部分都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伤事故。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安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所提倡的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基础就是拥有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基础。所谓的企业安全管理是指在企业管理活动里面的针对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指挥、组织活动等,从而使生产安全得到保障的管理方式。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会涉及到众多方面,需要企业拥有一定的凝聚力才可以完成。此外,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开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关的国家政策也逐步地以安全生产作为管理原则,利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使企业产品质量得到提升,从而加强企业在市场里面的核心竞争力。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就是双重责任。对于一些制造企业来讲,其不仅背负着制造责任,同时更背负着安全责任,机械制造企业本身就存在很多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并且还存在具有风险因素的危险源。所以对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来说,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其次就是生产设备复杂。在机械制造企业当中,用到的设备都比较复杂,进行维修以及养护的时候要有相应的技术进行支持,同时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多,因此相关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再者就是产品的多样性。机械制造企业的产品种类很多,造成这些产品的管理工作相对复杂,所以一定要针对这些产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使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讲,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而使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可是从当前国内机械制造企业来看,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就算是一些企业进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同时每一个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无法形成一个统一标准。

3.2企业缺乏长远眼光。

在当前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机械制造企业为了能够使企业的效益得到有效的提升,均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有所减少,使得安全隐患存在于整个生产过程中,最终造成事故的产生。特别是对于某些生产核心环节来说,如果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一旦出现事故就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大降低。

3.3企业安全生产观念薄弱。

对于大部分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其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相对较弱,这也正是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经常出现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对于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也不是特别重视,使得员工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3.4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

当前新形势下,为了能够使企业效益得到根本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扩大自身的生产规模,这也同时使得企业需要越来越多的员工,由于所招聘到的员工大多数都没有经历过专业培训,所以整体的安全意识不足,一旦直接进入到一线,在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违章操作,为企业的生产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方面,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讲,要对当前国家政策有足够的了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出一个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把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的具体标准、员工的相关职责、具体的生产流程等进行明文的规定,建立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将风险行为消除。此外,还要创建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按照每一个岗位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在企业的各个层面中。

4.2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机械制造企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要结合当前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新形势之下,机械制造企业要把安全当作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员工心中建立一个良好的形象,既可以使员工对于安全的重视程度得到提升,还能够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从而使工作效益得到有效的提升。此外,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意识进行大力的宣传,让所有的员工均能够意识到自己所处工作环境的危险源,使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有效的提升。

4.3大力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员工都是其基础组成部分,所以一个企业想要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一定要从员工的角度入手,使每一个员工的素质以及技能得到提升,这样员工才能够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同时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特别是那些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使其综合素质、安全意识以及专业技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4.4加强重视提高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质量。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说,其产品的质量一方面和生产环节有着很大关联,一方面和设备以及原材料的质量有些很大的关联。所以,进行原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时,相关人员一定严格的把关,仔细地进行检验并核实,防止由于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并且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明白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安全生产,所以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因为只看重当前的利益,而忽视了以后的发展。

在当前新形势下,对于国内的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首先要从安全入手,制定出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同时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对当前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杨实禹,王海静.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维修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xx,18(10):98.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四

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化工行业有了显着的发展,化学品生产和应用也逐渐的广泛化。据统计,当前整个市场上的所有化学品在种类上都超过了七万,而且很多化学品非常危险,所以一旦管理不善,就会对人类产生很严重的危害。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有着重要意义,相关部门也必须做出有效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应用及运输的安全性,加强我国化工行业完善发展。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重要性

首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要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同时这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项义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际上的法律法规也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管理,我们只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和运作方式,才能实现达到国际标准[1].

其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必须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这是行业内的需要。由于危险化学品大多对人以及其他生物具有毒害性,而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如果没有加强管理或者出现操作错误的现象,很有可能引起爆炸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只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才能减少这些危险事故。

2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常用方法及其运用

2.1苏黎世风险评价法

当前最常见的一种评价方法就是苏黎世风险评价,这种评价方法操作简单、适应性比较强,有非常仔细、明确的评价范围要求。评价范围的选择需要评价人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进来,充分的分析考虑评价的`相关信息和花费的时间,评价范围不宜太大,否则分析就不能正常的开展,因此评价范围必须是有限的。但是随着评价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评价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

苏黎世风险评价法使用时也有一些特殊要求,包括评价成员的经验、评价人员的能力等,要求小组成员应该在一些领域上具有专长。该风险评价法通常会借助备忘录来提醒评判不同环节的危险。之后就需要分五个层面进行评价:第一层主要是辨别危险源;第二层是分析可能出现的故障;第三层是对相关的环境因素进行关注;第四层是考察处于危险环境下的作业;第五层对评价系统的整体生命周期进行分析[2].

以上五层中,需要分析其中潜在的危险,并对危险发生概率进行计算。苏黎世风险评价法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灾难性危险、比较严重的危险、边缘性危险和可以忽略不计的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概率该风险评价法可以将危险分为五个种类,分别是:频繁危险、中等危险、偶然危险、几乎不可能危险和不可能危险[3].该方法为了可以更精确的认知风险,可以通过坐标评价法为识别相对的安全风险。坐标系中,纵坐标代表发生频度,横坐标代表危险的严重性。通过分析危险发生的频度和严重性,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2.2事件树安全评价法

事件树安全评价分析法是对一件事从原因到结果进行分析的方法,该方法建立在决策论的基础上[4].该方法由初始事件开始分析,交替的考虑结果的成败问题,把前后两种可能当作新的事件进行分析,然后得出结果。因此,该评价分析法也叫归纳逻辑图。运用该方法分析事件时主要包括以下流程:第一,对初始事件进行初步明确;第二,判定安全功能;第三,简化以及发展时间树;第四,分析事件树。这种评价方法的优势就是可以将整个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分析,这样有助于了解事件本身的发展过程,进而更清晰、准确的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

