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约定,它规范了交易的各项条款和细节。在合同中设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管辖法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一些合同样本,请您查阅。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一
地址: 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二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史小富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6月3日,原告史小富与被告沈小跃、王小华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对即将要进行的钢材交易进行了约定,尤其是对欠款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及钢材的质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由于签订合同时交易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钢材的规格、数量以及价格以送货单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xx年6月5日、6月14日和6月16日分三次共向被告供应价值为969000.2元的钢材,被告负责签收了货物,即意味着其对钢材的规格、数量、单价以及厚度进行了确认。但是,截止20xx年6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24000元,尚拖欠货款345000.2元一直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其共同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充分证明两被告是共同做生意,送货时被告沈小跃签字确认的行为对王小华有约束力,原告有理由相信沈小跃签收货物王小华不持异议,因此我们认为,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时,由于被告称其近期资金周围困难,要求原告允许其存在适当欠款,双方明确约定,欠款按照送货单上金额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资金占用费,欠账期限为两个月,如超出二个月,按照欠账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
鉴于《销售合同》中约定资金占用费的比例较高,因此本次诉讼中,原告方已经主动降低了资金占用费,只是主张了二万元,恳请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基于其个人原因,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建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三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地址:东莞市长安镇xx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东莞xx眼镜厂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长安镇xx第六经济工业区。
答辩人收到东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清楚。所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而是其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
1、上诉人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公约》、《报价单》合法有效,还有相应的送货单、对帐清单等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诉人理应支付加工费37848.9元人民币及其逾期利息。
2、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案号为()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号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其中认定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于1月26日交付的半成品没有损坏,所退回的贷物不存在损坏料件及修复。法院已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现在上诉人又重新提出相关诉请,请求赔偿料件的'损失费用19377.25元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已经验收了相关加工的产品,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1.上诉人在送货单上的签名确认证明其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验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质量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举证不能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其负有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
2。上诉人提供的物料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被上诉人经检验,发现上诉人所送的物料不符合约定时,多次通知其更换、补齐。可上诉人却没有备齐约定的物料。
鉴于上述原因,答辩人认为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而被答辩人却存在拒付加工费等违约责任。被答辩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四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______文化,农民,现住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__年11月8日收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__)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原判决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居区会龙镇赵_______________等九户村民签订了建房协议的事实是错误的。
事实上,与赵_______________等人签订协议是吴______与王______,该协议并经公证。
原判决认定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于20__年5月16日进场施工的事实也是错误的。吴______等人组织人员非法进行建筑活动的时间是20__年6月中旬。
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动机还是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_______________为达到敲诈_______________建筑公司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涛场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个疑问。吴______等人作为自然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随随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挂在自己的头上,生拉硬扯地“挂靠”,非发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建筑活动,并侵犯上诉人及上诉人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对吴______等人的这些行为进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动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4、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阻扰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错上加错。
首先,施工是吴______等人,_______________建筑公司是吴______等人冒用的,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这一连串行为都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正常的,让人也是觉得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错误还很多,认定吴______等受影响的施工时间错误、直接损失错误等等。
原判决证据不足。
原判决采用的(2)号证据_____即《受案登记表》和(5)号证据_____《到案经过》,足以证明吴______等人对上诉人故意陷害。
号证据表明:________________“20__年6月18日吴______报警:________________其在会龙镇保山街上赵_______________等九家建房,以唐_______________为首的人组织村民以阻碍施工的方式敲诈了自己12000元,请查处。”这能证明如下事实:________________一、吴______报案时间是20__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吴______等人;三、给钱是吴______本人。
号证据表明:________________“20__年6月18日吴______来报案称:________________以唐_______________为首的人组织当地村民敲诈了1.2万元钱。经初查,我所发现该事实发生,同日立案,并将嫌疑人传唤到派出所。”这能证明如下事实:________________一、吴______报案时间是20__年6月18日;二、本案立案时间是20__年6月18日。
原判决没有阐述系列书证内容。
原判决书所列的(1)号证据书证(其中还包括公证文书),该证据明确表明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是吴______、王______,与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一重要事实,原判决竟然不作任何阐述。
(3)号证据_____《立案决定书》与(5)号证据_____《到案经过》自相矛盾。
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20__年7月19日,(5)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吴______报案的当日______即20__年6月18日。
原判决对(6)号证据内容不仅阐述不清,且该证据直接证明吴______等人对上诉人进行陷害。
原判决采用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号证据__________证人吴______证言,吴______报案称:________________“我承建的保山花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被人阻挠……”该证据明确证明房屋开发是吴______个人,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从事房屋开发的是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还有,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部的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是建筑企业,这是常识,_______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个“保山花园项目部”,还雕刻了公章,只能证明,这个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证人王______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__________证人王______证言,其称“修房子的手续是有的,我们随时都可以出示”时至开庭之时,都没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须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人邓子平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_____证人邓子平证言,其称“我们公司在20__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20__年6月我们刚开工就遇到当地的唐_______________带起当地的群众到工地上来阻挠我们施工,我们公司的经理吴______,现场负责人王海______和我就找到唐_______________把他和当地的村干部李书记一起叫到遂宁一个茶楼协商……”首先,邓子平证明首次施工时间是20__年6月,与吴______报案称的20__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邓子平称公司在20__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与公证文件证明的“与九户人签订联合建房是吴______与王海______”相矛盾;再者,吴______报案时称自己是农民,竟然被他“封”了一个经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称“6月22日,我们到会龙唐_______________叫赵_______________拿钱我们就把钱给了赵_______________”,但吴______报案的时间却是“6月18日”,也就是说,吴______提前4天就报案了,而且会龙派出所也提前4天将案立了,还认为“敲诈勒索的事实已经发生”,现在的科______幻想也只停留在“时光倒流”层面上,吴______等人竟然搞出一个“时光加速”事件,说不定能捞一个“诺贝尔物理______奖”呢!想所别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宁市安居区公、检、法的认可,也算为安居人争了光吧!
