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控诉申请书(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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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控诉申请书(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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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控诉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居民,现住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居民,现住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原上诉案由:______诉______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______于20____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______诉____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______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______市人民法院“(20______)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______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三

被申请人:_____

请求事项:_____

请求法院依法批准申请人撤回因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撤诉理由:

申请人与__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收到贵院的'通知后,经过贵院同志和其家属的教育,主动向申请人认错,请求申请人给予改过的机会。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成长,决定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批准。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个人):

被申请人(企业法人):

申请内容:判决或者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

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xx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xx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xx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xx,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地址: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

(是公民的.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是法人单位的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申请人因不服(何行政机关的何种处理决定)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你院受理,现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理由:

以上申请,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x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邮编。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

提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二审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

提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请抗诉。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相熟。x年9月30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屋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借款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时间为x年9月30日至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偿还所借款项,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抵押,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遂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6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申诉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申请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务人,故在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

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年7月19日审理()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庭审中,明确否认存在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因此,认为三利公司已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承担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三方之间构成债务转移系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抵押协议而非借款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于x年9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名为《抵押借款协议》的合同,但合同双方主体均没有借贷合意,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主观意愿,被申请人也没有将款项借予申请人的意愿,所谓的“借款”更没有从被申请人处移转至申请人占有使用;该协议的重点在于抵押担保,即申请人用其自有房屋产权对被申请人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该笔60万元的款项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借款项,亦非申请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务。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务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申请人的债务移转给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该《抵押借款协议》系三方债务转移下的借款协议,二审法院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系抵押合同关系

经申请人的再三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同意作证,证明申请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非申请人本身向被申请人借款,而且实际上三利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笔60万元的借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抵押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合同关系。

三)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1、原判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

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务转移,但事实上申请人只是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不管是何种法律关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利害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即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乃至二审判决错误。

2、本案一审二审中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代理资格不适格

作为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其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即本案被申请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代理律师,而本案申请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60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转移给本案申请人的则应当由本案申请人偿还;若本案申请人仅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则该偿还责任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回避而不应当为本案申请人代理。

四)原审判决案由确定错误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抵押合同纠纷

从《抵押借款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确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协议双方均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该笔60万元款项的实际流转;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所借60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当为抵押合同纠纷。

五)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证据,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时间至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x年01月30日止,在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

x年12月12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__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现住______________区。

被申请人:______

地址:______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__县人民法院(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是公民的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是法人单位的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申请人因不服(何行政机关的.何种处理决定)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你院受理,现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理由:

以上申请,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戴××,男,x年9月1111日生,住泰兴市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泰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裁决,驳回原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认定事实重大失实,完全是是非颠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实与案情。

1、申请人中标河道疏浚工程。

申请人戴××原在家务农,上有双亲,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压力而外出打工。x年底,因偶然的机会,申请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亲友的帮助下,经过努力得以中标了一小部分工程。01年12月,戴××以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义与x县北淝河治理指挥部签订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约定:河道施工段长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单价5.1元/方,总价款134155.5元。

2、转包给郭××。

为履行上述合同,申请人与郭××于x年元月9日签订转包协议一份,约定郭××用挖掘机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后单价为4.4元/方)。

3、戴××工段不适宜挖掘机施工,郭××转至陶延胜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机按约开到了现场。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过烂,不适宜挖掘机施工,勉强施工需加价,双方未能谈妥。恰因附近褚集乡陶延胜工地需要挖掘机,郭××即转至陶延胜工地,申请人的工地则改由泥浆泵施工,为赶进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xx县土方机械化施工队的挖掘机完成,申请人为此支付该施工队47800元(单价5元/方)。同一时段内,郭在陶延胜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据(申请人已作为书证提交法院)。期间,郭××妻子赵×因煤气中毒,曾在褚集乡卫生院治疗。

此后直到x年,双方无争议。

4、双方产生矛盾。

x年,郭××妻子赵×与申请人戴××妻妹祝小兰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祝小兰被赵×打伤后诉至法院,泰兴市法院判决赵×赔偿祝小兰医药费等近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了张贴封条、查封房屋等强制措施,给赵×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由此,郭××与戴××积下了怨仇。