3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的完善对策

3.1科学、合理的调整危险化学品的产业布局

企业要对行业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但是要建立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基础上,在化工行业搬迁改造方面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制定完善的关闭企业、停产、合并企业、拆迁等计划,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风险和给城市居民带来的风险。如果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建立在靠近公共场所、居民区或者交通干线附近的地方,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对危化工行业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制定合理的搬迁计划,以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新批准的危化品产业和储存项目,应该划定专门的区域,严格监管危化品从业单位、新增零散油漆类危化品经营单位以及新增农药经营单位。

3.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应急救援的重视

监管重大危险源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各个地区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监管进行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强化对产生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的安全评估,严格普查和分级,对企业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建立起重大危险源控制机制或者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以实时的监管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以更好的服务与相关部门。加强对事故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视,借鉴社会救援的方式和经验,最大程度的将事故进行控制,降低可能出现的危害。

3.3建立并完善预警系统及监管系统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关键,因此企业必须要建立预警和监管系统,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只有提高了安全事故的预警和监控力度,才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充分的运用应急联动、安全生产专家等系统功能,有助于政府进行决策。建立在两大系统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格局,由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充分配合、群众广泛参与,以促进社会整体处理安全事故能力的提高。

4结语

总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保证化工产品的重要保证和手段,对于公共安全、财产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应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环节上加强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仓库重点管理,并不断增强评价人员综合素质、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建设、严格控制评价报告质量,不断提升安全评价体系,促进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雷芳.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

[2]俞娉婷.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评价系统研究与设计[d].华中科技大学,.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五

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文明生产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日趋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说,安全生产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何搞好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大事。因此,正确理解与认识安全文化建设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经过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目前尚未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缺少集中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真正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他们把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对立起来,缺乏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不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保障、交叉作业和承包租凭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没有基本的法律法规,许多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各种事故隐患和安全因素不能被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消除,以致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没有安全感,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国是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生命的安全高于一切。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如果连人民群众最根本的人生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地保证,那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便无从谈起。因此,保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是没有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很多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把发展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列为首要任务,但是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不是把两者有机结合而是加以对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要钱不要命”,为了赚钱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为代价,心存侥幸心理,减少甚至不进行安全生产投入,以降低短期成本,追求长期利润。而一旦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了人员死亡之外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其代价往往要等于或大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成本,最终厂毁人亡,得不偿失。 只要我们能够准确找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出发,就一定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舍得投入,员工的安全也就得到可靠的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规范了,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规范了,材料消耗少了,返工少了,产品的质量提高了,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第四,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试通过,且持证上岗。对在岗的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和各种特种作业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五,把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对存在危险的施工作业,要有安全技术措施,针对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员工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当我们真正做到这几条,何愁安全生产工作落不到实处。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生产现场的班组长、跟班队长,要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生产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一是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是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四是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五是落实制度“严”字当头。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各级领导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所以我们要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生产不仅是为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而且还要把安全与其他各主体工作结合起来,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为生产出质量可靠的产品奠定基础。

安全文化不是现时的消费,而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投资。它能促使企业实现管理资源优化与整合,达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和增创经济效益的目的。预防型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管理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需要,只有将预防工作做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有效地预防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等到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后,再做事后分析和善后处理。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确保预防型安全管理持续有效地开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四是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使员工明确实施预防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投身于预防型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之中,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六

摘要: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对计算机信息进行加密,保证信息在通信网络传输、交换和储存中的真实、完整,并且保证对该信息整个传播过程具有可控性,这就是对通信安全的定义。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所面临的通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本文通过对通信工程安全问题进行论述,希望对加强通信安全保密系统的风险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当今是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网络在人们的工作学习中的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七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若想快速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重视油库的管理工作,那么首要的就是安全管理,其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就需要不断创新与完善油库安全管理模式。鉴于此,主要探讨了油库安全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对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

现阶段,油库安全管理模式是将物质建设作为重要点,随着社会的改革发展,其不能够满足企业的安全管理,这就需要对此安全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与创新。企业应积极地将油库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目标中,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1.1缺乏科学性的管理目标。

当前,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缺乏明确的目标,无法发挥出安全管理真正的作用,安全管理理念旧时化过度考虑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管理。由于目标不明确,会导致安全管理特别盲目性,管理的重点不到位。制定不出详细科学的方案,大大降低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贯彻落实到实处[1]。

管理和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责任意识关系着油库的安全。当前油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低、专业能力不高,专业素质都无法保证,他们虽然有安全管理经验,但是专业水准以及专业能力还是无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具备现代化技术理念,对技术的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高,这些都会制约着企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无法实现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2]。

1.3油库现场管理不规范。

油库管理的工作需要重视的内容比较多,还有与油库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当前对油库在进行现场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比如在设施方面,不能够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保养不到位、设备的选型的不科学,防火防爆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出现安全隐患。在遇到正常工作得情况下,会突然停止工作,对油库的运营造成很大的影响,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油库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确立安全管理目标。有目标才能够更好的执行,然后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创新油库安全管理的模式的首要工作是能够建立出适合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油库管理目标,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完善管理流程。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科技含量高的管理方法在油库安全管理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大大地减小人为操作出现的隐患。还应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制度《油库安全注意事项》等制度,使油库安全管理创新的模式可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3]。

油库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明确个人的安全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使人员知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培训与实践考核,确保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与安全操作。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落实到位,才能够创建出优质的安全工作环境,因此,必须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4]。

2.3加强油库现场管理。

油库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现场管理不会出现问题,就基本上实现了安全管理的目标。现场管理中需要加强监管制度的执行,对油库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加强现场安全监督,需要严格规范现场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与科学化,同时对现场的每一项工作采取实时监控,如果不合格需要立即改正。还应随时排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油库的安全[5]。

现代石油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相关企业应重视油库现场安全管理,针对于所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做好现场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4]任全伟.浅谈油库安全管理模式创新[j].科技与企业,20xx,(17):31.

