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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确认申请书篇一
住所地:
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将强制执行款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与被申请人________强制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处理。现特向贵院申请将该案执行款______元转入申请人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资质确认申请书篇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有限公司系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建安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现有员工100余人,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50余人,其中工程师8人,助理工程师等初级职称42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4人, 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各类主要中大型施工机械和工程质量检测设备30余台套。
在此报上公司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特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的企业资质,诚请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级领导审核批准。
此 致!!!
20xx年x月x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我公司现申报物业服务企业 三 级资质,申请书、相关信息内容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我公司通过《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贵局申报。
本公司保证上述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不实,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请贵局依法审查,有关行政许可文书通过《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送达我公司。
(申报企业盖章)
20**年 10月 20日
物业资质申请书一:物业资质申请书
___________市房产管理局: 本申请单位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根据建设部125号令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相关规定,现依法提交要件齐全完备、内容真实合法、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获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请予以受理和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
递交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三
被确认申请人: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字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20xx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字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字[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字[xx] 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四
本文目录。
被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被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2、确认新安县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确认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34590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事实及要求赔偿的理由:
一、确认申请人因追索劳务报酬,早已依法取得执行人主体资格。
新安县人民法院在[xx]新经初第83号案,是因为xx年11月13日,申请人作为湖南岳阳双猫植物油有限公司(简称双猫公司)的采购员,在经手办理煤碳采购业务时,造成了11万元押金无法追回而引发的诉讼。案发后至xx年底止,双猫公司为追回押金花费了诉讼费、差旅费等数万元。此后,双猫公司无理追究申请人的个人责任(当初双猫公司在起诉书中为了强调陈碧波的个人责任,亦将其列为“当事人”,详见诉讼卷p1),将全部债务均转嫁给申请人,自此扣发了申请人此前应得的业务提成款18万余元,并停发了工资,只是授权申请人(作为全权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将款项追回后抵付劳务报酬。xx年双猫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进入清算程序,双猫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由申请人享有该案中双猫公司的权利。即申请人已依法取代了双猫公司成为申请执行人(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提交法院)。在确认申请人xx年8月6日明确以当事人的名义向洛阳中院提交《请求追加段丽霞为被执行人,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报告》后,法院没有对执行主体变更等依法作出裁定,可能也正是由于确认申请人“难缠”,宁可继续违法,也不愿意赋予申请人一个有利于主张权利的身份。
由于8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xx年起实际上就已由双猫公司变成了确认申请人,83号案执行错误的受害主体是确认申请人个人,并非已经消亡的法人单位双猫公司,因此确认申请人具有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两级法院未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本身就是违法的。
1、该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法院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而且使黄金凤、段丽霞在该案审理期间通过离婚方式分别转走的、可用于还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90万元以上(段证实黄借机转走了47万余元财产后才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段所有)。该案本可以得到足额执行,但从一开始就由审理法院造成了对判决难以执行的局面。
2、该案经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院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无专人执行、没有执行笔录,即没有实际的执行行动。特别是当黄金凤于1999年7月在商丘涉嫌诈骗被关押在监时,确认申请人多次请求并经新安县人大多次催促新安县法院去提审黄金凤,以便查清财产状况和采取执行措施,但有关执行人员却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反应,并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进行搪塞。此后黄金凤又已神出鬼没,找不到人了。再次丧失了执行良机。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经洛阳中院纪检部门根据中央纪委、河南省高法的有关指示精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xx年6月11日印发了[xx]90号通报。
3、xx年洛阳中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后,xx年3月14日的12.6万元徐州王酒抵债问题,该院执行局有关人员违法拒绝确认申请人“三证齐全、评估拍卖”的主张,认为确认申请人应无条件接受,而且认为该案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额执行,只能以总额16万元了结。因确认申请人坚持依法评估拍卖和全额执行,造成有关人员“了难”不成,该案被再次撂到了一边,不但一直没有对继续对黄金凤(其在商丘市梁园区京广小区4栋4楼的有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且已扣押的12.6万元徐州王酒也不知去向,从而导致了xx年12月17日送达的(xx)洛执第366号裁定所称的“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
其实,该案最终到了无法执行的地步,并非裁定书所称原因,完全是法院违法执法所造成的后果。不说黄金凤在商丘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12.6万元徐州王酒就说明了一切。
显然(xx)洛执第366号裁定所称的原因是臆造的、是与事实不符的欺上瞒下的说法,同时也是试图回避已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违法裁定。但法院违法解除了已经扣押的12.6万元徐州王酒、且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继续坑骗确认申请人的事实已无法否认。
洛阳中院此等作法不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等规定,而且显属徇私舞弊和继而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4、洛阳中院对确认申请人关于《请求追加段丽霞为被执行人,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报告》(xx年8月6日)置之不理,没有将段丽霞追加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77条的规定。因为生效判决已认定黄金凤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且当年其妻段丽霞任该合伙企业会计,即黄金凤、段丽霞以夫妻共同财产入伙、又共同参与经营,且诉讼卷中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该企业“为集体所有制”、“由全体成员集资”(p20)、“从业人数合计8人”(p31),无疑段丽霞是该企业必然的合伙人,况且该案诉讼期间黄与段离婚由段拿走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价值在47万元以上)。
5、新安县法院[xx]新民再第2号民事裁定,是两级法院的相关人员在玩弄对付确认申请人的违法手段时所作的枉法裁定,但却再次证明了其必然要承担赔责任。
该裁定虽然是法院试图找出某些法律上不能执行的托词,但适得其反的是,这恰恰进一步证明了法院的违法行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旨在玩弄法律推卸责任的枉法裁判,难免陷入两难逻辑境地:
假定该裁定合法有效,不仅该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案在xx年以前,新安县人民法院已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使犯罪嫌疑人进了“法律保护箱”,对此案不会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xx年以后的xx年——在xx年的刑事追诉期超过了一年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这意味着新安县人民法院可以既让xx年前就已进入了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了了之,又保证了已无法对黄金凤等人再追究刑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使得权利人两头落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如及时移送,被铁碗追脏后,就不会有今天的损失(财产不会被非法转移)。
由此可见,若裁定合法有效,则证明原审法院因违法审判、且拒不移送和让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转移走全部财产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表明在超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后再移送,就应追究法院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该裁定不合法,如前所述,该院已没有任何理由回避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是有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枉法裁定。