5、诉讼与判决情况。

x年,郭××凭当年的《协议书》唯一的书证,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的情况下,泰兴市人民法院仅凭与郭××有雇用关系的几个证人的主观性证言,采用荒唐的逻辑,认定郭××履行了协议,并判令戴××给付全部110000万元工程款(见泰兴市人民法院()泰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戴××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在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郭××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这些证人作证的情况分析如下:

(1)刘某。当庭陈述:“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这个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结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长。”(见一审卷宗p81-81)。事实上工段长200米,x年4月底才结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说明已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陶延胜的工段是80多米长。

(2)罗某。原告郭××问:“工程上我的老板是谁?”答:“姓陶的。”原告当庭纠正:“工程后期是姓陶的负责。”且不说原告当庭纠正的行为已构成干预诱导证人作证,单凭罗某当庭回答“老板姓陶”,已足以证实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

(3)卢某。“x年12月底,签订合同后,挖掘机是我送过去的,以后正常施工后我回来的。”可见卢并不清楚以后发生的事。

(4)季×。自称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总”,陈述“戴××夫妇承认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机。”事实上,季×并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职工,更谈不上副总,季在这一点上已说了谎。为什么要说谎呢?无非是为了圆上后来的谎言!季所知道的情况从哪里来的呢?是听戴××夫妇讲的,这叫传来证据。这样的证据如果可以采纳的话,那么申请人戴××可以找到100个乃至更多的人对他们讲“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万元未还”,并且请这100人当庭来证实“他们确实听戴××讲过这样的话”,法院会不会采纳这100人的证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案件事实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规则规定认定事实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这一事实而言,刘某的证言具有很大主观性,且与其它证据相矛盾,甚至有伪证嫌疑,达不到“高度盖然”标准,更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仅凭刘某证言来认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部分证据系伪证。

原一审证人季×良心发现,现已写出书面证词,承认自己是在郭××承诺给予4万元好处费的诱惑下作了伪证。

季愿意出庭重新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四)出现了新证据。

罗某补充写出书面证词,证实施工地点是在安徽褚集乡,没有到其它工地施过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胜的工地。

罗某愿意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二、原一、二审判决根本上是错误的判决。

(一)行业习惯、社会常识、与人之情理

1、挖掘机行业的习惯告诉我们,挖掘机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机械磨损三部分构成,挖掘机施工行业的惯例一般是机械磨损和人工工资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费必须先行支付。

2、社会常识告诉我们,没有哪一个施工队伍在完成施工两三年后,工程款还是分文未付!更何况机器还要消耗柴油。全社会几乎找不到这种情况,即使找到,也会有结算文书或欠据在手!

(二)证据分析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当是:主张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郭××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务。工程施工行业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计算有一些常规的做法,按量计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签单、按时计酬的是出勤表、整体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决算报告或结算后形成欠条。这些常规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张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当按行业规矩提供相关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是伪证,更重要的是,原审判决是一份荒唐至极的判决,是一份极不公正的判决,是一份是非颠倒、黑白混淆的判决,是人为制造的错案。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还申请人清白和公正!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二

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唐县供电公司

单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当天审査并询问申请人后,受理了申请再审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于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至今未果。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依法撤销该裁定。

二、此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

4、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5、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并撤销(20xx)民申字第1717号(以下简称1717号裁定或1717号案)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5日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xx)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的规定。错裁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请人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申请人再审的合法请求。

20xx年断电后至今,申请人因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所致,全部库存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实处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职工停发工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因果关糸而言,责任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请求事项二、1—5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材料详见《民事再审申诉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及提交材料清单、举报投诉书等材料(附后)。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特此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三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xx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xx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娱乐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四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杭西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局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五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

申请再审人___与被申请人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__省__市__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___年__月__日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对被申请人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__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与被申请人___从__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与被申请人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额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高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之间债务存在高额行为。被申请人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额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与被申请人___之间的高额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六