[5]葛林.精细化管理是油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c]。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八

文章介绍当前信息化手段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常见应用,分析信息化手段的功能和对安全管理的优化,提出应用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作基础研究。

信息化;安全管理

建筑业的信息化理论研究和信息化实践已进行了多年,在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和建筑业政府信息化管理等不同层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很好效果。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同样获益良多。文章主要从安全监管的角度,对建筑业信息化应用作简单分析。

1、信息化手段的含义

信息化的定义,长期以来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述,但核心的含义基本相通。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应用于各类生产环节的一系列过程。信息化监管手段,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来说,就是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引入一系列现代化信息科技手段,为监管工作提供增值服务。从建设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信息化手段旨在通过对监督工作数字化,提高监督机构的监管效率和水平,更好的指导和服务工程参建各方;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工程施工信息,对管理目标进行更好的评估、预测和控制,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同时通过信息数据的分析运用,提高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性、科学性,推进安全监管的规范化与智能化。对于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而言,信息化手段除了上述效用之外,大大加强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成为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2、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概况

2.1管理部门信息平台

建设管理部门长期以来非常关注建设工程管理的信息化,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国家建设部就印发了《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建筑业信息化进行总体部署和指导。通过多年努力,建筑业管理信息平台经过不断完善,已基本涵盖了建设全过程,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各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实现了一定区域内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数据传递,大大提升了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初步实现了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以上海为例,基于建设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模块及其配套信息化产品,已在上海市内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运行多年,工作人员已能够熟练的进行监督信息录入和业务查询、信息传输、监督处置等相关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安全监管模块的运用,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信息的快捷掌握和日常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力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标准化。近年,管理信息平台仍在扩展升级,基于手持终端设备的移动管理系统也已投入使用,进一步提升了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和系统数据的实时性。另外,针对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远程考核管理系统;针对施工现场噪音扬尘污染的实时监控系统;针对施工现场日常管理的视频实时监控系统,都在施工现场广泛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持续的提高。

2.2企业管理信息平台

同时,近年来施工企业自身的信息化管理,也是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已建立功能强大的企业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化管理涵盖生产、经营、风险评估、绩效评价等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并实现了与工程项目部对接。有些企业甚至已基本实现了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都在企业开发的管理信息平台上实施,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公司平台;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平台要求,规范化、标准化地实施现场管理;公司管理层足不出户可掌握各项目的实时情况,施工现场的图像、视频、文字等资料随时可以查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信息平台支撑下更趋于科学、合理、便捷和严谨。另外,近两年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大力推进,也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2.3项目信息化管理

通常在建项目不独立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一般在建项目使用所在企业的管理平台,并通过企业平台与政府管理平台和其他平台交换数据。企业未建立自身管理平台的,则使用政府管理平台,但这样的在建项目信息化管理的深度较低。(如图一)近年来,施工现场不断有一些新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涌现出来,比如手机微信、bim技术的运用、违章作业识别和提醒系统、以安全帽为载体的个人身份标识系统等,并在不断改进完善。

3、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是通过实时视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的工程施工实况;及时掌握与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情况及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状况,以便于施工企业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便于管理部门更好的规划和实施监督工作。

二是通过施工作业实名制登记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出场信息、技能信息、受教育信息、健康信息等情况;以便于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加强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是通过关键岗位人员远程考核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情况,为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提供了第一手的依据。

四是通过信息平台上的施工机械管理模块,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工程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检测、验收、使用、维修情况,以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加节、提升等情况。

五是通过信息平台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块,及时掌握与了解重大危险源与其他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掌握与了解施工现场分包单位进退场作业情况,施工现场隐患排查等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运行的状况,对施工项目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六是监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以监理月报、专报等形式加快与管理部门的联系;以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考评等形式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是各级管理部门通过监测设备,实时掌握噪音扬尘等环境保护监测数据,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管控。

八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采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为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工作质量评价和其他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安全监管工作的优化

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信息系统带来很多好处:一是监督管理标准化。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块的运用,实现监管重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等的标准化,使安全监督工作突出重点、抓住要害。

二是工程监督高效化。通过信息系统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为监督机构提供可靠有效的决策依据,有利于实现差异化监督,节约有限的监督资源并通过科技手段加强监督。特别是移动办公系统的使用,以手机等便携终端为载体将建设工程监管过程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监督记录、人员记分、措施单据、行政处罚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管理信息等,用文字、图形和声音、视频资料等形式实时存储录入或即时查询处理。实现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对任何事情(anything)处理的3a办公。让监督人员摆脱时间和空间的束缚,随时随地交流处理各类信息,使监督工作更加轻松有效,监督管理更加协调高效。

三是业务流程规范化。系统通过信息公示和网上操作业务,减少由于信息的不确定和模糊性等引起的错误,减少因流程不畅通而引起的工作滞后等问题。

四是监督任务合理化。通过信息平台,将工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集中在信息系统平台中呈现,有利于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稽查等各类监管活动之间的组织协调,有利于各类计划的有序开展。

五是建设信息共享化。信息系统指导和帮助参建各方依法依规从事建设活动,避免因为信息沟通不畅而引起不必要的工程损失;同时,各级监管部门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和执法联动,从而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

六是信息数据实时化。保证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的同时,在建工程的各类实用数据,如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巡查记录等加快更新,便于多方查询应用。

七是平台功能集合化。系统平台提供工程信息录入查询功能和工程管理信息、进度上报、创优申报、资格审核等功能,使原先各类需要来回报送的工作流程大大简化,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八是应急处置及时化。对于发现的隐患险情,运用信息平台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可对辖区工地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实际上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同样的收效。而且,企业在得到管理工作优化的同时,得到可观的经济效益。

结语:

建筑业的信息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对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但是上述的种种优势实际上在具体实践中还不完善,信息化的效能还未充分发挥,信息应用的深度广度远未达到实际需求。未来,深入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是必由之路,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数据应用虽任重但极光明。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九

近年来,通信业有很强的发展势头,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给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