证人魏银光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_____证人魏银光证言,其称“我是保山花园工程工地工程技术人员,我们公司交来的工程技术人员表上的钱是我们公司财务负责做表,经我审核发后签字,再经公司经理签字发放。20__年保山花园待工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合计表是我统计出来的,机械租赁合同是由公司经理负责签订的,钱是我审订发放的,这些技术人员工人,民工工资及名册、机械租赁合同全都是真实的。”这段证言前后矛盾不说,既然魏银光自称是“工程技术人员”,怎么做起财会人员该做的事?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公司是y的,要么他说谎。不论哪一种可能,他均涉嫌伪证罪。
鉴定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
号证据_____即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二款(六)项的规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况且,该结论就是根据吴______等人的自我统计,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反而有足够证据证明吴______等相关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上述理由提出上诉,希望判准上诉请求。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20__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五
答辩人:xx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庞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答辩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xx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xxx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xxx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4+1*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六
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
合同
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_____协议效力及_____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_____委员会与上海_____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_____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_____机构仅此一家,另一_____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解释第三条规定,“_____协议约定的_____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_____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_____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_____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该_____协议有效,上海_____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上海_____委员会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七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按__________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为被告加工__________制品,加工费共_______________元。被告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了__________元给我,余下_______________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并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下欠条承认欠款。后经我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八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具状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发生_______加工业务,该业务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
甲方:
乙方: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20xx年x月起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一
20欠款纠纷起诉状【1】
原告: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忻州忻府区解原工业园区
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xx街xx号
邮政编码:0300**
联系电话:0351-6xxx
被告:中化x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王x项目经理
住址:xx县孙家沟乡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945958.75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20xx年1月11日的违约金75676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20xx年1月12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高山水地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2011年10月14日中化x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保德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
截止9月11日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45958.75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供货3日前应先付总额70%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95%,留5%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r28d砼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
”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
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极大困难,濒临绝境,靠借高利周转,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秉公办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时间: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2】
原告:阳习,又名欧阳习,男,汉族,19xx年8月29日生,湖南隆回县人。
被告:陈明,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欠款60000元整,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花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8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陈明从韩江北桥总包中铁十三局承包该桥东岸引桥工程。
原告阳习经人介绍与被告陈运明认识,原、被告达成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东岸引桥工程中的模板工程。
原告从20xx年初开始施工,到初完工。
到20xx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被告当天写下欠条。
该欠条约定被告于春节还原告2万元整,20xx年7月前将余下欠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
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讨,被告总是借口不给。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阳习
20xx年8月4日
债务纠纷起诉书范本【3】
原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住址
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首先简述借款产生情况,和借款相关证据的产生情况。
以及约定还款日期等情况(没有的话不写)。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起诉日期: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患者 曾于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 __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某市__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 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三
当事人:
授权代理人:
当事人:
纠纷简要情况:20__年1月30日下午,冯祖容在自己晒谷场前方一空地种树,邻居冯先进认为该地不能种,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后发展至斗殴,造成冯先进轻伤(以司法鉴定为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5、原冯正术菜用土收回集体,只作公益事业用地,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占或霸占。
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当事人:
调解员:
中间人:
(调解委员会章)
20__年__月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_____年______民终字第____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发生_______加工业务,该业务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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