职务: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据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本案被告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的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_______________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七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____于____年7月1日起到申请人处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750元/月。申请人为____缴纳了社会保险费。____于同年9月5日发生工伤事件,经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

本案经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了琼劳仲裁字[____]第227号仲裁裁决书。____不服该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____)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向____支付护理费4333.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7.2元、工资5426及经济补偿金1356元,共计45691.51元。

二、向____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1万元。

三、驳回____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____年12月23日作出了(____)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____)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____)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三、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____)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____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64875.07元,共计174875.07元;四、驳回上诉人____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解释》第12第1款规定明确了职工因工伤而产生的损失只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否定了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即排斥了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大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转移风险,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就会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该规定完全符合创设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负担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理应得到适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与____之间存在劳动关系,____受伤的情形经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就工伤保险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解释》第12第1款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五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之规定,对于____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二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____的上述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不予支持。但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却排斥《工伤保险条例》及《解释》12第1款的适用,依据《解释》第18、25、28条规定予以支持。据此表明,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相互矛盾的,完全与《解释》12第1款的规定相悖。

退一步讲,即使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问题,也应采取补充模式而不是兼得模式,即不能重复赔偿。本案中,____是工伤伤残五级且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____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处的“三金”是对____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及生活来源部分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其本质上与《解释》规定的侵权法意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是相同的。因此,二审判决在支持____上述“三金”的基础上又支持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双赔,这显然与《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的补充模式相悖。

因此,二审判令申请人向____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该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令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法规调整,据此得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理由有,其一,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因工致残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而法医学伤残鉴定是对人身损害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二,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法医学伤残鉴定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来对人身器官损伤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其三,鉴定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解释》第25、28条规定,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赔偿权利人须证明其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从____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并没有证明其伤残等级为五级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其提交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海南省从业人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工伤保险范畴,不能据此认定____伤情为法医学伤残等级五级。另外,____在一审时并没有提交任何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二审询问过后,____才提交户口簿、东方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证明书,这显然不是新的证据,法院依法不应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____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者,从一、二审判决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说理内容看,其得出的赔偿数额并没有按照《解释》第25、28条所规定的“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计算,而是按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标准进行计算。据此而得出的赔偿数额显然是错误的。

因此,二审法院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同于法医学伤残等级,并据此而不分伤残等级地判令申请人向____支付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____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所规定“存在精神损害”及“伤害后果严重”的证据材料。另外,根据该解释第10条规定看,即使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也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而从受诉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看,其判令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显然过高。

因此,二审判决在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令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错误的。

一审时,申请人出示了聘用员工登记表、试用同意书、试用期满考核表、员工培训及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考核实施办法、薪资结算表等证据,证明了____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850元/月及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工资的事实。另外,在劳动仲裁期间,为了查清____的工资标准,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一名员工陈某(与____同一工种)做了一个调查笔录,该笔录证实了陈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是850元/月以及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员工工资。但该委不准许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复制,为此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提交了调取该笔录的申请,但一审并没有依法调取。在二审期间,申请人也依法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该院同样没有调取。而根据《劳动法》第46条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上述证据足以证明____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850元/月的事实。但二审法院却断章取义地以申请人出示的工资表没有____的签名进而全盘否定了____工资标准为850元/月的事实。从《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可知,申请人以1011元为基数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地税机关核定的,据此不能证明____的的实际工资就是1011元/月。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____工资标准为1011元/月并进而判令向____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八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法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签名盖章: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控诉申请书篇十九

民事诉讼各种申请书(范文)1.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又称诉讼保全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出现紧急情况或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发现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出现或可能出现转移、出卖、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手段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时所提交的书面要求。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可以以“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诉讼保全申请书”直接作为标题。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姓名及职务。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同。

(三)请求事项

简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查封其财产等。

(四)事实与理由

这是申请要求成立的依据。应简明扼要地写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过程,并写明请求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五)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鬃人民法院”;署名申请人(单位)名称;申请的年月日。

(六)附项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应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户: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