目前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不能缺少监理单位的参与,这种第三方的参与管理是建筑安全管理甚至是项目管理的进步,因为监理工程师懂得的知识相对比较全面,他们往往既懂工程,又懂法律和经济,还懂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士。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聘请这种专业人士对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往更高一层次讲,对国家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二)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通信单位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政府、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的共同参与。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起的作用是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则是监控整个施工过程,直到工程竣工。

通过三方积极你努力,实现无漏洞安全管理,可以大大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1)任何通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不是绝对安全的。

尤其是通讯工程行业,更是随时都伴随着风险。

而在通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这种风险的存在更是不可避免的。

其中,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或者是由于安全施工理念贯彻不到位造成的。

这是很多管理者都没有足够重视的问题。

在通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从以往的经验中对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基于不同的项目情况,切实的按照规章流程来进行项目施工。

(2)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认识到安全管理是工作的第一要素。

在通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管理缺失的主要表现如下:权责不明、管理方式传统单一、没有有效地安全管理手段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施工整体过程中对风险的预计不足。

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通讯工程施工中对出现的问题没有有效地进行总结和检讨,造成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通讯工程建设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在企业文化中建立安全文化的理念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体现了企业的品牌层次和企业的精神财富。

在企业文化中应当包含良好的安全文化,这体现在员工思想层面的安全意识和通过个人行为的规范表现出来的外在效果。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灵魂,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

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重要的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制度的建立上,体制的运行上要充分体现人的安全权、生命权、健康权,充分激发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的思维模式,让所有员工建立自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热情,把企业安全管理同个人行为联系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制度更加可行,安全体系运行更加高效。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是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书面化和条款化,带有约束和强制执行的意义。

首先,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

其次,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内容齐全、针对性强,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信建设相关企业应当明确事故多发环节的控制保障,例如,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检测器材,防止强电侵入、触电、高处坠落、倒杆、机械伤害和气体中毒、爆燃等事故发生。

做好通信线路“三线交越”防护、过路警示、拉线保护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制度中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资源保障,包括安全防护的经费、安全培训经费等。

做好安全生产是需要产生成本的,但是生产安全得到保障,安全事故的消除本身就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另外,出现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安全责任感强的企业更能够给客户带来信任感,为企业增加更多潜在的效益。

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员工行为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企业在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从业教育。

即对于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调换专业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的员工结合技术培训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可以编制专门的培训教材,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手册以及案例等。

(2)特种作业的安全培训。

对从事消防监控、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梯、制冷、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在教育的同时可以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发现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改进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监督制约机制。

检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包括内部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也可以是项目参建单位联合进行的工程安全检查。

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及时处理。

通过安全检查使反映出的安全问题更真实更客观,解决处理安全问题更有效,目的在于扎扎实实的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已经渗透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通信工程项目也是如此。

总之,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大力宣扬安全促进生产管理理念,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有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市场的逐步放开,电力建设投资持续增长,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电网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在此建设浪潮下,越来越多的外部施工单位进入电力系统承揽工程,大量工程施工队伍以承接外包、分包方式入网(进入电网)作业。此举本有利于电网内部施工单位间的良性竞争,但是,由于外部施工队伍良莠不齐,导致工程分包管理存在诸多安全问题。据统计分析,近几年,在电网建设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中,80%以上涉及劳务工和分包队伍。因此,有必要对分包队伍发生伤亡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查找工程分包管理薄弱环节,探究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事故风险。

当前,电网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安全问题。(1)对分包单位或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不严格。一些单位受制于预算不足、工期紧张等现实压力,忽视对分包单位资质能力的动态审查,导致违规转包、层层分包、挂靠资质等现象普遍存在。存在很多招投标时申报的单位和中标后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根本不是同一家,有的甚至是无施工资质的包工队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这些都给工程施工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2)分包队伍在安全上投入偏少。一些分包单位为了节约开支不按规定设立安监人员,一些单位不肯花钱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老化、损坏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超期“带病”使用的情况,导致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容易受到伤害。(3)分包队伍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技术素质较差。由于电网建设作业环境普遍艰苦,劳动强度大,尤其是线路工程,作业环境更是复杂、危险。一些工程分包队伍,在招收劳务工时,片面强调身体素质,将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等“硬件”要求作为第一条件,而对文化素质、技能水平等“软件”要求反而不高。加之一些单位没有对这类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作业人员不知者无畏,不懂危险、不懂避险,特别是一些施工负责人或者说是包工头,不但不带头遵章守纪,反而带头蛮干、盲目冒险作业,导致伤亡事故屡有发生。(4)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虽多,但执行不到位,许多规定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发包单位以包代管,在安全管理上对分包单位关心较少,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粗放,甚至连基本的安全要求、安全措施都得不到落实;习惯性违章无人制止,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不能提前消除,事故风险仍如利剑高悬。总体来说,分包队伍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加之发包单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管控不到位,分包工程安全风险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电网基建安全的潜在隐患,只有持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才能保障分包工程的安全。

2.1严把分包入口关

工程分包方式不合理,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分包管理粗放,分包队伍人员素质、管理能力、监督管控等方面严重不足,分包单位超能力承接工程现象突出,这些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加强源头治理,就必须严把入口关,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严格分包准入管理。(1)要认真进行分包商资质审查。分包商资质审查的重点在于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同类工程业绩。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所承接工程必须符合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2)要开展分包商安全能力评价,综合评估分包商承接工程能力、安全施工能力。分包商安全能力评价是在公司分包商资信评价的基础上,从资质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人员管理、机具管理等方面对分包商承揽工程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通过收集工程分包商的有关信息,评估其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防止超能力承接工程。(3)要建立分包商清退机制。分包商清退机制是对违法、违规进行分包作业或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以及违法、违规的个人及时予以清退的制度和措施。分包商清退机制是通过建立“黑名单”记录,实施安全“一票否决”。凡是安全管理不达标的,一律纳入“黑名单”,严禁在各类工程项目中使用;同时加强对分包商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动态掌握分包商施工管理能力、作业人员技能水平、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清退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和个人。坚决清退“资质合格、实际能力不合格”的队伍。