事实上,无论黄金凤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在目前情况下(即已经超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后),新安县人民法院对[xx]新经初第83号案裁定驳回起诉,是极端错误的,同样属于枉法裁判。
首先是对审判监督权的滥用。对于xx年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在xx年后的xx年引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作为再审时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一出戏弄法律的滑稽剧。
根据上述因法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照《国家赔偿法》根据上述因法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xx〕10号)第十一条第九、十、十五项等规定,洛阳中院及新安县法院应对确认申请人的下列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差旅费。
岳阳至新安、洛阳、郑州、北京至xx年2月底止共88次,1978天(催办执行和抵制、控诉违法行为上访、申诉),已实际花费差旅费26万余元。
3、误工费。
自xx年12月至xx年2月底止,误工费总额116090元。
4、违法执行导致确认申请人上访期间,露宿街头、饥寒交迫从而染上和引发黄胆干炎、糖尿病等许多疾病的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及其它损失100万元。
直接损失合计在1934590元以上。两级法院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在中央有关部门数十次批办下,直至xx年3月25日,确认申请人才从市政法委拿到了区区11万元,尚不足实际损失的零头。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确认新安县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xx]新经初第83号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行为违法;并确认两法院对确认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34590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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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申请人:姓名,性别,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1999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
合同。
》,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
协议书。
》,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此
呈: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双方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 xxx年 x月x 日经xxxxxxx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见附件1附后). 现请求xxxx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劳务纠纷于
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
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现请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
日资质确认申请书篇七
镇村农业社: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原因,自愿把自己在荣县双古镇村社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号,户主为_________________;共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__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_________________亩(其中田_________________亩,土_________________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八
一、申请对象
由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核发和管理资质的企业。
二、受理部门
1、注册在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的企业由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具体为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处、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管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处、常州市新北区建筑工程管理中心。
2、注册在钟楼区、天宁区的企业由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直接受理材料。
三、
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以供核对)1、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注册资本金变更
(6)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本金变更)。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6)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12)企业在常州建筑市场信息网审核入库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的汇总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材料。
3、企业经济类型变更
(6)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12)企企业在常州建筑市场信息网审核入库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的汇总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材料。
4、企业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变更
(2)人员任命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人员工作简历(从江苏省监管平台中打印)、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负责人提供)、身份证、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材料;(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并核对原件;
2、手续齐全后,建管处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通过后,三级资质企业可即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换证,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出具意见后上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变更同时必须把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相关数据做好变更。
注:
2、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可持我处出具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自行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换证。如需我处代为办理的企业,须以我处的实际工作情况为准。
3、企业信息入库审核后,已审核的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均可不提供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可在“下载专区--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中下载。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九
负责人:_____________
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位于_____________项目部,从事木工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上午10:00左右,刮起了大风,申请人被大风刮起的一块木板砸到右腿上,工友__________及其他工友将申请人送至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就诊,经该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右侧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
出院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被申请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申请人无奈特向贵委申请仲裁,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区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月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敬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十一
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住所-----------------,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年7月几号到被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小件班从事钻床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工资,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受被申请人管理,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致
章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年3月15日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十二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月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潘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xx县xx镇腰庄村9组村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正定县恒山西路000号 法定代表人:韩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5月23日经老乡介绍来到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工地上务工,20xx年6月7日早上上班走到该工地地下室门口时带班长张叫申请人清理地下室模板,清理完毕后又让申请人把墙上的模板撬下来,在撬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从铁管上摔下来,随即被工友们送往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河北省人民医院诊断确定,申请人构成腰椎骨骨折,发生该事故后工地上给医院交了11000元后就停止了与申请人的联系。申请人多次与工地负责人陆经理联系,其表示申请人受伤住院与工地摔伤无关,申请人与其多次协商无果,由于无力负责沉重的医疗费用,现只得回家养伤。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潘
20xx年12月20日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___年____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____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资质确认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效。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方式订立仲裁协议,内容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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