此 致

鬃鬃人民法院

附:1.书证:名称、件数; 2.物证:名称、件数; 3.证人:姓名、住址等。

申请人:鬃?span lang=en-us

鬃年鬃月鬃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

财产保全申请书例文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第三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安门大街鬃号;

法定代表人:赵鬃,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国路鬃号;

法定代表人:朱鬃,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7月12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请求目的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冻结账户上的存款(被申请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鬃分理处;账号:鬃鬃鬃鬃鬃)。

2.如果以上账户存款不足,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奔驰”轿车一部(1993年款560型,黑色;车牌号:京a鬃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住宅楼一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人民币560万元,被申请人分三次将工程款给付申请人。合同订立后,申请人依约按质按期完工,该住宅楼已于2005年4月投入使用。然而,被申请人却以款项紧缺为由,曾分六次给付工程款482万元,至今仍欠申请人78万元工程款没有付清。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其欠款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款项往来票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为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同时向你院提出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 致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永林建筑工程局第三公司 2005年4月18日 2.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诉讼参与人对于犯罪、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证据,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国家执法机关将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痕迹、物品的特征和证人证言等,采取笔录、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绘图等形式予以固定下来而提交的文书。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首部

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构成。

1.标题。写明“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情况,如当事人系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则写明单位全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等情况。如委托代理人,则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情况。

(二)正文

正文包括申请事项、申请理由两部分。

1.申请事项。写明申请保全的案由和具体事项。交代清楚需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

2.申请理由。写明标的物长期放置将会发生的结果(或后果),原因应具体详细说明。必要时写明申请措施,保全措施应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三)尾部

尾部包括呈送单位、落款。

二、证据保全申请书格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此 致

鬃鬃人民法院

申请人:鬃?span lang=en-us

鬃年鬃月鬃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例文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海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光华路?号;

电话:8745鬃鬃;

法定代表人:张鬃,男,35岁,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鬃,女,38岁,副经理。

被申请人:元凯股份公司;

地址:沈阳市光华路鬃号;

电话:7854鬃鬃;

法定代表人:何鬃,男,48岁,董事长。

申请事项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申请诉讼证据保全。

申请理由

因可以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证据的购销合同供货样品有可能被藏匿,该证据现存放在被申请人处。为此,特申请法院对上述证据实施保全。

此 致

沈阳市维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鬃 2006年7月19日 3.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的一方发现法庭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向法庭递交的要求回避的文书。其内容结构为:

一、回避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以“回避申请书”作为标题。(二)正文

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因何案件现由法院何审判庭审理。审判庭的何工作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何关系,可能影响审理的公证,要求回避。

(三)结尾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写明其业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 致

鬃鬃人民法院

附:证据名称、件数。

申请人:鬃?span lang=en-us

鬃年鬃月鬃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回避申请书例文

回避申请书

刘?杰诉我房产纠纷一案,现由贵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宋?辉独任审判。我请求另换审判员承办此案。

事实与理由

审判员宋?辉与原告刘?杰是姑表兄弟关系,常有来往。两人虽非近亲属,但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条件,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本案由其承办,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特依法提出回避申请,请贵院换员审理,以确保判决公平。

此 致

大石桥县人民法院

附:1.证人王鬃证词原件一份;2.王鬃住永昌镇和平街鬃号。

申请人:陆鬃 2006年5月28日

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一方向法院起诉后,被告认为受诉法院不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请求受诉法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书面文书。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作为标题。

(二)申请人和对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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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毁损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

申请人: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http://b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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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男,壮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人的xx遭受损坏的经济损失作物价评估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为了确定被告**损坏申请人xx的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xxx遭受损坏的经济损失作物价评估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x,女,汉族,19xx年12月26日出生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xxx路xx—xx号x幢xxx室;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位于苏州市xx花园x—x—xxx的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情况经行评估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苏州市xxxxx有限公司损害赔偿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该房屋由于苏州市xxxxxx有限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下水管道的堵塞、水流不畅而被浸泡,屋内狼藉不堪,申请人房屋装修和财物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因此,特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装修损失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苏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7594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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