2.2强化分包安全管理

一些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粗放,关键岗位人员对自身专业领域的事故风险辨识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管控失责,安全管理效能低下,“人员到岗”与“责任到位”严重背离,现场风险因素“失察”、违章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事故防范“失责”。(1)要不折不扣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实践和事故已经反复证明,确保电力生产人身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严格执行《安规》,不能打半点折扣。对分包工程来说,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促使分包队伍人员从内到外都能认同安全规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知行合一,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能严格执行《安规》,只有这样,安全工作才能得以保证。(2)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项检修、预试、施工等工作计划安排,必须量力而行,保证在作业力量、管理能力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要从工作组织和管理制度上,坚决防止出现赶工期、拼设备、长期加班加点、疲劳作业现象。要按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预控、标准化作业要求,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方法清楚、安全保障措施清楚,严禁走过场。(3)要严抓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抓起,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让反习惯性违章成为硬约束,及时处理好不安全因素,将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2.3充分发挥关键人员作用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现场工作负责人或者班组长作为关键核心人员,是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安全工作基础的基础,工作负责人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全局的安全。具体到分包队伍来说,负责人通常也是领头人,其与作业人员有可能既是工友又是同乡的关系,往往在分包队伍中有很高威信。如果领头人能发挥正面积极作用,安全就会多一分保障;如果领头人起到负面消极作用,发生事故的机率会大大增加。国家电网公司通报的多起分包工程事故案例,就是由于负责人违章指挥,农民工兄弟冒险蛮干而发生的悲剧。因此要重点抓好关键人员特别是领头人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熟习安全规程,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提高责任心、原则性、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指挥能力;同时要以身作则,大胆管理,引导员工加强学习,增强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并带头遵章守纪,带领作业人员都成为安全明白人,才能做到事事安全。

2.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惩戒力度

安全教育培训能点石成金,是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分包工程安全的治本之策。以人为本,绝不应是一句空话。对分包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注意层次性、针对性,要针对分包人员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各异的复杂情况,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要根据每个作业人员具体从事的工作来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内容不在于多,但要实用,重点灌输生命安全意识,使每个人都能真正掌握必须具备的安全知识,真正做到达不到要求者不得上岗。同时要发挥经济处罚的指挥棒作用,制定并执行比如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一次罚款多少钱,将罚款用于奖励安全表现优秀的人员等既通俗易懂又能被普遍接受的政策、办法,引导和督促分包队伍人员遵章守纪。

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逐渐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也日趋规范,但在工程分包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每一位电网建设工程从业者来说,对待安全工作必须常存敬畏之心、戒惧之心,要勇于正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对症施治、查漏补缺、持续改进,为电力工程建设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童庆刚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一

为保障住宅区的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清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住宅区内(高层、商场、办公楼)所有业主(或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下同)拥有居住权和享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管理处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内楼宇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实施管理,并对部份实行有偿服务,费用从本体维修基金内支出,业主有合理使用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一、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房管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1)、住户如对室内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本区关于装修管理的一切规定,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防火隔热层和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及封堵通风口,不得用铝合金、铁皮、木板、钢网等封闭主阳台,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住户不得装设门牌(涉及商业用途),住户单元之外墙及窗户禁止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并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外墙装饰和防盗网、门窗的材料、规格形式,不得乱挂、乱搭、乱贴、乱画,违者处一百元以上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严禁改变阳台为卫生间、厨房等,严禁将阳台雨水管改为排污管,严禁私自改变室内外明暗电气管道及未经许可更换水、电、气计数表,若造成严重后,一切由住户负责。

2、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堆放危险物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1)、楼宇公共地方、住宅区绿化地、道路等不得摆放家私、物品,严禁停放车辆和鸣号,违者罚款一千元。

(2)、严禁传播黄色录像、黄色书刊,严禁在休息时间高声播放音乐、聚众喧哗、赌博、吸毒等活动,不能收留"三无"人员,违者送交公安部门收容审查。

(3)、严禁高空抛垃圾、杂物、倾倒污水,违者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导致堵、损坏,住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4)、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如枪-支-弹-药、炸药、汽油等。

3、为了使住宅区经常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住户应遵守公共道德:

(1)、禁止践踏绿地,破坏或采折花草树木,禁止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像,违者罚款一百元。

(2)、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及瓜壳,违者罚款五十元。

(3)、严禁饲养家禽、家畜,违者罚款一百元。

4、住户应按期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二、住宅区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l、室内部份由业主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面、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

3、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费中支出,人为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住宅区的水、电、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理处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管理处定期对住宅区主要的公共设施和房屋共用部份的养护规定如下:

(一)、公共设施部份:

1、上下管道、明暗沟、污雨水井、检查井,每年清理l-2次,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

2、道路;

3、绿化;

4、路灯;

5、供水、供电设施设备;

6、停车场;

7、公共建筑;

8、其他。

二、房屋专用部份:

1、屋面每年维修一次,四年中修一次,八年大修一次:

2、水池;

3、室内上下水主管、电线、电气、阳台护栏三年刷新一次;

4、消防水管、水箱;

5、楼梯间、墙面、扶手;

6、电子防盗门;

7、其它。

做到大修有计划安排,小修随时处理,房屋不破、不漏、管道不堵、公共设施机电设备运作保养良好。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国家、物业管理机构和户主(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综合楼、别墅、公寓等房屋提供的专业化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贯彻“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统一由西安市物价局审批。市属各县(阎良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县(阎良区)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审批。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收费原则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结合各自的服务范围,填写收费申报表,征求管委会(户主代表)意见后,附资质证书和委托管理合同,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四条 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管理服务费。含清洁卫生、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费用及供热水、采暖、制冷、电梯等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燃料、水电费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含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和采暖、制冷系统等定期养护和维修;围墙(栅栏)、道路及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支出的费用。

(三)代收代缴费用。指代收代缴应由住户自己缴纳的水费、电费、管道燃气费、城市居民清洁费和工商企事业单位排水设施使用费等。

(四)特约服务收费。含交通工具保管和应户主(住户)要求提供的搬家、运送液化气瓶、煤炭等劳务;个人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户门内水电管线设施、仪表的维修;报刊信函投递分发以及户主(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

以上第(一)、(二)两款和交通工具保管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批;第(四)款所列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户主(住户)同物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小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第六条凡由物业管理机构抄表并代收代缴的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执行。按实际耗用量计收费用的,应安装分户计量表。属于管线损耗部分,应合理分摊并向户主(住户)公布。

第七条边基建边入住的住宅小区,对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计收。因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超标准计费部分,不得分摊给户主(住户)。

第八条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销房和户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交纳住宅维修基金和不高于30%的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支情况公开。

第十条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机构,其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并开据发票。否则,户主(住户)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办法附表中暂未规定收费标准的,由物业管理机构与管委会或户主(住户)代表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机构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计收费用,任意估算加价的;

(三)不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二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场所使用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学校公共设施、场所包括:办公室、教室、各类功能室、运动场所、食堂、宿舍、所有建筑及相应设备配置等(以下简称公共设施场所)。

1、各公共设施、场所的功能是根据使用需求而特别施工建设形成,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任意改装、拆卸、移动、改建。

2、各部门使用人要本着爱护公物,细心使用与操作的原则,使用好、保管好各区域场所的设施、设备与教学用具。严格执行学校对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对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特别是故意损坏公物的要重罚。学校对各处室设施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总务处要定期检查、记录。

3、在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或未交付使用的场馆与设施,不得随意动用,有特别使用要求,要提前申报;其中小会议室、大会议厅须提前申请。

5、在使用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需要维修、维护,要及时报后勤处。属个人损坏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6、各使用部门及个人,各功能室、场所使用后要关好门窗、水电;对使用借用的物件要及时归还,如发现有未关好门窗、水电的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管理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所借物品器具有人为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7、各教职工都有义务在各自工作环境中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有故意损坏、破坏或下班未关水电、门窗的,有权制止也有义务管理。

8、各部门及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刁难,有问题要及时向后勤处反映,有错误要及时纠正,不得无理取闹。

9、各部门要针对各管理区确定出各室、各场所的责任人,负责自己辖区公共设施、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0、下班时间未能做好相应管理的将给予经济处罚:a、灯、风扇、未关水龙头长流水罚10元/个;b、门窗未关20元/次;c、背投电视、电教设施、空调未关30元/次;d、因管理不到造成校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e、每月出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处罚。

11、对于情节严重者在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于行政处罚。

12、以上制度望各部组教职工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协助搞好部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条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装饰板幕墙和面砖幕墙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墙和涂料幕墙每三年清洗、涂装出新不少于一次。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

(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公共设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七条

设置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其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和渠箱盖板等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损坏时,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并督促其修复。

第二十条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写、张贴。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洁,做到无积尘、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

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产权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有权查处部门,并提供执法证据支持。被告知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告知部门。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三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四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2、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1、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 物业安保服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 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  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或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五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page]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三)夜间营业的游泳场所水面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天然游泳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条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以下称大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活动中心现场和外围人员疏散通道畅通;

(四)根据大型活动的性质和安全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室内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一,在室外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并书面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监督管理[page]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跨地区举办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上述人数的规定,向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

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在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三)活动场地的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个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书面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时将决定书面抄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

大型活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接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page]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场地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公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场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治安安全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场所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游乐园、道路、广场、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宫(馆、站)、会场、庙宇(堂)等公共场所(含水上活动)组织临时性的,参加人数达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产品展览、商品展销、艺术博览、游园、集会、咨询、民俗和宗教等大型群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治安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的主办单位(人)和场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安全责任人,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凡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各项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维护活动场地设施和环境的完好。

第六条 组织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除党政军机关(不含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外,主办单位(人)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活动方案在举行活动的二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书面申请;跨区、县和参加人数达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应直接向市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主办单位(人)书面申请后,应根据维护治安、交通秩序需要,在十五天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发出决定通知书。

第八条 申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在未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前,主办单位(人)或场地管理部门不得发售入场票券。

第九条 对商业性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公安机关应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在活动期间派出警力,协同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及时处置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十条 对商业性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主办单位(人),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足够的管理人员及雇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持活动场地的秩序。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派出警力,以确保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三)未经批准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或不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致造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后果的,依法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许可或不许可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的决定和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在十五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区、县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

第三章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线路经营权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线路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四)拟聘用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冷、热线路搭配机制,通过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合理配置公交线路资源。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法定拍卖、公开招标条件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出具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发放线路经营权证。

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主城区外线路经营证权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第十八条线路经营权证包括经营期限、站点、路线、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二十条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办理车辆入籍手续;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投入的车辆发放营运证。

公交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30日内投入批准的车辆数营运。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公交企业可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区公交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交企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

(二)变更经营线路的;

(三)变更、设置站点的;

(四)变更车辆数量或者类型的;

(五)变更经营服务时间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交企业终止线路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不得终止经营。

主城区公交线路需要变更线路、站点及设置站点的,公交企业应当取得线路或者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更新车辆的,公交企业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公交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对线路路线、站点等进行调整:

(一)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调整的;

(二)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

(三)交通变化或者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四)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整,站点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公交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变更线路经营权证。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调整、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等情况,在征求公交企业意见后,置换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

公交企业申请线路经营权置换的,应当经原许可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公交企业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的,公交企业不得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临时接管公交企业线路:

(一)公交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终止线路经营,且尚未确定新的公交企业的;

(二)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

(三)公交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站场经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消防、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向站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终止的,不得终止经营。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交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三)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六)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七)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八)对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九)不得对驾乘人员实行经营效益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客运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公交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营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根据政府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的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度,组织公共汽车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重大社会活动;

(四)其他各种突发事件。

政府对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疏运义务的公交企业按成本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不得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线路经营权证不得出借、出租。

禁止下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情形:

(一)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的;

(二)车辆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的;

(三)车辆营运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企业直接支配的;

(四)向驾乘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的;

(五)法律责任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

(六)其他变相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公交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机动车辆,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交企业开行包车不得影响正常公共汽车客运。

第四十条公交企业应当依法与公交从业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调度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确保行车间隔合理;

(二)现场调度车辆,如实记录行车情况和数据;

(三)阻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技术检测不合格以及车厢服务设施不合格的公共客运车辆投入经营。

第四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三)报清停靠站名称;

(四)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五)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六)行驶高速公路时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

(七)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

(八)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十)遵守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和盲人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免费乘车。

政府对承担前款规定义务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经营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或者无票经营的;

(三)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害驾驶员、乘务员人身安全或者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物品乘车;

(三)不得损坏车辆设施;

(四)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票证;

(五)不得将优惠卡、免费卡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乘客,驾售人员可以不提供乘坐服务。

第四十六条公共汽车每年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审验结果载入营运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公共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位置标明票价、线路站点名称和经营起止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设置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中高级车标识、乘坐规则和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四)设置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五)无人售票车辆上有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公共汽车标识、设施特别是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正确使用。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站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公交站场布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专用站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

第五十二条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区一般按照300―500米距离设置;

(二)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50米;

(三)站名一致。

始发站和终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度亭、站牌、候车亭、座椅、停车位、洗车场、简易维护保养场地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使用、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维护标准;

(二)不得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四)公共汽车客运主站名应为地名、路名、街道名或者历史文化景点名;副站名可为重要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名称。

第五十四条公交站场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公交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

(三)维持站场良好秩序,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四)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五)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功能;

(六)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站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公交站场经营者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通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行使。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明事实。

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

被投诉人接到投诉处理通知后,3日内未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一)未按线路经营权证及车辆投放的要求投入营运的;

(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运的;

(三)转让、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四)出借、出租线路经营权证的。

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自撤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线路经营权。

第六十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一)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

(三)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六十一条公交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

(四)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营运线路、路号、站点、班次、营运时间、车型及车辆数的;

(二)提供不真实的公共汽车客运电子乘车卡数据的;

(三)不按规定从事包车经营的;

(四)公共汽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行驶高速公路未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的;

(六)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七)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不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的。

第六十五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车辆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营运标识或者安全标识的;

(二)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客运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四)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承担有关免费、优惠乘车义务的。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和乘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第六十八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二)擅自变更站名、站牌的;

(三)擅自以未经批准的名称命名营运站点的。

第六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交企业利用1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在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上,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价格营运,为公众提供乘用服务的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枢纽站场及其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途中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区县(自治县)有执法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十一条在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公共汽车客运可实行区域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市)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给投入专营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服务于专营线路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核发服务证件。未取得相应服务证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经营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具体线路、区域和期限;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经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的具体规定;

(四)票价报批办法,财务审查等有关规定;

(五)经营权的延长、撤消和转让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转让、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实行审验制度。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在一条非指定的线路上暂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城市公共汽车服务业务;

(三)在特殊情况下,中止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或部分线路的经营权。

(四)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派用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歇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歇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

经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缴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每期五年。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线路经营权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三)经营企业享有国家规定对经营公交事业的优惠政策;

(四)经营企业可以对加强、客运服务、安全行车等内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执行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标准,教育员工安全行车,规范经营,热情服务;

(四)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

(七)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外跨行公路营运的,必须缴纳公路规费;

(八)保持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

(九)保持车辆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持车内外整洁;

(四)为乘客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权利。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后续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站牌;

(四)未经批准在站点设置广告;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行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擅自转让、转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

(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经营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倒卖《线路经营权证书》、《营运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营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每辆车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歇业等有关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乘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不执行核定收费标准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的,每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运业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公共汽车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七

一、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职能部门负责人分配,按时上岗,不迟到早退,不随意脱离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办理请假手续,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必须熟悉和掌握车库内的“各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以及车库内的消防装置和消防器材,合理安排停车车位。

三、必须熟悉和掌握客户单位长期停车证,临时停车证,以及车牌号,认真做好车辆进出入库记录,上下班做好交接-班的交底工作。

四、严格按公司制定标准收费,热情为客户导引泊车,对进出的车辆必须认真察看并作记录,车辆出口时须做到打铃示意。

五、严格执行消防条例,禁止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滞留车库,必须做好车库内及车库周围的环境卫生工作,始终保持车库道口的畅通。

六、车库内严禁吸烟和乱扔杂物,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一切火警苗子,以及有损伤、碰撞车辆的情况发生,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车库外下车,严禁无关人员滞留车库。

七、在工作中不能认真负责,受到客户的批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失职造成车库的车辆损坏、火警、事故等过失,不服从职能部门调配等,视情节轻重予以酌情处理和处罚,产生严重后果者作辞退处理,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车库考核达标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职能部门分配。

2、必须熟悉和掌握“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合理调度停车泊位。

3、正确导引泊车,认真做好车辆出入库记录。包括固定车辆,注明车牌号、时间。

4、严格财务纪律,按规定合理收费。

5、各项记录清晰,交接明白。

6、对车辆定时巡逻检查,保持车库道路畅通。

7、严格掌握消防条例,严禁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滞留车库,乘车人员严禁入库,一律在车库前下车。

8、保持车库及责任区的环境整洁卫生,不得让客户在责任区内清洗车辆。

9、违反上述规定,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于20—100元罚款,造成损失除赔偿相应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作辞退处理。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员工,按不同事迹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条质量有贡献者。

2、在服务中取得优异成绩,受到租户、商铺好评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3、严格开支,爱护公物,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5、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6、讲文明,做好事,维护团结,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者。

7、拾金(物)不昧者。

(二)、处分:

对违纪员工按其错误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详情内容、参照各工种、各岗位员工处罚细则执行。

一、搞好公共卫生和绿化保养工作,努力创造整洁、舒适的办公氛围。

二、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必须自觉的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班分配,按时上岗。

四、每天疏理花木,清理绿化带的垃圾,适时进行浇水、护理、灭虫。保持绿化带的枝叶茂盛。

五、发现绿化带花草不足,要及时的进行补绿工作。

积极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有关法规。根据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大厦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1、提高警惕,随时注意检查周围的火险隐患,发现异常情况要追查到底。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完好性。

3、每天检查楼梯通道,保证其畅通。

4、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杜绝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事情发生。

5、熟悉火灾应急、自救措施,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了解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6、遇到火灾立即组织参加现场的扑救及报警工作,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将火灾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7、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起火原因,积极提供线索。

8、在火灾发生过程中,保护现尝维持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9、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熟悉“火灾报警区域控制器”的使用,发现火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

一、来公司办事和访客的车辆一律停入车位,不得随意停放在其它任何部位。

二、车辆进出车位,须听从车管员的指挥,下坡时减速带刹,摩托车在上坡口方可发动引擎,以保安全。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车库,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四、各种车辆应分类有序停放,提醒客户切勿遗忘随带物品,并加锁防窃。

五、车管员实行24小时服务,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防火、防窃工作,做好交接-班手续。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十八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航空运输业迅速扩大,航空运输也成为了常见的交通方式之一,由于航空运输的模式是在空中飞行,这样就受天气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所以,近些年来看,航空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大家所关注。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的同时航空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民航的安全问题,基于此种情况,作者针对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提出自己的几点浅见。

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手段对飞机飞行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便保证飞行安全和飞机有秩序的飞行。在飞行路线经过的空域划分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等,并按管理区的不同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同时在管理空域内进行间隔划分,飞机间的水平和垂直方向的间隔构成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由导航设备、雷达系统、二次雷达、通信设备、地面控制中心组成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从而完成监视、识别、导引覆盖区域内的飞机的工作。

和发达国家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相比,中国的空中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同时关于空中管理的技术手段还有待提高,并且对空中管理制度的评价机制还未健全。基于此种情况,我国针对空中交通管理的现状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如下。

2.1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空中交通管理设备

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经验比我国的空中管理经验要成熟很多,自然设备上也比我国的设备要先进很多,同时,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比我国的科技水平高出来很多,所以,直接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空中交通管理设备,是提升我国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先进程度的方法之一,同时也加速了我国空中交通管理能力的提升。

2.2学习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我国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

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比我们国家空中管理制度的建立早了很多年,所以无论是技术还是经验都比我们成熟很多。所以,学习发达国家成熟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是完善我国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的捷径之一,从而使我国的空中管理能力得到逐步地提高。

我国的空中管理设备大部分都是引进自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由于本国自行生产的空中管理的设备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们只有依赖发达国家的产品,但是在我们使用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设备同时我们也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比如,不同的语言系统造成对我国的工作人员对其产品的理解不够透彻,不能够很好的运用,同时,发达国家对于核心的技术都是采用保密措施的。由此可见,加大我国空中管理的科学技术的研究的力度,争取早日研发出属于自己的空中管理的高科技设备,是提升我国空中管理能力的必经之路。

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是一个纷繁复杂、难度系数非常高同时又是不能有丝毫失误的工作。因为制约着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因素、沟通问题、飞机的检修问题等等,但是只要有一个不良因素的存在都会为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埋下不安全的隐患,下面是对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因素的详细叙述。

3.1天气因素

良好的飞行环境是飞机得以安全航行的基础,所以天气环境的好坏是制约民航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最主要因素。所以,如果没有良好的天气和适宜飞机飞行的环境,即便有再先进的空中管理设备,再高超的驾驶员的驾驶水平,也是毫无用处,不能航行的。

3.2航行中的机组人员和地面的工作人员沟通不畅

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一定要和地面的工作人员时刻保持联系,以确保地面对飞行中的飞机各方面的情况都能清楚掌握。有时,由于飞机机器设备的故障或恶劣的天气环境,都会导致通讯信号的不良,从而使机组人员无法和地面的工作人面进行有效的沟通,使处在危险中航行的飞机不能得到专业的指挥,也无法通过地面工作人员的信息传送了解地面的环境,这也是制约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3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飞机都是要定期进行检修的,所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决定了飞机的检修质量,如果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过低的话,就会给飞机的安全飞行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所以,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4驾驶人员的身心健康水平

文章主要侧重驾驶员的心理健康程度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因为但凡能成为驾驶员,身体一定都是非常健康的,因为驾驶工作是一项十分耗体力的工作,如果身体素质不行,就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由于驾驶人员如果存在心理问题不容易被发现,所以,这才是飞机不安全航行埋下了隐患的因素。近些年来,因为驾驶员的心理问题引发了很多飞机的安全事故,没有给人民的人身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驾驶人员的身心健康水平也是制约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5对地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航行中的飞机是通过无线信号和地面进行联络的,尽管科技再先进,信号的终端也都是需要人工进行操作,但凡人工操作就难免会出现失误。而在所有的航空事故中,因为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航空事故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因为地面的工作人员要对机组人员进行时时追踪,所以,就要求地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得有丝毫的马虎,精神要高度集中。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地面的工作人员觉得已经对这些工作内容非常娴熟,从而每天麻木地处理工作中的事宜。所以,民航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地面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完善对地面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使地面工作人员的薪资和工作成果相挂钩,这样才能端正地面员工的工作态度,使地面的工作能够有序有效的展开,减少航空事故的发生,为飞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

总而言之,要想民航空中管理能够安全运行,不仅要分析制约民航空中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比如,天气因素、和地面沟通问题、飞机的检修问题以及地面工作人员管理的问题等等,因为只有了解这些因素,我们才能对这些引发飞机安全事故的因素加以防范,减少航行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也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空中管理经验,同时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空中管理设备,只有这样促进我国民航空中管理的安全运行,才能为我国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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